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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HYPERLINK / 國際秩序的評判研究 HYPERLINK / 【內容提要】 當前,世界正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際秩序變革加速推進,未來要構建一個什么樣的國際秩序是國際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 這一問題在學理上涉及如何評判國際秩序的良莠, 即建立科學認識和評判國際秩序的標準和方法。在分析國際秩序構成要素、定義和內涵等概念要義基礎上,可從靜態和動態兩個維度來評判一個國際秩序。 在靜態存在狀態上, 衡量標準主要包括國際秩序有無和國際秩序完備性:前者涉及各行為體是否存在常態化關系以及是否存在被普遍認可和接受的國際規范及懲戒機制兩個具體指標;后者涉及行為體參與度、規范完備性和懲戒機制的有效性三個刻
2、畫指標。 在動態表現結果上, 主要用戰爭( 包括沖突) 頻度和危機頻度衡量一個國際秩序的合理性,用國際秩序的時間跨度即存續時間作為衡量一個國際秩序的穩定性。 以東亞朝貢秩序和歐洲威斯特伐利亞秩序的歷史事實和數據為依據,對兩者的完備性、合理性和穩定性進行實證比較, 可驗證這一評斷標準。 HYPERLINK / 【關鍵詞】 國際秩序;國際規范;國際法;朝貢秩序;威斯特伐利亞秩序 HYPERLINK / 【作者簡介】 鄒治波,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研究員( 北京 郵編:100037)。 HYPERLINK / 【中圖分類號】D80D81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 - 9550
3、 HYPERLINK / (2022)05-0027-19 HYPERLINK / 感謝世界經濟與政治匿名審稿專家的意見與建議,文中錯漏由筆者負責。一引言當前,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際秩序也處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最大調整期。 隨著世界格局的變遷,未來應構建一個什么樣的國際秩序是當今國際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這是世界之問、時代之問。 要回答這個問題,應在從學理上厘清國際秩序的概念和內涵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科學認識評判國際秩序的標準和方法,以更好地引導未來國際秩序的構建。 國際秩序是國際政治理論研究的主要內容之一,國際政治學者也發表了大量有關國際秩序的學術研究成果。 但迄今為止,中外學術界大
4、都從價值角度評價國際秩序的良莠,未能提出一個能夠用來評估國際秩序的標準。 這無疑難以客觀、理性、準確地評判國際秩序。要做出對國際秩序的全面、客觀、準確的評判,首先要全面、客觀、準確地理解國際秩序這一概念,吃透其要素、定義及內涵。 目前中外學界在這些問題上仍有較大分歧。 本文試圖從國際秩序構成要素入手,通過挖掘其要義提出一個較為全面和清晰的國際秩序定義,從靜態評判和動態評判兩個維度給出一種評判國際秩序的標準和方法,并以東亞的朝貢秩序與同時代的歐洲威斯特伐利亞秩序為案例進行實證比較。二國際秩序的概念本部分將從構成要素、定義和內涵入手分析國際秩序的基本概念,以期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相關問題。( 一)
5、國際秩序的構成要素要正確理解和準確定義國際秩序,首先應明確國際秩序其中的構成要素。 中外學界對國際秩序構成要素的認識存在較大分歧。 2014 年 7 月 2 日,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召開了國際秩序的專題研討會,與會學者圍繞國際秩序構成要素和定義等提出各自的見解,這些認識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國國際政治學者有關國際秩序問題的普遍看法。 但學者們提出的國際秩序構成要素不盡相同,比較分散、寬泛,將原則和機制、價值觀和道德、格局和體系、權力和權勢、文明因素和經濟力量等眾多因素都納入其中。 顯然,將過于分散和寬泛的因素納入國際秩序構成要素,我們既 林利民:如何認識國際秩序( 體系) 及其轉型?,載現代國際
6、關系,2014 年第 7 期,第 42 頁。無法清晰準確地定義國際秩序,又難以抓住國際秩序的核心要素、把握國際秩序的本質。閻學通基于以上中國學者對國際秩序構成要素的認識,提出國際秩序構成的三個要素:國際主流價值觀、國際規范和國際制度安排。 外國學者對國際秩序構成要素的看法同樣存在分歧。 亨利基辛格( Henry A. Kissinger) 在世界秩序一書中提出國際秩序的構成要素主要有兩點:一是一套明確規定了允許采取行為的界限且被各國接受的規則,二是該規則受到破壞時強制各方自我克制的一種均勢這兩個因素視為國際秩序構成要素。 赫德利布爾( Hedley Bull) 則把共同利益、國際規則和制度三個
7、因素視為國際秩序構成要素,認為國際社會的“ 秩序不僅是有一組條件的結果,也是關于共同利益、行為規則和制度這三者觀念的結果。 共同利益的觀念基于社會性的基本目標,行為規則的觀念用于支持這些目標,制度的觀念則有助于使規則有效率”。顯然,中外學者對國際秩序構成要素的看法不盡相同。中外學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都將價值觀視為國際秩序的構成要素。 毋庸諱言,價值觀在構建國際秩序中發揮著指引作用,特別是對國際秩序的核心要素國際規范起著決定性作用。 但價值觀屬于上層建筑范疇,只有當它化為約束各行為體的具體原則、規則并體現在具體的國際規范中,才能真正體現其宗旨和意義。 這就是價值觀在國際秩序中的關鍵作用。 所謂“
