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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機動車限行法律問題分析摘 要 從北京市頒布的車輛限行規定以來,限行措施在北京已經實行了 4 年,而面對該措施實行效果的好壞一直處于爭論之中,尤其是北京政府頒布限行規定后,很多人對于該措施產生了強烈的質疑,主要包括限行政策是否改善了當地的交通環境以及所引發的利與弊。在通過定性和定量兩種研究方法,分析限行問題的合理性、正當性、適當性,權衡該政策的利與弊,進而得出應當繼續實施限行政策的結論。目的是積極推進政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與法制化,推進我國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關鍵詞 機動車限行公共利益 物權限制由于奧運會期間,北京市的人流量增多,從而會導致交通擁堵,環境污染等問題,北京市決定實施機動車單雙號

2、限行政策, 該政策會在當年9 月 20 日結束。 2008 年 9 月 28 日,北京市政府發布通告:從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封存30% 的公務用車,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2008 年 10 月 11 日至 2009 年 4 月 10 日本市其他機動車 (含已辦理長期市區通行證的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試行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這是在北京奧運會結束僅僅一周后,北京市政府公布的車輛限行“新規” 。 2009 年 4 月 6 日,北京將限行措施延長一年。 新的機

3、動車限行措施從2010 年 4月 11 日起開始實施,到 2012 年 4 月 10 日結束。除了比前兩輪限行措施實施的期限增加一年外,其他如限行車輛的種類、限行的區域范圍、限行時間、尾號輪換等方面都沒有變化。自 2012 年 4 月 11 日到 2013 年 4 月 10 日,北京市決定繼續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一、對該項措施的合理性分析財產權利是公民物權的最直接體現,公民享有機動車的所有權,進而可以排他性的使用該標的。但是,物權的行使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物權法第 7 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該條文說明物權的行使

4、會受到三方面的限制:( 1 )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利益。例如使用人不得為欣賞音樂而釋放噪音; (2)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例如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不得為使用而改變房屋結構 ; ( 3)非所有人為使用權利主體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行使使用權,如改變使用用途或者以不當方式使用,致使用物毀損滅失時,必須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為公法上的限制,出于保護公共利益不因個人使用物權而造成損害的目的。回到本案中,如果說奧運會期間出于現實的考慮,進行單雙號限行,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并且能夠被公民所理解,法律所認可。但在奧運會閉幕后,是否應該繼續限行一直存在很大爭議。由于奧 運會涉及國家利益,因此在奧運期間,對北京機

5、動車限行來 保證奧運會順利的進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在奧運會結 束后,繼續對機動車限行所針對的公共利益范圍大大的縮減 了,僅僅包括整個北京市,這時的公共利益與個人民事權利 產生對抗的優勢不是很明顯。根據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 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 務。無論是開車的居民還是不開車的居民,都享有在一個交 通順暢,空氣清新的環境下生活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維持 道路暢通,減少環境污染。其實在機動車限行措施中直接受 益的是那些開車的居民,對于開車居民來說,犧牲一天的時 間換來其他多天的順暢,在履行義務的同時,更可能的實現 了權利。同時對于北京市整體來說, 汽車尾氣日排放

6、量降低, 對于環境影響也是巨大的。環境權利是公民的憲法性權利, 尤其是在環境污染嚴重的今天,更應該對此重視,該限行政 策客觀上對于環境保護,公民環境權的實現起了巨大的作 用。保證道路暢通,減少環境污染涉及到每個人的利益,所 以應當屬于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綜上所述,北京 限行措施具有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為實現公共利益而對車主 物權造成限制是合理的。二、對公民物權造成限制的正當性分析 物權限制分為公法限制和私法限制,私法限制存在于私人之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劃定的界限范圍。主要包括禁止權力濫用,即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以及參照誠實信用原則,考慮他人的利益,誠實公平的使用物權。公法上的

7、限制指在私人物權和社會整體之間劃定界限,以保證私人物權的行使不損害公共利益。最典型的例子是國家征收,征用。并且,無論是私法還是公法限制,必須具有法律明確規定。本案中,北京限行屬于行政措施,對于公民物權使用造成的限制屬于公法上的行政限制。對于物權的行政限制的法律依據是必須明確的問題。物權法第 7 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說明基于公共利益的維護可以對物權進行限制。憲法第 51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憲法的上述規定為實現公共利益而采取措施限制公民權

8、利提供了憲法依據。并且政府可以憲法為基礎,方式為必然采取行政措施來實現公共利益。但是無論是物權法還是憲法,對于權利限制的規定太過模糊,解釋空間過大,如果直接以兩者為依據的話可能會造成一個嚴重的后果,就是公權力不受限制的干預私權。公權力的任意行使極大地損害到了私人物權。放在本案中,即使限制車主的物權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地方行政機關任意頒布某項措施,某項規章,沒有經過法定的程序,沒有合理的解釋憲法條文,很有可能會對車主的物權造成傷害過 大。所以對于物權行政限制要符合法律程序,對于北京機動 車限行持反對觀點的人們大多是由于這方面的原因,很多人 質疑措施的由臺不符合法律程序,需經“人大審議”或者“聽證”。例如喬新生教授認為“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門采取 限制措施雖然具有法律依據,但道路交通設施的公共產品屬 性,決定了交管部門在采取限制措施之前,必須經過合法的 程序,廣泛征求社區居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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