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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作心得:價格認定規定給價格認定工作帶來的新變化國家發改委印發的價格認定規定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價 格認定行為規范和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也于 2016年7月1日施行,在 2016年價格認定工作中價格認定機構都以此為據,在 (所)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 書中,均只有價格認定機構的蓋章,而沒有價格認定人的簽名。僅此一項變化就 給刑事訴訟工作帶來了 “麻煩”。自從價格認定人員在價格認定結論書上不 予簽字起,縣檢察院在刑事訴訟工作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四十五“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對縣價格認 證中心出具的認定人員未簽名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證據不予采信,

2、致使提請建 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準逮捕。鑒于此,2016年8月11日,X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在縣行政中心會議 室主持召開會議,專題研究了關于解決價格認定規定、價格認定行為規范 和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啟用后,在刑事訴訟工作中出現問題的有關事宜。會議聽取了縣公安局、縣發改科技局價格認證中心、縣法院、縣檢察院關于解決價格認定規定在刑事訴訟工作中出現問題的情況匯報。新版價格認定行為規范(發改價證辦2016 ) 84號)和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發改價證辦2016 ) 85號),自2016年7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在價格認定行為規范第三十六條規定:“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制作價格認定文書正式文本并加蓋價格認定機構

3、公章”。公檢法等司法機關認為,該條款并未明確規定認定人員簽字,文書中未設計認定人員簽名欄,據此縣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中 只有認定機構簽章,沒有認定人員簽名。針對上述問題,與會人員研究了國家發 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行為規范和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縣公安局、縣法院、縣檢察院、縣發改局價格認證中心、縣法制縣司法局對解決新版 價 格認定文書在刑事訴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司法機關認為:新版價格認定行為規范雖未明確規定認定人員是否簽字, 但該規范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法律、法規、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或聯合 印發的文件中對價格認定行為另有規定,從其規定”,縣價格認定中心在執行新

4、版價格認定行為規范和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過程中,必須服從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 并且簽名”。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委托,對刑事、民事、行 政、經濟、仲裁等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認定是價格認定中心的法定職 能之一,價格認定涉及到國家財產安全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縣價格認定中心 在認定和制作價格認定結論書過程中經辦人員簽名和認定機構蓋章符合法律 法規和行業規范,有利于公安機關取證和法檢兩院批捕、判決等工作,價格認定 要切實為政法部門打擊犯罪提供有力證據。縣價格認證中心工作人員也依據價 格認定規定、價格認定行為規范和價格認定文

5、書格式規范要求提出了 自己不予簽名的理由,但是基本未予采納。會議當時決定:縣價格認定中心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遵守行業規范, 在出具價 格認定結論書時必須要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其尾部必須有2名認定人員簽名和價格認定中心簽章。縣法制辦形成了專題會議紀要,要求縣價格認證中心嚴 格執行會議紀要。縣價格認定中心迫于種種壓力暫時在價格認定結論書上簽 上了認定人員的名字。司法機關之所以要求認定人員在結論書上簽字是對價格認定規定沒有理 解透,對“認定”和“鑒定”的概念沒搞清楚。接下來縣價格認定中心工作人員 在自治區物價局舉辦的價格認定業務培訓班(2016年11月9-11日)、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舉辦的2016

6、年第四期價格認定業務骨干暨復核員培訓班上 (2016年12月6日-8日),針對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否簽名的問題均進行了請教,得到的答復都是不簽。通過反復研究價格認定規定和相關規定,X年的價格認定工作,我們嚴格執行價格認定規定,給公安機關出具的價格認 定結論書均未簽名;結果縣檢察院又不予過卷,公安局拿著法制局紀要又找上 門來讓簽名,縣價格認定中心未給簽名。為了有效解決問題給縣法制辦寫了價 格認定結論書上認定人員不予簽名的情況說明。X年1月18日新任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再次召集上述單位在公安局四樓 會議室召開協調會議。此次會議首先讓縣價格認證中心陳述不簽名理由,縣價格 認定中心從以下幾方面陳述了不予

7、簽名的理由:一、從價格認定機構性質和工作職責來看目前我區價格認定機構中,區本級和五市價格認定機構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縣區級為行政機構(與縣價格監督檢查所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主要任務是為 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維護公共利益,保障紀檢監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順利進行”(發改價格20152251號),工作職責是辦理紀檢委、法院、檢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門以及國務院垂直管理部門所屬機構提出的涉及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 爭議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的價格認定事項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價 格認定復核事項。其中“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涉紀檢監察財物價格認定、涉稅財 物價格認定”已明確為行政確認(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

8、治區本級政府部門(單 位)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公告)。價格認定機構是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領導 下,經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而非實行行政許可、市 場準入、行業資格、資質管理、注冊師負責制的社會中介機構,也不是在訴訟過 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的單位。因此, 價格認定機構的價格認定行為不在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調整范圍。二、從價格認定規定給價格認定工作帶來的新變化來看1、工作名稱的變化。即價格鑒定、價格鑒證、價格認定統一向價格認定轉化。過去價格認定部門在各個不同時期,根據不同文件規定,分別使用價格鑒證、價 格鑒定

9、和價格認定,多種叫法給工作帶來許多不便。現在價格認定規定統一 為價格認定,一是價格認定是基于行政確認制度而進行的一種價格確認行為,具 有行政確認工作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和實行與行政確認相同的特征、作用、原則、 方式、程序;二是有特定的工作領域和特定的價格狀態條件,它僅限于紀檢監察、 司法和行政活動范圍,要進行認定的價格應處于不明或有爭議狀態;三是根據行 政確認內容分類,價格認定屬于對法律事實的確認,價格認定工作的實質是對紀 檢監察、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認定內容,從法律事實角度進行的價格確認。四 是價格認定機構名稱,目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正在根據自治區編辦關于制定 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

10、寧編辦發201630號)文件要求,確定機 構名稱和主要職責,按照價格認定規定統一名稱為價格認定中心(局),這 項工作正在進行中。2、結論書名稱的變化。價格鑒定結論向價格認定結論的轉化。鑒定結論源于 訴訟法的證據種類之一,其法律概念是辦案機關委托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 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分析判斷意見并作出的書面結論。修改后的刑事訴 訟法將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意見書上 簽名蓋章,目的是強化司法機關對證據材料的審核職能。而作為具有行政職能性 質的價格認定,是行政確認表現方式之一,展現的是政府價格部門的行政職能。 因此,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各級價格認定機構依職

11、權制作的公文文書,按照行政公 文格式要求,不簽署個人名字,只加蓋機構公章。3、行為的變化。服務行為向依法行政的轉化。具體表現在:一是委托向協助 的轉化,委托一般用于中介服務,協助是行政確認的一條法定途徑。二是市場采 價向調查論證的轉化。建立了依法行政的調查論證制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審 議和聽證等制度,三是明確行政確認的工作程序,實行同一案件、同一標的的一 次認定,兩次復核、一次裁定,與行政法有關規定基本一致。4、作用的變化。即參考作用向價格指導作用的轉化。中介組織所做的價格評 估是對約定財產(資產)在特定時點的價值(價格)進行分析、測算和判斷并提 供專業意見的市場服務行為,一般起參考作用。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 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實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 明(或否定)并依法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價格認定實際是一種對涉案法律事實 予以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行為,即對價格不明或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 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價格進行確認,所做出的價格認 定結論,作為紀檢監察、司法和行政機關工作中的依據或證據,不具有強制力的 價格指導作用。5、文書格式的變化。即技術文書向行政公文的轉化。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 為,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術規范 要求作出。價格認定結論書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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