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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重要條款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第四節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重要條款第五節 健康保險合同條款第5章 保險合同(下)1第五章 保險合同(下) 從保險法律關系的要素上看,保險合同由主體部分、權利義務部分、客體部分、其他聲明事項部分四部分構成。從條款的擬定上看,保險合同的內容由基本條款和特約條款構成。 基本條款由保險法以列舉方式直接規定,是保險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條款,由保險人擬定;特約條款是保險法列舉條款以外的條款,特約條款由雙方共同擬定。 2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一、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聲明)(二)保險標的(聲明)3第一
2、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一、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有兩種:指定險和一切險。 指定險是只對特定的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例如財產險中可能只對火災、風暴等賠償。 一切險也稱開放式保險單,如果不是排除在外的風險,那么被保險人將獲得賠償。一切并非一切。4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一、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除外責任有三種 1 除外風險:合同中把某些風險和原因排除(比如故意行為、戰爭、洪水等)。 2 除外損失:比如損失發生后沒有進行必要的保護造成損失。職業責任損失一般除外,因為需要特定的保單。 3 除外財產:比如房屋保險中會要求把一些貴重物品除外,單獨保險
3、。5可保性的問題 6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 (四)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期間(period of coverage)是指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 保險責任開始期間即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也就是保險合同開始生效的時間,通常以年、月、日、時表示。7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五)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insured amount)是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確定、并在保單上載明的被保險標的的金額,它又可以看作是被保險人的責任限額。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確定主要應當依據以下兩個原則: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嚴格遵循保險利益原則。 在人身保險中,不存
4、在保險價值的問題。保險金額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確定的,它一般只受到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費的能力和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的限制。8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 (六)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 保險費(premiun)是指投保人為取得保險保障,按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保險費是建立保險基金的源泉。 (七)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是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具體方法,由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約定。在財產保險中按規定的方式計算賠償金額,在人身保險按合同約定金額定額給付。9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違約責任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
5、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應在保險合同中訂明,主要是支付違約金或支付賠償金。 爭議處理是指保險合同發生爭議后的解決方式,包括協商、仲裁和訴訟。10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九)條件條款 是保單中對保險人所要履行的承諾施加限制或者使之生效的相關條款。實際上是對被保險人增加了義務。如果條件沒有滿足,保險人就拒絕賠償。比如:損失發生時通知保險人,保護財產,提供清單以及發生訴訟時與保險人合作。11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二、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 保險合同除了基本條款以外,當事人還可根據特殊需要約定其他條款。為區別于基本條款,這類條款稱為特約條款。 廣義的特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和保證條
6、款兩種類型;狹義上僅指保證條款。(一)附加條款(批單) 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另行約定的補充條款。12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 附加條款一般采取在保險單空白處批注或在保險單上用附貼批單的方式使之成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附加條款是對基本條款的修改或變更,其效力優于基本條款。(二)保證條款 保證條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就特定事項擔保的條款,即保證某種行為或事實的真實性的條款。保證條款一般由法律規定或同業協會制定。13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一、被保險人的定義 保險合同一般要對被保險人釋義。保險單中可能有一個指名的被保險人的定義,指名的被保險人是在保險單聲明事項中載明的人。保險單
7、中還可能有附加的被保險人。二、批單 保險合同經常附有批單。批單是一項書面條款,用來增添、取消或修改原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在財產和責任保險中,批單可用來擴大保險責任范圍。14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三、責任免除條款 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除外責任有: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地震。 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核子輻射和污染。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因保險財產本身存在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 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造成停工、停業等一切間接損失。 恐怖襲擊。15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重要條款四、責任承擔方式條款 由于財產保險標的的價值可以按賬面價值、重置
