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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PAGE17頁共NUMPAGES17頁2022年保險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匯保險活動,完善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外匯保險,是指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均以外幣計價結算的商業保險。外匯保險包括外匯財產保險、外匯人身保險和外匯再保險。?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外匯保險,保險項下外匯收支、結匯、售匯、外匯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等,適用本暫行規定。?第四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保險經營機構)經營外匯保險業務,應當使用外匯

2、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向被保險人(受益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以及進行保險合同結算。?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依照本暫行規定,負責核準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資格,對保險業務項下的外匯收支、結匯、售匯和外匯賬戶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保監會)按照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對保險經營機構外匯保險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外匯保險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保監會和外匯局的有關規定。?第二章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第七條保險經營機構從事外匯保險等外匯業務,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外匯局核準業務資格并取

3、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營機構應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經營,不得擅自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是保險經營機構依法經營外匯業務的法定證明文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制,有效期為三年。?第八條經外匯局核準,保險經營機構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一)外匯財產保險;?(二)外匯人身保險;?(三)外匯再保險;?(四)外匯海事擔保;?(五)外匯投資;?(六)資信調查、咨詢業務;?(七)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外匯業務。?保險經營機構從事外匯財產保險、外匯人身保險和外匯再保險,應限于保監會核準的險種;保險經營機構從事外匯投資,應限于_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投資渠道。?第九

4、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申請開辦外匯業務:?(一)經保監會批準從事保險業務;?(二)具有規定數額的實收外匯資本金或者實收外匯營運資金;?具有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資本金在人民幣_億元以上(含_億元)的,應當包括不少于_萬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匯的實收外匯資本金;資本金在人民幣_億元以下的,應當具有不少于_萬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匯的實收外匯資本金。?營運資金在人民幣_億元以上(含_億元)的外資保險分公司應當具有不少于_萬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匯的實收外匯營運資金;營運資金在人民幣_億元以下的,應當具有不少于_萬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匯的實收外匯營運資金。(三)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資金管理制度;?(四)具

5、有外匯局確認資格的外匯業務主管人員;?(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無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發生。(六)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開辦外匯業務申請;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合格的,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險公司發放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一)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及可行性報告;?(二)保監會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三)保監會批準的公司章程(外資保險分公司提供其總公司的公司章程);?(四)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外匯資本金或者外匯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正本);?(五)保險公司外匯業務主管人員的名

6、單、履歷及外匯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明文件;?(六)與申請外匯業務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外匯資金管理制度;?(七)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后,可以授權其分支機構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開辦外匯業務申請;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合格后報上級外匯分局核準,由其發放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各分局應在核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后一個月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所屬保險公司對其經營外匯業務的授權書;?(二)開辦外匯業務申請書(包括業務需求、人員配置、營業場所和設施等情況);

7、?(三)所屬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四)外匯業務主管人員的名單、履歷及外匯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明文件;?(五)與申請外匯業務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外匯資金管理制度;?(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二條保險經營機構可以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持下列文件和資料,根據本暫行規定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向外匯局申請擴大外匯業務:?(一)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外匯業務經營和財務情況報告;?(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四)新增外匯業務主管人員的名單、履歷及外匯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明文件;(五)與

8、申請外匯業務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外匯資金管理制度;?(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三條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期后繼續經營外匯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應當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期三個月前持下列文件和資料,根據本暫行規定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向外匯局申請重新核準經營外匯業務資格:(一)繼續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二)近_年外匯業務經營和財務情況報告;?(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外匯資本金或者外匯營運資金的審計報告;?(四)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五)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可以提供上級公司同意其繼續經營外匯業務的授權書代替第(三)項要求的審計報告

9、。?第十四條保險經營機構終止外匯業務,應持下列文件和資料,根據本暫行規定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向外匯局提出申請:?(一)終止外匯業務的申請書;?(二)終止外匯業務的詳細說明(包括申請終止外匯業務的原因和終止外匯業務后債權債務處理措施、步驟等);?(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_年本外幣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五)董事會或者上級公司簽署的同意其終止外匯業務的文件;?(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五條保險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應當終止其外匯業務,并注銷或吊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一)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而解

10、散的;?(二)被保監會吊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三)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外匯局應當在收到保險經營機構申請開辦、擴大、重新核準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的完整文件后三個月內,做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的保險經營機構。?經外匯局核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后一個月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申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過期沒有申領的,外匯局的核準文件自動失效。?未經外匯局核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在外匯局做出不核準決定后一年內不得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經外匯局核準終止外匯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后一個

11、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繳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第三章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管理?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監會有關規定,足額、及時提取外匯保險各項準備金,并遵守保監會制定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和資金運用指標。?第十八條保險公司外匯資金運用,應限于_規定的資金運用形式,并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開立專門的外匯資金運用賬戶進行管理。?第十九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海事擔保應遵守國家有關對外擔保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可以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經營賬戶,并于開戶后_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保險公司因業務需要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應當經原發放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

