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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P2P網絡借貸的主要模式及法律關系分析P2P網絡借貸行業發源于英國,成熟于美國,并于2006年傳入我國且逐漸發展繁榮。繼2007年我國第一家P2P借貸公司拍拍貸成立后,國內P2P借貸公司如雨后春筍般迅猛發展。目前,代表性的P2P借貸公司主要有:陸金所、拍拍貸、宜信、人人貸、紅嶺創投、積木盒子、點融網等。眾多借貸公司的公司定位及其業務模式可以歸納為信息中介模式和信用中介模式(包括擔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和債權轉讓型信用中介模式)。信息中介模式信息中介模式的整個借貸流程無抵押亦無保證擔保,平臺只為借貸雙方提供借貸信息,進行信息匹配,并為促成交易提供必要的工具、技術支持。平臺本身不參與交易,不承擔借貸風

2、險,也不承擔信用、期限轉換等職能,不涉入資金利益鏈條,僅僅扮演“單純中介者”的角色,是一種具有金融脫媒特征的直接融資形式,屬于純粹意義上的P2P網絡借貸。此類P2P網絡借貸公司在注冊時多以網絡技術類的電子商務公司身份進行注冊,將自身定性為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互聯網公司。從法律關系上講,此種模式法律主體有借款人、出借人(投資人)和網絡借貸平臺,涉及兩類民事法律關系,一是借貸雙方的借貸合同關系,一是居間服務合同關系。首先,借款人與出借人(投資人)之間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二者之間簽訂電子借款合同,該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將資金交付(劃轉)給借款人時,借貸合同生效。出借人(投資人)享有按期依約取

3、得本息、轉讓債權、了解債務人基本信息等權利,負有如期支付出借款項等義務;借款人享有依約得到出借資金等權利,負有按期償還本息等義務。其次,就利息部分,借貸雙方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約定。在2015年9月1日以前,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重新劃定了民間借貸年利率紅線,用年利率24%和36%這兩個關鍵數字界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兩線三區”:第根線是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這以上的借貸利率約定無效;這兩條線劃分了

4、三個區域,一個是司法保護區(24%以內,包括24%),一個是自然債務區(24%-36%期間),一個是無效區(超過36%)。在司法保護區內,當事人因利率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要給予法律保護。在自然債務區,利率是基于借貸雙方的合意,借款人自愿向出借人支付24%-36%的利息,但此部分利率并不受法律的保護。換言之,當事人不能依據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此區間的利息。若借款人以利率超過法律規定的24%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自己已經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無效區,出借人以年利率超過36%為由請求出借人返還自己已經自愿給付的超出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律予以支持。最后,網絡借貸

5、平臺與借貸雙方形成居間法律關系。如前文所述,根據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規定,P2P借貸平臺在法律上應被界定為信息中介平臺,在與借貸雙方的法律關系中屬于居間服務合同中的居間人,分別與借款人和出借人簽訂居間服務合同,借款人和出借人是居間服務的委托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居間人應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因此,網絡借貸平臺負有為借貸雙方提供融資信息服務、協助借款人在平臺網站發布借款信息、協助資金劃轉、向出借人發布展示借款人的借款信息等義務,享有收取平臺服務費等權利。在我國,拍

6、拍貸1是信息中介模式的典型代表,而其運作模式是在參照美國Prosper的基礎上形成的。Prosper的特點在于借貸雙方均須以“雙盲”的方式(即匿名)進行貸款的招投標。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后,Prosper平臺會使用自身反詐騙和身份核查系統對借款人進行核查并核定其信用狀況。借貸雙方以類似競標的方式不斷撮合,最終Prosper將最低利率放貸人提供的貸款或貸款組合交于借款人。該“雙盲”拍賣形式根據借貸雙方的偏好,在借款人設置的貸款條件及投入程度和放貸人投資速度與可行性之間謀取平衡,力求提供最優的利息設定,被認為可以使公眾利益最大化。LendingClub是美國目前規模最大的一家P2P網貸平臺。不同于P

