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教案——7.2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的影響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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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教案教學課題:7.2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的影響教學目的:知識目標: 要求學生通過學習了解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的影響 能力目標: 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情感目標: 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教學重點: 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的影響教學難點: 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的影響教學方法: 案例法、講授法教學課時:2課時教學過程:每課一案:由貴春霞同學提供2009年2月17日,科技日報刊登王學武采寫一項重大原始創新何以大難不死北京東方微點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的長篇報道。該文報道了2005年7月初,原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處長于兵接受北京瑞星公司的請托,指使原網監處案件隊副隊長

2、張鵬云、原網監處產品管理科副科長齊坤(于兵、張鵬云、齊坤均已被北京市檢察機關批準逮捕)調取假報案、假損失、假鑒定等證據材料,制造了“北京東方微點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傳播計算機病毒案件”的假案,這一假案使微點公司副總田亞葵無辜鋃鐺入獄,微點主動防御軟件上市受阻近3年,企業蒙受直接經濟損失3000多萬元。2月19日、2月25日,瑞星信息技術公司針對該報道發表了“瑞星公司聲明:記者王學武編造假新聞惡意誹謗瑞星公司”和“記者王學武5年編造30余篇假新聞吹捧劉旭攻擊安全行業陷害瑞星”的聲明,捏造事實對原告進行惡意誹謗,引起互聯網大量轉載,嚴重侵害了本報記者名譽權。為此,本報記者王學武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

3、要求法院判定瑞星公司停止侵害、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等。海淀法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于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瑞星信息公司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王學武撰寫的一項重大原始創新何以大難不死北京東方微點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為捏造事實、顛倒是非,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王學武存在勒索行為,并操縱他人炮制虛假文章違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的情況下即在涉訴聲明中多次使用“勒索”、“受賄”、“捏造事實”、“顛倒黑白”等詞語,亦將王學武描述為操縱他人炮制虛假文章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的新聞工作者。上述評論屬于降低貶損王學武人格的侮辱性言詞,已超出正常的評論界限。鑒此,海淀法院認定瑞星信息公司的行為構成對王學武名譽權的侵

4、害。海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一、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刊登瑞星公司聲明:記者王學武編造假新聞惡意誹謗瑞星公司記者王學武5年編造30余篇假新聞吹捧劉旭攻擊安全行業陷害瑞星;二、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連續十日在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站上登載致歉聲明,向王學武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需經本院審查許可;如不執行上述內容,則由本院選擇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承擔;三、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王

5、學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四、駁回王學武其他訴訟請求。引入新課: 教師:大家知道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的交易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等特征,對各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提出了挑戰。講授新課:一、電子商務稅收的特征 虛擬化:交易行為、稅收概念、稅務信息、交易對象、稅收原則虛擬化多國性 隱蔽性 便捷性 二、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理論的影響組織:讓學生分組閱讀教師下發的材料,請各組派代表回答,通過開展本活動,使學生了解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理解電子商務給我國稅制提出的挑戰。考核:計入平時成績,考核學生分析能力。資料:見后的補充案例1、 納稅主體難以認定2、 征稅

6、客體難以確定 例如:某書店在一個月內賣出了200本書,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200本書的銷售額對該書征稅,但如果把該書店搬到網上,讀者通過上網下載有關書籍的內容,那么我們可將其視為有形的商品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將其視為無形的特許使用轉讓征收所得稅,但這個網上書店1個月銷售了多少本書或多少字節信息,還是不能確定的。三、電子商務對現行稅制原則的影響(讓學生閱讀知識鏈接,再歸納總結)知識鏈接: 一、電子商務與稅(所得稅、營業稅)法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利參與社會生產的再分配,它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點。稅收是政府經濟能力的主要來源。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貿易形式,必然會和稅收發生聯系。采用電

7、子商務方式進行貿易,其貿易的許多部分以及費用的支付都可以經過網絡完成,甚至有些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可以直接在網上傳送。這就使得關稅的征收變得非常困難,并產生了許多非常棘手的問題。概括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可主要分為二大類:一是由電子商務涉稅概念的重新認定而引發的問題,即由于電子商務“虛擬化”而出現的“交易空間”概念模糊所引發的有關稅收規定的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稅收法規中不適用電子商務的規定,幾乎都涉及“經營場所”、“經營地點”等物理意義上概念。而這必將導致稅收管轄權重新確定和選擇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的是以行使屬地原則,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

