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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地質勘探安全規程培訓講稿(一、全局安全生產形勢及存在的主要問題。一、全局安全生產形勢及存在的主要問題(1)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領導、管理干部、職工對安全生產認識問題; 2、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問題; 3、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和職工素質; 4、安全檢查的手段、方法和實效問題; 5、安全投入問題; 6、安全培訓教育的實效問題; 7、采礦施工隊安全管理問題。一、全局安全生產形勢及存在的主要問題(2)保障措施及對策1、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的關系2、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3、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4、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投入機制5、建立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機制6、發揮工會和群眾參
2、與、監督的作用7、倡導先進的安全文化8、建立現代安全管理模式 在我國,地質勘探業被列為髙危行業。地質勘探作業高度流動,作業環境惡劣,影響其安全生產的因素復雜多變。近年來,隨著體制的轉變,特別是地質勘探單位屬地化管理以來,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以往依靠主管部門行政命令的模式,轉變為企業自我約束和政府監管,由于這種約束機制尚不完善,法規標準還不健全,部分地勘單位的安全意識有所淡化,撤并安全管理機構,削減安全管理人員,減少安全投入,導致安全工作得不到落實,引發事故多發。針對這一現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并頒布實施了地質勘探安全規程。作為我國第一部地質勘探行業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它是加
3、強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規范,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重要依據,是預防和減少地質勘探傷亡事故的重要保證。 地質勘探安全規程已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5年第一號令公告,于2005年2月21日公布,并自2005年5月1日起實施。二、地質勘探安全規程起草發布的背景 眾所周知,地勘野外作業高度流動、分散,野外工作環境條件艱苦、艱險,危害因素、生產設備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等復雜、多變,不僅危害著地勘野外作業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而且妨礙著地勘野外生產任務的順利完成。三、實施地質勘探安全規程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1、地質勘探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亟須加強 地勘單位屬地化以來,地
4、質勘探管理體制和安全生產監管體制發生了深刻變化,地勘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地勘隊伍屬地化后缺乏安全生產監督、約束機制。地勘隊伍原由中央部委垂直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有行政約束,屬地化以后,地勘工作實行項目合同化管理體制,面向市場招標,地勘單位作為市場中獨立運營的單位法人,原行政約束力消失,原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約束機制也隨著消失。三、實施地質勘探安全規程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2)地勘單位安全生產法規、標準亟待梳理及建立、健全。由于地勘工作實行項目化、合同化管理體制,原建立在地勘隊伍由行政管理基礎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3)地質野外作業人員安全
5、生產素質和意識不高。地質工作實行項目化管理,進行項目成本核算,特別是一些艱苦的工種,大部分由農民工來完成(礦業開發施工人員素質低、流動性大);另一方面,為減少成本,職工安全生產知識培訓逐年減少,甚至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很少得到培訓,造成了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的降低。 (4)地質工作實行項目化管理后,地質勘探工作設計、生產、管理和安全評價等方面,沒有行業或國家標準。三、實施地質勘探安全規程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2、實施地質勘探安全規程的現實意義 地質勘探行業專業特有工種多,即使是單一的地質勘探流程作業工種其有可能所使用到的工程技術手段也有交叉、融合。制定、實施強制性的地質勘探安全規程是貫徹“安全
6、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生產工作方針,落實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章制度的要求,也是規范地勘生產作業安全操作、保障地勘安全生產的必然要求。制定、實施地質勘探安全規程是地勘安全生產與管理實現系統化、標準化、科學化的主觀需要,也是規范地質勘探設計、生產和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和降低地質勘探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危害、危險因素,保障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的現實需要。三、實施地質勘探安全規程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1)規范地質勘探工作設計、生產(作業安全操作)與管理,提高地質勘探安全生產質量水平,保障地質勘探安全生產。地勘行業正處在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也正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新特點,需要建立新的、適應現行地勘行業需要的
