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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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Codeforbuildingconstructionincollapsibleloessregions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的公告現批準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25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1.1、4.1.7、5.7.2、6.1.1、8.1.1、8.1.5、8.2.1、8.3.1(1)、8.3.2(1)、8.4.5、8.5.5、9.1.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J2590同時廢止。2004年3月1日前言1總則1.0.1為確保濕陷性

2、黃土地區建筑物(包括構筑物)的安全與正常使用,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保護環境,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地基處理、施工、使用與維護。1.0.3在濕陷性黃土地區進行建設,應根據濕陷性黃土的特點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處理為主的綜合措施,防止地基濕陷對建筑物產生危害。1.0.4濕陷性黃土地區的建筑工程,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有關現行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2術語和符號(略)3基本規定3.0.1擬建在濕陷性黃土場地上的建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濕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間對不均勻沉降限制的嚴格程度,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并應符合

3、表3.0.1的規定。表3.0.1建筑物分類建筑物分類各類建筑的劃分甲類咼度大于60m和14層及14層以上體型復雜的建筑咼度大于50m的構筑物咼度大于100m的咼聳結構特別重要的建筑地基受水浸濕可能性大的重要建筑對不均勻沉降有嚴格限制的建筑乙類高度為24-60m的建筑高度為30-50m的構筑物高度為50-100m的高聳結構地基受水浸濕可能性較大的重要建筑地基受水浸濕可能性大的一般建筑丙類除乙類以外的一般建筑和構筑物丁類次要建筑當建筑物各單元的重要性不同時,可根據各單元的重要性劃分為不同類別。甲、乙、丙、丁四類建筑的劃分,可結合本規范附錄E確定。3.0.2防止或減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濕陷的設計措施,可

4、分為下列三種:1 地基處理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濕陷量,或采用樁基礎穿透全部濕陷性黃土層,或將基礎設置在非濕陷性黃土層上。2 防水措施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場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溝、管道敷設、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應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產、生活用水的滲漏。2)檢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礎上,對防護范圍內的地下管道,應增設檢漏管溝和檢漏井。3)嚴格防水措施:在檢漏防水措施的基礎上,應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溝、檢漏管溝和檢漏井等設施的材料標準,如增設可靠的防水層、采用鋼筋混凝土排水溝等。3 結構措施減小或調整建筑物的不均勻沉降,或使結構適應地基的變形。3.0.3對甲

5、類建筑和乙類中的重要建筑,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沉降觀測點的位置和觀測要求,并應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間進行沉降觀測。3.0.4對濕陷性黃土場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設計文件中應附有使用與維護說明。建筑物交付使用后,有關方面必須按本規范第9章的有關規定進行維護和檢修。3.0.5在濕陷性黃土地區的非濕陷性土場地上設計建筑地基基礎,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有關規定執行。4勘察4.1一般規定4.1.1 在濕陷性黃土場地進行巖土工程勘察應查明下列產容,并應結合建筑物的特點和設計要求,對場地地基作出評價,對地基處理措施提出建議。1 黃土地層的時代、成因;2 濕陷性黃土層的厚度;3 濕陷

6、系數、自重濕陷系數和濕陷起始壓力隨深度的變化;4 場地濕陷類型和地基濕陷等級的平面分布:5 變形參數和承載力;6 地下水等環境水的變化趨勢;7 其他工程地質條件。4.1.2中國濕陷性黃土工程地質分區,可按本規范附錄A劃分。4.1.3 勘察階段可分為場址選擇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個階段。各階段的勘察成果應符合各相應設計階段的要求。對場地面積不大,地質條件簡單或有建筑經驗的地區,可簡化勘察階段,但應符合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個階段的要求。對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時應進行施工勘察或專門勘察。4.1.4 編制勘察工作綱要,應按下列條件和要求進行:1 不同的勘察階段;2 場