8、價值和市價等確定,所以有必要約定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方式。 主要有比例責任承擔方式、第一危險責任賠償方式、限額責任賠償方式等。 16第一危險責任賠償方式這種保險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將房屋的實際價值足額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發生的最高損失金額來投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不論保險金額與全部財產價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保險人均按實際損失賠付。如房屋估價為100萬元,約定保額為50萬元,發生保險事故損失為20萬元,則保險人應按20萬元賠償。由于這種保險方式中在超過保險金額的第二部分房屋價值-第二保險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稱這種方式為第一危險責任保險。17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五、免賠條款 免
9、賠額(deductible)是常見的保險條款。免賠額是指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事先約定,損失額在規定數額之內,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的一定比例或金額。 免賠額條款在財產、健康和汽車保險中得到廣泛使用。因為被保險人的死亡總是一種全部損失,在人壽保險中不使用免賠額。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為了盡可能減少最終的責任賠償,從一開始就介入訴訟,為被保險人提供辯護。因此,責任保險也不普遍使用免賠額條款。18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一)免賠額的作用 1消除小額索賠。 將那些處理和操作成本高的小額索賠排除在外,減少定損費用; 2減少保險費。 只保大的損失,這叫大損失原則; 3促進防損工作,即
10、減少道德風險和心理風險。 道德風險是故意造成損失,免賠額使得被保險人可能一無所獲。 心理風險是無意行為,減少疏忽造成的損失。 19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二)免賠額的種類 1絕對免賠額(straight deductible):絕對免賠額是指;在保險人作出賠付之前,被保險人要自擔一定的損失金額,一般來說,這種免賠額應用于每次損失。 比如汽車保險,假如免賠額使500元,損失7000,那么只能得到6500的賠償。20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重要條款 2總計的免賠額(aggregate deductible) 這是把保險期內所有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加計在一起,如果這全部損失低于總計的免賠額,保險
11、人不作任何賠付。一旦全部損失超過總計的免賠額,保險人對所有超額部分的損失予以賠付。 比如一個保險年度免賠額使10000。 第一次損失1000,不賠償 第二次損失2000, 不賠償 第三次損失8000,賠償100021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重要條款3相對免賠額(franchise deductible) 這是一種在海上運輸保險中經常使用的免賠額,免賠額以一個百分比或一定金額表示。如果損失低于規定的比例或金額,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當損失高于規定的比例或金額,保險人將賠償全部損失。 22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重要條款 4消失的免賠額(disappearing deductible) 根據消失的免賠額
12、,免賠額隨損失增加而減少。這實際上是對小額損失不予賠付,對大額損失全部賠償。 例如,假定500元為消失的免賠額的起點,保險人對超過500元以上的索賠金額以110的比例賠償,當損失達到5500元時,免賠額全部消失。免賠額的消失過程如下: 損失金額 賠付金額 免賠額 500 0 500 2500 2200 300 550 5500 023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重要條款 六、共同保險條款共保條款即共同保險條款(Coinsurance Clause),是美國率先在財產保險中采用的一種保險條款,用于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確定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標準,通常的共保比例為75%或者80%。共保條款按照不同的共保比例規定而
13、命名,較為常見的是“百分之八十共保條款(80% Coinsurance Clause)”。 2480%共保條款的內容是,當保險事故發生并造成損失時,如果保險金額達到標的物實際價值的80%,保險公司將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不受比例分攤限制;如果保險金額未達到標的物實際價值的80%,那么保險公司按照公式確定賠付金額 例如,一張財產保險單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火災事故,造成20萬元損失,在火災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120萬元,由于保險金額超過出險時保險價值的百分之八十,即100萬元120萬元80%,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實際發生的損失金額向被保險人進行賠
14、償,即保險公司負責向被保險人支付20萬元的賠款;假設在火災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150萬元,由于保險金額未達到出險時保險價值的百分之八十,即100萬元150萬元80%,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按照比例賠償原則向被保險人進行賠付,即保險公司負責向被保險人支付20100/(15080%)=16.67萬元的賠款。25共同保險條款的問題 通貨膨脹會使得被保險人利益受到損害。除非隨其不斷增加保險額。 財產價值在保單內大幅度的變動會給被保險人帶來影響。比如存貨的大幅度變動。一個解決方案是報告式保險,即定期向保險人報告財產價值。26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七、他保條款 “他?!睏l款可以遏制被保險人獲得多
15、重保險賠償的沖動,使其遵循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損失補償原則。 1按照比例分攤賠償責任條款 2按照限額責任分攤賠償 3基本保險單和超額保險單 此外,其他諸如保證條款、抵押條款等亦為財產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27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 人壽保險是主要以人的壽命為保障對象的人身保險。人壽保險通常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生存或身故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有的人壽保險產品還包括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責任。 人壽保險按照保險責任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 28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 一、人壽保險合同的基本選擇權(一)紅利支付方式選擇權 人壽保險單可分為分紅保單和不分紅保單。分紅保單是向保
