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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建設法概述第一節建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一、建設法的概念建設法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體現國家組織、管理、協調城市建設、鄉村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各項建設活動的方針、政策和基本原則。建設法是調整國家管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設法的調整范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建設管理關系;二是建設協作關系;三是從事建設活動的主體內部勞動關系。二、建設法的基本原則 (一)建設活動應當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原則 (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的建設工程安全標準原則 (三)從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原

2、則 (四)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五)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則第二節 建設法律關系一、建設法律關系的概念(一)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社會關系而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二)建設法律關系的概念 二、建設法律關系的特征(一)綜合性(二)復雜性(三)協同性三、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任何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能構成法律關系。(一)建設法律關系主體 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建設業活動,受建設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 1、國家機關:(1)國家權力機關;(2)行政機關: 1)國家計

3、劃機關、2)國家建設主管機關、3)國家建設監督機關、4)國家建設各業務主管機關。2、社會組織作為建設法律關系主體的社會組織一般應當為法人。(1)建設單位;(2)中國建設銀行;(3)勘察設計單位: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工程勘察企業,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原則上設甲、乙兩個級別,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工程設計企業,工程設計行業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級別,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2)城市規劃編制單位;(4)建筑業企業: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大序列;(5)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資質條件

4、劃分為一、二、三、四四個等級。3、公民公民個人在建設業活動中也可以成為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二)建設法律關系客體 建設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1、為財的客體;2、表現為物的客體;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4、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三)建設法律關系的內容1、建設權利;2、建設義務。四、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一)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概念1、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2、建設法律關系的變更:(1)主體變更,(2)客體變更。3、建設法律關系的消滅:(1)自然消滅,(2)協議消滅,(3)違約消滅。(二)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1

5、、法律事實;2、建設法律事實的分類: (1)事件:1)自然現象引起的,2)社會現象引起的;(2)行為:1)民事法律行為,2)違法行為,3)行政行為,4)立法行為,5)司法行為。第三節 建設法構成一、建設法的表現形式(一)憲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規(四)部門規章(五)地方性法規與規章:1地方性法規,2地方政府規章(六)技術法規(七)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國際標準二、建設法構成(一)建設行政法律1、計劃法2、稅法3、城鄉規劃法4、土地管理法5、建筑法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7、市政公用事業法8、村莊和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法9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0、風景名勝區法 11、限制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法12、各行各

6、業監督管理法建設行政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指令性,(2)非對等性,(3)強制性,(4)靈活性。(二)建設民事法律1、民法通則總則2、物權法3、建設合同法4、建設企業法5、住宅法建設民事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2)有償性,(3)任意性,(4)相對穩定性。(三)建設技術法規1、設計規范:(1)建筑設計規范,(2)結構設計規范,(3)防火設計規范等等技術標準和規程。2、施工規范3、驗收規范4、建設定額建設技術法規具有以下特征:(1)科學性,(2)標準性,(3)系統性,(4)穩定性。 第二章城鄉規劃法律制度第一節 概述一、基本概念1、城市:是指一定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包括國家按

7、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2010年中小城市綠皮書顯示,我國中小城市數目已達2160個,56%的地級以上城市為中小城市。劃分標準為:市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50萬100萬的為中等城市,100萬300萬的為大城市,300萬1000萬的為特大城市,1000萬以上的為巨大型城市。2、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3、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4、城市規劃 城市

8、規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本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間布局和城市設施的科學配置的綜合部署和統一規劃。二、我國城鄉規劃法規的立法概況及適用范圍1、我國城鄉規劃法規立法概況2、城鄉規劃法適用范圍城鄉規劃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地域適用范圍(規劃區)和人的適用范圍兩方面。第二節 城鄉規劃的制定一、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原則1、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2、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3、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4、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

9、其他公害5、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二、城鄉規劃的種類(一)總體規劃 1、總體規劃的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2、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

10、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3、總體規劃考慮的期限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鄉近期建設區域內各項建設作出的具體規劃;詳細規劃可根據需要編制成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兩種。三、總體規劃編制與審批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

11、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四、詳細規劃編制與審批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節 城鄉規劃的實施 一、城鄉規劃實施的概念和方法城鄉規劃區內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項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滿足城鄉規劃的要求,使生效的城鄉規劃得以實現,這即是城鄉規劃的實施。為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城鄉規劃一經批準,就應當向全社會公布,以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城鄉規劃的具體內容,以之作為各項建設活動的準則,自覺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進