7、安全生產技術標準規范,需要對地勘項目立項、工作設計,以及對生產過程中的作業操作程序、監督管理進行規范,以提高安全生產質量水平,保障地勘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預防和減少傷亡事故。 (2)完善國家安全生產技術標準體系,建立地勘安全生產技術框架,為地勘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標準保障。在我國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標準中,一直以來,沒有地勘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地勘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在我國是空白。1999年,屬地化以來,地勘工作實行市場化,并實行項目化管理,沒有統一的地勘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因此,建立具有權威性的、符合目前地勘管理體制的地勘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是地勘安全生產現實工作所必需的。三、實施地質勘探安全規程的必
8、要性和現實意義 (3)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依法行政依據,促進地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4)為地質勘探工作安全評價提供技術依據,促進地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式的轉變。近幾年來,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開始實施,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也開始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管方式正在轉變,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主要通過安全生產許可、安全評價、安全評審等方式。地質勘探安全規程為地質勘探項目安全評審提供了技術標準依據。三、實施地質勘探安全規程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質勘探工作野外作業、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
9、地質和鉆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職業健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地質勘探(石油、天然氣地質勘探除外)工作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予使用地質勘探技術手段和方法從事其延伸業的工作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四、地質勘探安全規程主要內容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 版均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
10、務院令第344號2002) GB 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 GB 188712002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Mh/t1010一-2000 航空物探飛行技術規范 GB 606719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 59721986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 50194199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GB378719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 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16424199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四、地質勘探安全規程主要內容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地質勘探exploration 是指對一定地區內的巖石、地層、構
11、造、礦產、地下 水、地質災害、 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勘察、調查研究的活動。包括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地質和鉆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 32艱險地區&rea8 with。hard ships and danger$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無人居住,自然條件惡劣、生存條件差 的地質工作區。 33野外作業open ccxmtryD出 是指在非城鎮地區戶外進行的地質勘探活動。四、地質勘探安全規程主要內容 4、總則 41 地質勘探單位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逐步推廣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