16、單所有人支付紅利的保單。分紅保單一般有紅利任選條款。紅利在很大程度上表示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部分保費。 分紅保單就是保險公司除提供保戶壽險保障外,還會讓保戶有機會分享保險公司經營這張分紅保單所產生的盈余的一種保險單。 2930 紅利一般有以下幾種支付方式:(1)現金。 (2)減少保費。 (3)留存。 (4)購買增額保費繳清保險。 所謂繳清保險,是指投保人因故停繳保費時,以保單當時具有的現金價值作為余下保險期間的一次性保費,使保險金額減少,保單繼續有效的一種保險選擇方式。 (5)購買定期壽險:指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或全殘,則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若保險期限屆滿
17、被保險人健在,則保險合同自然終止,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并且不退回保險費。定期壽險的保險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歲、60歲等約定年齡等多項選擇。 (6)把保單轉化為保費繳清保單或兩全保險。31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二)不喪失現金價值的選擇權 1保單現金價值的含義 保單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時,由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額,又稱為“解約退保金”。在長期壽險契約中,保險人為履行契約責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當被保險人于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人按規定,將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減去解約扣除后的
18、余額退還給被保險人,這部分余額即解約金,亦即退保時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32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2不喪失現金價值的處理方式 如果投保人購買了一份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在合同滿期前解約或終止,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并不喪失,因此它稱為不喪失價值條款。投保人有權選擇處理保單現金價值的方式,一般有三種:(1)申請退保。(2)購買減額保費繳清保單。(3)將原保險單改為展期保險單。 33(1)申請退保。 保單持有人退保后可以取得現金價值,之后保單下的所有利益都終止。一般在最初幾年價值很低,但長期可以積累大量現金價值。 如果退,依照美國法律可以推遲6個月支付,這是 30年代危機的產物,當時保險公司需
19、要大量現金,如今一般不推遲。 退保可能是被保險人退休,不需要扶養其他人,那么對大額保單需要降低,所以退保。34(2)購買減額繳清保單 可保退保金作為一次繳清保費來購買減額保費繳清保單。適用于仍需要保險但是不想再交保費的投保人。 (3) 購買定期壽險 把退保金作為一次繳付保費來購買與原保單面額相等的一定時期的定期壽險保單。 35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三)保險金給付方式選擇權 壽險保單條款通常列有保險金給付的選擇方式,最為普遍使用的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五種: (1)一次支付現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 (3)定期收入方式。 (4)定額收入方式。 (5)終身年金方式。 36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
20、同重要條款 二、其他重要條款 (一)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是指當保險人放棄了可以主張的權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張。該條款規定,保單生效一定時期(通常為2年)后,就成為不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為由,否定保單的有效性。 37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二)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通常規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報被保險人年齡情況下的處理方法。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年齡不實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但向投保人退還保費。二是年齡不實影響保費及保險金額的
21、情況,具體可能會造成兩種后果:一種是造成多付保險費(亦稱溢繳保險費),另一種是造成少付保險費。 38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 在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相同的條件下,投保死亡保險和兩全保險,被保險人的年齡越大,應該繳納的保險費就越多,如果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大于申報年齡,就會少繳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小于申報年齡,就會多繳保險費。投保生存保險、年金保險的情況則相反。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費少于應付保費或多于應付保費,處理方法有兩種,即調整保險金和保險費。調整保險金的公式為: 39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三)猶豫期條款 猶豫期又稱“冷靜期”、“反悔期”,是
22、從投保人、被保險人收到保單并書面簽收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期。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一般都有猶豫期條款。 按照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但應退還保單,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并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40投資連結保險是一種融保險與投資功能于一身的新險種。設有保證收益帳戶、發展帳戶和基金帳戶等多個帳戶。每個帳戶的投資組合不同,收益率就不同,投資風險也不同。由于投資帳戶不承諾投資回報,保險公司在收取資產管理費后,將所有的投資收益和投資損失由客戶承擔。充分利用專家理財(行內有人稱之為請專家為自己打工)的優勢,客戶在獲得高收益的同時也
23、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因此投資連結保險適合于具有理性的投資理念、追求資產高收益同時又具有較高風險承受能力的投保人。41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四)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又稱交付保險費的寬限期間或優惠期間。寬限期條款是分期繳費的壽險合同中關于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繳費而失效的規定。其基本內容通常是對到期沒繳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保費,保單繼續有效。 42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五)復效條款 投保人因不能如期交付保險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后,既可以重新投保成立新的合同,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要求恢復原保險合同的效力。對投保人來說,恢復原保險合同的效力,往
