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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山東大學工商實驗班孫華緒貨幣政策工具一一存款準備金2016-11-18 摘要存款準備金作為中央銀行的一項貨幣政策工具,在對經濟運行的調控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央行通常通過存款準備金率(主要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上下調整來發揮這一貨幣政 策工具的作用,以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我國自 1984年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以來,根 據實際經濟運行的要求共對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進行過51次調整。同時,存款準備金通常是一種比較“猛烈”的貨幣政策工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也處于逐漸完善過程中,因此亦需要審慎使用。關鍵詞: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率,調整,局限性一、存款準備金的內涵存款準備金(Depo

2、sit Reserves)是指商業銀行及存款性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 資金清算需要而存入中央銀行的一定數額的資金,通常又分為法定存款準備金(RequiredReserve。和超額存款準備金(Excess Reserves。法定存款準備金是按照中央銀行的規定和 要求存放于中央銀行的存款部分,這部分準備金是按央行規定的一定比例繳存的,此比例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率(Required Reserve Ratio),即法定存款準備金占該商業銀行存款總額的 比例;超額存款準備金是商業銀行及存款性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存款賬戶上的實際存款準備 金超過法定存款準備金的部分,即除法定存款準備金以外在央行按任意比例

3、存放的資金,此處超額準備金與該商業銀行存款總額的比例為超額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與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共同構成了中央銀行的三大傳統貨幣政策工具,為央行的“三大法寶”。除它們之外,目前貨幣政策工具還包含利率政策、匯率政策、窗口指 導、再貸款、常備借貸便利等項目。 設立存款準備金的最初原因是為了保證商業銀行對客戶 提款的支付,保證銀行的清償能力;如果商業銀行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不能應付短期 負債可能出現的大量提存的需要,導致出現擠兌,就會使其面臨破產的危險,使存款者蒙受損失,進而可能會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動蕩正是基于避免這種償付性風險,存款準備金制度逐步建立起來。它的雛形起源于18世紀的英國,當時

4、英格蘭銀行分支機構較多,并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與許多私人銀行有業務往來,逐步發展成為政府的銀行。許多銀行自愿將一部分準備金繳存在英格蘭銀行,開立活期存款賬戶, 進行提取現金或資金清算,可以說這在實踐中形成了存款準備金制度。1842年,美國通過法律的形式首先規定路易斯安那州內全部銀行必須設立存款準備金; 1913年通過聯邦儲備法將設立存款準備金的規定擴展至全國,要求所有接受存款的金 融機構都必須按法定比例向中央銀行交存準備金,這就從法律層面確立了存款準備金制度。 在1929-1933年的經濟大危機中, 許多私人銀行破產倒閉,許多國家認識到存款準備金具有保持銀行清償力的重要作用,于是紛紛建立這一

5、制度,存款準備金制度逐漸普及開來。隨著世界上許多國家中央銀行的建立、金融體系的逐步完善以及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普及,在這個過程中存款準備金的作用內涵也在發生著豐富和擴展。它不僅僅再單一的作為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清償能力的保障、發揮避免可能出現的支付提款危機的作用,在這一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人們逐漸發現,通過改變對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規定,可以影響其利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規模,從而改變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擴張的能力,調整社會銀根, 從而實現調節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的效果:1:o這樣就賦予了存款準備金更多的內涵,對保證支付客戶提款、清算資金的功能進行了補充,使存款準備金制度通過(法定)存款準備 金

6、率的調整具備了影響貨幣供應的功能,發揮出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效能,發展成為中央 銀行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歸結來說,存款準備金通常具有四種職能:一是緩沖職能,它有助于在流動資產狀況發 生變動時穩定隔夜利率;二是流動資產管理職能,作為中央銀行進行流動管理的主要工具, 可以抵補自發因素引起的流動性變化;三是貨幣控制職能,作為控制貨幣政策狀態的工具, 可以發揮控制貨幣總量的作用;四是收入或稅收職能,由于法定存款準備金大多無息或利率很低,可以看作是中央銀行的一種收入來源。二、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建設與運用我國于1984年建立了存款準備金制度,最初設定的目的是為央行籌集資金,用以支持 信貸結構從而推進經濟