8、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就是這個道理。 因此,價值觀本身并不是國際秩序的構成要素,而是指導國際秩序建立、決定國際秩序屬性的因素。所謂事物的構成要素就是事物存在的最基本因素,離開其中任何一個因素,事物都不可能存在。 從國際秩序的淵源和目的、歷史演變及其實踐看,本文認為,國際秩序主要有國際行為體、一套被普遍接受的國際規范和相應的懲戒機制三個構成要素。 首先,國際行為體是國際秩序的行為者,也是構成國際秩序的最基本要素:只有秩序范圍內的行為體尤其是主要行為體均參與到秩序中,這個秩序才可稱為國際秩序。 其次,需要有一套為各行為體普遍接受的國際規范,這是國際秩序的核心要素。最后,對違反規范的懲戒機制也是構成
9、國際秩序不可或缺的要素。 這套機制能夠維護規范的有效性,使國際秩序真正運行起來,否則國際秩序就會有名無實。 綜上,國際秩序應由基本要素( 國際行為體)、核心要素( 國際規范) 和必要要素( 懲戒機制) 閻學通:無序體系中的國際秩序,載國際政治科學,2016 年第 1 期,第 1 頁。 亨利基辛格著,胡利平等譯:世界秩序,中信出版集團 2015 年版,第 18 頁。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4th Edition, Hampshire andNew York: Palgrav
10、e Macmillan, 2012, pp.62-63.構成。需要特別指出,國際秩序中的懲戒機制存在著效力受到限制的先天缺陷,這是由國際社會的無政府屬性決定的。 由于沒有建立起國家的世界政府,也就沒有一個建立在各國政府主權之上的強制性法律執行機構,因此,國際懲戒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只能經由各國特別是大國的參與和配合實現, 需要它們為此提供公共產品。 這樣,懲戒機制的效力就由各國特別是大國的態度所決定,也受這些國家的政治立場和利益取舍影響,這就決定了懲戒機制效力的有限性。 比如,就較為成熟完備的當今國際秩序而言,其懲戒機制是集體安全機制,由聯合國安理會決定并予以實施。聯合國安理會能否有效地對違反聯合
11、國憲章和危害國際安全的行為行使懲罰的職責受制于大國的態度。 而大國是根據其政治立場和自身利益進行決策的,當因某些事項對某些國家進行懲戒不符合大國利益時,特別是當大國自身就是違反聯合國憲章的行為者時,擁有否決權的大國就會對此進行否決,聯合國安理會因此無法對相關行為做出懲罰決議,懲戒機制則不能發揮作用,這大大影響了國際秩序懲戒機制的效力。 如針對以色列侵占巴勒斯坦領土的諸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提案,美國均行使了否決權,致使巴勒斯坦領土被以色列不斷蠶食,而以色列沒有因此受到懲罰。 針對美國入侵格林納達和巴拿馬、蘇聯入侵阿富汗等行為,因美國和蘇聯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安理會無法通過譴責和制止的決議,不
12、能發揮制止侵略、維護國際安全的作用。 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的票決統計,美蘇( 俄) 兩個大國在聯合國安理會行使否決權次數占全部常任理事國否決權次數的 75% 以上,這兩個大國的爭斗是影響聯合國安理會效力的主要因素。( 二) 國際秩序的定義國際秩序是國際政治理論研究的主要內容之一,國際政治學者發表了大量研究成果。 但一直以來,學界并沒有一個關于國際秩序的統一定義,也沒有一個能夠用來評估國際秩序的基本框架。 閻學通在總結中外學者有關國際秩序定義的基礎上,將國際秩序定義為“ 國際體系中的國家依據國際規范采取非暴力方式處理沖突的狀態”。他還特別強調:“ 該定義明確了國際秩序的本質是無軍事暴力行為明確不使用
13、暴力,可以為人們判斷一個時期有無國際秩序提供最基本的標準。” 該定義將國家定義 參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公開會議上所投的否決票,https:/ / HYPERLINK / www. un. org / securitycouncil / zh / content /veto,訪問時間:2022 年 2 月 1 日。 唐世平:國際秩序變遷與中國的選項,載中國社會科學,2019 年第 3 期,第 189 頁。 閻學通:無序體系中的國際秩序,載國際政治科學,2016 年第 1 期,第 13 頁。 閻學通:無序體系中的國際秩序,載國際政治科學,2016 年第 1 期,第 13 頁。為國際秩序的行為體,符
14、合現代國際秩序范式;將國際規范引入國際秩序定義,也抓住了其核心要素。 但這一定義有關暴力問題的處理存在兩個問題:第一,將“ 采取非暴力方式處理沖突” 引入定義,而把暴力因素排除在國際秩序定義外,實際上是將現有國際秩序中不可或缺的懲戒機制排除在外,因而是不全面的。 第二,將“ 不使用暴力”作為“ 有無國際秩序” 的標準,顯然與歷史事實不符。 以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建立的國際秩序為例,可以非常直觀地看出這一定義存在的上述兩個問題。 現有國際秩序是以各主權國家為國際行為體、以聯合國憲章為主要國際規范、以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及其行動作為懲戒機制的集體安全秩序。 其中,聯合國安理會負責對包括武裝侵略等非法使用武
15、力的情況做出包括軍事反應等強制措施在內的決議并開展行動,也就是說現有國際秩序含有暴力方式和暴力行為。 若遵循上述定義,就會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建立的國際秩序產生認知偏差:一是含有暴力因素的聯合國安理會體制不應該是構成現有國際秩序的一部分,而這一體制恰恰是現有國際秩序最重要、最核心的組成部分。例如,在 1990 年 8 月伊拉克武力吞并科威特這一嚴重違反聯合國憲章的行為發生后,聯合國安理會授權聯合國會員國可以使用“ 一切必要手段” 執行聯合國通過的各項決議。 根據這一決議,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出兵海灣,用武力將伊拉克軍隊趕出科威特,恢復了科威特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了國際正常秩序。 這是現有國際秩序
