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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義與理念主體的平等性,是民法私法屬性最根本的體現。誠信、公平、自由、安全、效率。誠實信用原則,為行使任何權利之指針。權利濫用,外形上是行使權利,實際上是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知產濫用、搶劫還錢、妒嫉建筑。二、民法的調整對象毀壞了保存的精子,侵犯的是人身權;燒毀了剃下的頭發侵害的是物權。三、“十權”(一)支配權知識產權是“兩權一體”,而它的兩權都是支配權。支配權存在對應義務。(二)請求權(三)抗辯權(四)形成權試用買賣由試用人決定(一方試用)。(五)絕對權(六)相對權(七)專屬權(八)既得權(九)期待權期待權與目標權利期待權系取得權利之“權利”。(十)自力救濟權四、單獨責
2、任與共同責任按照承擔責任的主體,分為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共同責任又分為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如保證人的連帶責任、物上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等。五、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物的有限責任與量的有限責任。六、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是在確認民事責任歸屬時所依據的法律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含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七、民事法律事實事件。行為。有時,需要幾個法律事實的結合,才會引起某種法律效果,這叫民事法律事實構成。第二章自然人一、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其特點是縱橫平等。視為既已出生的情形。*死去才知萬事空死。二、行為能力(一)含義與分
3、類行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即親自)參加法律關系的能力。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其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最為重要。以年齡作區分,是為了司法的效率。(二)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的宣告行為能力不得放棄。三、住所浩淼的空間之中,自然人須有單一的住所作為中心。住所的確定有主、客觀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耙荒辍睘榫镁?。在醫院里住了10年,并無久居之意思。四、監護(一)擔任監護人的人父母為當然監護人,不能因離異而免。其他近親屬,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為監護人。近親屬的范圍包括三類: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層次的)代位繼承人。(二)對監護人行為的限制如監護人不能把被監護人的財產送往災區。(
4、三)監護資格的自動消滅被監護人滿18周歲以后,監護人的追認權和拒絕追認權就自動消失,但監護人仍可能就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五、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一)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的區別條件不同:申請人的順序要求不同:宣告死亡有順序限制;宣告失蹤無順序限制。程序不同:效力不同。何為意外事件?臺風是否為意外事件?(二)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的意義宣告死亡的意義在于:婚姻消滅、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宣告失蹤的意義在于:財產代管,用于清償;起訴離婚,必然勝訴。(三)在宣告死亡期間,行為的效力。仍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四)死亡宣告的撤銷與“死而復歸”的效力撤銷不受順序的限制。財產應當返還,夫人自動回歸,但如果再
5、嫁則覆水不收。被收養的子女一般不能“歸還”。六、個體工商戶與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責任。七、個人合伙入伙難;“事實伙”;財共有;責連帶;入亦然;退亦然;互相代;訴共同。移轉出資與用益出資。第三章法人一、法人最重要的特征*法人獨立責任;非法人組織非獨立責任。*濫用與混同,揭開公司的面紗。*分立與轉投資;責任大相徑庭。二、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社團法人有意思機關;財團法人沒有意思機關;設立社團法人,必是生前行為;設立財團法人,可為死因行為。三、法人與法人機關的區別*法人機關無獨立人格。*代表機關由一個自然人充任。*分支機構不是法人機關。四、企業法人的始終吊銷與注銷不同。*(企
6、業法人)始于設立登記,終于注銷登記。第四章物與有價證券一、主物與從物區分的標準分類的意義二、原物與孳息*未分離的孳息不是孳息。*天然孳息是收益之物;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孳息的歸屬:取得孳息的三種人。租賃分為使用租賃和用益租賃。婚前的房屋,婚后賣了,價款是單獨所有還是夫妻共有?三、動產與不動產*貨幣占有與所有同一。*動產可以因先占取得;不動產不能因先占取得。所有權轉移不同。四、證券有價證券實物券。第五章民事法律行為一、法律行為的含義法律行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發生效力。法律行為都是合法行為;
7、事實行為區分合法與非法行為。法律行為產生意定之債;事實行為產生法定之債。法律行為引起物權變動;事實行為也引起物權變動。法律行為要求行為能力;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能力。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事實行為不能附條件。法律行為可以撤銷;事實行為不能撤銷。10物權法定原則只限制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風馬牛不相及。拋棄是法律行為;先占是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無償委托是法律行為。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是金雞獨唱;雙方法律行為是對立統一;共同法律行為是一致追求。依法律行為取得,是傳來取得;依事實行為取得,是原始取得。行為引起物權變動;事件亦引起物權變動。二、法律行為是表意行為單純
