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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報刊(bokn)出版法規和新聞從業規范王 國 慶 國家新聞(xnwn)出版廣電總局新聞(xnwn)報刊司共四十九頁一、我國新聞出版法律法規基本(jbn)狀況 目前我國涉及有關新聞出版的主要法律體系由以下三個方面構成:法律:國家憲法以及民法、刑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制度(zhd)中的有關條文規定法規:出版管理條例 規章:政府部門規章共四十九頁一、法律(fl) 我國目前還沒有設立新聞出版的專門法律,新聞出版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散見于其他的法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刑法、保密法、廣告法等,涉及的法律范圍相當廣泛。共四十九頁二、法規:出版(chbn)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2001年12

2、月頒布,2011年3月19日修訂。出版管理條例主要規定了出版單位的設立、出版物的印制、發行、進口,出版保障和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新聞出版工作的專門法規,是報刊出版法律體系中的根本法,是我們從事報刊出版活動的重要準則,也是政府部門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據。目前新聞出版工作的最具權威性的法規。共四十九頁三、政府部門規章由原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涉及新聞報刊方面(fngmin)的規章。主要有: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關于嚴防虛假報道的若干規定等。此外,政府部門根據某一時

3、期管理工作的需要,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基礎,制定并出臺某方面的專項管理政策,也就是規范性文件。 目前有關新聞出版的規范性文件約有500余件,其中有關報刊出版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有近百件。共四十九頁 我國新聞出版現行(xinxng)法律體系憲法以及民法、刑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制度中的有關(yugun)條文規定。出版管理條例。政府部門規章。如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等。總結:我國新聞出版業的法律法規體系正在形成。新聞出版行政管理基本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共四十九頁報刊出版(chbn)管理主要法規規章出版管理條例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共四十九頁 各

4、國有關(yugun)法律體系不同 各國由于法律體系不同,新聞傳播法律表現形式也不同。有人會說,美國除了保障自由的人權憲法美國獨立宣言,沒有限制性規定。權利法案還是權利義務法案的區別是司法限制還是立法限制,并不是一個權利法案就是自由和權利的全部,其張力需司法實踐中界定。所以我們會發現美國在大量的司法案件中對權利的制約。這就是法律的平衡性、權利義務對等性的本質。 我國屬于成文法系的國家。目前尚沒有新聞或傳播方面(fngmin)的專門法律,制定有關新聞傳播法是時機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新聞工作也正在向依法規范,民主政治更加開放,這些都為新聞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共四十九頁二、有關新聞采編工作(gn

5、gzu)的法律規范 由保障性規定和責任性規定兩方面(fngmin)構成:保障性規定:保障性即法定權利,是我國法律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責任性規定:責任與法律義務是法律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憲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共四十九頁保障性規定(gudng): 一是公民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論出版自由是公民通過媒體表達意見和發表作品的一項政治權利。新聞自由也是言論出版自由的延伸。 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又做了具體闡述:公民

6、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愿,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hu dng)的成果。共四十九頁保障性規定(gudng): 二是媒體出版自由權利: 條例第五條: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 條例第二十三條: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phui)出版物的出版。條例第五十一、五十五、五十八條對保障報刊發行、鼓勵優秀出版物出版和單位個人等做出規定。共四十九頁保障性規定(gudng): 三是保障公民知情權和正確開展輿論監督: 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

7、屬于人民。” 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機關(gujijgun)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國務院2008年5月頒布實施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共四十九頁保障性規定(gudng): 四是政府管理實行出版的事后追懲,不實行新聞檢查: 條例對出版物和出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予以明確界定。“法無規定不可為”,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規則。黨委對同級黨報發表前的審核不屬于(shy)新聞檢查,是正常的內部審稿程序。共四十九頁責任(zrn)性規定: 一是禁載條款:各國結合實際,確保國家利益和安全,均在法律中設有此條款。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

8、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fn zu)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共四十九頁在新聞報道把關中應注意(zh y)4個問題:1.我國法律法規已確定的國體、政體和政治制度及基本(jbn)原則是不允許公開反對和質疑的,這是大眾傳媒的國家