16、中采取暴力方式處理沖突的典型案例。 二是因為現有國際秩序含有“ 使用暴力” 因素,若按照上述定義理解,那么就可以認為現在不存在國際秩序,這顯然與國際政治現實不符。布爾在無政府社會: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一書中將國際秩序定義為“ 追求國家社會或國際社會的基本或主要目標的行為格局”,并把這些目標歸結為維持國際社會本身的生存、維護國家的獨立和主權、追求國際社會成員之間沒有爆發戰爭的狀態 (即以和平為目標)。 布爾提出了國家和國際社會的概念,認為國家是“ 擁有政府并聲稱對地球表面的特定地區和世界人口的特定部分享有主權的獨立政治共同體”,國際社會則是“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有足夠的交往并對彼此的決策有足夠的
17、影響,從而使得它們能作為一個整體的組成部分來行為而構成的體系”。 可以看出,布爾對國際秩序的定義僅僅將現代意義上的國家作為國際行為體,這只適用于現代國際秩序的概念范疇,缺乏歷史性。 同時,布爾將國際秩序歸結為一種格局而非狀態,沒有體現國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4th Edition, p.8.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4th Edition, pp.1
18、6-18.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4th Edition, pp.8-10.際秩序定義在內容和形式上的統一。準確定義國際秩序, 有必要分別理解國際秩序中的兩個關鍵詞秩序和國際。 按照辭海的解釋,“ 秩,常也;秩序,常度也,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齊守規則之意”。 現代漢語詞典將秩序解釋為“ 有條理、不混亂的情況”。 韋伯斯特新大學詞典將秩序解釋為“ 社會政治體系的一種特定范圍或方面、規律或和諧的安排”。國際一詞則是相對國家而言的,凡是發生在國家間的關系都應屬于國際關系
19、。 當然,國家這一概念也是近代以來才出現的。 從一般國際法看,只有國家才具有承擔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即國家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 現代國際秩序也是以國家作為國際行為體而承擔國際責任和義務的。 然而,我們不應僅著眼于現代國際秩序,而應從人類歷史的宏大角度來認識和定義國際秩序。 對國際秩序的定義應具有歷史格局,這樣也才具有學術的普遍意義。 歷史地看,凡是能對一定數量的居民、一定規模的領土擁有排他性管轄權的政治單元,都應視作國際行為體。 因此,近現代以前的帝國、王國、公國甚至一些較大的部族等符合這一定義的政治單元都可稱為國際行為體,它們在所在地區于一定歷史時期形成的秩序都應視為國際秩序。 因為這些
20、秩序具備國際秩序的構成要素,具有國際秩序的特征。根據以上對國際秩序的構成要素和國際秩序內涵詞語本義的分析,本文認為秩序是相互關聯、相互作用的單元共處一個體系內,按照一定規范發生關系所體現出的一種有條不紊的狀態。 基于此,本文認為,國際秩序是各國際行為體在其所處的國際體系內,按照普遍或共同認可的國際規范發生關系而呈現出的狀態。本文給出的國際秩序定義具有普遍意義和一般的適用性,不僅可用于研究現代的國際秩序,也可將古代形成的地區性國際秩序納入現代國際政治理論研究范疇,這在一定意義上擴展了國際秩序研究的寬度。 廣義地看,國際秩序并非僅指作用于全球的世界性秩序,如凡爾賽華盛頓秩序、雅爾塔秩序等國際政治秩
21、序以及世界貿易組織( WTO)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 和世界銀行為核心的國際經1694 頁。閻學通:無序體系中的國際秩序,載國際政治科學,2016 年第 1 期,第 13 頁。辭海編輯委員會編:辭海,辭書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1123 頁。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 第七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年版, 第參見 Websters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 Springfield: G. & C. Merriam Company, 1977, p.807。朱曉青:國際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4 頁。這
22、一定義是在參考國際法對國家定義基礎上,根據世界歷史變遷及其所呈現出的狀態而提出的。濟秩序等;也包括在各地區或某領域內形成的各種多邊秩序,如以歐盟為核心的歐洲秩序和以東盟為核心的東南亞政治經濟秩序、以正在談判并即將達成的中日韓自貿協議為核心的東北亞經貿秩序等。 可以說,該定義也拓展了國際秩序研究的廣度。( 三) 國際秩序的內涵對于一個定義,需要對其詞義進行深入闡釋,才能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 首先,在前文給出的國際秩序定義中,第一個關鍵詞是國際行為體。 前文已對國際行為體進行了界定,即能對一定數量的居民、一定規模的領土擁有排他性管轄權的政治單元,它能在所處的國際體系內擁有一定權利并能承擔對該體系和
