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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標志著國際貿易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加入WTO 后,中國更大程度地融入全球經濟貿易中去,中國與世界各國,特別是與 WTO 成員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往 來更加頻繁,中國的企業將直接面對國際市場。這一方面意味著加入 WTO 會給中國以及中 國企業帶來新的對外經濟貿易發展機會, 但另一方面也意味著中國以及中國企業將會更加頻 繁地與一些 WTO 成員方之間產生不同程度的經濟貿易摩擦和糾紛,會面臨來自各方面的挑 戰。而國際反傾銷問題正是當前國際貿易領域中中國與其他國家發生摩擦紛爭的熱點之一, 并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 WTO 成立以來,各成員方之間因反傾銷問題而引發的爭議和摩 擦頻繁發
2、生, 反傾銷爭議不僅發生在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 在發達國家之間也相當普 遍。據統計,到目前為止, WTO 爭議解決機構所受理并已作出裁決的有共反傾銷爭議案件 已多達 49 起。從專家組審理有關反傾銷爭議的報告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不少反傾銷爭 議事實上是由于各成員方對于GATT1994第6條和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的具體規則在理解上存在重大分歧所引發的。因此,正確認識和理解GATT1994第6條和WTO反傾銷協議規定的原則和規則,對于我國及我國出口企業能否有效利用WTO反傾銷規則是至關重要的。在審理有關反傾銷案件所作出的大量裁定中,WTO專家組對GATT1994第6條和WTO反傾銷協議規
3、則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解釋和規則運用上的指導,因此, 通過認真分析專家組在具體辦案中對 WTO反傾銷規則的具體解釋和運用, 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和把握 WTO反傾銷規則。 筆者試圖通過對歐盟對自巴西進口的可塑性鑄鐵管管道裝置征收反傾銷稅爭議案的分析,特別是通過專家組在其報告中對WTO反傾銷協議具體原則的解釋和運用、對有關當事方爭議的評判的分析, 以期使讀者尤其是我國出口企業, 正確掌握國際反傾銷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 對WTO反傾銷協議及其原則有一個更深刻的理解,以便能夠從中發現規律,尋求對策,從 而有助于我國出口企業制定應對外國反傾銷指控的策略。案情介紹 1999 年 4 月,歐盟有關可塑性鑄鐵管及
4、管道裝置產品保護委員會向歐盟委員會 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指控來自巴西、中國、 日本、 韓國等國的可塑性鑄鐵管及管道裝置產 品有傾銷行為。 1999 年 5月 22日,歐盟開始對來自上述國家的相關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但在反傾銷調查中, 歐盟卻將來自土耳其、 波蘭等國的相同產品排除在調查之外。 在被調查 的出口商中,INDUSTRIA DE FUNDICAO TUP有限公司是巴西唯一被調查的出口商。有關反傾銷調查的時間為 1998年 4 月 1 日至 1999 年 3 月 31 日。有關損害的調查時間為 1995年 1 月 1 日至 1999 年 3月 31 日。調查期間,曾進行了大量的問卷調查
5、和詢問,反傾銷調查人 員還曾赴巴西“TUPY有限公司實地進行了考察。2000年2月28日,歐盟委員會決定對來自巴西的可塑性鑄鐵管及管道裝置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2000 年 8月 11 日歐盟委員會終裁決定 對來自巴西的可塑性鑄鐵管及管道裝置征收 34.8的最終反傾銷稅。 然而, 巴西政府認為歐 盟委員會實施的反傾銷稅措施違反了GATT1994第6條和WTO反傾銷協議的相關規定。于是,2000年12月21日,巴西政府根據 WTO爭議規則與程序諒解第 4條、1994年關稅及 貿易總協定第23條,以及 WTO反傾銷協議第17條的規定,就歐盟對自巴西進口的可塑性 鑄鐵管及管道裝置實施反傾銷措施一事,要
6、求與歐盟進行磋商。雙方于2001 年 2 月 7 日進行了磋商,但磋商未果。2001年6月7日,巴西要求 WTO爭議解決機構根據 WTO爭議解決程序諒解第 6條的規定成立專家組,對案件進行審理。 2001 年 7月 24 日,專家組成立并 開始對案件進行審理。與此同時,智利、日本、墨西哥和美國保留其作為第三方參與申訴程序的權利。專家組先 后于2001年12月4日5日、2002年6月11日12日與爭議雙方進行了會談,并于2001年 12 月 15 日與第三方進行了會談。專家組于 2002年 10 月 7 日向爭議雙方提交了中期報 告,于 2002 年 12 月 10 日向爭議雙方提交了終結報告。
