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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刻蝕設備公司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刻蝕設備公司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1051031 一、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1051031 h 2 HYPERLINK l _Toc111051032 二、 企業商標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051032 h 4 HYPERLINK l _Toc111051033 三、 企業專利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051033 h 15 HYPERLINK l _Toc111051034 四、 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 PAGEREF
2、_Toc111051034 h 18 HYPERLINK l _Toc111051035 五、 法律風險的特征 PAGEREF _Toc111051035 h 21 HYPERLINK l _Toc111051036 六、 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 PAGEREF _Toc111051036 h 23 HYPERLINK l _Toc111051037 七、 企業權益分配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051037 h 26 HYPERLINK l _Toc111051038 八、 納稅籌劃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051038 h 31 HYPERLINK l _To
3、c111051039 九、 稅務風險的含義及分類 PAGEREF _Toc111051039 h 38 HYPERLINK l _Toc111051040 十、 公司簡介 PAGEREF _Toc111051040 h 41 HYPERLINK l _Toc111051041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1051041 h 42 HYPERLINK l _Toc111051042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1051042 h 42 HYPERLINK l _Toc111051043 十一、 法人治理結構 PAGEREF _Toc111051
4、043 h 43 HYPERLINK l _Toc111051044 十二、 SWOT分析說明 PAGEREF _Toc111051044 h 55 HYPERLINK l _Toc111051045 十三、 發展規劃 PAGEREF _Toc111051045 h 62 HYPERLINK l _Toc111051046 十四、 人力資源分析 PAGEREF _Toc111051046 h 70 HYPERLINK l _Toc111051047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1051047 h 71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投資人xx(集團)有限公司(二)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
5、xx園區。(三)項目選址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園區,占地面積約31.00畝。(四)項目實施進度本期項目建設期限規劃12個月。(五)投資估算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12242.61萬元,其中:建設投資9160.57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4.83%;建設期利息133.05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09%;流動資金2948.9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4.09%。(六)資金籌措項目總投資12242.61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集團)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6812.02萬元。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5430.59萬元。
6、(七)經濟評價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264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21206.51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3797.81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23.08%。5、全部投資回收期(Pt):5.49年(含建設期12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10019.86萬元(產值)。(八)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20667.00約31.00畝1.1總建筑面積35104.53容積率1.701.2基底面積12400.20建筑系數60.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285.512總投資萬元12242.61
7、2.1建設投資萬元9160.572.1.1工程費用萬元8096.74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886.082.1.3預備費萬元177.752.2建設期利息萬元133.052.3流動資金萬元2948.993資金籌措萬元12242.613.1自籌資金萬元6812.023.2銀行貸款萬元5430.594營業收入萬元264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21206.516利潤總額萬元5063.757凈利潤萬元3797.818所得稅萬元1265.949增值稅萬元1081.1910稅金及附加萬元129.7411納稅總額萬元2476.8712工業增加值萬元8410.3813盈虧平衡點萬元10019
8、.86產值14回收期年5.49含建設期12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23.08%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4012.33所得稅后企業商標法律風險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商標是現代經濟的產物,是企業極為重要的無形資產,是企業綜合信息傳遞的媒介。商標作為企業形象識別系統戰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業形象傳遞過程中,是應用最廣泛、出現頻率最高,同時也是最關鍵的元素。企業強大的整體實力、完善的管理機制、優質的產品和服務,都被涵蓋于商標中,通過不斷的刺激和
