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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編號:工程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標準合同)委托人:代建人:年 月委托代建管理協議書1合同條款5第一章 詞語定義及適用的法律、法規5第二章代建管理范圍及工作內容6第三章委托人的權利及義務8第四章 代建人的權利及義務9第五章代建組織管理13第六章費用計算與支付16第七章履約擔保19第八章 代建管理過程約定20第九章 風險分擔23第十章 違約責任及獎懲23第H一章 合同的補充、變更、轉讓與解除26第十二章 其他26委托代建管理協議書委托人:代建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 政府投資審計監督條例、深圳市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試行)等相關 法律法規

2、,及現行深圳市重大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方案的有關做法,為保證政府 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經委托人、 代建人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權,委托人與代建人簽訂本合同。本合同簽署后,由委托人負責 報送市發改局、規劃局、國土局、財政局、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專業局、建設局、監察 局、紀委等與本合同相關的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備案,相關條款亦適用于上述各 部門。一、項目概況項目名稱:項目總投資:人民幣(下同)(萬元)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建設規模:建設內容:二、委托代建管理范圍和工作內容按照合同約定(具體以合同條款第二章規定為準),自項目初

3、步設計批復后直至項目 竣工驗收結束的整個期間內,履行部分項目法人職責,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等職責,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圖設計管理、項目建設期的管理、工程交工驗收等工作。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1、投資管理目標項目投資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門核定的、代建管理范圍的相應初步設計概算及經審計 批準的新增費用范圍之內。2、質量管理目標公路工程,依據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才驗評定標準(土建工程)(JTGF80/1 2004)、 機電工程依據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機電工程)(JTGF80/2 2004)和公 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2004年第3號)進行質量評定和組織驗收,工程交工 驗收質量合格

4、。市政道路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含配套的市政設施工程如地下管線、燃氣、照明、通 訊、電力、給排水、綠化等,依據深圳市政工程質量檢測評定標準和驗收辦法執行,工 程竣工驗收質量合格。代建人對本項目的工程質量負有代建方應擔負的責任,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3、工期管理目標本項目計劃建設工期一個月。代建人可根據代建項目的具體情況實時報請委托人, 在委托人書面確認的情況下對建設時序進行優化并調整工期。具體開工日期由雙方協商 確定。如果由于非代建人一方的任何原因致使無法按期開工或導致工程進度延誤的,代建 人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委托人批準后,合同工期相應順延。4、安全管理目標全面履行項目建設管理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職

5、責,避免發生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與重 大安全生產傷亡事故。代建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有建設方應擔負的管理責任,并根 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發生安全事故時應負的相應的法律責任。5、建設現場管理目標代建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管理,并組織、督促各施工相關單位做到文明施工、安全 有序。6、合同與工程資料管理目標(1)代建人為本項目所簽訂的其他專項設計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設備供應合同等均應在簽訂后十個工作日內報委托人備案。(2)代建人承擔本項目所有范圍內的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編,并負責通過檔案 資料的備案驗收。四、工程代建管理費工程代建管理費是代建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項目代建管理工作的全部費用。凡列入本合同

6、條款” 6.2施工圖預算費用”項下的費用,均由委托人承擔,工程代建管理費 無須用于支付該合同條款項下的任何費用。工程代建管理費按經審計專業局審定的工程施工圖預算價的1.5%計取,總額包干使用。為便于中間支付,工程代建管理費暫定價為人民幣 。五、獎罰約定以經審計專業局審定的、代建管理范圍內的工程施工圖預算價為依據,若經審計專業局審定的工程決算費用控制在施工圖預算價之內,則獎勵代建人相應節省金額的25%若經審計專業局審定的工程決算費用超出工程施工圖預算價,則處罰代建人相應超出金 額的50%。具體計算公式為:獎勵=(審計專業局審定的代建范圍內工程施工圖預算價一審計專業局審定的代建范圍 內工程決算費用

7、)X 25%。處罰=(審計專業局審定的代建范圍內工程決算費用一審計專業局審定的代建范圍內工 程施工圖預算價)X 50%。六、履約擔保本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履約擔保金額為政府主管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的 10%最高限額為人民幣壹億元(100,000,000元)。履約擔保形式為:代建人提供銀行 出具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的履約保函(僅限在國內注冊成立的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 銀行)或現金履約保證金。七、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1)委托代建管理協議書;(2)合同條款;(3)委托人向代建人發出的有關書面通知及雙方確認的會議紀要(含政府相關的會議紀要);(4)合同簽訂后雙方有關本項目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

