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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HNJS2008工程編號: 合同編號:HNHSHT-001 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湖南華順實業有限公司一期工程一標段 工程地點: 望城縣內 發 包 人:湖南華順實業有限公司 承 包 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專心-專注-專業 目 錄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1、工程概況52、工程承發包范圍53、合同工期54、工程質量標準55、合同價款66、合同文件67、發包人承諾68、承包人承諾69、合同訂立7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1 一般約定82 發包人義務133 監理人144 承包人195 材料和工程設備206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207 交通運輸228 測量放線239

2、 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2410 進度計劃 2611 開工和竣工 2612 暫停施工 2813 工程質量 2914 工程質量檢測3115 變更3316 價格調整3617 計價、計量與支付3718 竣工驗收4419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4720 保險和擔保4821 不可抗力5222 違約5423 索賠5724 爭議的解決58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款1 一般約定602 發包人義務613 監理人624 承包人625 材料和工程設備646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647 交通運輸648 測量放線649 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6510 進度計劃 6611 開工和竣工 6612 暫停施工 6713 工程

3、質量 6714 工程質量檢測 6715 變更 6816 價格調整 6917 計價、計量與支付 6918 竣工驗收 7119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7220 保險和擔保 7321 不可抗力7524 爭議的解決7625 補充條款76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及格式附件一 工程項目一覽表73附件二 承包人供應主要材料、工程設備一覽表74附件三 發包人供應材料、工程設備一覽表75附件四 發包人支付保函76附件五 承包人履約保函79附件六 預付款保函82附件七 工程質量保修書83附件八 承包人缺陷責任期保修履約保函85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全稱) 湖南華順實業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 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

4、有限公司 為實施 湖南華順實業有限公司一期工程一標段工程 ,發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對本項目的中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工程概況工程名稱:湖南華順實業有限公司(湖南對外經濟貿易學院)一期工程一標段。工程地點:望城縣內。工程內容:一標段建筑面積共約28000,包括學術交流中心、實驗實訓樓以及室外施工范圍內的附屬工程。工程立項批準文號:湘發改投資【2008】788號。資金來源:發包人自投,全額民營資金。2、工程承發包范圍承發包范圍:(1)本工程施工招標書、工程量清單中的清單編制說明、施工招標圖紙答疑紀要、施工招標補遺中所確定的內容和范圍。(2

5、)本工程的建筑工程、裝飾工程、給排水工程(生活給水系統及排水系統)、消防水工程、電氣工程(照明、動力系統及防雷接地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含聯動控制系統)及暖通工程(通風及防排煙安排)。(3)部分材料品牌按甲方招標時發布的材料及設備品牌表實施。(4)發包人提供的工程清清單僅供承包方投標報價時參考,不做為工程結算依據。3、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11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11年 月 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730天。(具體開工日期以開工令為準)。4、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省級以上(含省級)優良工程。5、合同價款(大寫):陸仟貳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整。(小寫): .0元 元。其中(1)規費:

6、(大寫): 肆佰肆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陸角陸分。(小寫): .66 元。規費中養老保險金:(大寫):壹佰玖拾伍萬叁仟柒佰柒拾玖元零玖分;(小寫): .09 元。 (2)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大寫):壹佰壹拾捌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陸角整。 元; (小寫): .6 元。 (3)其它約定:以上合同價款為中標價格,實際工程造價、合同價款調整和價款支付按實際工程量確定,工程量清單單價所有工程量僅為投標的共同基礎,不能作為最終結算和支付依據,實際支付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量。 合同價款包括的內容和綜合單價詳見:(1)招標工程為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2)非招標工程為經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表或施工圖預算

7、書;(3)其他。6、合同文件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與本合同文件中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一致。合同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則與合同通用條款的規定一致。7、發包人承諾 (1)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價款和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2)發包人委托的監理人: 監理人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 (或發包人指派的現場代表)8、承包人承諾 (1)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施工任務,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 (2)承包人派駐本工程的項目負責人: 于旗 、項目負責人資質等級 壹級 ,項目負責人到職時間:本合同簽

8、訂后2日內。 。9、合同訂立本合同訂立時間:2011年8月30 日本合同訂立地點:發包人會議室,本合同正本兩份,發包人和承包人各執一份;副本 陸 份,發包人 叁 份,承包人 壹份,監理人 壹 份,合同備案機關 壹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約定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通訊地址及收件人: 通訊地址及收件人: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傳真: 傳真: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號: 帳號: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1 一般約定 1.1 詞語

9、定義合同通用條款、合同專用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1.1.1.3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1.1.1.4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1.1.1.5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

10、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1.1.1.7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包發人:指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中簽字的當事人。1.1.2.3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1.1.2.4 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具備執

11、業資質和專業條件的全權負責人。1.1.2.5 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監理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1.2.7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1.1.3 工程和設備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1.1.3.4 單位工程:指工程項目一覽表中指明

12、特定范圍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1.1.3.6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1.1.3.7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1.1.3.8 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1.1.3.9 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專用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

13、3.11 臨時占地:指合同專用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1.1.4.2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1.1.4.5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由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包括根據第19.3款約

14、定所作的延長。1.1.4.6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1.1.5.1 簽約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協議書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1.1.5.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1.1.5.3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1