8、果以居民管轄權原則進行稅收管轄,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先進的產品和服務優勢,將會不公平地從發展中國家獲取收益,而發展中國家的涉外稅收幾乎為零。如果以所得來源地原則進行稅收管轄,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會使所得來源地確認困難,屬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難度增加。 二是由電子商務交易“隱匿化”而引發的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商務的紙質合同、帳簿、發票、票據、匯款支付等均變成了數字流和信息流,而稅收征管電子化相對滯后于網絡技術的發展,使稅務部門如何追蹤、掌握、審計有別于紙質交易憑證的電子數字交易數據,進而對交易隱匿的電子商務進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現在,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問題上已

9、達到一致,或趨于一致,有些問題則尚未定論。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網絡和通信新技術的采用,還會出現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稅收的新問題,因此,國際上關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還將繼續深入,我們應予以密切關注。二、跨國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問題Internet用戶一般對信息在網上運行的路徑十分清楚,在Internet上安排一個不可跟蹤的網站非常容易,這使得Internet網址與供貨履行或消費活動實際發生的位置之間的聯系相當微妙。生產和交易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征稅指標。在國際貿易中,多數關稅的征收是根據原產地原則進行的。而在電子商務的情況下,稅務機構難以對交易進行追蹤,無法確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發生地,因而給稅

10、收工作增加了相當大的難度。三、跨國電子商務在稅收上的性質問題1. 電子商務課稅的基本原則和標準在傳統貿易方式下,商品的跨國流動是由國際性的貿易公司來完成的,國家對此要征進口環節流轉稅,如有所得還要征所得稅。作為因特網服務的提供者,其實質是為買賣雙方提供了一種服務,使國際貿易可以直接在網上完成。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因特網是一種“虛擬商店”,因此,使用者所在國對因特網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征稅,其理由是十分充分的。但是,因特網上的商品或服務即使是完成了交易,其交易額也難于統計,按交易額的大小來征稅也是不現實的,所以征稅標準是目前的一個難題。2. “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常設機構”在國際稅收領域是一個極其

11、重要的概念。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在國外)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和作業聲所等等。在電子商務中,對納稅主體的認定存在困難。傳統的營業機構所在地、合同締結地、供貨地、管理中心所在地以及常設機構等基本概念都變得模糊不清。因特網的出現,便利電子商務在國際范圍內蓬勃發展。借助于因特網,企業無需在國外建立常設機構,便能在國際市場上進行交易。此外,從銷售商的居住國來看,銷售商雖然把商品或服務銷售給外國的客戶,銷售國對其銷售征稅是理所當然的。但是,銷售商如何享受出口商品或服務的稅收優惠、如何退稅等也是值得研究的問題。3. 無形產品交易和服務交易在稅務處理

12、上難以區分由于因特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現行增值稅法規定的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分類越來越難以進行。在電子商務中,有形交易與無形交易的性質按現行標準來衡量會變得界定不清。例如,對書或雜志電子版本的交易應作為商品交易還是作為服務交易處理,就是一個新的問題。對軟件交易也存在類似的劃分不清的問題。由于劃分不清,便難以確定其征稅地以及由誰向哪個稅務機構履行繳納增值稅的義務。四、電子商務給我國稅制提出新的挑戰1. 關于電子商務交易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問題。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公司的經營收入,一般是根據企業與企業之間和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成交金額,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務費,電子商務公司為確保及時足額收取服務費,通常是要求企業(

13、主要是企業之間的交易)將貨款扣除公司的服務費后劃到電子商務公司的賬戶上,再轉到另一個企業的賬戶,而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由在網上進行交易的企業之間開具。這一做法的結果是,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貨款與企業銀行賬戶上所記載的金額不相符,按照增值稅管理規定,出現這一情況是不允許抵扣增值稅的。于是,一些電子商務公司紛紛申請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改變”原來的經營方式,即從一企業購進貨物,然后再賣給另一企業。實際上,貨物仍是由一企業直接發給另一企業,只不過是貨款劃到電子商務公司,而貨物并未發到電子商務公司。為此,電子商務公司需作假“入庫、出庫”(“虛擬庫存”),而這一做法是不符合增值稅管理規定的

14、。但是,電子商務公司若建立物理意義上的倉庫,則難以體現、發揮電子商務降低成本(減少、取消有形的商店、倉庫)的作用。如何解決電子商務交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有關稅務部門的意見是,不宜修改現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而應要求電子商務公司與企業之間建立良好的商業信譽,采取在網上交易完成后支付服務費的辦法,以解決電子商務交易中出現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問題。2. 關于電子商務交易由計算機開具發票的問題。某些網絡服務公司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大部分程序是通過計算機在網上進行,而開具發票在網下操作,需另外雇56個人手寫發票,這既增加了經營成本,也影響了交易速度。一些網絡服務公司提出,稅務部門應在網絡服務公司進