24、往要比重新投保更為有利。 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復效辦法稱為復效條款。復效條款規定,保險合同單純因投保人不按期繳納保費而失效后,投保人在保單中止一定時間內(一般是2年)擁有申請復效權。 43申請復效條件提供可保證明書,證明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無大的變化。補繳所欠保險費歸還所有保單貸款(以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作擔保,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貸款)不曾退保44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六)自殺條款 自殺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或復效后2年內自殺,不論精神正常與否,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只需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退還給受益人。它屬于免責條款。2年后自殺,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按照法律術語解釋,人
25、有保護自己的天性。所以死亡是一種非故意行為。自殺條款的目的是減少保險人的逆選擇,避免懷有自殺意圖的人購買人壽保險。 45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七)保單貸款條款 保單貸款,是指保單所有者以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作為質押物,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它屬于短期融資方式。保單貸款的申請不需要支付手續費,保單所有者得到的資金來源于保單的現金價值,也是保險公司日后須向保單所有者支付資金的一部分。 46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八)自動墊繳保費條款 大多數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附有此條款。該條款規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繳付保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
26、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 47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九)戰爭條款 該條款規定,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因戰爭和軍事行動而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在我國,保險法對戰爭所致的死亡或殘廢,保險人是否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沒有規定,通常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合同中約定。一般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給付因戰爭所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金的責任。 48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十)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條款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于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的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關系人,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
27、有受益人條款。 。 49受益人條款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在保險人死亡時優先獲得保險金。第二受益人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險人之前時有權取得保險金。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未領完分期給付的保險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險金應該付給第二受益人??勺兏芤嫒撕筒豢勺兏芤嫒恕4蠖鄶祵儆谇罢?,變更權利屬于保單所有人。不可變更受益人是指沒有爭得受益人同意不能變更。50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十一)保單轉讓條款 保單轉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實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權利,人壽保單可以轉讓。 保單轉讓后,投保人或保單的持有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 5
28、1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十一)保單轉讓條款保單的轉讓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無條件轉讓(絕對轉讓), 比如將保單捐給教會,教育機構等。一種是擔保轉讓(抵押轉讓),為了獲得借款,注意受讓者只限于借款額度獲取保險金,余額歸受益人所有。如果沒有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會付給指名的受益人,如果已經通知,保險公司會認為接受方的權利高于受益人的權利。52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十二)共同災難條款 共同災難條款是人壽保險的常用條款之一。共同災難條款規定,只要第一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死亡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證明誰先死亡,則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亡。該條款的產生使問題得以簡化,避免了許多無謂的糾紛 。 53第三節
29、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三、附加特約(一)免繳保險費附加特約 又稱為保費豁免條款,是指如果豁免對象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某些特定情況下(意外或疾?。е峦耆珕适Чぷ髂芰r,保險公司將豁免剩余保險費,保單繼續生效。保費豁免主要是為了解決長期險在繳費期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因意外喪失繳費能力導致保單無以為繼的問題,是保險產品的一項附加值。 54免繳保險費附加特約要免交保費的條件: 1 在規定的年齡之前喪失勞動能力,例如60歲之前2 喪失勞動能力持續6個月3 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定義4 提供證明例如:老師的了咽喉癌,無法繼續教學研究,但是可以在相關企業找到工作,不視為喪失勞動能力。55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
30、同重要條款(二)喪失工作能力收入補償附加條約 喪失工作能力收入補償附加特約,是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殘疾、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不能獲得正常收入或使勞動收入減少造成損失的補償保險,它并不承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56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三)保證加保選擇權 該附加特約允許被保險人在將來某日期以標準費率增加人壽保險金額,毋需提供可保性證據。被保險人一般在40歲以前能行使這種選擇權。 目的是保證被保險人未來的可保性,被保險人未來可能需要更高額度的人壽保險,但是今天無力購買。 典型的選擇權允許保單持有人每三年增加保險金額,直到額度達到不需可保性證明所能購