7、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質資料和地區建筑經驗;3 場地工程地質條件的復雜程度,特別是黃土層的分布和濕陷性變化特點;4 工程規模,建筑物的類別、特點,設計和施工要求。4.1.5 場地工程地質條件的復雜程度,可分為以下三類:1 簡單場地:地形平緩,地貌、地層簡單,場地濕陷類型單一,地基濕陷等級變化不大;2 中等復雜場地:地形起伏較大,地貌、地層較復雜,局部有不良地質現象發育,場地濕陷類型、地基濕陷等級變化較復雜;3 復雜場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層復雜,不良地質現象廣泛發育,場地濕陷類型、地基濕陷等級分布復雜,地下水位變化幅度大或變化趨勢不利。4.1.6 工程地質測繪,除應符合一般要求外,還應包括

8、下列內容:1 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積聚、排泄條件,調查洪水淹沒范圍及其發生規律;2 劃分不同的地貌單元,確定其與黃土分布的關系,查明濕陷凹地、黃土溶洞、滑坡、崩坍、沖溝、泥石流及地裂縫等不良地質現象的分布、規模、發展趨勢及其對建設的影響;3劃分黃土地層或判別新近堆積黃土,應分別符合本規范附錄B或附錄C的規定;4 調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節性變化幅度、升降趨勢及其與地表水體、灌溉情況和開采地下水強度的關系;5 調查既有建筑物的現狀;6 了解場地內有無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和砂巷等。4.1.7采取不擾動土樣,必須保持其天然的濕度、密度和結構,并應符合I級土樣質量的要求。在探井中

9、取樣,豎向間距宜為1m,土樣直徑不宜小于120mm;在鉆孔中取樣,應嚴格按本規范附錄D的要求執行。取土勘探點中,應有足夠數量的探井,其數量應為取土勘探點總數的1/31/2,并不宜少于3個。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濕陷性黃土層。4.1.8 勘探點使用完畢后,應立即用原土分層回填夯實,并不應小于該場地天然黃土的密度。4.1.9 對黃土工程性質的評價,宜采用室內試驗和原位測試成果相結合的方法。4.1.10 對地下水位變化幅度較大或變化趨勢不利的地段,應從初步勘察階段開始進行地下水位動態的長期觀測。5設計5.1一般規定5.1.1 對各類建筑采取設計措施,應根據場地濕陷類型、地基濕陷等級和地基處理后下部未處理濕

10、陷性黃土層的濕陷起始壓力值或剩余濕陷量,結合當地建筑經驗和施工條件等綜合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各級濕陷性黃土地基上的甲類建筑,其地基處理應符合本規范6.1.1條第1款和6.1.3條的要求,但防水措施和結構措施可按一般地區的規定設計。2 各級濕陷性黃土地基上的乙類建筑,其地基處理應符合本規范6.1.1條第2款和6.1.4條的要求,并應采取結構措施和檢漏防水措施。3 I級濕陷性黃土地基上的丙類建筑,應按本規范6.1.5條第1款的規定處理地基,并應采取結構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II、III、IV級濕陷性黃土地基上的丙類建筑,其地基處理應符合本規范6.1.1條第2款和6.1.5條第2、3款的要

11、求,并應采取結構措施和檢漏防水措施。4各級濕陷性黃土地基上的丁類建筑,其地基可不處理。但在I級濕陷性黃土地基上,應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在II級濕陷性黃土地基上,應采取結構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在III、V級濕陷性黃土地基上,應采取結構措施和檢漏防水措施。5水池類構筑物的設計措施,應符合本規范附錄F的規定。6在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如室內設備和地面有嚴格要求時,應采取檢漏防水措施或嚴格防水措施,必要時應采取地基處理措施。5.1.2 對各類建筑采取設計措施,除應符合5.1.1條的規定外,還可按下列情況確定:1 在濕陷性黃土層很厚的場地上,當甲類建筑消除地基的全部濕陷量或穿透全部濕陷性黃土層確有困難時,應

12、采取專門措施;2 場地內的濕陷性黃土層厚度較薄和濕陷系數較大,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對乙類建筑和丙類建筑,也可采取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濕陷量或穿透全部濕陷性黃土層。5.1.3 各類建筑物的地基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可按一般地區的規定設計。1地基濕陷量的計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2 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地基內各土層的濕陷起始壓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壓力與上覆土的飽和自重壓力之和。5.1.4 對設備基礎應根據其重要性與使用要求和場地的濕陷類型、地基濕陷等級及其受水浸濕可能性的大小確定設計措施。5.1.5 在新近堆積黃土場地上,乙、丙類建筑的地基處理厚度小于新近堆積黃土層的厚度時,應按本規范6.1.7