23、其他政治單元的責任和義務。這是一個廣義的國際行為體概念,不再局限于現代國際政治理論中的國家學說,而是將歷史上所有符合這一標準的政治單元都視為國際行為體,這就擴展了考察和研究國際秩序的歷史視野。其次,需要理解國際行為體所處國際體系這一概念。 體系是指“ 若干有關事物或某些意識互相聯系而構成的一個整體”。 國際體系是指國際行為體互相聯系而構成的一個整體。 國際秩序既可以是世界性、全球性的,也可以是地區性、區域性的,關鍵要素是這些政治單元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因而同處于一個國際體系。 如果一個國際體系外的政治單元沒有與體系內政治單元相互聯系,則它不屬于這個國際秩序的一部分。再次,需要對另一個關鍵詞
24、國際規范進行明晰定義。 規范是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標準,把規范含義引入國際秩序概念,國際規范即可定義為體系內國際行為體所普遍接受并遵守的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行為標準。 國際規范包括原則、規則和長期形成的國際習慣等。最后,國際行為體對國際規范的普遍或共同認可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要素。 以被譽為近現代國際秩序開端的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和之后的維也納秩序為例,其中的國際行為體只是西方國家,只有它們是體系中共同國際規范的制定者和接受者。 亞洲、非洲等地區的廣大國家則是局外者,這些國家從未真正認可和接受這種國際規范,西方國家也從未按照這種規范對待亞非國家,因而亞非國家并不是這種秩序的國際行為體。 也就是說,威
25、斯特伐利亞秩序和維也納秩序只是歐洲秩序,是一種地區性國際秩序而非世界性國際秩序。這一定義不僅可涵蓋世界上各個地區在特定歷史時期內形成的相對穩定的國際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 第七版),第 1288 頁。秩序,也覆蓋了當今世界在各地區/ 區域在各領域形成的多個多邊秩序,具有歷史格局和豐富含義,拓展了國際秩序定義的深度和廣度。 這一定義對國際秩序研究有兩點意義:一是承認歷史上在不同地區形成的國際秩序,而非以現代國際秩序觀來認識和評判古代各地區的國際秩序;二是在研究當代及未來世界和多個多邊國際秩序時可以采取一種更加寬廣的視角。三國際秩序的評判評判一個國際秩序良莠的核心在
26、于采用什么樣的方法和標準。 國際秩序的評判問題不僅關系到如何看待歷史上出現的多個國際秩序,也關系到對當前國際秩序深刻演變的認知,更攸關對如何構建一個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的導向。目前,研究國際秩序評判問題的既有學術成果相對較少,西方學者基本沒有就此進行專門研究,中國學者也主要從道義角度討論既有國際秩序的好壞以及什么樣的國際秩序更合乎一定的道義標準。 這方面比較有代表性的是閻學通等的研究。 閻學通認為,對國際秩序的判斷有三個層次,即秩序的有無、秩序的穩定與否以及秩序是否具有公平正義性。 秩序的有無是定性判斷,以是否發生戰爭為標準;秩序的穩定與否是對其程度的判斷,以有無危機為標準;關于國際秩序是否具有
27、公平正義性,則屬于價值判斷。 唐世平提出了一個國際秩序變遷的四維評估框架:第一,秩序覆蓋空間和領域的廣度。 覆蓋的空間和領域越大,秩序建立和維持的難度越大,建立和維持的成本也會越高。 第二,秩序對權力的相對集中或壟斷。 秩序內權力分布的顯著變化通常會導致秩序的重要變化。 秩序內的權力分布與該秩序的和平與穩定并不是簡單的線性關系。 第三,秩序的制度化程度。 制度化程度越高,秩序的穩定性就越高,擁有該秩序的體系也越和平。 當然,制度化程度越高并不一定意味著這個秩序越好。 第四,制度被內化的程度。 制度被內化的程度越高,秩序越穩定。 但是,制度被內化的程度更高并不意味著秩序更好。 戴長征把道義性作為
28、評判國際秩序的標準,認為只有符合道義的國際秩序才能維持長久。 這些成果在國際秩序評判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開創性:閻學通實際上提出了對國際秩序評判的三個標準,唐世平雖然更多討論的是國際秩序變遷的評估框架,但也已涉及對國際秩序好壞、穩定與和平等的評判。 在既 閻學通:無序體系中的國際秩序,載國際政治科學,2016 年第 1 期,第 11 頁。 唐世平:國際秩序變遷與中國的選項,載中國社會科學,2019 年第 3 期,第 189 頁。 戴長征:道義與國際秩序,載現代國際關系,2014 年第 7 期,第 19 頁。有研究成果和對國際秩序變遷歷史研究基礎上,本文提出如下評判國際秩序的方法和標準。( 一)
29、國際秩序的評判維度人們對國際秩序這一國際政治性問題的看法和評估必然帶有價值取向,并受文化理念和利益取舍影響。 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價值觀和國家利益的個人對同一國際秩序的看法可能存在差別甚至完全不同,評判標準分歧較大。 無論是中國學者提出的標準( 如閻學通提出的公平正義性等) 還是西方學者以“ 自由、民主和人權” 為原則的道德觀來看待國際政治問題,都難以對國際秩序的良莠這一主觀評判取得一致看法。 因為即使大家都同意使用正義性和道義性標準來衡量國際秩序,但因價值觀、文化理念等的不同,難以就正義性和道義性的內涵達成共識。 即便如此,一個國際秩序的存在狀態、表現特征及其所導致的歷史結果是客觀的。 如果拋
30、開這些涉及分歧性的主觀因素標準,將國際秩序作用下的國際關系所呈現出的狀態和結果與建立該秩序所追求的目標相比較,以結果與目標相吻合的程度評判這一國際秩序的良莠,則更為客觀、中性,也較為理性、準確。 因此,我們可從國際秩序客觀性的兩個維度靜態存在的狀態和動態的表現結果評判國際秩序,這樣就能夠排除文化背景、價值觀和國家利益等主觀因素的影響,客觀理性地看待和評判一個國際秩序。對國際秩序客觀性的第一個維度即靜態存在狀態的衡量,我們可以用國際秩序的有無和完備性兩個標準進行評判。 若在特定歷史時期、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存在一個國際秩序且該秩序具有較好的完備性,則可以說這個地區是有秩序的。 我們也可把對國際秩序靜