31、買的最大年齡。 免繳保費條款是否不需要可保證名就附加到新的保單上,保險公司有不同規定。57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四)雙倍補償附加特約 又稱意外事故保單特約條款。該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單的有效期內因完全外來的、劇烈的意外事故發生后于若干日內(一般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幾倍的保險金。給付的保險金一般為保險金額的23倍。 58第三節 人壽保險合同重要條款(四)雙倍補償給付條件死亡必須直接因為以外人身傷害發生,與其他原因無關。死亡必須發生在事故后的90天內。死亡必須在特定年齡之前,例如60歲。59第四節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重要條款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述 一般來說,意外傷害是指遭
32、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殘疾、身故,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 60第四節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一般性條款(一)保險期限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多為一年,為短期性的人身保險。但有的意外傷害保險期限很短,如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保險等。此外,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附加險存在的情況下,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間一般與主合同的保險期間相同。 61第四節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二)保險費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是根據過去各種意外傷害事故的概率的
33、經驗統計數據厘定的,這點與財產保險的費率厘定相同。職業危險是影響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最大的因素。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最長為一年,其保費屬于自然保費,因此意外傷害保險的保單不具有現金價值。 62第四節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三)保險金給付 意外傷害保險的給付分為死亡保險金給付和傷殘保險金給付,有些意外傷害保險還有意外燒傷保險金給付。(四)責任期限 責任期限是意外傷害保險特有的概念,是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間期限(一般為180天)。意外傷害保險中有關責任期限的規定,是指被保險人在自遭受意外傷害起多長時間內造成死亡或殘疾才構成保險責任。 63第四節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重要條款
34、(五)職業、工種變更通知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者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六)被保險人變動 這一條款主要適用于團體人身傷害保險。該條款規定,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增加被保險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64第四節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重要條款 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特約條款 (一)特約可保風險 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但是并非一切意外傷害都是意外傷害風險所承保的。按照是否可保劃分,意外傷害保險可以分為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可保意外傷害和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65第四節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二)特約意外傷害醫療給付責任 該特約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
35、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而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三)特約意外傷害收入損失補償責任 該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的約定比例給付被保險人收入損失補償金。 66第四節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重要條款(四)特約交通意外身故雙倍給付責任 該特約條款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照主險相應的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后,再按同等金額向受益人給付交通意外身故雙倍給付保險金。 67第五節 健
36、康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一、健康保險的定義與分類 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方式對因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在我國,按照保險責任分類,健康保險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健康保險的不同險種可能分別對被保險人的疾病、意外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提供保障。 68第五節 健康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二、健康保險的一般性條款 因為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本身利益為目的而投保的,且其承保事故不如人壽保險那么明確,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大,因此在健康保險合同除適用一般人壽保險合同的不可抗辯條款、限期條款、復效條款、不喪失價值條款等條款外,還需要有為適合健康保險自身特點而設計的條款,如既存狀況條款、觀察期或等待期條款、體檢條款等。 69第五節 健康保險合同重要條款 (一)年齡條款 不同年齡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狀況,年齡過高或過低都存在較常人更高的健康方面的危險,因此年齡大小是保險人在決定是否承保時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 (二)既存狀況條款 既存狀況條款規定,在保單生效的約定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既往病癥不給付保險金。 70第五節 健康保險合同重要條款(三)猶豫期條款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一般有猶豫期條款。我國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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