9、反復刻畫,深深地留在受眾的腦海中。隨著新商標法的施行,商標的申請量日益增加,國內企業和跨國企業之間的商標糾紛越來越多,各種新的糾紛形式層出不窮,同時各企業的商標意識以及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如何正確判定是否構成侵權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一)商標申請戰略及法律風險商標戰略是制定者為了本身的長遠利益和發展,運用商標制度提供的法律保護,在非技術性因素競爭和市場競爭中謀求最大經濟利益,并保持自己非技術性競爭能力優勢的整體性戰略觀念與謀略戰術的集合體。商標申請戰略作為商標戰略的分支,是為了實現商標戰略的整體目標,在商標申請活動中,根據實際需要綜合考慮不同的商標注冊時間、申請類別、商標文字和圖形等因
10、素的影響,確定申請的總體方案。1、注冊商標時間安排及法律風險商標從申請到核準注冊,需要較長時間,從各國規定來看,短的需要一年左右時間,長的需要幾年時間。不少企業創立品牌時,往往采取先投放市場,根據實際市場效果再決定是否注冊商標。隨著企業品牌知名度的上升,被他人搶注的法律風險日益增強。另外商標注冊周期較長,企業從申請到獲得注冊商標過程中,可能由于商標在社會的實際使用,而被他人仿冒、惡意注冊類似商標等。由于此時企業仍不具有商標專用權,無法禁止他人行為,商標被惡意行為淡化的法律風險顯而易見。2、缺乏防御性商標注冊的法律風險防御商標是指同一商標所有人將其著名商標在各種不同類別商品上分別予以注冊,以防被
11、別人在這些商品上注冊該商標。注冊防御商標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這些商標,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關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注冊與主商標(被防御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起到一定的防御保護作用,由于這種商標具有防御作用,故稱為防御商標。例如,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先后受讓或者自己注冊了“國美電器”、“國美”、“GOME”、“GUOMEI”文字和圖形商標,涉及9個類別。缺乏防御性商標注冊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近似或類似商標被他人搶注的法律風險。因為同一類別的商品中,存在多個近似或類似的商標,將直接導致商標權淡化。雖然法律規定不得注冊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混滑的商標,但法律規定的混淆比通常理解的類似或
12、近似更為狹窄,這使商標淡化的法律風險客觀存在。相同商標在不同類別被搶注的法律風險。商標法除了對馳名商標實施跨類別保護外,并不對一般商標實施跨類別保護。他人在其他類別注冊相同名稱商標,必然導致企業商標權淡化,影響企業形象,限制企業未來跨行業的發展。另外,商標在不同類別歸屬多個法律主體,該商標則很難再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在缺乏防御性商標注冊的法律風險中,該風險比類似或近似商標的法律風險更為嚴重,甚至可能直接導致企業整個品牌戰略的失敗。(二)商標注冊及法律風險商標權,是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商標僅僅作為一種標志并不以注冊為條件,但是如果想讓商標具有專用權等權利,就必須進行注冊。企業在商
13、標注冊領域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使用,可能被訴侵權;或者自己的商標被他人作為字號使用,自身的商標權遭受侵害。防范該類法律風險的方式有以下幾點。(1)不要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權行為。(2)避免與他人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國家工商
14、總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三)商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1、商標轉讓未一并轉讓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一般情況下,轉讓的商標往往都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其余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并不被轉讓人和受讓人重視。然而,由于這些商標極易混涌或者淡化轉讓的商標,一旦出讓人自行使用或者再將這些商標轉讓給第三方,將給受讓
15、人造成嚴重損害,也會造成市場對涉及的商標的混淆。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根據上述規定,為防范未一并轉讓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法律風險,企業應審查轉讓商標是否有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如有則應當一并轉讓。2、商標轉讓未辦理備案登記商標轉讓必須依法辦理轉讓備案登記手續。如果自行轉讓商標而未辦理登記,就要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接受行政處罰。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
16、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根據上述規定,為防范法律風險,轉讓注冊商標之時,就應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辦理轉讓備案登記手續。3、待轉讓的商標已被設置負擔例如,準備轉讓的商標已經被商標權利人設置了質押、已經被許可給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標主管機關備案登記)、已經被其他人提出撤銷申請等。上述負擔會嚴重影響到商標的順利轉讓。例如,關于“奧妮”商標轉讓而產生的糾紛即如此。此案中,廣州立白公司花費巨資受讓取得了“奧妮”商標,但是沒有注意到之前“奧妮”商
17、標權利人已經將該商標獨占許可給了香港一家公司,并且這種許可已經備案。如此,則對于“奧妮”商標究竟應當由誰來使用出現紛爭。其實如果廣州立白公司在受讓“奧妮”商標之前,進行商標查詢,就比較容易發現準備買入的“奧妮”商標是否已設置了負擔,從而為其是否買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價錢買入提供參考。正是由于缺少了上述查詢,所以才導致出現如此大的紛爭。4、其他法律風險有關商標轉讓的其他法律風險包括商標轉讓人因為其他債務糾紛,其商標被申請凍結,或者商標轉讓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前一年內無償或者惡意轉讓其商標的。例如,甲擁有某注冊商標,由于甲欠乙到期債務未還,乙方將甲方訴至法院。經查甲方除了商標沒有其他財產可供清償
