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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PAGE 25大唐集團公司平安生產工作規定大唐集團公司平安生產工作規定大唐集團制200535號第一章 總 那么第一條 為貫徹“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員工在電力生產中的人身平安,保證平安可靠發電,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組織形式制定,用于規定集團公司系統平安生產工作的根本要求和管理關系。第三條 集團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平安第一責任人的平安生產責任制,建立有系統、分層次的平安生產保證體系和平安生產監督體系,保障平安生產目標的實現。第四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

2、,圍繞統一的部署,依靠職工共同做好平安生產工作。第五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應依據國家、相關行業及集團公司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制定本企業的規章制度,實施平安質量標準化,推動平安生產工作制度化、標準化、標準化。第六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要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平安的原那么,做到方案、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方案、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平安工作。第七條 集團公司系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平安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八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要積極開展平安性評價和危險點分析工作,改善勞動環境,夯實企業平安根底,提高平安生產管理水

3、平。第九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發電企業要遵循?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遵守調度紀律,加強與電網經營企業的平安生產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電網平安工作。第十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各發電企業以及從事電力生產工作的多種經營企業和專業公司。第二章 目 標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平安生產的總體目標是:一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二不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三不發生集團公司系統電廠負主要責任的重大電網事故; 四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設備事故;五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六不發生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發生電廠垮壩事故;八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平安生產目標:一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4、;二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三不發生電廠負主要責任的重大電網事故;四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設備事故;五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六不發生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發生電廠垮壩事故;八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第十三條 發電企業實行平安生產目標四級控制:一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和電網事故;二車間控制輕傷和障礙,不發生人身重傷和事故;三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人身輕傷和障礙; 四個人控制失誤和過失,不發生人身未遂和異常。第十四條 發電企業每年實現的平安生產周期目標:一1200MW及以上容量火電廠1個百日無事故記錄;600MW及以上容量火電廠2個百日無事故記錄;200MW及以上容

5、量火電廠3個百日無事故記錄;其他容量的火電廠全年無事故記錄;二1000MW及以上容量水電廠2個百日無事故記錄;500MW及以上容量水電廠3個百日無事故記錄;其他容量的水電廠全年無事故。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自身的平安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第三章 責任制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其管理范圍的平安第一責任人,對其管理范圍的平安生產工作和平安生產目標的實現負全面責任。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正職作為平安第一責任人的根本職責:一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平安生產責任制;二組織落實上級有關平安生產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

6、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三及時了解平安生產情況,催促、檢查平安生產工作,定期聽取平安監督部門的匯報。定期主持平安分析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平安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四保證平安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平安監督部門履行職責;五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平安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平安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組織制定本企業的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組織救援、搶險和生產恢復工作;七在配備有關負責人時,把平安生產業績作為調整、任免的主要條件之一,并把平安生產業績作為其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九其他有關平安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所明確的職責

7、。第十八條 各企業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平安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平安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對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企業的平安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各部門和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平安職責,做到責任分擔,并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平安生產逐級負責制。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系統母公司對子公司及所屬企業實行平安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對經營者進行責任追究。在集團公司系統內部考核上,母公司為子公司承當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系統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公司通過董事會貫徹集團公司的各項平安工作規定。集團公司直屬企業、全資和控股子公司的平安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標

8、準相同。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系統接受委托管理的參股發電企業,或代管與集團公司無資產關系的發電企業時,必須簽定代管協議,并在代管協議中明確平安管理和平安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以及雙方承當的責任,根據代管協議行使平安管理職責。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內部考核同集團公司直屬企業。第四章 平安監督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系統實行內部平安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上級對下級進行平安監督。第二十四條 平安監督機構行使平安監督職能。各級平安監督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平安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上級平安監督機構的審查。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子公司必須設立平安監督機構,并配備專職的平安監督人員;

9、各發電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平安監督機構。其他與電力生產有關的企業,應設立平安監督機構;不設獨立平安監督機構的,必須設專職平安員。第二十六條 發電企業的主要生產車間設專職平安員;其他車間和班組設兼職平安員。企業平安監督人員、車間平安員、班組平安員組成三級平安網。第二十七條 各發電企業的平安監督機構由行政正職主管。第二十八條 平安監督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平安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平安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那么、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九條 平安監督機構職責:一監督本企業各級人員平安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有關平安工作指示的貫徹執行;二監督涉及

10、設備、設施平安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平安的防護狀況;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和隱患,要及時下達平安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主管領導報告;三組織編制本企業平安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方案并監督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監督所屬企業對方案的執行情況;監督勞保用品、平安工器具、平安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四監督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平安培訓方案的落實;組織或配合?電業平安工作規程?的考試和平安網活動;五參加和協助本企業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原那么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

