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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應該怎么寫(共8篇)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論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的責任的條款。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約定合同條款,因此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這就表明我國合同法承認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況下約定免責條款。 一、免責條款的合理性 允許當事人通過訂立協議而設定免責條款,實質上是由我國的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則決定的,依據這一

2、原則,當事人有權通過其協議而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由于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且主要具有補償性,因此對此種責任的承擔雖然具有濃厚的國家強制性,但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自愿而作出安排。也就是說,此種責任體現了一定程度的“私人性”,這種責任的承擔不僅僅是對國家的責任,也是當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領域,只要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則可以免除其未來可能承擔的責任。從經濟上看,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將使其承擔某種經濟負擔,而對另一方來說則會使其獲得某種利益,而既然民事主體可以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自由處分其財產權益,那么當然可以通過達成協議設定免責條款,以免除其未來的責任。所以

3、只要免責條款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則國家不應當對其進行干預。允許當事人通過訂立協議而設立免責條款對于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為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時,對未來的風險應有合理的預見和計算,否則當事人不敢從事該項交易。而免責條款的設定為當事人事先預見風險和鎖定風險提供了極大的方便。因為在現代社會,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已出現越來越多的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的危險來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交易的展開。通過免責條款,將各種風險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和爭議,確有利于刺激交易的發展,促進民事流轉的展開。尤其是合同責任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

4、原則,意外事故不應當作為法定的免責條件,然而,當事人在訂約時,有可能預見到未來會發生各種意外和風險,而合同法不承認意外事故能夠免責,那么當事人如何才能控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如果當事人不對這些風險進行控制,那么嚴格責任對當事人來說就顯得非常苛刻。而當事人對意外風險實行控制的方法就是在事先達成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的達成就為當事人事先鎖定風險提供了便利。免責條款作為合同的重要條款,其經濟合理性還表現在:由于免責條款的設立,可使企業能預告精確地確定和計算其生產成本、利息,免除負擔、消耗等,從而能努力完善管理、節省成本。正因為免責條款具有上述作用,因此其運用的范圍也日益廣泛。 二、免責條款的有效性 免責

5、條款訂入合同,意味著當事人已經就免責條款達成了合意,但當事人已經達成的免責條款并不是當然有效的。我國法律從合同自由原則及經濟效率考慮,允許當事人達成免責條款,但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對免責條款任意作出約定。雖然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但又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情況下,可以自由設定免責條款,但對當事人設定的免責條款,法律從維護社會秩序、公共道德和利益的需要出發,必須作出必要的限制。具體來說,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效力作出如下限制: 1、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免責條款

6、。因此,當事人訂立的免責條款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不得通過其自行約定的條款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的適用。同時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對此種利益的維護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安定與秩序的建立,所以當事人不得設立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免責條款。 2、免責條款不得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的無效。因此,免責條款不得免除人身傷害的責任。對人類而言,最寶貴和最重要的利益就是人身的安全利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是人權的最核心的內容,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法律的最重要的任務。如果允許當事

7、人通過免責條款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不僅將使侵權法關于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強制性義務形同虛設,使法律對人身的權利保護難以實現,而且將會嚴重危及法律秩序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各國合同法大都規定禁止當事人通過免責條款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的人身傷亡的責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的無效,表明我國法律充分體現了以人為終極目的和終極關懷這一價值取向的內在要求,將對人的保護置于最優先保護的地位。 3、免責條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3條的規定,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無效。 4、格式化的免責條款

8、,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條款制作人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第一、格式化的免責條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條款制作人的責任。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設定免責條款,任何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都是有效的,但免責條款制定人應當提請對方注意這些免責條款。如果條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條款中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現在應當承擔的責任,則該條款是無效的。 第二、格式化的免責條款,不得不合理地加重對方的責任。所謂加重對方的責任,就是在格式化的免責條款中,不公平、不合理地限制和免除了條款制作人責任,而同時給相對人強加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之外的責任。為了保護相對人特別是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法律禁止條款制作人在法律規定的義務之

9、外對相對人強加責任。 第三、格式化的免責條款不得不合理地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對合同法 第40條規定的“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中的“主要權利”是根據合同的性質本身確定的。合同千差萬別,其性質不同,當事人享有的主要權利不可能完全一樣。認定主要權利不能僅僅看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的內容是什么,而應就合同本身的性質來考察。如果依據合同的性質能夠確定合同的主要內容,則應以此確定當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權利。應當指出的是,免責條款能體現一定的經濟合理性的前提是其內容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尤其應該看到,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常常是在經濟實力存在著重大差別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制訂者可能會憑借其經濟實力或壟斷地位而制訂一

