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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日本解決不良資產路徑分析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日本各大銀行紛紛表示,削減不良貸款的行動成績顯著,有望提早實現日本金融廳所設定的到2005年3月將不良債權比率下降一半的目標(以2002年3月的8.2%為基準)。 2004年3月年終結算時,日本七大銀行集團不良資產比率為5.2%,較上一年度下降了2個百分點,同時除日聯集團(UFJ)接著虧損外,銀行業整體扭虧為盈。分析家普遍認為,作為日本銀行業最大難題的不良債權處理差不多渡過了最困難的時期。12年來,日本銀行業第一次迎來了整體盈利與不良資產大幅下降的雙贏局面,盡管這與當前日本經濟強勁復蘇,破產企業大幅減少,股市飆升等因素有直接關系,但日本政府及金融

2、企業多年來對處置不良資產不懈的努力也是功不可沒。本報告通過對日本政府解決不良資產路徑的回憶,對其十數年來采取各樣政策、法規及措施的背景及效果進行深入地分析和探討,以資參考。一、巨額不良資產形成緣故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匯率政策發生轉變,使得日元匯率一路走高,日本被迫擴大內需替代出口。日本國內的不動產和閑置設施產業因而急速進展,帶動土地價格上升,并推動股市連創高點,釀成了以證券和房地產價格脫離實際飆升為要緊特征的泡沫經濟時期(1986年1991年)。現在銀行把大量資金投入證券和房地產市場,對泡沫經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一時期,日本實行的是主銀行制和法人相互持股制的政府主導型金融體制。這種

3、專門的銀企關系使市場化的借貸關系轉變為一種組織內部的交易關系,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90年代經濟泡沫破滅后,日本房地產和股票市場10年里下跌了75%, 以土地和股票作擔保從銀行貸款的企業紛紛倒閉,銀行的大量貸款無法收回,形成巨額不良資產。 據日本金融廳統計,泡沫經濟破滅后,日本銀行業雖處理了大量的不良債權,但不良債權卻一直有增無減,銀行壞賬仍然從1993年的不足13萬億日元增加到2002年的52.4萬億日元,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8%。但日本民間以及穆迪評級公司和標準普爾公司可能的數字遠高于日本官方公布的數據,大約是其3-5倍。日本銀行業每年都要游講政府關心解決不良貸款問題,全世界的研究機構都在為

4、日本解決不良貸款出謀劃策。但自90年代以來,日本的不良貸款率就沒有下降過。二、解決不良資產路徑回憶與分析第一時期(1997年往常),政府對銀行業“保駕護航”。泡沫經濟破滅之初,隨著股價和地價的大幅度下跌,銀行業不良債權迅速攀升。盡管大量金融機構都被不良債權問題所困擾,但金融機構的破產事件并沒有大量發生,特不是還沒有發生大型金融機構的破產案。因此,在1997年底往常,日本政府尚未充分認識到不良債權問題的嚴峻性,既沒有制定出衡量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嚴格標準,也沒有出臺強有力的政策措施,而是接著奉行不讓金融機構倒閉的傳統方針,寄希望于通過經濟恢復進展和地價回升來最終解決有關問題。現在,日本政府要緊采取

5、了如下措施:1不斷加大擴張性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力度,期望通過宏觀經濟景氣恢復及其地價回升減少不良債權規模。2通過管制放松等措施扶植金融業。90年代初,日本政府放寬了對金融機構發行“次級債券”的限制,同意銀行在國內擴大次級債券的發行以提高自有資本比率。1992年還解除了對“通過信托方式使債權流淌化”的禁令,以促進銀行債權的流淌。3政府與金融機構共同出資成立不良債權處置機構。1993年至1997年,日本先后成立共同債權收購公司、住專債權治理公司、東京共同銀行、債權重組托管銀行(整理回收銀行RCB)四家機構,專門收購和處置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為此,存款保險機構、日本銀行以及一些民間金融機構

6、都提供了資金援助。4. 通過政府出資收購房地產等方法減輕銀行業的損失。由于日本政府起初對銀行業不良資產采取懷柔政策,盡量幸免銀行破產,對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理缺乏“大動手術”的決心和統一協調解決的規劃,致使日本銀行錯失了解決不良債權的最佳時機,從而加大了后來的處置成本。不良資產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使日本經濟陷入“流淌性陷阱”,嚴峻阻礙了金融體系的穩定,并制約了日本經濟的復蘇和進展。第二時期(1997-2002.4),建設新金融秩序與“金融再生打算”。1997年11月以后,日本出現了一系列大型金融機構的倒閉案。日本政府開始意識到必須采取有力措施解決不良債權問題,并從此放棄了長期實行的不讓金融機構破產