9、責任。2.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問題的報道,要站在國家利益的立場上。特別是不能隨便使用境外媒體的報道。3.破壞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穩定,涉及民族習俗和宗教的內容,報道要慎重。4.掌握禁載內容規定的范圍和認定的標準,如淫穢色情認定的標準,1988年新聞出版署頒布的關于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列出了淫穢、色情及夾雜淫穢色情的7種情況。共四十九頁案例(n l):2003年,工人日報下屬北京新報刊載了“中國七大惡心”一文(y wn)。文章全部轉自互聯網,未經嚴格審核把關,對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進行了攻擊。共四十九頁責任(zrn)性規定:二是關于真實、客觀報道的規定。 條例(tiol)第二十七條規定:出版

10、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共四十九頁 真實、客觀報道(bodo),嚴防虛假新聞的規定1999年7月,新聞出版署發布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2009年3月,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采取切實措施制止(zhzh)虛假報道的通知2011年10月,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 共四十九頁 真實、客觀報道(bodo)主要把握三點一是媒體要建立嚴格的新聞采訪、審核、發表的規范程序和制度;二是建立健全虛假、失實報道的糾錯和更正機制,積極挽回影響,消除不良后果,減輕侵權責任;三是加強教育和培訓(pi

11、xn),提高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責任和能力,從根本上加以防范。 共四十九頁案例(n l)一:2011年6月,新財經雜志刊登紫金礦業(kungy)之禍。報道稱,“2010年7月3日,紫金礦業(kungy)又一次肇事。9100萬立方米含氰化鈉的污水直接排放汀江,帶來下游飲用水污染并洗劫了漁業。”“正值國務院調查組結束事故調查準備返京,紫金山礦又發生了500萬立方米的污水滲漏。”經調查,作者未深入調查和嚴格核對數據,錯將9100立方米和500立方米分別寫成“9100萬”立方米和“500萬”立方米;此外,污水中含銅而非劇毒物質氰化鈉。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該刊更正致歉,消除負面影響。共四十九頁案例(n l)

12、二:2013年3月25日,中國新聞網刊發中國新聞社廣東分社記者的報道深圳90后女孩當街給殘疾乞丐喂飯感動路人。報道稱,在深圳打工的90后某女孩單膝跪地給殘疾乞丐喂飯,并配發了新聞圖片。經查,該報道與事實嚴重不符。中國新聞社記者收到“深圳90后女孩喂乞丐”的社會來稿后,未深入采訪核實就將稿件和圖片編發后上傳至中國新聞網,并署名記者采寫、攝影(shyng),加上編輯審核和把關不嚴,致使虛假報道在網站刊發,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中國新聞社已對當事記者、網站當日值班責任人等做出處理,同時進一步加強社會來稿審核等內部采編流程管理。共四十九頁案例(n l)三:2013年4月7日,江西某報刊發報道流浪9年回家瞬

13、間變“富翁”。報道稱,溫州某男子在外乞討流浪9年染病被江西萍鄉救助站人員救助并送回家鄉,后被告知因搞城中村開發,他已獲得700余萬元的土地補償金。經核查,該報道中當事人獲得“700余萬元的土地補償金”等關鍵信息系救助站人員轉述他人的說法,記者未做深入核實,報社把關不嚴,導致(dozh)報道失實。近日,江西省局已責成報社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并要求進一步完善制度,嚴防刊載不實新聞。報社已對當事記者、當班編輯、值班主任、值班總編等相關責任人作出了處理。共四十九頁責任(zrn)性規定: 三是特殊信息發布規定。 2007年1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其中將“突發事件”界定為:是指突然發生,

1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ciq)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同時規定了這類事件信息發布權限,未經權威部門允許,媒體不得擅自報道。 如疫情信息發布、地震信息發布、汛情信息發布、地圖發布等,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的發布權限進行發布。 共四十九頁責任(zrn)性規定: 氣象法規定,國家對公開發布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防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新聞單位應當根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提供的汛情,及時向公眾發布防汛信息。”防震減災法規定