8、或文件;(5)在本合同條款中可能規定的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八、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項義務。九、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十、因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 /深圳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十六份,委托人執十二份,代建人執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委托人(盍章):代建人

9、(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單位地址:單位地址:聯系電話:聯系電話:合同簽訂地點:本合同簽訂于年 月 日。-4 -合同條款第一章 詞語定義及適用的法律、法規1.1 詞語定義(1) “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2) “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代建任務的一方。(3) “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4) “項目管理處”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5) “施工圖預算”是指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預算定額和單位計價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以及各種費用定額等有關資料進行計算和編制的單位工程預算造價的文件 , 具體內容

10、在合同條款中列明。(6) “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7) “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8) “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委托人或不可抗力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9) “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11) “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12) “專業工作單位”是指

11、承擔本項目勘察、設計、監督 、 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13) “關聯企業”是指 (1) 代建人所屬企業;(2) 代建人控股或參股的企業;(3)代建人的控股股東;(4) 代建人的控股股東所屬或控股的企業;(5) 其他與代建人有同類項目合作的企業。(14)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不能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可預見亦不能避免的、嚴重影響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義務的一切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非代建人原因引起的群發性外界阻撓施工;非典等重大傳染性疾病;水災、風災、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戰爭、內亂、罷工、政府封鎖禁運等社會原因引起的事件;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有關法律

12、、法規、政策、規范性文件的變更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政策調整;城市基礎設施的缺陷,例如影響項目建設的水、電、通信供應等的中斷。1.2 適用的法律、法規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建設部、交通部現行法規、規章及規范以及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第二章代建管理范圍及工作內容2.1 代建管理范圍除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建議書、工可、環評、水土保持等)、項目勘察設計委托及評審、 施工監理招標、招標代理及造價咨詢委托、項目管理監督委托、組織交工( 竣工 ) 驗收、營運管理、接收管養以及屬于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組織

13、、協調、 審批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外,其余均屬于委托代建管理范圍。2.2 工作內容代建管理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內容:2.2.1 負責組織施工階段招投標工作,并對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及監理單位所承擔工作進行管理。2.2.2 負責項目施工許可等有關手續的辦理,其中質量、安全、造價監督手續應向深圳市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申報。2.2.3 根據委托人授權負責施工圖設計管理。2.2.4 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征地拆遷工作。2.2.5 承辦地上地下管線遷移的具體工作。2.2.6 負責施工、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管理工作。2.2.7 負責合同管理,與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商定合同,并于合同簽訂后 10

14、個工作日內報委托人備案,并組織工程建設。2.2.8 負責工作計劃表的編制,并報委托人審批。2.2.9 組成項目管理處,選派項目管理人員;制定項目建設管理計劃和建設組織大綱,并報委托人審批;收集、編制、向委托人報送工程進度報告和管理工作報告,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建立并負責項目代建管理實施細則。2.2.10 按項目進度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報送項目進度用款報告。2.2.11 負責對工程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并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進行全面管理。2.2.12 負責工程建設期間的造價控制。2.2.13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負責按本合同及國家部委、省市地方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2.2.14

15、負責組織項目水土保持監測、環境監測工作。2.2.15 負責辦理工程保險,監督施工單位和工程相關單位辦理有關保險。2.2.16 負責組織工程項目試驗檢測,試驗檢測工作應由具有交通行業相應試驗檢測資質的機構承擔。2.2.17 負責組織工程分標段驗收、中間驗收、各單項工程的驗收。2.2.18 負責組織進行環境監測及環保驗收、水土保持監測及驗收、檔案驗收、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專項工程的驗收。2.2.19 負責組織工程項目交工驗收工作。2.2.20 協助委托人辦理項目移交、使用手續及項目試運行工作。2.2.21 負責組織質量不合格項目工程的返工。2.2.22 負責解決與項目有關的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爭議,