12、外匯局批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第二十一條保險經營機構外匯經營賬戶使用范圍如下:?(一)外匯保險費的收入和支出;?(二)外匯保險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收入和支出;?(三)外匯再保險分保費及相關手續費的收入和支出;?(四)外匯再保險項下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收入和支出;?(五)其他經常項目和經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和支出。?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與其分支機構之間,以及同一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賬戶之間的外匯資金往來,可以直接在開戶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但應符合相應外匯賬戶收支范圍。?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將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轉換成人民幣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以及人民幣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轉換

13、成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保險公司因經營虧損造成外匯資本金不足的,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后可以按會計年度購匯補足外匯資本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因經營虧損造成外匯營運資金不足的,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后由其總公司按會計年度補足外匯營運資金。保險經營機構在終止外匯業務并依法清理其外匯債權債務后,剩余外匯應當結匯。?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外匯凈收益在扣除彌補經營虧損和提取外匯公積金后的剩余部分,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或者在董事會批準當年分配方案后_個工作日內結匯,并在結匯后_個工作日內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外資保險公司外方股東根據董事會決議和保監會批準文件分配所得年度經營

14、收益,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可以匯出。其中,分配所得人民幣收益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可以購匯匯出。?第二十五條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項下的財務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外匯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外匯資金管理制度和外匯財務制度,實行外幣分賬制。?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報合并的外幣資產負債表等各項財務報表。?第二十六條保險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第二十七條外匯局可以通過自行或者以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方式,對保險經營機構、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經紀公司的外匯保險業務

15、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被檢查的保險經營機構、保險代理機構或者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接受并配合檢查。?第二十八條保險經營機構應當按照保監會和外匯局的要求,真實、完整、及時地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第四章保險代理機構、經紀公司外匯收支管理?第二十九條經保監會核準具有保險中介業務經營資格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可以從事外匯保險中介業務。?第三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外匯保險代理活動的傭金等收入必須以人民幣計價結算,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代收外匯保險費。?第三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可以代客戶支付外匯保險項下保險費、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但不得代客戶購匯支付上述款項。?保險經紀公司從事外匯保險經

16、紀活動取得的外匯收益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后_個月內,或者在董事會批準當年分配方案后_個工作日內結匯,并在結匯后_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第三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可以開立一個外匯專用賬戶,該賬戶的收支范圍限定為:?(一)從投保人、保險經營機構或者境外保險公司收取的暫收待付保險費;?(二)從保險經營機構或者境外保險公司收取的暫收待付賠償;?(三)向保險經營機構或者境外保險公司支付的暫收待付保險費;?(四)向投保人、保險經營機構或者境外保險公司支付的暫收待付賠償;?(五)將經紀傭金結匯。?第五章保險業務項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第三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財產保險,可以外匯收取

17、保險費,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或進行保險合同結算:?(一)保險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境外之間移動的;?(二)保險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存在或者實現的;?(三)保險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國際租賃、國際銀團貸款或者其他國際融資形式存在或者實現的;?(四)投保人和受益人均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第三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身保險,可以外匯收取保險費,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或進行保險合同結算:?(一)投保人為境外法人或駐華機構,且受益人為境外自然人的;?(二)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醫療的保險。?第三十五條符合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外匯財產保險和外匯人身保險,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18、內進行外匯再保險。?不符合第三十三、三十四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保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必須以人民幣收取保險費、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以及進行保險合同結算。第三十六條投保人向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險項下外匯保險費,應當持相關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通知書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投保人為境外法人、自然人或駐華機構的,不得購匯支付外匯保險費。?保險經營機構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償或給付外匯保險項下的保險金,應當憑有關保險合同、賠款計算書,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第三十七條保險受益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也可

19、以結匯,沒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超過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最高限額的,必須結匯。?保險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持有,可以存入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也可以結匯。?第三十八條保險經營機構將外匯保險進行外匯再保險分出,應當持相關再保險項下分出合同、支付清單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分保費。?保險經營機構將境內以人民幣結算的保險合同按規定進行外匯再保險分出,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支付分保費。?保險經營機構應當將外匯再保險有關攤回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及相關費用等及時調回其在境內的外匯賬戶。?第三十九條保險經營機構接受外匯再保險分入業務,應當將分保費收入等及時調回其在境內的外匯賬

20、戶。?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再保險分入業務賠償及相關費用等,應當持有關再保險項下分入合同、支付清單,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第四十條保險經營機構在支付涉及保險聯合體和共保項目的外匯保險費、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及相關費用時,應當持保險聯合體章程、共保協議、付款通知書等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第四十一條保險經營機構在辦理外匯保險退保時,應當持保險合同、退保協議等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第四十二條通過境內保險經紀公司辦理外匯保險活動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售匯和付匯:?(一)投保人向保險經紀公司支付保險費,應當持有關保險合同、保險經紀委托書及付款通知書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保險經紀

21、公司向保險經營機構支付保險費,應當持有關保險合同、保險經紀委托書及付款通知書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保險經營機構經保險經紀公司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應當持有關保險合同、賠款計算書和保險經紀委托書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二)辦理外匯再保險分出的保險經營機構向保險經紀公司,以及保險經紀公司向接受外匯再保險分入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分保費,應當持有關分保合同、保險經紀委托書和支付清單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接受外匯再保險分入的保險經營機構經保險經紀公司向辦理外匯再保險分出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攤回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及有關費用,應當持有關分保合同、支付清單和保險經紀委托書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三

