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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委托管理合同二 年 月第一章 委托事宜第一條 合同雙方1、業主方:地址:2、管理方:地址:第二條 委托事由及事項:1、業主方在位于(_地址)有建筑面積約 M²之房屋(具體見附件一),并擬利用該房屋開設一酒店(以下簡稱“酒店”),鑒于管理方為酒店管理專業化團隊,具有酒店經營、管理、服務的經驗,業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委托管理方對酒店進行經營和管理。管理方同意接受業主方的委托,并本著對業主方全面負責的態度,以業主方的名義來組織酒店的運營。經與管理方多次協商,將此酒店命名為“XXX酒店”,除雙方另有約定的外,該名稱在合同期內有效。鑒于業主方目前尚處于籌建期間,故其名稱可能產生變化,對此

2、,管理方表示理解;雙方同意,業主方的名稱發生變化的,該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2、雙方合作的目標是:在合理的時間段內,將酒店的經營、管理、服務水平提高并達到酒店所在地同類型和同檔次酒店的良好水平;努力使經營費用合理化和經營利潤最大化,實現對業主方的最大回報;確保酒店管理和服務達到國家的行業標準。為達到前述目標,在酒店的建設和籌備期間,管理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業主方提供有關服務。3、為使酒店運營有一個清晰的管理權責,以達到雙方期望的管理目標,業主方將經營管理權按本合同約定委托給管理方,管理方對酒店的經營管理權受本合同規定及相關協議、附件的限制。4.管理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取基本管理費、效益管理費、工

3、程技術服務費等費用。5.本合同規定的委托管理期限為 年,自酒店開業日起計算,合同期滿后,雙方經協商可延長管理期限。6、酒店的建設和籌備工作在 年 月底前結束,并在結束后的一個月內開業。雙方應共同努力完成酒店的建設和籌備工作并組織開業。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第三條 業主方同意,在酒店的建設和籌備工作結束后、酒店開業前,將一個建設、布置、裝飾、裝備完善的、符合開業要求的酒店交給管理方管理。酒店交給管理方管理后,經業主方認可的總經理可行使管理職權,具體內容見第十五條之規定。第四條 業主方(管理方充分配合協作)確保在酒店開業日前辦妥酒店經營所需的各種權證和手續,包括但不僅限于:1.工商營業執照(列明

4、酒店運營所需的經營項目);2.消防驗收合格證(或消防局準許開業的批復);3.特種行業許可證、治安許可證;4.食品衛生許可證;5. 稅務登記證;6. 其它應辦的權證及手續。業主方有權根據需要,要求管理方協助或委托管理方辦理有關權證和手續。第五條 業主方應于開業前為酒店開設經營專用賬戶。業主方將根據實際情況并參考管理方提交的年度經營計劃、財務預算方案確定并提供營運資金到該帳戶。所有與酒店經營和管理相關的款項均應存入經營專用賬戶,所有費用支出在該賬戶中開支。第六條 審批管理方提交的酒店年度經營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并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在不影響酒店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可隨時對酒店財務進行審計。第

5、七條 提出或審批管理方提交的酒店擴建、改建計劃及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方案,并根據情況自行組織或委托管理方執行這些計劃方案,委托管理方執行的,業主方有權監督管理方的執行。業主方有權通過設立專人或委托管理方對酒店固定資產進行造冊管理,并定期對酒店固定資產狀況進行核定。第八條 業主方無需另行獲得管理方的同意可直接委派常務副總經理和業主財務經理,參與酒店的日常經營管理。業主方也可推薦除副總經理和業主財務經理外的人員到酒店工作,但除副總經理和業主財務經理外的人員須經過管理方的統一考核,由管理方聘用上崗。業主方同意不直接或不通過業主方的除前述委派和推薦外的其他人員參與酒店的日常經營管理。第九條 業主方有權

