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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AT 12附件1海南省裝配式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2年版)(征求意見稿)說 明為指導裝配式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結合海南省裝配式項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實際應用情況,制定了海南省裝配式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本示范文本提出的裝配式項目工程總承包模式是在傳統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基礎上增加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主體結構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環節,
2、以實現從研發設計到生產、到物流、到裝配施工的全流程貫通。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三部分組成。(一)合同協議書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訂立時間、訂立地點、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二)通用合同條件通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通用合同條件共計20條,具體條款
3、分別為:第1條 一般約定,第2條 發包人,第3條 發包人的管理,第4條 承包人,第5條 勘察與設計,第6條 材料、裝配式部品部件、工程設備,第7條 施工,第8條 工期和進度,第9條 竣工試驗,第10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第12條 竣工后試驗,第13條 變更與調整,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第15條 違約,第16條 合同解除,第17條 不可抗力,第18條 保險,第19條 索賠,第20條 爭議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總承包活動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三)專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
4、雙方的談判、協商對通用合同條件原則性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合同條件。在編寫專用合同條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1.專用合同條件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的編號一致;2.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3.對于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條件中的條款,合同當事人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以同一條款號增加相關條款的內容。二、示范文本的適用范圍示范文本適用于海南省裝配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
5、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承發包活動。三、示范文本的性質示范文本為推薦使用的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參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目 錄 TOC o 1-3 u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一、工程概況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審批、核準或備案文號: 。4. 裝配率: 。4. 綠色建筑星級:
6、 。6. 資金來源: 。7. 工程內容及規模: 。二、工程承包范圍工程承包范圍,包括以下(在內打,可多選):完成本項目的勘察,設計,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采購,施工,其他: 等工作。具體內容: 。其中設計范圍包括但不限于:(1)包括建筑、結構等為達到本項目竣工投入使用所需的各項專業設計,并通過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相關設計審查,專業設計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結構、給排水、暖通、強電、弱電、綠色建筑(*星級)、BIM設計、海綿城市、亮化、裝飾裝修、基坑支護等。(項目可根據實際設計范圍選取);(2)專項深化設計:裝配式部品部件深化設計、幕墻深化設計等。 其中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范圍包括但不限于:(1)裝配式部品
7、部件生產:按圖紙完成裝配式部品部件的生產;(2)裝配式部品部件運輸:負責將符合要求的構件按計劃運送到施工方指定位置;(3)構件安裝指導服務:負責對施工方的構件安裝提供書面及專人指導、培訓。 三、工程承包模式裝配式建筑總承包模式主要分為2種,本項目為(在以下方法中選擇一種,并在內打):1、一體化綜合總承包模式(項目設計、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施工等均由一家企業承接)2、聯合體模式。根據工程總承包范圍,聯合體包含勘察(如有)、設計、施工和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各方,其中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方除設計或施工方具備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能力外,應獨立作為聯合體一方。聯合體成員各自分工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聯合體勘
8、察方(如有、全稱): 。聯合體設計方(全稱): 。聯合體施工方(全稱): 。聯合體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方(全稱)(如設計或施工方具備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能力,此處填設計或施工方全稱,如多家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則在此并列): 。其中,聯合體牽頭人(全稱): 。四、合同工期計劃開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計劃現場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其中:勘察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設計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計劃
9、開工日期指開始進行模具設計的日期)五、質量標準和要求設計標準和要求(設計文件編制及限額設計目標): 工程質量標準和要求(施工質量及項目成效目標): 六、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1. 簽約合同價(含稅)為:人民幣(大寫) ( 元)。具體構成詳見價格清單。其中: (1)勘察費(含稅):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2) 設計費(含稅):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3) 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含稅):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4)建筑安裝工程費(含稅):
10、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5) 暫估價(含稅):人民幣(大寫) ( 元)。(6) 暫列金額(含稅):人民幣(大寫) ( 元)。(7) 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含稅):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2. 合同價格形式: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予調整,但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價格形式的其他約定: 。七、工程總承包經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八、合同文件構成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 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11、2)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3) 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4) 通用合同條件;(5) 承包人建議書; (6) 價格清單;(7) 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雙方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合同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九、承諾1. 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2. 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十、
12、訂立時間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訂立。十一、訂立地點本合同在 訂立。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件第1條 一般約定1.1 詞語定義和解釋合同協議
13、書、通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件、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議書、價格清單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中標通知書隨附的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1.1.1.4 投標函:是指
14、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1.1.1.6 發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1.1.1.7 項目清單: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1.1.1.8 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
15、標明價格的清單。1.1.1.9 承包人建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承包人建議書的文件。承包人建議書由承包人隨投標函一起提交。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實施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進行約定。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本合同中“因發包人原因”里的“發包人”包括發包人及所有發包人人員。1.1.2.3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16、繼受人。1.1.2.4 聯合體:是指經發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作為承包人的臨時機構,聯合體各方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1.1.2.5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工作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和履行發包人義務的人。1.1.2.6 工程師: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授權進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監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應雇用一名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職業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工程師代表,并授予其根據本合同代表工程師行事的權利。1.1.2.7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
17、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1.1.2.8 設計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1.1.2.9 采購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采購工作的人員。1.1.2.10 施工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1.1.2.11 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負責人:是指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工作的人員。1.1.2.12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1.3 工程和設備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