15、.1.5.4 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1.1.5.5 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1.1.5.6 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1.1.5.7 質量保證金(或稱保留金):指按第17.5.2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1.1.6 其他1.1.6.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

16、.2 語言文字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1.3 法律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合同專用條款;(5)合同通用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承包人

17、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公章后,合同生效。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6.1 圖紙的提供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圖紙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的數量提供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的約定辦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樣圖、加工圖等,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1.6.3 圖紙的修改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由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后,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

18、的合理期限內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簽發期限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圖紙施工。1.6.4 圖紙的錯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監理人或發包人。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項、第1.6.2項、第1.6.3項約定內容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7 聯絡1.7.1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1.7.2 第1.7.1項中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

19、指定地點和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1.8 嚴禁賄賂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行為人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9 化石、文物1.9.1 在施工場地發現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1.9.2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

20、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0 專利技術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于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0.2 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含在投標報價內。1.10.3 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1.11 圖紙和文件的保密1.11.1 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和文件,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1.11.2 承包人提供的

21、文件,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2 發包人義務2.1 遵守法律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2.2 發出開工通知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第11.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場地發包人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2.4 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2.5 組織設計交底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和監理人進行

22、設計交底。2.6 支付合同價款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2.7 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2.8 其他義務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3 監理人3.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3.1.1 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合同通用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指明。3.1.2 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3.1.3 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3.2 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協議書時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在調離14天前通知承包人??偙O理工程師短期離開施工場地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3.3 監理人員3.3.1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偙O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3.3.2 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

24、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準,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3.3.3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3.3.4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利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3.4 監理人的指示3.4.1 監理人應按第3.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施工場地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工程師按第3.3.1項約定授

25、權的監理人員簽字。3.4.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第3.4.1項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條處理。3.4.3 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示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書面確認函。監理人在收到書面確認函后24小時內未予答復的,該書面確認函應被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3.3.1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3.4.5 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3.

26、5 商定或確定3.5.1 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3.5.2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24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4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3.6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3.6.1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發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監理人的權力,行使監理人的職責。3.6.2 發包人應派駐現場代表,全面履行第3

27、.2款、第3.5款中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發包人派駐現場的其他人員,應在駐現場代表的領導下,履行第3.3款中監理人員的全部職責。3.7 施工現場管理方式工程項目的現場管理是委托監理或發包人自行管理,由合同專用條款約定。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4.1.2 依法納稅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4.1.3 完成各項承包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3.4款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

28、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4.1.4 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4.1.5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承包人應按第9.2款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4.1.6 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承包人應按照第9.4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4.1.7 避免施工對公

29、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4.1.8 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4.1.9 工程的維護和照管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

30、包人為止。4.1.10 其他義務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4.2 分包4.2.1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4.2.2 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4.2.3 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4.2.4 按投標函附錄約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2.5 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4.3 聯合體4.3.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

31、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4.3.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4.3.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4.4 承包人項目負責人4.4.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項目負責人短期離開施工場地,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4.4.2 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

32、監理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4.4.3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施工場地管理機構章,并由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4.4.4 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通知監理人。4.5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4.5.1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

33、況的報告。4.5.2 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承包人應向施工場地派遣或雇傭足夠數量的下列人員:(1)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人員;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時,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4.5.4 特珠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4.6 撤換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承包人應對其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和其

34、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4.7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4.7.1 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4.7.2 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4.7.3 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4.7.4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

35、。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4.7.5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4.7.6 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 工程價款應??顚S冒l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程。4.9 承包人現場查勘4.9.1 發包人應將其持有的現場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提供給承包人,并對其準確性負責。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4.9.2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

36、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4.10 不利物質條件4.10.1 不利物質條件,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辦理。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5 材料和工程設備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1.1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37、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5.1.2 承包人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5.1.3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理人,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2.1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寫

38、明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等。5.2.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監理人報送要求發包人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照監理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5.2.3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5.2.4發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監理人批準,由于

39、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5.2.6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5.3 材料和工程設備專用于合同工程5.3.1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5.3.2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

40、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理人提出申請。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4.1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5.4.2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即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4.3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6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6.1.1 承包人

41、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6.1.2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6.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6.4 施工設備和

42、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6.4.2 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7 交通運輸7.1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上述手續。7.2 場內施工道路7.2.1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

43、管理施工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7.2.2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7.3 場外交通7.3.1 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7.3.2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

44、承擔,但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7.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7.6 水路和航空運輸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8 測量放線8.1 施工控制網8.1.1 發包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按上述基準點(線)以及

45、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測設施工控制網,并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8.1.2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施工控制網點。施工控制網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承包人應承擔施工控制網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控制網點移交發包人。8.2 施工測量8.2.1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8.2.2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錯誤或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復測費用。8.3 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 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

46、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發包人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上述基準資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8.4 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監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網的,承包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不再為此支付費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9.1 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9.1.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授權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9.1.2 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

47、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9.1.3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9.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9.2.2 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

48、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9.2.3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9.2.4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9.2.5 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9.2.6 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

49、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9.3 治安保衛9.3.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9.3.2 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

50、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減少財產損失和避免人員傷亡。9.4 環境保護9.4.1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9.4.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施工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9.4.3 承包人應按照批準的施工環保措施計劃有序地堆放和處理施工廢棄物,避免對環境造成破壞。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棄置施工廢棄物造成妨礙公共交通、影響城鎮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壞周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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