10、些不合理的免責條款,不正當地免除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從而剝奪另一方在蒙受損害時應該得到的合理補償;或者憑借其有利地位制訂不合理的免責條款,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各國立法和司法均加強了對免責條款尤其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規范和控制,我國也不例外。 論格式化免責條款的效力 兼評法釋【2009】5號第9-10條 冉克平 【學科類別】民法總則 【出處】私法2011年第2期 【寫作時間】2011年 【中文摘要】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免責條款,具有分配負擔與風險的積極價值。但是,免責條款的格式化,使濫用免責條款侵害相對人尤其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象日趨嚴重。法律對免責

11、條款的規范與控制,實質是為了協調與平衡合同自由原則與禁止免責條款濫用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免責條款的效力基礎,源于法律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與合同正義原則對合同自由原則的矯正。就免責條款的類型而言,包括免除侵權責任的格式條款、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違約責任的格式條款以及免除對相對人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其效力基礎不同,因此效力規則亦應當采取不同的標準予以判斷。與先進國家或地區有關免責條款的效力規制相比,我國法釋【2009】5號第9-10條存在著不足之處,應當借鑒先進國家或地區以及國際條約相關立法與判例,進一步予以完善。 【中文關鍵字】格式化;免責條款;效力;社會公共利益;合同自由;合同公平 【

12、全文】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根據不同的情況,免責條款既可以完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也可以將當事人的責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1易言之,免責條款不僅包括免除責任的條款,還包括限制責任的條款。依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在法律的框架范圍內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因此,只要免責條款是當事人自由協商的結果,就可以和其他條款一樣構成合同的內容。它只是表明,雙方當事人決定,由哪一方承擔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風險。 但是,19世紀中葉以來,隨著資本的漸趨集中和大規模生產的日益形成,格式合同逐漸普及進而大量流行,成為現代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向。一方面,格式合

13、同簡化了締約雙方訂立合同的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并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憑借著在經濟生活中的優勢甚至壟斷地位,某些企業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隨意規定免責條款以限制和減輕其責任,而締約相對人則無法改變這些條款,要么接受要么拒絕。這樣,格式化的免責條款成為一些經濟上的強者借合同自由之名逃避責任的工具。如何規范和控制格式化的免責條款,尤其是規制格式化免責條款的效力,以保護弱者尤其是消費者的利益,維護合同的公平正義,成為現代各國合同法的重要課題。筆者擬從比較法的角度,對格式化免責條款的效力進行探討。在此基礎上,就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法釋【2

14、009】5號”)第9-10條予以評析。一、格式化免責條款構成合同內容的條件 免責條款要發揮免責的功能,以其已經訂入合同、構成合同的內容為前提。如果免責條款未納入到合同之中,則討論該條款是否有效便失去了基礎。為保護相對人尤其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許多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或判例對格式化免責條款訂入合同的條件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概言之,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 (一)格式化免責條款的使用人必須提請相對人注意該免責條款,同時給予相對人合理機會使其了解免責條款的內容 在大陸法系,德國民法典對于格式條款納入合同的規定是其中的典范。該法典第305條第2款規定:“僅在使用人于合同訂立時有下列情形,且合同當事人另一方

15、贊同適用一般交易條款時,一般交易條款才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向合同當事人另一方明示地提示一般交易條款,或者因合同訂立的種類,唯克服過巨困難是可能明示提示時,以在合同訂立的明顯可見的招貼提示一般交易條款的;使合同當事人另一方有可能以可合理的期待的方式知悉一般交易條款的內容,而該方式也適當地考慮了使用人可看出的合同當事人另一方身體上的殘疾的。”在英美法系,依據判例,如果免責條款在一份僅由一方當事人交給另一方的文件中被列出或被指示,或者在合同締結時展示出來,則只有當對免責條款的存在向受其影響的當事人作出了合理的提請注意時,它才能訂入合同。 2英國普通法在認定提請注意是否合理方面,已經形成一套較為完備的