16、并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由于代建人責任造成委托人被追索,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代建人承擔。項目實施中涉及的重大糾紛應及時通報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的處理意見。2.2.23 向委托人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組織或協助委托人進行竣工驗收。2.2.24 負責缺陷責任期的管理( 缺陷責任期時間為本項目交工驗收合格后兩年 ) ,編制項目保修方案,建立保修制度,簽訂有關保修合同,承辦工程保修保險。2.2.25 負責代建范圍內的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收集、整理、匯編、移交和備案。2.2.26 負責編制代建范圍內的項目竣工決算,協助委托人及時辦理項目財產權屬登記,并按照批準的財產價值向委托人辦理資產交付手續。2.2.27 協

17、助委托人并配合政府審計部門完成對本項目的審計。2.2.28 本合同隱含的應由代建人負責的工作。2.2.29 經協商一致由委托人臨時委托的其他職責。第三章 委托人的權利及義務3.1 委托人權利3.1.1 監督代建人和專業工作單位依約履行合同義務。3.1.2 委托人有權對監督單位進行授權,授權監督單位對代建人項目代建管理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3.1.3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審查(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設計、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 ,對違規行為進行糾正(以書面函件為準)。3.1.4 審查代建人編制的進度計劃。3.1.5 監督代建人定期上報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對比圖表及對比分析。3.1.

18、6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管理處工作人員。3.1.7 委托人有權指定代建人的專用建設資金撥付帳戶,監督工程資金專款專 用,并對建設資金的撥付使用具有核批權。3.1.8 監督代建人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3.1.9 監督代建人設立安全專項管理資金保障體系和建立系統、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3.1.10 監督代建人對進場設備、原材料、 混凝土設計配合比等按要求進行檢查、試驗的管理工作,必要時可進行抽驗。3.1.11 審查代建人對政府追加投資落實的情況。3.1.12 監督代建人辦理工程保險,代建人應辦理的保險至少包括: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

19、者責任險。3.1.13 委托人有權要求定期召開工作例會,由委托人、代建人和專業工作單位共同參加,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協調各項工作的開展,決定工程重大事項。3.1.14 委托人對代建人在代建項目管理進行的過程中涉及的糾紛和仲裁、訴訟,有知情和參與調處的權利。3.2 委托人義務3.2.1 委托人應負責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和監管,保證建設資金得到及時撥 付。3.2.2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處理本項目工程建設對外的重大協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相關的政府部門) 及其它依法需以委托人名義辦理的相關報批文件。3.2.3 合同履行過程中,為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對代建人發出的有關征地拆遷、工期、質量、費用和安全等重

20、大問題及施工過程中的突發事件,委托人應在 7 個工作日內給予函復或指令,以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3.2.4 本項目所涉及的征地拆遷工作及補償費用由委托人協調政府相關部門根據代建人提交的工作計劃表,及時辦理有關征地拆遷工作。3.2.5 委托人應負責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環境設計及其它設計 ( 包括設計變更,但不包括備案性變更) 的審查。3.2.6 委托人應負責組織、協調、 申報本項目的項目投資立項、建設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審批施工許可,審核項目竣工決算。3.2.7 委托人應及時按合同條款規定為代建人辦理支付代建管理費和向專業工作單位支付工程建設費的相關手續,

21、并及時支付相關費用。3.2.8 委托人應在代建人提出進行工程交工驗收、竣工驗收申請后14 天內組織進行本項目的工程驗收。3.2.9 依法審查、批準代建人提交的發包申請、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3.2.10 及時審查代建人編制的工程進度計劃,督促代建人定期上報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對比圖表及對比分析。第四章 代建人的權利及義務4.1 代建人的權利4.1.1 代建人根據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書約定,履行項目管理職責。4.1.2 按照目前政府行政事務辦理和審批的要求,需要委托人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或主動辦理的,代建人擁有要求委托人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辦理的權利。4.1.3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2、,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1) 根據本合同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2) 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規定向承包人計量、支付承包費用。(3) 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4) 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5) 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4.1.4 代建人有權審核勘察、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階段以及設計施工服務階段的付款。4.1.5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4.2 代建人的義務4.2.1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嚴格執行相關行業管理標準及國

23、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審慎勤勉盡責地履行本合同,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4.2.2 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時,應向委托人提供履約擔保。4.2.3 代建人至少在行使下列權利時,應先取得委托人的批準:(1) 向專業工作單位提出建議且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誤工期;(2) 對本工程已簽合同任何形式、數量、 質量、 價款和內容實質上的變動或調整;(3) 對已簽合同約定的專業工作單位的職責和義務進行變更;(4) 批準專業工作單位非因代建人造成的索賠;(5) 非本合同允許順延工期相關條款情形下的其他特殊情況要求的順延工期;(6) 支付工程款;(7) 確認增加的工程量;(8) “第二部分 工程建設其

