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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基礎知識稅務行政執法證據第一節 證據概述 一、證據的概念和特性 (一)證據的概念 一般認為,證據是指一切能夠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 (二)作為定案證據的證據基本特性 1、證據的真實性 即這些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排除主觀推測、臆想甚至捏造) 首先,證據的內容必須具有真實性,必須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雖然這種反映可能會有錯誤和偏差,但是它必須以客觀事物為基礎。純粹的主觀臆斷,毫無根據的猜測,以及夢幻中的情節和迷信邪說的咒語,即使被當事人提供為證據,也不具有可采性。 其次,證據必須具備客觀存在的形式,必須是人們可以某種方式感知的東西。無論是物證、書證,還是證人證言、鑒定結論,

2、都必須有其客觀的外在表現形式,都必須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 第三,證據的真實性是相對于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而言的。 從一起舊案看證據的真實性 2、證據的關聯性 即這些事實材料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存在內在的聯系。(排除與案件事實無關的的事實材料) 人們在具體的司法和執法活動中可以把證據的關聯性標準分解為以下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證據能夠證明什么事實;第二,這個事實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沒有實質性意義;第三,法律對這種關聯性有沒有具體的要求。 證據的關聯性 3、證據的合法性 即這些事實材料必須是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 證據的合法性標準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證據的主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這

3、主要指各種“人證”。第二,證據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第三,證據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 法律的有關規定。 證據的合法性 二、證據的分類 (一)證據的法定種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之規定,證據可以分為以下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現場筆錄。 (二)證據的學理分類 1、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出自于證據形成的原始出處的證據。 傳來證據又稱派生證據,是指非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間接地從原始材料派生而獲得的證據。 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高于傳來證據。 2、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言詞證據是以人的陳述為表現形式的證據,

4、又稱人證。言詞證據主要包括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其中鑒定結論具有比普通言詞證據更高的效力。 實物證據是以實物形態存在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現場筆錄等。實物證據的穩定性較強,其證明力一般高于言詞證據。 3、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指直接說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是證據不能直接說明案件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通過綜合分析判斷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某婦楊某與王某通奸,被其夫陳某察覺。楊某恐其夫日后對己不利,遂起謀殺惡念,并與王某合力于某年某月某日晚殺死其夫陳某,并放火燒了房子。謊報其夫被火燒死。公安人員赴現場發現了王某之腳印。 問:根據理論上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

5、和傳來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分類方法,“王某腳印”分別屬于哪種? 參考答案: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王某腳印”系公安人員在犯罪現場所發現,屬于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是原始證據。 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作廣義上的物證。“王某腳印”是以痕跡形式表現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 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王某腳印”僅表明王某到過現場,但不能僅憑此認定殺人、放火為王某所為,是否為王某所為,需要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因而是間接證據。 4、本證和反證 本證又稱證實證據

6、,是能夠用以證明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 反證又稱證偽證據,是能夠用來證明待證事實不成立的證據。陳甲訴李乙借款糾紛案 稅務機關收集證據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和公正合法的原則。 全面原則要求稅務機關在收集有關證據時,既要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同時也要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 客觀原則要求收集證據應著眼案件的本來面目,如實進行還原反映; 公正合法原則要求收集證據時應不偏不倚,既要保證取證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也要保證所取得的證據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 第二節 證據的收集 一、書證 (一)書證的概念和種類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表達和記載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2、書證具

7、有穩定性強、易于復制保存、不受載體限制的特點。 3、書證的種類 從查處稅務案件實際需要的角度出發,書證可分為: 證明稅務案件當事人主體身份、資格的書證。例見教材P131。 證明稅務案件當事人違法事實的書證。 證明稅務機關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合法的書證。 (二)書證調取的一般要求 1、提取書證的原件。提取發票原件時,應使用統一的發票換票證,索取其他資料原件應當向被查單位開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 2、提取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

8、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我單位”) 3、附說明材料。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三)執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發票換票證 二、物證 (一)物證的概念 物證,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內在屬性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實體物和痕跡。 有的物證同時也是書證。比如假發票和假賬。書證和物證的區別 (二)物證的提取要求 1、提取原物。稅務機關在提取原物時,應同時制作現場筆錄等加以佐證。提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2、抽樣取證。抽樣取證必須與現場筆錄、統計表格