18、,于是經乙方請求,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將甲方的商標予以凍結。此后甲方又將該商標轉讓給丙方。很顯然,由于丙方擬受讓的商標已在轉讓行為發生前被凍結,除非該凍結被解除,否則丙方很難獲得該商標權。(四)商標許可使用的法律風險商標權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19、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1、超范圍許可的法律風險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商標注冊的使用范圍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否則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許可方也面臨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2、商標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一些被許可人為避免商品被認為是貼牌產品,故意隱瞞實際的生產人名稱和產地,這種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將導致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志,并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20、。3、未將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法律風險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通常認為,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并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序要求。但商標許可合同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4、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法律風險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
21、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人用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使用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的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被許可人是我國內地以外的,不需要此類文件。若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屬于不具有法定資格的主體不適格,因此將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五)未進行商標的國際注冊的法律風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為了拓寬國際市場,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在商標注冊的時候,應考慮商標的國際注冊。有些企業在國內默默發展壯大,未在國外申請商標。當某一天企業實力強大、想進入國際市場的時候,卻發現企業的商標已經被他人搶注了。如
22、“狗不理”商標和“王致和”商標被搶注就是典型的案例。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提供的數據顯示,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總共發生了2000多起中國出口商品的商標在海外被搶注的案例,僅商標一項每年造成的無形資產損失就高達10億元,更為重要的是商標被搶注給中國企業的海外發展之路設置了法律上的“禁地”。防范這類法律風險的方式是搶先在自己未來的出口國家或地區申請注冊商標,以使自己的品牌不因別人的搶注而不能進入。具體方式可以根據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通過國家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提交國際注冊申請,這樣就可以一次申請,同時在該公約的成員國中獲得注冊。(六)馳名商標及法律風險馳名商標是指經過有關機關(國家工商總
23、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由于馳名商標既具有一般商標的區別作用,又有影響范圍廣、被相關消費者和經營者所熟悉,具有極大的商業價值,這些特點使之常成為侵犯的對象。為了防止和減少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都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作了特殊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依法認定的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保護,即對注冊的馳名商標不但給予商標專有權的全部司法保護,還給予跨商品、服務類別的特殊保護。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
24、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有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兩種。行政認定是指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權爭議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行為。司法認定是指由設立知識產權庭的中級人民法院,在商標權爭議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行為。一旦獲得了馳名商標的認定,該商標就可以獲得商標專有權的全部司法保護,還給予跨商品、服務類別的特殊保護。甚至將商標的保護延伸到互聯網,他人將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注冊,是不被允許的。鑒
25、于馳名商標能得到優于一般注冊商標的保護,有實力的企業應爭取自己的商標獲得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企業專利法律風險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專利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2008年12月27日新修正的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種。專利權并非伴隨著發明創造的完成而自動產生。一項發明創造完成后,權利人需要按照專利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向專利局書面申請。經過審查后,方能獲得專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權利人獲得專利權后,任何人實施該專利,均需要得到專