24、他費用”及相應專業工作單位的確定;(9) 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應取得委托人批準的其他權利。4.2.4 本合同允許順延工期相關條款情形下的工期順延(包括工期變化被視為合理的情形), 以及工期延誤免責,須報委托人備案,否則, 代建人無權要求工期順延。4.2.5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提出變更申請,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聯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依法涉及到市發改局、市審計局等單位批準的,代建

25、人還需要依法協助委托人辦理審批手續。4.2.6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簽署合同,并接受委托人監督。代建人不得與專業工作單位串通或合謀,采取不正當手段提高工程造價,謀取非法利益,代建人及其關聯企業均不得參加本項目各合同段主體工程的施工投標。4.2.7 代建人有義務在全面履行合同、提供優質服務的前提保證下,全面配合委托人完成對代建管理工作所進行的檢查、指導、監督和協調工作,接受委托人對自身違約行為的處罰。代建人應就完成委托管理工作過程中的相關事宜,按委托人同意的方式(一般為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緊急情況應隨時報告。如在

26、代建管理工作中遇到本項目范圍內、職權范圍外的問題,只要此問題涉及到委托人或本項目的利益,代建人即有義務以書面或委托人認可的方式報告委托人,緊急情況應隨時報告。4.2.8 代建人有義務對本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造價等進行全過程管理,確保代建項目管理目標的實現。4.2.9 代建人有義務提出征地拆遷工作方案并協助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征地拆遷有關手續。4.2.10 代建人有義務按委托人要求,委托環境設計和交通疏解組織設計并組織實施,代建人委托的設計單位應接受委托人的設計監督。4.2.11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處,項目管理處機構和人員應符合合同條款要求;代建人因正當理由,需

27、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的主要管理人員( 指項目經理、總工程師、工程管理部經理、計劃合約部經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報告委托人,在得到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更換,委托人無正當理由不應拒絕批準。代建人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代建管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必須常駐工地現場,以滿足現場管理的需要。4.2.12 盡管代建人已按承諾文件中所列的數量派遣了各類人員,但委托人認為這些人員仍不能滿足工程管理需要時,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繼續無償增派各類人員,代建人應在接到委托人書面通知后立即執行上述指令,不得無故拖延。如果代建人派遣的各類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要求撤換

28、上述不稱職的人員,代建人應在接到委托人的書面通知后7 天內,撤換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本職工作的派駐人員。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仍應得到委托人的認可。4.2.13 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為便于審計,代建人應完善財務會計手續,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同時將專用帳戶上報市財政部門備案,以便市財政部門撥付建設資金。4.2.14 項目建成后,代建人應協助委托人做好交工驗收工作;缺陷責任期滿后,代建人應及時向委托人提出竣工驗收的申請;交、竣工驗收由委托人主持,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 交 ) 工驗收辦法( 交通部 2004 年第

29、3 號 ) 的規定進行。4.2.15 交工驗收合格后兩年內為缺陷責任期,在缺陷責任期內,代建人為本項目組建的項目管理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留駐部分人員負責協調、組織專業工作單位對本項目履行義務。4.2.16 在缺陷責任期限內,代建人接到委托人或本項目管養單位通知后14 天內未能組織專業工作單位提供保修的,委托人可指派其他單位代為實施,由此產生的費用經與代建人核算后從應支付給相關單位的費用中扣除,不足時代建人應負責采用包括訴訟方式在內的方法向相關專業單位追償。4.2.17 代建人對施工過程中突發的交通疏導瓶頸問題及時上報委托人,并提出應急處理程序、建設時序或合同段的施工順序、建設進度的調整方案,報委

30、托人批準。4.2.18 代建人在代建項目管理過程中涉及的重大糾紛和仲裁、訴訟, 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的處理意見。4.2.19 禁止對外融資代建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項目名義對外進行融資,不得以本項目的土地、設施、權益等進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和其他形式的擔保。4.2.20 保密義務未經委托人的書面同意,代建人不得泄露與本項目有關的一切資料;但為實施本項目的需要,代建人在招標過程中向相關方發布資料視為已經委托人書面同意。4.2.21 知識產權保護本項目所涉及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方面所有研究成果的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歸委托人所有,代建人有義務在其與第三方簽訂的相關合同中對此予以明確