12、行建設活動,并對各類違背城鄉規劃的違法行為,及時舉報,進行監督。在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建設單位必須向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申請領取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文件后,方可進行有關建設活動的制度。二、選址意見書制度1、選址意見書的概念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2、選址意見書的內容(1)建設項目基本情況;(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概

13、念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程序 (1)用地申請。 (2)現場踏勘、征求意見 (3)提供設計條件。 (4)審查總平面圖、核定用地面積。 (5)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概念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

14、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程序 (1)領證申請。 (2)初步審查。 (3)核發規劃設計要點通知書。 (4)核發設計方案通知書。 (5)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建設工程審批后的管理建設工程審核批準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主要包括驗線、現場檢查和竣工驗收。五、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

15、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六、臨時建設的管理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第四節城鄉規劃的修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16、、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

17、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總體規劃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

18、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節 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六節法律責任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章

19、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節 概述一、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1、土地 根據土地的用途,我國將土地分為三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2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和保護土地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土地所有權 1、土地所有權的概念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全部土地分屬國家(即全民)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只有國家和勞動群眾才享有對土地的所有權。2、國家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國有土地范圍大、數量

20、多,國家不可能也沒必要將所有土地都歸自己使用。3、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我國,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只能是農民集體,它可分為村農民集體所有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4、土地所有權的確定和確認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并對各種情況下土地所有權的劃分和確定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土地使用權1、土地使用權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據法律、合同的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

21、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圍內進行處分的權利。2、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土地使用者可以通過國家依法出讓、劃撥、或通過其他土地使用權人依法轉讓、繼承、獲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權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通過承包、轉讓、繼承等方式取得。 農民還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的確定和確認第二節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一、概述 (一)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基本國策 “十分珍視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二)土地利用和保護的相關制度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土地調查制度3、土地統計制度4、土地監察制度5、土地利用狀況動態監測制度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一)土地

22、利用總體規劃的概念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國土整治和資源與環境保護要求,土地使用現狀及實際供給能力等各項因素的基礎上所編制出的一定期限內土地利用的規劃。(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田建設占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5)占用耕地和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3、土地總體規劃的內容 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土地利用現狀分析。 (2)土地供需分析。 (3)確定規

23、劃目標。 (4)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 (5)編制規劃供選方案。 (6)擬定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包括下述主要內容: (1)確定全縣土地利用規劃目標和任務;(2)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制定全縣各類用地指標,確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保護分階段任務; (3)劃定土地利用區,確定各區土地利用管制規劃; (4)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5)將全縣土地利用指標落實到鄉鎮; (6)擬定實施規劃的措施。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5、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 三、耕地保護(一)基本農田保護制度1、基本農田及基本農田保護區2、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范圍 (二)占用耕地

24、補償制度 (三)鼓勵開墾荒地、整治工地,嚴禁毀損、廢棄耕地1、鼓勵開發未利用的土地2、鼓勵土地整理3、嚴禁毀損、廢棄耕地第三節 建設用地一、建設用地的概念1、規劃內建設用地2、規劃外建設用地二、鄉(鎮)村建設的建設用地1、鄉(鎮)村建設用地的要求2、鄉(鎮)村建設用地的審批3、土地使用權的收回三、國家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對征用土地的審批程序及補償辦法作出了具體規定。 1征用土地的審批 征用農用地的,必須依照實施條例的下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可行性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預審報告,該預審報告必須隨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同報批; (2)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

25、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3)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4)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2、征用土地的實施3、征用土地的補償征用土地的,用地單位應

26、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4)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除屬于個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余均由被征地單位統一管理、使用。 4、征用土地的勞動力安置四、國有建設用地 國有建設用地可通過有償使用和劃撥兩種方式交由建設單位使用。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除上述國家建設項目可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國家建設

27、用地的使用權外,其他建設項目均須通過有償使用的方式來取得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 3,國家建設用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因(1)、(2)兩項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家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五、臨時用地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第四

28、節 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責任和處理 一、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 二、違法案件的處理 1、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理機關 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案件: 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門處理下列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處理下列案件;2、土地違法案件的立案條件3、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理方式第四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律制度第一節 概 述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概念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定義 2、建設勘察、設計的一般要求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國務院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可以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有:(1)采用特定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2)建筑藝術造型有特定

