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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衛處規章制度一、工作職責11保衛處工作職責12內勤工作職責1 3政保科工作職責1 4治安科工作職責1 一 5消防科工作職責16校衛隊工作職責二、崗位職責2-1保衛處長崗位職責2 2科長崗位職責三、規章制度3-1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門衛管理辦法3-2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規定3-3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3-4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外來流動人員管理規定3-5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規定3-6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校內交通管理規定保衛處工作職責一、負責擬定和落實學校安全保衛、綜合治理和穩定工作 的規章制度;二、負責擬定和落實學校安全保衛、綜合治理和穩定工作
2、預案;三、負責學校法制、安全保衛和維護穩定工作的宣傳教育;四、負責治安防盜和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工作;五、負責臨時工和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六、負責校衛隊等專兼職治保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七、負責學校教職工集體戶口的戶籍管理工作;八、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查處各類案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九、完成上級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內勤工作職責一、做好本處辦公室的行政事務,當好處長的參謀和助手,及時收集工作情況及信息,適時向處長提由工作意見。二、負責文件的收發、登記、報送、轉送工作,做好文件 分類歸檔和各類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協助處長起草全處工作 計劃、工作總結及各類報告,負責安全動態的編輯。三、嚴格執行檔案
3、和文件的管理制度,做好文件材料的安 全和保密工作。四、負責保衛處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及教職工戶籍的管理工五、負責保衛處工作人員的考勤上報工作,按月擬造臨時工工資表,送領導審批后及時發放。六、負責保衛處財務報銷;定期向領導匯報,做好分管工作及辦公室日常接待、管理工作。七、負責會議的通知、會議的記錄。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政保工作職責一、了解各類人員的思想動態,收集重大事件的反應,開展專項調查研究工作,及時向國安部門上報。負責抓好重點人員管理,及時向領導反映信息情況。二、掌握影響學校內部政治、治安穩定的信息,分析和預測校內政治形勢,制定相應對策加強班級安全委員的管理,每月進行信息匯總,參與協助處
4、理校內各種社會性事件和政治性問題。三、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社團的管理,保障政保信息渠道的暢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保密工作,發現竊密和失密事件及時匯報和追查。四、負責學校重大外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提出保衛工作預案。五、協助公安部門偵破政治案件,配合有關部門協查其它案件。治安工作職責負責校內治安保衛工作,協助公安機關查破各類案事件。加強師生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的法制觀念和防范意識。負責重點要害部位,落實防范措施,加強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整頓安全隱患,確保重點要害部位安全。做好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負責暫住人口、臨時工、施工人員等外來流動人口的安全管理,做好建檔登記工
5、作。負責校內經營攤點的安全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掌握治安工作動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負責校內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和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安全保衛基礎建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案卷、資料的登記工作。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消防工作職責一、 熟悉學校消防重點部位, 熟悉校內消防設施和消防器 材的使用方法及位置,認真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二、貫徹執行學校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學校各單位、部門消防安全工作。三、消防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并經 考試合格,方能上崗。四、負責對各單位、部門義務消防員、校衛隊員等人員進 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使其達到“三會”:會查改火災隱患、
6、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引導人員疏散。五、定期組織人員對校內各區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存 在消防隱患的單位、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督促其認真整改, 并進行登記入檔。六、定期對學校師生進行消防培訓, 并組織消防實地演練。七、負責學校大型活動的消防安全保衛工作。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校衛隊工作職責一、在學校保衛處領導下,維護學校正常的校園治安秩序, 避免學校公共財產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失。二、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救助、服務師生;對校園內發 生的突發性事件及時進行制止,做到“有難必幫,有險必救”三、加強對校內信息樓、教學樓、實訓樓、宿舍樓及其他 公共場所等要害部位的巡邏;維護校內公共場所的治安
7、秩序和 消防安全。四、認真執行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門衛管理辦法和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宿舍樓管理規定,維護校內交通秩序防止校外閑雜人員和不法分子進校滋事。五、對張貼在(含生活園區)宣傳欄、閱報欄、公告欄內的各類信息、海報,發現有煽動性文章、漫畫、口號等,要及時制止,消除影響,并上報保衛處。六、 重點做好 “四防” (防火、 防盜、 防破壞、 防災害事故) , 發現違法、違紀現象及時上報保衛處并及時制止。七、認真履行校內義務消防員的職責,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的檢查工作。定期對校內各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檢查,發現隱患能做到及時消除,及時上報,避免學校財產不受損失。八、積極配合保衛處做好校園的綜合治理,完成