7、rosper的拍賣競標方式,LendingClub是由借貸平臺根據借貸風險提前設定利率。事實證明,借貸平臺提前設定好利率的方式更易為借款人所認可和接受。Prosper也隨后于2010年取消了原先的拍賣模式,轉為依據融資人違約風險的大小完全提前設定好的貸款利率。無論是Prosper,還是LendingClub,平臺都不介入借貸關系之中。拍拍貸作為美國P2P模式的移植,整個借貸過程采用類似競標的方式。貸款主要用于滿足小微企業主及網店賣家、創業大學生等資金需求,而貸款人則主要以具有投資需求的城市白領階層為主。對于信息中介這種無抵押無保證的貸款,健全的信用體系是降低借款人違約風險、支撐P2P行業健康發

8、展的先決條件,而這也正是P2P行業當前最大的困境所在,是P2P網絡發展的核心障礙。加之目前平臺的風控機制較為孱弱,既無抵押又無擔保的信息中介模式在中國表現出明顯的水土不服,較難適應目前的金融環境,實踐中很難吸引投資者,所占市場份額也相對較低。但如前文所述,在法律規制層面,無論是指導意見還是征求意見稿都明確指出P2P網絡借貸是信息中介性質,不得吸收公眾存款、變相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著名學者謝平也表示:“就P2P的本質而言,大數據風控下的信息中介才是P2P的核心創新之處,是有別于銀行等傳統機構的金融創新模式。隨著我國征信系統等金融基礎設施的逐漸完善,回歸信息中介模式是

9、未來P2P發展的必然趨勢。”信用中介模式信用中介模式具體包括擔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和債權轉讓型信用中介模式,擔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平臺以向投資人提供擔保,承諾剛性兌付的方式為借貸項目增信;債權轉讓型信用中介模式以“期限轉換”、“金額轉換”等回購債權的方式為借貸項目增信。二者均以不同的形式參與到借貸行為之中,具有信用中介的功能。(一)擔保型信用中介模式擔保型信用中介模式是指P2P平臺除了向借貸雙方提供相關交易信息,還對投資人(出借人)的資金安全提供擔保和承諾。這種擔保模式,脫離了P2P行業信息中介的本質,是在我國現有金融環境和投資環境下催生的異化物。從客觀層面上講,我國P2P行業的現狀是征信系統缺失以及

10、風險管理控制能力不足,投資人投資風險較大;從主管層面來講,P2P行業作為互聯網金融的新興樣態,對于一向慣于保守投資的中國投資人而言,其行業發展前景未知,新興事物發展趨勢尚不明朗,投資人在主觀上認為借貸風險較大。在主客觀條件的制約下,純信息中介的P2P平臺很難吸引有效投資者,生存困難,出于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吸引更多投資者的目的,多數借貸平臺(如陸金所、宜人貸、有利網、積木盒子、愛投資等)向投資者提供保證擔保服務,在借款人還款逾期或逾期超過一定期限情形發生時,借貸平臺自身或通過與第三方擔保公司合作等方式,對投資人(出借人)提供投資本息兌付,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具體的擔保方式有以下三種:一是平臺自身

11、擔保。這種擔保方式多存在于行業發展初期,由于其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此種方式被法律所禁止。二是關聯方擔保,是存在關聯關系或間接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的擔保。此外,還有一部分融資性擔保機構通過控股或參股的方式,在取得借貸平臺的股份的基礎上,對平臺進行擔保,典型的如紅嶺創投。三是第三方擔保。主要是通過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提供擔保。P2P網絡借貸平臺(如:陸金所)在對第三方機構的代償能力等進行嚴格、謹慎的盡職調查之后,與第三方合作機構形成戰略合作關系,在借款人未能依約清償債務時,由第三方擔保公司等依照擔保條款規定履行代償義務。其中,第二種方式在本質上也屬于平臺自身提供擔保。擔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在法律關系上