18、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1.3.2 工程實施:是指進行工程的勘察、設計、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采購、施工和竣工以及對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復。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1.1.3.4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1.1.3.5 單位/區段工程: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特定范圍的,能單獨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 工程設備: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包括其配件及備品、備件、易損易耗件等。1.1.3.7 施工設備:指為完
19、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1.1.3.8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1.1.3.9 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開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師按第8.1.2項開始工作通知的約定通知承包人開始工作的函件。1.1.4.2 開始工作日期:包
20、括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和實際開始工作日期。計劃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工作日期;實際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師按照第8.1款開始工作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1.1.4.3 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和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師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1.1.4.4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
21、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及按合同約定承包人有權取得的工期延長。1.1.4.6 缺陷責任期:是指發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保證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調查下質量缺陷責任的期限。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該期限自缺陷責任期起算之日起計算。1.1.4.8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1.1.4.9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
22、4:00。1.1.4.10 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第9條竣工試驗要求進行的試驗。1.1.4.11 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1.1.4.12 竣工后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第12條竣工后試驗約定進行的試驗。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
23、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1.1.5.4 人工費:是指支付給直接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作業的建筑工人的各項費用。1.1.5.5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服務、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的金額。1.1.5.6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在訂立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設計、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1.1.5.7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1.1.5.8 質量
24、保證金:是指按第14.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擔保。1.1.6 其他1.1.6.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數據電文、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提交的所有圖紙、手冊、模型、計算書、軟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術性文件。1.1.6.3 變更:指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1.2 語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
25、,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與合同有關的聯絡應使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語言。如沒有約定,則應使用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1.3 法律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1.4 標準和規范1.4.1 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海南省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提供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1.4.
26、3 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項目人員進行特殊培訓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簽約合同價已包含此項費用外,雙方應另行訂立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1.4.4 發包人對于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發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訂立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
27、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1) 合同協議書;(2) 中標通知書(如果有);(3)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4) 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5) 通用合同條件;(6) 承包人建議書; (7) 價格清單;(8) 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發包人文件的提供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
28、式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前期工作相關資料、環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工程設計、現場施工等工程實施所需的文件。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照第8.7.1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文件應包含下列內容,并用第1.2款語言文字約定的語言制作:(1)發包人要求中規定的相關文件;(2) 滿足工程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所必須的應由承包人負責的相關文件;(3) 第5.4款竣工文件與第5.5款操作和維修手冊中要求的相關文件。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名稱、數量和形式向工程師提供應當由承包人編制的與工程設計、現場施工等工程
29、實施有關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師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并重新報送工程師。合同約定承包人文件應經審查的,工程師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但工程師的審查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審查還應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約定。1.6.3 文件錯誤的通知任何一方發現文件中存在明顯的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發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變更以及其他根據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發包人和工程師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聯
30、絡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無約定,應在合理期限內)通過特快專遞或專人、掛號信、傳真或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送達收件地址。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送達方式或收件地址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通過約定的送達方式送達至收件地址的來往文件。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1.7.4 對于工程師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通知,均應以
31、書面形式由工程師或其代表簽認后送交承包人實施,并抄送發包人;對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均應抄送工程師。對于由工程師審查后報發包人批準的事項,應由工程師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批準文件。1.8 嚴禁賄賂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包人不得與工程師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工程師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師支付報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
32、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工程師。發包人、工程師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0 知識產權 1.10.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由發包人(或以發包人名義)編制的發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當事人之間而言,其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發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
33、,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1.10.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義)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當事人之間而言,其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承包人享有。發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承包人書面同意,發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1.10.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工程