15、行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后,在網上交易中實行計算機開具發票。有關稅務部門認為,這樣做有利于電子商務的開展,在技術上也是可行的。3. 關于電子商務公司多頭開設銀行賬戶的問題。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顧客(消費者、企業)各自所開設的銀行賬戶,遍及所有的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而我國的各商業銀行(包括信用社)之間及各商業銀行內部尚未實現或尚未完全實現計算機聯網,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之間的資金劃轉,一般需37天,這嚴重地阻礙了電子商務交易的發展。因此,各電子商務公司幾乎都是在各金融機構多頭開戶,這一做法,既不符合我國金融管理的有關法規,也不利于稅務部門的稅收管理。因此,有關稅務部門指出,根本的

16、辦法是建立一個完善、安全、快捷、便利的金融體系,在這一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可采取用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統一的企業代碼作為企業稅務登記號碼的辦法,這樣即便是企業有多個賬戶,稅務部門可根據企業稅務登記號碼對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計算機登錄、檢索,實施有效的稅收管理。4. 關于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的問題。確定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是建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先決條件。目前的一些網上交易(主要是小額交易)協議(即訂單,應屬合同范疇),是在貨款到后執行,其交易協議在計算機中儲存,并未書寫紙質合同書,若對這一電子數據合同征收印花稅,亦缺乏法律依據。1、對稅收管轄權原則的影響2、常設機構的認定受到挑戰

17、四、電子商務對稅務管理的影響作業布置: 再次仔細閱讀下發材料,理解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的影響教學反思:補充案例: 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及其對策 來源: 發布時間:2007-07-13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總額的迅速擴大,無疑將成為各國政府一筆巨大的潛在稅收來源。政府應否對其征稅,眾說紛紜,有的經濟學家認為應該征收“比特稅”;有的主張開征一種電子商務稅。不管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已是一種必然趨勢。如果對電子商務征稅,具體操作將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電子商務引發稅收問題的復雜化主要是因為網絡沒有地域的限制,使得商務活動由傳統的迂回模式變為直接模式。同時,由于網上交易被

18、無紙的操作和匿名所取代,也使稅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難題、征管難題和技術難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1.稅收負擔明顯不公。各國現行稅制普遍倡導的稅收中性原則要求對互聯網上的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取得的相似的經濟收入同樣征稅,不能因貿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電子商務是一種新生事物,各國相應的法律框架正在構筑,傳統的征管手段又相對落后,使得互聯網經營企業與傳統貿易企業之間存在稅負不公的情況。這種稅負不公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由于現行稅制是以有形交易為基礎制定的,從事“虛擬”網絡貿易的企業可以輕易避免納稅義務,導致從事互聯網貿易的企業的稅負明顯低于傳統貿易企業的稅負;二是由于一

19、些國家和地區不甘心大量的稅收收入從指縫間流走,采取新的舉措導致新的稅負不公,如歐盟對網絡傳送和實物傳送作了區別,若一個基地在德國的公司對歐洲的醫生銷售技術雜志,只需繳納較低稅率的增值稅,但若該雜志是通過網絡傳送的則需按最高稅率繳納增值稅。結果實質相同的兩單交易,稅負卻明顯不同。2.稅款流失風險加大。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搬遷到網上經營,其結果是一方面帶來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減少,使現行稅基受到侵蝕;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是個新生事物,稅務部門還來不及制定相應的對策,造成“網絡空間”上的征稅盲區,導致大量稅款流失。3.常設機構等概念難以確定。“常設機構”在國際稅收領域是一個

20、很重要的概念,它是1963年在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常設機構是指在某一國境內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等。現行稅制判斷是否應課稅的前提是經營者必須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從而由該國政府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進行征稅。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適用性受到了嚴重限制。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網上的經營沒有所謂的“場所”、“基地”或人員出現,大量消費者和廠商在互聯網上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本國出現,因而不能對外國銷售商在本國的銷售和經營征稅。4.稅收管轄權的范圍很難界定。稅收管轄權

21、的范圍一般來說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的政治權利所能達到的范圍。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稅收管轄原則并不統一,有的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有的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也有地域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合并實行的。一般來說,發達國家有大量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因此,他們更側重于維護自己的居民稅收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剛好相反,他們更側重于維護自己的地域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使經濟活動特別是商品和勞務的交易活動與特定地點的聯系弱化,經營者之間的網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從而使稅收管轄權的界定和協調遇到難題。在網絡空間中,很難確定活動者的國籍和登錄者的準確地址,無法確定經營者所在地或經濟活動的發生地,也無法確

