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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立法權基本知識什么是立法權?立法權是相對于其它國家權力(如行政權、司法權)的一項基本國家權力,是指國家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權力。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我國的立法權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僅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因此,嚴格科學意義上的立法權就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權力。中國的立法權年底以前,中國有權制定法律的只有憲法確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年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四部憲法。這部憲法授予了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部分立法權。同時規定,國務院和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等單位,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地方
2、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后經修改的地方組織法又增加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過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限。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經濟特區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使其在經濟體制改革方面起“立法試驗田”作用。 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開始享有地方立法權。 年,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年,全國人大授予深圳經濟特區地方立法權。 年,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
3、權。 年,全國人大授予廈門經濟特區地方立法權。 年月,全國人大授予珠海和汕頭兩個經濟特區地方立法權。至此,中國改革開放之初建立的四個經濟特區和大特區的海南省享有了地方性立法權。我國的立法體制是怎樣的?立法體制是指明確一國政權機關立法權限劃分的體制。我國的立法權在集中統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的前提下,通過憲法授予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授予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法規的權力,授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等等,構成了我國比較完整、統一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系統結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權限立法權限是指有
4、權制定法律的各級國家機關如何劃分立法權的問題。中國憲法對此作了原則規定。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限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修改憲法。在中國,憲法的修改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代表通過才能進行。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三是制定和修改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種組織法。四是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選舉法、國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立法權,是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客觀需要。其立法權限可具體分為: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
5、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進行部分的修改和補充,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憲法和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議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是不是一回事? 人們常把法律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搞混。有時明明說的是法律委員會的事,卻冠之以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名稱,張冠李戴,言不達意。其實,法律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兩回事,其全稱分別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兩者貌似,實質不同。 兩者機構性質不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6、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在大會期間受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也就是說,法律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而法工委是人大常委會的一個內設辦事機構。 法律地位不同。在大會期間,法律委員會與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地位相當,同是為大會服務的工作機構。因此,法律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要高于法工委。 承擔的職責不同。法律委員會的職責是在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等;而法工委不是提議案的主體,也不具享有對議案審議的職權,其主要職責是協助常委
7、會做好有關方面具體工作。 組織形式和組成人員不同。法律委員會采用委員制,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法律委員會的成員由同級人大代表組成,其中有相當的委員還是同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法工委的組成形式不是委員制,而是按相應的行政級別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產生的。其組成人員有的是同級人大代表,多數不是同級人大代表,但是他們都是人大常委會機關的行政工作人員,他們是專職的而不是兼職的。我國的立法體系是怎樣的?立法體系以立法體制為基礎,由各級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各類法律規范性文件而形成一個協調的統一整體。根據我國的立法體制,參與我國立法體系建設的國家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省、自
8、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等。我國立法體系的構成要素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我國立法應遵循哪些原則?我國立法的基本原則是:第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的。第二,以憲法為依據,這是立法工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維護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證。第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觸”原則,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第四,貫徹民主精神,體現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第五,堅持從實際出
9、發的指導思想。第六,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我國的立法程序是怎樣的?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機關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程序。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制定法律一般分四個階段:(1)由具有提案權的國家機關或人員提出法律草案。(2)對已提出的法律草案進行審查和討論。(3)法律的表決和通過。(4)法律的公布。我國立法權限的劃分是怎樣的?立法權限的劃分是指立法使用權的劃分。我國的國家立法權是統一的,屬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但不等于說我國行使立法權和從事立法活動的機關只能是一個,相反,立法工作可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承擔。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較大市的人大,
10、都不同程度地享有立法使用權,國家還對經濟特區專門授權立法。我國中央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權限主要有哪些?我國中央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權限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享有的立法權有:(1)修改憲法。(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及其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有關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享有的立法權有:(1)解釋憲法和法律,即立法解釋。(2)制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11、,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抵觸。(4)撤銷國務院的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及其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有關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5)作出授權立法決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事項主要有哪些?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事項主要包括:(1)國家主權的事項。如國防、外交等事務中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域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
12、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制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其他事項。省級和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限主要有哪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主要有:(1)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13、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
14、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2)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3)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權限主要有哪些?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立法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
15、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限主要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和澳門享有除國防、外交事務等國家行為外的各個方面的立法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分別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后,如認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關于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本特別行政區的