11、出考核意見;六對平安生產做出奉獻者提出給予表揚、獎勵的建議或意見;對負有事故責任者,提出批評、問責、處分的建議或意見;七參與工程和技改工程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第三十條 平安監督人員的職權: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了解平安情況;二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三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四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平安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規程,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

12、權糾正或越級反映。第五章 規程制度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平安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企業在貫徹中可以結合實際制定細那么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應建立健全保障平安生產的各項規程、制度:一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二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三根據

13、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上級頒發的調度規程,編制本企業的調度規程,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四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制工程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平安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五根據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消防規程、制度,制定本企業的實施細那么,按規定批準后執行;六根據上級頒發的平安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本企業的實施細那么,按規定審批后執行。第三十三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程、制度:一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本企業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現場規程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二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

14、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通知有關人員;三現場規程每3至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第三十四條 集團公司定期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清單;發電企業每年公布一次本單位現行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第三十五條 發電企業及在發電企業內工作的其他組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平安施工作業票和平安技術交底制度。第三十六條 發電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和監控規程

15、、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和監控專責人的技術管理作用,保證設備和電網平安可靠運行。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方案與平安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第三十七條 發電企業每年應編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方案和平安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第三十八條 發電企業年度反事故措施方案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平安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平安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由分管平安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監或勞動人事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第三十九條 反事故措施方案應根據國家和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良措施以及本企業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反事故措施方案應納入檢修、技改方案。第四十條

16、平安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方案應根據國家、行業、集團公司頒發的標準,以“關愛生命,關注平安為出發點,從減輕職工壓力、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人身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推動平安設施標準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進行編制。工程平安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工程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第四十一條 平安性評價、平安檢查、危險點分析、技術監督、重大危險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方案和平安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的重要依據。防汛、抗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需工程,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方案的依據。第四十二條 發電企業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方案、平安技術勞

17、動保護措施方案所需資金。平安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方案所需資金每年從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專項使用。第四十三條 平安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反事故措施方案和平安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第四十四條 發電企業主管領導和車間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方案、平安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的實施情況,并保證反事故措施方案、平安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的落實。第七章 教育培訓第四十五條 新入廠公司的生產人員含實習、代培人員,必須經廠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平安教育,經考試合格前方可進入生產現場工作。培訓和考試內容包括?電業平安工作規程?等有關平安生產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18、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處理方法等內容。第四十六條 新上崗生產人員必須經過以下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上崗:一運行、調度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200MW及以上機組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應進行仿真機培訓;二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的學習和跟班實習;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第四十七條 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一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進行反事故演習;二離開運行崗位1個月及以上的主要崗位值班人員或離開運行崗位3個月及以上的一般崗位值班人員,必

19、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兩個輪值,并經?電業平安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再上崗工作;三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平安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四2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值班人員應按規定進行仿真系統的培訓;五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四十八條 新任命的各級生產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平安生產的方針、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平安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第四十九條 平安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一集團公司

20、對分支機構、子公司及直屬發電企業,分支機構、子公司對所管理發電企業的正副職領導、正副總工程師、平安監督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平安生產法規的考試;二發電企業對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平安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三發電企業對車間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平安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子公司及所管理發電企業應根據情況對一線人員的平安考試進行抽考,如抽考成績與定期考試成績差距較大時,應重新進行考試,并通報批評。第五十一條 發電企業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

21、式文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第五十二條 發電企業應將平安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成績記入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前方可上崗。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一類障礙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第五十四條 發電企業可運用平安錄像、幻燈、電視、計算機多媒體、播送、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平安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平安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平安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發電企業應設置平安教育室,用音像、實物等對職工進行平安教育。

22、第五十五條 集團公司及時印發系統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發電企業應定期組織學習、分析、探討,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第五十六條 集團公司系統要加強對全員的平安生產教育,樹立平安生產法制化的觀念,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集團公司系統職業培訓應設平安技術專業課程。第八章 例行工作第五十七條 班前會和班后會由班長組織,班組平安員協助。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作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平安措施,交代考前須知。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平安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無視平安、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第五十八條 平安日活動由班長組

23、織,班組平安員協助,車間領導參加并檢查活動情況。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平安日活動,活動以學習有關上級文件和會議精神、學習事故通報、分析本企業、車間和班組發生的不平安事件以及典型的違章現象、分析作業環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為主要內容。第五十九條 平安分析會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平安分析會;發電企業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平安分析會,綜合分析平安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平安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會議由企業平安第一責任人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任人參加。第六十條 平安監督及平安網例會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安監督例會,集團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主

24、持,所管理發電企業的安監部門負責人參加;發電企業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平安網例會,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平安網成員參加。第六十一條 平安檢查發電企業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平安檢查。定期檢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平安檢查,春季或秋季平安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平安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平安檢查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執行。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方案并監督落實。第六十二條 平安簡報集團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平安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平安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平安簡報至少每月出一期。第六十三條 平安性評價工作發電