7、的方針。為了穩定金融局勢、增強人們對金融中介的信心,日本政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危機的措施,著手建立新金融秩序。(一)調整和擴充了金融保險制度體系金融保險制度體系,又稱事后金融安全網,是針對各種金融活動制定相應的保險制度,一方面愛護中小投資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為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危機籌集、積存資金,防止金融風險的蔓延和擴散。這次調整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多方面的調整1996、1997年兩次修改存款保險法,從兩個方面擴大了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一是增設了存款保險機構收購存款等債權的職能;二是在存款保險機構內設立特不賬戶和金融危機治理賬戶。為了幸免存款保險機構陷入資金枯竭的

8、困境,還上調了存款保險費率。2組建保險契約者愛護機構為防止生命保險公司破產后加入生命保險的人無法獲得應有的補償而設立。依照有關制度規定,在2001年4月往常出現的生命保險公司破產事件,保險購入者的保險費將受到全額愛護,此后的保障比率將下調到90。3擴充投資者愛護基金制度該制度是指對個人投資者存入證券公司的資金進行愛護,以免證券公司破產后無法對其個人客戶進行支付和補償的預備金。(二)健全了金融機構經營危機的早期糾正措施 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和由此引發的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激化,金融機構的破產事件將不可幸免。為盡可能幸免嚴峻的金融事態的發生,并減輕破產金融機構的處理難度,從1997年開始日本針對銀行業

9、和保險業建立起了早期糾正制度。 1銀行業的早期糾正制度 1997年4月開始實行的確保金融機構經營健全性法規定: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的自有資本比率必須在8以上,低于8的銀行必須提出并實施改善經營的打算,低于4的銀行必須重新確定資產打算并壓縮總資產規模,自有資本比率為負數的銀行必須停止營業。只從事國內業務的銀行的自有資本比率必須在4以上,低于4的銀行必須提出并實施改善經營的打算,低于2的銀行必須重新確定資產打算并壓縮總資產規模,自有資本比率為負數的銀行必須停止營業。 2生命保險業的早期糾正制度 日本在加強了對銀行業的早期糾正措施的同時,在生命保險業也引入了早期糾正措施,即償付能力(solvencym

10、argin)比率標準。規定生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比率(當期未分配資金、危險預備金、持有的土地與股票的未變現收益之和與保險風險及資產運用風險平均值之比)應超過200,低于200的應提出實施業務改善打算,低于100的應采取增加資本、減少分配以及降低新簽定的保險單的返還比率等措施,償付能力比率為負數的生命保險公司應停止部分或全部業務。上述規定自1999年4月起開始實行。(三)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改革1998年6月日本政府從大藏省中把銀行局與證券局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檢查部、證券交易等監督委員會分離出來,組建了金融監督廳。日本政府為進一步強化對不良債權及金融不安全事件的處理能力,同年11月又成立了金融再

11、生委員會。此后金融監督廳便成了在金融再生委員會領導下的金融監管機構,具體實施對銀行業與證券業的監督和檢查。此后,隨著金融再生委員會的撤銷,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專門負責金融監管事務。(四)對金融機構注入公共資金為了在金融機構經營危機頻繁爆發的時期穩定金融體系,幸免尚能夠正常經營的銀行因市場信任危機而陷于經營困境,日本出臺了對金融機構注入公共資金的措施。1998年2月日本國會通過的對一般金融機構注入公共資金的審查標準規定,除下列金融機構外,假如提出有效的經營健全化打算均能夠獲得公共資金。處于如下經營狀態的金融機構則不能獲得公共資金注入:(1)連續三年綜合收益或當期收益為赤字,同時無分紅的銀行;

12、(2)資本充足率為0或者基于國際標準在4至0間、基于國內標準在2至0之間,且在一年后無望改善經營狀況的銀行。按照上述規定,1998年3月日本政府向東京三菱銀行等21家銀行注入了1.8萬億日元的公共資金。1999年3月又向15家大型銀行注入了近7.5萬億日元的公共資金。1998年10月,小淵政府又推出了總額為60萬億日元的重建金融打算,其中25萬億日元用于銀行注資。如此巨額的國有資金投入,在日本金融史乃至世界金融史上差不多上罕見的,它表明了日本政府不惜一切代價穩定金融系統的決心。(五)加強整理回收機構收購不良債權及協助企業再生功能1998年7月,日本政府提出“過渡銀行”打算,由政府成立一個過渡性

