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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種設備安全法解讀 及特種設備監督管理目錄CONTENTS02 / 重點內容解析03 / 安全督促管理01 / 立法背景簡介立法背景簡介01 01 立法背景簡介(一)立法的必要性(二)重要意義(三)立法過程特種設備安全形勢復雜,安全保障需要法律的支撐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需要進一步明確安全技術規范的法律地位需要確立相關民事法律關系需要規范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還需加嚴綜上,迫切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法。從法律上明確調整范圍,理順監管體制,落實主體責任;從制度上提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效果;從源頭上有效預防重特大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一)立法的必要性 01 立法背景簡介(二)重要意義

2、01 立法背景簡介第一,是維護生命財產安全的迫切需要。第二,是促進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第三,是推動節能環保的有力舉措。第四,是推進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01 立法背景簡介這部法律的特別之處在于:立法計劃的申報、起草調研、草案的提出都是由全國人大直接進行的。歷時十幾年,經歷了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跨界工作銜接,到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人大代表的作用)醞釀過程起草過程審議過程(三)立法過程重點內容解析02(一)主要結構及特點(二)關于適用范圍(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四)關于檢驗檢測(五)關于監督管理(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 02 重點內容解析 02 重點內

3、容解析(一)主要結構及特點主要結構:這部法律共7章101條,分別對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明確了適用范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原則和基本制度;明確了各方責任尤其是強化了企業主體責任;確立了安全技術規范的法律地位。第一章總則十二條,立法宗旨、適用范圍、監管體制。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共三十七條,企業責任義務第一節 一般規定 五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安全責任主體、共有的義務、人員要求等。第二節 生產 九條,規定生產單位義務。第三節 經營 五條,規定經營單位義務。第四節 使用 十八條,規定使用單位義務。 02 重點內容解析(一)主要結構及特

4、點第三章 檢驗、檢測 七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作用、義務和職責。第四章 監督管理 十二條,規定了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執法工作的職責。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五條,規定應急預案的制定、啟動,事故報告、調查及處理等。第六章 法律責任 二十五條,規定本法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第七條 附則 三條,規定收費、不適用本法情況、適用本法但特殊環境使用的特種設備監管主體、施行日期等。 02 重點內容解析特點:1、體現了安全性與經濟性的統一。保障安全,促進發展2、堅持并發展了安全生產方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3、實施分

5、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鏈條更加完整。4、體現了齊抓共管、多元共治工作格局的指導思想。5、確立了安全技術規范的法律地位(第八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特種設備安全法中,共有39處出現安全技術規范。體現了特種設備安全法所有技術要求)。(一)主要結構及特點 02 重點內容解析6、體現了法律對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支持和鼓勵。(第十條支持科學研究,鼓勵先進技術,獎勵突出貢獻;第十六條“三新”)7、為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奠定法律基礎。(第九條)8、強調了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增加了關于監管部門宣傳教育職責的規定)9、突出

6、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規范,實行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10、為職能轉變和改革創新留下空間。(一)主要結構及特點 02 重點內容解析(二)關于適用范圍增加了經營環節,主要針對銷售、出租活動和進出口管理。1、從三個方面明確了適用范圍(第二條):1)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法。2)特種設備定義: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7、,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3)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 02 重點內容解析(二)關于適用范圍2、特種設備的監管范圍由目錄調整。只有目錄中的設備,才能納入監督管理范圍。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商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不是所有的特種設備都納入監督管理范圍,考慮一定參數和因素。 02 重點內容解析1.鍋爐2.壓力容器3.壓力管道4.電梯5.起重機械6.客運索道7.大型游樂設施8.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參數、介質承壓類機電類特種設備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集合名詞詞義特點事故后果造成群體傷害造成他人傷害產生較大影響范圍考慮的因素 02 重點內容解析2015年7月

8、26日9時57分,湖北荊州一百貨商場發生一起自動扶梯安全事故,一名30歲的女子被攪入手扶電梯身亡。現場監控視頻顯示,一女顧客帶著兒子乘自動扶梯上樓,在最上端,電梯與樓面之間的蓋板在該女士踏上后,忽然出現翻轉,該女士被卷入縫隙之中。危急時刻,她奮力將兒子托舉出,孩子并未受傷,該女士死亡。湖北荊州“7.26”自動扶梯事故范圍參數及種類限定鍋爐 蒸汽鍋爐 正常設計水位容積 V30L,且P0.1MPa; 熱水鍋爐 P0.1MPa 且W0.1MW; 有機熱載體鍋爐 W0.1MW。壓力容器 固定式和移動式容器 P0.1MPa,V30L,D150mm; 氣瓶 P0.2MPa,且PV1.0MPaL; 氧艙。壓