26、利權人的授權許可并支付專利使用費,否則就構成侵權。在專利權領域的企業法律風險主要有申請不當方面的法律風險和未經許可而使用的法律風險。(一)專利申請策略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對于發明創造的保護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申請專利;另一種是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若申請專利的策略不當,將可能給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失。例如,本應通過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卻不當地進行了專利申請,則存在以下法律風險:由于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要求,專利申請將被駁回,該技術持有人只能依據商業秘密制度進行保護。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需將有關材料公開并公布。這意味著競爭對手可通過公開合法的渠道獲得公司的技術開發情況。一旦專利申請未能成功
27、,企業不僅要付出一定的申請成本,而且該技術的商業秘密保護也面臨威脅。有些發明創造雖然符合專利法的要求,申請后能獲得專利權。但是由于專利保護具有期限性,一旦期限截止,專利權人也喪失專用權。所以,如果某項發明創造,權利人預計競爭對手無法在短期內研發獲得,企業就不如采用商業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此外,一些不具有升級換代的技術,也不適合采用專利進行保護。(二)專利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撰寫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專利說明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就廣義而言,是指各國工業產權局、專利局及國際(地區)性專利組織出版的各種類型專利說明書的統稱。包括授予發明專利、發明人證書、醫藥專利、植物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實用證書
28、、實用新型專利、補充專利或補充發明人證書、補充保護證書、補充實用證書的授權說明書及其相應的申請說明書。就狹義而言,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說明書。專利說明書的主要作用:一是清楚、完整地公開新的發明創造,二是請求或確定法律保護的范圍。專利說明書描述不同,法律確認的保護范圍就不同。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確定國家對某項發明創造劃定保護范圍的文件,一旦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只應當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每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若干個從屬權利要求。專利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重要性如此顯著,撰寫這些法律文書就應特別謹慎、字斟句酌。否則,由于撰寫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可能使企業
29、的發明創造無法獲得適當的法律保護,一般后果是導致法律對該項發明創造的保護范圍變窄。(三)專利申請后授權前法律風險發明創造從提出專利申請到專利授權有一個過程,存在一段時間差,此時若忽略發明創造的保護同樣將給企業帶來損失的可能。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發明創造而言,由于專利申請不需經過實質審查,只要經過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就可獲得專利權。因此這兩種專利沒有公布要求,時間差較短,該階段性法律風險持續時間短,法律風險值低,通常企業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即可以在評估中不予考慮。對于發明專利申請,需要進行實質審查,按照規定需要進行公布。第一階段是自申請日至該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前,由于申請仍處于保密狀態,
30、因而其風險值低。第二階段是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至授權前,由于發明已經公布,他人可能了解有關信息。但是相關技術不能確定為專利技術,因而不具有訴權,即使他人未經其許可使用其發明創造,發明創造者也不能對其起訴。因而此階段的法律風險值較大,企業如果沒有為維護權益做適當的準備,則存在將來獲得專利權后仍無法追究實施者侵權責任的法律風險,避免該法律風險應當以證據固定為主。(四)專利侵權法律風險權利人獲得專利權后,最大的法律風險就是專利侵權。一方面,專利權人有遭到他人侵權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有專利權人不當使用專利侵犯其他人的專利權利的可能。哪些具體行為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各國專利法的規定基本相同,只是在規定的侵
31、權行為的范圍上略有不同。通常認為,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有4個方面:有被侵犯的有效專利權的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侵權行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行為不屬于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企業獲得專利權之后,應在該專業領域內進行侵權產品或者侵權行為的跟蹤,及時發現被侵權的事實,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及時制止侵權、索賠;企業在實施某項產品生產、投放市場前,應檢索有關專利文獻,了解自己的產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利。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總體上可分為企業自身內部產生的風險因素和企業外部環境造成的風險因素。(一)企業自身內部存在的風險因素(1)首先體現為人的風險。企業經營好壞,歸根結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
32、尤其是企業的管理者們基本可以控制并決定著企業的生死存亡。個人私欲極為強烈的管理者,其在進行管理或決策時,必然首先考慮其個人的私利并有可能為了個人的私利而不惜讓企業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企業在選擇用人時,本身就存在著風險。(2)從制度層面上講,企業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導致或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內在潛因。組織管理企業,不能光靠企業領導個人的權威和能力,科學的管理其實最主要是指先進的企業管理制度。當然,制度本身也包括對物、對事的管理。但這一切最終還是通過對人的管理來得到落實。制度是由人來制定產生的,而人自身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十全十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企業運營的效率與風險總是