8、的沉默構成意思表示須法律專設規定。表示無意識。三、條件的特征和類型(一)條件的特征意定性、未來性、或然性、合法性和特定目的性。法定條件(與意定性相對應)既成條件(與未來性相對應)不能條件(與或然性相對應)不法條件(與合法性相對應)(二)條件的類型生效條件與解除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四、期限*條件可能發生;期限必然屆至。五、控制行為效力的三種模式(一)無效性質是確定無效,有2個例外:其一,商品房屋預售合同,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其二,施工合同在竣工驗收前取得相應資質。無效原因。無效行為財產后果的處理。(二)可撤銷可撤銷是有效行為,但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有變更權、撤銷權。變更具有優先的效力,
9、變更權與撤銷權是形成權??沙蜂N的原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與惡意串通除斥期間。(三)效力未定凡是有可能被追認的,均屬效力未定。效力未定涉及的權利有追認權、拒絕追認權、催告權和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四)比較原因不同學習-好資料原因并存時候效力的取舍。效力未定行為未被追認和行為被撤銷,其財產后果的民事處理方法與無效相同。無效與被撤銷的行為中,解決爭議的條款可以傲然獨存。部分無效有:定金超高、租期超長、利率超標、流押條款:-,流質條款、顯失公平格式免責條款、遺囑處分他人財產的條款、遺囑被篡改的條款、改變訴訟時效的條款等。第六章代理一、代理的含義代理人所代理實施的行為,是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能代理,如能代
10、理簽訂合同,不能代理送信。當事人必須親為的行為,不能代理。代理人有時需要轉委托他人(復代理人)完成事務。二、代理權授予甲委托乙到丙處買房子,乙必須獲得授權,否則丙不認賬。這里面有兩個法律行為:甲和乙之間的委托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甲對乙的授權是單方法律行為(單獨行為)。委托是委托授權的基礎關系。三、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涉及追認權、拒絕追認權、催告權和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無權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無權處分以自己的名義。四、表見代理(一)表見代理的含義、效力及類似制度與表見代理類似的制度是表見代表。表見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一一一八宀丨工:-個價值追求:交易安全。(二)無權代理與表見
11、代理的區別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的外觀;表見代理人有代理權的外觀。無權代理的善意相對人是有過失的相對人;表見代理的善意相對人是善意且無過失的相對人。3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發生如同有權代理的效果)。第七章訴訟時效與期間一、訴訟時效的長度二、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展期)中止,補足多少?中止與中斷的區別。三、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訴訟時效可中斷、中止、延長(展期),因而稱為可變期間;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中止和延長,因而稱為不變期間;訴訟時效主要限制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限制形成權;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喪失了勝訴權;超過除斥期間;一切化為云煙;超過訴訟時效,義
12、務人簽字,視為對債務的重新確認(黑簽);超過除斥期間,義務人簽字,簽了也白簽(白簽)。四、期間的開始計算與順延學習-好資料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期間的開始的日,為什么不能計算在內?期間的最后一日為什么要順延?第八章物權概述一、物權法定主義(第5條)(一)種類法定(二)內容法定二、物權的公示(第6條)三、不動產登記(一)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15條)(二)不動產登記簿與紅皮書(16、17條)(三)登記查詢、復制人(18條)(四)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19條)(五)預告登記(20條)(六)按件收費制(22條)四、動產交付(一)交付之效力(23條)(二)特殊動產特(24條)(三)簡易之交付(25條)(四
13、)指示之交付(26條)(五)占有之改定(27條)五、公法行為、事件和事實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一)公法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28條)(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引起的物權變動(29條)(三)因事實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30條)。六、物權的保護(一)物權方法:三之返還之;排除之;防止之(34、35條)。(二)債權方法:損害賠償(37條)。第九章所有權一、所有權權能(39條)二、他物權的設定(40條)三、專屬性的財產(41條)四、征收與征用(42、43條)五、三種所有權六、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含義歸屬決策七、相鄰權幾種情形。八、共有(一)處分行為、重大修繕行為、保存行為(97條)(二)分割權(100條)(三