7、結構調整以及為大型建設項目融資,此時存款準備金制度是作為央行和中央財政獲取資金的重要手段而沒有作為貨幣政策工具運用。本年央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由此可以看到,當時存款準備金率處于很高的水平,目的包含集中資金支持農副產品收購和為國家重點建設提供資金, 強化結構調整等;但這使得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不足,央行不得不通過再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并付以銀行1.62%的法定準備金利率和 0.72%的超額準備金利率。這些方面既使銀行等存款機構負擔較高,央行對其財務約束也不強,又導致央行提高存款準備金的操作成本較高,由此央行亦著力于進

8、行相應改革和調整。自1984年存款準備金制度建立以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共進行過51次調整,其中1984年到2004年調整過8次,2006年調整過3次,2007年至今調整過 40次。承上所述,為克 服存款準備金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減輕銀行等存款機構的負擔,1985年央行對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首次調整,統一下調確定為10%;在1987年和1988年9月,為抑制通貨膨脹,縮緊銀根,央行分別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上調至12%和13%。可以看到這一階段實際上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均是比較高的,因為本階段內存款準備金制度仍主要是作為央行的籌資工具 運用。它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須按規定在央行開設一般賬戶一一備付金

9、存款賬戶用于資金收付,1989年央行對備付率作了具體規定,要求保持在5%7%,從這方面來講,實際上金融機構的準備金率還是可能達到20%左右 。1992年以后我國市場經濟建設進程加快,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也推進了金融體制的改革,國家成立了三大政策性銀行重點扶持政策性金融業務,而原有國有銀行逐步商業化,這些方面的變化也使央行需要對應的進行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1998年3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第一次改革,核心內容包括:將原各金融機構在央行的“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并,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從13%下調至8%;各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法人統一繳存,

10、按旬進行考核等。這次改革具 有重要的意義,一是改變了此前存款準備金不能用于支付、清算的情形,健全和完善了存款準備金的功能;二是切實減輕了存款機構的額外負擔,理順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的資金關系;三是繳存和考核的規定有利于金融機構加強系統內資金的調度和管理,加快建立現代金融體系的步伐。這次改革也使得我國對于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運用逐步向貨幣政策工 具轉變。1999年11月21日,央行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下調至6%,這是我國歷次調整的最低水平,主要是基于當年我國經濟增長率的下滑,為放松銀根,刺激低迷的經濟,應對出現的通貨緊縮問題。這次下調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在2000年商業銀行貸款量相較于 1998年

11、增長了 2萬億元左右 ,有力地推動了經濟增長,配合降低利率以及擴張性財政政策,使我國 較快的解決了通貨膨脹的局面。而到了2003年上半年,這一低的存款準備金率又使我國出現了經濟運行中貨幣信貸總量增長和固定資產投資增長偏快等問題,由此在當年9月21日,央行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上調至7%,以收縮銀根,調控信貸走勢,抑制出現的經濟過熱問題,從本次調整以后,我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進入了較長時間的上升周期。2004年4月25日,央行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又一次重要改革,核心是實行差額準 備金制度,即各存款機構不再使用相同的存款準備金率,而是將其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等指標聯系起來,這是基于完善貨幣政策

12、傳導機制、促進金融機構穩健運行、防范金融風險、督促金融機構逐步達到資本充足率要求,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目的:1:,同時也實現了貨幣政策職能與金融監管職能的有機結合,創造性地發展了對存款準備金制度的貨幣政策操作工具屬性 。本次亦對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進行了上調,幅度為0.5個百分點,即由之前的7%調整至7.5%,目的在于縮緊銀根,進一步抑制潛在的通貨膨脹壓力,控制金融風險,保持穩健的貨幣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推進結構調整。從本期以后央行歷次對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可以看出, 調整的頻次相較于之前增加,前后兩次調整的間隔由年縮短至月;而調整的幅度減小,大部分都在0.5%,也反映出央行在對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方