33、一對矛盾的統一體。為偏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而制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其中也必然暗含著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增加。從企業運營的物質載體看,企業自身規模超大、機構廢雜也是現代企業內部存在“多米諾骨牌”效應的直接依存的條件。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現代企業都在不斷地進行(有時甚至是盲目的)擴張,其內部組織結構的復雜化、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多樣化已大大超乎前人的想像。為了更加有效地組織生產要素,企業自身的組織機構也變得異常的復雜,企業自身內部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信息溝通也變得越來越困難,這同時也就意味著控制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成本增加、難度加大。(二)企業外部存在的風險因素(1)競爭對手方面的原因。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
34、體總是要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的,也就是說,參與競爭的任何一方都會想方設法盡可能為自己爭得有利地位,包括會利用競爭對手對方的一些弱點、在法律方面的疏忽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隨著科技的發展,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企業面臨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會越來越突出。況且,現代企業的競爭已經跨越了國界,企業競爭的水平和激烈程度在不斷升級,自然企業所面臨競爭對手方面的法律風險也會加大。(2)政策及法律法規自身變化的原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自身也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國家舊有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地被廢止和變更,同時新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地產生,或者說正在日趨走向嚴密和完善。盡管企業的管理者總想了解最新的國家政策
35、、法律法規的變動,但總有了解不到或了解不全面的時候。可是,法律又是那樣的無情,它不會因為你不知悉或了解不到就對你不產生作用,對國家政策或法律法規的無知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成為免除法律責任的正當理由。所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不斷變化對不能把握其變化的企業來說,無疑也是一種產生法律風險的外在因素。(3)其他非企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非企業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外部侵權等。俗話說“人算不如天算”,盡管人們已經盡了極大的努力去規避所有風險,但仍有許多風險是人們無法規避掉的,如作為意外事件的社會動亂、罷工等(在有些國家或國際貿易中可歸入不可抗力),作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36、、自然事件等,政府和其他單位主體或企業外部人員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侵害(如政府部門對企業不正當的收稅和罰沒財產)等。現實中導致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因素要比以上所分析的更多、更復雜,并且不可能是單獨一個或幾個因素在起作用,而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各種因素結合在一塊才起作用,其中必有起主導作用的因素。主導因素的不同又決定著不同的法律風險類型。法律風險的特征(一)可認知性法律風險產生于法律對企業行為的評價,法的內容是明確而穩定的,這就給人們進行企業行為預測提供了可能。根據法律可以預先估計企業相互間將怎樣行為及行為的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因而企業法律風險具有可認知性。(二)專業性現代社會是法
37、制社會,法律深入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法律眾多,企業普通員工很難熟悉過多的法律條款,因而他們需要專業人士的幫助。法律的專業性決定了法律風險也具有專業性。(1)法律風險認知能力具有專業性。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具有法律風險及法律風險的損害結果的大小,都依賴于對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及法律的實踐經驗。法律風險雖然具有可認知性,但并不是每個人都具有這種認知能力。(2)法律風險解決方案具有專業性。法律風險一旦形成,就需要采用積極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法律方案的設計、方案實施步驟的把握,需要有非常強的專業性。(3)法律風險的防范具有專業性。企業運作中的大量法律風險是可以防范的,但這種防范最好是由專業人士來實施,這樣可以
38、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損失性法律風險幾乎都會給企業造成損失,無論企業經營能從承擔法律風險的行為中獲利多少,一旦法律風險發生實際損害時,這些利益都是微不足道的。法律風險絕大多數為損失性風險,只有極少數法律風險具有法律上的獲利,法律風險的投機性獲利的機會更多體現在法律以外的商業獲利。(四)不可投保性法律風險從法律上講確實屬于純粹風險,即法律風險從法律意義上不存在獲利機會,是承擔法律損失的風險。然而若放在整個利益考慮,則法律風險的純粹風險性將遭到質疑:違反法律的行為在法律上形成法律風險,但是當事人卻可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取不正常的高額利潤;其他法律風險若沒有法律層面的否定性評價,同樣可能給當事人
39、帶來利益,企業如果與合作伙伴在談判過程中承擔了較重的違約責任,可能在價格上就能得到優惠等。因而法律風險具有投機風險的特性,而投機風險一般是不可保的。此外,企業法律風險還具有必然性、損失的不可估量性及較強的個性特點等,因而也不具有投保性。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市場經濟環境中的企業具有多樣化的組織形式,而最基本的3種企業組織形式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所謂企業法律形態,就是企業法或者商法所確定的企業組織的存在形式。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我國企業的法律形態作出了規定。透過