14、)因共有物產生的債權債務(102條)(四)何種共有的判斷(103條,與民通意見的不同)九、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一)善意取得的條件(106條)(二)遺失物的返還(107條)(三)動產善意取得的一個特殊效果(108條)第十章用益物權一、用益物權的一般規定(一)用益物權的概念、特點和種類(117條)(二)征收、征用時的補償(121條)(三)六種特許用益物權(122、123條)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承包的方式(二)承包的年限(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127條1款)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地域”上中下(136條)(二)出讓與劃撥(137條)(三)建設用地的登記生效主義(139條)(四)建設用地使
15、用權的轉移(143條)(五)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149條)四、宅基地使用權一戶有一宅。五、地役權(一)地役權的含義*地役權約定;相鄰權法定。*地役權可以擴展相鄰權;地役權可以限縮相鄰權。*積極的地役權(作為地役權),需役人在供役地上有所作為;消極的地役權(不作為地役權),供役人在供役地上無所作為。(二)登記之對抗(158條)*地役權是成立對抗主義。*需役人是地役權權利人,供役人是地役權義務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讓善意第三人負擔地役權義務。(三)地役權的期限(161條)(四)設立地役權的一項限制(163條)(五)地役權的從屬性(164、165條)*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從屬于需役地
16、。*地役權為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單獨轉讓。(六)地役權的不可分性(166、167條)(七)地役權的消滅(168條)第十一章擔保物權一、人保與物保的關系(176條)二、抵押權(一)抵押物農村的兩種地可以抵押:(1)其他方式的承包地。(2)有廠房的農村建設用地。(二)流押之禁止(兩個時間點的問題,設立時不得約定,實行時可以約定)。(三)抵押物的轉讓(191條)(四)折價協議的撤銷(195條)(五)浮動抵押(181、189、196條)(六)清償順序(199條)(七)訴訟時效對抵押權的限制(202條)(八)最高額抵押權關于債權的轉讓。三、質押(一)動產質押流押之禁止(211條)。質權之設立(212條)。
17、(二)權利之質押有實物券的,質權交付時候設立;沒有實物券的,質權登記時設立。四、留置(一)民事留置與商事留置(231條)留置權以有權占有為前提。對動產中的貨幣,是不能發生留置權的。因為貨幣具有“占有”與“所有”同一的特性。物權法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睏l文中所說的企業,包括法人型企業(如公司),也包括非法人型其企業(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二)期限之寬展(236條)(三)留置之優先(239條)法定擔保物權優于意定擔保物權。第十二章占有一、占有的含義和分類占有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條件。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實際)占
18、有與準占有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自信享有占有權的,但沒有的,為善意占有。甲將保管的他人駱駝賣給不知情的乙,交付了駱駝乙方善意取得,但不是善意占有。甲將偷的他人駱駝賣給乙,交付了駱駝乙不知情是善意占有。甲將保管的他人駱駝賣給乙,交付了駱駝乙知情是惡意占有。二、善意占有人與惡意占有人的不同待遇(242、43、44條)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限制(245條2款)第十三章債的概述一、債的含義債權是請求給付;債務是當為給付;標的是給付。債有相容性,因此一物雙賣,兩個合同可能都有效。二、債的分類(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包括合同之債、單獨行為之債和共同行為之債;法定之債有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
19、、侵權之債、締約責任之債。(二)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狹義的特定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種類之債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種類之債不滅。(三)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單一之債,債權人和債務人各為一人;多數人之債,一方為二人以上。多數人之債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四)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簡單之債,給付無選擇性;選擇之債,當事人可擇一。單一之債說主體;簡單之債講標的。(五)主債與從債從債效力決于主;個別情況有例外。(六)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財物之債,可以請求強制履行;勞務之債,強制履行法律不能。第十四章、債的履行一、代為清償與代物清償二、合同履行的補缺性規則民法通則88條、合同法第61、62條規定了部分履行規則三、
20、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要考慮債權人的利益。提前履行的幾種情況:提前交付貨物、提前還貸、提前交付貨款第十五章債的保全和債的擔保一、代位權代位權的要點是:1.代位權的成立有四個要件;2.不是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3.怠于行使的含義;4.次債務人的舉證責任;5.原告就被告(次債務人)的管轄;6.中止代位權訴訟的情形;7.債務人的訴訟地位;8.普通共同訴訟;9.財產擔保;10.次債務人的抗辯和債務人異議的效果;11.訴訟費的負擔及優先支付;12.代位權的勝訴使相應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13.代位權訴訟的限額。二、撤銷權撤銷權的要點是:1.撤銷權是形成權;2.原告就被告(債務人)的管轄;3.