12、42 地質勘探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a)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 門、崗位等安全生產責任制; b)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c)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d)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 f)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制度; g)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h)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四、地質勘探安全規程主要內容 43 地質勘探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地質勘探項目組(車間、分隊,下同)應設置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員,安全員應經過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
13、 44 地質勘探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經費提取、使用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改善生產作業條件。四、地質勘探安全規程主要內容 45 地質勘探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地質勘探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地質勘探單位對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野外生存、野外自救互救技能訓練。 地質勘探項目組每年野外工作出隊前或變換工作地區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從業人員應熟悉工作地區人文、地理和危險因素,掌握當地野外生存、避險和相關應急技能。 46 地質勘探單位應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
14、全生產檢查;地質勘探項目組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地質勘探單位、地質勘探項目組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專項安全生產按規定要求進行。四、地質勘探安全規程主要內容 47 地質勘探單位應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48 地質勘探單位應每年為野外地質勘探和地質實驗測試從業人員進行身體檢查。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體質應適應野外工作要求。 49 地質勘探項目立項報告應有項目工作地區安全生產條件內容描述;項目設計應有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設計,項目設計審查應有安全生產職能部門人員參加;項目實施應有安全防范措施。 410 鉆探工程、坑探工程、海洋地質、航空地質遙感、艱苦
15、地區地質勘探和其他重大地質勘探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對項目工作地區安全工作條件,以及項目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設計組織安全評審。 411 地質勘探單位應建立安全保障及應急救援預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四、地質勘探安全規程主要內容 51 地質勘探單位應了解和掌握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情況,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傷害源、流行傳染病種、疫情傳染源、自然環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狀況,并建立檔案。 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信息和預防措施應及時向野外作業人員告知。 52 地質勘探單位應為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配備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為艱苦地區地質勘探項目組配備有效的無線電通訊、定位設備。 53 禁止單人進行野外地質勘探作業,禁止
16、食用不能識別的動植物,禁止飲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新水源和未經消毒處理的水。 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應按約定時間和路線返回約定的營地。五、野外作業基本規定 54 在疫源地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應接種疫苗;在傳染病流行 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應采取注射預防針劑或其他防疫措施。 55 野外地質勘探施工應收集歷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資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56 在懸崖、陡坡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清除上部浮石。一般情況下不得進行兩層或多層同時作業;確需進行兩層或多層同時作業,上下層間應有安全防護設施。2m以上的高處作業應系安全帶。 57 地質勘探設備、材料、工具、儀表和安全設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國
17、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五、野外作業基本規定 58野外地質勘探臨時性用電電力線路應采用電纜。電纜應架空或在地下作保護性埋設,電纜經過通道、設備處應增設防護套。 野外地質勘探電氣設備及其啟動開關應安裝在干燥、清潔、通風良好處。 電氣設備熔斷絲規格應與設備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銅、鐵、鋁等其他金屬絲代替熔斷絲。 59 野外電、氣焊作業應及時清除火星、焊渣等火源;電、氣焊工作點與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點間距離應大于lOm。 510 野外地質勘探鉆塔、鐵架等高架設施應設置避雷裝置。雷雨天氣時,作業人員不得在孤立的大樹下、山頂避雨。五、野外作業基本規定 511 坑、井、易滑坡地段或其他可能危及作業人員或他人人身
