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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4.1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直接判定或綜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驟實施。 4.2符合第5章任意一條要素且不符合4.5規定的,應直接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4.3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條要素且不符合4.5規定的,應根據場所類型、重大火災隱患的綜合判定要素,按照6.3進行綜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綜合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4.4對火災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根據場所類型、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要素的具體情形和發生火災可能的過火面積,以及物品價值等進行綜合分析評估。 4.5下列任一種情形可不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a)&

2、#160;可以立即整改的; b) 因國家標準修訂引起的(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c) 對重大火災隱患依法進行了消防技術論證,并已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 d) 發生火災不足以導致特大火災事故后果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4.6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程序:     a)  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并獲取相關影像、文字資料; b)  組織集體討論判定,且參與人數不應少于3人; c)  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按

3、照本標準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有困難的,應由公安消防機構組織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技術論證。專家組應由當地政府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相關消防技術的專家組成,人數不應少于7人; d)  集體討論或專家技術論證時,建筑業主和管理、使用單位等涉及利害關系的人員可以參加討論,但不應進入專家組; e)  集體討論或專家技術論證應形成結論性意見,作為判定重大火災隱患的依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結論性意見應有2/3以上專家同意; f)  集體討論和專家技術論證應當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5重大火災隱患直接判定

4、 下列重大火災隱患可以直接判定: a)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b)甲、乙類廠房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c)甲、乙類廠房、庫房或丙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設置在同一建筑內; d)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定; e)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f)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設施。

5、 6重大火災隱患的綜合判定 6.1綜合判定要素 6.1.1  總平面布置               未按規定設置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               建筑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   

6、0;           城市建成區內的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丙類廠房或丙類倉庫與集體宿舍混合設置在同一建筑內。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等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規定。 

7、              地下車站的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設置商業經營活動場所。 6.1.2  防火分隔 6.1.2.1  擅自改變原有防火分區,造成防火分區面積超過規定的50%。 6.1.2.2  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超過該防火分區防火分隔設施數量的50%。 6.1.2.3  丙、丁、戊類廠房內有火災爆炸

8、危險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這些措施不能滿足防止火災蔓延的要求。 6.1.3  安全疏散及滅火救援 6.1.3.1  擅自改變建筑內的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與其他區域的防火分隔設施,或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被占用、堵塞而無法正常使用。 6.1.3.2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數量不符合規定,或被封堵。 6.1.3.3  按規定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而未設置。 6.1.3.4  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距離超過規定距離的25。 6.1

9、.3.5  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30;其他建筑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50。 6.1.3.6  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筑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門的損壞率超過20,其他建筑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門的損壞率超過50。 6.1.3.7  民用建筑內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前室室內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低于B1級。 6.1.3.8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樓梯間、疏散門或安全出口設置柵欄、卷簾門。 6.1.3.9

10、  除5.4規定外的其他場所,其安全出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定。 6.1.3.10  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廣告牌等遮擋,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 6.1.3.11  高層建筑的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被占用,影響消防撲救作業。 6.1.3.1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電梯無法正常運行。 6.1.4  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 6.1.4.1  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源。 6.1.4.2 

11、60;未按規定設置室外消防給水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3  未按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4  除5.5規定外的其他場所未按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1.4.5  未按規定設置除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滅火設施。 6.1.4.6  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 6.1.5  防煙排煙設施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置但不

12、能正常使用或運行。 6.1.6  消防電源 6.1.6.1  消防用電設備未按規定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6.1.6.2  未按規定設置消防用電設備末端自動切換裝置,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6.1.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1.7.1  除5.5規定外的其他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1.7.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處于故障狀態,不能恢復正常運行。 6.1.7.3  自動消防

13、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控制。 6.1.8  其他 6.1.8.1  違反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6.1.8.2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或防雷、防靜電設施失效。 6.1.8.3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或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爆電氣設備,或防爆電氣設備失效。 6.1.8.4  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可燃材料裝修。 6.2 綜合判定規則 6.2.1  人員密集場所存在6.1.3.16.1.3.9和6.1.5、6.1.8.4規定要素2條以上(含本數,下同)。 6.2.2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存在6.1.1.16.1.1.4 、6.1.4.5和6.1.4.6規定要素2條以上。  6.2.3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6.1規定任意要素3條以上。 6.2.4  其他場所存在6.1規定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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