7、根據調查結果,在報告中,專家組的結論是:歐盟違反了其以下成員方義務:1.由于歐盟在確定傾銷幅度過程中采用了將負傾銷幅度視為零的計算方法(zeroing negative dumping margin),因而違反了 WTO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4款第2項的規定,因此 建議WTO爭議解決機構要求歐盟對其有關措施加以改正,從而使其計算方法與協議的要求 保持一致。2.由于從歐盟公布的確定傾銷存在的臨時或最終裁定中并不能直接看到歐盟曾對缺乏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4款中所列舉的損害因素而作的解釋,因此歐盟違反了 WTO反傾銷協議第 12 條第 2 款以及第 12 條第 2 款第 2 項規定的成員方義務。 專
8、家組建議爭議解決機 構要求歐盟對其違反協議規定的地方加以糾正。專家組在其報告中要求 WTO 爭議解決機構建議歐盟采取措施使其實施的反傾銷措施與 GATT1994以及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保持一致,并建議歐盟撤銷其反傾銷稅并退還已征收的反傾銷稅。本案的爭議主要涉及歐盟針對自巴西進口的可塑性鑄鐵管及管道裝置實施反傾銷措施是 否違反了 WTO 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從而是否應被糾正或予以撤銷的問題。從本案案情來看, 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事實上是由于雙方對GATT1994第6條和 WTO反傾銷協議相關條款的認識和理解的不同所引起的。 在處理該案時, 專家組對一些國際反傾銷領域中的重要問題 和基本問題作出了具
9、體的解釋。 因此, 對本案進一步進行分析研究, 有助于我們進一步加深 對GATT1994第6條和WTO反傾銷多邊規則的認識和理解,同時對我國今后處理反傾銷領 域相同問題具有積極參考意義。法律分析 由于該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我們對該案的法律分析僅集中在以下兩個重 要問題上。一、在確定傾銷幅度過程中反傾銷調查當局是否可以采用 “將負傾銷幅度視為零 ”的計算方 法問題本案中,巴西指責歐盟在計算傾銷幅度時使用了 “將負傾銷幅度視為零 ”的計算方法,因而 嚴重違反了 WTO 反傾銷協議的有關規定。所謂 “將負傾銷幅度視為零 ”的計算方法是指,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先將被調查的產品分成 不同的型號和類別,
10、 然后對這些不同型號和類別的產品分別計算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 均出口價格。 然后再將計算出的各型號產品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 較。此時,一些型號產品的正常價值高于其出口價格,歐盟將此種幅度看做“肯定的傾銷幅度” (positive dumping margin);而另一些型號產品的正常價值低于其出口價格,歐盟將此種 幅度看做 負傾銷幅度” (negative dumping margin)。然后歐盟再將各型號產品分別計算出的傾 銷幅度相加, 決定整個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 在相加時, 歐盟將所有負傾銷幅度都作為零 來計算, 然后用加起來的傾銷幅度被所有調查產品累計進口交
11、易額所除,以此計算出被調查產品的最終傾銷幅度。巴西認為這種 “將負傾銷幅度視為零 ”的計算方法屬于不公平的計算方法, 它不僅會大大增 加傾銷存在的可能性, 而且會大大增加傾銷的幅度。 與此同時, 巴西政府還援引了歐盟床單 (EC-Bed Linen一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中的有關裁定來進一步支持其對歐盟的指控,并指出在EC-Bed Linen案件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其報告中認為,將負傾銷幅度視為零的計算方法是違反 WTO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4款第4項的規定的。歐盟雖然承認其在本案涉及的產品的傾銷幅度的計算中使用了“將負傾銷幅度視為零 ”的計算方法,而且承認在 EC-Bed Linen 一案中
