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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徽省實施(shsh)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目錄(ml)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2 安徽省實施(shsh)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3 第一章總則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4 第二章水資源規劃和開發利用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5 第三章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6 第
2、四章水資源配置和節約用水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7 第五章監督檢查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8 第六章法律責任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9 第七章 附 則展開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2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3 第一章總則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3、l 4 第二章水資源規劃和開發利用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5 第三章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6 第四章水資源配置和節約用水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7 第五章監督檢查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8 第六章法律責任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l 9 第七章 附 則展開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編輯本段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二十六號)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
4、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辦法的決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行政許可清理要求(yoqi),決定對安徽省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取水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在規定期限內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hg)的,取水許可證失效。”刪去。本決定(judng)自200
5、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編輯本段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編輯本段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治水害,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公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
6、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的活動。第三條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本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除外。對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的使用有爭議的,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用水權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歷史、維護現狀的原則予以確認。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
7、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自然植被和濕地,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保護水資源意識、節約用水意識和水患意識。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工程和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控告和檢舉違反本辦法(bnf)的行為。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編輯(binj)本段第二章水資源規劃(guhu)和開發利用第七條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
8、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編制水資源規劃應當有利于水資源優化配置,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全省水資源規劃應當服從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設區的市(以下稱市)、縣(市、區)區域綜合規劃和其管理的江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服從全省水資源規劃及省確定的和跨市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第八條全省水資源規劃和跨市且流域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江河、湖泊及淠史杭、駟馬山等大型灌區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9、前款規定以外的江河、湖泊、灌區的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按照管理權限,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治澇、灌溉、供水、水力發電、節約用水、水資源保護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防洪、水土保持規劃編制、批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前款規定以外的有關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合理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10、。水資源短缺地區應當根據本地水資源狀況,興建蓄水或者外調地表水工程,鼓勵開發、利用雨水、洪水、中水資源。沿江、沿河、沿湖地區應當保護濕地,逐步退耕還河、還湖,改善生態環境。第十一條城市建設和工農業生產布局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短缺地區,應當限制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服務業建設項目,城鎮規模和產業布局、產業結構應當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第十二條開采地下水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優化配置的原則,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和年度開采計劃中確定的可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取水層位的要求,防止水體污染、水源枯竭以及地質災害的發生。地下水年度可開采量、井點
11、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由縣級以上(yshng)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rnmnzhngf)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污水處理和中水利用設施建設,鼓勵和提倡企業使用中水,逐步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城市在新建供水設施的同時,應規劃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已建成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的,應當逐步建設中水利用系統(xtng)。水資源短缺地區在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污水處理回用設施。高耗水企業應當優先使用中水。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未經有關各方達成
12、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水事相鄰的不同行政區域,不得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等對邊界河道和跨行政區域的河道的水量、水質及防汛抗旱有影響的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編輯本段第三章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定期或者不定期發布水資源信息。水、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質監測數據、資料實行共享。基本水文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開,其他水文資料按照國家有
13、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第十六條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采取措施防止飲用水水源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的安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第十七條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的,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服從防洪安全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需要。利用國有水庫、人工水道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禁止向棄用未成井和報廢水井、礦井排放有害物質,
14、防止地下水污染。報廢水井、礦井應當由原使用者及時封閉;拒不封閉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所需費用由原使用者承擔。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分布狀況及開采情況,劃定地下水超采地區。對其中(qzhng)的嚴重超采地區,應當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或者禁止開采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第二十條在地下水超采區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rnmnzhngf)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并規劃建設替代水源,采取科學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yngdng)統一規劃建
15、設替代水源,逐步壓減地下水開采量,直至限期封閉。具體封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確需取用地下水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一條開采地下水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開鑿取水井,并將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結束后,開采地下水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成井資料,領取取水許可證后方可取水。第二十二條建設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按照規定的權限