13、式上由低頻次、 大幅度的調整向高頻次、小幅度的調整的變化。2006年以來的較長階段內,由于國際收支的失衡,央行通過外匯占款渠道被動地向銀 行體系投放了大量基礎貨幣,我國銀行體系中存在過多的流動性,為應對這種過剩流動性,控制貨幣信貸總量,防止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央行多次上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其中2006年上調了 3次(分另1J在7月5日,8月15日,11月15日),2007年上調達到了 10次, 幾乎每月就會上調一次,除 2007年最后一次上調(12月25日)幅度為1%外,本階段的其 它調整幅度都為 0.5%,因此到2007年年末,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已上升到了14.5%,這一存款準備金率水平凍結資

14、金 3924億元;2007年年內的10次上調共回籠資金 1.8萬億元。之后央行對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上調還一直持續到2008年9月,前期到2008年年初,央行又對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上調過5次,到2008年6月25日,存款準備金率水平上升至17.5%,還是基于應對貸款擴張壓力。到 9月25日,央行首先對中小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 率進行了下調,由17.5%下調至16.5%,這主要是基于美國金融危機的蔓延使全球金融體系 動蕩的大背景,通過降準來推進金融機構提高對資金的利用,促進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此后央行又連續3次降準,到2008年12月25日,大型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調至 15

15、.5%,小型金融機構調至 13.5%,這一直保持了 2009年全年。從2010年1月18日起,到2011年12月,存款準備金率又進入了一個上調周期。在這 一時間段內央行共進行了 12次上調,2010年和2011年各6次,至2011年6月20日,大 型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上升至21.5%,中小型金融機構為18%,達到了歷史高位。 這一階段的連續上調主要是基于從2010年開始,國內經濟形勢較之前金融危機時已有很大的好轉,流動性過剩、通貨膨脹等問題又逐步顯現,需要注意收縮流動性,由此央行進行了高頻次小幅度的調整。自2011年12月5日開始至今,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一直處于下調狀態,這一階段央行進行了

16、 9次下調。至2016年3月1日,也是最近的一次調整,央行對存款準備金率下調0.5個百分點后,目前大型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為16.5%,中小型金融機構為13%。這一輪下調主要是基于 2011年年底開始,外匯占款趨減,CPI下行趨勢確立,PMI疲軟以及工業增加值持續下降,為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同時 2015年以來的降準還有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的目的。縱觀我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51次調整歷程,可以看到它由籌資工具逐漸轉變為貨幣政策操作工具被央行經常運用,頻次呈現上升趨勢,伴隨著經濟過熱和過冷的情形而變動。 高頻次、小幅度的調整方式相較于起初

17、的低頻次、大幅度調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央行在尋求貨幣政策效果時亦注重其審慎性。央行對于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的考核制度也有一個轉變過程。1998年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確定實行時點法考核方式,即維持期內每日營業終了時,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余額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不得低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在此考核方式下,商業銀行需要每旬進行一次法定存款準備金的補、退繳,每月的 5日、15日及25日是其按照規定 調整法定存款準備金余額的時期,每個調整日所對應的存款基期分別是上月月底、當月10日與當月20日,在每個調整時點采用多退少補的方式進行調整。時點法考核的一個較大不 足之處是可能會放大資金面波動。由此

18、2015年9月15日起,央行存款準備金考核方式改為平均法,每日達標轉變為平均達標,即維持期內,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日終余額算術平均值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不得低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同時,為促進金融機構穩健運營,存款準備金考核設每日下限,即維持期內每日營業終了時,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日終余額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可以低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但幅度應在1個(含)百分點以內。2016年7月15日,央行對平均法考核制度進行了進一步完善:人民 幣存款準備金的考核基數由考核期末一般存款時點數調整為考核期內一般存款日終余額的 算術平均值。采用平均法的考核方式,可以為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提供緩

19、沖機制,增強靈活性,平滑貨幣市場波動問題;有利于改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為貨幣政策操作框架轉型創造條件;但同時平均法考核方式給予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上更多的便利性,也對央行流動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三、存款準備金的應用局限性由上述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可以看出,法定存款準備金作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在我國被央行頻繁使用。而一般來說,存款準備金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比較猛烈的貨幣政策工具, 在央行的“三大法寶”中通常是“巨斧”或“猛藥”式的調控政策,作用非常顯著。目前一 些國家已大幅降低對存款準備金這一工具的使用,或是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降為0,或取消了存款準備金要求 ,對這一工具的應用呈現出減弱的趨勢。在這