15、:“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地震預報管理條例規定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消息,必須依照本條例,以國務院和各省級政府發布的預告為準;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務院衛生(wishng)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疫情。衛生(wishng)部有關規定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準對外通報、公布和引用未經發表、未經公布的傳染病疫情。 共四十九頁責任(zrn)性規定:四是關于謀取不當利益的責任(zrn)規定。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出版活動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同時還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即報刊社違反此條嚴重者可吊銷許可證;新聞記者要注銷記者證,嚴重者列入“不良

16、從業記錄”。共四十九頁有關法規(fgu)規章1997年中宣部、新聞出版署等4部門聯合發文關于禁止(jnzh)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2005年中宣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以及新聞出版的法律制度中都有明確規范。共四十九頁“十個不得(bu de)”新聞記者不得從事廣告和其他經營活動;新聞單位采編新聞不得收費;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和產品做廣告;不得向采編部門下達經營創收任務;新聞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采訪(cifng)對象索要或接收錢物;不得在參加新聞發布會和其它各種活動中索取和接受各種形式的禮金,或在其他企事業兼職以獲取報酬;未經批準不得受聘擔任其他新聞單位的兼職

17、記者或特約撰稿人;不得擅自組團進行采訪報道活動;不得在采訪活動中提出工作之外個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要求他人為自己辦私事等。共四十九頁案例(n l)一:“封口費”事件2002年6月,山西繁峙縣義興寨金礦區發生特大爆炸,38名金礦礦工罹難。新華社山西分社、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生活晨報的11名記者收受當地有關負責人及非法礦主賄送的現金“封口費”。其他“封口費”事件 如河南汝州市寄料鎮煤礦透水事故 河北(h bi)蔚縣李家洼煤礦井下炸藥爆炸事故共四十九頁案例二:廣告公司人員(rnyun)利用新聞報道牟利2010年至2011年,中國城市經濟雜志社與多家文化及廣告類公司簽訂協議

18、,出租中國城市經濟雜志社名稱收取管理費。雜志社與某廣告公司的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雜志社成立“視點部”,由廣告公司負責。2011年5月,該廣告公司工作人員到河南省洛陽市某樓盤進行調查(dio ch)采訪,涉嫌敲詐企業現金2萬元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原新聞出版總署對中國城市經濟雜志社處以吊銷中國城市經濟期刊出版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共四十九頁案例三:以新聞(xnwn)為誘餌換取經營利益或贊助中國質量萬里行雜志社在全國各地設立記者站的同時,也設立了相應的市場調查(dio ch)中心,兩個機構采編經營兩不分。一方面搞輿論監督,一方面搞合作宣傳。2011年12月,原新聞出版總署對該雜志社做出警告,撤

19、銷黑龍江記者站、山東記者站,并處3萬元罰款,吊銷于衍峰新聞記者證的行政處罰。共四十九頁案例(n l)四:2013年2月,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曝光了購物導報記者李德勇等人在江蘇連云港市的非法活動。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間,李德勇等人以采訪對象存在違法問題相要挾,多次向江蘇、山東基層單位收取資金和物品。同時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供虛假勞動合同、虛假畢業證書等虛假材料,以欺騙的手段為李德勇、王利平以及(yj)另外11人申請并發放新聞記者證。5月1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依法吊銷購物導報報紙出版許可證,責令立即停止購物導報一切出版活動,撤銷該報以欺騙手段為11人辦理的新聞記者證,注銷其

20、他人員的新聞記者證。共四十九頁案例(n l)五: 2012年以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陸續接到群眾舉報,反映中國特產報記者涉嫌在寧夏等地搞虛假新聞及敲詐勒索。經調查,2010年至2011年,中國特產報記者郭某、劉某、楊某分別組團赴寧夏多個縣市采訪建設用地方面的問題,迫使當地有關部門與該報的廣告代理公司簽訂了多份廣告代理協議,每份收取6萬至8萬元的廣告費。此外,還存在報道內容嚴重失實、報社內部管理混亂等。2013年4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已對中國特產報社暫緩年度核驗,由該報主管單位中國產業報協會對報社進行停業整頓,徹底清查和糾正違規問題,對報社的國有資產進行審計,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目前正對利用

