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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西安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稿)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區劃分類和適建范圍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標13第四章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15第五章建筑間距24第六章建筑退讓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護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綠地31第九章地下空間利用32第十章停車場33第十一章建設引導措施35第十二章附則36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西安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西安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20年)、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西安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本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國家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區劃分類和適建范圍第三條本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進行分類(見表1)。第四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可兼容性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依據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見表2»)的規定執行。第五條城市分區:西安城市各類建設用地依據建設用地所處區位分為城市更新改造區、城市新區、新城及縣城、鄉鎮四個層級控制。(具體分區見附圖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標第六條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容積率
3、,下同),應按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人口規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項目及用地規模1萬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項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參照本規定表3西安市各類建設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表3»)及表4西安市各類建設用地容積率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表4»)的規定執行。對于不適用本表約束的建設項目,其建筑容量在滿足建筑后退距離、停車、綠地率、消防、日照、衛生視距、公共開放空間、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容量、抗震、防災、人流集散等規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指標為準。表3西安市各類建設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注:住宅建筑類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凈密度。居住區(3000人
4、以上)綜合建筑密度純高層應控制在27犯內;多層應控制在32姒內;多高層結合的居住區建筑密度應控制在30犯內;區位住宅建筑類辦公建筑類商業建筑類教育科研建筑類工業建筑類多層中高層高層多層高層多層高層一一城市更新改造區<28%<25%<20%<50%工40%<60%<55%>20%,工45%>30%,50%城市新區工28%工25%<20%<40%工35%<50%<45%>20%,工40%>30%,50%新城及縣城工28%工25%<20%<40%工35%<50%<45%>20%,工40%
5、>30%,50%鄉鎮工28%工25%<20%<35%工30%<40%<30%>20%,工35%>30%,50%表4西安市各類建設用地容積率控制指標表說明:居住用地的人口規模分為三級,3000-10000人、人、30000-50000人。本表中工業用地的容積率按標準廠房容積率計算。區位居住建筑(3000-10000人)居住建筑(1000030000人)居住建筑(3000050000人)行政辦公建筑類商業建筑類教育科研建筑類工業建筑類城市更新改造區<6<5<4<3<6>1城市新區<5<4<5<3&
6、gt;1新城及縣城<4<3<2<4>1鄉鎮<3<3<2>1本表不適用于受國家相關規范和相關行業規范約束而不能達到容積率指標要求的教育科研建筑類和工業建筑類項目。第八條表3、表4»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筑基地。對混合類型建筑基地,具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后,按不同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筑基地,應按不同使用性質的建筑面積比例換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標。第九條對未列入表3、表4»的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定執行。第十條服務于
7、高等院校的教職工居住生活區用地宜與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相鄰設置。居住用地規模應不大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的10%第四章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第十一條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見表5注:1、表中測算依據:90平方米/戶,人/戶。2、人口規模不足以設置中小學、幼兒園等配建設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類設施的服務半徑和相應的專業規劃而定。3、人口規模達不到配建標準,且未被周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服務半徑覆蓋的非獨立居住用地,應預留相應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指標,與其他居住用地協調,統一建設。4、人口規模達不到配建標準,且未被周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服務半徑覆蓋的獨立居住用地,應設置公廁、垃圾收集點等基本公