9、力管道 P0.1MPa,D50mm 介質:氣體、蒸汽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液體的管道。 02 重點內容解析范圍參數及種類限定電梯 包括載人(貨)電梯; 自動扶梯; 自動人行道。 起重機械 起重量0.5t的升降機; 起重量3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機;2層停車庫客運索道 包括客運架空索道; 客運纜車; 客運拖牽索道。 02 重點內容解析范圍參數及種類限定大型游樂設施 速度2m/s 或 高度距地面2m 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場內專用機動車輛 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安全附件 安全閥; 爆破片裝置; 緊急切斷閥; 氣瓶閥門。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強

10、化了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責任,明確了企業的安全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1、總的要求(第二章第一節)。(1)強調了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第十三條)。規定了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安全負責。按照規定配備相關人員(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責任。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2)人員資格和義務要求(第十四條)資格: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人員包括: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和使用安全管理人員,無損檢測人員,生產活動中的特殊工種(焊工)和使用活動中的設備操作、維

11、護保養人員。義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第十三、十四條的法律責任適用于第八十六條。 02 重點內容解析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3)自行檢測、維護保養和申報并接受檢驗的義務(第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生產經營單位適用于第七十九條;對使用單位適用于第八十三條(三)、(四)項。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4)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評審要求(第十六條)1)采用

12、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三種情況: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2)相關程序:書面形式向質檢總局提出申請;質檢總局在法定時限內受理,并委托評審;評審結果質檢總局批準,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5)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第十七條)責任保險概念:按照保險法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是以特種設備運營、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企業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公司按相關保險條款的約定對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進行

13、賠償的責任保險。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2、全面的規定了生產單位的主體責任(第二章第二節)(1)規定了生產許可制度和條件(第十八條)相對09版條例的變化:明確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實行生產許可,而沒有具體規定各類設備生產各環節的許可項目。許可由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但是沒有規定那一級部門,為行政許可改革簡化下放留下空間。強調了三個方面的條件:技術人員、裝備資源、相關制度。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2)強調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是保證特種設備本質安全的責任主體(第十九條)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

14、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3)明確了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有關要求,由經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第二十條)(4)規范出廠資料和文件的表述,新規定了銘牌、警示標志及其說明要求(第二十一條)(5)提出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并且規定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第二十二條)“新梯新辦法,老梯老辦法”的原則。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6)關于施工告知(第二十三條)。(7)關于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中的監督檢驗(第二十五條)。(相應的法律責任使用于第七十九條)(8)新增了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動召回,否則責

15、令召回(第二十六條)3.增加經營環節的要求(第二章第三節)經營包括銷售、出租、進口。 02 重點內容解析(1)銷售的設備符合要求、隨機資料齊全,建立驗收和銷售記錄(見第二十七條)(2)明確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責任,其中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原則由出租方負責(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3)進口設備的具體要求(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符合我國規范、檢驗合格、進口許可文件資料符合要求進出口遵守商品檢驗法律、法規要求;進口告知。(相應的法律責任適用第八十二條)(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4.進一步明確了使用單位的責任(第二章第四節)特種設備的使用環節是事故發生的最重要的環節,該法全

16、面的規定了使用者的安全責任。本法進一步明確使用單位依法履行使用登記(第三十三條)、建立制度(第三十四條)、建立檔案(第三十五條)、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第三十九條)、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第四十條)、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等安全使用的責任,這些表述與09版條例基本一致。關于使用環節,重點解析以下18個要點: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1)關于應當使用合格特種設備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2)關于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辦理使用登記;

17、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3)關于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定操作規程的規定(第三十四條)。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4)關于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及其內容的規定(第三十五條)。相關資料和文件(設計文件、質量證明、安裝使用維保說明、監檢證書等);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5)關于電梯客運索道游樂設施運營單位及其他使用單位配備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6)新增

18、了對使用的安全距離和建筑物、附屬設施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安全距離;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防護措施;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7)新增了明確特種設備共有情況責任主體(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產權共有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8)關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的規定(第三十九條)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校驗、檢修;對上述實施情況作出記錄。法律

19、責任對應于第八十三條 第(三)項。 02 重點內容解析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9)關于使用單位定期檢驗的規定(第四十條)提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設備不得繼續使用。法律責任第八十三條(四)項、(二)項、八十四條(一)項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10)關于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經常性檢查的義務、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處理緊急情況的規定(第四十一條)。1)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情況緊急可以決定停止使用;及時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2)作業人員發現隱患或不安

