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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介紹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個獨立完 整的解決其成員國家在 WTO協定項下各種貿易爭端的司法系統, 就 是人們常說的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 這個司法系統有其裁判 所遵循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專門的裁判機構以及保證裁判能夠順利執 行的機制。迄今為止,WTO已經受理了 300多個案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 的最新報告,已經結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結案件。WTO的成員國經過談判達成的協議,是WTO的規則。WTO的 規則是WTO的核心。它規定了世界貿易要遵循的國際法律。附件 2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就是爭端解決機制要遵循的程序法。WTO的爭

2、端解決機制是 WTO的重大突破。本文從 WTO爭端 解決機制的歷史沿革、作用和特點、 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主體等方 面簡要介紹一下WTO的爭端解決機制。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歷史由來目前的爭端解決機制遵循的程序和規則是半個世紀以來 GATT1947實踐的發展,也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結果。通常而言,GATT1947 第22條和23條是關貿總協定關于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規則和法律基礎。第 22條規定了締約方之間進行 磋商的權利;第23條規定了提出磋商請求的條件、多邊解決爭端的 主要程序及授權報復等。但是,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存在一些嚴 重缺陷。例如,由于沒有明確的時限規定,爭端解決往往久拖不決; 由于

3、奉行“協商一致”原則,被專家組裁定的敗訴方可借此規則阻止 專家組報告的通過。這些缺陷使得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效率大 打折扣。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烏拉圭回合”將爭端解決納入談判議程, 并最終達成了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簡稱DSU),建 立了 WTO爭端解決機制。該機制針對舊機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 細的操作程序、嚴格的時間限制和交叉報復機制,發展了關貿總協定 的爭端解決機制。DSU是WTO協定的附件2.從DSU3.1的規定可以看出,WTO 爭端解決機制是根據GATT1947第22條和第23條實施的管理爭端 原則,以及對該原則的進一步詳述和修改。DSU中規定了爭端解決體系的程序和規則,

4、締約各方都有遵守 WTO協定的義務。1995年 WTO協定生效后,由于成員國不斷求助于爭端解決機制而使這個機 制的作用日益重要。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目的及主要特點為多邊貿易體系提供可靠性和可預測性法律本身具有可靠性、穩定性和可預知性的特點。WTO協定也具有法的屬性,它為多邊貿易體系的參與者提供可貿易行為要長期遵 守的規則,人們依照貿易規則活動,就能取得可預知的結果;另一方 面,違反國際貿易規則,也會有相應的可預知的制裁。依照 WTO協定的規定解決國際貿易糾紛,也自然帶有可靠性和可預測性。WTO協定附件2 DSU第3條第2款規定,為多邊貿易體系提供安全性和 可預知性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核

5、心目的。雖然直接從事國際貿易行為的主體并不是國家, 而是各個國家中 的經濟組織或個人,當今的國際貿易,還是被人們認為是各成員國之 間的商品和服務的流動,而不是直接從事商品和服務貿易本身的個 體。這些市場經濟下國際貿易的參與者, 尤其是從事長期貿易交易的 參與者,需要穩定的貿易環境包括貿易規則, 以及對自身行為的可預 知性。根據這些切實的需求,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目的是依照WTO協定的規定,提供快速、有效、可靠和有規則可供遵循的體系解決爭 端。爭端解決過程和結果,不增加或減少成員國在 WTO協定中 的權利和義務這個特點在DSU第3條第2款、第3條第4款、第5款中都有 明確規定和體現.如果發生成員國

6、之間的貿易爭端,一成員國認為另一成員國采取 的貿易措施違反了 WTO協定的義務,侵犯了自己的權利,雙方協商 未果的情況下,該成員國可以依據 WTO協定起訴到爭端解決機構(DSB)。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只能依據 WTO協定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進行,不能改變WTO的法律,不能增加或減少成員國包括爭議雙方 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專家組報告或上訴機構的裁決對解釋 WTO成員國的權利義務DSB擁有WTO協定解釋權的依據究竟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有沒有對 WTO協定的解釋權,人們有不 同看法,WTO已經審結的許多案件都涉及這個問題。 因為,馬拉喀 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簡稱WTO協定)第9條第2款規定, “部長級會議和