31、態存在狀態的評判稱為靜態評判。對國際秩序客觀性的第二個維度即動態表現結果的衡量,我們用國際秩序的合理性和穩定性兩個標準來進行評判。 若在特定歷史時期、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不僅存在一個國際秩序且該秩序具有較好的合理性和穩定性,則可以說這個地區的秩序是良好的。 因此可把對國際秩序的動態表現結果的評判稱為動態評判。( 二) 國際秩序的靜態評判國際秩序的有無從國際秩序的靜態存在狀態評判一個國際秩序,首要標準是看一定區域范圍內有無國際秩序。 國際秩序的建立是維護地區和世界有條不紊關系狀態的基本因素。 17世紀的英國政治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 就指出,最壞的政府也好過無政府狀態,這
32、一觀點得到普遍認可。判斷有無國際秩序的指標有兩個:一是各行為體是否存在常態化關系,如果行為體各自處于孤立封閉狀態, 則談不上國際秩序。 在近代以前的非洲和拉美等地區,各王國和部族彼此基本處于分散隔絕狀態,這種狀態不可能形成國際秩序。 二是在各行為體建立常態化關系的情況下,是否存在被普遍認可和接受的國際規范及懲戒機制。 若不存在這樣的規范和機制,就不能構成國際秩序。 在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形成以前的歐洲,雖然歐洲各王國和公國等保持著一定的政治宗教和經濟貿易關系,但沒有形成一套被各方認可并遵守的行為規范及相應的懲戒機制,也就沒有形成一個國際秩序。國際秩序的完備性從國際秩序的靜態存在狀態評判一個國際秩序
33、,第二個標準是要看國際秩序的完備性。 國際秩序的完備性是指國際秩序構成要素的完整性以及三個構成要素各自的完備程度。 國際秩序構成要素的完整性是指三個構成要素缺一不可,否則國際秩序就不完整;三個構成要素各自的完備程度是指體系內行為體參與度、規范完備性和懲戒機制的有效性。下文對各個構成要素的完備程度指標進行刻畫。 對國際行為體的刻畫主要是通過體系內行為體的參與度,即體系內參與秩序的行為體力量與體系中全部行為體力量之比,比值越大,說明行為體參與度越高、該國際秩序越完備。 行為體參與度實際上關系到國際秩序的一個重要標準合法性。合法性一詞在政治學中通常用來指政府與法律的權威為民眾所認可的程度。 從國際法
34、角度來看,包括條約在內的國際規范之所以對體系內的國家有約束力,就在于它們是體系內國家共同意志的體現。 因此,“ 同意” 是整個國際法律制度效力以及某一具體國際法規范對某一具體國家效力的基礎。 本文將國際秩序的合法性定義為體系內行為體對國際規范認可和接受的程度。 行為體對國際規范認可和接受程度越高,則這一國際秩序的合法性越強,反之則越弱。 行為體在對國際規范認可和接受上的表現都將對國際秩序合法性產生影響。 國家對國際規范的認可與接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認可表示一個國家肯定這個國際秩序所確立的原則、宗旨及規則等國際規范;接受則表示一個國家正式簽署條約,在法律上加入這個國際秩序,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和義
35、務。 一個國家認可國際規范并不意味它一定會接受這個國際規范;同樣,一個國家接受國際規范并不意味它一定認可這個國際規范。 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美國對凡爾賽華盛頓秩序所確立的國際規范是高度認可的,因為它體 朱曉青:國際法,第 4 頁。現了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 Thomas Woodrow Wilson) 的思想,這一秩序也是在美國倡導下建立的。 但受國內孤立主義影響,美國國會拒絕批準加入凡爾賽和約,美國沒有加入威爾遜一手締造的國際聯盟。 這表明美國認可但未接受凡爾賽華盛頓秩序的規范。 而戰敗國德國在凡爾賽和約中受到嚴厲懲罰,對此充滿怨恨,雖然被迫接受了條約安排,但從此也播下了仇恨的種子,這成為
36、德國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重要原因。 這表明,德國雖然接受了凡爾賽華盛頓秩序的規范,但根本就不認可它。因此,我們可以用合法性刻畫體系內行為體的參與度。 合法性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國際秩序的合理性和穩定性。 基辛格在世界秩序一書中高度肯定了合法性對國際秩序成敗的作用,認為“ 一種國際秩序的生命力體現在它在合法性和權力之間建立的平衡”。 需要特別指出,從國際秩序的歷史實踐看,主導性國家特別是大國參與國際秩序至關重要,否則國際秩序就難以成功。 基于上述分析,合法性可表示為:合法性= 參與秩序的行為體力量/ 體系內全部行為體力量通常而言,有了體系內包括所有主要大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際力量的參與,該國際秩序才
37、算得上具有基本的合法性;若有了體系內所有國家行為體的參與,該國際秩序就實現了完全的合法性。 例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形成了凡爾賽華盛頓秩序,由于缺少美國和蘇聯這兩個重要大國的參與,使其合法性深受質疑,這也為該秩序的失敗命運埋下伏筆。對國際規范的刻畫可以通過規范完備性,它是指秩序確立的原則、規則及國際習慣等涵蓋實現秩序主要目標的程度。 國際秩序確立的規范越能滿足實現秩序的目標尤其是主要目標,這一國際秩序就越完備,反之同理。 規范完備性難以定量刻畫,故采取定性刻畫指標, 可在一定實踐基礎上通過德爾菲法( Delphi method) 給出數值指標。對懲戒機制的刻畫則是通過懲戒有效性實現,它是指對體