16、規則,具體取決于文件的性質、提請注意的方法、提請注意所使用的語言文字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請注意的時間以及提請注意應達到的程度等。 3歐洲合同法原則也規定了格式條款的使用人提請相對人注意的義務,該原則第2:104條規定:“未經個別商議的條款(一)未經個別商議的合同條款,只有當使用此類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達成之前或在達成合同之時已采取了合理的步驟提醒了對方當事人的注意,使得被用來對抗不知存有此類條款的一方當事人。(二)在一份合同文本中僅僅提及參照此類條款,該條款并非合理地提醒了對方的注意,即使對方簽署了該文本。” (二)相對人同意將免責條款訂入合同 相對人對免責條款的同意,究竟采取何種方式,各國立

17、法規定不一。依據德國民法的規定,相對人無論明示和默示均可作為同意的方式。 4但是,依據意大利民法典的規定,相對人對于免責條款同意,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該法典第1341條規定:“如果在契約締結時,一方當事人以一般性注意即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當事人準備的契約一般條件,則這些契約的一般對其有效。被確定的條件有利于準備條件方的對契約責任的限制、解除契約權或者中止契約、為另一方當事人附加失權期間、限制抗辯權、限制與第三人締約的自由、默示的延長或續展契約、訂立仲裁條款或不同于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的條款,如果上述情形未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則所有這些情形均為無效。”依據英美普通法,有所謂“簽名視為已經同意”

18、的規則。如果一份包含免責條款的格式合同已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注意到了免責條款,只要不存在欺詐或者虛假陳述,均應視為免責條款已被納入合同之中。 5此外,對于具有相同討價還價能力的商業伙伴之間的商業交易,當事人還可以通過系列交易將免責條款納入合同。依據系列交易規則,如果當事人之間長期連續的交易已經采用了包篇二:關于免責條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適用關于免責條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適用 摘 要 所謂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現代社會中經濟現象變化多端,經營活動存在一定風險,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可以合理分擔風險,保證企業合理化經營,平

19、衡合同雙方的利益關系。但如約定不當,也可能造成合同一方憑借其地位而制定不公平的條款,免除自己本應承擔的責任,損害對方利益的后果。在商品房預售中,即經常出現此種情形:商品房開發商籍自己雄厚資本及專業知識制定一些對購房人不公平的免責條款,如免除延期交房責任條款、免除房屋質量責任條款等,損害購房人的利益。那么如何認識這些條款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進行審查?怎樣對免責條款進行規制?本文根據合同法對免責條款的規定結合商品房預售的實際情況,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希望能對審判實踐有所裨益。 一、免責條款訂入商品房預售合同條件 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項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當事人之間協商議定的條款

20、并不加以過多干涉。但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義及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影響,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制定免責條款的一方負有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且提請注意應達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對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如果制訂免責條款的一方未盡到提請注意的義務,則該免責條款視為未訂入合同,不得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那么,怎樣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請注意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文件的外型。“文件外型須予人以該文件載有足以影響當事人權益之約款之印象,否則相對人收到該文件根本不予閱讀,使用人之提請注意即不充分。”(見劉榮宗著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第

21、8頁,三民書局1988年版。)也就是說,訂立免責條款的文件應足以使當事人明白其性質,認識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這一點,則其中的條款不能被視為訂入合同。如:銷售商在廣告中登載房一售出,概不退換,在房屋圖紙上標注本公司對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在辦公地點張貼的寫有對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內容的告示等。由于這些廣告、房屋圖紙、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購房者明了其性質,因此如果 雙方在書面合同中并沒有特別說明其為合同的一部分,則這些廣告、房屋圖紙、告示中的免責內容不得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提請注意的方法。提請注意可以采取個別提請注意和張

22、貼公告的方式。在商品房預售中,應以個別提請注意為原則,除非特別情況,售房方不得采取張貼公告方式制定免責條款,否則,視為未盡到提請注意義務。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請注意所使用的語言文字必須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語言文字,否則,不得作出對相對一方不利的解釋。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所使用的字體過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書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認為是清晰明白。 (四)提請注意的時間。免責條款必須在合同訂立之前出示,提請注意也必須于合同訂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訂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對人予以認可,否則不能認為訂入合同。如商品房銷售商在預售合同訂立后作出的有關免責事項的規定,即屬此類情況,