31、約定,以保障委托人的知識產權及其他相關的合法權益。未經委托人同意,任何一方專業工作單位對已向委托人或代建人交付的本項目所涉及的設計或研究成果,不得復制或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項目以外的工程。4.2.22 工程保險為減輕項目風險,代建人應辦理本項目的工程保險。(1) 代建人辦理的本項目工程保險至少應包括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2) 代建人還應負責監督專業工作單位為其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3) 為加強對本項目的控制,代建人及其他專業工作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有關保險合同應報委托人備案。第五章 代建組織管理5.1 代建組織分工5.1.1 委托人:受政府委托,行使項目法人職責。直接與代

32、建人、代建監督人簽訂合同。聯合代建人和監理及咨詢管理單位簽訂三方合同,統籌項目全過程實施。5.1.2 代建監督人:受業主委托,負責對代建人進行全過程監督。5.1.3 代建人:受業主委托,行使施工建設期內部分項目法人職能,聯合委托人和監理及咨詢管理單位簽訂三方合同。協調管理勘察設計單位(含設計監理), 直接與施工、材料供應商簽訂合同,負責項目現場管理及具體組織、協調、計劃、管控。5.1.4 監理及管理咨詢單位:受業主委托,負責項目現場管理并提供專業技術咨詢(含施工監理),接受代建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協調管理。5.1.5 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受政府委托,與代建人直接簽訂合同,依法監督項目質量安全。5

33、.1.6 勘察設計單位:受業主委托,負責項目的勘察設計工作,接受代建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協調管理,委派設計代表常駐項目并接受代建人管理。5.1.7 施工、材料、設備供應商:通過招標產生,直接與代建人簽訂合同,負責相應合同段的施工建設。5.2 代建人組織機構及人員要求5.2.1 代建人應成立本項目管理機構,管理機構包括:項目領導小組和項目管理處。項目領導小組應明確責任人及主要成員組成。項目管理處應由一批從事過大型路(道)橋、隧道工程管理并富有經驗的專業人員。5.2.2 項目管理處作為代建人在工地現場常設的辦事機構,組織機構設置以項目經理為負責人,至少包括以下職能部門:行政事務部、征地拆遷部、計劃

34、合約部、工程管理部。主要專業人員最低人數配備見下表:- 13 -擬設置部門最低人數項目經理1人行政事務部3人計劃合約部3人工程管理部3人征地拆遷部3人5.2.3 項目管理處每個部門配備的主要管理人員中,主要資質要求如下:(1)項目經理: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高級工程師職稱、10年或以上土木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或管理經驗,善于處理各種關系。(2)工程管理部經理: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10年或以上設計、施工、監理或管理經驗。(3)計劃合約部經理:工程師及其以上技術職稱,8年工作經驗,負責類似工程的合約工作5年以上。5.3 代建監督人組織機構及人員要求5.3.1 代建監督人應專門成立本項目監督管理組,

35、項目監督管理組應由一批從事過 大型路(道)橋、隧道工程監督管理并富有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5.3.2 代建監督管理組設置以組長為負責人,至少設置以下專項小組:計劃資金監督小組、工程管理監督小組。主要小組人員配備見下表:擬設置部門人數計劃資金監督小組12人工程管理監督小組12人5.3.3 代建監督管理組配備的人員中,主要資質要求如下:(1)組長:路(道)橋或橋隧工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高級工程師職稱、10年或以上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的監督管理經驗。(2)成員:具有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質量監督、 安全監督、造價監督3年以上從業 經驗。5.4 監理及管理咨詢單位組織機構及人員要求為發揮監理及管理咨詢單位技

