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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未成年學生校園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分析摘要:我國有億多在校學生,其中大多數是未成年人。據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近期的全國性大型調查發現,平安事故已經成為少年兒童的第一死因。但是,由于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學生發生傷害事故后,經常會造成家長與學校在責任、賠償等問題上的糾紛。本文從兩那么相關案例入手,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預防對策。論文關鍵詞:未成年學生,校園傷害,法律責任,預防對策一、據以研究的相關案例案例一:李剛是某高中一年級的學生,該校在今年三月份開展了全校籃球比賽;,在賽場上李剛被同學劉超犯規沖撞,造成脛骨骨折,住院一個多月,花去醫療費一萬多元,在李剛住院期間,學

2、校領導均來看望過,劉超和其父母也專程到醫院向李剛抱歉,但都不愿意承當醫療費用。李某的家長將學校和劉超告上法庭。案例二: 2002年1月5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某鄉中學教學樓平靜如常,然而一場災禍卻正在悄悄降臨。上午第三節下課鈴聲一響,在三樓上課的初三二班男生丁某便來到走廊上休息,此時,三一班女生梅某也走了出來,二人一見便開始嬉戲,梅某撓丁某癢癢,丁某怕癢便蹲下身,此時梅某嬉笑著要走開,誰知,丁某誤以為梅某又要撓其癢癢,便閃身向后躲,此時,慘劇發生了,丁某正好躲到欄桿損壞鋼筋缺失處,人一下子從三樓墜下,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事故發生后,丁某先后在縣市醫院住院治療三次,雖然骨折痊愈,但右腿仍然跛行,

3、行走時疼痛。2005年6月,經法醫鑒定為九級傷殘。丁某共花去醫療費16000元,學業也為此而中斷。郾城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丁某下課后與同學嬉戲,不注意平安,從樓上墜落摔傷,自己應負30%的責任;被告某鄉中不注意對學生的平安管理教育,教學樓欄桿損壞后缺失沒有盡到及時維修的責任,應承當50%的賠償責任;被告梅某應承當2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某鄉中學賠償丁某12459.01元,梅某賠償丁某4983.6元。以上是兩那么未成年人校園傷害的案例。近些年來,未成年人因在校園受到傷害而引發民事糾紛并訴諸法律的案件呈較強的上升趨勢,就損害結果而言,必然會涉及法律責任的承當問題。同時學生傷害事故紛繁復雜,案件情況

4、千差萬別,相關法律法規又不健全,大量的案件很難援引現行的具體規定來處理。在學生傷害事故爭議較多的問題中,社會關注和法學探討的最核心問題自然就是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那么問題。【1】該問題直接決定了學校、學生和第三人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分配、責任構成、舉證責任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那么和方法、減輕責任的根據等,進而也直接決定學校對學生所應承當的職責范圍、學校的根本功能和價值取向。因此,邏輯統一的、科學的學生傷害事故歸責原那么體系,對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處理至為關鍵。二、未成年人校園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一般而言,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沒有違法行為就不會發生法律責任問題。【2】法

5、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或違約行為人對其違法或違約行為依法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類。【3】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大多屬于民事侵權責任。?民法通那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假設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都明確規定了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那么,但是,有時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那么和公平責任原那么。【4】根據?民法通那么?等法律法規可以對一些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進行一下辨析:1、對于因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1上課

6、期間的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課堂上的各項活動都應當在老師的指導下進行,如果老師指導不當,而使學生的身體受到損害的,屬于教學事故,應當按照過錯原那么,由學校承當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教師知道或應當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而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由責任人和學校共同承當賠償責任。如果學生不聽從老師的指揮,自我行事,因此發生了自傷或他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當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當責任;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

7、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當責任。學校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當責任。?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等都明文規定,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對于由于教師或者其他學校員工玩忽職守、責任心不強或體罰學生等原因造成傷害的民事責任,應當由肇事者承當,學校承當連帶責任。【5】2由于學校未履行有關義務而導致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未履行有關義務而導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應依法承當法律責任。學校設施、建筑物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平安因素的;學校的平安保衛、設施設備管理、消防等平安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