13、銀行控股公司不良債權整理回收機構RCC (The 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該機構由政府(存款保險機構)全額出資,于 1999年4月1日起正式運作,要緊任務是接管已破產的金融機構的業務,收購處理其不良債權。由于RCC在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時價格偏低(通常是帳面價值的10-20%),致使RCC的績效不彰,因此在后來的金融再生法修正案中,對RCC的功能作了若干修正,包括RCC能夠按不良債權的市價收購;可參加不良債權的競標;所收購的不良債權原則上應該在三年內處理完畢;給予協助債務者企業再生的功能等。1998年,日本政府為了適應全球金融自由化和國際

14、化的趨勢,將東京市場建成與紐約和倫敦并駕齊驅的國際金融中心,提出了“金融再生打算”。 該打算的目標是要在2001年3月底之前初步確立起自由競爭的金融體系。為配合改革打算的實施,1998年3月日本開始實行金融控股公司法,1998年10月日本國會又通過了金融再生法和金融機制早期健全措施法(簡稱早期健全法)兩部重要的法律。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在日本能夠組建金融控股公司。所謂金融控股公司確實是指以某一金融業態的金融機構為母體,通過50以上的控股的形式把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子公司化的金融組織形態。戰后日本的禁止壟斷法一直禁止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此番對禁止壟斷法的修改,一方面是為了通過金融機構

15、業務多元化來實現金融業的“范圍經濟”,另一方面是為金融機構的順利重組提供條件。金融再生法關于破產金融機構的處理方式與傳統的“保駕護航”方式存在著重大的區不:(1)對破產金融機構不再愛護,該破產的就讓其破產;(2)對破產金融機構的處理有明確的時限規定;(3)穩定原則與健全原則相結合。另外,鑒于所有大型銀行都在不同程度上背負著龐大不良債權的包袱,單純依靠其自身的力量專門難在短時刻內實現健全經營。有鑒于此,早期健全法側重于解決大型銀行的問題,規定尚未破產的金融機構因資本充足率達不到標準時,能夠向金融再生委員會提出注資申請,但必須同時提交包括重組等內容的經營健全打算。經審查同意后,政府將采取以公共資金

16、購買銀行可轉換優先股和次級債券的形式實施注資。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掀起了日本銀行業的大規模合并浪潮。2001年,通過一番分化組合,日本11家大銀行終于形成了四大金融集團割據的局面。這四大金融集團分不是由第一勸業銀行、富士銀行和日本興業銀行組成的瑞穗金融集團(Mizuho Financial Group);由東京三菱銀行、三菱信托銀行、日本信托銀行組成的三菱東京金融集團(Mitsubishi Tokyo Financial Group);由三和銀行、東海銀行和東洋信托銀行組成的日聯集團(United Financial of Japan, UFJ);由櫻花銀行和住友銀行合并組成的三井住友銀行集

17、團(Sumitomo Mistsui Banking Corporation)。這四大集團,除了三井住友銀行為合并組成外,其它的金融集團采取的差不多上相互持股的方式聯合形成。重組后的日本四大金融集團,任何一家的規模在當時世界上都屈指可數(總資產規模均在當年世界銀行排行榜前十位)。其中瑞穗金融集團總資產當時高達151萬億日元(約合1.38萬億美元),是全球規模最大的銀行。四大金融集團的融資額占了日本總融資額的一半還多。“保駕護航”式的政策終結意味著金融大競爭時代的到來,同時市場競爭的失敗者將無法通過政府的救助得以生存。不僅經營不善的中小金融機構將被市場淘汰,甚至像北海道拓殖銀行、山一證券公司、日

18、本長期信用銀行、日本債券信用銀行等巨型金融機構都因經營陷于困境而被迫倒閉。面對嚴峻的經濟現實,許多日本金融機構都試圖通過合并、重組的方式來擴展經營規模和經營領域,提高自己的競爭實力。日本政府關于金融機構經營領域等規制的緩和不僅為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之間的重組提供了制度可能性,而且也通過強化市場競爭直接促進了金融機構的淘汰和重組。 金融業的大重組勢將增強日本金融機構的金融實力,為其更好地參與國內、國際競爭提供資本與經營網絡基礎。但從國際比較來看,日本巨型銀行卻明顯地存在著資產規模與收益不成比例的問題(四大金融集團自成立以來,連續兩年巨額虧損居世界前列)。因此,通過大型合并組建的日本金融集團要想取得與