13、條的規定驗算下臥層的承載力,并應按本規范5.6.2條規定計算地基的壓縮變形。5.1.6 建筑物在使用期間,當濕陷性黃土場地的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壓縮層的深度以內時,各類建筑的設計措施除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的規定。6地基處理6.1一般規定6.1.1 當地基的濕陷變形、壓縮變形或承載力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應針對不同土質條件和建筑物的類別,在地基壓縮層內或濕陷性黃土層內采取處理措施,各類建筑的地基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1 甲類建筑應消除地基的全部濕陷量或采用樁基礎穿透全部濕陷性黃土層,或將基礎設置在非濕性黃土層上;2 乙、丙類建筑應消除地基的部分濕陷量。6.1.2 濕陷性黃土地

14、基的平面處理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為局部處理時,其處理范圍應大于基礎底面的面積。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每邊應超出基礎底面寬度的1/4,并不應小于0.50m;在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每邊應超出基礎底面寬度的3/4,并不應小于lm。2當為整片處理時,其處理范圍應大于建筑物底層平面的面積,超出建筑物外墻基礎外緣的寬度,海邊不宜小于處理土層厚度的1/2,并不應小于2m。6.1.3 甲類建筑消除地基全部濕陷量的處理厚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 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應將基礎底面以下附加壓力與上覆土的飽和自重壓力之和大于濕陷起始壓力的所有土層進行處理,或處理至地基壓縮層的深度止。2 在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

15、,應處理基礎底面以下的全部濕陷性黃土層。6.1.4 乙類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濕陷量的最小處理厚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 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不應小于地基壓縮層深度的2/3,且下部未處理濕陷性黃土層的濕陷起始壓力值不應小于1OOkPa。2 在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不應小于濕陷性土層深度的2/3,且下部未處理濕陷性黃土層的剩余濕陷量不應大于150mm。3 如基礎寬度大或濕陷性黃土層厚度大,處理地基壓縮層深度的2/3或全部濕陷性黃土層深度的2/3確有困難時,在建筑物范圍內應采用整片處理。其處理厚度: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不應小于4m,且下部未處理濕陷性黃土層的濕陷起始壓力值不宜小于lOOkPa;在自重濕

16、陷性黃土場地不應小于6m,且下部未處理濕陷性黃土層的剩余濕陷量不宜大于150mm。6.1.5 丙類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濕陷量的最小處理厚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當地基濕陷等級為I級時:對單層建筑可不處理地基;對多層建筑,地基處理厚度不應小于lm,且下部未處理濕陷性黃土層的濕陷起始壓力值不宜小于lOOkPao2當地基濕陷等級為II級時: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對單層建筑,地基處理厚度不應小于lm,且下部未處理濕陷性黃土層的濕陷起始壓力值不宜小于80kPa;對多層建筑,地基處理厚度不宜小于2m,且下部未處理濕陷性黃土層的濕陷起始壓力值不宜小于lOOkPa;在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地基處理厚度不應小于2.5

17、0m,且下部未處理濕陷性黃土層的剩余濕陷量,不應大于200mmo3當地基濕陷等級為III級或W級時,對多層建筑宜采用整片處理,地基處理厚度分別不應小于3m或4m,且下部未處理濕陷性黃土層的剩余濕陷量,單層及多層建筑均不應大于200mmo6.l.6地基壓縮層的深度:對條形基礎,可取其寬度的3倍;對獨立基礎,可取其寬度的2倍。如小于5m,可取5m,也可按下式估算:p0.20p(6.l.6)zcz式中P相應于荷載效應標準組合,在基礎底面下z深度處土的附加壓力值(kPa)zP在基礎底面下z深度處土的自重壓力值(kPa)cz在z深度處以下,如有高壓縮性土,可計算至pz=0.l0pcz深度處止。對筏形和寬