20、全因素,立即向管理人員報告;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11)關于特種設備發現故障和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消除的義務。(第四十二條)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經全面檢查并消除隱患后繼續使用。法律責任對應第八十四條(二)項。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12)針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服務的特種設備,規定其運營使用單位的一些特殊要求(第四十三條)。使用前的安全檢查將相關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等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乘客應當遵守相關安全事項要求,服從管理和指揮。 02 重點

21、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13)關于鍋爐水處理和清洗的相關規定(第四十四條)。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要求進行水處理,并接受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規范,并接受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14)電梯的維護保養承擔單位及其應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五條)。(15)電梯制造單位對其制造的電梯運行狀況跟蹤和了解情況(第四十六條)。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16)關于改造、修理變更使用登記(第四十七條 新增)使用登記數據發生變化,按要求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17)進一步明確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提出設計使用年限概念(第四十八條)。特

22、種設備因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使用單位是履行特種設備報廢的責任主體。特種設備報廢必須進行去功能化處理,并辦理注銷。到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應加強檢驗評估和維保措施。 02 重點內容解析(三)關于企業安全主體責任(18)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義務(第四十九條)。取得充裝許可。履行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等義務,禁止充裝不符合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氣瓶充裝單位的特殊義務。氣瓶作為氣體的包裝物,氣瓶充裝單位是氣瓶的主要使用單位,氣瓶的安全必須由充裝單位負責。氣瓶充裝單位應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

23、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法律責任適用第八十五條 02 重點內容解析(四)關于檢驗檢測本章檢驗、檢測共七條,表述了檢驗、檢測工作的性質、作用,規定了機構核準要求和條件,機構人員資格要求,以及工作的應當遵循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需要依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支撐。特種設備能否出廠、能否投入使用,要通過檢驗檢測確認是否達到質量安全要求。1、區分了檢驗、檢測不同性質(第五十條)。檢驗活動的強制性和法定性,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活動的自愿性和委托關系,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 02

24、 重點內容解析2、進一步加強了行為約束和職業道德規范。本法對包括取得核準(第五十條),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誠信服務(第五十二條),對檢驗、檢測結論負責和報告隱患的義務(第五十三條),保密義務(第五十五條)等提出了要求,還規定了一些禁止性要求,并且規定了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要求(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關于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五十五條)。關于故意刁難的投訴(第五十六條)。3、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提供檢驗便利的義務(第五十四條,新增加項)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四)關

25、于檢驗檢測 02 重點內容解析(五)關于監督管理本章主要規定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和權力,包括行使監督檢查權、實施許可、發現事故隱患和重大違法行責令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的權利,對重點場所監督檢查、建立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定期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的職責,以及安全監察人員執法、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等。法律是制度的載體。特種設備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活動的監管職責,包括監督檢查(第五十七條)、行政許可(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違法行為處理和報告(第六十三條)、行政執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26、公布安全狀況等。 02 重點內容解析(五)關于監督管理行政許可制度包括監督檢查制度包括 生產單位許可 監督檢驗制度 設備使用登記 現場監察制度 檢驗單位核準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檢驗檢測和作業人員考核 責任追究(行政執法)制度 安全狀況公布制度 02 重點內容解析1、關于重點檢查、許可工作實施和監督檢查職權的行使 (1)對重點場所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第五十七條)(2)許可工作 許可工作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第五十八條)。許可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第五十九條)。(3)監督檢查的職權,包括

27、行政調查權、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罰權(第六十一條)進入現場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和復制資料。實施查封和扣押。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關于監督管理(4)關于安全狀況公布(第六十八條)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作用。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責任主體。公布的方式。公布的期限。公布的內容。(五)關于監督管理 02 重點內容解析(五)關于安全監察2、新增加的幾項內容 一是加強宣傳、普及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第十一條)。 本法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的職責,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知識職責。二是建立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督促報廢(第六

28、十條)。 本法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設備檔案和信息化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見第六十條)。三是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履職過程的保密義務(第六十七條)。四是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在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的各項職責,增加了應當建立協調機制的要求(第六條)。 02 重點內容解析(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本章將09版條例第六章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改為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更為合理,因為法律其他章節及其確定的措施都是為了預防事故。強調了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性。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基本上保持了09版條

29、例的規定。1、關于事故應急救援 (1)預案的制定(第六十九條),包括國家、地方政府和 使用單位國家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及其監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地區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地方應急處置和救援體系。使用單位制定特種設備專項預案,并且定期組織演練。 02 重點內容解析 02 重點內容解析(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2)預案實施和報告(第七十條)事故發生單位,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監管部門核實情況,按規定報告;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況,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或者故意破壞事