18、安全的野外地質勘探作業應設置安全標志。 512 地質勘探爆破作業應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一2003)。 513 地質勘探野外工作機動車輛應滿足野外作業地區越野性能要求,并在野外作業出隊前進行車輛性能檢測,在野外工作期間應隨時檢修。 野外工作機動車輛駕駛員除持有駕駛證外,需經過野外駕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五、野外作業基本規定 514 野外營地的選擇應遵守下列規定: a)、借住民房應進行消毒處理,并檢查房屋周邊環境、 基礎和結構。 b)、營地應選擇地面干燥、地勢平坦背風場地,預防自 然災害和地質災害。 c)、營地應設排水溝,懸掛明顯標志。 d)、挖掘鍋灶或者設立廚房,應在營地下風側,并
19、距營 地大于5m。 e)、在林區、草原建造營地,應開辟防火道。五、野外作業基本規定515 山區(雪地)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每日出發前,應了解氣候、行進路線、路況、作業 區地形地貌、地表覆蓋等情況。 b)、在大于30度的陡坡或者垂直高度超過2m的邊坡上作 業,應使用保險繩、安全帶。 c)、山區(雪地)作業,兩人間距離應不超出有效視線。 d)、冰川、雪地作業,作業人員應成對聯結,彼此間距 應不大于15m。 e)、在雪崩危險帶作業,每個行進小組應保持5人以內。 f)、在雪線以上高原地區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氣溫低于 一30度時應停止作業或者有防凍措施。五、野外作業基本規定516 林區、草原作業應
20、遵守下列規定: a)、在林區、草原作業應隨時確定自己位置,與其他作業 人員保持聯系。 b)、在林區、草原作業,生火時應有專人看守,禁止留下 未熄滅的火堆。 c)、在森林、草原地區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遵守林區、草 原防火規定。 d)、林區、草原出現火災預兆或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報警 并積極參加滅火。五、野外作業基本規定517 沙漠、荒漠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備足飲用水,并合理飲用。 b)、發生沙塵暴時,作業人員應聚集在背風處坐 下,蒙頭,戴護目鏡或者把頭低到膝部。518 海拔3000m以上高原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初入高原者應逐級登高,減小勞動強度,逐步適應 高原環境。高原作業,
21、嚴禁飲酒。 b)、艱險地區野外作業應配備氧氣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人均每日飲用水量應不少于35L。五、野外作業基本規定519 沼澤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在沼澤地區作業應佩戴防蚊蟲網、皮手套、長筒水 鞋,扎緊袖口和褲腳。 b)、在沼澤地行走應隨身攜帶探測棒。 c)、在植物覆蓋的沼澤地段、浮動草地、沼澤深坑地段, 應繞道通行,并標識已知危險區。 d)、在沼澤地區作業應配備救生用品、用具。520 水系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水上地質勘探作業應配備水上救生器具。 b)、每天應對船只和水上救生裝備進行檢查。 c)、徒步涉水河流水深應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 采取相應防護
22、措施。五、野外作業基本規定 521 巖溶發育地區及舊礦、老窿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進入巖洞或舊礦老井、老窿、豎井、探井,應預先了解 有關情況,采取通風、照明措施,并進行有毒有害氣體 檢測。 b)、在垂直、陡斜的舊井壁上取樣應設置絞車升降作業臺或 者吊桶。 c)、洞穴調查作業時,洞口應預留人員,進洞人員應采取安 全措施。 522 進入礦山尾礦庫時,應預先了解有關尾礦庫情況, 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防止工作人員陷入尾礦庫,行 進小組應有2人以上。五、野外作業基本規定 523 特種礦產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在放射性異常地區作業應進行輻射強度和鈾、鐳、 釷、鉀、氡濃度檢測,采取防護措
23、施。 b)、放射性異常礦體露頭取樣應佩戴防護手套和口罩, 盡量減少取樣作業時間。井下作業應佩戴個人劑量 計,限制個人吸收劑量當量。 c)、放射性標本、樣品應及時放人礦樣袋,按規定地點 存放、處理。 d)、氣體礦產取樣應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 e)、地下高溫熱水取樣應采取防燙傷措施。五、野外作業基本規定61 標高觀測儀器應架設平穩,各類拉繩及附屬安全設施 應拴結到位,操作員應站于安全、可靠處作業。62 地下管線測量應了解管線的基本情況。進行有毒、有 害氣體檢測時,應有防范、保護措施。管線井下測量 應設專人指揮。63 公路沿線測量應設立明顯標志,派專人指揮。64 鐵路沿線測量應與鐵道有關部門取得聯系
24、,設立嘹望 哨崗。65 登高觀測作業應檢查攀登工具、安全帶和觀測工具, 并保持完好。66 在建筑物附近測量時,應了解建筑物結構堅固程度及 周圍情況,盡量避免在建筑物頂邊緣作業。六、地質測繪 67 露天礦區、坑道、高山陡坡和險峻地區測量作 業,測量人員應先檢查安全情況后進行測量業。 68 在電網密集地區測量作業應避開變壓器、高壓 輸電線等危險區,并禁止使用金屬標尺。 69 雷雨天氣或五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測量作業。六、地質測繪71電法勘探 7.1.1 發電機應有有效的漏電保護裝置。儀器外殼、面板 旋鈕、插孔等的絕緣電阻,應大于lOOMf500V,。 工作電流、電壓不得超過儀器額定值,進行電壓換