7、事會擁有對本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進行解釋的專有權力。(WTO agreement Article IX 2)”既然 WTO協定明確規定WTO協定的解釋權由部長級會議和事會專有,那么,專家組和上訴 機構的解釋有什么存在的依據呢?WTO協定的附件2 DSU第3條第2款中規定,“各成員國認識 到(WTO爭端解決體制)適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 義務,及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協定中的現有規定。”這就是爭端解決機構DSB擁有WTO協定解釋權的依據之一。DSU第17條第6款 的規定,是DSB擁有WTO協定解釋權的 又一依據。DSB對WTO協定的解釋與部長級會議和事會的解釋權的 關系部長級會議和

8、事會擁有對本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的解釋( WTO agreement Article IX 2),是權威解釋。DSB的解釋是通過每一個個案的審理,針對案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釋 WTO協定,而不對全 體WTO成員的權利義務作解釋。DSU的規定不損害各成員通過WTO協定或一屬諸邊貿易協定的使用協定項下的決策方法,尋求使用協定規定的權威性解釋的權利(DSU Article 3.9 )。DSB法律解釋的原則爭端解決體的法律解釋是依據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進行的,那么什么是解決國際公法的慣例呢?1969年5月23日聯合國簽訂于維也納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其第三編條約之遵守、適用及解釋第三節條約之解釋即第 31

9、-33條規定了許多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然而,DSU第3條第2款所說的“爭端解決體依據解釋國際公 法的慣例進行解釋”并沒有明確說明就是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 所以,DSU還不能直接引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來解釋。上訴機構通過案件的審理,認為WTO協定應該根據詞語在相關 規定中的通常意思,結合上下文的內容,根據協定的目的和宗旨來解 釋。一個術語在某一規定中的“通常含義”應當以原文本為基礎加以 辨別。此時,字典中關于該術語的定義可以作為解釋該術語通常含義 的輔助。“上下文的含義”是指以結構、內容和術語在同一協定中其 他部分的含義為基礎可以得出的結論。“目的和宗旨”是指正在討論 的直接或間接的規則或協定作

10、為一個整體。 實踐中,專家組和上訴機 構在進行協定的解釋時似乎更依賴文字的通常含義。 協定談判過程的 歷史只是一種解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2條的輔助工具。磋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WTO爭端解決機制鼓勵爭議雙方采取友好協商的辦法解決問 題。爭端解決機制存在的目的不是為了爭司法管轄權或推動法學的發展進步,而是切實解決糾紛。每個成員國保證對另一成員國提出的問 題給予考慮,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對于成員之間的問題,鼓勵尋 求與WTO規定相一致的、各方都接受的解決辦法。DSU規定,爭端當事方的雙邊磋商是 WTO爭端解決的第一步,也是必經的一步。 即使是爭端進入專家組程序后,雙方仍然可以通過雙邊磋商達成相

11、互 滿意的解決方案。只有在當事雙方磋商無法解決爭端的情況下才作出 裁決。從目前來看,約有 80%的爭端是在建立專家小組之前通過磋 商解決的。迅速解決糾紛迅速解決糾紛的必要性在簽訂DSU時,各成員國已經認識到迅速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對 WTO的有效運轉及保持各成員權利和義務的適當平衡的必要性。司 法公正不僅是指裁決結果的正確性,而且也指迅速在時限內解決紛 爭,這已經是成員國的共識。因此, WTO爭端解決的各個環節都有 嚴格、明確的時限規定,這使得爭端解決的數量和速度大為加快。這 既有利于糾正成員違反WTO協定或協議的行為,使受害方得到及時 救濟,也有助于增強各成員對多邊爭端解決機制的信心。規定嚴格的