36、術與管理優勢,有效提高項目管理的專業水平,監理及管理咨詢單位負責提供專業技術咨詢。5.4.1 監理及咨詢單位應成立本項目管理機構,管理機構包括:項目領導小組和項 目管理咨詢服務處。項目領導小組應明確責任人及主要成員組成。項目管理咨詢服 務處應由一批從事過大型路(道)橋、隧道工程管理并富有經驗和相應執業資格人 員。5.4.2 項目管理咨詢服務處作為監理及管理咨詢單位在工地現場常設的辦事機構, 組織機構設置以項目經理為負責人,至少包括以下職能部門:招標管理部、造價管 理部、工程管理咨詢部、工程監理部。主要專業人員配備見下表:擬設置部門最低人數項目經理1人招標管理部3人造價管理部3人工程管理咨詢部3

37、人工程監理部15人注:工程監理部最低人數還應滿足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要求5.4.3 項目管理處每個部門配備的主要管理人員中,主要資質要求如下:(1)項目經理:路(道)橋或橋隧工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高級工程師職稱、10年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或管理經驗,善于處理各種關系。(2)招標管理部:具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3年以上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招標代理經驗。(3)造價管理部:工程師及其以上技術職稱,具有交通部核發的公路工程造價人員 甲級資格證書或建設部頒發的土建專業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8年工作經驗,負責類似工程的合約工作5年以上。(4)工程管理咨詢部:路(道)橋或橋隧工程專業本科及以

38、上學歷、工程師職稱、5年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或管理經驗。(5)工程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駐地監理工程師),具有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 并持有交通部核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10年以上路橋設計、施工、管理及監理經驗, 并且從事路橋施工監理工作8年以上;專業監理工程師(主要指合約、道路、橋梁、 隧道、機電或試驗檢測等方面),工程師及其以上技術職稱,具有交通部核發的相應 資格證書,5年或以上工作經驗。-15 -5.5 勘察設計單位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具有相關行業甲級資質。第六章 費用計算與支付6.1 工程代建管理費的支付6.1.1 工程代建管理費:(1) 項目代建合同簽署后28 天內 ( 最

39、晚不遲于項目開工時間) ,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暫定代建管理費的50%;(2) 工程進度完成本合同項目預計總投資額50后28天內支付暫定代建管理費的 25%;(3) 工程交工驗收后28 天內支付暫定代建管理費的20%;(4) 剩余5代建管理費在工程缺陷期屆滿后28天內支付。6.1.2 結余獎勵和超出處罰:在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90天內, 委托人須將工程決算費用報送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專業局審定,如有結余,在審計完畢后15 日內委托人按合同約定的結余獎勵一次性支付給代建人;如有超出,在審計完畢后15 日內代建人按合同約定的處罰一次性支付給委托人。6.2 施工圖預算費用6.2.1 施工圖預算金額是指委托

40、人和代建人共同認可并經深圳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專業局審定的金額。施工圖預算文件編制和審核的主要依據是:( 1)委托人和代建人組織審查批準的施工圖文件、設計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2) 公路工程按照交通部交公路發2005230 號 關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發1996612 號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以及交通部現行公路工程概預算定額的有關規定計算。( 3)市政工程按照深圳市市政工程綜合價格(試行) ( 2002) 、 建設工程工程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 2003)及其補充規范、深圳市園林建筑綠化工程綜合價格(2000) 、 深圳

41、市安裝工程消耗量標準(2003) 等深圳市現行的工程計價辦法及相關規定,有關費率按照推薦費率執行。( 4)預算編制中材料價格以工程正式開工當月的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編制的深圳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的信息價為基準價。6.2.2 編制施工圖預算時,應包括以下內容(但不限于):(1) 1) 工程代建管理費:按經審計專業局審定的工程施工圖預算價的1.5% 計取。(2) 建筑、安裝、環境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措施費。(3) 土地使用費及遷移安置補助費:按深圳市的相關標準,按實計取。(4) 前期工作費( 如項目建議書編制、評估費,工可編制、評估費等) :按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

42、規定的通知( 計價格 19991283號 ) ,按委托合同價計列。(5) 工程保險費:按現行工程慣例暫以工程總造價0.4%計列。(6) 環境設計費及設計監督費:按深圳市的相關標準,按委托合同價計取。(7) 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勘察、設計費: 按照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的規定計取。(8)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含大綱 ) 及評估環境影響報告書( 含大綱 )費: 根據 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計價格2002125 號 )計取。(9) 工程勘察、設計費:包括編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施工圖預算、竣工圖及初測、定測等費