25、擋時應關閉高壓電源。 7.1.2 電路與設備外殼間絕緣電阻應大于SM/500V。電路 應配有可調平衡負載,嚴禁空載和超載運行。 7.1.3 導線絕緣電阻每千米應大于2M500Vo 7.1.4 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安全用電和觸電急救知識。 7.1.5 供電電極附近應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七、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 7.1.6 觀測前,操作員和電機員應檢查儀器和通訊工具工 作性能,測量供電回路電阻,在確認人員離開供電 電極后,方可進行試供電。 7.1.7 導線鋪設應避開高壓輸電線路;必須經過高壓輸電 線路時,應有隔離保護措施。 7.1.8 在雷雨天氣時,禁止進行電法野外勘探作業。七、地球
26、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 72 磁法勘探 7.2.1 儀器操作應按儀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進行。禁止將 儀器輸出專用插口與其他儀器連接。 7.2.2 儀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現錯誤指示時,應先排除電源 不足、接觸不良及電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儀 器自檢程序檢查儀器。 7.2.3 啟動儀器激發按鈕時,禁止觸摸探頭中元件。七、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73 地震勘探 7.3.1 車載儀器設備應安裝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電路布 設合理。 7.3.2 儀器、設備操作人員應服從統一指揮,嚴格遵守操 作規程。 7.3.3 爆破工作站應設立在上風側安全區內,并與孔口保 持良好視通。 7.3.4 炮點
27、與爆破工作站之間應避開輸電線路。 7.3.5 同一爆破工作站,只準使用一套起爆網路作業,同 一炮點只準存在一個起爆藥包(組合爆破除外)。 7.3.6 未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 橋梁、水庫、堤壩、地下通道、鐵道、公路、工業 設施、居民聚居區安全距離內進行爆破勘探作業。 在通航河道、海域進行地震爆破作業,應設置臨時 航標信號。七、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 7.3.7 在井內進行爆破作業前應探明井內情況。在淺水區或 水坑內爆破時,裝藥點距水面應至少15m。 7.3.8 汽車收、放電纜時,車輛行駛速度應小于5krah。 7.3.9 排列地震電纜應使用導向輪和導引撥叉。
28、7.3.10 爆破作業船與地震勘探船間應保持通訊暢通。爆破 作業船與地震勘探船之間最小安全距離,由設計確 定,但應大于150mo七、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 74 放射性勘探 7.4.1 放射性地質勘探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 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 7.4.2 放射性地質勘探活動應遵守電離輻射防護和輻 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2002) 7.4.3 地質勘探單位貯存、使用放射源應建立嚴格的領 取、退還管理制度,由專人管理,并建立放射源 登記檔案,按規定建設放射源貯存庫。 7.4.4 高輻射地區野外地質勘探,應設立洗浴設施,并 按規定配備輻射防護個人勞
29、動保護用品;作業人 員經常修剪指甲、頭發,勤換洗衣服,保持皮膚清潔。七、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 7.4.5 職業照射劑量,連續5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不超過 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劑量不超過50mSv。 7.4.6 放射源運輸應專車專人押運;裝卸、使用時應采取 輻射防護措施。 7.4.7 每日野外工作結束,輻射儀應及時放置于指定地 點。禁止輻射儀、放射源與人員共處一室。 7.4.8 發生放射源丟失、污染和危及人體健康事故,應立 即報告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監管部門,并采取防 止事故擴大措施。七、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 75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7.5.1 測井前應對鉆
30、孔地質、孔身結構等情況進行詳細 了解。 7.5.2 外接電源電壓、頻率,應符合儀器設備要求。儀 器、設備接通電源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7.5.3 絞車、井口滑輪,應固定平整牢靠。絞車與滑輪 應保持一定距離。電纜抗拉和抗磨強度應滿足技 術指標要求。 7.5.4 地表各類導線,應分類置放。電纜絕緣電阻,應 大于51Vlf2500V。 7.5.5 井下儀器應密封,與井上儀器、設備連接良好, 經試驗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業。七、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 7.5.6 測井作業中,應密切注意井下情況,根據不同 物探測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7.5.7 在雷雨天氣時,應暫停作業,斷開儀器、
31、設備 電源,并將井下儀器提升至孔口。 7.5.8 放射性測井應遵守74放射性勘探規定。七、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 76 地球化學勘探 7.6.1 野外地球化學勘探工作人員應配備手電筒、蛇 藥、跌打損傷等外用藥品。 7.6.2 每日外出作業應有當日的采樣路線、匯合地點及 宿營計劃。 7.6.3 在血吸蟲疫區野外作業應配備高筒套鞋、膠手 套。返隊后,應及時進行血防檢查。 7.6.4 現場分析藥品,應由專人保管;現場試驗,應保 護環境,禁止隨地丟棄藥品。七、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77 航空地球物理勘探、地質遙感 7.7.1 航空勘探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 法(全