6、定期和不定期對管理方委派的總經理進行考核和評價,并可隨時對酒店的經營和管理提出建議和質詢。如果發現總經理及管理方委派的其他人員存在超越授權、違反職業道德、利用酒店從事非法活動、貪污、挪用、詐騙、瀆職、違反公司制度、經營管理失誤等侵害業主利益的行為及工作能力不能滿足業主方要求時,有權給予處罰、罷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由于前述有關人員的行為給酒店造成損失的,管理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業主方有權向有關責任人和管理方追究。第十條 負責繳付包括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在內的一切應由業主方承擔的稅費。酒店在開業之前或管理方接手之前的應付、應收賬款由業主方負責。第十一條 業主方、管理方及其關聯企業的員工在酒店

7、消費,按照雙方商定的價格,將有關人員在酒店使用的場所和消費計入營業收入賬目,并作為計算基本管理費的依據。第三章 管理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 管理方需結合酒店的實際情況提供系統籌備方案并進行工程咨詢、制定和建立運作標準及程序,對酒店進行管理。這一系統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確定功能布局、并對安裝工程提出咨詢意見,使酒店建成后不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管理方須在對酒店的實際情況充分調研考察的基礎上,就酒店的建設和籌備期間所涉的包括但不限于建設、裝修、布置、裝備的選擇、市場調研、酒店定位、經營預測等內容向業主方提供詳細的、可操作的、系統的計劃和方案,并保證在酒店建設和籌備過程

8、中,及時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支持。因為管理方指導、咨詢和支持等方面存在過錯的(如:故意拖延),造成的損失由管理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開業前籌備工作,包括:開業計劃、采購計劃、人員招聘和培訓計劃的制訂與實施;市場考察及制訂銷售策略;營業計劃和預算的編制等。在酒店的建設和籌備期間,管理方應確定和委派總經理及其它人員協助業主方進行酒店的籌備工作。3、酒店開業前,制定與酒店品牌相對應的經營管理的理念和營銷策略,確定服務項目的設置;建立服務質量標準與服務質量控制系統;確定酒店部門及崗位設置,設置崗位工作職責、工作與服務流程、工作質量標準、制度與規范等。在委托管理期間,前述事項應根據實際情況不斷的改進

9、和完善。4、管理方認為需要或業主方提出的其他需要咨詢和支持的事項。第十三條 委派酒店的總經理。管理方選定的總經理在委派之前,須先介紹給業主方以征求業主方的意見,若業主方不反對的,則由管理方聘任其為總經理。第十四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酒店各部門經理,經管理方考核并經業主方同意后,由總經理聘用。由管理方負責設置酒店崗位定編計劃(包括人員的薪金水平),經業主方同意后由管理方負責招聘和培訓各級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等。酒店與上述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可根據管理規章制度和運營需要,聘用、開除、解聘上述人員。第十五條 總經理享有組織酒店經營管理的權力,此種權力一般包括:1、制訂酒店經營計劃,編制年度預算,經

10、業主方認可后組織實施。2、制訂酒店各營業部門的價格和服務費標準,經業主方認可后組織實施。3、根據酒店產品組合的需要,在業主方認可下,負責酒店內餐廳、商場等經營空間的對外租賃及承包事宜的洽談。4、總經理在經業主方同意的預算范圍之內及合同有效期內,負責以酒店名義對外簽訂經營所需的各類營銷與廣告合同、物品及設備的采購合同、維修維護合同、服務合同等的洽談,但所有合同的簽訂須經業主方或業主方委派的人員認可,酒店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由業主方委派的人員保管,按雙方認可的制度管理和使用。5、制訂價格折扣、折讓和業務招待費用管理制度(暫定名),明確規定酒店客房及相關設施收費價格、折扣、折讓的條件和審批權

11、限,報業主方認可后嚴格實施。原則上不對客戶提供信用 (如:賒賬),特殊情況需報業主方認可。根據實際情況,業主方有權對上述制度進行調整。6、盡其所能收取各類應收款項,對逾期應收款要進行催收、查問,直至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及時進行追討。7、負責酒店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協調與相關主管部門和社區的關系,處理顧客的投訴和糾紛。8、負責督導酒店的安全管理,保證合法經營。9、接受業主方的考核和評價,對業主方就酒店經營管理的質詢進行說明,就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和調整。10、加強財務核算管理,保證帳目清楚、支出規范,接受業主方的審計、監管。11、酒店所有支出須由管理方委派的總經理審核簽字,還必須由業主方指定的專人聯簽