22、)保險經營機構經保險經紀公司向投保人支付外匯保險退保的有關款項,應當持有關保險合同、退保協議和保險經紀委托書等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第四十三條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外匯保險的保險費、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的收入、支出或者兌付手續時,應當嚴格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并留存五年備查。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保險經營機構未經核準擅自經營外匯業務,由外匯局責令其終止經營外匯業務,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_萬元以上_萬元以下人民幣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險經營機構擅自超出核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或者外匯局已經取消或暫停其部分外匯業務后仍繼續經營相應業務的,由外匯

23、局責令改正,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_萬元以上_萬元以下的人民幣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局暫停或者取消其外匯業務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保險經營機構違反本暫行規定,擅自對不符合條件的保險合同,以外幣收取保險費、賠償或給付保險金、進行保險合同結算,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通報批評、非法使用外匯金額等值以下人民幣罰款的處罰。?第四十六條保險經營機構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再保險項下有關收入截留境外,或者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以及冒用、重復使用保險合同、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進行逃匯、非法套匯或者

24、騙購外匯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未經外匯局批準,擅自用人民幣購買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或者將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轉換成人民幣的,或未按規定將外匯凈收益結匯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通報批評、_萬元以上_萬元以下人民幣罰款。?第四十八條對未按本暫行規定提取外匯保險各項準備金、或者其他違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定的,由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由外匯局限制其外匯業務范圍、暫停或者取消其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第四十九條保險經營機構、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暫行規定未

25、經外匯局批準開立外匯賬戶的,或者出借、轉讓外匯賬戶的,或者擅自改變外匯賬戶收支范圍使用外匯賬戶的,以及未按規定辦理外匯賬戶備案手續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通報批評、_萬元以上_萬元以下的人民幣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外匯賬戶。?第五十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取得保險中介業務經營資格擅自或者超出范圍經營外匯保險中介業務,由外匯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_倍以上_倍以下的人民幣罰款,保監會予以業務限制或者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一條拒不接受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外匯局檢查監督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處_萬元以上

26、_萬元以下的人民幣罰款。?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營機構不按本暫行規定,報送報表和相關信息資料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通報批評、_萬元以上_萬元以下人民幣罰款的處罰。?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三條本暫行規定中有關概念含義如下:?(一)“保險公司”是指經保監會批準在中國境內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并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外國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二)“保險合同”是指以保險單、保險憑證、暫保單以及批單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要求的方式所形成的書面保險合同或者協議。?第五十四條出口信用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涉及的保險公司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

27、出,和保險項下外匯收支、結匯、售匯及外匯賬戶等外匯管理,比照本暫行規定有關條款執行。?第五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五十六條本暫行規定自_年_月_日起實施。_年_月_日公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及其他外匯管理規章中相關規定與本暫行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2022年保險外匯管理暫行規定(二)一、直接對總經理負責,對酒店的管理工作負全部責任。二、負責協助總經理對酒店的經營管理作出決策和健全運營制度;負責執行、落實總經理的決策和營運計劃。三、負責監督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對工作任務的落實執行情況。四、負責協助總經理定期召開例會,安排工作總結得失,優化管理思路。五、負責

28、定期檢查酒店內外的衛生、安全監督工作。六、負責協助總經理處理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七、負責酒店行政辦公室的一切事務,熱情禮貌接洽外來人員。八、負責協助總經理監督各部門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各崗位的操作規程和服務規范,為顧客提供優質的出品和滿意的服務。九、準確執行總經理口頭或書面指令,并積極良好地完成任務。十、堅持每日開餐時間在服務第一線現場巡視檢查督導,確保營業時間正常運作。十一、負責建立健全的員工檔案,做好人事管理工作;及時向總經理匯報酒店的人事異動情況。十二、不定期深入職員群體,了解職員的生活情況和工作情緒,必要時向總經理匯報處理。十三、負責酒店內部物品的管理,熟悉掌握酒店所需各類物品的

29、名稱、型號、規格、單價、用途。檢查購進物品是否符合質量要求,對酒店的物品采購和質量要求負有監督責任。十四、負責制定、健全安全保衛制度的措施,部署保安部的工作計劃,安排和檢查落實情況;負責組織調查酒店內發生的重大案件、事故,并向總經理提出處理意見,匯報查處結果。十五、負責制定酒店工程部維修管理辦法,合理安排工程維修、設備維護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酒店的日常營運正常。十六、負責定期檢查電腦系統使用情況,定期對電腦設備進行必要的維護;負責組織常用人員進行常見故障的排除、耗材更換的培訓。十七、處理突發事件的,組織要嚴密、方法要正確、處理要得當,并及時報告總經理或相關部門,并將事件的全過程做好文字記錄備案。十八、遵章守紀,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從嚴律已,以身示范。2022年保險外匯管理暫行規定(三)1、負責公司銷售合同及其他營銷文件資料的管理、歸類、整理、建檔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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