20、些國家存在著的弱化存款準備金工具應用的情形主要基于它自身的一些局限性。其一即存款準備金工具作用力度很強,不宜作為央行日常性的貨幣政策操作工具。存款準備金的效用原理包含對貨幣乘數 m的調節,貨幣乘數 m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有反比關系,也主 要是由其決定的。存款準備金工具本身彈性較為缺乏,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微小變動就會使存款多倍收縮或擴張進而引起貨幣供給量的巨大波動,要求商業銀行大幅調整自己的信貸規模,由此可能存在對調整的適應問題, 對社會經濟有猛烈的震動作用。特別是當央行提高存款準備金率時,會引發超額存款準備金較少的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問題,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同時可能導致社會信貸驟減,阻礙了一些生

21、產的后繼資金投入河;二是當中央銀行調整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時,商業銀行可以變動其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金,會從反方向抵消央行存款準備金政策的作用; 三是存款準備金作為存款類金融機構日常業務統計和報表中的一 個非常重要的指標,頻繁的應用和調整會擾亂金融機構的正常財務計劃與管理。為了應對新的存款準備金率的要求, 商業銀行等需要調整自身的資產投資組合,這個調整相對于存款準備金率的迅速調整來說需要一個很長的時間,無形中增加了銀行的運營成本,同時加大了銀行經營的不確定性和流動性管理的難度,對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管理成本較高,也會增加商業銀行等的財務負擔;四是對存款準備金率的頻繁調整會破壞準備金需求的穩定性和可

22、測性,不利于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和對短期利率的控制:1五是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對貨幣量和信貸量的影響要通過商業銀行的輾轉存、貸,逐級遞推而實現,因而在效果上會有時滯性。但從我國的應用情況來看,存款準備金這一工具似乎算不上什么“猛藥”,我國央行對存款準備金政策的頻繁使用和調整并未引起宏觀經濟的過度擾動,而且起到了維護了金融秩序和穩定貨幣環境的效果 ,這也說明上述影響亦需要根據實際和國情來考慮。我國央行 頻繁采用存款準備金政策, 過量外匯占款引發的流動性危機是一原因,我國在對外貿易中積累了大量外匯存款,而當前的結售匯管理會使貨幣資金供應增加,造成巨額的流動性資金, 銀行體系內部存在著流動性過剩問題

23、,需要著力調整;原因之二是其它貨幣政策工具實施的外在條件不完善,具體來說,我國的金融市場尚不發達, 因此公開市場業務的發展很不成熟, 作為貨幣政策工具其作用的發揮就會很欠缺。對再貼現工具而言,央行運用此政策具有很大的被動性,政策效果要受到商業銀行的貸款意愿來決定,在商業銀行貨幣需求強烈的情形下,再貼現工具就難以發揮作用 網。由而法定存款準備金作為了經常運用的便利工具。存款準備金作為我國央行經常運用的貨幣政策工具,誠然發揮了它的宏觀調控效果。但在當前我國金融市場尚處于發展階段,很多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對于存款準備金的應用與實施中仍然存在著相應問題值得關注。例如,我國在差別存款準備金方面存在不足

24、,承前所述,我國在2004年4月25日就實行了差別存款準備金率。但就檔次而言也只是分為大型金融機構和中小型金融機構兩個層次;同時在準備金率的調節幅度比較小,市場的利率還比較低的時候,部分商業銀行可能會通過同業拆借來減輕資金繳納的壓力這些不完善很容易限制央行對于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其二在于我國對存款準備金付息,這也是有很多爭論的方面。目前我國對法定存款準備金和超額存款準備金的付息利率分別為1.62%和0.72% ,仍處于比較高的水平,這樣會使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避免風險,在信貸風險比較低的時候發放貸款,在信貸風險比較高的時候則不會發放貸款而是存于央行收取利息,特別是超額存款準備金付息利率的存在。如