32、國人大常委會1995)及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門的有關規定。 7.7.2 航空勘探活動應遵守航空物探飛行技術規范 (10102000) 7.7.3 航空勘探活動應遵守國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規, 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取得航空勘探飛行權和觀測 權,并依法接受空中飛行監管。 7.7.4 航空勘探單位應會同飛行單位、航空管理部門制定 應急預案。七、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 7.7.5 航空器內外航空物探、遙感地質勘測儀器設備安 裝,應考慮航空器整體平衡、配重;由具有航空器 安裝、維修專業技術資格單位承擔。安裝人員應具 有航空器安裝、維修專業技術資格。 7.7.6 飛行勘探工作開始前,勘探隊應
33、與飛行機組、飛行 保障部門召開安全協調會,研究作業區域氣象、地 理條件,確定飛行高度。 航空器起飛勘探作業前,飛行機組、勘探隊應分別對航空器及勘測儀 器、設備進行全面檢查。 七、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7.7.7 勘探隊長應了解執行勘測飛行任務的航空器性能及其定 檢、發動機 使用小時等情況。 飛行勘測時機上勘測技術人員應與機組人員密切配 合,隨時檢查記錄飛行速度、離地高度,確保不突破飛行安全邊界。7.7.8 非封閉艙航空器飛行高度3000m以上勘測作業,應裝備氧氣 瓶;海區飛行勘測作業,應配備救生衣。7.7.9 航空勘探作業應遵守航空磁測、航空遙感攝影技術規范規 程。7.7.10
34、航空勘探空勤技術人員,每天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h,每次 飛行不超過6h,168h內最長飛行小時不得超過50h。七、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81水文地質 8.1.1水點調查應觀察調查點周圍穩固等情況。 8.1.2泉水調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a)、山泉水源調查,在遇到風暴、懸崖、峭壁、峽谷、 雷雨等情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b)、露天泉水源調查,調查人員應確認周圍是否是沼澤 地或泥濘地。 八、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 8.1.3 礦坑水點調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下井調查前,應了解礦山井巷涌水量、含水層特點 及其變化情況和地下水進入坑道的狀態、坑道充水 水源、井巷涌水點分布、礦井排水
35、系統等。 b)、老礦區、廢棄坑道地區調查,應觀察坑道口灌水、 草遮蓋情況。下坑觀測前,應通風并進行坑內有毒 有害水體、氣體檢測。 c)、陡峭險峻河岸及容易發生地質滑坡、山崩和塌方的 傾斜河岸觀測,應采取防護措施。 八、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 8.1.4 動態觀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a)、觀測員應掌握安全信號含義和發出方法。 b)、夜間動態觀測,觀測員應佩戴個人照明器具。 c)、禁止觀測員在草叢、灌木中或其他不易被人發現的 地方休息。 8.1.5 觀測井(孔、泉)布設與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a)、觀測孔臺應高出地面05m。 b)、選用飲水井或淺井作動態觀測點,井口應安裝防護 井欄。 c)、選
36、用露天泉井水作觀測點,泉井、引水渠、測流 池、測流堰等應設置防護欄柵。 八、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 8.1.6 抽水試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a)、靠近試驗點的渠段及井口周圍應設置防護欄柵。 b)、壓風機抽水試驗,高壓風管、水管接頭應嚴 密、牢固。 c)、潛水泵抽水試驗,潛水泵供電應使用漏電保器。 d)、注意觀測地面塌陷和建筑物位移。 八、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 82 環境地質 8.2.1 梅雨季節,江河流域野外環境地質調查,應制 定防洪、防澇措施。 8.2.2 在山地崩塌和滑坡區以及泥石流發生區野外環 境地質調查,應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8.2.3 在高原凍土區野外環境地質調查應
37、避開冬季。 8.2.4 在平原沙漠區野外環境地質調查應有防風、 防沙措施或避開風沙季節。 八、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 83 工程地質 8.3.1 在工業及民用設施區工程地質施工,對工業及 民用建筑物應有監測措施,同時應了解和掌握 地下管網設施的埋設情況。 8.3.2 工程地質野外測試應遵守儀器、設備安全操作 規程。 8.3.3 水上工程地質勘察應遵守10101水上鉆探 施工規定。 八、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91 出航準備 9.1.1海洋地質調查每個航次應制定航行、作業計劃。 9.1.2 每個航次起航前,應采取下列措施: a)、召開本航次航行、作業海區情況分析會。 b)、對本航次航海
38、圖書資料和船舶證書進行檢查。 c)、制定本航次操縱、避碰、防臺風、防火和海難應 急預案。 九、海洋地質 9.1.3 船舶出海作業前應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a)、出航前,船舶應補足各種油料和生活淡水。 b)、主食品補給量應大于計劃工作日15天量。 c)、配備專職或兼職醫生,常用藥品、必要醫療器械 齊備。 d)、船舶導航、通訊設備齊備、完好。 九、海洋地質 9.1.4 海洋地質調查單位應根據作業海區情況制定突發 事件處置預案。 9.1.5 海洋地質調查單位在每航次出航前,應向當地海 事部門申報作業海區,并發布航行作業通告。 9.1.6 海洋地質調查單位在船舶出海作業前,應對船舶 進行綜合檢查,保證船