12、時限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審案時限與當事方的訴訟時限一樣嚴格 具體。嚴格的時限原則使爭端的解決更為快速 正常 情況下,專家組應在一年內結案,上訴案件不超過16個月.有人可能認為,這么長的審理時間,對于利益正在受到侵害的國家而言太長了。然而,應當認識到,每一個世界貿易組織審理的案件, 無論在事實上,還是在法律上,都是非常復雜的。每一方當事人都要 準備詳細的文件,充分闡述自己的觀點;針對對方的觀點,還要提出 反駁的事實和理由。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要審閱當事國提交的全部資 料,要咨詢專家意見,制作專家組報告,陳述詳盡的判決理由等等, 這些都是需要時間保證的。與其他國際糾紛的處理程序相比,WTO的糾紛解決程

13、序已經是相對較短的了。規定詳細的程序,保證效率DSU對程序的規定也十分細致,提高了工作效率。例如在磋商 階段,如果一方在時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另一方可以立即推動程序進 入下一個階段,或者程序將自動進入下一個階段 .在緊急案件中,受 損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專家組加快審理。WTO爭端解決機制引入了 “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在爭 端解決機構審議專家組報告或上訴機構報告時,只要不是所有的參加 方都反對,則被視為通過,從而排除了敗訴方單方面阻撓報告通過的 可能。禁止采用單方面行動在加入WTO之前,國家之間對貿易爭端通常采用單邊行動。如 果一個國家認為自己的利益正在因他國的貿易行動而受損或減少,采取單邊反應

14、就是針對這種貿易行為采取抵制措施即報復,這種報復通 常是違反國際貿易規則的。因該國采取這種違反國際貿易規則的報復 措施而必然遭到相對國的反對。相對國又會針對這個報復進一步反報復。這樣,一場貿易戰就不斷升級,當事國之間相互指責對方行為的 違法性,但卻沒有一個權威機構判斷究竟誰的措施首先違法。采取單邊報復措施的目的是試圖解決貿易糾紛, 但卻往往事與愿違,讓貿易 沖突逐步升級。其結果是破壞國際貿易秩序,使當事國的利益都遭受 損害。DSU的成員國同意用多邊貿易體系而不是單邊行動來解決 WTO貿易爭端,也就是說在發生貿易爭端時要遵守 DSU的程序和 規則,在未經過多邊貿易體制的糾紛解決機制裁判之前, 不

15、允許成員 國自行判斷而采取報復措施,否則就違反了WTO義務。這在DSU第23條中有明確規定。DSU禁止任何未經授權的單邊報復性措施,但它規定如果成員 在某一領域的措施被 DSB裁定違反了 WTO協定或協議,且該成員 未在合理時間內糾正,經爭端解決機構 DSB授權,利益受到損害的 成員可以進行報復。當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并拒絕提供補償 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采取報復措施,中止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務。這意味看,當一方違背其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或一個有關協議項下的義各時,受侵害的一方在爭端解決機構 的授權下。可以提高從違背義務的一方進口貨物的關稅, 所涉及產品 的貿易額應

16、相當于被起訴的措施所帶來的影響。爭端解決程序規則規定此類報復行為應由爭端解決機構授權, 并 盡可能在專家小姐或上訴機構判定在違背義務的關貿總協、服務貿易 總協定或知識產權協定的同一部門內采取。 但當爭端解決機構認為這 樣做不可能時,則可以授權在同一協定項下的其它部門采取報復措 施。只有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并且作為最后的辦法,爭端解決機構才 能授采取跨協定的報復行為,如對于違背服務貿易總協定或知識產權 協定項下的義務時可授權采取提高貨物關稅的辦法,予以報復。但是,提供補償和由爭端解決機構授權采取報復是臨時性的措 施。最終的結果應是違背義務的一方實施建議。爭端解決程序規則要求爭端解決機構對案例進行審