38、系內行為體違反國際規范的阻遏效力,包括威懾力、反應能力和懲罰能力。 若這一機制效力不足,則國際秩序難以有效運行。 凡爾賽華盛頓秩序之所以失敗,一個重要原因是其懲戒機制的有效 合法性本來是一個主觀性概念,但這里所提國際秩序的合法性是指國際秩序的參與度,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標準。 亨利基辛格:世界秩序,第 75 頁。 德爾菲法也稱專家調查法,這是一種反饋匿名函詢法,是對所要斷定的問題通過征詢一定數量的專家,將獲得的打分結果或意見等進行整理、統計、歸納,得出一個總體結果或結論。性嚴重不足。 懲戒機制有效性的評估涉及懲戒力量的構成、決策機制和執行力,也難以定量刻畫,只能通過實踐判定。通過行為體參與度、
39、規范完備性和懲戒機制的有效性這三個指標可較為全面客觀地衡量一個國際秩序的完整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可判斷該秩序是否成熟或成功。 用這一標準分析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建立的國際秩序成功與否,就能得出與歷史結果相吻合的結論,從而驗證這一標準。按照上述標準看,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建立了凡爾賽華盛頓秩序存在嚴重缺陷。首先,從體系內行為體參與度看,當時已成為世界第一的美國因國內孤立主義影響拒絕參加這一體系,另一個重要大國蘇聯因意識形態被西方國家拒之門外。 這樣,在當時世界六大國家( 美國、英國、法國、德國、蘇聯和日本) 中缺少兩個大國,因而這一秩序的合法性嚴重不足。 其次,凡爾賽華盛頓秩序的國際規范存
40、在嚴重缺陷。 作為主要行為規范的國際聯盟盟約并未宣布戰爭為非法,只是不允許會員國在某些情況下進行戰爭。 只要這些情況不存在,會員國仍可進行戰爭。 正如雷讓( Ray Jean)所說:“ 這無異于默認戰爭仍然是解決國際沖突的途徑,而且是正常的解決途徑其中暗含著訴諸戰爭的原則。” 可見,這一秩序的國際規范并沒有消除戰爭因素,存在重大缺陷。 最后,這一國際秩序的懲戒機制效力有限,前文已對這一問題進行了闡述。 因此,凡爾賽華盛頓秩序是一個不完備、不成功的國際秩序,最終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發生。相反,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吸取凡爾賽華盛頓秩序失敗教訓基礎上建立的雅爾塔秩序則較大程度上克服了凡爾賽華盛頓秩
41、序的重大缺陷。 首先,從體系內行為體參與度看,不僅中、美、蘇、英、法五大國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加入了聯合國這一體系,戰敗國德國、日本和意大利等也隨后加入了聯合國。 這一國際秩序的行為體參與度非常高,到目前為止,幾乎所有主權國家均加入了聯合國,其合法性接近 100%。 其次,雅爾塔秩序的國際規范較為完備。 聯合國憲章 的確立和聯合國的成立標志著當代國際秩序的形成。 聯合國憲章確立了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成為各國普遍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以及國際條約等國際法律文書制定所遵循的指導原則。 而聯合國是按照聯合國憲章 要求建立的旨在推動實現聯合國憲章 宗旨、目的和原則的國際組織。 當代國際秩序是以聯合國憲章為
42、國際關系的基本行為規范、以聯合國為主要國際組織的國際秩序。 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構成了當代國 漢斯摩根索著,徐昕等譯:國家間政治:權力斗爭與和平,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00 頁。 Ray Jean, Commentaire du Pacte de la Socit des Nations, Paris: Sirey, 1930, pp.73-74.際秩序的基礎。 最后,雅爾塔秩序的懲戒機制效力較強。 這一國際秩序建立以聯合國安理會為核心的集體安全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懲戒了沖突和戰爭,在遏制大國沖突和戰爭、防止世界大戰發揮了有效作用。 相對而言,雅爾塔秩序是一個較為完備和成功的
43、國際秩序,它也維持了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世界總體和平與發展的局面。( 三) 國際秩序的動態評判國際秩序的合理性從國際秩序的動態表現結果來評判一個國際秩序,第一個衡量標準是國際秩序的合理性。 國際秩序的合理性是指其在運行周期內實現秩序目標的程度。 由于世界各地區文化、格局、環境及國際秩序所處歷史階段不同,若用道德范疇的屬性如正義性、道義性等衡量一個國際秩序的良莠,很難對其做到客觀準確地評判。 因為以道德觀評判事務不僅與個人的價值觀、文化理念有關,也與個人或國家所處歷史階段或發展階段有關,因而既不能以一己之見看待他人,也不能用今天的眼光評判歷史事物。 所謂適合的就是合理的,只要一個國際秩序能夠在自
44、身所處的歷史階段實現其主要目標,就可以說該秩序是一個成功的或好的國際秩序。建立國際秩序的主要目標是防止戰爭、避免沖突和抑制矛盾,維持體系內有條不紊的狀態。 因此,我們用戰爭( 包括沖突) 頻度和危機頻度衡量一個國際秩序的合理性。 在定義戰爭頻度和危機頻度時,不僅要考慮發生戰爭的次數和國際秩序的存續時間,也應考慮戰爭廣度( 參與戰爭的國際行為體數量)、戰爭寬度( 戰爭延續時間) 以及體系容量( 國際秩序所包含的國際行為體數量)。 因為戰爭廣度和寬度越大,戰爭影響程度就越大;體系容量越大,維持正常秩序的難度也就越大。 在國際秩序存在時間內,體系內的國際行為體數量越多,戰爭( 沖突) 發生次數和危機
45、發生次數越少;而每次參與戰爭( 沖突) 和危機的行為體數量越少,每次戰爭( 沖突) 和危機延續時間越短,則該國際秩序就越成功、越好。 這樣就能夠較全面準確地反映國際秩序實現其目標的能力。本文將戰爭頻度定義為在一個國際秩序內每個國際行為體平均每年參與戰爭 ( 沖突) 的次數,將危機頻度定義為在一個國際秩序內每個國際行為體平均每年參與危機的次數。戰爭頻度和危機頻度表達如下:戰爭頻度= Wi Yi / ( YN)其中,Wi 表示第 i 次戰爭( 沖突) 參與的國際行為體數量,yi 表示第 i 次戰爭( 沖突) 延續的年數,Y 表示國際秩序存在年數,N 表示該秩序內國際行為體數量。 i = 1, 2,