21、第三人的訴訟地位;4.撤銷權行使的三種情況;5.撤銷后的自始無效;6.一年和五年的限制;7.普通共同訴訟;8.必要費用的承擔。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三、保證(一)保證的特征保證是從合同,是無償、單務、諾成、要式合同。(二)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兩者的判定。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的預先行使。(三)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包括約定除斥期間和法定除斥期間(6個月及二年)。(四)保證人的抗辯權(五)追償權向債務人的追償在先;共同保證人的分擔在后。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期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負擔。(六
22、)以貸還貸四、定金(一)定金的特征定金是實踐合同、從合同。(二)定金的適用定金亦可適用于部分履行。“三金”的關系。(三)三種特殊定金立約定金是預約約定的定金,主合同尚未訂立;成約定金的主合同已經訂立,定金的交付決定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解約定金約定了一個形成權。(四)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不適用定金罰則第十六章債的移轉和消滅一、債的移轉(一)債權讓與債權作為財產權流轉。債權讓與有三個限制。債權讓與通知不得撤銷。撤銷的危害在于:等于撤銷債權人對受讓人的履行?!皬碾S主”:從權利隨同主債權移轉。對債務人的保護?!翱罐q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向受讓人行使;“抵銷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行使
23、(二)債務承擔債務由第三人承擔,要取得債權人同意。第三人(承擔人)對債權人只有抗辯權沒有抵銷權,因為抗辯權是債務人的從權利;抵銷權是債權人的從權利。(三)概括移轉概括移轉,包括債務承擔,因而要取得相對人的同意。分立后的當事人承擔連帶債務,享有連帶債權。分立與轉投資不同。(四)小節*債權讓與,債權人退出;債務承擔,債務人退出。*讓與多少,退出多少;承擔多少,退出多少。二、債的消滅債的消滅原因有履行(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一)抵銷抵銷權是形成權。行使抵銷權時(發出的抵銷通知中),不得附條件、附期限。兩個法律關系的債權債務才能抵銷。行使抵銷權的一方是主動債權人,相對人是被動債權人。
24、主動債權的訴訟時效問題。故意侵權產生的債務,侵權人不能抵銷。相對人有履行抗辯權的,不得抵銷。扶養之債等不得抵銷。抵銷的效力至可以抵銷時。(二)提存提存人是債務人;提存機關是公證機關;保管義務是提存機關;通知義務是債務人;債權人有風險;債權人有費用;債權人有孳息。五年起算為客觀標準。(三)免除免除可為單獨行為,亦可協議免除。(四)混同混同有債權與債務混同、債務與債務混同、物權與物權混同。第十七章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義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合同是債權債務關系。二、合同的法律適用與分類(一)法律適用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著作權轉讓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違約均可適用合同。三種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25、參照適用。(二)分類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為諾成、無償、有名、單務合同。兩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保管、委托、借款既可為有償合同,又可為無償合同。要式合同可以通過履行和受領突破。利他合同的“他”,具有債權人的地位和原告的資格。第十八章合同的訂立一、要約(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給了受要約人一個承諾權(意定形成權);要約邀請沒有給受邀請人以承諾權。(二)要約與承諾的生效書面形式的要約、承諾生效,是到達主義,不是了解主義。(三)要約的撤銷撤回是阻止要約生效;撤銷是消滅要約效力。要約撤銷權是形成權,有三個重要限制。二、承諾(一)承諾的方式承諾方式有兩種:
26、一為意思通知;一為行為(意思實現)。(二)承諾遲延(三)實質性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諾,到達之時為合同成立之時;到達之地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為承諾(意思實現方式承諾),作出行為之時為合同成立之時,作出行為之地為成立之地。以數據電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四、格式條款與合同解釋(一)格式條款的三大規則(二)合同解釋的原則和規則第十九章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觀念的反映。同時履行并非瞬間同時履行。二、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屬于后履行義務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三種情況。行使履行抗辯權,不
27、影響追究相對人的違約責任。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要求非常嚴格,“惡化”與“嚴重惡化”頗似文字游戲。對合同法68條“可能”的理解。第二十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一、合同的變更合同有單方變更權,這種單方變更權是形成權。合意變更,約定不明視為未變更。變更,原則上對將來發生效力。一、合同的法定解除(一)分類法定解除分為法定隨時(任意)解除與法定事由解除。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隨時解除權;不定期租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有隨時解除權;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隨時解除權。解除法定事由總則有一般規定,分則有特殊規定。(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與附解除權的合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與條件出現,一方可解除的合同不同:前者自