8、學校各類大型活動的安保工作,同時參加地方政府治安聯防組織的各類活動。九、配合公安部門偵破各類案件,協助保衛處做好校園的安全防范。十、完成保衛處交辦的其他事宜。保衛處處長崗位職責主持保衛處全面工作,負責學校工作部署、決議、決策在本部門的貫徹落實。負責本部門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安全穩定、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組織起草本部門工作規劃、計劃、總結和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本部門各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查處案件。六、 負責本部門自身建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 平。七、 負責部門(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完成上級部門和學校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科
9、長崗位職責配合處長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分別承擔處內其它專項工作(治安、消防、交通、內勤和校衛隊的管理)。負責組織年度保衛工作計劃和編制分管工作經費預算的具體執行。負責分管工作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三、負責對本科室所屬工作人員的考察、培養、培訓工作。組織所屬工作人員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水平。四、 開展調研, 掌握信息和動態, 對分管工作出現的一般案事件的處置處理,對重大治安、刑事、政治案件以及治安災害事故時,應果斷處置,并及時向處長和上級主管領導匯報。五、落實法制宣傳教育。六、 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任務, 負責向處長和主管領導報告完成情況。七、完成處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0、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門衛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校園治安管理,維護良好的教學、工作、生活秩序,根據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和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特制定本辦法。一、教師員工進入校門應主動出示證件;臨時來校工作、學習、生活的人員要積極配合門衛管理;外來建筑隊、施工隊、臨時工,憑臨時出入證進入。二、門衛對外來人員要熱情接待,問清來意、查閱證件,電話與相關部門聯系,并進行登記。三、來校活動的團體和單位,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在保衛處備案后登記入校。新聞媒體需與有關部門聯系后方可入校采訪。四、 認真執行物品出門制度, 對攜帶大件包裹物品出門時,應出示本人證件,門衛有權檢查并進行登
11、記;基建施工單位攜帶施工設備、工具出校,憑施工單位證明;攜帶公物(材料設備)需有校內有關部門加蓋公章的出入證明,發現物證不符等可疑情況,門衛有權扣留、查詢、登記后報送保衛處處理。五、熟記本單位車輛的車型、車號。校內教職員工機動車輛配本校車輛通行證進出;外來單位車輛進入校內時應將車輛停至規定停車線內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各種出租、三輪、摩托車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內。六、大門兩側不準擺攤設點,禁止張貼宣傳品,不得隨意停放各種車輛,不準以任何借口阻礙交通。七、學校大門門衛室無關人員禁止進入,門衛室不準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八、門衛人員上崗執勤要衣冠整齊,要文明執勤,禮貌待人。要按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認真填
12、寫值班登記。九、門衛人員施行24 小時值班,嚴格按照學校規定作息時間開關門。十、按時交接班,嚴格遵守交接班規定,值班期間保持值班區域內的衛生整潔。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教學、科研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切實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學校各單位、各部門應把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標,制定制度,明確職責,嚴格管理。第三條 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學校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明確
13、在學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責任。對在工作中不履行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職責釀成安全事故的部門和個人,學校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第四條 學生有維護校園安全和穩定的義務。學生在校期間的日常生活、學習、實習等各項活動,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服從管理。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師生員工應有義務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校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處理。學校有關部門和在現場的師生員工應采取果斷措施, 控制事態發展,盡可能減輕傷害和損失。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類在校學生。第二章 安全教育第六條 全校各有關部門要把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
14、,并結合各自部門的工作特點和職能制定學生安全教育計劃,積極組織開展以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學生安全防范能力。第七條 學生安全教育要根據我校實際和學生特點適時開展。從學生入學到畢業,各系、部每學期都要集中對學生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動。在各種教學活動、日常學習生活、節假日中要以適當的方式,經常對學生進行防火、防盜、防突發性事件的教育,使學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實處。第八條 學生安全教育要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機結合,要通過心理健康教育, 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疾病,使學生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態。第三章 校園防火安全第九條 遵守消防安全的管理規定,對擅自挪用
15、、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的要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因移動、挪用、損壞而造成后果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十條 學生教室、 宿舍的防火工作按照 “誰主管, 誰負責”的原則,由學校各相關部門負責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強學生的防火意識,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第十一條 辦公場所、生活區域不得使用各種大功率的電器生活設備,不得亂接亂拉電線等各項違章用電,不得使用可能引發火災的器具和存放易燃易爆品。有違反規定,一律收繳并上交保衛處,對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求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嚴重者要追究肇事者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二條 教室、宿舍內禁止點蠟燭、燃燒物品、燃放煙花爆竹等,有違反者視其情節給予處分。造成火災