12、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其報告中均認為 “將負傾 銷幅度視為零”的計算方法是違反 WTO反傾銷協議第4條第2款的規定的。但是歐盟堅持認 為:歐盟委員會對巴西進口的可塑性鑄鐵管及管道裝置征收終裁反傾銷稅的決定事實上是在 EC-Bed linen案上訴機構的報告通過之前作出的,因此,EC-Bed linen案上訴機構報告中確立的規則并不適用本案。 歐盟同時認為, “將負傾銷幅度視為零 ”的計算方法對傾銷幅度計 算結果所產生的影響是十分有限的,本案中計算的差異僅為4.73(即 34.82與 30.09的 差值 ),因此并不能被認為違反了 WTO 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專家組在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認真調查和審理后
13、認為: “將負傾銷幅度視為零 ”的計算方法違 反了 WTO反傾銷協議的有關規定。 因為,按照WTO反傾銷協議第4條第2款的規定,調查 階段傾銷幅度的存在通常應在對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加權平均價格進行 比較的基礎上確定, 或在逐筆交易的基礎上對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確定。專家組認為,WTO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4款第2項要求成員方在計算傾銷幅度時應在對加權平均正 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的基礎上確定, 但是, 由于歐盟在計算確 定傾銷幅度時將所有負傾銷幅度均作為零來計算, 因此傾銷幅度的計算并不是將加權平均正 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的基礎上
14、確定的。因此專家組認為, 這種將負傾銷幅度排除在外的計算方法顯然是不公平的,違反WTO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4款第2 項規定的公平比較原則。二、關于對損害是否應當進行累計評估的問題 所謂對損害的累計評估是指當來自多個國家的某一進口產品同時受到反傾銷調查時,調查當局將這幾個國家的相同進口產品對進口國相同產業分別造成的損害累計相加起來進行的 損害評估計算, 從而最終決定對進口國相同產業造成損害的程度。 很顯然, 采用累積評估損 害的方法增加了確定損害存在的可能性, 甚至加大了損害的程度。 由于各出口國的經濟技術 發展水平不同, 各國出口企業的規模、 實力和進入市場的先后也有差異, 不加區別地把進口 產
15、品都累積起來計算損害, 自然會增加損害存在的可能性, 特別對于那些出口量不大國家的 出口商們是有失公平的。 因此, 一段時間里在關于調查當局是否可以對損害進行累計評估的 問題上各國所持的觀點存在分歧。 一些國家主張對損害采取累計評估的方法, 另一些國家則 主張累計評估不能充分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 對出口量很小的出口商是不公平的, 主張應當 將出口量不大的出口商排除在反傾銷措施實施的對象之外。早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 針對累計評估的問題成員方們就曾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但始終未能就此問題達成共識。 WTO 反傾銷協議首次對此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本案中, 巴西政府指責歐盟在確定損害時既沒有充分
16、和肯定的損害證據,也沒有對有關損害的事實進行適當客觀審查,歐盟直接對損害進行累計評估的做法嚴重違反了WTO反傾銷協議第 3 條的規定。巴西認為,根據 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的有關規定,成員方對損害的確定應依據肯定的 證據 (positive evidence) ,并應包括對下述內容的客觀審查: 傾銷產品進口的數量是否有增加; 傾銷產品對進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是否產生影響;或者以上二者兼而有之。同時, 在確定傾銷產品進口數量增加時, 必須考慮進口商品數量是否有大幅度增加。 然而, 巴西指 出,本案的實際數據資料表明: 在本案反傾銷調查期間, 自巴西向歐盟出口的相關產品的數 量事實上是在下降
17、, 并不存在大幅度增加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 巴西同時指責歐盟在本案中 對損害進行累計評估的做法違反了WTO反傾銷協議中的有關規定。因為根據WTO反傾銷協議第 3 條第 3 款的規定, 對損害進行累計評估的前提條件是: 如果來自一個以上國家的某一 產品的進口同時接受反傾銷調查, 調查主管機關只有在確定以下內容后, 方可累計評估此類 進口產品的影響: (1)來自每一個國家的進口產品確定的傾銷幅度大于2,并且來自每一國家的進口量并非可以忽略不計; (2)根據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和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 品之間的競爭條件, 調查當局認為對進口產品所產生的影響進行累計評估是適當的。而巴西認為歐盟明顯違