17、議,以確保建議的全面實施。排除使用其他司法管轄DSU第23條的規定,同時也排除了成員國通過其他途徑解決與 WTO有關糾紛的可能性。WTO協定是由包括DSU在內的一系列協定構成的,各成員國 在加入 WTO時就同意了 WTO的所有協定;同時,WTO的一系列 協定是一個整體,各成員國在加入時只能通盤接受而不是逐一簽訂每 個協定。也就是說,各成員國在加入 WTO時就接受DSU關于爭端 解決的規則和程序,當發生有關 WTO的糾紛要采用 WTO的爭端解 決機制而不用單獨聲明其采用何種司法管轄。因此,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司法程序不同的是,當事國不用單獨選擇司法管轄權。 即使發生 WTO的爭端后,當事國

18、就是不響應,也無法逃避 WTO的 爭端解決機制的管轄。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強制性熟悉國內法實踐的人們總是對國際法上的爭端解決機制的強制 力持懷疑態度。他們難以理解,國家之間的爭端如果不用戰爭這種武 力來解決,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意見和政策, 難道還有一個國際法院 象國內法院那樣強制執行判決那樣來執行國際法院的裁決和意見 嗎?這種想法有其存在的理由。的確,如果一個國際協議沒有強制執 行力它就不是一個好的國際協議。那么,WTO爭端解決機制有強制執行力嗎?如果沒有強制執行 力,如何讓各成員國改變錯誤的做法呢?我們說,WTO本身就是一個協議,是談判磋商的結果。在國際 貿易發生爭端后,解決方法也首先是磋商

19、。挨棄武力解決國際貿易爭 端是每一個成員國的共識也是 WTO存在的前提。接受爭端解決機制 的結果是每一個成員國家自愿的行為。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這是這 些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放棄(waiver )國家主權。WTO爭端解決機制 能夠通過解決爭端,提高締約方履行國際條約的現實性。 及時解決爭 端能夠有效抑制未解決的國際貿易沖突的負面影響,用國際貿易規則和磋商來平衡強勢與弱勢國家的利益遠勝于用武力解決爭端。而如果一個成員國不履行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意見, WTO會授權經DSB審 理認定權利遭受損害或利益減損的國家進行報復, 確定中止減讓的范 圍和程度。這也是 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強制力的另一個方面。與爭

20、端解決機制有關的WTO主體在解決WTO爭端的程序實施中,涉及一個案件的當事國和第三 方,作為爭端解決機構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 WTO秘書處、仲裁員、 獨立專家和幾個專業機構等與爭端解決機制有關的主體。當事國和第三方只有WTO的成員國才有資格參與 WTO的爭端解決,成員國可 以以當事國或第三國的身份參與糾紛的處理。 提起和參與WTO爭端 解決的,必須是當事國政府,而不是當事國內利益直接受到影響或減 損的企業和個人,協會或其他非政府組織也沒有參訴資格。他們如果 利益受損,只能申請他們所在國政府向 WTO爭端解決機構提起申請。 事實上,一些 WTO成員國已經通過國內立法明確這一點。WTO秘書處、觀察

21、員國家、非政府組織或其他國際機構、宗教 組織、地方政府等都沒有權利啟動 WTO糾紛處理程序。對于當事國的稱謂,不象其他司法程序那樣有固定的稱謂。 在訴 訟中爭議的雙方叫原告和被告,仲裁中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WTO 爭端解決程序中,DSB通常稱當事國為“有關成員” (Memberconcerned ),對于啟動爭端解決程序的一方叫申訴方 (complaining party )或原告,對應訴的一方,叫應訴方(respondent )或被告 (defendant )都可以。第三方是指任何對專家組審議的事項有實質利益且已將其利益 通知DSB的成員。應由專家組給予聽取其意見并向專家組提出書面 陳述的