12、。第十六條 未經業主方允許,管理方及其關聯方不得占用酒店任何財物(按照本協議規定應收取的管理費用除外)。未經業主方同意,不得向酒店銷售產品、設備、物料和提供其他收費服務項目。第十七條 管理方有義務將酒店的營銷工作納入首位進行對外促銷和營銷宣傳工作。同時,管理方有義務向酒店提供采購的各類報價與信息、最新的技術發展信息,以幫助酒店享受規模效應帶來的低成本、低費用、標準化和新科技在酒店領域推廣的好處。有義務及時向業主方提供酒店采購和技術設備更新換代的建議。第十八條 管理方有義務通過與業主方定期和不定期會晤的方式,向業主方通報經營管理狀況,聽取業主方對酒店經營提出的評議、建議與指導,并盡力滿足業主方的

13、合理要求。第四章 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第十九條 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管理費分為基本管理費和效益管理費兩部分:1、基本管理費從管理方經營管理后獲得第一筆收入之營業日開始計算收取,按營業收入的 2.5% 計算。2、效益管理費按GOP(經營凈利潤)的 6% 計算。3.加盟費及工程技術服務費合計:人民幣貳拾萬元。4.開業籌備費:十萬元正。除雙方另有約定的外,管理方不得再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和酬金。第二十條 支付:1、加盟費及工程技術服務費,分兩次支付,在合同生效后20日內支付拾萬,在酒店營業日后3日內支付拾萬。 因管理方原因造成酒店開業推遲給酒店及業主方造成損失的,管理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在

14、每月的10日前,管理方應向業主方提交上一月份的財務報表,闡明上一月份酒店的營業收入和應付的基本管理費,業主方應在收到有關報表后5日內,確認是否同意該營業收入并及時通知管理方,管理方在收到業主方的通知后即可將業主方同意的營業收入部分,按本合同規定的費率計算基本管理費,從酒店經營專用賬戶中匯出基本管理費至管理方指定賬戶。3、每一會計年度結束,酒店應在第二年的4月30日前,向業主方提交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審計單位應由業主方選擇)。業主方應在收到財務報告后,確認并及時通知管理方,管理方在收到業主方的通知后即可根據業主方同意的年度經營凈利潤,按本合同規定的費率計算效益管理費,從酒店經營專用賬戶中匯出效

15、益管理費至管理方指定賬戶。第五章 會計、財務、預算和稅收第二十一條在合同期內,酒店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管理方需保持完整的會計賬簿和記錄。酒店的賬簿和記錄應按法定貨幣登錄,外幣收入要按當期的國家公布的匯率進行換算。第二十二條每一個會計年度開始前的至少1個月內,管理方須向業主方遞交一份下一年度預算建議書,預算建議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1、營銷計劃,提出營銷策略、廣告和促銷活動、定價策略、對客關系政策、信用卡政策等;2、結合酒店營銷計劃,按預計的出租率、平均房價、門市價、餐飲及其他營業部門收入、成本、各部門費用、稅金和保險支出等,估算出總收入、營業成本費用和經營利潤;3、重

16、置固定資產費用計劃;4、改變保險計劃、調整職工工資福利計劃的建議。5、業主方在收到預算建議書的30天內,批準或提出書面的反對意見,如果業主方未能在30天內批準該預算或提出書面反對意見,那么該預算就視作是已經批準的預算。如果雙方未能就有分歧的內容達成一致,按上一會計年度所批準的預算,按上年度國家公布的物價指數的調整后依然適用。6、管理方應該嚴格執行預算,因宏觀經濟變化和其他不可抗力影響,確需調整預算的,應及時報業主方批準。預算的完成情況,作為業主方對管理方和管理方委派的總經理考核的基本標準。第二十三條管理方應在每月10日之前向業主方提交上月的財務報表及經營情況分析報告。管理方對此類報告的準確性負