8、共服務配套設施。第五章建筑間距第十二條建筑間距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同時符合消防、衛生、環保、抗震、防災、工程管線和建筑保護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條根據日照、通風的要求和本市建設用地的實際使用情況,住宅建筑主朝向應全部滿足下列日照要求:(因建筑自身設計引起的自身局部日照不足不計在內)(一)城市新區、新城和縣城、建制鎮滿足大寒日日照2小時標準;(二)城市更新改造區內日照滿足大寒日日照小時的標準;(三)老(明)城區內日照滿足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四)建筑層高按3米計算,超過3米按實際建筑高度計算;(五)綜合日照影響范圍在遮擋建筑高度倍范圍內考慮,超出該范圍不考慮綜合日照影響。第十四條住宅建筑之間的
9、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多、低層住宅建筑側面間距不得小于6米。多層住宅建筑相鄰面均開居室窗,則之間的最小間距應滿足18米。(二)高層住宅建筑與所有住宅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3米,相鄰面均開居室窗時,則之間的最小間距應滿足18米。第十五條住宅建筑與非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非住宅建筑為遮擋建筑,其最小間距按住宅建筑之間最小間距控制。(二)非住宅建筑為被遮擋建筑(不包括第十七條所述非住宅建筑),其最小間距按非住宅建筑之間最小間距控制,同時考慮住宅建筑的衛生視距。(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非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高層非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為13米。(二)高層
10、非住宅建筑與多、低層非住宅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平行布置時,其最小間距不小于13米;2、建筑垂直布置時,其最小間距不小于9米;3、建筑山墻的最小間距為9米。6米。應保證被遮擋的上(三)多、低層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間距為第十七條幼兒園、托兒所與相鄰建筑的間距,述建筑底層生活用房滿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時的日照標準?;顒訄龅貞胁簧儆?/2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第十八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和中小學教學樓與相臨建筑的間距,應保證被遮擋的上述文教衛生建筑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小于2小時的標準。第十九條學生公寓、宿舍滿足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第二十條建筑之間如有管線通過
11、,必須滿足管線敷設要求。第二H一條特殊建筑之間、特殊建筑與其它建筑之間間距除滿足以上規定外,還應符合相關行業規定。第二十二條建筑設計應符合相關建筑設計規范。第六章建筑退讓第二十三條沿建筑基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軌道交通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應符合本章規定,并同時符合消防、環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四條沿建筑基地邊界的建筑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用地界線與水平線夾角大于45度時,按東西界對待;小于45度按南北界對待)(一)各類建筑在滿足消防、日照及衛生視距的要求下,退南地界距離:1、當規劃建筑為住宅建筑時,退界距離不小于12米。2、
12、多層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6米,高層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12米。3、當規劃建筑為托幼建筑時,退南界距離不小于18米。4、當規劃建筑為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和中小學教學樓時,退南界距離不小于16米。(二)各類建筑在滿足消防、日照及衛生視距的要求下,退北地界距離:1、當規劃建筑為住宅建筑時,退北界距離不小于12米,且滿足北側12米線處日照要求。2、當規劃建筑為多層非住宅建筑時,退北界不小于6米,高層非住宅建筑時,退北界不小于12米,且滿足北側12米線處日照要求。(三)各類建筑退東、西地界距離:1、規劃建筑應滿足地界線外側4.5米線處日照要求,并滿足周邊現狀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若規劃建筑
13、為東西向開居室窗的住宅建筑,退界距離不小于9米,若規劃建筑東西向為主朝向,退界距離不小于14米。2、規劃高層建筑在滿足消防、日照要求的情況下,退界距離不小于6.5米。3、規劃多、低層建筑在滿足消防、日照要求的情況下,退界距離不小于4.5米。(四)地下建筑物、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越用地界線。第二十五條當相臨地塊統一規劃建設時,在滿足相關建筑設計規范和消防要求的情況下,規劃建筑可以聯建、共用消防通道。第二十六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其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表6所列值表6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道路寬度建筑局度后退距離(米)DC20米20<D05
14、0D>50米生活性生活性交通性生活性交通性h<20米3455620<h<60米56881060<h<100米58101015h>100米15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道路寬度建筑局度后退距離(米)DC20米20VDC50D>50米生活性交通性生活性交通性h<24米5810101224<h<100米810121215h>100米20注:h-建筑高度;D-道路規劃紅線寬度道路性質以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20)中道路專項規劃為準第二十七條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
15、含高層建筑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15米,弁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第二十八條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沿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小于15米。第二十九條建筑物的圍墻、基礎、雨篷、臺階、標示牌、管線、陽臺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和用地界線。第三十條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路段兩側,按后退城市道路紅線要求執行;在其余路段兩側,其后退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