29、要求的;(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規立法概況第二節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標準 一、工程建設標準 1、工程建設標準的概念 工程建設標準是指對基本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制定的標準。 2、工程建設標準的種類 工程建設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類: (1)按標準的內容,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技術標準、經濟標準和管理標準三類。(2)按標準的級別,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級。(3)按適用階段,工程建設標準又可分為設計標準和驗收標準。(4)按執行效力,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30、。 3、工程勘察設計標準 工程勘察設計標準包括工程建設勘察設計規范和標準設計兩種。二、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與實施1、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原則 (1)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方針、政策、密切結合自然條件,合理利用資源,充分考慮使用和維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2)積極開展科學實驗或測試驗證。 (3)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4)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5)條文規定嚴謹明確,文句簡練,不得模棱兩可。 (6)注意與現行標準的協調。 (7)發揚民主、充分討論。2、工程建設標準的審批、發布 3、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第三節設計文件的編制要求一、工程設計

31、的原則和依據(一)工程設計原則: 1、貫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 2、綜合利用資源,滿足環保要求3、遵守工程建設技術標準4、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5、重視技術和經濟效益的結合6、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觀、適用和協調 (二)工程設計的依據: (1)項目批準文件; (2)城市規劃; (3)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4)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二、設計階段和內容 (一)設計階段1、一般建設項目;2、技術復雜的建設項目;3、存在總體部署問題的建設項目。 (二)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1、勘察文件2、設計文件3、材料、設備的選用 (三)各設計階段的內容與深度1、總體

32、設計:2、初步設計 3、技術設計 4、施工圖設計 三、建設工程抗震 (一)建設工程抗震的概念 (二)抗災設防1、抗震設防范圍2、抗震設防設計 (三)抗震加固 1、抗震鑒定 2、抗震加固 四、設計文件的審批與修改 1、設計文件的審批 2、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第四節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概念 二、施工田審查的范圍及內容1、施工圖審查的范圍2、施工圖審查的內容:(1)施工圖審查的主要內容;(2)施工圖審查與設計咨詢的關系 三、施工圖審查機構1、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設計審查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2、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批 四、施工圖審查的程序1、施工圖審查的報送2、施工圖審查

33、的要求3、爭議的解決 五、施工圖審查各方的責任1、設計單位與設計人員的責任2、審查機構及審查人員的責任 (1)設計文件質量責任(2)審查機構及審查人員的責任(3)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第五節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1、監督管理機構2、監督管理的內容 二、違法責任1、建設單位的違法責任2、勘察、設計單位的違法責任 (1)非法承攬業務的責任; (2)非法轉包的責任; (3)不按規定進行設計的責任。3、勘察、設計執業人員的違法責任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第五章 建筑法律制度第一節 概 述 一、建筑法概念及立法目的 (一)建筑法的概念 (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1、加

34、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2、維護建筑市場秩序3、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4、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 二、建設工程法 (一)建設工程法的概念 (二)建設工程法的調整范圍1、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關系2、建設工程平等主體的協作關系 (三)建設工程行政執法1、建設工程行政執法的概念2、建設工程行政執法的特征(1)內容廣泛;(2)專業性強;(3)建設工程行政執法包括行政檢查、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等方式。第二節 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一、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概念及性質 (一)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概念 (二)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性質1、任何建設項目,都要根據各自的使用目的,結合不同功能,先設計、后施工;2、建設的工

35、程項目位置固定,而施工卻是流動的;3、工程項目建設耗資巨大、工期長、建設環境復雜多變,不可預見因素多,稍有失誤則損失驚人。 二、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一)立項批準,編制勘察設計任務書 1、立項的主要內容 2、工程項目的審查權限 3、可行性研究 4、建設地點的選擇 5、編制勘察設計任務書 6、勘察設計任務書的審批 (二)編制勘察設計文件 (三)施工安裝1、工程開工的準備2、計劃安排3、組織施工、安裝 (四)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節 建筑工程許可 一、建筑工程許可制度 (一)建筑工程許可的規范 (二)申請建筑工程許可的條件及法律后果 1申請建筑工程許可證的條件 2、領取建

36、筑工程許可證的法律后果 二、建筑工程從業者資格 (一)國家對建筑工程從業者實行資格管理 (二)國家規范的建筑工程從業者1、建筑工程從業的經濟組織 2、建筑工程的從業人員3、建筑工程從業者資格證件的管理第四節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一、建設工程招投標概述 二、建設工程招標 (一)建設工程招標的基本要求1、建設工程招標的原則: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2、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二)建設工程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三)建