17、責,若業主方要求,還應向業主方提供經營日報表。第二十四條酒店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須通過經營專用帳戶,未經業主方允許,管理方和其派出的總經理不得開立和使用其它帳戶,也不得調動專用帳戶中的資金用于非經營相關的事項。第二十五條 與酒店有關的銀行借款等融資行為的審批權屬于業主方。第二十六條在合同因某種原因終止時,管理方須將酒店經營的所有賬簿和記錄移交給業主方,以便酒店繼續經營。但自合同終止時起算的三年時間內,這些賬簿與記錄應可供管理方檢查、審計和抄寫。第二十七條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交納各自應承擔的各項稅費。第二十八條 酒店會計處理均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六章 酒店的更新改造與資產管

18、理第二十九條 為了確保良好與安全的經營條件 ,管理方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出酒店的硬件設施改造、大修理和變動項目的建議,并將所需費用的估算列入建議書和年度預算中,報業主方批準。日常的維修保養費用應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購建、維修應嚴格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要求核算和計提折舊或攤銷,不得隨意延長折舊攤銷時間。第三十條 酒店的固定資產報廢和處理,必須報業主方審批,處理收入全部存入酒店經營專用帳戶。核算時不得列入主營業務收入,不繳納基本管理費和效益管理費。第三十一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酒店的全部資產屬業主方所有,酒店的一切債權、債務由業主方擁有或承擔,但若因管理方過錯所產生的債務和對資產造成的不合理損失由管

19、理方承擔。第三十二條酒店的全部資產屬于業主方所有,管理方有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酒店的資產,但未經業主方同意不得對酒店資產、信用等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對外提供擔保);管理方及其委派的總經理和其他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從事如:對外投資、資金拆借等與酒店日常經營業務無關的事項。第三十三條業主方應將全部資產列冊向管理方進行清點交接,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交接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期滿時,管理方應將業主移交的資產按同樣的方法向業主方辦妥交接手續(不包括正常損耗)。第三十四條 管理方和委派的總經理有義務合理安排經營,在盡量提高酒店固定資產使用效率的同時加強管理和保養,以延長其使用壽

20、命。第三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業主方如需對酒店的固定資產進行變動或處理,應以不影響酒店的正常經營為原則。第七章 勞動人事管理第三十六條管理方應根據國家勞動政策法規制定勞動管理方面的制度,根據酒店所在地的實際狀況制定酒店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方案、勞動用工計劃、員工的工資和福利方案,與業主方商議并獲得其同意后執行。第三十七條酒店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所有員工均應與酒店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須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鑒證。業主方有權向管理方提議更換其認為不合格的酒店員工。第三十八條酒店員工的工資與福利,包括社會保險、解雇費用等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等執行。第三十九條管理方派往酒店工作的人員在其工作期間的食宿、

21、工作制服、交通、醫療、保險等待遇,由管理方提出經業主方同意后由酒店承擔。第四十條酒店開業后,管理方派出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保險等按照酒店的實際情況計算,在雙方協商確定后由酒店發放。此費用列入酒店的營業成本。第四十一條管理方派駐酒店的管理人員(經業主方同意)的工作時間如不足整月,按照實際工作天數計算應發放工資,統籌費按如下公式計算發放:(月發放標準額/21)*實際工作天數。第四十二條 管理方臨時雇員根據需要在為酒店臨時工作的,經業主方同意后,可由酒店給予適當補貼。第八章 服務商標的使用第四十三條經業主方同意后,酒店的對外文件、宣傳促銷資料、客用品可使用自己設計的字樣及LOGO。第四十四條 酒

22、店的CI設計制作應按管理方的企業形象標準和CI管理手冊進行,以此規范酒店的形象組合,包括標識、色值、版式等。第四十五條合同期滿或終止后,如業主方要求繼續使用LOGO,雙方另行簽訂合同。第九章 保 險第四十六條業主方同意酒店投保“財產險”,使酒店不受各種性質的風險和損害,管理方可就投保的險種及金額提出建議,由業主方選擇確定。第四十七條業主方同意酒店投保與經營相關的“第三者責任險”,為酒店員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投保的具體險種及金額,由業主方選擇確定。第十章 影響合同執行的因素第四十八條 毀損1、如果酒店或其任何部分,由于火災或其它災害受到損壞或破壞,業主方將自己承擔該類費用和開支,盡力修復或