22、機會。這些書面陳述也應提交爭端各方, 并應反映在專家組報 告中。對第三方的權利義務在 DSU第10條中有規定。WTO 爭端解決機構 DSB作用和組成根據WTO協定第四條第三款,WTO事會將其在DSU項下的職 權通過DSB來行事。與事會一樣,DSB是由WTO所有成員委派的 代表組成的。他們是成員國政府的代表,通常是所在國國際貿易或外 交事務部門的,住在日內瓦 WTO總部所在地。這些代表從其國家獲 得指令,代表該國在DSB發表意見。因此,DSB是一個政治體。根據DSU第2條第1款,DSB的職責是管理DSU的規則和程 序以及使用協定的磋商和爭端解決規定。 DSB有權建立專家組,通 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

23、的報告、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執行,以及授權中止 使用協定項下的減讓和其他義務。DSU第2條第3款規定,為在DSU規定的時限內行使職權, DSB視需要召開會議。實踐中,DSB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如有成員 國請求,DSB會召開特別會議。根據DSU第27條第1款,WTO秘書處的職員為DSB專家組 提供秘書和技術支持。DSB的決策DSB通過決定的表決原則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事項的一致通過 / 一票否決,另一種是對四種特殊事項的表決,除一致反對外一律通過。一致通過/一票否決根據DSU第2條第4款規定,DSB作出決 定的原則是協商一致通過。DSU在該條款的注釋中給一致通過下了 定義,當沒有成員正式反對,則視為一致

24、同意。這就是說,DSB的主席不會挨個問成員國你是否反對,只要沒有成員明確反對,就通過。 主席有時也問,這個決議是否通過?如果沒有成員舉手反對,主席就宣布通過決議。也就是說,成員國代表如果有反對意見,應當以書面 形式明確提出,或者在會議表決時舉起國旗反對。 只要有一個成員國 這樣做了,就可以阻止決議的通過。除一致反對外,一律通過然而,根據 DSU第6條第1款設立專 家組的決定,第16條第4款專家組報告的通過,第17條第14款上 訴機構報告的通過,以及第22條第6款授權中止見讓或其他義務的 規定,對是否成立專家組、是否通過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報告,以及就 授權報復這四個事項進行表決時,采取的是只有一致

25、反對才不能通過 的原則。對上述四個事項,除非全體成員一致反對,否則 DSB必須 通過上述決議。這種說明,一個成員的意見不能左右WTO的關鍵問題,它要堅持自己的意見,必須說服全體成員。全體成員一致反對上 述決議的情況在WTO的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這種表決體制扭轉 了 GATT1947以來爭端解決機制的弊端。主席的作用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 4條第3款規定爭端解 決機構可以有自己的主席,并制定其認為履行這些職責所必須的議事 規則。主席是由全體成員一致通過產生的, 他的主要職能是向傳遞成 員國傳遞信息,主持會議,征集并介紹會議日程,給予希望發言的代 表發言的機會,建議,宣布決定等等。通常,

26、爭端解決機構的主席也 是各成員向爭端解決機構通信的收信人。DSU規定,主席在下列特殊事項上擁有下列職權:1、在涉及一個以上適用協定項下的規則和程序的爭端中,如審 議中的此類協定的特殊或附加規則和程序之間產生抵觸,且如果爭端各方在專家組設立20天內不能就規則和程序達成協議, 則主席,在與爭端各方磋商后,應在兩成員中任一成員提出請求后10天內,確定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主席應按照以下原則,即在可能的情況下使 用特殊或附加規則和程序,并應在避免抵觸所必需的限度內使用本諒 解所列規則和程序。(第1.2條)2、在設立專家組時,經 DSB授權,在遵守第7條第1款關于 專家組職權的規定的前提下,與爭端各方磋商