46、3m。 m 表示發生戰爭( 沖突) 的總次數。危機頻度= Ci Ri / ( YN)其中,Ci 表示第 i 次危機參與的國際行為體數量,Ri 表示第 i 次危機延續的年數, Y 表示國際秩序存在年數,N 表示該秩序內國際行為體數量。 i = 1,2,3m。 m 表示發生危機的總次數。從歷史上看,一個國家若在 10 年內平均僅參加不足 1 次戰爭( 沖突),那么可以說這個國家是相對和平的;若在 10 年內平均發生不到 1 次與他國的危機,則可以說這個國家對外關系相對穩定。 同理,若在一個國際秩序內,10 年內每個國家參與戰爭 ( 沖突) 平均不足 1 次,則可以說該秩序維護體系和平的效能是良好的
47、;每個國家若與他國發生危機平均不足 1 次,則可以說該秩序維護體系穩定的效能是良好的,即這一國際秩序是較為合理的。為此,國際秩序的相對合理即能較好地維護國際和平與穩定的標準為:戰爭頻度0.1,危機頻度0.1。需要指出的是,歷史總是在發展的,人類文明的程度也在不斷提升,對國際秩序的要求標準也越來越高,因此對國際秩序合理性的刻畫標準也需要隨之提高。國際秩序的穩定性從國際秩序的動態表現結果來評判一個國際秩序,第二個衡量標準是國際秩序的穩定性。 一個好的國際秩序不僅應當是合理的,也應該是穩定的,即能保持較長時間的運行。 當然,國際秩序也要與時俱進地不斷調整完善而保持有效運行。 我們用國際秩序的時間跨度
48、即存續時間作為衡量一個國際秩序穩定性的指標,國際秩序存續時間越長,說明其越穩定,反之則越不穩定。 國際秩序的穩定性在一定程度上能體現這一國際秩序的良莠,因為一個不成熟、不成功的國際秩序很容易坍塌或被推翻,難以長久存在。近現代國際秩序中的威斯特伐利亞秩序、維也納秩序、凡爾賽華盛頓秩序和雅爾塔秩序的存續時間分別為 167 年、104 年、26 年和 76 年, 平均存續時間為 93 年。 作為一個穩定的國際秩序, 其存續時間至少要大于現代國際秩序的平均存續時間。 因此,我們可把 100 年存續時間作為一個現代國際秩序穩定性的刻畫標準:若國際秩序存續時間大于 100 年,則說明其具有較好的穩定性。
49、需要指出的是,這是對現代國際秩序考察得出的基于現代國際秩序穩定性的衡量標準, 而現代國際秩序都是西方主導建立的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的國際秩序。 若縱觀整個世界歷史,情況會有不同,這一點將在下文有關國際秩序評判的實證討論中得以體現。綜上,我們以合理性和穩定性作為衡量國際秩序在運轉過程中表現的標準,能較為客觀地評判一個國際秩序成功與否。 這樣,我們就能擺脫意識形態分歧和歷史局限,更加全面客觀理性地認識國際秩序。國際秩序評判框架對國際秩序的靜態存在狀態和動態表現結果的衡量構成了對國際秩序全面統一的評判框架,兩者既存在內在必然聯系又存在邏輯遞進關系。 首先,一個國際體系內如果沒有國際秩序,國際行為體之
50、間的關系及地區局勢必然出現紊亂。 其次,即使一個體系內存在國際秩序,若該秩序不完備、在構成要素上存在重大缺陷,則難以有效運轉和正常發揮功能,其動態表現結果也不會太理想。上述內容是從國際秩序最基本的客觀存在狀態進行的基礎性評判。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一個國際秩序到底是良是莠需要從其實際表現和運行結果上進行評判。 因此,在存在國際秩序且較為完備基礎上,還需要對其在運行過程中多大程度上實現自身的功能和目標( 尤其是防止戰爭維護和平) 以及維持這種功能的存續時間( 穩定性) 進行衡量,才能真正判定一個國際秩序的良莠。由此可見,在考察特定歷史時期和一定地區范圍內的國際秩序時,對其靜態存在狀態的衡量
51、是評判國際秩序的基本標準,若這種衡量的結果不夠理想,那么這個國際秩序不是一個好的國際秩序,其動態表現結果也就不可能理想。 但即使靜態存在狀態的衡量結果比較理想,也不意味著這個國際秩序就是良好的,還需要對其動態表現結果即其合理性和穩定性進行衡量,才能最終評判這一國際秩序。 因此,靜態存在狀態的衡量是評判國際秩序的基礎,或者說具備充分的完備性是一個良好的國際秩序的基本條件;動態表現結果的衡量則是對國際秩序的最終評判,即只有具備充分的合理性和穩定性,才算得上是良好的國際秩序。 由此可見,充分的完備性是良好的國際秩序的必要條件,而充分的合理性和穩定性是良好的國際秩序的充分必要條件。四國際秩序評判的實證
52、檢驗本部分以歷史上東西方同期存在的兩個主要國際秩序朝貢秩序和威斯特伐利亞秩序的完備性、合理性和穩定性進行實證比較,以驗證這些評判標準能否較為全面客觀準確地衡量一個國際秩序,即是否發揮了國際秩序的主要功能維持體系內有條不紊狀態的能力。( 一) 完備性比較近代以前的東亞存在朝貢體系及相應的東亞秩序。 首先,從合法性看,中國和朝鮮、日本、琉球、安南、暹羅和占城等中國周邊的王國等是這個國際秩序的行為體,它們基本都參與到這一東亞秩序中。 因此,這個國際秩序的合法性接近 100%。 其次,從規范完備性看,中國保持對其他王國的宗主國地位,但并不實際干預其內部事務;各方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國上表納貢,以表示在政治
53、上認可和尊崇中國的中心地位,中國也以薄來厚往禮遇優待各方。 各方在與中國的朝貢關系中,政治上獲得有力支持,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文化上得到極大提升。 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國與周邊各王國形成了一種特定關系格局并遵循一定的行為規范。 最后,從懲戒有效性看,雖然各國沒有專門簽署法律文書對相互關系處理做出明文規定,但各國普遍接受并遵守這一東亞秩序的國際規范。 一旦出現王國破壞上述規范的行為,如挑戰中國權威、軍事入侵他國、發生內亂后請中國干預等,中國就會憑借其強大實力予以干預制止,以維護朝貢體系的穩定,這就是東亞秩序的懲戒機制。 因此,雖然這一東亞體系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秩序,但具備國際秩序的三個構成要