28、動解除;后者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意定形成權)才解除。第二十一章合同責任一、違約責任(一)概述責任是違反義務的后果,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約定義務的后果。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未辦理過戶登記,仍可產生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免責。(二)違約責任形式實際履行強制實際履行是補充性救濟手段,有法律不能和事實不能的限制。上山殺虎,是法律不能,下海擒龍,是事實不能。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主要規則有四:其一,全部賠償規則;其二,可預見規則;其三,損益相抵規則;其四,減損規則。違約金違約金分為: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約定優于法定;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補償性為常態;不履行的違約金、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和瑕
29、疵履行的違約金,三者不可混淆。違約金可調整,要求調整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三)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兩個違約行為、兩個違約后果。一方違約,另一方行使履行抗辯權是一個違約行為。(四)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二、締約責任締約責任產生于締約之際,有四種情況:其一,因過錯合同未成立;其二,因過錯合同無效;其三,因過錯訂立了可撤銷的合同而合同終被撤銷;其四,成立但因當事人的過錯而不能生效。締約責任是賠償責任。惡意磋商、欺詐、違反保密義務等,都會構成締約責任。第二十二章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一、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合同,有償合同的規則多發源于此。(一)“一交三轉”交付,所有權轉移、風險轉移、孳息轉移;當然
30、有例外。風險承擔條文列有八種情況。*買賣合同風險承擔是交付主義;其他合同風險承擔是所有權人主義。(一)檢驗責任(二)特種買賣分期付款買賣包含選擇權;“五分之一”產生形成權。試用買賣包含默示意思表示。質量符合約定我就買,不是試用買賣,試用期由你決定,買不買由我決定?;ヒ桩斎皇怯袃敽贤#ㄋ模滴锝獬头峙獬?。二、贈與合同贈與人有三個形成權: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和提前終止權。公益贈與、道德義務贈與及經過公證的贈與不能任意撤銷,可以提前終止;道德義務贈與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可以法定撤銷。三、借款合同兩個自然人之間的合同不但是實踐合同,而且無專門約定,就是無償合同。無息合同仍可主張逾期利息。四、租賃合
31、同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定期租賃不能超過20年。租賃期限屆滿,雙方的行為可構成不定期租賃。*必要費用原則上出租人承擔;有益費用原則上出租人支付。*租金支付,后付主義(合同法第226條)。*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的規則。*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非房屋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五、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要判斷索賠權、取回權和維修義務的承擔。第二十三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一、承攬合同承攬人自己受損害與侵權,定作人并不承擔,當然有例外。非主要任務可以次承攬,主要任務的次承攬則須定作人同意,否則定作人有解除權。二、建設工程合同(一)分包與轉包可以分包,不能轉包。分包到第三人截止,勞務分包有例外。(二)承
32、包人的終身責任制(三)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已交大部房款的債權先于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先于抵押權。(四)訴訟的有關問題施工合同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發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钡诙恼绿峁﹦趧盏暮贤弧⑦\輸合同(一)客運合同盡力救助義務??瓦\合同,承運人承擔高危作業的無過錯責任。隨身財物丟失的過錯責任。(二)貨運合同貨運合
33、同,承運人有三項免責事由。貨運合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貨物損失與運輸費用屬于分擔。單式聯運強調的是連帶責任;多式聯運強調的是確定責任主體和法律適用。二、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一)保管合同無償保管人是輕過失免責;有償保管人要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貴重物品事先未聲明,可按一般物品賠償,不是必須按一般物品賠償。(二)倉儲合同倉儲合同的考點主要在倉單。三、委托、行紀、居間合同(一)委托合同委托有轉委托。(二)行紀合同行紀人有介入權(形成權),特定物不得介入規則。行紀人獨立承擔責任。多賣錢歸委托人;少花錢歸委托人。(三)居間合同居間有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報酬與費用有所區別。第二十五章技術合同一、技術開