16、的,除承擔自身的損失處,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嚴重者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三條 各部、系輔導員和宿舍管理人員要對其負責的教室、宿舍經常巡視檢查,保障各項安全設備的正常使用,發現隱患,及時處理險情,并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第十四條 學生有責任保護教室、寢室及公共場所的教學生活設備,發現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學生不得擅自處理。否則,造成損失的要給予經濟賠償;發生意外事故的,責任自負。第四章 治安安全第十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賭博、 傳銷、直銷及違反道德、違反校規的活動。第十六條學生不得存放和攜帶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及明令禁止的任何管制刀具。發現后拒不交出者,報公安機關收繳并進
17、行處罰。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嚴禁酗酒,凡酒后尋釁滋事,一律從重處罰。第十八條嚴禁學生私自下河、湖、水庫等水域游泳,發生意外,由學生本人承擔一切責任。第十九條不準向窗外、走廊或樓道亂倒污水、亂扔果皮等雜物。惡意推拉玻璃門窗,出現意外傷及他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第二十條在校學生應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學校校門、教學樓、實驗樓、信息樓等關閉后出入需出示證件、并作登記后方可進出。對連續多次無故晚歸者,報學校相關部門處理。第二十一條在教學、實驗、實習、活動和日常生活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而發生意外事故, 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臨時務工人員與學生發生糾紛,由主管部門負責,妥善解決。第二十二條 因忽視安
18、全問題或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對學生造成人身傷害、財物損害的,由學校或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責令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 學生組織集體校外活動,必須提前將活動內容、形式、安全責任人及具體措施以書面材料的形式報學校辦公室審查,主管領導批準。第二十四條 學生發生人身傷害、財產重大損害,學校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保護現場。學校對事故調查后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系,協助調查處理。第二十五條教師員工、 學生組織、 社會團體, 應當按照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活動,并接受學校的監督管理。凡未經批準的社會團體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
19、。第二十六條 教師員工應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動。任何人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在校內聚眾鬧事和組織罷課的,學校要及時制止并嚴格進行批評教育;影響較大的可報告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追究組織和主要肇事者的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
20、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及其它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傷害后果的事故處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第四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第五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第六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
21、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七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它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
22、有關標準、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七)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它有關規定的;(八)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九)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
23、的其他情形的。第八條 學生本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行為的;(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三)學生患有特定疾病及自身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但未告知學校的。第九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它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
24、,不負法律責任:(一) 地震、 雷擊、 臺風、 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事先并不知情或者難以知曉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六)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它有關規定認定:(一)學生在自行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學生在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節假日或者寒暑假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發生的;
25、(四)其它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第十二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財產損害的,由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三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四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