54、素且相對完備,是一個較為完整穩定的古代國際秩序。 這一秩序維系了東亞地區上千年的相對和平穩定局面。威斯特伐利亞秩序是第一個具有現代意義的國際秩序,雖然其體系內參與度較高即合法性較強,但在另兩個構成要素上存在重大缺陷,完備性嚴重不足:一是在國際規范上存在缺陷。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主要關注和解決的是國家主權、獨立、平等以及疆界劃分等問題,但侵略和吞并等非法使用武力引發沖突和戰爭的行為不是該和約關注和處理的重點問題,和約中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而嚴格的法律界定和禁止,造成難以有效預防和制止武力侵略或吞并等戰爭行為,其規范不能滿足國際秩序建立的主要目標。 二是這一秩序的懲戒機制效力明顯不足。 雖然和約規定“
55、同本協議有關的每一方都必須站在受害者的一方,向他提供意見和武力,協助他還擊侵害者”,但這一規定是模糊和非強制性的,是否對受害者提供武力協助完全取決于各國的意愿和當時的形勢,沒有相應組織機制來保障實施對違反者的有效懲戒。 由于完備性嚴重不足,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并沒有維持歐洲的穩定狀態,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達成后的一百多年的時間里,歐洲仍然戰火不斷,特別是在整個 18 世紀,歐洲相繼發生了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北方大戰、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七年戰爭以及波及整個歐洲的拿破侖戰爭等較大規模戰爭。( 二) 合理性驗證可以從歷史記錄的戰爭次數所體現的戰爭頻度考察兩個秩序的合理性。從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亞秩序
56、建立到 1815 年被維也納秩序取而代之的 167 年中,根據美國學者喬治科恩( George C. Kohn) 世界戰爭大全的統計,在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包括英國、法國、西班牙、俄國、奧斯曼帝國、奧地利( 奧匈帝國)、波蘭、荷蘭、普魯士( 德國)、瑞典、丹麥、意大利、葡萄牙和瑞士 14 個主要國際行為體之間,共發生約72 次較大規模的戰爭,平均每次戰爭持續約 4 年、約 3 個國際行為體參加。 那么其戰爭頻度為:威斯特伐利亞秩序戰爭頻度= (3472) / (16714) 0.4這說明,威斯特伐利亞秩序體系內每個國家平均每年參加 0. 4 次戰爭,即 10年參與 4 次戰爭, 遠遠達不到能較好地
57、維護國際和平與穩定的國際秩序合理性標準。而根據世界戰爭大全的統計,16481815 年朝貢體系內的戰爭次數較少。 為從總體上全面準確反映朝貢秩序的戰爭頻度,我們可適當拉長歷史時段以增加統計樣本,為此可以 1368 年明朝建立為始端、以 1840 年鴉片戰爭西方摧毀朝貢秩序為止考察朝貢秩序的戰爭頻度。 美國學者康燦雄( David Kang) 在專門研究朝貢秩序的西方之前的東亞一書中,根據中國歷代戰爭年表和科恩所著的世界戰爭大全統計了 13681840 年中國對外戰爭和東亞發生的戰爭:涉及中國的對外戰爭共發生 12次,東亞共發生 51 次國家間戰爭。 實際上,康燦雄把中國內部的統一戰爭,如 17
58、57年清朝政府統一西北、平定準噶爾叛亂的國家統一之戰等也納入中國對外戰爭,而且將新舊王朝間的戰事如清朝入關等也定義為國家間戰爭。 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擴大了中國對外戰爭的統計次數。 即便按照康燦雄擴大了的統計戰爭數據,世界戰爭大全記載的 13681840 年東亞發生的 51 次戰爭中,平均每次戰爭約有 2 個國家參加、持續 4 年左右時間。 這樣,其戰爭頻度為:朝貢秩序戰爭頻度= (2451) / (47216) 0.05由此可見,朝貢秩序內每個國家平均每年參加 0.05 次戰爭,即 20 年才參與 1 次115 頁。參見喬治C.科恩著,喬俊山等譯:世界戰爭大全,昆侖出版社 1988 年版。中
59、國軍事史編寫組編:中國歷代戰爭年表,解放軍出版社 2003 年版。康燦雄著,陳昌煦譯:西方之前的東亞:朝貢貿易五百年,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13康燦雄:西方之前的東亞:朝貢貿易五百年,第 112 頁。戰爭,其戰爭頻度比同時期的威斯特伐利亞秩序的戰爭頻度要小一個數量級,遠高于能較好地維護國際和平與穩定的國際秩序合理性標準。若按照康燦雄的研究結論,實際上朝貢體系的主要國際行為體只有中國、日本、朝鮮和越南四個,朝貢秩序主要反映在這四個國家之間的關系上。 而在這一時期,這四個國家間只發生了三次戰爭,分別是日本侵略朝鮮的壬辰戰爭( 15921598 年) 以及明王朝出兵越南恢復其王室
60、的兩次戰爭( 14051407 年、14181428 年)。 其戰爭頻度為:朝貢秩序主要行為體戰爭頻度= (36+22+210) / (4724) 0.02朝貢秩序主要行為體之間的戰爭頻度進一步降低,僅為威斯特伐利亞秩序戰爭頻度的 1 / 20。 由此可見,朝貢秩序遠比威斯特伐利亞秩序更能維護行為體之間的和平狀態,因此更為合理。( 三) 穩定性驗證從國際秩序的穩定性看,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存續了 167 年,超過刻畫現代國際秩序穩定 100 年的標準,是較為穩定的。 但朝貢秩序存續了上千年時間,其存續時間高過威斯特伐利亞秩序一個數量級,其穩定性也遠超后者。按照現代國際政治理念和理論,具有主權獨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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