18、度大于l0m的基礎,可取其基礎寬度的0.80l.20倍,基礎寬度大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6.l.7 地基處理后的承載力,應在現場采用靜載荷試驗結果或結合當地建筑經驗確定,其下臥層頂面的承載力特征值,應滿足下式要求:15p+p<fzczaz6.1.7)式中pz相應于荷載效應標準組合下臥層頂面的附加壓力值(kPa)p地基處理后,下臥層頂面上覆土的自重壓力值(kPa)czf地基處理后,下臥層頂面經深度修正后土的承載力特征值(kPa)az6.1.8經處理后的地基,下臥層頂面的附加壓力pz,對條形基礎和矩形基礎,可分別按下式計算:條形基礎b(pp)kcb+2ztan06.1.8-1)矩形基礎lb(

19、pp)p=kc-z(b+2ztan0)(l+2ztan0)6.1.8-2)式中b條形或矩形基礎底面的寬度(m);1矩形基礎底面的長度(m);p相應于荷載效應標準組合,基礎底面的平均壓力值(kPa);kp基礎底面土的自重壓力值(kPa);cz基礎底面至處理土層底面的距離(m);0地基壓力擴散線與垂直線的夾角,一般為22-300,用素土處理宜取小值,用灰土處理宜取大值,當z/bv0.25時,可取0=0o。6.1.9 當按處理后的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時,應根據現場原位測試確定的承載力特征值進行修正,但基礎寬度的地基承載力修正系數宜取零,基礎埋深的地基承載力修正系數宜取1。6.1.10 選擇

20、地基處理方法,應根據建筑物的類別和濕陷性黃土的特性,并考慮施工設備、施工進度、材料來源和當地環境等因素,經技術經濟綜合分析比較后確定。濕陷性黃土地基常用的處理方法,可按表6.1.10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相結合的最佳處理方法。名稱適應范圍可處理的濕陷性黃土層厚度(m)墊層法地下水位以上,局部或整片處理1-3強夯法地下水位以下,Sr<60%的濕陷性黃土,局部或整片處理3-12擠密法地下水位以上,Sr<60%的濕陷性黃土5-15預浸水法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地基濕陷等級為III級或6m以上,尚應采用墊層或其他方表6.1.10濕陷性黃土地基常用的處理方法W級,可消除地面下6m以下濕陷性黃土層的

21、全部濕陷性法處理其他方法經試驗研究或工程實踐證明行之有效6.1.11 在雨期、冬期選擇墊層法、強夯法和擠密法等處理地基時,施工期間應采取防雨和防凍措施,防止填料(土或灰土)受雨水淋濕或凍潔,并應防止地面水流入已處理和未處理的基坑或基槽內。選擇墊層法和擠密法處理濕陷性黃土地基,不得使用鹽漬土、膨脹土、凍土、有機質等不良土料和粗顆粒的透水性(如砂、石)材料作填料。6.1.12 地基處理前,除應做好場地平整、道路暢通和接通水、電外,還應清除場地內影響地基處理施工的地上和地下管線及其他障礙物。6.1.13 在地基處理施工進程中,應對地基處理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理,地基處理施工結束后,應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進

22、行工程質量檢驗和驗收。6.1.14采用墊層、強夯和擠密等方法處理地基的承載力特征值,應按本規范附錄J的靜載荷試驗要點,在現場通過試驗測定結果確定。試驗點的數量,應根據建筑物類別和地基處理面積確定。但單獨建筑物或在同一土層參加統計的試驗點,不宜少于3點。7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糾傾7.1 單液硅化法和堿液加固法7.1.1單液硅化法和堿液加固法適用于加固地下水位以上、滲透系數為0.502.00m/d的濕陷性黃土地基。在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采用堿液加固法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其可行性。7.1.2 對于下列建筑物,宜采用單液硅化法或堿液法加固地基:1 沉降不均勻的既有建筑物和設備基礎;2 地基浸水引起濕陷