30、故現場。(3)預案啟動和應急救援(第七十一條,新增加)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02 重點內容解析(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2、關于事故調查組織(第七十二條) 各級事故的調查職權與09版條例一致,增加提出調查組的工作準則要求,即依法、獨立、公正。關于事故處理的級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與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存在不一致的問題,特種設備局和我本人一直努力試圖解決,但未能如愿。3、關于事故處理(第七十三條) 調查報告的上報程序和對處理要求基本和09版條例一致,增加第二款: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

31、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1、總的情況共二十五條,占四分之一。對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義務和檢驗、檢測和監管部門的職責等都基本對應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吊銷許可證的,三年內不予受理新的許可(第九十六條,新增加)。增加民事賠償責任,并且規定了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第九十七條)。處罰上限有所增加,并且幅度也相應增加,有的達到10倍。增加了治安處罰的規定(第九十八條)。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2、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法律責任一般要求的法律責任: (1)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人員(第八十六條) (2)據不接受監督檢查、擅自動用查封、扣

32、押的特種設備及其部件的(第九十五條); (3)吊銷許可證,三年不受理(第九十六條)。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責任。(七)關于法律責任有關生產活動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第七十四條)。 (2)設計文件未經鑒

33、定(第七十五條)。 (3)未進行型式試驗(第七十六條)。 (4)未按規定附資料(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5)未經監督檢驗(兩種情況:過程中按第七十九條,已經交付按第八十二條)。(6)不再具備生產條件、對缺陷設備未召回、交付淘汰設備、違規使用許可證(第八十一條)。 (7)未施工告知(第七十八條)。 (8)電梯制造單位特殊法律責任,校驗、調試,跟蹤調查、了解,問題告知和報告。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有關經營單位法律責任:第八十二條 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

34、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二)銷售、出租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違反本法規定,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有關使用單位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二)未建立特種設備

35、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

36、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有關充裝單位法律責任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

37、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3、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法律責任(第九十三條)1)超檢驗范圍、使用未取到資格的人員從事工作。 2)未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 3)檢驗、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包括虛假和嚴重失真。4)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和立即報告。 5)泄漏商業秘密。 6)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7)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8)利用檢驗工作刁難相關單位(只適用檢驗單位)。 9)據不接受監督檢查(第九十五條)。 另外 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的檢驗、檢測人員,

38、也要受到處罰。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4、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法律責任(第九十四條)濫用職權、營私舞弊: (1)未按規定實施許可(第一項)。 (2)要求重復許可、重復檢驗(第七項)。 (3)推薦、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第八項)。 (4)泄漏商業秘密(第九項)。 (5)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第十一項)。 (6)妨礙事故救援和調查(第十二項)。 (7)其他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行為(第十三項)。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發現問題不進行處理:(1)發現未許可擅自從事生產、使用、檢驗、檢測行為不查處的(第二項); (2)發現不再具備生產條件而不吊銷許可證

39、,或者發現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第三項); (3)發現不再具備檢驗檢測條件,應當撤銷核準而不撤銷核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嚴重失真不予查處(第四項); (4)發現違法行為或者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第五項)。 (5)發現重大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未報告,或者接到報告不立即處理(第六項)。 (6)接到事故報告不立即報告(第十項)。 (7)其他玩忽職守(第十三項)。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5、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1)有關事故的責任: 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不組織搶救、擅離職守或者逃匿、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第八十九條)。 事故責任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第九十條、

40、第九十一條)。責任單位經濟處罰,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處罰,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以處分。(2)有關安全管理、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二條)。違反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資格。不罰款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關于民事責任(第九十七條)(1)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責任。(2)民事賠償責任優先。關于治安管理處罰(第九十八條)目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針對特種設備安全的具體處罰規定,可以利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條款進行。關于刑事責任(第九十八條)本法只提出原則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按照其相應的生產

41、、銷售偽劣商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擾亂公共秩序罪,瀆職罪,貪污賄賂罪等。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6、關于處罰種類和罰款額度關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一共有九條,體現懲戒原則,對逾期不改正的處罰,限期時間應當根據設備的危害性、整改的可能性等定。關于情節嚴重一般可以理解有以下4種之一:(1)危害程度大;(2)屢教不改;(3)影響惡劣;(4)造成重大后果。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關于嚴重事故隱患 通常可以認定有下列5種之一的: (1)使用非法制造的; (2)超過特種設備規定的參數范圍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或者安全附件、