19、其資產規模相對稱的競爭實力,尚需在內部體制改革、處置巨額不良資產與開發符合時代潮流的創新性金融商品等方面做許多努力。第三時期(2002.4-今), “緊急經濟對策”時期。2002年,重組后的日本銀行集團全線虧損,最高的日聯集團(UFJ)虧損額達1.23萬億日元,資產規模最大的瑞穗集團虧損也有9760億日元,金融廳公布銀行業不良資產總額高達52.4萬億日元,比上一財年又增加了9.5萬億日元。2002年4月,日本政府正式推出“緊急經濟對策”,把改革重心落到了以完全處理不良債權為中心的經濟結構調整上,具體內容包括:督促15家大型銀行從全然上全面處置不良債權;由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收購部分銀行所持有

20、的虧損股票,關心銀行減少相互持股規模;銀行必須公布不良債權的處理情況等。(一)層層設定目標政府承諾將與日本央行合作,力求在2005年3月底之前使大銀行的壞賬率縮減為2002年3月基準的50%;并要求各大銀行將2002年9月前的舊不良資產在兩年內處理完畢,9月以后的新不良資產在三年內處理完畢。(二)推行“存款限額愛護”政策2002年4月,小泉政府推出了最激進的銀行經營市場化的改革措施“存款限額愛護”政策。該政策是指政府只對儲戶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一定額度的愛護,超過部分不承擔賠付責任。金融機構破產時,政府的存款保險機構只賠付1000萬日元以內的本息,假如儲戶在同一金融機構內有多個賬戶將合并計算。

21、也確實是講,假如金融機構破產,儲戶可能失去限額以外的所有存款。這一類似休克療法的銀行改革措施在日本引起了金融大動蕩。從2002年4月份開始,日本出現“存款大逃亡”的現象,不管是企事業單位存款,依舊居民個人存款,都由定期的逃向活期、由存在中小銀行或地點銀行的逃向大型金融集團、存入日資銀行的逃向外資銀行。據日本中央銀行的統計,截至2002年5月底,日本1000萬日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余額為93萬億日元,比上年同期減少了42萬億日元,下降31%,相當于一家大型銀行的全部存款余額;大型金融集團的存款余額同比增長了6%至12%,而外資銀行的存款余額同比卻猛增了60%。為了減輕金融動蕩,日本政府于7月宣布延期

22、實行“存款限額愛護”制度。(三)“國有化打算”日本央行于2002年9月宣布收購銀行所持股票的“國有化打算”,日本政府把出現問題的銀行收為國有,作為銀行改革措施之一。2003年5月,日本政府宣布對日本第5大銀行理索納銀行(Resona Holdings)提供援助,理索納銀行是2001年由大和銀行(Daiwa Bank)和旭日銀行(Asahi Bank)合并而成的,這家公司于5月17日公開承認其資本嚴峻不足。在該消息公布后,日本政府表示將向這家銀行注入大約1.96萬億日元的公共資金,同時打算收購該銀行的一般股,對事實上施有效的操縱。日本政府的注資方式是:理索納銀行向政府發行股票,政府以收購該銀行的

23、股份方式向其注資。通過注資,政府擁有了其三分之二的股權和70%的投票權。70%的投票權實際上使政府操縱了該銀行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因此,日本政府能否收回1.96萬億日元取決于理索納銀行以后的重組效果及其經營狀況的改善程度。為了把被國有化的危險降到最低水準,日本理索納商業銀行在2003年8月底宣布出售手頭的所有證券。近年來,日本國家資本融入民間銀行的比率越來越大,如對三井信托、中央信托、大和銀行的注資比率均超過50%,從而使這三家銀行實質上差不多成為國家控股銀行。為了幸免被國有化,日本銀行在嚴格的審查和監管政策下,借助整體經濟回升的態勢加快了處理不良資產的速度,或轉賣給債權回收機構,或拍賣給欲進

24、軍日本的外資。同時,通過大量購買高利率的國債獵取收益,改善銀行的經營狀況。(四)實行新會計制度從2002年9月的中期決算開始,日本銀行按規定必須實行新的會計制度。該會計制度又被稱為時價會計標準。依照這一新標準規定,各銀行所持有的有價證券的損失都要被算入自有資本。為防止自有資本的減少和自有資本比率的降低,各銀行不得不加速拋售風險較高的股票。這一方面可能從全然上動搖日本的相互持股、一損俱損的銀行制度;另一方面銀行在這種大規模的拋售中,難免不受到沉重打擊。2002年,日經225指數跌去了28%,與各銀行大量處理所持股票不無關系。(五)再掀重組高潮繼2000年日本金融界大重組之后,2003年,金融機構