22、定勞務提供者所在地,從而割斷了與稅收管轄權有關的“屬地”或“屬人”兩個方面的連結因素,使得確定由哪一個國家或地區行使哪一種稅收管轄權進行征稅非常困難。5.征稅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難以確定。在傳統的經營模式下,大多數國家的稅法對于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作了比較嚴格的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銷售商品的課稅取決于商品所有權在何地轉移或銷售合同在何地商議并簽定;勞務課稅取決于勞務的實際提供地等。電子商務的出現改變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事實上已使商品從“有形”變為“無形”,交易對象被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送以實現銷售,使傳統的以產品實物形式確定征稅對象的有關稅法規定在這

23、里失去了基礎。稅務部門很難在其傳遞中確定它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同時數字化信息易于傳遞、復制、修改和變更也使得電子商務所得性質的劃分變得更為復雜。最常見的方式各種書籍、音像制品等通過網上交易完成下載,形成數字化產品,判斷其屬于銷售商品還是提供勞務進而征收增值稅,還是將其視為無形產品或著作權的轉讓進而征收營業稅,很難確定。另外,稅務機關很難發現、把握和監控通過網絡銷售數字化產品的真實情況,即使經營者主動申報或稅務機關能夠發現數字化商品的銷售,也不易掌握其真實的經營情況,無法據以征稅。6.國際避稅現象將更為突出。由于互聯網上沒有地域的概念,作為互聯網上唯一標識方式的網址與交易雙

24、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沒有關系,再加上國際互聯網的高流動性和隱蔽性特點,使電子商務交易的雙方都能夠輕易的隱匿住所或進行匿名交易。另外,企業還可以在互聯網上輕易的改變站點,因而任何一個企業只要擁有一臺計算機、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選擇一個免稅或低稅國設立站點,利用低稅或免稅國的站點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交易,而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從而輕易避稅。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集團為了降低成本,逃避稅收,更多地運用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通過定價轉讓來達到目的。7.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稅務機關要進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須掌握大量有關納稅人應稅事實的信息和精準的數據,作為稅務機關判

25、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性的依據。為此,各國稅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記帳并保存帳簿、記帳憑證以及其他與納稅有關的資料,以便稅務機關進行檢查。但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下。由于訂購、支付、交付等都在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輕易的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同時,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交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和數字現金的出現,更加加大了稅務機關稽查的難度。二針對電子商務征稅應采取的對策 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里我國都可能主要作為電子商務的消費國,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會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如果免

26、征互聯網貿易的“關稅”和“增值稅”,將會嚴重影響我國的經濟利益。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稅務機關要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對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盡早研究,要從稅收政策和網上監管技術兩方面積極作好準備,在尊重國際稅收慣例,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互聯網貿易稅收征管解決辦法。1.明確我國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的稅收原則(1)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稅收政策應在加強征管、防止稅收流失的同時不阻礙網上貿易的發展。目前世界上已頒布網上貿易稅收政策的政府和權威組織都強調取消發展電子商務的稅收壁壘,堅持稅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則。應以交易的本質內容為基礎,而不考慮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稅收對經濟的扭曲,使納

27、稅人的決策取決于市場規則而不是出于對稅收因素的考慮。(2)堅持便于征收、便于繳納的原則。稅收政策的制定應考慮互聯網的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便于稅務局征收管理及納稅人的稅收奉行。(3)堅持國家稅收主權原則。在稅收管轄權問題上,要充分考慮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堅持以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應意識到發達國家提出以居民管轄權取代地域管轄權的目的是保護其先進技術輸出國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如果沒有相應的對策,放棄地域管轄權就會失去大量的稅收收入。(4)堅持財政收入原則。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相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

28、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長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2.采取有效措施對實行網絡貿易的企業加強監管(1)建立備案制度。即責令所有開展網上經營業務的單位將與上網有關的電子信息上報當地稅務機關,便于稅務機關控制與管理。(2)建立登記與單獨核算制度。即要求上網企業將通過網絡提供的服務、勞務及產品的銷售等業務,單獨記帳核算,并將上網的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案,便于稅務機關控制與管理。(3)對商務性外匯匯出實行代扣稅制度

29、。目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往往有利于發達國家,而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可考慮對境內居民(自然人)匯出外匯實行外匯用途申報制度,其中屬商務性的,可由匯出郵局或銀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稅款,從而提高境內居民消費境外商品或勞務的成本,以遏制外國產品可能對國內市場造成的沖擊。(4)加強與有關部門、組織或行業的協調配套運作。要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則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并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絡,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3.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絡貿易已顯得力不從心,我國應對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問題適時進行調整。對電子商務環境下出現的國際稅收問題,應當通過對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重新修訂和解釋使其明確化,并使之能夠適應電子商務環境,如對“常設機構”概念的重新定義等。4.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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