16、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第三十一條建筑物退讓規劃綠線不得少于4.5米,建筑基底、陽臺、雨篷等出挑部分及由建筑使用所引起的人流活動不得占壓綠線。第三十二條建筑物退讓規劃紫線的距離,應遵守相關規劃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第三十三條城市市政管線及各類設施對周邊地區的影響不得超越道路紅線和規劃黃線。工程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7的規定。表7工程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凈距地下管線名稱水平距離(米)架空管線水平距離(米)給水管d<200mm電力10kV邊導線d>200mm35kV邊導線污水、雨水排水管110kV邊導線燃氣管低壓電信桿線中壓B熱力管線A高壓B架空管線垂
17、直距離:A電力管線10kV及以下熱力管直埋35kV-110kV地溝220kV及以上高壓線走電力電纜廊內不得建設任何建筑物電信電纜直埋電信線管道熱力管線第三十四條沿河道規劃藍線兩側新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4.5米。第三十五條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高速鐵路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鐵路兩側的圍墻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圍墻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第三十六條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
18、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應保留一定的安全距離,形成高壓走廊。330千伏,兩側各留22.5米;220千伏,兩側各留20米;110千伏,兩側各留12.5米;35千伏,兩側各留10米。第三十七條規劃建筑退讓地裂縫應滿足西安市地裂縫場地勘察與工程設計規程相關要求。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護第三十八條建筑物的高度和建筑景觀控制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弁同時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九條古城墻以內的區域建筑高度實行分區控制,古城墻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24米。古城墻內側20米以內不得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沿城墻恢復為馬道或者建設為綠地;城墻內側100米以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9米,建筑
19、形式應當采用傳統風格;100米以外,應以梯級形式過渡,100-130米限高15米,130-160米限高18米,過渡區的建筑形式應當為青灰色全坡頂建筑;以東、西、南、北城樓內沿線中心為圓心,半徑100米范圍內為廣場、綠地和道路,周邊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與城樓的建筑風格、色彩相協調;以東、西、南、北城樓外沿線中心為圓心,半徑200米范圍內為廣場、綠地和道路,半徑200米外,建筑高度各以60米距離為過渡區,從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遞升;古城墻外側至護城河范圍內只允許建設屋脊高度不超過6米的園林式公共服務設施;護城河至環城路內側紅線范圍內只允許建設屋脊高度不超過12米的建筑物;環城路外側紅
20、線以外的建筑高度,以60米距離為過渡區,從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遞升。高度計算方法見附錄三。第四十條在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建筑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和安全保密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文物保護和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弁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第四十一條在有凈空高度控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等特殊設施周圍和通道、景觀視廊上,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應當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通視廊道控制和景觀視廊的規定。第八章綠地控制第四十二條建筑基地內的綠地率和道路綠地率應滿足表8要求o表8-1各類用地綠地率控制指標用地
21、類別綠地率城市更新改造區其它區居住用地>25%>30%商業金融>20%>25%行政辦公、體育、醫療衛生、教育科研用地>30%>35%工業用地<20%公共綠地>75防護綠地>90廣場用地>25表8-2道路綠地率控制指標一覽表道路類別綠地率園林景觀路<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30%紅線寬度40-50米<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20%第四十三條居住區內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0平方米/人,居住區(含小區和組團)不少于1.5平方米/人。第四十四條
22、城市綠化帶應預留沿線單位人行和車行出入口,商業建筑每50米可以設置3米寬的人行出入口,每80米可以設置4.5米寬的車行出入口。第九章地下空間利用第四十五條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地下營業性設施、地下停車場、地下過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其口部、孔口、管線等部位和設施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要求和相關技術要求規定。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新建建筑應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可與人防工程相結合,弁按照下列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層(含十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六級(含六級)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
23、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兩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級(含六級)以上防空地下室;(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級(含六級)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類人民防空
