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票據法律制度(15)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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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經濟法經濟法 法律系李煉法律系李煉 2011-09-01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票據法票據法 第一節第一節 票據法的一般理論票據法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第二節 匯票匯票 第三節第三節 本票本票 第四節第四節 支票支票 第五節第五節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六節第六節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 上次課內容回顧上次課內容回顧( (第十一章外匯法第十一章外匯法) )第一節第一節 外匯管理和外匯管理法基本理論外匯管理和外匯管理法基本理論第二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第二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第三節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第三節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第四節金融機構外匯管理制度第四節金融機構外匯管理制度第五節人民幣匯

2、率與外匯市場管理制度第五節人民幣匯率與外匯市場管理制度第六節監督與處罰第六節監督與處罰 上次課內容回顧上次課內容回顧( (第十二章支付結算法第十二章支付結算法) )第一節 支付結算的一般理論第二節第二節 票據結算之外的結算方式票據結算之外的結算方式第三節 結算紀律與責任第四節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第一節第一節 票據法的一般理論票據法的一般理論 一是票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是票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二是票據法律關系二是票據法律關系 三是票據行為三是票據行為 四是票據權利及抗辯四是票據權利及抗辯 一、我國票據立法一、我國票據立法 (一)票據的概念(一)票據的概念 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其特

3、點是(1)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2)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即應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的證券 (二)票據法的概念(二)票據法的概念 (三)我國票據立法概況(三)我國票據立法概況 略略二、票據法律關系(一)票據關系主體(一)票據關系主體基本當事人分別為: 1.匯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2.支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3.本票:發票人、受款人非基本當事人:被背書人、保證人、其它1.匯票:出票人是銀行或非銀行企業

4、 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支取現金 付款人為另外的銀行2.支票:付款人是銀行或金融機構 很少異地使用3.本票:出票人是銀行,同時為付款人 同城或異地不限 (二)票據關系客體(二)票據關系客體 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一定的金錢(二)票據關系的內容(二)票據關系的內容 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三、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的概念(一)票據行為的概念 1.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以發生、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而進行的法律行為。 (二)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二)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2)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或無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

5、法規的規定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三)票據行為的代理 1.代理概述:注明代理字樣 2.無權代理:由簽章人承擔責任 3.越權代理:代理人承擔部分責任 四、票據權利與抗辯 (一)票據權利(一)票據權利 1. 票據權利的概念:票據權利的概念:是一種債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2. 票據權利的內容票據權利的內容 票據法中規定票據權利是請求權 其中第一次請求權稱為付款請求權 第二次請求權稱為追索權 3. 票據權利的取得票據權利的取得 有兩種途徑: 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 但一般應給會付對價, 其例外是因稅收、繼承、贈與取得的 4.票據權利的消滅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的喪失時效

6、的喪失 (1)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自出票之日起票之日起6個月個月 4.票據權利的消滅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的喪失時效的喪失 (3)持票人對前手追索權:自被拒絕)持票人對前手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日起承兌或付款之日起3個月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日起償日或被提起訴訟日起3個月個月 5.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其票據債務的行

7、為 如請求承兌、提示票據請求定期付款 行使追索權等 (2)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為的一切行為 如時效中斷,請求作成拒絕證明 但保全與保全措施不同 后者是申請由法院采取的措施 (3)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的情形 A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B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止票據 C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D記載有“不得轉讓”而用于貼現的票據 E記載有“不得轉讓”而用于質押的票據 F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6. 票據權利的補救:喪失票據時票據權利的補救:喪失票據時 (1)掛失支付:通知付款人,同存款 (2)公示催

8、告:向法院提出申請,若在規定時間不申報權利,則宣告無效 (3)普通訴訟:尋求法院救濟,判決付款人支付(二)票據抗辯(二)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拒絕履行票據義務的事由 該權利叫做抗辯權 2、抗辯種類、抗辯種類 物的抗辯:物的抗辯: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票據上記載的事項以及票據的性質)發生的事由而為的抗辯 不論持票人或債務人是誰都能成立 又稱為絕對的抗辯或客觀的抗辯 物的抗辯情形物的抗辯情形 A票據行為不成立:行為瑕疵 B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未到期 C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失效 D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 E票據系偽造、變造票據系偽造、變造人的抗辯

9、人的抗辯:指物的抗辯以外的抗辯發生在債務人與特定債權人之間因而只能向特定債權人行使又稱相對的抗辯或主觀的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抗辯的限制 票據債務人不能以自己與發票人之間所存在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前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持票人取得票據系出于惡意時,則不適用票據抗辯的限制,此即所謂“惡意抗辯”。 持票人取得票據是以無代價或以不相當代價時,不適用票據抗辯的限制規定。(三)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假冒或虛構出票人 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 前者屬于當然無效行為 后者中若無一個真實簽章也當然無效 2.票據的變造: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