23、,需要阻止濕陷繼續發展的建筑物或設備基礎;3 擬建的設備基礎和構筑物。7.1.3 采用單液硅化法或堿液法加固濕陷性黃土地基,施工前應在擬加固的建筑物附近進行單孔或多孔灌注溶液試驗,確定灌注溶液的速度、時間、數量或壓力等參數。7.1.4灌注溶液試驗結束后,隔10d左右,應在試驗范圍的加固深度內量測加固土的半徑,取土樣進行室內試驗,測定加固土的壓縮性和濕陷性等指標。必要時應進行沉降觀測,至沉降穩定止,觀測時間不應少于半年。7.1.5 對酸性土和已滲入瀝青、油脂及石油化合物的地基土,不宜采用單液硅化法或堿液法加固地基。(I)單液硅化法7.1.6 單液硅化法按其灌注溶液的工藝,可分為壓力灌注和溶液自滲

24、兩種。1 壓力灌注宜用于加固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上擬建的設備基礎和構筑物的地基,也可用于加固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上既有建筑物和設備基礎的地基。2 溶液自滲宜用于加固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上既有建筑物和設備基礎的地基。7.1.7單液硅化法應由濃度為10%15%的硅酸鈉(Na2OnSi02)溶液摻入2.5%氯化鈉組成,其相對密度宜為1.131.15,但不應小于1.10。硅酸鈉溶液的模數值宜為2.503.30,其雜質含量不應大于2%。7.1.8 加固濕陷性黃土的溶液用量,可按下式計算:X=兀廠2hinda(7.1.8)N式中X硅酸鈉溶液的用量(t)r溶液擴散半徑(m)h自基礎底面算起的加固土深度(m)n地

25、基加固前土的平均孔隙率()dN壓力灌注或溶液自滲時硅酸鈉溶液的相對密度a溶液充填孔隙的系數,可取0.6-0.87.1.9 采用單液硅化法加固濕陷性黃土地基,灌注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灌注孔的間距:壓力灌注宜為0.801.20m;溶液自滲宜為0.400.60m;2 加固擬建的設備基礎和建筑物的地基,應在基礎底面下按正三角形滿堂布置,超出基礎底面外緣的寬度每邊不應小于1m;3 加固既有建筑物和設備基礎的地基,應沿基礎側向布置,且每側不宜少于2排。7.1.10 壓力灌注溶液的施工步驟,應符合下列要求:1 向土中打入灌注管和灌注溶液,應自基礎底面標高起向下分層進行;2 加固既有建筑物地基時,在基礎

26、側向應先施工外排,后施工內排;3灌注溶液的壓力宜由小逐漸增大,但最大壓力不宜超過200kPa。7.1.11 溶液自滲的施工步驟,應符合下列要求:1在擬加固的基礎底面或基礎側向將設計布置的灌注孔部分或全部打(或鉆)至設計深度;2將配好的硅酸鈉溶液注滿各灌注孔,溶液面宜高出基礎底面標高0.50m,使溶液自行滲入土中;3在溶液自滲過程中,每隔23h向孔內添加一次溶液,防止孔內溶液滲干。7.1.12 采用單液硅化法加固既有建筑物或設備基礎的地基時,在灌注硅酸鈉溶液過程中,應進行沉降觀測,當發現建筑物或設備基礎的沉降突然增大或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灌注溶液,待查明原因后,再繼續灌注。7.1.13 硅

27、酸鈉溶液全部灌注結束后,隔10d左右,應按下列規定對已加固的地基土進行檢測:1 檢查施工記錄,各灌注孔的加固深度和注入土中的溶液量與設計規定應相同或接近;2 應采用動力觸探或其他原位測試,在已加固土的全部深度內進行檢測,確定加固土的范圍及其承載力。(II)堿液加固法7.1.14當土中可溶性和交換性的鈣、鎂離子含量大于10mgeq/100g干土時,可采用氫氧化鈉(NaOH)種溶液注入土中加固地基。否則,應采用氫氧化鈉和氯化鈣兩種溶液輪番注入土中加固地基。7.1.15堿液法加固地基的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一般為25m。但應根據濕陷性黃土層深度、基礎寬度、基底壓力與濕陷事故的嚴重程度等綜合因素確定。

