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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一、法律基本概念1.第6頁:1法律淵源: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僅次于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法規a.行政法規僅次于憲法、法律:國務院b.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規章a.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及其直屬機構b.地方政府規章:省級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際條約和協定【解釋】不同的法律形式的效力等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二、法律關系1.第9頁:1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歲或者“不能”識別自己行為的
2、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識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成年人【解釋】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第10頁:1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事件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a.人的出生與死亡b.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c.時間的經過人的行為a.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如訂立合同b.事實行為與意思表示無關的行為,如創作行為、侵權行為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為制度1.第1922頁: 合同其他單
3、方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有效合同無效脅迫、欺詐1損害國家利益:無效2不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無效乘人之危可撤銷無效惡意串通無效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重大誤解可撤銷顯失公平可撤銷二、代理制度1.第27頁:1狹義的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2表見代理:代理人實際上無代理權;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3無合同的效力: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表見代理:合同有效。三、訴訟時效制度1.第2932頁:1訴
4、訟時效的種類普通訴訟時效:2年短期訴訟時效:1年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b.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財物被喪失或者毀損的。長期訴訟時效:4年a.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b.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最長訴訟時效:20年2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a.不可抗力b.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a.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b.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c.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5、。3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a.提起訴訟b.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c.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d.其他情形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物權變動1.第3940頁:1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基于事實行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基于法律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題基于公法行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2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
6、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動產的一物二賣普通動產:先交付先付款先訂合同。特殊動產:交付登記合同。4交付替代: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效力。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復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轉移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2.第41頁:需要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包括: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3.第42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1預購商品房;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所有權1.第45頁:1按份共有: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2.第48頁:遺失物的轉讓: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復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
8、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復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三、擔保物權1.第54頁:1抵押權的不可分性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全部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抵押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
9、保債權之全部。2.第56頁:1浮動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浮動抵押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2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性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
10、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3.第57頁:1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但該“流押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2土地出讓金優先于抵押權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應當首先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抵押權人可主張剩余價款的優先受償權。3抵押物的轉讓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11、,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4.第58頁:1抵押與出租: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5.第61頁:1權利質押:登記交付設立證券權利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
12、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與股權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6.第6364頁:1留置權的成立要件: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1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訂立1.第69頁:1承諾期限承諾期限的起算a.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b.要約以 、 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承諾的遲延與遲到a.承諾的遲延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b.承諾的遲到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
14、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2.第71頁:1合同中的以下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二、合同的效力1.第7577頁:1同時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
15、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a.經營狀況嚴重惡化;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c.喪失商業信譽;d.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代位權和撤銷權案例分析題 代位權撤銷權適用條件怠于行使到期債權1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16、2無償轉讓財產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而且第三人知道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已經到期是否到期均可被告次債務人債務人訴訟中的第三人債務人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有優先權無優先權費用承擔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三、合同的擔保1.第78頁:1保證合同司法解釋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
17、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2.第8081頁:1連帶共同保證的主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2人保物保案例分析題物保由主債務人提供:先主后次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沒有先后順序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8、4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不能解除: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四、合同的變更與轉讓1.第84頁:1債權轉讓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五、合同的終止1.第86頁:1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
19、己的行為說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隨時解除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不需要說明理由,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
20、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2.第88頁: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2通知義務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3提存的法律效力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標的物的孳息歸“債
21、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而非原債務人所有。【解釋】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六、違約責任1.第89頁:1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2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七、幾類主要的有名合同1.第92頁:1動產的一物二賣普通動產:先交付先付款先訂合同。特殊動產:交付登記合同。2.第93頁:1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基本規定a.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2、,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b.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c.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d.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e.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f.單證與風險的獨立性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
23、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g.違約責任與風險的獨立性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特殊規定a.在途標的物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未約定交付地點、出賣人不得不托運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
2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c.出賣人依照約定代辦托運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出賣人依約代辦托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第95頁:1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到達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4.第96頁:1在以下情形下,由于出賣人的行為構成了欺詐,因此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前提下,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
25、“已付房款”而非合同金額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5.第97頁: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受贈人有忘恩行為時,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
26、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該贈與。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3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6.第9899頁:1租賃合同的期限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2對于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3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
27、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風險的承擔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7.第100頁:1承租人的優先權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
28、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不享有優先權的情形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8.第101102頁:1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
29、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3有以下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到達2期以上,或者數額到達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9.第103106頁:1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
30、定支付工程價款。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2承包人墊資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利息。3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享有優先權的工程價款的范圍建筑工程的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筑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
31、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10.第108110頁:1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第三人善意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對方繼續使用技術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費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不管使用人是否繼續使用,均應向權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間的使用費。第三人惡意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另一方侵權仍與其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
32、,屬于共同侵權,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保密義務,因此取得技術秘密的當事人不得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使用人已經向無效合同的讓與人支付的使用費,應當由讓與人負責返還。2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問題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業1.第124頁: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3、。2有限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沒有約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其財產份額出質。3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不包括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2.第126頁:1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
34、,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3.第129頁:1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
35、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4.第131頁:1當然退伙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3財產繼承有限合伙人“死亡”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
36、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伙人“死亡”a.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b.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5.第132頁: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
37、責任。二、有限合伙企業1.第134135頁: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的以下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催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3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
38、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2.第136137頁: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而非實繳為限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退伙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3合伙人的性質轉變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
39、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1.第142143頁:1擔保的限制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回避,不得參加表決。2借款的限制股份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3人民法院否認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并非徹底否認其法人資格,而是在某一具體法律關系中產生如下法律后果:公司行為被視為股東的行為,股東對公司行為負責這實際上也在個案中否認了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與其他公司
40、被視為同一法律關系,公司財產亦用于清償其他公司的債務。2.第145頁:1股東的出資形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2具有以下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已被設立質權;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3事后貶值的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
41、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第146頁:1房屋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指定的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
42、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抽逃出資“幫兇”的連帶責任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
43、予支持。3股東權利限制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第148149頁:1抽逃出資的形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2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的問題。5.第151154頁:1知情權
44、有限責任公司a.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b.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股份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2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案例分析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以
45、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a.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b.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c.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份股份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僅限于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3股東代表公司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貪污、賄賂、侵占財
46、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6.第155157頁: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關聯交易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同業競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
47、同類的業務。2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其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都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人員簽名。會議記錄只是證明決議存在的書面證據,而非決議的法定形式。換言之,即便沒有合格的會議記錄,其他證據如決議過程的錄像也可以證明會議作出了決議。當然,公司章程可以對決議的形式作出規定。3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二、股份1.第162頁:1上市公司的對外
48、擔保回避出席1/2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出席2/3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出席1/2a.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到達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b.為借款后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c.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
49、資產10的擔保。上市公司為上述事項提供擔保,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2臨時股東大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注冊資本即為實收股本總額;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2.第163頁:1臨時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3.第1
50、64頁:1股份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而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2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員。3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說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4.第165頁:1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必須專職,總經理在集團等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5.第166頁:1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
51、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案例分析題6.第167-168頁:1以下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
52、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2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參謀報告,
53、作為其判斷的依據;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3應當發表獨立意見的情形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7.第169頁:1股東權利的
54、限制優先股股東在享受優先權的同時,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的權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發行優先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8.第171頁:1股份轉讓的限制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a.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b.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c.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部轉讓,不受25的比例限制。d.上市公司董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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