12、,不僅包括信息中介模式中涉及到的借貸、居間兩種合同關系,還涉及到擔保合同關系。此種模式下的法律關系有主從之分,其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是主法律關系,而為保證出借人債權實現的擔保法律關系則是從法律關系。P2P網絡借貸平臺通過自身或與第三方合作(尤其是擔保公司)的方式為網站上的所有投資予以擔保,出借人同網貸平臺或擔保公司之間屬于擔保法律關系。在實踐中,采取物權擔保形式的幾乎沒有,而多以保證方式為主,平臺或擔保公司為保證人,借款人是債務人,出借人是債權人,投資資金為被保證對象。網絡借貸中的保證責任同一般情況下的保證責任是相同的,具有從屬性、獨立性和補充性。平臺或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隨著借款人和

13、出借人之間的借款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轉移而出現相應的變化。此外,在實踐中,為了充分保障平臺出借人的還款來源,網絡借貸平臺一般會要求合作擔保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若借貸平臺與擔保機構并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方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也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P2P網絡借貸平臺提供擔保不利于培養買者自負的投資理念,也不利于P2P平臺風險定價機制的建立。從理論上講,平臺自身提供擔保將風險轉移到平臺本身,使投資者投標風險(借款人的違約風險)轉化為平臺“倒閉”或“跑路”的風險,容易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監管部門對平臺自身提供擔保持否定態度: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網絡借貸平臺不得提供增信服務;征

14、求意見稿也明確提出了網絡借貸平臺的十二項禁止行為,其中包括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卻規定了P2P網絡借貸平臺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因此,違反指導意見和征求意見稿不能成為網貸平臺擔保責任的阻卻事由。換言之,P2P網絡借貸平臺自身提供擔保,不僅因違反監管要求而要受到監管部門的懲罰,還需繼續對已經承諾保本付息的出借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轉讓型信用中介模式網絡借貸中所說的債券轉讓,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特別借款人,平臺不僅提供信息中介功能,同時還具有“期限轉換”和“金額轉換”等功能。借貸平臺一般先用自有資金出借給

15、借款人,再將所得債權進行設計、拆分組合,對金額和期限予以錯配,以理財投資的形式轉讓給投資者。二是產生于網貸平臺投資人之間,擁有債權的投資人基于資金流動性等因素的考慮,自愿將其債權轉讓給其他投資人。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其本質上來源于傳統民間借貸關系中的債權轉讓,筆者不再贅述,本文將重點講述P2P平臺與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問題。債權轉讓模式中,P2P網絡借貸平臺直接介入借貸關系,平臺在進行注冊時多采用投資咨詢公司的身份,此類P2P平臺借助于互聯網的外衣實際上卻已經演化為具有金融功能的網絡平臺公司,異化為金融機構。由于我國法律只允許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P2P借貸平臺往往將公司創始人或某一內部成員

16、作為固定的出借人(專業放貸人),充當借款人與真正出借人之間的紐帶,2其運作過程可簡單概括為:員工或創始人出借資金轉讓債權回籠資金出借資金的循環。從債權的角度來說,是網貸平臺通過出借資金、產生債權,再將債權轉讓給網貸平臺上的投資人。宜信是債權轉讓模式的典型代表,故債權轉讓模式又稱為宜信模式。宜信平臺在運作模式上與信息中介類的平臺大相徑庭,平臺主動參與借款人和投資者之間的借貸關系,投資者無權選擇其所要放貸的借款人,是一種間接融資。一方面,先由借款人向宜信平臺提出貸款申請。在借貸審核員以線下方式對借款人的信用予以嚴格審核(真正的投資者并不參與借款人的信用評估)之后,宜信平臺以創始人(唐寧)之名將平臺

17、自有資金先行出借給借款人,滿足借款人的資金需求。另一方面,投資者與宜信平臺簽訂服務協議,通過購買理財產品受讓債權。平臺建立保障金制度和每月還款制度,減少投資者與出借人之間無實際借貸合同所可能造成的風險損失。此種模式涉及三個民事法律關系:一是借貸平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借貸平臺作為借貸關系的直接參與人與借款人簽訂電子借款合同,平臺是債權人,借款人是債務人。二是借貸平臺與投資者之間的債權轉讓關系。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行為,法律均允許債權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在P2P網絡借貸中,平臺作為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應通知借款人。三是借貸平臺與投資者之間的保證擔保關系。實踐中,如前文所述,平臺為了吸引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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