40、法律對各種企業的不同規定,人們能夠感覺到,每一種企業法律形態都有其對投資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沒有絕對有利的企業法律形態,也沒有絕對不利的企業法律形態。投資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業法律形態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據自身需要認真選擇一種恰當的企業形態。一旦選定企業形態,企業經營者就應當正確履行法律規定的該企業形態應履行的義務。然而不少投資者隨意選擇企業法律形態,并不適合自身經營需要,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必然損害投資者利益。(一)盲目選擇公司形態的法律風險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對于多數投資者無疑具有誘惑力,實際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況下,盲目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業雙重納稅的稅負弊端以外,
41、公司的資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續復雜等都會給不適當的投資者帶來法律風險。(1)資金不足的法律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常常遇到剛剛起步的投資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資金,而其擬經營的項目并不需要太多資金,于是進行虛假注資,公司成立后抽逃資金的情況。公司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或出資后又抽逃注冊資金,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亦應承擔責任。如果出資不足法定最低出資額的,股東的有限責任同樣無法實現。(2)特定項目周期與公司存續矛盾的法律風險。一些投資者僅僅是為了特定的經營項目成立公司,項目完成后公司則需要解散。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手續,否則公司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在遇有訴訟的情況下,還會被
42、強制承擔清算責任。不僅手續麻煩,成本也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業清算則容易得多。(3)缺乏法定人數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法定人數均做出了規定。但實際中,為了成立公司,投資者虛擬出資人達到法定人數的現象較多,這給公司帶來的法律后果可能極其嚴重。公司法雖然已經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冊資金方面要求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更高,為了滿足較低的設立要求,仍有投資者刻意設立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二)合伙企業合伙人選擇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往往具有較好的私交,從企業發展需要角度考慮不足。一些人甚至認為自己辦企業賺錢,應該讓自己的親朋好友都沾光,將與自己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都列為合伙
43、人。一旦企業出現經營問題,所有合伙人都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法律風險不容忽視。(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經營者存在一個誤區,認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業形態,則企業的最終發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時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東更加多元化、融資渠道更加多樣化,擴張能力更強,導致了政府部門對其的監管更加嚴格、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信息要更加透明和被社會各界關注和監督的程度更高,因而在這樣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除面臨與其相同的戰略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含合規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以外,作為
44、“公眾公司”還面臨著其特有的風險,如信息披露風險、公司治理風險(含董事責任風險)、關聯交易風險、證券市場風險、退市風險等多種風險,因此法律風險程度明顯加大。企業權益分配及法律風險(一)股權設置及法律風險股權設置是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確定的,但基本在最初設立公司時都會有一個各方洽談出資份額的過程。往往考慮的是:公司由誰享有控制權?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當股東之間發生爭執時,能否有效決策?股權設置中可能出現平衡股權結構、股權過分集中和股權平均分散等畸形結構。平衡股權結構容易出現股東僵局或者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失衡問題,對股東和公司構成嚴重損害。股權過分集中會造成“一股獨大”的情況,股東會、董事會
45、和監事會形同虛設,企業無法擺脫“一言堂”和“家長式”管理模式。不僅對公司股東的利益保護不利,對公司的長期發展不利,而且對公司大股東本身也存在不利。在股權平均分散的股權設置結構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對控制力的股東,各小股東從公司的利益索取權有限,參與管理的熱情不高,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通過職業經理人或管理層完成,缺失股東的有效監督,管理層道德風險問題會比較嚴重。另外,大量的小股東在股東會中相互制約,要想通過決議必須通過復雜的投票和相互的爭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東之間的博奔活動中,也不利于公司的發展。股權設置中還可能出現特殊的股權設置,即夫妻股東的問題。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
46、冊的夫妻股權比例的設置往往帶有一定的任意性或者僅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工商登記不能作為財產所有權份額的依據,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等同于財產約定。因“夫妻公司”引發的法人資格否定的糾紛,主要體現在公司債權人要求償還債務和夫妻離婚訴訟兩種情況中。(二)隱名出資及法律風險公司中的隱名出資是指一方(隱名出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的出資人卻為他人(顯名出資人)的法律現象。實際的出資認購人是隱名出資人,而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記載的出資人是顯名出資人。實際中隱名出資人既有公司的隱名股東,也有合伙企業的隱名合伙人。1、