34、設計、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1.10.4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業軟件、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1.10.5 合同當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或第三方設計單位)的技術專利、建筑設計方案、專有技術、設計文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訂立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1.11 保密合同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
35、秘密、技術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確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負有保密責任。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對方提供的文件、技術秘密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保密信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應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訂立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1.12 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承包人應盡早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礎資料,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補正。發包人作相應修改的,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
36、定處理。發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礎資料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1.13 責任限制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于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應用如果項目中擬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合同雙方應遵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并符合項目所在地的相關地方標準或指南。承包人負責建立使用統一的建筑信息模型。合同雙方應在專用
37、合同條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開發、使用、存儲、傳輸、交付及用費等相關內容進行約定。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與本項目中其他使用方協商。第2條 發包人2.1 遵守法律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給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環保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質量。2.2 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2.2.1 提供施工現場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給承包人進入和占用施工現場各部分的權利,并明確與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進入和占用權可不為承包人獨享。如專
38、用合同條件沒有約定移交時間的,則發包人應最遲于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約擔保提供履約擔保的除外。2.2.2 提供工作條件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條件。專用合同條件對此沒有約定的,發包人應負責提供開展本合同相關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包括:(1) 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2) 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3)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文物、化石及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4) 對工程現場臨近發包人正在使用、運行、或由發包
39、人用于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 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5) 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2.2.3 逾期提供的責任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2.3 提供基礎資料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和發包人要求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實施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上、地下管線和設施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并根
40、據第1.12款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承擔基礎資料錯誤造成的責任。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實施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履約為限。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應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2.4 辦理許可和批準2.4.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許可和批準。對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有關設計、施工、生產、運輸證件、批件或備案,發包人應給予必要的
41、協助。2.4.2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2.5 支付合同價款2.5.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2.5.2 發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于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根據第14條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生重要變更但并未收到發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包人在28天內補充
42、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2.5.3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工程保險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2.6 現場管理配合發包人應負責保證在現場或現場附近的發包人人員和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 根據第7.3款現場合作的約定,與承包人進行合作;(2) 遵守第7.5款現場勞動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職業健康和第7.8款環境保護的相關約定。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訂立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2.7 其他義務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雙
43、方可在專用合同條件內對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進行補充約定。第3條 發包人的管理3.1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應在發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發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代表應被授予并且被認為具有發包人在授權范圍內享有的相應權利,涉及第16.1款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除外。發包人代表(或者在其為法人的情況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應:(1) 履行指派給其的職責,行使發包人托付給的權利;(2) 具備履行這些職責
44、、行使這些權利的能力;(3) 作為熟練的專業人員行事。如果發包人代表為法人且在簽訂本合同時未能確定授權代表的,發包人代表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雙方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權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員。此授權在雙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發包人代表撤銷該授權或者變更授權代表時也應同樣發出該通知。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14天將更換人的姓名、地址、任務和權利、以及任命的日期書面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不得將發包人代表更換為承包人根據本款發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對意見的人員,不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
45、。3.2 發包人人員發包人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工程師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發包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發包人人員的姓名、職務及職責等事項。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可隨時對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務和權利,也可撤銷這些指派和托付。這些助手可包括駐地工程師或擔任檢驗、試驗各項工程設備和材料的獨立檢查員。這些助手應具有適當的資質、履行其任務和權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銷,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對于可能影響正常履約或工程安全質量的發包人人員保有隨時提出溝通的權利。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包
46、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發包人承擔。3.3 工程師 3.3.1 發包人需對承包人的設計、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采購、施工、服務等工作過程或過程節點實施監督管理的,有權委任工程師。工程師的名稱、監督管理范圍、內容和權限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寫明。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本合同工程屬于強制監理項目的,由工程師履行法定的監理相關職責,但發包人另行授權第三方進行監理的除外。3.3.2 工程師按發包人委托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管理。若承包人認為工程師行使的職權不在發包人委托的授權范圍之內的,則其有權拒絕執行工程師的相關指示,同時應及時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相關指示的,承包
47、人應遵照執行。3.3.3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提供證明、行使決定權或處理權時,工程師應作為獨立專業的第三方,根據自己的專業技能和判斷進行工作。但工程師或其人員均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當事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3.3.4 通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由工程師行使的職權如不在發包人對工程師的授權范圍內的,則視為沒有取得授權,該職權應由發包人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若承包人認為工程師的職權與發包人(包括其人員)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應及時通知發包人,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和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4 任命和授權3.4.1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將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換工程師的,發