23、除非購房者予以認可,否則,不能成為合同組成部分。 (五)提請注意的程度。提請注意應達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如果免責條款中有常人不知曉的術語,訂立者應作出解釋。 在商品房預售中,一般房地產銷售商均采用定式合同,或稱標準合同,合同內容固定,適用于所有購房者。購房者對合同內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沒有更多的協商余地。如訂立合同,對其中的免責條款也只能接受。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商負有比在非定式合同中更為嚴格的提請注意義務。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其中的免責條款做更為嚴格的審查。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 免責條款訂入合同中并不等于當然有效,對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種種限制。它除應符合法律關于合

24、同效力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一些特殊規定。對免責條款的法律限制體現了國家對經濟民事活動的干預,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審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時,法院應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效力進行審查。在審查時,應掌握以下幾個 標準: (一)免責條款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是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制的法律依據。因此,在預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內容的免責條款無效。應注意的是,這里所指的違反法律,是指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范,只有違反強行性規范的免責條款才為無效。 (二)免責條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

25、失責任。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則無異于鼓勵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負責任地履行合同,這就與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的原則相違背,且不符合合同訂立的目的。目前國外的立法對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免責條款均持否定態度,如德國民法典第276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因故意行為而應負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希臘民法典第332條規定:“旨在預先免除或限制對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負責任的協議無效。”我國合同法亦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目前有些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因售房方的過失行為導致的損害,購房方不得要求賠償”,這一免責條款中的“過失行為”應視為不包括重大過

26、失行為在內。 (三)免責條款不得免除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就是說,免責條款的免責以合同的基本義務得到履行為前提。如果允許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而不承擔任何責任,就背棄了合同的本來目的,且與法律的原則相違背。例如:商品房銷售商有將質量合格的、權屬明確合法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的義務,如果在合同中訂立“銷售方不對房屋質量承擔責任”或“與出售房屋有關的所有權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本公司不負責解決”等條款,即屬免除基本義務,當然無效。此外,如果違約行為嚴重到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嚴重違約或根本性違約的情況下,也不得援用免責條款,因為這種情況同屬于不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 (四)免責條款不得違反

27、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上要合理。如果商品房銷售商憑借自己的優勢,訂立對購房人顯 失公平的免責條款,購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例如在合同中訂立“對由于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售房方不承擔責任”,即屬顯失公平的條款。因為在施工單位或設計單位等第三人過錯造成售房方違約的情況下,售房方可以依據與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獲得賠償。而買房人與第三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能向第三人索賠,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違約責任,則購房人的損失得不到任何補償,不公平性顯而易見。 (五)免責條款不得免除人身傷害責任。免責條款一般是對違約責

28、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隨著合同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情況的增多,一般認為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是被嚴格禁止的。如英國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規定免除或限制過失造成的人身傷害或死亡責任的條款無效。我國合同法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與法律基本原則及社會公共道德標準相違背。因此,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售房方不得訂立免除給購房人造成人身傷害所應承擔的責任的免責條款。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解釋 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條款皆協商一致,但在發生糾紛時,卻由于各自對有關條款理解不一而各執一詞。因此,就需要對合同的條款

29、進行解釋。在解釋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時,有以下幾個原則可供掌握: (一)統一解釋原則。對免責條款的解釋應客觀合理,在銷售商使用了特殊的術語制定人定式合同,適用于所有購房人時,應以購房人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為解釋的依據,而不允許以銷售商單方面、不公平的理解為依據。對相同的情況不允許有不同的解釋出現。法院在審理一個開發項目中多個購房人與銷售商的預售糾紛時,應注意運用同一標準對免責條款進行解釋。 (二)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釋原則。“依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釋,要求在某一合同用語表達的意思與合同目的相反時,應當通過解釋更正合同用語;當合同內容暖昧不明或互相矛盾時,應當在確認每一合同用語或條款都有效的前提

30、下,盡可能通過解釋的方式予以統一和協調, 使之符合合同的目的;當合同文句有不同意思時,應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含義解釋,摒棄有背于合同目的的含義。”對預售商品房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解釋,應符合合同的目的。如果將免除遲延交房責任條款理解為銷售商可以無限期地推遲交房日期,就違背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法院不應支持銷售商這樣的解釋。 (三)不利于制定者原則。對免責條款有疑義時,應對制定者作不利之解釋,以避免制定免責條款者利用免責條款損害對方利益。(見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第492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羅馬法即有“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釋”原則,各國立法也多加以繼承。 (四)