28、7.1.16堿液可用固體燒堿或液體燒堿配制。加固1m3黃土需氫氧化鈉量約為干土質量的3%,即3545kg。堿液濃度宜為100g/L,并宜將堿液加熱至80100°C再注入土中。采用雙液加固時,氯化鈣溶液的濃度宜為5080g/L。8施工8.1 一般規定8.1.1 在濕陷性黃土場地,對建筑物及其附屬工程進行施工,應根據濕陷性黃土的特點和設計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場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內)引起濕陷。8.1.2 建筑施工的程序,宜符合下列要求:1 統籌安排施工準備工作,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總平面布置和豎向設計的要求,平整場地,修通道路和排水設施,砌筑必要的護坡及擋土墻等;2 先施工建

29、筑物的地下工程,后施工地上工程。對體型復雜的建筑物,先施工深、重、高的部分,后施工淺、輕、低的部分;3 敷設管道時,先施工排水管道,并保證其暢通。8.1.3在建筑物范圍內填方整平或基坑、基槽開挖前,應對建筑物及其周圍35m范圍內的地下坑穴進行探查與處理,并繪圖和詳細記錄其位置、大小、形狀及填充情況等。在重要管道和行駛重型車輛和施工機械的通道下,應對空虛的地下坑穴進行處理。8.1.4 施工基礎和地下管道時,宜縮短基坑或基槽的暴露時間。在雨季、冬季施工時,應采取專門措施,確保工程質量。8.1.5 在建筑物鄰近修建地下工程時,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統的安全使用,并應保持場地排水暢通。

30、8.1.6 隱蔽工程完工時,應進行質量檢驗和驗收,并應將有關資料及記錄存人工程技術檔案作為竣工驗收文件。9使用與維護9.1 一般規定9.1.1 在使用期間,對建筑物和管道應經常進行維護和檢修,并應確保所有防水措施發揮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濕陷。9.1.2 有關管理部門應負責組織制訂維護管理制度和檢查維護管理工作。9.1.3 對勘察、設計和施工中的各項技術資料,如勘察報告、設計圖紙、地基處理的質量檢驗、地下管道的施工和竣工圖等,必須整理歸檔。9.1.4 在既有建筑物的防護范圍內,增添或改變用水設施時,應按本規范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防水措施和其他措施。附錄A中國濕陷性黃土工程地質分區略

31、圖(略)附錄B黃土地層的劃分時代地層的劃分說明全新世(Q4)黃土黃土狀土一般具濕陷性晚更新世(Q3)黃土馬蘭黃土中更新世(q2)黃土離石黃土上部部分土層具濕陷性早更新世(Q,)黃土午城黃土不具濕陷性注:全新世(Q4)黃土包括濕陷性q4黃土和新近堆積逬黃土附錄C判別新近堆積黃土的規定C.O.1在現場鑒定新近堆積黃土,應符合下列要求:1 堆積環境:黃土塬、梁、峁的坡腳和斜坡后緣,沖溝兩側及溝口處的洪積扇和山前坡積地帶,河道拐彎處的內側,河漫灘及低階地,山間或黃土梁、峁之間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洼地。2 顏色:灰黃、黃褐、棕褐,常相雜或相間。3 結構:土質不均、松散、大孔排列雜亂。?;煊袔r性

32、不一的土塊,多蟲孔和植物根孔。銑挖容易。4 包含物:常含有機質,斑狀或條狀氧化鐵;有的混砂、礫或巖石碎屑;有的混有磚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類活動的遺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鈣質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現菌絲狀或條紋狀分布;在淺色土中,白色物呈星點狀分布,有時混鈣質結核,呈零星分布。C.O.2當現場鑒別不明確時,可按下列試驗指標判定:1在50150kPa壓力段變形較大,小壓力下具高壓縮性。2 利用判別式判定R=68.45e+10.98a7.61丫+1.18,R。=154.80當R>R0時,可將該土判為新近堆積黃土。式中e土的孔隙比a壓縮系數(MPa-1),宜取50-150kPa或0-100