25、此會降低市場上的貨幣供應量,不利于刺激我國經濟增長,央行對貨幣的供給不能進行很好的管控,也會增加央行的財務負擔。其三是存款準備金的繳存制度和范圍存在問題,現階段我國存款準備金利率仍較高,這樣就會出現存款資金在不同商業銀行之間出現轉移的情況,使資金管理中出現困難; 近年來商業銀行不斷發展的自身衍生金融產品業務,在一定程度上會產生派生存款效應,模糊了存款貨幣的界限,央行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控的難度也會增加。其四是存款準備金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尚缺乏系統性,自1998年央行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以來,存款準備金的交存、管理、考核、處罰、檢查涉及 十多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文件,時間跨度較大,內容繁多,不便于對

26、照查閱,對于政 策的執行也會產生不良影響。其五,與上述第四點相關,在對存款準備金的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對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的監督管理缺乏規范統一的監督檢查辦法,檢查成效缺乏橫向可比性;同時對金融機構執行存款準備金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處罰規定不一,存在不規范性,會影響和弱化監管實效 他。這些方面,是我國在繼續運用存款準備金工具過程中有必要完 善和改進的。四、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完善建議當前,我國經濟步入新常態,存款準備金制度所面對的貨幣金融環境也在發生著重大變 化,同時基于其尚存在的不足之處,在繼續運用的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改革完善、創新發展, 使之應對新形勢下貨幣調控新要求更具成效。其一要對存款準備金法

27、律法規制度體系進行完善。對于相關政策法規等加以梳理、統一、補充和完善,形成一套系統的、明晰的存款準備金管理辦法和制度,包含對存款準備金的目的、作用、管理者職能與職責的明確;形成統一的有法律效力的關于存款準備金繳存機構、 繳存資金范圍和非繳存范圍的規定,變核定繳存為為自覺繳納; 對執行存款準備金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進行完善和細化明確,推進以行政法規的方式進行頒布和施行,提升存款準備金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級:9 1增強其監管和運行的實效。其二是應進一步豐富對于差別存款準備金制度的設計,對限于大型金融機構和中小型金融機構的差別情形進一步擴展,可以延伸到對于不同的存款類別和存款規模分別制定不同的

28、 比率;根據地域經濟的差別來確定存款準備金率,對于經濟發達的地區可以采用高一些的準備金率,對于欠發達的地區設定的低一些,給予該地區較大的信用創造空間,使增加的資金有較大的能力支持本地區的發展;央行可以賦予分支機構更多權限,允許其根據金融機構經營情況不同在合理浮動范圍內調整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率水平;對于差別存款準備金率設定還可以進一步考慮經濟增加值、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等反映盈利狀況的指標:11:o從一定程度上說,豐富差別存款準備金制度的設計也是金融業務綜合化、金融創新深化情境下的需求。其三應調整我國的存款準備金付息制度。對存款準備金,特別是超額存款準備金支付利息,使超額存款準備金率過高

29、,部分抵消法定存款準備金的作用,降低了存款準備金作為貨幣政策工具的效力;近年來國內也有關于取消存款準備金付息的呼聲,但取消對存款準備金的付息并不能必然提高我國存款準備金政策的效力,特別是當央行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的時候,商業銀行在央行保留超額存款準備金的意愿就不會很高,或單純的用降低超額準備金來滿足法定準備金。所以央行需確定合理的存款準備金利率水平,單獨逐步下調超額存款準備金的付息利率,使其降低至商業銀行平均資金成本之下,這樣可以充分發揮存款準備金大力對沖流動性作用,更有效的調控全社會的貨幣供應量。其四是加強存款準備金政策與其他政策制度間的協調性。其中包含與財政政策的配合, 因為它們分別作用于貨幣供應量和經濟體系中的產業結構,只有兩者協調配合才能夠有效地調節國家宏觀經濟運行, 發揮政策的協同效應; 還有與其它貨幣政策工具的協調配合,例如央行應靈活開展公開市場操作,加大對金融機構的窗口指導作用,不斷改進信貸政策指導, 引導金融機構合理把握信貸投放總量、節奏和結構,引導其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審視流動性、 安全性、盈利性的安排;推進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強化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從而發揮出貨幣政策的調控合力。其五是進一步提升利率市場化的程度,利率市場化水平的提高使央行可以通過利率這一中間指標對貨幣供應量進行調節。由此可以加快利率市場化的步伐進程,理順利率關系,使利率變動反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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