26、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四章事故損害的賠償第十六條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十七條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第十八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第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
27、系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第二十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第二十一條 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學生本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二十二條學校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第二十三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
28、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 學校各相關部門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領導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學校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第二十五條有關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學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 受傷害學生的親屬或者
29、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保衛處。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外來流動人員管理規定第一條 隨著我校的建設、 改革和發展, 我校外來人員不斷增加,為確保我校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進行,創造良好、穩定的教學、科研、生活環境,保障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河南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來流動人員(以下簡稱外來人員)是指在我校務工、經商、服務的非我校正式人員以及
30、隨外來人員到我校探親訪友,且擬在我校居住半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含十六周歲)的人員。第三條 我校外來人員管理由分管校領導主管, 總務處、 保衛處為管理職能部門。實行“三級管理”制度,即總務、保衛部門統一管理;聘用部門歸口管理;外來單位自我管理。第四條 外來人員管理工作應遵循管理與教育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即誰主管,誰負責;誰聘用,誰負責;誰容留,誰負責的原則。第五條 各部門聘用的外來務工人員的管理實行歸口單位和保衛處治安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措施,具體規定如下:、各用工單位、部門在招收外來人員后,一周內向保衛處呈報人數,提供人員花名冊,并協助保衛處對外來人員進行管理。、 各用工單位聘用的外來人
31、員由其本人到保衛處辦理 務工證 , 簽訂 治安安全保證書 。 并繳納每人50 元的治安保證金。、外來人員在學校務工期間,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的規章制度,除依法追究其責任,賠償損失外,將扣除其治安保證金,要求用工部門將其辭退。4、外來人員務工結束,將務工證歸還保衛處,保證金如無被扣除情況將如數退還。第六條 對于長期租借學校內部用房, 從事經濟活動的個體業主參照第五條第 2 、 3 、 4 款的規定進行管理,與保衛處簽訂治安承包責任書 , 交納治安保證金1000 元, 制定安全制度,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物防、技防設施,納入學校內部綜合治理范圍,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服從管理。第七條 各用工部門、 外
32、來建筑和個體經營業主除督促辦理或辦理外來人員有關證件和手續外,還應做到:、負責對本單位務工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和防火、防盜、防意外傷害、防災害事故等安全教育,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督促本單位務工人員自覺遵守“外來務工人員守則” 。、協助有關部門調解本單位務工人員與其他務工單位人員之間發生的民事糾紛,負責調解本單位務工人員之間的矛盾和糾紛。4、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保衛部門協查本單位外來務工人員中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5、做好本單位外來務工人員的其它有關工作。第八條 外來務工人員的人身權、 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傷害時,有關部門應及時處理,依法維護,使用外來
33、務工人員的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外來人員的勞動保護工作,外來務工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時,用工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做好善后工作。第九條 保衛處應會同有關部門, 經常組織檢查外來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年終將對治安管理好,未發生治安、刑事案件和違紀人員的單位或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治安管理差、經常發生案件的單位或部門,將給予通報批評,通知有關部門給以相應的經濟處罰。第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于保衛處。河南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規定為了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生活秩序,確保我校大型活動的安全,規范我校大型活動和管理,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一、學校大型活動實行審批制度
34、。我校大型活動由院長辦公室統一管理。學校各單位開展活動應盡量控制規模。凡確需組織大型活動,舉辦單位先要擬訂方案,按程序報批。二、我校舉辦大型活動貫徹 “誰主管、誰負責” 、 “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安全工作責任制,主辦單位責任人對活 動安全問題承擔全部責任。三、凡在我校舉辦或由我校師生組織、參加在校外舉辦的各類大型活動,舉辦單位須提前五天向院長辦公室申報,然后由院長辦公室根據情況批轉保衛處審查安全方案或報請公安機關審批,并提前一天向舉辦單位回復。四、申報必須用書面形式。申報的內容包括:舉辦單位,責任人,活動時間,活動內容,活動形式,舉辦地點,活動規模,活動的安全工作預案、安全措施,醫療急救方案等。五、下列大型活動必須向校辦申報并經保衛處報請當地政府公安機關,落實安全保衛方案后方能舉行。、活動規模在500 人(含 500 人)以上的;、連續舉辦三天以上且每天參加活動人數在300 人以上的;、 有境外人士或者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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