33、kPa壓力下的大值w土的天然含水量()丫一土的重度(kN/m3)附錄D鉆孔內采取不擾動土樣的操作要點D.0.1在鉆孔內采取不擾動土樣,必須嚴格掌握鉆進方法、取樣方法,使用合適的清孔器,并應符合下列操作要點:1 應采用回轉鉆進,應使用螺旋(紋)鉆頭,控制回次進尺的深度,并應根據土質情況,控制鉆頭的垂直進入速度和旋轉速度,嚴格掌握T米3鉆”的操作順序,即取土間距為1m時,其下部1m深度內仍按上述方法操作;2 清孔時不應加壓或少許加壓,慢速鉆進,應使用薄壁取樣器壓人清孔,不得用小鉆頭鉆進,大鉆頭清孔。D.0.2應用“壓入法”取樣,取樣前應將取土器輕輕吊放至孔內預定深度處,然后以勻速連續壓入,中途不得

34、停頓,在壓入過程中,鉆桿應保持垂直不搖擺,壓人深度以土樣超過盛土段3050mm為宜。當使用有內襯的取樣器時,其內襯應與取樣器內壁緊貼(塑料或酚醛壓管)。D.0.3宜使用帶內襯的黃土薄壁取樣器,對結構較松散的黃土,不宜使用無內襯的黃土薄壁取樣器,其內徑不宜小于120mm,刃口壁的厚度不宜大于3mm,刃口角度為10。12。,控制面積比為12%15%,其尺寸規格可按表D-1采用,取樣器的構造見附圖Do表D-1黃土薄壁取土器的尺寸外徑(mm)刃口內徑(mm)放置內襯后內徑(mm)盛土筒長(mm)盛土筒厚(mm)余(廢)土筒長(mm)面積比(%)切削刃口角度(0)<129120122150,200

35、2.00-2.50200<1512D.0.4在鉆進和取土樣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1 嚴禁向鉆孔內注水;2 在卸土過程中,不得敲打取土器;3 土樣取出后,應檢查土樣質量,如發現土樣有受壓、擾動、碎裂和變形等情況時,應將其廢棄并重新采取土樣;4 應經常檢查鉆頭、取土器的完好情況,當發現鉆頭、取土器有變形、刃口缺損時,應及時校正或更換;5對探井內和鉆孔內的取樣結果,應進行對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附錄E各類建筑的舉例各類建筑舉例甲咼度大于60m的建筑;14層及14層以上的體型復雜的建筑;咼度大于50m的同倉;咼度大于100m的電視塔;大型展覽館、博物館;一級火車站主樓;6000人以上的體

36、育館;標準游泳館;跨度不小于36m,吊車額定起重量不小于100t的機加工車間;不小于100t的水壓機車間;大型熱處理車間;大型電鍍車間;大型煉鋼車間;大型軋鋼壓延車間;大型電解車間;大型煤氣發生站;大型火力發電站主體建筑;大型選礦、選煤車間;煤礦主井多繩提升井塔;大型水廠;大型污水處理廠;大型游泳池;大型漂、染車間;大型屠宰車間;10000t以上的冷庫;凈化工房;有劇毒或有放射污染的建筑乙高度為24-60m的建筑;高度為30-50m的筒倉;高度為50-100m的煙囪;?。ㄊ校┘売皠≡骸⒚窈綑C場指揮及侯機樓、鐵路信號、通訊樓、鐵路機務洗修庫、高校試驗樓;跨度等于或大于24m、小于36m和吊車額定

37、起重量等于或大于30t、小于100t的機加工車間;小于100t的水壓機車間;中型軋鋼車間;中型選礦車間、中型火力發電廠主體建筑;中型水廠;中型污水處理廠;大中型游浴室;中型漂、染車間;中型屠宰車間丙7層及7層以下的多層建筑;咼度不超過30m的筒倉、咼度不超過50m的煙囪;跨度小于24m、吊車額定起重量小于30t的機加工車間,單臺小于10t的鍋爐房;一般浴室、食堂、縣(區)影劇院、理化試驗室;一般的工具、機修、木工車間、成品庫丁1-2層的簡易房屋、小型車間和小型庫房附錄F水池類構筑物的設計措施F. 0.1水池類構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容量大小、地基濕陷等級,并結合當地建筑經驗,采取設計措施。埋地管