21、新聞采訪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ly)的郭某、劉某、楊某等記者依法做出行政處罰,限制從事新聞采訪工作。同時,視中國特產報社整頓情況做進一步處理。共四十九頁案例(n l)六: 2012年6月以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多次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網絡導報涉嫌新聞敲詐。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查明,該報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出版單位和出版地,向廣告公司轉讓出版單位名稱及報紙版面,允許廣告經營者參與采編活動,違規為廣告公司人員辦理新聞記者證和工作證。2013年1月9日,原新聞出版總署依法吊銷網絡導報報紙出版許可證,責令(zlng)立即停止報紙一切出版活動。撤銷通過填報虛假材料為周某等11人辦理的新聞記者證,注銷其他人員的新聞記者

22、證。共四十九頁五是新聞記者有關規定。 采編人員的權利保障。 依法持證采訪(cifng)。 有關采訪要求。 共四十九頁 (一)、采編人員的權利保障 2007年原總署發布關于保障采編人員合法采訪權利的通知指出:新聞采訪活動是保證公眾知情權,實現社會輿論監督的重要途徑,有關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為新聞機構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bu de)干擾、阻礙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新聞單位要為所屬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保障。新聞單位要及時為符合資格條件的新聞采編人員申請發放新聞記者證,同時加強新聞采編人員的安全

23、教育工作,增強新聞采編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 共四十九頁(一)、采編人員的權利保障 2008年原總署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聞采訪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進一步重申:要依法保護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jzh)的合法權益。要支持新聞記者(jzh)的采訪工作。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相應便利和保障,對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應及時主動通過新聞機構如實向社會公布,不得對業經核實的合法新聞機構及新聞記者(jzh)封鎖消息、隱瞞事實。要堅持憑合法證件采訪。要為合格記者(jzh)及時辦理新聞記者(jzh)證。要提高記者(jzh)的職業素質。要維護新聞的真實性。 共四十九頁 (二)、依法持證采訪2009

24、年頒布實施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新聞采編人員(rnyun)從事新聞采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并應在新聞采訪中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 新聞機構中尚未領取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必須在本新聞機構持有新聞記者證的記者帶領下開展采訪工作,不得單獨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共四十九頁(三)、有關采訪要求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新聞記者使用新聞記者證從事新聞采訪活動,應遵守法律規定(gudng)和新聞職業道德,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發虛假報道,不得刊播虛假新聞,不得徇私隱匿應報道的新聞事實。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中介活動或者

25、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采訪工作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創辦或者參股廣告類公司,不得借新聞采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搞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濫用新聞采訪權利的行為。共四十九頁 新聞記者證持有人員資格(z g)條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fgu)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獲得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聞采編從業資格;在新聞機構編制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人員,或者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聞采編工作經歷的人員。共四十九頁 下列人員(rnyun)不發新聞記者證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后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新聞機構以外的

26、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者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以及沒有新聞采訪業務的期刊編輯人員; 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或者受過(shu u)刑事處罰的人員。共四十九頁三、新聞記者從業應遵循(zn xn)的七大原則(1)合法性原則(2)真實性和客觀性原則(3)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與減少傷害原則(4)社會(shhu)責任原則(5)清正廉潔的原則(6)回避的原則(7)更正與答辯原則共四十九頁(1)合法性原則(yunz)第1條,守法:傳媒、新聞記者與其他社會組織、公民一樣,有義務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 第2條,免受非

27、法侵害:媒體和新聞從業者合法和合乎職業道德的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boh),不受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共四十九頁(2)真實性和客觀性原則(yunz)第3條,真實、準確:竭力尋找事實真相,不策劃、不制造事實或推動事實的發展;準確敘述事實,不夸大其詞,不杜撰事實,不對事實進行文學想象。第4條,客觀(kgun)、平衡:記者只敘述事實,不在消息中對事實以個人口吻加以評論或對事實的性質做出判斷;平衡呈現事件所涉各方的事實和觀點,不使用片面的消息來源;對于報道中受到批評的當事人,給予答辯的機會。共四十九頁(3)保護公民合法權益(h f qun y)與減少傷害原則第5條,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保護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揭人隱私,不誹謗他人。第6條,減少(jinsho)傷害: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少數民族、女性、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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