34、發與技術轉讓是要式合同二、成果的歸屬三個比較: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與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的比較。委托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委托作品的歸屬的比較。合作技術成果的共有歸屬中,有免費使用和一票否決制。與合作作品的比較。其他技術成果的歸屬,誰完成歸誰。三、技術轉讓的有關問題技術轉讓有獨占、排他和普通實施許可,受讓人的權利是由大至小。技術轉讓侵權責任的承擔。四、技術合同解釋的有關規定下列觀點哪些是正確的?()當事人一方采取欺詐手段,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為研究開發標的與他人訂立委托開發合同的,受損害方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一方就同一研究開發課題先后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分別訂立委托開發合同
35、重復收取研究開發費用的,受損害方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技術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30日內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技術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另一方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該期限為合理期限答案A、B、C、D理由(1)技術合同解釋第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采取欺詐手段,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為研究開發標的與他人訂立委托開發合同收取研究開發費用,或者就同一研究開發課題先后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分別訂立委托開發合同重復收取研究開發費用,受損害方依照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惫蔬x擇A、B。(
36、2)技術合同解釋第15條規定:“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履行期限為合同法第94條第(3)項規定的合理期限?!睋?,選擇C、D。第二十六章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一、不當得利(一)含義不當得利是損人利己,反射利益不損害他人。不應當得到的得到了(如3萬元零花錢);應當支出的沒有支出(如贍養費)。(二)分類不當得利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有侵權型不當得利,這就發生競合問題。(三)不當得利的返
37、還不當得利首先是返還原物,原物不能返還,則返還利益。善意與惡意。一、無因管理(一)含義與要件無因管理是(無法律義務的人)主觀為他人、客觀為他人。缺少主觀要件是誤信管理:缺少客觀要件是幻想管理。(二)幾個考點無因管理一可兼為自己利益;二是目的不達成立不受影響;三是輕過失免責;四是必要費用要返還;五是無償行為;六是事實行為。七是區分適法的無因管理分為主觀適法的無因管理和客觀適法的無因管理。第二十七章婚姻、家庭一、結婚的條件結婚有男女、年齡和血緣條件。二、無效與可撤銷的婚姻三不主義(無效婚姻不得調解;不得撤訴;不得上訴)。在訴訟時,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婚姻為有效。撤銷只有脅迫,撤銷的一年的起算為客觀
38、標準。三、離婚(一)感情確已破裂的推定理由其中有一項:因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的。還有:調解的必經程序。(二)對現役軍人和“三期”婦女有特殊保護同意與不得提出。孕期、分娩后一年內、中止妊辰。(一)離婚可有精神損害賠償(二)探望權可以單獨訴訟四、夫妻財產(一)財產“三位一體”:個人所有、共有、分別所有。(二)無效及被撤銷的婚姻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三)對外債務原則上是共同債務,有證據的除外。(四)婚前財產五、同居關系*法律不理床上之事、第二十八章繼承一、繼承權的喪失繼承權喪失有四種原因,其中,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未遂,仍喪失繼承權。二、法定繼承(一)排斥順序法定繼承有第一、第二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是
39、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但不能反向,原因是孫子輩可以代位繼承。還有一個排斥順序(申請宣告死亡的順序)。(二)代位繼承與法定繼承的區別李老頭之死。代位繼承與轉繼承都是法定繼承,但有明顯區別:代位繼承,是“子在爺前亡,孫子可代位”;轉繼承,是在分割遺產前,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代位繼承人只能孫子以下,不受輩數的限制,轉繼承人上下左右皆可;代位繼承人處于第一順序;轉繼承人則有所不同。三、析產與繼承先析產后繼承,一般遺孀有一半;遺產分配有特殊規定。四、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法定繼承的關系。遺贈扶養協議先于遺囑;遺囑先于法定繼承。五、五種遺囑五種遺囑為要式行為;事實處分、法律處分可以
40、打破堅冰。六、對胎兒的特殊保護及限定繼承保留份,惠及胎兒;限定繼承,考慮債權。七、先死的判斷同一事件死亡,無法判斷誰先死亡,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長輩(次死)同輩人(再死)。八、哪些財產可作為遺產(一)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但有兩個例外。(二)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可以繼承,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三)關于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此條并沒有將發表權例如可繼承的范圍。因為發表權規定在第十條第一項之中。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作者生前