10、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 (1)被變造的票據本身是合法有效 (2)變造內容是除簽章以外的事項 (3)變造人無權更改票據內容 2.被變造的票據仍然有效,但可追究變造人的相應責任。簽章人 簽章在變造之前,其不對變造內容負責 簽章在變造之后,其應對變造內容負責 無法辨認前后的,視同變造之前簽章 第二節第二節 匯匯 票票 一、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二 、匯票流通的程序 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追索權一、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一)匯票的概念:(一)匯票的概念: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匯票的特征:除具有票據特征外(二)匯票的特

11、征:除具有票據特征外 1.匯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的票據 2.匯票上須有一定的到期日,但不必是見票即付; 3.匯票上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或受票人)和受款人 (三)匯票的種類(三)匯票的種類 以匯票的付款期不同,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以是否記載收款人名號,可分為記名匯票和無記名匯票 (三)匯票的種類(三)匯票的種類 以流通區域不同,可分為國內匯票和國外匯票。 以出票人的不同,可分為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 我國為后者 二、出票(略)(一)出票(一)出票的概念: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均以簽發票據并交付而產生,因此出票又被稱為基本票據行為或主

12、票據行為(二)出票的格式 1.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缺少無效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和收款人姓名、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2.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記載有效 3.匯票的非法定記載事項:無票據效力 (三)出票的效力 1.對收款人的效力:有追索權 2.對付款人的效力:承兌后成為匯票上的主債權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承擔付款責任 三、背書 (一)匯票轉讓與背書(一)匯票轉讓與背書 背書是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按照票據法規定的事項和方式記載于票據上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票據轉讓的方式包括背書交付和單純交付。 單純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據上作任何 轉讓事項的記載而直接將票據交于他人 的行為 匯票

13、的轉讓只能采取背書方式 單純交付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二)背書的形式:項要式行為 1.背書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背書日期 前兩項是絕對應記載事項 背書日期是相對應記載事項 2.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附條件或部分背書,此種背書無效 3.禁止背書的記載的內容:不得轉讓的字樣只對后手有約束力 4.背書時粘貼的使用: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與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三)背書連續 一是權利轉移的效力一是權利轉移的效力。被背書人從背書人手中取得并享有票據權利; 二是權利擔保的效力二是權利擔保的效力。背書人即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必須承擔擔保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是權利證明的效力三是權利證明的效力

14、。持票人只要持有背書連續的票據,法律上就推定他為合法的票據權利人,他不必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債務人無條件付款 只要沒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債務人對付款不承擔責任 (四)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略(五)法定禁止背書背書必須是單純背書,禁止附條件背書和部分背書,背書附加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仍有效;背書僅轉讓部分金額或轉讓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四、承兌(一)(一) 承兌的概念:承兌的概念: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匯票上記載一定的事項,以表示其愿意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是匯票特有的行為(二)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兌的行為。持票人必須在承兌提示期限

15、內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付款人決定承兌的,應當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記載方式在匯票上作成承兌 承兌時間:規定的時間(3日)內承兌 接受承兌:在要求承兌的日期上簽章 承兌格式:在記載的“承兌”字樣和承 兌日期上簽章 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三)不單純承兌 承兌以單純承兌為原則,付款人承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只對部分金額承兌或改變匯票文義,否則均視為拒絕承兌(四)承兌的效力:付款人到期付款 五、保證 (一)(一) 保證的概念保證的概念: :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為的一種票據行為。 是匯票、本票上的行為,支票沒有保證 (二)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保

16、證必須記載事項有五項 其中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的簽章是絕對應記載事項 欠缺記載,保證無效 (二)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票據保證必須作成于匯票或粘單 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記于匯票正面 背書人保證的記于背面或粘單上 保證為無條件,附條件不影響保證責任 (三)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責任:除非匯票記載事項欠缺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連帶責任,無先后 3.保證人的追索權:清償后可以向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包括承兌人 六、付款 (一)(一) 付款的概念付款的概念: :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二)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法定期限內提示即應付款若拒絕可請求作成

17、拒絕證明向前手追索 2.支付票款:無條件付款 付款人的審查義務僅限于形式上審查 (三)付款的效力 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若付款存在瑕疵則不能解除之 七、追索權 (一)(一) 追索權的概念追索權的概念:是指持票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和承兌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 利息及有關費用的一種票據權利。 (二)追索權發生的原因 1.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 (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2)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或承兌人、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追索權發生的形式條件(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2)在不獲得承兌或不獲付

18、款時,在法定時間內做成拒絕證明 3.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2)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3)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4)拒絕承兌人、付款人的簽章 4.拒絕證明的形式有 (1)拒絕證明書:公證 (2)退票理由書 (3)承兌人、付款人、代理付款銀行直接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拒絕理由、拒絕日期并蓋章 (4)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它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依法取得相關證明 (5)法院的破產判決等 (6)被責令停止營業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三)追索權的行使 1.發出追索通知 2.持票人確定追索對象 3.請求清償金額和受領