39、舶適航狀態。 九、海洋地質 92 海上作業 9.2.1 海洋地質調查作業人員應與船員密切配合,并 遵守海洋地質取樣、地震測量、磁力測量、重 力測量、鉆探、測深、海底攝像等機械、儀器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9.2.2 使用水下設備作業前,應采取下列措施: a)、檢查船舶設備是否正常。 b)、檢查水下設備電纜、鋼纜、保險繩接口是否牢固。 c)、檢查絞車、吊機液壓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查閱航海圖書資料,核實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 擬使用設備的安全技術參數。 九、海洋地質 9.2.3 使用水下設備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船舶操縱應滿足水下設備技術參數和施工設計要求。 b)、船舶應按國
40、際海上避碰規則懸掛危險信號和旗幟。 c)、船舶收放電纜尾標應停車進行。 d)、收、放電纜航速應小于3lm;拖網作業,航速穩定在 2h。 e)、船上應建立、完善觀察嘹望體系。 九、海洋地質 9.2.4 特殊情況下應采取下列措施: a)、船舶拖帶水下設備在漁船活動多或國際航道附近海 區作業時,應配備護航船只。 b)、作業區漁船、漁標、漁網過多,嚴重危及作業安全 時,應收回水下設備,停止作業。 c)、水下拖拽設備、吊放設備拉力超過鋼纜最大擴張力 時,應立即降低航速。 d)、發現半潛狀態漂浮物時,應迅速操縱船舶躲避。 九、海洋地質 9.2.5 海上鉆探應遵守下列規定: a)、拋錨后應檢查錨鏈受力強度是
41、否均勻、剎車是否緊 固。 b)、按規定懸掛錨泊信號和作業信號。 c)、鉆機應按下列程序操作:斷開離合器、啟動動力 機、合攏離合器、掛擋、啟動水泵、加壓鉆進。 d)、設置水文氣象觀察、記錄員,海面風力大于6級、浪 高大于25m時,應停止鉆探作業。 e)、值班駕駛員和水手應進行不問斷巡視,保持船舶平 穩。 九、海洋地質101 修筑機場地基 10.1.1 機場地基應平整、堅固、穩定、適用。鉆塔底座 的填方部分,不得超過塔基面積的14。 10.1.2 在山坡修筑機場地基,巖石堅固穩定時,坡度應 小于80度;地層松散不穩定時,坡度應小于45 度。 10.1.3 機場周圍應有排水措施。在山谷、河溝、地勢低
42、洼 地帶或雨季施工時,機場地基應修筑攔水壩或修建 防洪設施。 10.1.4 機場地基應滿足鉆孔邊緣距地下電纜線路水平距離 大于5m,距地下通訊電纜、構筑物、管道等水平距 離應大于2m。 十、鉆探工程102 鉆探設備安裝、拆卸、搬遷 10.2.1 鉆塔安裝與拆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a)、安裝、拆卸鉆塔前,應對鉆塔構件、工具、繩索、挑桿 和起落架等進行嚴格檢查。 b)、安裝、拆卸鉆塔應在安裝隊長或機長統一指揮下進行, 作業人員要合理安排,嚴格按鉆探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塔上塔下不得同時作業。 c)、安裝、拆卸鉆塔時,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桿應有足夠的強 度。拆卸鉆塔應從上而下逐層拆卸。 d)、進入機場應按規
43、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不得 赤腳或穿拖鞋,塔上作業應系好安全帶,禁止穿帶釘子 或者硬底鞋上塔作業。 e)、安、拆鉆塔應鋪設工作臺板,塔板臺板長度、厚度應符 合安全要求。 f)、夜間或5級以上大風、雷雨、霧、雪等天氣禁止安裝、 拆卸鉆塔作業。 十、鉆探工程 10.2.2 鉆架安裝與拆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a)、起、放鉆架,應在安裝隊長或機長統一指揮下,有秩序 地進行。 b)、豎立或放倒鉆架前,應當埋牢地錨。 c)、豎立或放下鉆架時,作業人員應離開鉆架起落范圍,并 應有專人控制繃繩。 d)、鉆架鋼管材料應滿足最大工作強度要求。 e)、鉆架腿之間應安裝斜拉手,應在鉆架腿連接處的外部套 上鋼管結
44、箍加固。 f)、起、放鉆架,鉆架外邊緣與輸電線路邊緣之間的安全距 離,應符合表1的規定。 十、鉆探工程表1鉆架與輸電線路邊緣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 十、鉆探工程電壓/KV1004024=96 設梯子間,雙罐籠提升十一、坑探工程11.2.5 平巷掘進斷面高度應大于1、8m。運輸設備最大 寬度與巷道一側的安全間隙應大于0.25m。斷面 規格及使用條件按表5確定。 表5平巷斷面規格及使用條件深度m斷面規格(高寬)m2使用條件050 1812=216手推車運輸0100 181。5=270礦車運輸0300201-8=360 鏟運機或者礦車運輸0500 2022=440機械化掘進作業線01000 2030=6
45、00 機械化掘進作業線十一、坑探工程113 探槽掘進 11.3.1 人工掘進探槽時,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 法。 11.3.2 槽壁應保持平整,松石應及時清除。槽口兩側1m 內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11.3.3 在松軟易坍塌地層掘進探槽時,兩壁應及時進行 支護。 11.3.4 槽內2人以上同時作業時,相互間距應大于3m。 11.3.5 探槽滿足地質要求后應及時回填。十一、坑探工程114 淺井掘進 11.4.1 井口應設置防護圍欄,井口段井壁應支護,并應 高于地面200mm。 11.4.2 在井壁不穩定砂礫層、含水層掘進時,應采取止 水、降低水位、加強支護措施。 11.4.3 提升吊桶時,井
46、下應有安全護板。木質護板厚度 不應小于50mm。 11.4.4 作業人員上、下井應佩掛安全帶。禁止乘坐手搖 吊桶(筐)或者沿繩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下 井。十一、坑探工程11.4.5 在山坡上掘進淺井時,應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 (土)。上、下坡均有井位時,應先完成下坡淺井 后,再掘進上坡淺井。 井口1m內不準堆放工具、物料,5m內不準堆放重型 設備和石碴等。11.4.6 拆除淺井支護時應由下而上,邊拆除邊回填。11.4.7 在滿足地質要求后,淺井應及時回填。十一、坑探工程115 平巷、斜井、豎井掘進 11.5.1 平巷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a)、坑口上方應有防、排水措施,坑口應穩定、堅固。