23、更新該酒店,使其基本恢復到原來面貌;但若因管理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不善等過錯造成的,由管理方承擔該類費用和開支,盡力修復或更新該酒店,使其基本恢復到原來面貌。如果業主方在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后三個月內未能努力使酒店基本恢復原來的面貌,管理方可以用書面通知業主方終止本合同,此終止以書面通知寄出的日期起生效;但若因管理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不善等過錯造成的,管理方在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后三個月內未能努力使酒店恢復原來的面貌,業主方可以用書面通知管理方終止本合同,此終止以書面通知寄出的日期起生效。2、如果酒店的損壞或毀壞的程度,估計其修復或更換費用超過原來建造投資三分之一的,管理方可以書面建議業主方暫時中止本

24、合同所規定的服務,若經業主方決定不修復酒店的,則可以書面通知管理方,暫時中止本合同下的服務;暫時中止本合同下服務的,如果以后在本合同期限中的任何時候,業主方修復、重建或更新酒店,業主方可在開始該修理或更新的60天內,用書面形式通知管理方恢復本合同下的服務;但若酒店的損壞或毀壞系管理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不善等過錯造成的,相應損失由管理方承擔,包括正常經營酒店可獲得的收益,正常經營酒店可獲得收益按酒店上一會計年度所獲收益平均到日收益后(不足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按實際天數計算日平均數)乘以至恢復正常經營之時的天數(但若業主方選擇終止合同的,計算至合同約定的剩余日期),在此期間,管理方不得享有本合同項下的

25、任何收益。第四十九條業主方轉讓1、在合同期間,如果業主方希望轉讓或出租酒店,將酒店全部或部分轉讓或出租給第三者(下稱被轉讓方),業主方應將對方的名稱與地址通知管理方。2、任何方式的出售或是業主方失去50%以上的股份,在本合同中都被視作是轉讓。3、如果由于業主方轉讓而致使本合同在轉讓時終止的話(管理方自行選擇終止的除外),業主方要承擔向管理方賠償的責任。賠償金的數額按如下公式計算:賠償金數額=管理方在過去3個會計年度(本年度往前推3年)中所獲得的管理費/3*1。若少于3個會計年度的話,賠償金數額按過去年度所獲得的月平均管理費*12計算。第五十條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發生超出雙方控制能力的或不可預

26、計的事件或情況,包括罷工、戰爭、國內騷亂或政府行為(包括非違反經營狀態下重要執照或許可證被撤消,給酒店經營帶來的嚴重不利影響)。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受影響的一方要通知另一方,說明這個事件的原因、開始時間以及預計的持續時間。3、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階段中,各方要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對方不能履行應有職責的情況予以諒解。第十一章終 止第五十一條如果在任何時間,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即視為違約,守約方有權選擇本合同中止或終止: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的外,任一方擅自暫停或終止合作業務的;2、任一方實施自動破產、無力償付債務而重組或破產;3、管理方及其派駐酒店的人員無任何違約行為時,業主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

27、付有關費用的,且在業主方收到書面通知的30天內,仍未能支付的;4、由于管理方過錯造成考核不達標,經業主方要求拒不整改的;5、管理方所管理的酒店出現足以影響其品牌美譽度的事項時。6、本協議約定的其他可終止情況。第五十二條在發生上述任何一種違約事件的時候,守約方選擇終止本合同的,應在守約方向違約方發出終止通知后立即終止本合同。第五十三條本合同所授予的終止權還應加上根據適用法律所規定的違約方對非違約方的所有賠償,賠償金額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及本合同的有關約定執行。第五十四條對合同終止或合同到期的責任和權利:1、本合同終止或到期時,除了不可抗力或業主方對合同第五條的違約外,管理方有責任將一個配備了必要固定資產和營運物資的、能經營的、符合標準的酒店移交給業主方。2、在合同因某個理由終止或到期時,管理方有權要求從酒店撤出(涉及業主方商業機密的物品除外):A所有確認酒店為管理方成員酒店的標記;B所有由管理方及其成員指定的手冊、標準、操作程序和收據;由管理方及其成員開發的軟件以及其它在經營和管理酒店時使用的屬于管理方及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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