38、道與水池之間或水池相互之間的防護距離:在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應與建筑物之間的防護距離的規定相同,當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加強池體的防滲漏處理;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可按一般地區的規定設計。F. 0.2建筑物防護范圍內的水池類構筑物,當技術經濟合理時,應架空明設于地面(包括地下室地面)以上。F. 0.3水池類構筑物應采用防滲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預埋件和穿池壁的套管,應在澆筑混凝土前埋設,不得事后鉆孔、鑿洞。不宜將爬梯嵌入水位以下的池壁中。F. 0.4水池類構筑物的地基處理,應采用整片土(或灰土)墊層。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灰土墊層的厚度不宜小于0.30m,土墊層的厚度不應小于0.50m;在自重

39、濕陷性黃土場地,對一般水池,應設1.002.50m厚的土(或灰土)墊層,對特別重要的水池,宜消除地基的全部濕陷量。土(或灰土)墊層的壓實系數不得小于0.97?;蹅认蛞瞬捎没彝粱靥睿鋲簩嵪禂挡灰诵∮?.93。附錄G濕陷性黃土場地地下水位上升時建筑物的設計措施G. 0.1對未消除全部濕陷量的地基,應根據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采取防止增加不均勻沉降的有效措施。G. 0.2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應力求簡單、規則。當有困難時,宜將建筑物分成若干簡單、規則的單元。單元之間拉開一定距離,設置能適應沉降的連接體或采取其他措施。G. 0.3多層砌體承重結構房屋,應有較大的剛度,房屋的單元長高比,不宜大于

40、3。G. 0.4在同一單元內,各基礎的荷載、型式、尺寸和埋置深度,應盡量接近。當門廊等附屬建筑與主體建筑的荷載相差懸殊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主體建筑下沉對門廊等附屬建筑的影響。G.0.5在建筑物的同一單元內,不宜設置局部地下室。對有地下室的單元,應用沉降縫將其與相鄰單元分開,并應采取有效措施。G.0.6建筑物沉降縫處的基底壓力,應適當減小。G.0.7在建筑物的基礎附近,堆放重物或堆放重型設備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小附加沉降對建筑物的影響。G.0.8對地下室和地下管溝,應根據地下水位上升的可能,采取防水措施。G. 0.9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應根據填方厚度、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判斷場地轉

41、化為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的可能性,并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附錄H單樁豎向承載力靜載荷浸水試驗要點H. 0.1單樁豎向承載力靜載荷浸水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試樁進入濕陷性黃土層內的長度不小于10m時,宜對其樁周和樁端的土體進行浸水;2浸水坑的平面尺寸(邊長或直徑):如只測定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征值,不宜小于5m;如需要測定樁側的摩擦力,不宜小于濕陷性黃土層的深度,并不應小于10m;3試坑深度不宜小于500mm,坑底面應鋪100150mm厚度的砂、石,在浸水期間,坑內水頭高度不宜小于300mm。H. 0.2單樁豎向承載力靜載荷浸水試驗,可選擇下列方法中的任一款:1加載前向試坑內浸水,連續浸水時間不宜少

42、于10d,當樁周濕陷性黃土層深度內的含水量達到飽和時,在繼續浸水條件下,可對單樁進行分級加載,加至設計荷載值的1.001.50倍,或加至極限荷載止;2在土的天然濕度下分級加載,加至單樁豎向承載力的預估值,沉降穩定后向試坑內晝夜浸水,并觀測在恒壓下的附加下沉量,直至穩定,也可在繼續浸水條件下,加至極限荷載止。H. 0.3設置試樁和錨樁,應符合下列要求:1試樁數量不宜少于工程樁總數的1%,并不應少于3根;2為防止試樁在加載中樁頭破壞,對其樁頂應適當加強;3 設置錨樁,應根據錨樁的最大上拔力,縱向鋼筋截面應按樁身軸力變化配置,如需利用工程樁作錨樁,應嚴格控制其上拔量;4灌注樁的樁身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預制樁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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