37、設工程招標的方式1、公開招標2、邀請招標 (四)招標的一般程序 (五)招標文件的內容 (六)標底的編制 1、標底價格編制的原則2、標底價格的編制依據3、標底價格的計價方法及組成內容 (1)標底價格的計價方法:工料單價法、綜合單價單位估價法(2)標底的組成內容 4標底的保密 (七)發布招標公告1、指定的媒介2、招標公告 (八)招標單位對參加投標者的資格審查 (九)發售招標文件1、招標文件的發售2、招標人的保密義務 3、招標文件的澄清和更改 4、投標截止時間 三、建設工程投標 (一)投標文件1、投標文件應符合的基本法律要求2、投標文件的內容 (二)投標擔保1、投標擔保的概念2、投標擔保的形式和有效

38、期限:投標擔保的形式、投標保證金的期限 3、投標保證金被沒收的幾種情形 (三)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和撤回 (四)聯合投標1、聯合投標的含義2、聯合體各方的資格要求3、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建設工程開標、評標、中標 (一)開標 1、開標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 2、開標應當遵守的法律程序 3、開標時,投標文件無效的幾種情形 (二)評標 1、評標方法 2、應作為廢標處理的幾種情況 (三)中標1、發出中標通知書2、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3、提供履約擔保和付款擔保 (1)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 (2)招標人提供付款擔保 五、招投標的管理與監督 (一)招投標監督機構 (二)監督的主要內容1、招標備案2、工程

39、施工招標文件的備案3、定標后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書面報告4、合同的備案第五節 建設工程合同 一、建設工程合同種類 (一)按照承發包內容,建設工程合同可以分為: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二)按承發包方式的不同,建設工程合同可以分為:1、設計一建造及交鑰匙承包合同,即全包合同。2、施工總承包,即承包商承擔一個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包括土建,水電安裝,設備安裝等。3、管理總承包,即CM承包方式。4、單位工程施工承包。5、分包合同。它是承包合同的分合同。 (三)按照承包工程計價方式,建設工程合同可以分為:1、固定價格 2、可調價格 3、工程成本加酬

40、金確定的價格。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主要內容1、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地點、規模;2、發包方提供資料的內容、技術要求和期限;3、承包方勘察的范圍、進度和質量,設計的階段、進度、質量和設計文件的份數及交付日期;4、勘察設計收費的依據、收費標準及撥付辦法;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6、違約責任;7、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概述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有: (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

41、同的履行過程中,發包方的主要義務 (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方的主要義務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方的違約責任 (五)建設工程合同承包方的違約責任第六節 建設工程監理 一、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概述 二、我國實行強制監理的范圍(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許可制度 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一)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類型1、建設前期監理合同2、設計監理合同3、招標監理合同4、施工監理合同 (二)建

42、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簡介新示范文本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是“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第二部分是標準條件; 第三部分是專用條件。第七節 建設工程質量 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一)概述 (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基本職責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基本職責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的措施:(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

43、者準許使用文件; (4)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5)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建設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1)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2)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3)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二、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2、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44、3、建設單位不得對承包單位的建設活動進行不合理干預;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使用;5、對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6、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7、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要有設計方案;8、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1、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2、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

45、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3、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生產廠、供應商。 (三)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1、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3、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4、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5、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

46、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7、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承包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 (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2、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

47、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五)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1、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單位的基本要求2、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質量應當符合的要求3、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的要求4、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單位其他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八節 建設工程安全 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針 二、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群防群治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六)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三、建設工程安全責任 (一)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二)設計單位安全責任

48、 (三)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分 (1)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主要包括:1)企業經理和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對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2)企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本企業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3)項目經理、施工隊長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具體領導責任。4)工長、施工員、車間主任對所管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5)企業中的生產、技術、機械動力、材料、財務、教育、勞資、衛生等各職能機構,都應在各自的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2)施工現場的安全責任制2、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1)安全生產教育制度(2)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49、(3)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4)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一)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傷,或者5000萬元-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傷,或者1000 -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傷,或

50、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程序1、事故應急處理預案2、事故報告3、迅速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4、事故調查 (三)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第六章 工程建設標準法律制度第一節 概 述 一、標準的構成及主要內容1、概述部分2、正文部分3、補充部分 二、工程建設標準的作用1、建設標準是衡量工程質量的尺度 2、建設標準是保證工程質量的基礎3、提高勞動生產率,加快建設速度4、推廣先進經驗,促進技術進步第三節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一、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實施的意義(一)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一項重大舉措(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推進工程

51、建設標準體制改革的關鍵 (三)貫徹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保證和提高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 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法檢查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法檢查的內容包括: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工程項目采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工程中采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法律責任 (一)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勘察、

52、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四)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第七章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節 概 述一、房地產管理的基本概念 房地產、房地產法房地產法是指調整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各種服務活動中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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