42、安全保護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4)已經報廢或者經檢驗、檢測結論為不允許使用而繼續使用的; (5)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或者責令改正而未以改正的。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關于無改造、修理價值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有的可以通過改造、修理,消除事故隱患。以下為無改造、修理價值(也包括不允許進行改造、修理):(1)非正規生產,無法保證安全運行的; (2)已經報廢的; (3)改造、修理無法達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4)改造、修理價值大于新制造的。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關于重大違法行為 通常是指涉及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下列行為之一: (1)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生產、使用、檢驗、檢

43、測的; (2)違章使用造成嚴重以上事故的; (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 (4)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出具虛假、嚴重失真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意見的; (5)安全監察人員及其人員,從事生產、銷售、監制、監銷活動的; (6)違反治安管理法和構成犯罪的。 02 重點內容解析(七)關于法律責任關于取締、吊銷、撤銷、注銷 (1)取締,明令取消或禁止,本法用于對無證行為。 (2)吊銷,違法行為,取消許可證。(3)撤銷,明令取消許可證,一般不是由于相對人的原因。(4)注銷,吊銷、撤銷、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對失效證件實際的處理。關于罰款額度本法罰款額度,固定的最高有二百萬元,幅度有的達到10倍,自由裁量權很大,

44、需要慎重,應當依法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02 重點內容解析安全監督管理03(一)監管特點(二)法律制度(三)組織制度(四)工作制度 03 安全監督管理 03 安全監督管理(一)監管特點鑒于特種設備具有危險性的特點,歐洲、北美、日本等各工業國家都有專門的法律來調整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各種關系和行為。并且普遍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和制度體系。特種設備監管特征依據專門法律設置專門機構實施專門管理我國,也一樣!從法制、體制、機制方面建立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03 安全監督管理(一)監管特點我國60多年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展過程,也是構建和完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特種

45、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的過程。在全面總結幾十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實踐、科學分析當前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基礎上,通過不斷的“完善法制、健全體制、創新機制”,逐漸形成了在法律法規框架下的、相對完整的制度體系。這一制度體系,是由法律制度、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組成。具有五個方面特點: 03 安全監督管理(一)監管特點1、預防為主 從生產源頭把關:通過行政許可和生產過程監督檢驗,確保特種設備優生; 從使用登記把關:確保特種設備及時納入安全監督管理范圍,處于有效監管之中; 從定期檢驗把關:確保特種設備保持良好運行狀況; 從人員素質把關: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管理等相關人員的適應性,減少人因失誤; 從規

46、范管理把關:促進各項特種設備安全制度的完善和實施。 03 安全監督管理(一)監管特點2、從嚴管理 在監管主體上,強化政府部門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主體的職能與責任; 在監管環節上,實施了特種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各環節的全過程安全監督管理; 在監管方式上,確立了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基本制度。行政許可包括生產許可、使用登記、檢驗檢測機構核準、檢驗檢測人員及作業人員考核等4項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包括監督檢驗制度、現場監察制度、事故調查處理制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狀況公布制度等5種制度。 03 安全監督管理(一)監管特點3、分類監管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推行不同設備、單位、地區的分類監

47、管,對重點設備領域實施重點監管,對不同單位實施差異化監察,對不同地區推行結合地方實際的工作措施。 特種設備安全法對分類監管、重點監管的科學方法進行了制度固化,為實施分類監管提供了法律基礎。 03 安全監督管理(一)監管特點4、技術支撐從法律制度上確定了技術機構和科學技術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其主要內容如下: 賦予了檢驗檢測機構在安全把關中的技術支撐地位,同時規定了相應條件、工作程序及要求; 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質量和管理水平。 03 安全監督管理(一)監管特點5、多元共治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法律制度規定了特種設備安全相關方的法律責任,其主要內容如

48、下; 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質量全面負責的主體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的技術把關責任; 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責任; 各級政府對特種設備安全實行統一領導,并負責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公眾監督、投訴舉報。 03 安全監督管理(二)法律制度實踐證明,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確立的法律制度,符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應新的形勢,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為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法規體系本世紀初,我們提出了法規體系的框架思路:建立“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安全技術規范為主要內容、以技術標準為基礎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法規標準體系”。其結構層次應該是:“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引用標準”五個層次的法規體系結構。 03 安全監督管理法律: 特種設備安全法行政法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部門規章(15項):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其他作為規章發布規定、辦法技術類安全技術規范:管理類安全技術規范:其他管理類安全技術規范引用標準(安全技術規范引用的標準):GB 150、GB 1576、GB5099、GB5100等法規體系表20012020事故調查分析導則設計文件鑒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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