25、企業的平安性評價工作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平安性評價工作管理方法?進行,以三年為一個周期開展。第一年進行評價,第二年復查,第三年穩固提高。第四年開展新一輪的評價。第六十四條 平安生產月發電企業的平安生產月活動每年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和集團公司的部署開展,平安生產月活動的重點是加大平安生產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對平安生產工作的認識,提高全民的平安生產意識,提高企業的平安文化水平。第六十五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積極采用“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并積極探索新的管理手段,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平安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第六十六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要針

26、對可能發生的嚴重影響平安生產的突發事件制定危急處理預案,積極做好各項危急處理準備工作,保證危急情況發生后救援、搶險和生產恢復工作的有序進行。第九章 建設工程第六十七條 集團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或技改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法人和施工隊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平安工作的原那么。工程法人承當本規定所明確的組織、協調、監督責任;施工企業承當本企業職責和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平安責任。第六十八條 集團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工程必須成立建設工程平安委員會。第六十九條 建設工程平安委員會由工程法人單位負責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業推舉代表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

27、權的人員參加。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要在7天內根據變化情況相應調整委員會成員。第七十條 建設工程平安委員會的根本任務:一通過并發布建設工地和施工企業統一的平安工作規定;二決定工程建設中重大平安問題的解決方法;三協調施工企業之間涉及平安問題的關系;四聘任平安監督人員。平安委員會不替代施工企業的內部平安管理工作。第七十一條 平安委員會必須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成立并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業通告。第七十二條 平安委員會采取重大決議表決形式。對于未通過的決議,有關條款未經修正不再次表決。決議不得違反國家、行業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第七十三條 平

28、安委員會下設平安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平安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人員由工程公司專職平安監管人員和監理公司平安監理工程師組成。第七十四條 平安監督管理辦公室向平安委員會負責并由平安委員會授權。其主要任務:一監督各施工企業執行平安委員會決議的情況;二對工程中的重大平安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平安委員會決定;三完成平安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七十五條 平安委員會、平安監督管理辦公室應建立與各施工企業平安監督機構或平安管理機構的聯系制度,共同保證平安委員會各項決議的落實。第七十六條 平安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制度,隨時掌握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由工程法人單位逐級

29、向集團公司報告,必要時要及時報政府有關部門。第七十七條 施工企業在工程中的重傷、死亡事故應報告本工程的平安委員會;平安委員會對施工企業的考核按委員會決議執行。第七十八條 集團公司和分支機構、子公司對工程法人執行本章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第七十九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作為工程法人,與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時,應將本章有關條款作為合同內容明確。第十章 承發包工程第八十條 集團公司系統的電力生產工作應充分挖掘、利用集團公司系統自身的人力和設備資源來完成。確需要利用系統外人力資源的,必須對外發包工程,嚴禁雇傭臨時工。第八十一條 發電企業應建立承發包工程管理制度,標準承發包合同的形式、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

30、序及各有關方應承當的責任。第八十二條 發電企業對外承包和發包工程工程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當的平安責任,并由企業的平安監督部門審查同意。第八十三條 發電企業在工程工程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平安施工記錄;二工作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三承包方保證平安施工的組織機構、工器具、平安防護設施、平安用具能否滿足平安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平安防護用品,是否有具有檢驗、試驗資質部門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合格

31、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四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平安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平安員;低于30人的是否設有兼職平安員。平安管理機構、專兼職平安管理人員是否滿足要求。第八十四條 發電企業作為發包方應承當以下平安責任: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上條所列條件;二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平安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根據承包方提供的員工名單,審查施工人員的健康情況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必要時,在承包方教育培訓的根底上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工人進行平安教育培訓和考試,提供有關平安生產的規程、制度、要求;三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

32、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燙傷、墜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壞及電網破壞事故的,發包方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險點分析,并制訂平安措施,經發包方審核批準后,監督承包方實施,并按?電業平安工作規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須設監護人;四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當的有關平安、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五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的平安責任,并簽訂平安協議做為附件。第八十五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平安協議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發包方提出確實保施工平安的組織措施、平安措施和技術措施要求;二承包方制定確實保施工平安的組織措施、平安措施和技術措施;三承包方應遵照執行的有關平安生產、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四發包方對現場實施獎懲的有關規定; 五有關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責任劃分的規定;六對施工人員進行平安教育、考試及辦理施工人員胸卡的要求。第八十六條 承包方不得擅自將工程轉包或分包,嚴禁返包,即承包方將工程的某些具體工作交由發包方的車間、班組或個人完成。施工單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由發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書面提出申請,經廠級領導批準后,指派有關車間、班組完成。第八十七條 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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