41、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第二十九章人身權一、分類人身權分為身份權和人格權。配偶權和親權是身份權;榮譽權不是身份權。二、具體人格權偷割辮子是侵害身體權;打破鼻子是侵害健康權;暴露身體秘密和信息秘密是侵害隱私權;毀人社會形象是侵害名譽權;用人形象是侵害肖像權;非法利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姓名權。第三十章侵權行為一、歸責原則一般侵權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侵權責任須法律專門予以規定,如高危作業、監護責任、動物飼養的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北京柳先生的狗將霍先生咬傷后,兩人理論互毆中,柳先生
42、又將霍先生咬傷。一年后修復臉上疤痕,可再次訴訟。關于過錯相抵。關于侵權的客體。二、一般侵權四個要件。三、共同侵權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和教唆、幫助行為,是共同侵權中包括的三大連帶責任。(一)共同加害責任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二)共同危險行為(三)教唆、幫助行為關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教唆、幫助完全行為能力人。四、特殊侵權(一)職務侵權行為國家行政侵權、國家司法活動侵權區別于民事責任。(二)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的侵權行為老板永遠被捆綁在“責任柱”上。(三)幫工活動中的侵權行為拒絕和不拒絕的后果不同。(一)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產品缺陷有三種情況。可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二)高危作業致
43、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典型的無過錯責任。不可抗力不免責。關于自殺。(三)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高危作業之一種。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法律的修改: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
44、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四)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不可抗力未必免責,須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如地震后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五)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有警示和安全措施的要求。(六)建筑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過錯推定責任。責任主體有特殊規定:構筑物(道路、橋梁、隧道等)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是過錯推定責任;構筑物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者、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民通127條的三層意思。(十一)無民事
45、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監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受托監護人是過錯責任,與監護人可構成連帶責任,受托承擔類似監護義務的人,如托兒所也是過錯責任。(十二)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中的侵權責任如公園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游客相踏,公園要承擔過錯侵權責任。五、侵權賠償(一)賠償種類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賠償,有:殘疾賠償金(包括生活補助費)喪葬費(定額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有遞減規定)死亡賠償金(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不是精神損害賠償),目前是同命不同價追加賠償(可以多次訴訟)定期金(與一次性給付相對應)。有三個例外: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
46、當一次性給付。(二)精神損害賠償下列權利被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其一,人格權;其二,身份權(監護權、配偶權);其三,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權;其四,死者近親屬的特定權利。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具有嚴重后果。精神撫慰金的轉讓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痹摽畲_定兩類請求賠償權利人:一是受害人本人;二是死者近親屬(親屬權被侵犯)。該條第2款規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形式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
47、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边@里要注意區分受害人死前本人的精神損害與近親屬本人的精神損害。六、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正當防衛的“正當”,要求不是事前防衛、不是事后防衛。緊急避險,是以較小的損失,避免較大的損失。攻擊性的緊急避險;防御性的緊急避險。七、責任的競合三種責任的競合。民法司法考試知識點“準格言”(一)民法司法考試知識點“準格言”在長期的講課中,我一直追求最有表現力和最簡潔、最形象的語言。逐漸形成一些固定化的表達方式。有些同學稱之為“準格言”。其中有一些是既有的“準格言”,例如:“未分離的孳息不是孳息”,是我從王澤鑒教授書中學來的。再如:權利能力的“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早已進入公有