47、隱名出資人基本法律風險實際中設立隱名股東一般出于兩種原因:一種是非規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見的如實際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身的經濟狀況等;另一種是隱名股東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目的設立的隱名出資人,由于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關于企業權益的協議通常應當歸于無效。因此所導致的出資人地位的糾紛必然給企業造成較大的法律風險,如果顯名出資人與隱名出資人之間的違法行為影響企業的存續,則這種法律風險就更為嚴重了。在非規避法律的隱名出資人設置中,顯名出資人與隱名出資人之間確定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
48、,隱名出資人不得以工商登記不實對抗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仍然面臨著交易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從設置隱名出資人本身而言,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1)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協議約定事項不完善帶來的法律風險,包括雙方對一些情況約定不明、約定內容本身存在歧義等。(2)協議效力不被確認的法律風險。我國目前并沒有關于隱名出資人的明確規定,在理論上也存在一些爭議,發生糾紛時更多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旦協議效力不被確認,事情的處理方式將與出資人最初設想的完全不同。(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風險。無論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如何約定,第三人都無從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隱名出資人將陷
49、入被動局面。2、與隱名出資人相關的法律問題與隱名出資人相關的法律問題主要有3種情況:虛擬出資人、空股股東和干股股東。(1)虛擬出資人。虛擬出資人,又稱冒名股東,包括以實際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出資并登記和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兩種情形。虛擬出資人不同于隱名出資人,隱名出資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虛擬出資人并非其本身意志表現,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體。虛擬出資人多數是為了規避法律,其帶來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一旦公司被認定不能成立,股東責任必然被加重。虛擬出資人的法律風險屬于違法風險,風險值明顯高于隱名出資人的法律風險。(2)空股股東。空股股東是指雖經認購股權但在應當繳納股權款項之時卻仍未繳
50、付出資的股東,亦可將此稱為出資瑕疵股東。空股股東與隱名股東的主要區別如下。隱名股東一般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而空股股東是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將對應的資本繳付到位。隱名股東是否享有股東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而空股股東實際享有與其出資相對應的股權。隱名股東在一定情形下可以顯名,而空股股東一般不會因出資的遲延履行而當然喪失股東資格,但空股股東極有可能因為出資遲延履行而承擔其他加重義務。我國法律有關于出資不到位或出資不實的責任規定,嚴重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空股股東不僅存在個人的法律風險,同樣會對企業造成影響,因此這種法律風險在評估中也屬于高風險范疇。(3)干股股東。干股股東,一般是指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征并實際享
51、有股東權利,但自身未實際出資的股東。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東的獎勵或者贈與形成的,確切地說干股股東是有實際出資的,只不過其出資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為交付的。處理因干股股東引起的糾紛時應尊重并承認干股持有者的股東資格,同時應盡可能維護贈與干股股權時的協議。(三)公司僵局的法律風險公司的正常運行是通過股東行使權利和公司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實現的。因股東間或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經常會出現公司運行的障礙,嚴重者甚至使公司的運行機制完全失靈,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無法對公司的任何事項作出任何決議,公司的一切事務陷入癱瘓,這就叫作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決策和管理
52、所實行的多數表決制度。如果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激烈的爭執,采取完全對抗的態度,任何一方都無法形成法律或章程要求的表決多數,從而產生股東僵局和董事會僵局。除此之外,還可能出現監事會僵局與其他僵局。公司僵局無論是對公司還是對股東都會構成嚴重損害,在法律風險中這種將引發公司存續危機的風險是絕對的高損害風險。當公司出現僵局時,因經營決策無法作出,公司的業務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因管理的癱瘓和混亂,公司的財產在持續地損耗和流失;因相互之間的爭斗,股東和董事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被無謂地耗費;眼看公司的衰敗和破落,公司財產的損耗和流失,投資者卻無所作為,無能為力。應當說評估重點不是公司僵局發生的損害結果、解決成本,更
53、應當從發生公司僵局的概率和頻率角度考慮確定其風險值。納稅籌劃及法律風險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目前國際上缺乏對納稅籌劃的統一概念。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的國際稅收詞典對納稅籌劃是這樣定義的:“納稅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達到繳納最低的稅收目的。”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則認為,“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務法規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些優惠從而享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張中秀(2004)認為,納稅籌劃專指納稅人所進行的籌劃活動,具體指納稅人在非違法的前提下,以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涉稅零風險為目的,而進行的避稅、節稅和稅負轉嫁活動。綜上所述,納稅籌