16、關系的條款,可將其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除本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方能生效。經濟特區的立法權限是如何規定的?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并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制定法規,在海南經濟特區實施,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根據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
17、于國務院提請審議授權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的議案的決定,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作出決定,授權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深圳特區實施,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授權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并在深圳特區組織實施。根據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的決定,廈門市獲得經濟特區立法權;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汕頭市和珠海市獲得經濟特區立法權。廈門市、汕頭市和珠海市經濟特區立法權限同深圳市一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
18、法規立法程序是怎樣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各地的實踐,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大體分為五個階段:(1)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提出。(2)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3)地方性法規的通過。必須經過會議正式表決,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4)地方性法規的公布。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以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公告公布,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以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5)地方性法規的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19、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方能公布,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修改、廢止和批準地方性法規的程序參照上述程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程序是怎樣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大體分為以下幾個階段:(1)條例的起草。起草工作一般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負責。(2)條例的審議。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再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3)條例的通過和批準。條例必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正式表決,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自治區制定的條例,報全國人民
20、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4)條例的公布。可以由制定條例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也可以由批準該條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修改、廢止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程序,參照上述程序。什么是法案?法案是議案的一種,指有立法提案權的機關或人員依據法定程序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于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法律的議案。我國對立法提案權是怎樣規定的?立法提案權是指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提出法律草案的權利。享有立法提案權的機關和人員提出法
21、律案是立法的必經程序。在我國,憲法修正案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有權提出。實際上,以往憲法修改建設案都由中共中央提出。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的機關和人員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聯名的代表。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的機關和人員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10名以上聯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
22、員。法律案是如何提出的?有提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草案起草后,經會議審議通過,領導人簽署,方可作為正式法律議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全國人大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提出的法律議案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起草的法律草案,必須先提交委員長會議,或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律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提交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地方性法規案是如何提出的?依法享有地方性法規提案權的國家機關和人員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關于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期間,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名以
23、上聯名,有權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在人民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法規案應書面提出,并附上法規草案及其說明,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規案,應由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簽署;省會市和較大市提出的,應由市長簽署。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程序是怎樣的?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審議。審議的主要內容是:法規草案是否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與本行政區域的其他地方性法規相矛盾;是否符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
24、要;法規草案的結構、表述是否嚴謹、準確等。審議的基本程序是:(1)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行審議,然后提請大會審議,也可以由有提案權的機關直接提出立法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審議。(2)立法案列入大會議程后,由提出法規案的機關的負責人向大會作關于制定該項法規的目的、法律依據、主要內容、草擬經過等問題的說明。(3)主席團決定先交付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的,由專門委員會向大會作審議結果的報告。(4)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5)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進行綜合,并對法規草案進行修改。(6)經主席團修改后的法規草案
25、提交大會表決。在交付大會表決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大會對該法規草案的審議即行終止。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通常要經兩次以上常委會審議后才交付表決。其程序一般是:(1)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先交付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2)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由法規案提出機關的負責人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有關專門委員會向常委會會議作審查意見的報告;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3)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會前先由法制(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常委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修改稿及有關報告。由主任會議根
26、據審議情況,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或者交法制(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起草部門進一步修改并提出報告,在下一次或以后的常委會會議上審議通過,或者建議人大常委會決定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由法制(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4)在常委會會議表決之前,提案機關或人員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5)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修改案和廢止案,審查批準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一次常委會會議審
27、議即交付表決。什么叫立法解釋?立法解釋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規范的內容及其概念、術語所作的解釋。立法解釋和所解釋的法律規范具有同等的法律競爭力。立法解釋有時構成法律文本的一部分,有時以文件或報告的形式對所頒布的法律加以說明。廣義的立法解釋,亦指其他國家機關對自己制定的具體法規所作的解釋,如國務院對它頒布的行政法規所作的解釋。我國的法律解釋權是怎樣規定的?法律解釋權是指依據國家憲法規定,授予某一國家機關擁有對法律規范的含義、用語作出解釋說明的職權。對法律的解釋根據不同性質,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應用法律的解釋、常識性解釋和學術性解釋等等。憲法規定,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的法律解釋指的是立法解釋。在
28、我國,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根據立法法和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法律解釋權限劃分如下:(1)凡關于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2)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和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分歧的,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3)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4)凡屬于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我國法的效力等級和適用規則是如何規定的?構成法律體系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級不同,適用范圍也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我國法律體系、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級及其適用規則規定如下:(1)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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