43、用,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聯合制定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計價格 200210 號 )中規定的方法計算,按簽訂的合同價計取。(10) 地質災害評估費,地震安全評估費:按深圳市的相關標準,按委托合同價計取。(11) 設計圖紙審查費:根據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市政工程設計收費補充規定相關標準計取。(12) 工程建設監理費:根據深圳市工程建設監理費規定( 深價 2000183 號文 ) 按工程設計階段監理、施工準備階段( 施工招標階段監理) 、 施工及保修階段對應的取費標準計算,按招標簽訂的合同價計取。(13)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施工安全監督費和工程定額測定費:根據深圳市政府行政事業性收費

44、管理若干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16 號 ) 以及粵價【2001】 323號文的規定,三項費用的總額按預算建安工程費的0.3%計取。(14) 工程質量專項檢測費及水土保持監測費:按委托合同價計取。(15) 土地復墾費:按規定標準執行。(16) 森林植被恢復費:按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定辦法財綜 【 2002】73 號。(17) 使用林地編制可行性報告編寫費:按委托合同價計取。(18)法律咨詢費:經審計專業局審定的工程施工圖預算價的0.5%計取,最終以簽訂的委托合同價為準。(19) 代建招標代理費:以簽訂的合同價計取。(20) 建設工程招標交易服務費、評標專家費(包括設計

45、招標、施工招標、監理招標等) :根據關于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交易服務費標準的批復(深價1999130 號)標準計取。(21) 招標代理服務費:按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 號、 國家發改委2003857號文的規定計取。(22) 標底 ( 招標控制價) 及項目決算文件編制費:根據轉發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建設工程經濟事務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的批復的的通知( 深物價 1998120 號文 )標準計列。(23)代建監督費:經審計專業局審定的工程施工圖預算價的1.5%計取,最高限額為300 萬元人民幣。(24) 基本預備費:考慮到工期因素、設計單位對分部分項工程修改設計、材料采購時貨源變更、運輸距離或方

46、式的改變或因規格不同而替代使用、以及預防一般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的風險,參照交公路發1996612 號文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計列。(25) 交通疏解費用:如單列,則按委托合同價計取。( 26)地上地下管線改遷相關費用。( 27)由主管部門批準的拆遷方案所涉及的費用。( 28)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按深圳市有關規定。(29) 如有其他計取費用(涉及征地拆遷、青苗補償費用除外)均列入工程建設費用并納入施工圖預算范圍。有關費用暫按委托合同價計取,最終以深圳市政府投資審計專業局審定價為準(包括但不限于景觀工程、專項設計與科研、余渣接納、軍事設施及邊防巡邏占用、咨詢考察、文物保護等) 。6.3 工程建設費用

47、的支付6.3.1 代建人應根據工程進度計劃每季度編制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報委托人審核。6.3.2 代建人對專業工作單位的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在次月5 日前報代建監督人審核,若代建監督人在7 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則代建人將支付申請直接報送市財政局,財政局在5 天內審定后按政府投資資金直接支付相關規定撥付工程款,同時將有關資料復制一份報委托人、代建人備案。在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28 天內累計支付款總額不高于項目預算總額的90%,工程決算完成后付至決算價款的95%。因代建人審查不嚴致使市財政局多撥付工程建設費用的,代建人負責向市財政局返還多撥付的費用。6.3.3 在本項目工程缺陷保修責任履行終止后

48、28 天內, 委托人應付清剩余工程建設費用。6.3.4 代建人不能依照委托人批準的工程進度計劃完成相應工程量時,委托人有權調整資金使用計劃。6.4 其他約定6.4.1 代建人發生附加工作的,如因委托人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工作內容的;或因委托人、政府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代建時間增加的,則雙方協商確定需額外支付給代建人的費用。6.4.2 代建人發生額外工作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另需支付給代建人的費用。6.4.3 雙方協商確定需額外支付給代建人的費用,該費用應將代建人因此而發生的管理費、保險費、稅金、利潤等一切相關費用計算在內。第七章 履約擔保7.1 本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代建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14

49、天內并在簽訂合同協議書之前,向委托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金額及形式應滿足以下規定:( 1) 、 履約擔保金額為市發改局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的10%, 最高限額為人民幣壹億元(100,000,000元)。為取得履約擔保所需的費用,由代建人負擔。( 2) 、 履約擔保形式為:代建人提供銀行出具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的履約保函或現金履約保證金。采用銀行履約保函的,銀行履約保函應采用委托人提供的格式,由代建人從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僅限在國內注冊成立的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具,提供履約保函的銀行機構必須為支行以上( 包括支行 ) 并在深圳設有分支機構。( 3) 、若代建人無正當理由,無故終