31、限制解釋原則。指對合同未規定或規定不完備的事項,不得推定適用免責條款。一旦擴張適用就會侵犯購房者的利益。例如:在一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銷售商的免責事項一一進行了列舉,在最后一項規定了其他事件,這是個概括性的規定,不能擴大解釋為任何事件,而應解釋為與先前所列舉的事項同一種類的事件。 (五)非定式條款優先的原則。在銷售商與購房者訂立于定式預售合同,而后又別協商訂立了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如其中的免責條款發生沖突,應以補充協議為據。這是因為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 四、對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規制 針對目前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免責條款較多,消費者權益受到重重限制的情況,應從社會各方面對免責條款進行規制。從

32、各國的做法及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制。 (一)立法規制。即從法律上規定免責條款訂入合同的條件、有效無效的要件、解釋規則、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等。世界許多國家在民法典中對此問題加以規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41、1342條。還有的國家針對定式合同及免責條款制訂專門法律,如英國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以色列標準合同法等。我國以往的民事法律沒有對此問題的專門篇三:免責聲明協議書 仙姑山騎行活動個人安全免責協議書 第一條 本次戶外活動本著放松心情、親近自然、無任何商業目的、自愿參加與退出、風險與責任自負的原則。但戶外活動有風險,參加者應有必要的風險意識。 第二條 本協議書為強制性必簽

33、文本,簽字人必須簽寫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簽字者意味著接受并承擔本協議的全部義務,不簽者意味著放棄參加此次活動的權利。凡參加這次活動前,必須事先與自己的家屬溝通,取得家屬的理解和支持,同時知道并同意該免責聲明。參加人簽名后,視作其家屬也已知曉并同意。 第三條 參加本次活動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必須遵循道德和社會公德規范,必須是環境保護主義者,并應該具備以人為本、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和助人為樂的良好品質。 第四條 參加本次活動人員應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18周歲以上)。 第五條 參加活動者在此次活動期間的個體人身安全責任自負。鼓勵參加者自行購買旅行意外險。活

34、動中一旦出現事故,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承擔人身事故的任何責任,但有互相援助的義務。參加活動的成員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但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六條 本次活動召集人、組織者對參加本次活動者的人身安全不負有民事及相關連帶責任。 第七條 本次活動時間:2015年8月22日(上午8:00至下午19:00) 我已經認真閱讀上述條款,并且同意。 參加本次活動者簽字:身份證號碼:篇四:合同中的特殊條款 免責條款 格式條款 合同中的特殊條款(P71) 1.免責條款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愿訂立免責條款,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

35、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字面含義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2015年調整) 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2)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說明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3)格式條款的無效 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時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

36、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篇五:免責協議書(樣本) 免責協議書 宗旨、性質: 本活動是以“安全、環保、自助、自律、平等、節約”為宗旨的自發性戶外活動和驢友聚會,以非商業自助性質的旅游為目的。 加入聚會的資格: 1、參加人須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整獨立的行為能力(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須有監護人帶領或監護人同意且簽署此協議)。 2、認同并擁護活動的宗旨及“戶外結伴騎行免責協議”和“免責協議書”。 3、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 財務管理: 1、支出奉行AA制的原則。 2、集體活動(交通、住宿、就餐等)統一支出(AA制分攤)小朋友半費或全費(視大小而定)。

37、4、財務人員由召集者、或其他大家認可的成員擔任。 5、財務人員有責任在活動結束后公布明細。 6、個人所帶物品請個人好好保管,遺失自負與財務人員無關。 召集者的權利: 1、安排聚會地點和時間; 2、根據安排限制參加活動的最多人數; 3、出于安全原因控制參加活動的男女性別比例; 4、出于安全原因勸阻不適合的人員參加該次活動; 5、要求參加活動的人員自己準備裝備; 6、在活動中根據天氣、隊員狀態修改活動計劃; 7、要求隊員在活動過程中聽從安排。 召集者的義務: 1、根據報名先后接納參加活動的人員(不適合活動的除外) ; 2、在活動過程中提醒大家注意環保; 3、對于因活動所需要而搜集的個人信息(真實姓