25、再次掀起重組高潮。此次重組要緊表現為:1.沒有進入大金融集團的銀行開始重新查找合并伙伴。大和銀行、奈良銀行和朝日銀行正式合并;住友信托銀行與日聯信托銀行宣布合并等。 2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資本融合開始加速。瑞穗金融集團、UFJ金融集團、朝日銀行為了在處理不良貸款的同時不降低資本充足率,在2003年補充了近6000億日元的資本金,其中50%60%是通過大型生命保險公司入股解決的。與此同時,三井生命、住友生命等大型生命保險公司也通過讓銀行入股的方式,籌得了2600億日元的資金充作自有資本。此外,保險公司之間的重組也在進行之中,明治生命和安田生命已于2002年4月實行經營統合,打算用兩年半時刻完成合

26、并。 3.為完成政府目標,三菱東京與日聯集團合并。2004年8月12日,日本的三菱東京金融控股集團和日本聯合金融控股集團宣布,它們就2005年10月1日前完成合并已達成協議。聯合組建的“三菱聯合金融控股集團”在資產規模上(188萬億日元,約合1.7萬億美元)將取代美國花旗集團,成為全球金融業的新霸主。 此次三菱東京兼并日聯的直接起因,是日聯集團深陷經營困境難以自拔,不得不通過合并來謀求三菱東京集團的救助。日聯銀行2003會計年度的經營虧損4088億日元,是當年七大銀行集團中唯一虧損企業;2004年3月決算時,不良債權達35563億日元,不良債權率8.4,與金融廳4不良債權率標準相差甚遠;自有資

27、本率只有8.36,逼近國際清算銀行規定的8的最低標準。更嚴峻的是,日聯集團的經營狀況還在進一步惡化,2004年第二季度的經營虧損又有915億日元。與3月底相比,6月底的不良債權率又提高了1.74個百分點,自有資本率則又下降了0.23個百分點。而三菱東京之因此積極援手,也有自身的現實利益考慮,其中最看重的是日聯的中小企業、消費者金融業務和分布在西部、中部地區的營業網點,三菱東京還可借此機會將自己“日本老二、全球老九”的地位一舉提升至全球老大。四大金融集團中壞賬率最高的日聯集團與壞賬水平最低的三菱東京集團合并,將關心日本政府實現在本財年末將不良資產減少一半的目標。分析家認為,持續了六、七年之久的日

28、本金融業大重組差不多進入收尾時期,今后日本金融行業將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三、評價縱觀泡沫經濟后,日本在解決巨額不良資產和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危機的政策、措施,及其取得的實際效果,有以下幾點感想: 第一,在不同的金融環境下,應該采取不同的金融機構經營危機處理方式。 在少數金融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時,可采取其它正常的金融機構對其救助或并購。一般金融機構也情愿并購處于經營危機狀態的金融機構,因為在對金融機構開設分支機構實行嚴格管制的體制下,配合政府的救濟行動并購處于經營困境的金融機構,不僅能夠獲得來自政府的資金援助,而且還能夠獲得在正常情況下無法得到的迅速增加分支機構的好處。這就會大大減輕政府處理該問題的直

29、接成本。而在金融自由化程度較高、金融機構經營危機特不普遍而且嚴峻的情況下,就必須綜合運用并購、破產清算、臨時國有化、設立專門的不良債權回收機構等措施,防止金融風險的擴大和蔓延。第二,對發生經營危機的金融機構的處理一定要及時、果斷,不能拖延。泡沫經濟破滅以后,由于日本在經營危機金融機構的處理時機上的失誤,加重了銀行危機,并增加了危機的破壞程度。盡管日本央行將利率降至歷史最低水平,政府也情愿向銀行注資,但銀行業擔心壞賬增加,仍然惜貸,使經濟進入惡性循環。從那個意義上講,明確地規定推斷和處理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的標準和具體措施,例如日本后來出臺的“早期糾正措施”,關于及時處理發生經營危機的金融機構、防止

30、問題的嚴峻化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三,在金融機構經營危機頻繁發生、金融體系動蕩不定的時期,既要重視處理差不多發生危機的金融機構,也要采取多種措施穩固尚未發生危機的金融機構的經營基礎,防止個不金融機構的經營危機演變為整個金融體系危機。例如,在1997年11月以后,日本出現了一系列大型金融機構的倒閉案,在國內外金融市場上日本的金融機構發生了嚴峻的信任危機。為了幸免這種信任危機的進一步擴散和嚴峻化,并因此完全動搖整個金融體系,通過向一般金融機構注入公共資金的方式,增強有關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提高人們對正常金融機構的信任程度是一項特不重要的措施。第四,解決不良資產問題應標本兼治。在日本銀行不良債權解決的過程中,基于日本特有的經濟體系,日本政府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日本的金融機構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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