18、反了 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3款的規定,在沒有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下, 歐盟就徑直對損害進行累計評估。 也就是說, 歐盟在沒有對來自每一個國家的進口產品的傾 銷幅度以及來自每一國家的進口量進行認真的客觀審查并擁有肯定的證據的情況下,就對被調查進口產品進行了累計評估。 事實上, 巴西出口歐盟的產品不論在數量上、價格上, 還是 在銷售渠道上都與自其他國家進口產品有所不同。 巴西特別指出: 大量數據表明, 在調查階 段,自巴西出口歐盟的產品的數量是在下降, 并非在大幅激增, 因此歐盟不應該將巴西與其 他國家的出口產品進行累計評估。歐盟的抗辯理由是: (1)WTO 反傾銷協議第 3 條第 2 款并沒有
19、要求調查當局在損害確定之 前就要有肯定的證據說明有關進口產品存在大量激增并且對進口國內的相同產品的價格產 生影響。(2)在符合 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3款規定的可以進行累計評估的情況下,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適用于所有累計進口的產品,而無需按照WTO反傾銷協議第 3條第 2款的規定對每一個國家相關產品進口的數量以及對價格的影響進行分別審查。 按照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2款的規定,在對進口產品對價格的影響進行調查時,是 允許對進口產品進行累計的。 但盡管如此, 歐盟調查當局認為其在調查過程中對來自巴西的 相關產品事實上進行了單獨的調查。 此外歐盟堅持, 歐盟之所以對損害進行累
20、計評估, 是因 為歐盟認為根據巴西進口產品與第三國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以及巴西進口產品與歐盟 境內相同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 對進口產品的損害影響作累計評估是適當的。 這里歐盟強調: WTO 反傾銷協議只要求成員方調查當局對某些事實加以考慮,并不要求一定要有肯定的證 據。也就是說,是否擁有肯定的證據并不是調查當局進行累計評估的前提條件。專家組在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調查和研究后指出: GATT1994第6條要求反傾銷調查當局對 損害的確定應依據肯定的證據,并應對下述內容進行客觀審查:(1)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2)這些進口產品隨之對此類產品國內生產者產生的影
21、響。肯定的證據” (Positive evidenee是指調查當局據以作出損害決定的證據的質量。“Possitive詞可以理解為證據應當是客觀的,肯定的,可信的。這里所謂客觀審查”所指的是調查的過程,通常指調查當局的調查行為。巴西認為, 自巴西進口產品不論在價格還是數量上都與自其他國家進口產品的價格和數量 有所不同, 因而不應該與其他國家的進口產品進行累計評估。 巴西同時認為, 按照協議的規 定,只有在滿足 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2款規定的條件之后,歐盟才可以援引 WTO反傾 銷協議第 3 條第 3 款的規定進行累計評估。 而且, 巴西認為, 調查當局在考慮有關進口產品 之間的競爭關系時起碼
22、要了解有關產品的價格和進口量的情況,否則就無法確定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關系。 也就是說,巴西認為:只有在了解進口產品的進口量和價格的情況下,調查當局才可以判斷進口產品之間以及進口產品與歐盟境內產品的競爭關系究竟如何,以及累計評估是否適當。但是,歐盟堅持認為:只要在滿足 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3款的規定的 情況下,調查當局便可以援引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累計評估,而不必分別對每一個國家的進口產品對歐盟境內產生在價格和數量上的影響進行評估。這個問題事實上反映出巴西與歐盟之間在對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2款的理解上存在分歧,并且雙方對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2款與第3條第3款之間的邏