19、第三節第三節 本本 票票 一、本票的特點二、出票三、見票付款四、對匯票相關規定的引用略第四節第四節 支支 票票一、本票的特點二、出票三、付款四、支票準用匯票相關規定略第五節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略 一、涉外票據的范圍 二、我國票據法與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關系 三、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這些問題太復雜,建議不看第六節 法律責任:略 一是票據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一是票據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二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是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三是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 比較重要比較重要, ,但可以看懂但可以看懂 10單單1.甲公司是一張甲公

20、司是一張3個月以后到期的個月以后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所記載的收款人。甲公銀行承兌匯票所記載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為丙公司,丙公司于司和乙公司合并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鏢局到期時向承兌人提示付款。上述鏢局到期時向承兌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B丙公司取得票據權利丙公司取得票據權利 C甲公司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甲公司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據權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書后,丙公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B 答案解析: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有:第一,答案解析:當

21、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有:第一,從出票人處取得從出票人處取得 第二,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第二,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即背書即背書 第三,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第三,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方式獲得票據 本題中是因為企業合并獲得票據,不用背書本題中是因為企業合并獲得票據,不用背書 10單單2.甲公司對乙公司負有債務。為了甲公司對乙公司負有債務。為了擔保期債務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將一擔保期債務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將一張以本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質押給乙張以本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質押給乙公司,為此,雙方訂立了書面的質押公司,為此,雙方訂立了書面的質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據。甲公司未按

22、時合同,并交付了票據。甲公司未按時履行債務,乙公司遂于該票據到期時履行債務,乙公司遂于該票據到期時持票據向承兌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持票據向承兌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中,正確的是( )。 A承兌人應當向乙公司付款承兌人應當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時提供了書面質押合同如果乙公司同時提供了書面質押合同證明自己的權利,承兌人應當付款證明自己的權利,承兌人應當付款 C如果甲公司書面證明票據質押的事實,如果甲公司書面證明票據質押的事實,承兌人應當付款承兌人應當付款 D承兌人可以拒絕付款承兌人可以拒絕付款 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

23、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本題中是“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而沒有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所以沒有設立質權,乙公司不能行使質權;承兌人可以拒絕付款。 09單單3.甲所持有的一張支票遺失后,向甲所持有的一張支票遺失后,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間內,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間內,乙持一張支票到法院申報權利,甲確乙持一張支票到法院申報權利,甲確認該支票就是其所遺失的支票,但是認該支票就是其所遺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張自己已經善意取得該支票上的乙主張自己已經善意取得該支票上的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

24、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甲的申請當裁定駁回甲的申請 B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c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當判決乙勝訴當判決乙勝訴 D法院應當直接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應當直接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D 【解析】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解析】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單單09-4. 甲公司為購買貨物而將所持有

25、甲公司為購買貨物而將所持有的匯票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但因擔心的匯票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但因擔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對方不交貨,因此在以此方式付款后對方不交貨,因此在背書欄中記載了背書欄中記載了“乙公司必須按期保乙公司必須按期保質交貨,否則不付款質交貨,否則不付款”的字樣。乙公的字樣。乙公司在收到票據后沒有按期交貨。下列司在收到票據后沒有按期交貨。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背書無效背書無效 B背書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應受上述背書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應受上述記載約束記載約束 C背書有效,但是上述記載沒有匯票上背書有效,但是上述記載沒有匯票上的效力的效力 D票據無效票據無效 C 【解析】

26、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解析】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單單09-5. 丙公司持有一張以甲公司為出丙公司持有一張以甲公司為出票人、乙銀行為承兌人、丙公司為收票人、乙銀行為承兌人、丙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匯票到期日為款人的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年6月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沒有主張票據權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沒有主張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丙公司對甲利。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丙公司對甲公司的票據權利的消滅時間是公司的票據權利的消滅

27、時間是( ) 單單09-5. 丙公司對甲公司的票據權利的消滅時間是丙公司對甲公司的票據權利的消滅時間是( )。 A.2007年年6月月15日日 B.2007年年12月月5日日 C.2008年年6月月5日日 D.2009年年6月月5日日D 【解析】持票人對票據【解析】持票人對票據(商業匯票商業匯票)的出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商業匯商業匯票票)到期日起到期日起2年。年。 多多09-1.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后,為了支付價款,甲公司簽發了一張以乙公為了支付價款,甲公司簽發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公司財務經司為收款人

28、的銀行承兌匯票,公司財務經理簽字,并加蓋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承理簽字,并加蓋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承兌人丙銀行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了銀行的兌人丙銀行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了銀行的匯票專用章。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后,匯票專用章。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據到期時向丙銀行請求付款。丁公司在票據到期時向丙銀行請求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錯誤的有( ) A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B丙銀行無權拒絕付款丙銀行無權拒絕付款 C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D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BCD 解析解析: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因此,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據無效。因此,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既然票據無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據權既然票據無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不享有對甲公司、乙公司的利,因此不享有對甲公司、乙公司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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