9、、照片、錄像資料或其他證據相印證。 3、攝制有關照片、錄像。對于不宜、不易提取的原物,可以采用攝制有關照片、錄像等方式加以復制和固定。 三、視聽資料 (一)視聽資料的概念和特點 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存貯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提供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視聽資料信息量大、便利高效、形象直觀,但成本高、容易被剪輯、篡改,收集過程中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我曾經上過山下過鄉也曾經做過小商及小販唉,那段時光可是真難忘啊! (二)視聽資料提取制作的一般要求 1、提取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提取復制件。 2、復制視聽資料。復制視聽資

10、料,應制作現場筆錄。 3、制作提供文字記錄。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三)電子數據資料提取的要求和手段 1、電子數據證據的取證應遵循科學性、合法性的原則。 2、將計算機中的電子數據轉換為書證。 3、復制數據。對于數據量較大或當事人不配合檢查的情況,可以采用復制相關電子數據方式。復制數據,應當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經公證、見證,并制作現場筆錄,由參與的人員及見證人簽名。 (四)稅務執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偷拍錄像資料能否作為證據被采信 四、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 (一)證人證言的概念和要求 證人證言,是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實情況向調查機關所作的陳述。 證人必須是能夠正確表達其

11、意志的人。 (二)當事人陳述的概念及種類 當事人陳述,是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包括承認、反駁及辯解。 稅務案件中當事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區別。教材P137。一起交通肇事案證人的資格 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駕駛員將行人撞死后駕車逃逸,當時沒有成年的目擊者,只有一個4歲半的小女孩在現場附近玩耍。根據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車輛為電視廣告中經常出現的某某型號貨車,小女孩還具體說出了汽車是什么顏色的。經近一步調查,發現肇事現場附近一建筑工地當天來過一輛這樣的車送建筑材料。公安人員到這輛車所屬的運輸公司找到了這輛車,盡管駕駛員對車輛進行了清洗,但最終還是在輪胎上發現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跡,經專家鑒定,該血跡血型與

12、死者的血型一致。據此,公安部門逮捕了駕駛員,駕駛員對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認不諱。 問:(1)本案在偵破方面主要依據的是什么證據? (2)小女孩能否作為本案的證人? 參考答案: (1)本案在偵破方面主要依據的證據有:證人證言(4歲半女孩的描述)、鑒定結論(專家對肇事車輛留下的血跡血型與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鑒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駕駛員對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認)。 (2)小女孩可以作為本案的證人。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本案中,小女孩雖然年幼,但不影響其對看到肇事車輛

13、的辨認和表達。 (三)詢問筆錄的制作要求 詢問必須由兩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稅務干部實施。 詢問筆錄的主要制作要求包括: 1、寫明基本情況。 2、告知權利義務。 3、詢問正文部分采用問答形式記錄。 4、記錄詢問內容要全面、詳細、具體。 5、詢問雙方確認。 詢問筆錄范文 關于稅務行政詢問筆錄的法律效力問題 一、詢問筆錄的程序意義和證據意義 所謂程序意義,在一般情況下,法規部門和審理部門如果發現案卷中沒有詢問筆錄,辦案人員又不能說明理由,則應認為該案程序不到位,不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應當一律退回補充調查。 所謂證據意義,是詢問筆錄可以發揮多種證明作用。 1、在有的案件中,詢問筆錄可作為主要證據。如果

14、案件無法構建完整的書證體系,則可以用詢問筆錄作為案件的核心證據來搭建證據體系。 2、詢問筆錄可對書證起到必要的補充作用、輔助作用。案件中的有些事實環節沒有形成書證,如果該環節確實需要查明,則詢問筆錄可以彌補。 3、詢問筆錄在明釋案件疑點問題上能發揮特有的作用。有的書證是外人難以讀懂的,有的案件證據體系中存在著瑕疵和疑點,通常都需要通過詢問筆錄來釋疑。 4、詢問筆錄在溝通證據方面的作用也是其他證據難以替代的,可以將多種分散、難以理清的書證串聯起來。 有的人錯誤認為,詢問筆錄制作后,如果被詢問人反悔,則詢問筆錄失去了效力。詢問筆錄作為證據,其證據力(作為證據的資格)和證明力(證明事實的能力),應通