50、止合同或不執行合同的規定,則委托人有權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在履約擔保額度范圍扣除,履約保函金額不足以賠償委托人損失的,超出履約保函金額的部分,代建人應以自有資金承擔賠償責任。( 4) 、本項目竣工結算后并經深圳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專業局審計完成之日起 14天內, 若代建人依約履行了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應將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金返還代建人,若代建人未依約履行本合同義務,在扣除相關因代建人違約所承擔的違約處罰金,剩余的履約保證金退還代建人。第八章 代建管理過程約定4.1 代建監督本項目實行代建監督制度,代建監督人為深圳市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4.1.1 代建監督人職責代建監督人根據委托人授權,依據相關法律法

51、規對代建人項目代建管理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代建監督管理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 ) 以下內容:4.1.1.1 對代建人人員到位情況進行監督。4.1.1.2 對經代建人審核并簽署意見的專業工作單位的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4.1.1.3 對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主要監督:(1)合同簽訂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不公正條款。( 2)代建人在簽訂施工合同的同時是否簽訂廉政、安全合同。4.1.1.4 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信用進行監督。主要監督內容為:( 1) 審查設計、施工、 監理等單位是否具備與工程建設要求相對應的資質等級和足夠的管理能力、專業水平,主要管理

52、人員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到位,機械設備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進場。( 2) 審查施工單位是否越級承攬工程項目以及轉包、違法分包等違規行為,代建人應將批準的工程分包合同報代建監督單位備案。4.1.1.5 對項目實施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主要監督內容為:( 1) 檢查代建人是否按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并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2) 檢查代建人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對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職責的情況。4.1.1.6 對代建人的工程進度進行監督。主要監督內容為:( 1)檢查代建人是否將進度計劃或調整后的進度計劃及時報請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2)代建人是否定期、及時向交通主管單位上報進度報

53、表。4.1.1.7 對代建人的建設資金管理進行監督。主要監督內容為:( 1)代建人應在指定的銀行設立專戶,確保專款專用。( 2)通過檢查代建人財務賬目、銀行賬戶,從資金到位、撥付、使用等方面進行監 督。( 3)檢查代建人的期中支付。4.1.1.8 對代建人的設計變更管理進行監督。主要監督內容為:( 1)變更設計文件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2)是否及時將變更設計文件按規定上報交通主管部門。( 3) 涉及技術標準、使用功能、建設規模等內容發生改變的工程變更,是否按規定報交通主管部門批準。4.1.1.9 對代建人項目管理處人員資質情況檢查是否符合要求,檢查人員變更是否符合變更批準制度。4.1.1.1

54、0 對代建人的交(竣)工管理進行監督。4.1.1.11 代建監督人與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應另行簽訂合同并明確相關條款。4.2 工程例會制度為及時并妥善處理代建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問題,本項目實行工程例會制度。4.2.1 工程例會為項目管理最高決策平臺,凡涉及有關工程建設需決策和確定的事宜均須提交工程例會審議。4.2.2 工程例會采用定期的周例會形式,會議由代建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負責 召集和主持。4.2.3 工程例會研究審定議題,按以下程序進行:會前協調、準備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討論、作出決策、形成紀要。具體內容詳見附件。4.2.4 工程例會參加單位范圍包括委托人、代建監督人、代建人、監理及咨詢管理單位以及與例會審議內容有關的其他單位。4.2.5 工程例會會議紀要由代建人審定簽發。4.2.6 工程例會形成的會議紀要由代建人負責發放到各參會單位,并對本項目所有 參建單位均有約束力。4.3 征地拆遷及青苗補償4.3.1 代建人應組織專門的工作機構及時組織調查、清丈、協商等前期工作,協助并配合委托人及國土等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地上地下附著物、市政配套等現場調查,及青苗的補償、拆遷等行政報批手續和管理協調工作。4.3.2 代建人應配合組織制定本項目房屋拆遷、青苗的補償、拆遷等的工作方案,報經委托人批準后組織實施。4.3.3 本項目如涉及市政綠化樹木遷移,樹木遷移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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