38、名、性別、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等)的保密,所有信息僅用于該次活動; 4、依據費用AA制的原則舉辦活動。 參加者的權利: 1、選擇活動; 2、在活動之后對活動情況進行評論; 3、了解活動的費用情況。 4、在活動中可提出活動建議。 參加者的義務: 1、在活動中聽從召集者的安排; 2、在活動中注意環保; 3、在需要的時候協助召集者做好輔助工作(帳務、收尾等); 4、在活動中相互協助,保證活動的安全和順利開展; 5、準時到達集合地開始活動; 6、在活動后保密你所知的其他人員的個人信息(真實姓名、性別、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等)。 免責條款1、本活動屬于非贏利性質自助出行活動,當由于意外事故,突發氣候變化

39、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預測因素造成身體損害時,團隊的發起者和同行者有義務盡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轉的損害,團隊的其他成員不負擔任何責任。團隊的任何一名隊員都應本著:“盡力救助,風險自擔”的原則參加活動,活動發起者和組織者亦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2、凡報名參加者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后果,團隊的發起者和同行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被損害人依據法律規定和本聲明依法解決,凡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聲明; 3、代他人報名者,被代者如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組織者、領隊同樣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由于現在沒有與戶外活動相應的保險,活動組織者也沒有義務代為購買保險;我們不是旅行社

40、,所以也不能購買旅行保險,所以建議大家自行購買商業的人身旅行意外保險; 5、我們參加活動前,必須事先與自己的家屬溝通,取得家屬的理解和支持,同時知道并同意該免責聲明。參加人簽名后視作其家屬也已知情并同意,否則后果由參加者自負; 6、自駕車活動期間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同車搭乘者認可只在該車已投保的保險范圍內接受賠償,不再另行向該車主人或司機索賠; 7、在參加涉水的活動時,參加者必須事先明確申明自己能否游泳,讓組織者和同行人知道;不會游泳者必須自行攜帶救生工具并不得單獨在水邊游玩,如無申明者視作能游泳責任自負; 8、該免責聲明必須參加者自己認真閱讀認可,代為報名者視作已溝通并被授權,否則代報名者承擔

41、后果; 9、如惡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為,則不在此免責范圍內,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0、所有參加活動的參與者應發揚團結互助、助人為樂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量給予他人便利和幫助。但任何便利和幫助的給予并不構成法律上的義務,更不構成對其他參與者損失或責任在法律上分擔的根據; 11、自駕游一切活動的車輛、設施以及有關裝備屬于參加者自己所有,所產生的一切安全風險及責任由參加活動者自行獨立承擔;搭車人自愿放棄向本車輛所有權人或者駕駛員索取賠償和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自己負責治療和處理交通事故帶來的傷害。考慮到自駕游有一定的危險性,強烈建議參加者自行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12、該免責聲明目的

42、是為活動發起人組織者和同行者再次明確自駕游活動的風險,提高自律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免除一些不必要的后果,讓自駕游活動更安全更快樂。 注:謝絕團隊精神缺乏的人參加我們組織的騎友活動!簽訂人: 年 月日篇六:合同中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是否有效 合同中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是否有效來源:江西法院網 作者: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姜益民 杜小 案情: 原告某物流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第三者綜合責任險,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一項注明“保險人已將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已收到相關條款,同意簽訂保險合同,本投保單所填寫的內容均屬

43、事實”。某物流公司在投保單上加蓋公章。同日,保險公司接受某物流公司投保,并出具保單。保險合同約定,某物流公司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為保險人,保險期間自2007年8月16日零時起至2008年8月15日24時止,其中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六) 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雙方還對保險費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免賠率等做了約定。2007年10月22日零時20分,某物流公司司機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

44、人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某物流公司司機沒有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自行離開事故現場,造成翁某某、曾某、曾某某三人死亡及二車不同程度損壞,同日22日下午,某物流公司司機自行到潮陽交警大隊歸案。經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某物流公司司機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協商,某物流公司共賠償452000元(含某保險撫州公司已支付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賠款52000元)。后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以肇事司機遺棄被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為由拒賠。 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某物流公司訴稱:某保險公司未按保險法規定,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應

45、屬無效。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其已將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及法律后果向某物流公司作了充分說明,某物流公司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上加蓋了公章。保險條款的制定并不是上訴人單方制定的,是中國保監會及中國保險協會在征集廣大消費者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并非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應有效。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合同關系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分配如下:在本案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其是否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作出明