24、重點城市按照百分之三之百分之四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百分之二之百分之三修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第四十七條地下通道的設計應與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應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第十章停車場第四十八條建筑工程配建的機動車停車位指標,以小型車為計算當量,非機動車以自行車為計算當量。第四十九條停車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其規劃設計遵守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3790)和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o第五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旅館、飯店、商店、體育場(
25、館)、影(?。┰骸⒄褂[館、圖書館、醫院、旅游場所、車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必須配建或增建停車場。具配建停車位按表9要求執行。第五十一條規劃和建設居住區,必須按表9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不得超過15%地面集中式停車除外。停車場、庫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米,弁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表9配建停車場停車位最低控制指標項目指標單位機動車自行車備注住宅車位/戶一獨立商品住宅、別墅車位/100m2高檔商品住宅、低層為主的住宅樓、戶均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樓)車位/100m2中高檔商品住宅(以多、高層為主,指戶均建筑面積在120-150平方米的
26、住宅樓)車位/100m2普通商品住宅(以多、高層為主,指戶均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樓)車位/100m2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棚戶區及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項目車位/100m2廉租房辦公一類車位/100m2省市級行政機關,金融二類車位/100m2其他機構旅一類車位/100m2一高級、星級賓館館二類車位/100m2一一般賓館,招待所商業設施車位/100m2商業、金融保險、市場服務、公寓式寫字樓工業車位/100m2一標準廠房工業區每100平方米工業用地應設個停車位;每個工業區的停車場地中,應肩50%W于小汽車和輕型貨車的停泊,50%g于貨車的停車和裝卸;回積大于45米X40米的地塊應增設大型貨
27、柜裝卸泊位,裝卸位長度不得小于13米,寬度/、得小于4米,凈空/、得小于4.2米。體育館一類車位/百座體育館:一類4000座;二類<4000座;體育場:一類15000座;二類15000座;體育場停車位指標可適當減少二類車位/百座影劇院一類車位/百座15省市級影劇院二類車位/百座15其他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車位/100m2醫院車位/100m2游覽場所一類市區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古典園林,風景名勝郊區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一二類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一般性城市公園火車站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飛機場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一注:1、居住類停車位指標折減系數:老(明)城以內60%城市更新改造區80%2、以上
28、停車位指標未涉及的建筑類別,其控制指標按陜建發(2006)143號文件規定執行。第五十二條混合類型建筑停車位指標按各類使用性質和規模分別計算。第十一章建設引導措施第五十三條城市更新改造區內城市開放空間引導措施:土地使用者(指住宅建筑、商業建筑類)在相應地塊內提供城市開放空間,對于開發后大于規劃標準要求的公共活動空間,政府可給予建筑面積獎勵。土地使用者為公眾提供自由使用的城市開放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根據城市更新改造區控制容積率上限核定允許其增加建筑面積數量,每提供1平方米城市開放空間,允許增加建筑面積4平方米。第五十四條城市更新改造區內公益設施引導措施:土地使用者(指住宅建筑、商
29、業建筑類)在相應地塊內,額外為城市提供公益設施(公共廁所、文化活動場所及警務室、青少年、老年活動站室等),并向公眾提供無償使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建筑面積,允許增加建筑面積6平方米。提供中小學用地超過額定指標的部分,每提供1平方米,允許增加建筑面積4平方米。第五十五條城市更新改造區內建筑密度引導措施土地使用者(指住宅建筑、商業建筑類)在相應地塊內降低建筑密度,對于開發后建筑密度低于規劃標準的,可給予建筑面積獎勵。每降低建筑密度控制指標1個百分點,允許增加2個百分點建筑基地面積的建筑面積。第五十六條城市新區內城市開放空間引導措施:在城市新區內的建設項目(指住宅建筑、商業建筑類),提供0.2公頃(一
30、面臨街,面寬大于進深2倍或兩面臨街)以上土地或完整街廓做為城市開放空間,可以在原定容積率上限的基礎上獲得提供城市開放空間面積的2倍獎勵。注:本條文中的城市開放空間不含因建筑規定要求后退距離產生的用地面積及居住區配建要求產生的綠地及各類公共活動空間面積。第十二章附則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法律責任追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第五十八條本規定實施前已批準的規劃和已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經核定規劃設計要求、或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或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初審意見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應定期進行總結和評估,如因所
31、依據的法規、規范調整及需要完善之處,可由西安市規劃局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第六十條本規定由西安市規劃局負責解釋。第六H一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附錄一名詞解釋1、用地性質城鎮用地按照所擔負的不同功能,劃分為不同的用途類型,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等,稱為用地性質。2、用地兼容性即城鎮用地與建筑的互適性,規劃對每一具體地塊規定某種用地性質。在某一用地性質下,一些性質的建筑允許建設,對用地及環境沒有干擾和影響;而另一些性質的建筑在符合條件下才被允許建設,稱為用地兼容性。3、建筑容積率(容積率)4、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與建筑基地面積的比值。5、 4、建筑密度6、