54、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法規,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財務目標實現的謀劃與對策。納稅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稅收法規、稅收政策做文章,這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相反,通過節稅促進納稅單位發展生產,增強發展后勁,從而使稅收能夠找到新的增長點。偷稅則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或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故意少繳或者不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對偷稅行
55、為,我國稅收征管法作了嚴厲的譴責,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因此,應正確理解納稅籌劃與偷稅的區別,對納稅項目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以提高納稅人的經濟效益,同時又不真正損害國家利益。企業納稅籌劃風險屬于風險的范疇,企業納稅籌劃風險就是企業在所有納稅籌劃及其實施等活動中所面臨的稅務責任的一種不確定性,比如企業被稅務機關檢查,承擔過多的稅務責任,或是引發補稅、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等,而未達到納稅籌劃的最初目的的可能性。企業納稅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以及籌劃方案本身的不規范,必然存在各種各樣的稅務法律風險,需要進行全面的法律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企業納稅籌劃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即企
56、業外部和企業內部。(一)來自企業外部的納稅籌劃風險1、經濟環境變化風險企業的納稅事宜與稅收政策及所處經濟環境密切相關。一般來說,政府為促進經濟增長會實行積極的財稅政策,制定減免稅或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生產和投資,這時企業的稅負相對較輕或穩定。反之,政府為抑制某產業的發展就會利用稅收杠桿調整稅收政策。這時,企業的稅負可能加重或不穩定。另外,政府的政策不僅具有時空性而且具有時效性,這種,稅收環境的不確定性將會給籌劃人員開展納稅籌劃(特別是中長期籌劃)帶來較大的風險,所以任何企業的納稅籌劃都將面臨經濟環境變化所引致的風險。2、稅收政策風險納稅籌劃利用國家稅收政策節稅的風險稱為稅收政策風險。稅
57、收政策風險包括稅收政策選擇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化風險。稅收政策選擇風險是指稅收政策選擇正確與否的不確定性。這種風險的產生主要是籌劃當事人對稅收政策精神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所致。稅收政策變化風險是指稅收政策時效的不確定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及時調整經濟結構,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這些規則的不斷變化可能造成因稅率下調而未能跟上多繳納稅款;也可能造成因稅率上調而未能跟上少繳納稅款,從而產生被稅務機關罰款或上繳稅收滯納金的稅務風險。3、執法風險納稅籌劃應當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圖,但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這一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著稅務
58、行政執法偏差,從而產生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即在一定的范圍內稅務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再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這些都客觀上為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說即使是合法的納稅籌劃行為,結果也可能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而導致納稅籌劃方案在實務中根本行不通,從而使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者被視為偷稅或惡意避稅而加以查處。這樣,不但得不到節稅的受益,反而會加重稅收成本,產生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4、稅務行政執法力度導致的風險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國家財政支出的不斷增長,國家對稅收檢查和處罰的力度不斷加強。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地方各級稅務機關都不斷出臺新
59、的規范稅務檢查工作的文件和政策,這就意味著納稅人在規范納稅操作方面的工作必須相應加強。(二)來自企業內部的納稅籌劃風險1、管理者的經營理念和納稅意識管理者的經營理念和納稅意識會對企業稅務籌劃風險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企業管理者依法納稅意識很強,納稅籌劃的目的是通過籌劃理財,降低企業涉稅費用和風險,實現最合理優化納稅,那么只要籌劃人員依法嚴格按照規程精心籌劃,風險一般不高。但是,有的企業管理者納稅意識淡薄或者對納稅籌劃有誤解,認為籌劃的目的就是通過所謂的“籌劃”盡可能少納稅或不納稅,甚至授意或唆使籌劃人員通過非法手段達到偷稅的目的,從事這類籌劃事項的風險就很高。另外,如果企業領導人納稅意識中,要刻
60、意去追求稅收負擔最小,那么他們極易導致投資扭曲風險的產生。建立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應是稅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則,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卻并非如此,納稅人往往因稅收因素放棄最優的方案而改為次優的其他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給企業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即為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中立性,可以說,稅收中立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2、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及職業道德納稅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籌劃風險。納稅籌劃是在遵從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采取適當的措施和手段,合理、合法地對納稅義務進行規避,從而達到減輕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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