48、領域。還有個別的取自法條,如“繼承從被繼承死亡時開始”。“準格言”中的大部分,是我對民法知識點的概括、總結、凝煉和整理。(一)1.簡單形成權的魅力,是一方說了算。2.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的拒絕權??梢阅镜姆绞叫惺剐纬蓹?。4.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是支配權。5.魚或熊掌選擇權。6.魚或熊掌選擇之債。7.法律規定+事實=法律關系。(二)1.法律行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為。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3.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發生效力。4.法律行為都是合法行為;事實行為區分合法與非法行為。5.法律行為產生意定之債;事實行為產生法定之債。6.法律行
49、為引起物權變動;事實行為也引起物權變動。7.法律行為要求行為能力;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能力。8.依法律行為取得,是傳來取得;依事實行為取得,是原始取得9.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事實行為不能附條件。10.法律行為可以撤銷;事實行為不能撤銷。11.法律行為三分法;事實行為亦可三分法。12.拋棄是法律行為;先占是事實行為。13.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無償委托是法律行為。14.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15.行為引起物權變動;事件亦引起物權變動。16.條件可能發生;期限必然屆至。17.只能代理法律行為;不能代理事實行為。18.委托是雙方法律行為;委托授權是單方法律行為。19.行使形成權的行為是
50、單方法律行為。(三)1.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2.權利能力縱橫平等;行為能力縱橫不同。3.民事權利可以拋棄;權利能力不能拋棄。4.宣告死亡有順序限制;宣告失蹤無順序限制。5.宣告失蹤,離婚必然勝訴。6.宣告死亡,婚姻關系自然消滅。7.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8.以所有權出資形成共有;以使用權出資不形成共有。民法司法考試知識點“準格言”(二)(四)1.法人獨立責任;非法人組織非獨立責任。2.濫用與混同,揭開公司的面紗。3.分立與轉投資;責任大相徑庭。4.始于設立登記,終于注銷登記。5.法人機關無獨立人格。6.代表機關由一個自然人充任。7.分支機構不是法人機關。(五)1.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都
51、是期間。2.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3.訴訟時效主要限制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限制形成權。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除斥期間消滅權利本身。5.期日是時間點;期間是時間段。6.出生是時間點;活了18歲是時間段。7.時間點是分水嶺。8.缺多少補多少。9.黑簽與白簽。10.民法倒計時。11.掐頭去尾。12.時間起算分為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六)1.物權效力優于債權;債權亦可優于物權。2.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3.物權是對世權;債權是對人權。4.物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5.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標的)是行為。6.雙產一權作客TOCo1-5hz體。7.物權法定原則。8.公示公信原
52、則。9.一物一權原則。10.效力分離原則。11.登記之所在,物權之所在。12.動產物權以占有方式公示;13.不動產物權以登記方式公示。14.脫離公示的物權,不具有對世效力。(七)1.產權之登記;高于紅皮書。2.征收,是征收所有權;征用,是征用使用權。3.變更登記制;異議登記制;預告登記制。4.特殊動產特殊規則。5.觀念交付不實際過手。6.簡易交付由買受人(等)繼續占有;指示交付有第三人繼續占有;占有改定由出賣人繼續占有。7.物權保護方法有“三之”。8.善意取得是終局取得。9.國家是個筐;六月往里裝。10.所有權是惟一的自物權。11.處分行為、重大修繕行為、保存行為。貨幣占有與所有同一。2.法定
53、孳息的物質形式是貨幣。3.未分離的“孳息”,不是孳息八)1與孳息是兩個所有權。5.用益物權優于所有權。孳息交相輝映8.取得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權是他物權。2.用益物權原則上是不動產物權。4.“內部人”有優先承包權。5.“地域”上中下。立對抗主義。8.地役權具有從屬性。4.原物6.所有權保留,天然孳息隨同保留。7.原物與9.起配合作用的是從物。(九)1.用益物3.用益物權以占有為前提,以使用、收益為內容。6.地役權要約定;相鄰權非約定。7.地役權是成十)1.先實行債務人物保;9.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后實行第三人人保2.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由債權人宰割。3.地隨房走;房隨地走。4.登記生效主義;
54、登記對抗主義5.抵押權人必為債權人;質權人必為債權人;留置權人必為債權人6.抵押不破租賃;租賃不破抵押。7.從隨主,有例外。8.浮動抵押是抵押物浮動;最高額抵押是主債權浮動。9.殘羹剩飯規則(順位規則)權浮動。9.殘羹剩飯規則(順位規則)10.按順位清償;按公示清;按比例清償。11.動產之留置、牽連之關系。12.法定留置權,法定之合同。13.留置優于經過登記的抵押;經過登記的抵押優于質押。14.動產質以占有為條件。15.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擔保權人沒有優先購買權。16.占有須以物客體。17.善意占有是無權占有。18.直接占有,對標的物直接控制;間接占有,對標的物有返還請求權。19.簡單多數決;絕對多數決;一致決。20.擔保物權可以善意取得。民法司法考試知識點“準格言”(三)(十一)1.單一之債說主體;簡單之債說內容。2.財物之債可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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