32、 指建筑物底層占地面積與建筑基地面積的比率(用百分比表不)。5、住宅建筑凈密度指住宅建筑基地總面積與住宅用地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6、綠地率各類建筑基地內的綠地面積占基地總面積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建筑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兩側以及規定的建筑間距內的零星綠地面積。7、低層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層住宅建筑為一層至三層。8、多層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層住宅建筑為四層至六層。9、高層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層住宅建筑為六層以上(不含六層),中、高層住宅建筑為7-9層。10、辦公建筑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
33、單位的獨立辦公樓。11、商業建筑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類商品的專業零售和批發商店、飲食等服務業的建筑以及公寓、寫字樓。12、混合類型建筑指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13、裙房指與高層建筑緊密連接,組成一個整體的多、低層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過24米,超過24米的,按高層建筑處理。14、居住區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地面停車數量與居住區停車位總數的比率15、城市更新改造區指城市中建成時間較長、密度較高、基礎設施不夠完善、需要改造更新的成片居住區、工業區、商業區和其他建成區城市舊區。16、城市開放空間,是休是指可供全體市民免費使用的一個多層次、多功能的空間閑、集會、娛樂等的活動場
34、所,用于廣場、沿街自行車道和人行道空間、城市開放綠地等。城市開放空間需滿足以下條件:公共空間應與城市道路相鄰。必須至少提供1個臨路開敞的邊界;若多個公共空間相鄰,相鄰空間的邊界應保持開敞。(一面臨街,面寬大于進深2倍或兩面臨街)不含因建筑規定要求后退距離產生的用地面積及居住區配建要求產生的綠地及各類公共活動空間面積。17、紅線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18、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19、綠線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20、黃線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21、紫線
35、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22、衛生視距本規定中的衛生視距是指住宅建筑與各類建筑之間的視覺衛生距離,不小于18米。住宅建筑與相鄰建筑的相鄰面均開窗,且有一個以上是居室窗,則必須滿足衛生視距,如有陽臺,則衛生視距從陽臺外側算起。附錄二容積率指標計算規則一、容積率系指一定地塊內,地上總建筑面積計算值與總建設用地面積的商。地上總建筑面積計算值為建設用地內各棟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積計算值之和;地下有經營性面積的,其經營面積不納入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面積。一般情況下,建筑面
36、積計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的規定執行;遇有特殊情況,按照本規則下列規定執行。二、當住宅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當住宅建筑層高大于7.6米(2.7米X2+2.2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三、當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當辦公建筑層高大于8.8米(3.3米X2+2.2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
37、影面積的3倍計算。四、當普通商業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當普通商業建筑層高大于10米(3.9米X2+2.2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五、計算含陽臺建筑的容積率指標時,陽臺部分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六、地下空間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時,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下空間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具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時,以周邊最近的城市道路標高為準加上0.2米作為室外地坪,之后再
38、按上述規定核準。七、住宅、辦公、普通商業建筑的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等公共部分及屋頂,獨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業用房,工業建筑、體育館、博物館和展覽館類建筑暫不按本規則計算容積率,其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的規定執行。八、設計單位應在總平面圖上分別注明建筑面積和建筑面積計算值。九、本規則規定的數值均含本數。十、對本規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其它情況,將及時予以補充和修正附錄三建筑高度計算規則1、建筑高度計算(1)本規則僅適用于確定建筑間距、退界距離和后退道路時的建筑高度計算。其他規定對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機場、氣象臺、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視線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局點計算。(2)在計算建筑間距時,建筑高度按下列規定計算: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見圖一);有女兒墻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兒墻頂(見圖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見圖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頂(見圖四)。水箱、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屬設施,其高度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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