8、,存在重大隱患,或者管理混亂,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要求的;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學校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這類案件導致損害的原因是學校的消極不作為,未合理履行相關義務應當承當相應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將校方的責任明確規定為過錯推定責任,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先推定校方存在過錯應該承當責任,除非校方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免責。這樣不僅加大了校方的舉證責任,讓處于強勢地位的校方承

9、當更多的舉證責任,利于侵權責任的明晰和分配,也更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2、未成年學生之間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1課間和課外活動中的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中小學生的年齡特點和生理特點決定了他們既活潑好動,課余喜歡追逐打鬧,又對可能產生的結果沒有預見性,不小心極易造成人身傷害。對于此類人身傷害,如果學校制定了合理、明確的規章制度、校規校紀,并以適當的方式對學生進行了教育,學校一般不應承當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學校教職員工明知存在某種危險,而沒有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的發生,那么學校應承當相應的過錯責任。2未成年人學生在放學途中惡作劇、游戲、打鬧所引起的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學生的人身傷害是善意行為引起的

10、而且放學途中不屬于學校管轄,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的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當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當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當相應的責任。;【6】3、校外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學生人身損害如果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

11、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當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當相應的補充責任。在責任的承當上,學校承當的侵權責任是第二順位的補充責任,實際承當了賠償責任的學校有權向第三人進行追償。三、未成年人校園傷害事故的預防對策采取切實有效的對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學生傷害事故時的困境,成為當務之急。因為不管是從實踐還是從理論看,學生傷害事故很多情況下是由于各方的過錯造成的。即使是沒有過錯方的學生意外傷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發生的可能。一學校最重要的活動是學生在校的學習和生活,對于未成年人校園傷害事故,應堅持防范于未然的原

12、那么,盡可能減少和防止事故的發生。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師法?第八條規定的教師的義務中要求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抗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平安、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學校應依據法律法規相應的規定采取多方措施,積極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加強教師的責任心,增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端正教育思想,選擇正確的教育方法,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對學生、

13、家長、教師進行平安教育,大力強化事故防范意識,切實落實各項平安保護措施;增加教育投入,改善教學設備;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緊密結合,實現家校共管。二爭取社會支持和參加學校責任保險。僅靠學校和家庭的力量來承當學生平安教育責任是不夠的,可以更多的借助社會力量。針對一局部學生傷害事故特別是一些暴力犯罪,如搶劫、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成心傷害等,侵入校園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要加強校園周邊環境的治理。如學校和轄區警務室相結合,在上學放學頂峰期,安排警務人員到校門口執勤、巡邏;安排志愿者在交通頂峰期組織學生過馬路等。由于學校一直以來辦學經費都比擬緊張,而有些學生傷害事故所引發的巨額賠償直接影響到學校特別是中小學校

14、的生存與開展。轉移學校教育風險,是走出學校面臨的學生傷害事故困境的一條出路。因此,有必要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把由于學校疏忽或過失造成的學生的人身損害,在法律上應由學校承當的經濟賠償責任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如鄭州市教育局為了有效的解決學生校園內意外傷害事件于2005年6月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河南分公司正式簽約,由鄭州市財政出資30萬元,為省會30多所初中10多萬名學生。辦理了保險。這是鄭州市政府在有關中小學學生傷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規出臺之前,利用商業保險機制為學校尋找避風港;的首次嘗試。按照雙方協議,但凡學生在校園內參加由學校組織的活動出現意外,屬于校方責任者,都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最高賠付累計20萬元。通過健全教育法律體系、進行傷害事故防范知識教育、加大教育普法力度、加強教育監督、增強事故的防范意識和處理能力等一系列活動,明確防范重點和妥善處理校園學生傷害事故案件,保護學生的正當合法權益,共創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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