46、確說明承擔舉證責任。 管析: 要正確處理本案,關鍵在于解決保險中的約定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一、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為規范機動車輛市場行為,督促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同時,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作出解釋。因此,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不同與其他的合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是機動車輛保險的法定條款,該法定條款沒有制定特別約定欄的內容。 本案保險

47、人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欄的內容系發生特別約定的事項后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無權獲取賠償的問題,該特別約定是在基本條款外設定的實體權利義務,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險人實體權利,同時免除保險人實體義務的約定,對投保人關系著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直接影響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該特別約定實質是屬于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機動車保險條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擬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約定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特別約定的內容其性質是責任免除條款。 二、本案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1、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的,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既是

48、對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對保險人的要求。按照該原則,投保人必須如實向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重要事實作誠實的口頭表達或書面陳述;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業務比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責條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責條款的法律意義,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的目的是為將來可能發生保險事故時,獲得賠償,投保人對免責條款享有知情權,保險人事先有義務向投保人作完整詳細、客觀、真實的說明,保險人作出說明時,不僅能提醒投保人閱讀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

49、,而且應當對該條款的內容、術語、目的以及適用等作出說明,保險人不得隱瞞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如果保險人事先不明確說明,就違反了保險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違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實意思,只有保險人向被投保人明確說明,使投保人明確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義,由投保人作出選擇決定是否投保,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否則,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保險人投保的真實意思。 2、保險的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無效。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處于優勢地位,并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可能事先擬訂一些不利于被保險人的格式條款,為保護不特定多數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有

50、說明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免除責任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如何理解該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是處理案件的關鍵所在。保險人認為,打印在投保單 “投保人聲明”一項注明“保險人已將投保篇七:合同的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

51、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Disclaimer often contract or form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is written into the contract, express or implied, as an offer to get the other party's commitment to its legal effect. Intended to speak on their contract the pa

52、rties is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or standard contract format, contract providers, for the exclusion or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of one or both parties to the terms established. Hence, the exemption clause to mean that the offer to limit or exclude liability on the future for the purpose of a c

53、ivil legal act. 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它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免責條款必須是明示的,指出免責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提醒對方注意,在對方提出要求時還應予以說明. 免責條款必須在責任發生前約定;免責條款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合同法)第53條規定:(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之所以規定這些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違背了民法和合(轉 載 于:wWW.xIElw.COM 寫論文網:)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這些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些條款違背了民法和合

54、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說整個合同無效。因此,該免責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免責條款 (1)、全部免責。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雇工合同中最為普遍。 (2)、限制責任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療合同中常有此類條款。 (3)、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借此逃避法律的規制。(4)、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

55、約定在發生人身傷害責任時,應承擔責任方以一筆金額固定的款項作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一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法律規定據實賠償。 以上四種形式的免責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均應依合同法之規定確認其無效。 5、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合同法第53條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不能事先約定免除。該項規定系由過錯程度控制免責條款的效力。從過錯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責任是否允許被事先特約免除,與國家對違法行為否定性評價機制有關,無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是觸及了社會一般道德范疇,還是屬于違法范圍,均應遭受否定性的評價,屬于國家、社會

56、所抑制的范疇。當然對于因一般輕微過失而造成的損害,雖同樣應受到否定性評價,但因其對社會秩序、社會以公共利益觸及不大、影響甚微,因而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調。司法實踐中對一般輕微過失的損害的態度是: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予以支持;受害方愿意免除侵害方責任的,予以尊重。然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產生的責任,沒有任何可免除的理由。 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 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2、必須經雙方當

57、事人協商同意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司法實踐中 對那些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則不但會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為此,合同法第52條對確認免責條款無效作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免責條款無效:1、顯失公平的無效。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

58、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3、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的無效。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篇八:論合同正義原則與合同的免責條款 論合同正義原則與合同免責條款 所謂合同正義,依王澤鑒先生的觀點,又稱契約正義,契約正義系屬平均正義,以雙務契約為其主要適用對象,強調一方給付與他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應具有等值性。其僅僅從經濟的角度衡量雙方的對價或等價。合同正義顯然應該是一個道德觀念/標準的法定化,本質上應是一個道德準則,是公平、平等、公正等倫理和道德觀念的集中體現,因此不應僅僅限于經濟上的等價,還應當包括實質的合同正義,其內容應是強調一方給付與另一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就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就未來的合同責任進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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