47、b)、地處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應有防護措施。 c)、交通干線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蓋巖體厚度應 大于 15m。 d)、坑道穿過鐵路、公路時,應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 方可施工。 11.5.2 斜井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a)、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 b)、運輸物料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應設置隔墻。 c)、斜井井口應設擋車器、阻車器。十一、坑探工程11.5.3 豎井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a)、豎井掘進應遵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GB 16424一1996)規定。 b)、梯子問梯子傾角應小于80度,相鄰兩梯子平臺距離 應小于6m,梯子平臺長、寬應分別大于0.7m和 06m。 c)、井口應設圍欄
48、、井口蓋,井下應設護板。 d)、使用吊桶升降人員,吊桶上部應有保護裝置。 e)、井下作業人員攜帶工具、材料應裝人工具袋。 f)、在井架上、井筒內或者吊盤上作業應佩戴安全帽、 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牢固的構件上。十一、坑探工程116 鑿巖作業 11.6.1 鑿巖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坑探工程應采用濕式鑿巖,并有防噪聲、振動危 害措施。 b)、鑿巖前,應檢查和清除盲炮、殘炮、炮煙;檢查 和清除頂、幫、工作面浮石及支護的不安全因 素。 c)、禁止戴手套扶釬桿,禁止肩扛釬桿作業,禁止站 在鑿巖機釬桿下方。 d)、流砂層或者突然涌水等地段鑿巖應制訂安全措 施。十一、坑探工程 11.6.2 風動鑿巖應
49、遵守下列規定: a)、操作者應站在后側面,一腳在前,一腳在后。 b)、鑿巖時應隨時觀察和檢查壓氣膠管接頭、機械聯結 部分。 c)、儲氣罐、高壓水箱安全部件(壓力表、安全閥等)應 靈活可靠。 11.6.3 電動鑿巖應遵守下列規定: a)、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塵應選用防爆型電動鑿巖機。 b)、電動鑿巖機絕緣電阻應大于50M,并安裝漏電保 護器。 d)、鑿巖機操作人員應穿戴絕緣手套、絕緣膠鞋。十一、坑探工程11.6.4 禁止在坑道、淺井、巷道使用內燃鑿巖機鑿巖。11.6.5 釬頭修磨應遵守下列規定: a)、砂輪機或者磨釬機應安設防護罩。 b)、操作者應佩戴防護眼鏡。 c)、操作者應站在砂輪側面操作。禁止
50、操作者和其他人 員站立在砂輪正面。十一、坑探工程117 爆破作業 11.7.1 放炮后,工作面應通風、處理浮石、檢查支架, 并處理完殘炮、盲炮后,方可進行其他工序作 業。 11.7.2 貫通爆破,測量人員應及時提供兩個貫通工作面 間距離數據。兩工作面間相距小于15m時,應停止 一方掘進,并封閉一側,設立明顯標志。 11.7.3 在有礦塵、煤塵、易燃易爆氣體爆炸危險的工作 面放炮時,應使用導爆管、瞬發電雷管、煤礦安 全炸藥。十一、坑探工程11.7.4 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a)、有冒頂或者頂幫滑落危險。 b)、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c)、爆破參數或者施工質量不符合
51、設計要求。 d)、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易燃易爆氣體含量大于等于1 ,或者有易燃易爆氣體突出征兆。 e)、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者炮眼溫度異常。 f)、危及設備或者建筑物安全。 g)、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h)、光線不足或者無照明。十一、坑探工程11.7.5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采用導火索起爆: a)、淺井、豎井、盲井、傾角大于30度斜井和天井工 作面的爆破。 b)、有易燃易爆氣體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工作面的爆 破。 c)、需借助于長梯子、繩索和臺架點火的爆破。 d)、深井爆破。十一、坑探工程118 通風與防塵 11.8.1 井巷空氣成分按體積計,氧氣應大于20,二氧 化碳應小于05。 11.8.
52、2 井下作業點空氣粉塵含量應小于2mgm3。入井風 源空氣含塵量應小于0.5m/m3。 11.8.3 井下風速:工作面應大于015ms;巷道應大于 025ms。井下使用柴油運輸設備時,工作面應 大于05ms;巷道應大于06ms。 11.8.4 井巷深(長)度大于7m,平硐長度大于20m時,應采 用機械通風。十一、坑探工程11.8.5 風筒口與工作面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a)、壓入式通風不得超過10m. b)、抽出式通風不得超過5m。 c)、混合式通風時,壓入風筒不得超過10m,抽出風筒應 滯后壓入風筒5m以上。11.8.6 項目施工單位,應配備氣體、粉塵檢測儀器,定期 檢測井下空氣塵、毒和氧氣
53、含量。十一、坑探工程 119 裝巖與運輸 11.9.1 裝巖作業前應“敲幫問頂”、三檢查(檢查井巷 與工作面頂、幫;檢查有無殘炮、盲炮;檢查 爆堆中有無殘留的炸藥和雷管)。 11.9.2 運輸巷道應鑿設安全躲避硐,安全躲避硐間距 2025M。 11.9.3 機車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a)、在有瓦斯或者礦塵爆炸危險的坑道應使用防爆 型電瓶機車。 b)、使用內燃機車時,應有尾氣凈化裝置。 c)、采用架線式電機車時,電線懸掛高度應大于2m, 電線與頂板或者棚梁距離應大于02m。十一、坑探工程 1194 斜井和豎井提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應遵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4-1996)規定。 b)、提升裝置應有齊全的電氣控制系統和安全保 護系統。 c)、提升系統應設定明確的聲光信號。十一、坑探工程1110 支護 11.10.1 坑口應進行支護,支護體在坑口外部分應大于 1M. 11.10.2 破碎、松軟或者不穩定地層掘進應及時支護。 11.10.3 架設、維修或者更換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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