48、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寫明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工程師超過2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3.4.2 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確定下的權利除外。工程師應將被授權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工程師的同意,與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3.5 指示3.5.1 工程師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指示。工程師的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蓋有工程師授權的項目管理機構章,并由工程師的授權人員簽字。
49、在緊急情況下,工程師的授權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或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工程師應在授權人員發出口頭指示或臨時書面指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在24小時內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口頭指示或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工程師的正式指示。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師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如果任何此類指示構成一項變更時,應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辦理。3.5.3 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3.6 商定或確定3.6.1 合同約定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
50、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工程師應及時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工程師應將商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由雙方簽署確認。3.6.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商定的期限應為工程師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發出的通知后42天內或工程師提出并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該期限內達成一致的,由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確定的期限應為商定的期限屆滿后42天內或工程師提出并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師應將確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3.6.3 任何一方對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應在收到確定的結果后28天內向另一方發出書面異議通知并抄送工程師。除第19.2款承包
51、人索賠的處理程序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未能在確定的期限內發出確定的結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發出對確定的結果有異議的通知的,則構成爭議并應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如未在28天內發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師的確定應被視為已被雙方接受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的除外。3.6.4 在該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對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責任方承擔。3.7 會議3.7.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會議,討論工程的實施安排或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其他事項。
52、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應任何一方的請求出席任何此類會議。3.7.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保存每次會議參加人簽名的記錄,并將會議紀要提供給出席會議的人員。任何根據此類會議以及會議紀要采取的行動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第4條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并履行以下義務:(1) 辦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并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給發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2) 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內承擔缺陷保證責
53、任和保修義務,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3) 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生產、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4) 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勘察(如有)、設計、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并對所有勘察(如有)、設計、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5) 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員工工傷保險、建筑安全生
54、產責任險等相關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實施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6) 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包括建筑工人)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7) 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8) 制定專項管理方案,對進場材料、裝配式部品部件、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裝配式部品部件、設備滿足國家規范、地方法規,以及合同及設計圖紙中的質量要求及相關技術參數。(9) 涉及到建設規模、標準、功能、戶型、建筑外立面、核
55、心工藝、關鍵設備、綠色認證標準、裝配率等方面的重大變化以及重要變更,報發包人和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10) 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進行建筑信息模型(BIM )應用,相關費用包含在簽約合同價“其他”項目中。4.2 履約擔保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提交的時間等,并應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價款的規定。履約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工程保險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其履約擔保由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代表聯合體提交,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竣工驗收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竣工驗收
56、合格后7天內將履約擔保款項退還給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約擔保。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3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4.3.1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姓名、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具備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格、經驗和能力,并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
57、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同時,發包人有權根據專用合同條件約定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4.3.2 承包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施工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含施工總承包工程、專業承包工程)。工程在現場實施的全部時間內,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天數。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工程師,并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
58、的,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經驗和能力。4.3.3 承包人應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授予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權利,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權限以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權限為準。經承包人授權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工程師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負責組織合同的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和工程師取得聯系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4.3.4
59、承包人需要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發包人未予以書面回復期間內,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將繼續履行其職責。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突發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委派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能力的人員擔任臨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職責,臨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將履行職責直至發包人同意新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
60、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4.3.5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如承包人沒有提出改進報告,應在收到更換通知后28天內更換項目經理。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4.3.6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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