15、過對詢問筆錄本身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以及其與全案其他證據的吻合度來判斷,并不存在“以后面說的為準”問題。 二、詢問筆錄的法定證據類型 1、當事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不同。當事人陳述可以產生承認的法律效力,而證人證言則不能。如果當事人陳述構成證據規則中的承認,對所承認的事實如無相反證據,原則上應予認定。 2、在稅務檢查的詢問過程上,當事人享有并可以主張陳述權、申辯權、申請回避權,證人則不能主張這樣的權利。 3、 五、鑒定結論 (一)鑒定結論的概念 鑒定結論,是指調查機關依法委托或者指定的鑒定人,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所作出的結論性意見。 (二)鑒定

16、機構的資質和要求 我國目前推行的是以司法鑒定為主要手段的鑒定體系。 為保證鑒定結論的得出符合客觀、公正的基本要求,稅務機關在委托或指定有關鑒定機構時應注意選擇那些通過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 司法鑒定機構通常應在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30日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稅務機關取得的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文書除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外,還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并附有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證明和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明。 (三)稅收執法實踐中的問題 稅務機關是發票真偽的法定鑒定機關。除此之外,稅務機關不能逾越法定的權限,為其

17、它機關出具“鑒定”文書,但可以為其它機關提供稅收執法中掌握的證據。 六、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 (一)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的概念 現場筆錄,是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當場進行調查、處理、處罰而制作的文字記載材料。 勘驗筆錄是在行政執法程序和訴訟程序過程中由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或人民法院司法審判人員對案件有關場所、物品進行現場勘查、檢測、測量、拍照、繪圖后制作的筆錄。現場筆錄 (二)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的適用和目的 現場筆錄的適用:通常情況下,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收集物證材料、提取電子數據證據、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實施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等過程中應同時制作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的

18、適用:稅務機關對當事人有關生產經營設施進行檢測、用電用水數據采集、經營場所繪圖、倉庫原材料、成品進行盤點等過程中應以勘驗筆錄方式加以固定有關事實。 制作現場筆錄的目的主要是: 1、在固定案件事實的同時,將稅務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進行執法的過程中予以記載,從而規范稅務行政執法行為,防止出現行政違法、濫用職權的情況發生。 2、有利于在日后的行政訴訟中有效的承擔舉證責任。 (三)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的制作要求 現場筆錄必須是在進行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過程中即時制作。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參加執法的人員和事件過程、事實結果等內容,不同的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其制作方法各有不同。筆錄應由執法人員和

19、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可由其他在場人簽名證明。 七、域外證據 (一)域外證據的概念 域外證據,是形成、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有關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包括在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證據材料。 域外證據的取得通常有兩種途徑:一是辦案人員為了證明案件事實,依照職權主動向域外有關單位或個人發出調查要求,由域外有關單位或個人協助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或就有關事實作出證明。二是案件當事人為了支持自己的主張,主動提供或者應辦案人員的要求提供其在域外形成的有關證據。 (二)域外證據的收集要求 1、按照國際公約或司法協定收集。 2、按照規

20、定辦理證明手續。調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內形成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八、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是指稅務機關在依法調查或檢查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有關證據采取清點、登記并封存的措施。 (一)適用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條件 1、被調查或檢查單位或個人可能隱匿、轉移、銷毀、篡改或變賣證據的; 2、因受到自然條件或其他因素的限制,證據可能自然毀損或滅失的; 3、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其他情形。 (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要求和手段 1、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 2

21、、應當會同被調查(檢查)人對證據進行逐項清點、登記并開具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清單。 3、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清單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執法人員和被調查(檢查)人核對后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注明情況。 4、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清單一式兩份,由稅務機關和被調查(檢查)人各持一份。 (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方式 1、稅務機關原則上對已經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加封后交由當事人就地負責保管。 2、如果將已經先行登記的證據調回稅務機關進行保存,稅務機關應出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 3、特殊情況下也有將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轉移至其他安全的場所進行保存的例外情況。 4、稅務機關應當在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后7日內采取

22、進一步措施來收集、固定有關證據。 九、調回資料檢查 調回資料檢查,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過程中,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一)調回資料檢查的實施要求 1、調回資料檢查應當在確有必要時實施。 2、調回資料檢查要履行嚴格的程序。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

23、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日內退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86條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 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日內退還。 (二)調回資料檢查的對象和范圍 可以調回資料檢查的行政相對人的范圍,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可以調回檢查的資料范圍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含原始憑證)、報表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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