27、,制定專家組的職權范 圍。(第7.2條)3、如在專家組設立之日起 20天內,爭議雙方未就專家組的成 員達成協議,應在雙方中任何一方請求下,參與磋商確定專家組的組 成,并將結果通知各成員。(第8.7條)4、在涉及發展中國家成員所采取措施的磋商過程中,在與各方 磋商后,決定是否延長有關期限。(第12.10條)5、參與磋商確定上訴機構工作程序。(第17.9條)6、在涉及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爭端解決案件中,如在磋商中未 能找到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則應最不發達國家成員請求,總干事或 DSB主席應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以期在提出設立專家組的請求 前,協助各方解決爭端。總干事或 DSB主席在提供以上協助時,可

28、 向自己認為適當的任何來源進行咨詢。總干事DSU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總干事的職權為:1、總干事可依其職權提供斡旋、調解或調停,以期協助各成員解決爭端(DSU第5.6 )2、在專家組設立之日起 20天內,如未就專家組的成員達成協 議,則總干事應在雙方中任何一方請求下,經與 DSB主席和有關委 員會或理事會主席磋商,在與爭端各方磋商后,決定專家組的組成。 所任命的專家組成員為總干事認為依照爭端中所爭論的適用協定的 任何有關特殊或附加規則和程序最適當的成員。(第8.7條)3、參與磋商制定上訴審議的工作程序(第 17.9條)。.4、當當事方將有關事項提交仲裁后 10日內,當事方不能就仲 裁人達成一致,

29、則總干事經與當事方磋商后,有權任命仲裁人(第 22.6條及21.3C中第12個注釋)。5、在涉及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爭端解決案件中,如在磋商中未 能找到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則應最不發達國家成員請求,總干事或 DSB主席應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以期在提出設立專家組的請求 前,協助各方解決爭端。總干事或 DSB主席在提供以上協助時,可 向自己認為適當的任何來源進行咨詢。(第 24.2)秘書處秘書處的職責是為專家組提供秘書和技術支持,包括保存一份具 備資格的政府和非政府個人的專家組成員指示性名單,供當事方選擇爭端各方建議專家組成員的提名(8.6);收轉當事方的 書面陳述(12.6)等。DSU第27條集

30、中規定了秘書處的職責:1、在所處理事項的法律、歷史和程序方面負責協助專家組,并提供秘書和技術支持。2、應成員請求在爭端解決方面協助成員;3、在爭端解決方面向發展中國家成員提供額外的法律建議和協 助。秘書處應使提出請求的發展中國家成員可獲得 WTO技術合作部 門一名合格法律專家的協助。該專家在協助發展中國家成員時應保證 秘書處繼續保持公正;4、為利害關系成員提供有關爭端解決程序和做法的特殊培訓課 程,以便各成員的專家能夠更好地了解這方面的情況。專家組專家組的作用 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專家組(Panels) 是爭端解決機制中進行初步裁決的準司法機構,它是由經爭議雙方選定的、具有DSU規定資格的3

31、或5個專家臨時組成的,按照 DSU 規定的程序進行爭議事項的裁決。專家組對爭議事項在事實和法律上 進行審查后出具專家組報告,提交 DSB通過。如果專家組報告認定 被訴方違反了 WTO協定的義務,則建議被訴方改正。專家組的組成DSU第8條規定了專家組的組成。專家組應由資深政府和/或非 政府個人組成,包括曾在專家組任職或曾向專家組陳述案件的人員、 曾任一成員代表或一 GATT 1947締約方代表或任何適用協定或其先 前協定的理事會或委員會的代表的人員、秘書處人員、曾講授或出版國際貿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員,以及曾任一成員高級貿易政策官員的 人員。允許各過政府的官員擔任專家組成員。 專家組成員應以其個人 身份任職,既作為政府代表,也作為任何組織的代表。同時,DSU中還有專門保證專家組的中立和獨立性的規定,即: 各成員不得就專家組審議的事項向他們作出指示或試圖影響他們個 人;除非當事方另有約定,爭議第三方的專家不得為專家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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