16、審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應當按照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審查同意的施工方案施工,需改變施工方案的,應當經原審查機關同意。因建設前款工程項目,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應的費用。第二十三條河道及國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標準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一)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開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沖填區、堆土區等,在管理范圍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內由有
17、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無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線以下的區域;(二)水庫庫區的管理范圍,為其周圍移民線、征地線或者調整土地線以下的區域,山區、丘陵地區水庫從校核水位線起向外200米至500米為植被保護區;(三)水庫大壩、溢洪道、水電站、水閘、船閘、機電排灌站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圍,根據工程的性質和等級,可以從工程邊緣線起向外30米至500米的區域劃定;在管理范圍外,可按50米至300米劃定保護范圍;(四)溝渠的管理范圍,為其堤腳起向外2米至30米或者兩岸堆土區邊緣線以內的區域。集體、個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護(boh)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
18、,參照前款規定劃定。第二十四條開發利用(lyng)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域和土地,應當服從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利用河道及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從事開發、經營的,應當經水工程管理單位同意。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xili)活動:(一)修建圍堤、圍墻、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礙行洪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二)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三)設置攔河漁具,擅自沉置船只、排筏;(四)棄置或者堆放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礙行洪的物體;(五)其他危害河勢穩定、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在堤身、護堤地和水閘管理范圍內,禁
19、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等,但為防汛和水工程管理需要的除外。在與人工堤防組成的封閉圈的高地上,禁止從事危害防洪安全的活動。第二十六條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五)填堵、占用或者拆毀江河故道、舊堤等原有工程設施。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編輯本段第四章水
20、資源配置和節約用水第二十七條全省和跨市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市、縣(市、區)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經同級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第二十八條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跨市、縣(市、區)的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人
21、民政府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長江干流、淮河干流、淠史杭灌區、駟馬山灌區、青弋江灌區、茨淮新河、懷洪新河、巢湖等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二十九條直接從江河、湖泊(含塌陷區,下同(xitng))、地下取用水資源(包括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yxi)審批權限辦理取水許可審批、發證:(一)取用地表水年取水量1500萬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xinzh)開采區內取
22、用地下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二)取用地表水年取水量在700萬立方米至1500萬立方米,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外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在5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三)取用地表水年取水量700萬立方米以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外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50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第三十條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臨時應急抽排水的;(三)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四)為維護生態環境臨時應
23、急取水的;(五)為農業抗旱臨時應急取水的;(六)農村家庭承包土地灌溉取水的;(七)農村中小學、幼兒園及敬老院直接取水自用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飲、浴池、洗車等服務業和水空調、小區和單位集中供水等。已經修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閉;逾期不封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三十二條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不得擅自改變取水地點、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或者增加取水量;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查同意。第三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出
24、租、涂改取水許可證。第三十四條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行。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已安裝但不能正常運行的,在安裝或修復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許可證批準的最高取水量或者取水設施日滿負荷取水量計算。第三十五條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并繳納水資源費。超額取水的,對超額部分的水資源費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取水量超額20%(不含20%)以下的,超額部分加收1倍的水資源費;超額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額部分加收2倍的水資源費;超額50%以上的,超額部分加收3倍的水資源費,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25、部門責令暫停取水,限期改正。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guji)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用水戶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用水戶在合理期限內經催告仍不繳納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水。第三十六條用水單位(dnwi)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耗水量高、節水措施不力的單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拒不改造或者(huzh)改造后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核減其取水量直至責令停止取水。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的取水情況進行檢查,有關
26、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取水數據等有關資料。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取水數據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取水許可證批準的最高取水量或者取水設施日滿負荷取水量征收水資源費。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編輯本段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政監督檢查制度,加強水政專職執法隊伍建設,依法實施水政監督檢查。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統一著裝,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按照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用水單位取水工程建設、取排水情況、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進行現
27、場巡查和監督,發現用水單位未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取水許可規定進行取水設施建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可以依法暫扣施工工具、取水設備。第四十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的真實數據、資料,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不得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第四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水事糾紛、查處破壞水工程設施等水事違法案件,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秩序。 HYPERLINK /view/3949317.htm 編輯本段第六章法律責任四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
28、一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執行水資源規劃的;(二)不按已批準的規劃(guhu)興建水工程的;(三)不依法核發許可證,簽署(qinsh)審查意見的;(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故意刁難、拖延,未在規定(gudng)的期限內核發許可證、簽署審查意見的;(五)對法定的水規費擅自減免或者違反規定收、繳的;(六)貪污、截留、挪用水規費的;(七)拒不執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調度預案和調度命令的;(八)其他不履行水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水功能區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相關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取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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