23、輯關系有不同認識。首先要解決的是 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2款和第3條第3款之間的邏輯關系問題。具 體來講,也就是說,成員方調查當局究竟是否必須首先按照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2款的規定,對來自每一個國家的有關產品的進口量進行調查之后, 才能決定是否應當累計評估, 還是只要在滿足該第 3 條第 3 款規定的條件下, 調查當局便可以決定對來自不同國家的進口 產品對歐盟相同產業的影響進行累計評估。專家組認為,根據 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來自一個以上國家的某一 產品的進口同時受到進口國的反傾銷調查, 調查當局只有在確定以下內容之后, 才可以對該 類進口產品的影響進行累計評估:(1)
24、來自每一個國家的進口產品確定的傾銷幅度大于2,并且自每一國家的進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計(3);(2)根據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和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對進口產品所產生的影響進行累計評估是適當的。從上述的內容來看, 專家組認為, 成員方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只有在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情況下, 才可以對損害進行累計評估。關于第一個條件,專家組強調: WTO 反傾銷協議第 3 條第 3 款中規定的每個國家的進口 量應該理解為來自每個國家的進口量超出了協議規定的可以忽略不計的標準。因此,首先, 對于那些進口量屬于可以忽略不計的國家, 調查當局不應進行累計評估。 其次, 專家組同時 認為第 3條第
25、 3 款并沒有規定調查當局負有義務在考慮進行累計評估之前要對每一個國家的 進口量進行估算, 確定是否存在有大幅激增, 對各個進口國的進口量和進口價格產生的影響 進行調查。 也就是說, 是否對每一個國家的進口產品的進口量和價格進行分析并不是調查當 局對損害實行累計評估的前提條件。關于第二個條件,這里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 “根據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和進口產 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對進口產品所產生的影響進行累計評估是適當的 ”。什 么情況下認為累計評估是適當的?巴西認為,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第3款不僅要求調查當局將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比較, 同時要求對進口產品與進口國國內生產的
26、相同產 品的競爭條件進行比較, 再作出累計評估的決定。 巴西認為歐盟并沒有對產品的競爭條件進 行客觀的審查, 包括沒有對產品的進口量、 價格以及銷售渠道進行客觀調查。 巴西認為從有 關進口產品在進口數量和在歐盟境內市場份額占有上來看,自巴西的進口產品與其他出口國向歐盟出口的產品之間在競爭條件上是不同的, 至少不是很近似的。 巴西特別強調其出口歐 盟的產品在競爭條件上與中國、 捷克等國的相同產品在價格上有很大區別, 比如, 巴西的產 品價格比中國高出 44,比捷克高出 22。因此,巴西認為歐盟將巴西出口歐盟的產品進 行累計評估是不適當、不合理的。專家組在對 WTO 反傾銷協議第 3 條第 3 款
27、進行研究后認為,所謂 “適當的 ”是指針對具體 情況而言的適當,也就是調查當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的客觀事實和調查記錄認為是適當的。 該條款沒有要求調查當局在考慮累計評估之前必須對所有出口國一一進行調查,這不是調查當局決定實行累計評估的前提條件。 專家組認為, 該條款清楚地規定應當由調查當局根據具 體情況來決定對損害進行累計評估是否適當。 因此從其實質上看, 在累計評估的問題上調查 當局事實上擁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 具體到歐盟的情況來看, 專家組認為從歐盟有關征 收臨時反傾銷稅和終裁反傾銷稅的裁定中, 可以看出歐盟在對進口產品所造成的損害進行累 計評估以前, 對有關事實和調查給予了考慮, 歐盟對進口產品與歐盟境內生產的相同產品之 間的競爭條件進行了比較。 巴西與中國、 捷克等國之間在出口價格上的區別并不作為歐盟不 進行累計評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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