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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制度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規定一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
2、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特殊規定特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
3、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何為同意履行呢?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特殊規定特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
4、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
5、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一般規定一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
6、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訴訟程序中,應何時進行抗辯呢?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特殊規定特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法院可以主動釋明的幾種類型?法院可以主動釋明的幾種類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訴訟過程
7、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一般規定一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8、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問:買受人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出賣人交房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義務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
9、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 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
10、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此處的兩倍工資是否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即是否屬于勞動報酬?一般規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
11、范圍:(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特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二)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 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12、。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案例分析)(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
13、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1:債權人按債務人變更前的地址發送催收通知應有效2:向企業法人聯合體主張權利中斷時效及于所屬企業(訴訟后又撤訴的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
14、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1.公司收發人員簽收郵件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公司行為2.債務人企業一般工作人員簽收催款通知的效力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第十七條 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15、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十八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1.關聯企業代表保證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字蓋章亦有效 鏈接1: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05年第1集)197 辛正郁交房、辦證與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出賣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屆滿,買受人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其
16、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分具體情況: (1)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二、出賣人已經將房屋交付于買受人,買受人亦已實現對房屋的占有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物權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鏈接2:1.債權人按債務人變更前的地址發送催收通知應有效債務人更名但未通知債權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向更名前的債務人寄送履行債務通知的,應視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案
17、情簡介:2002年3月,信用社向借款人發放貸款3100萬元,食品廠提供擔保。信用社在2002年11月25日借款到期后,于2004年3月 18日、2005年4月6日、2006年3月1日三次向保證人食品廠公證郵寄送達履行保證責任通知,郵寄地址均為食品廠原登記注冊地址,收件人均為食品廠。食品廠以其2002年4月已更名為材料廠,其未收到催收通知,信用社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法院認為:信用社提交的特快專遞和國內掛號函件存根及催收的內容證明,本案借款到期后,信用社曾三次向食品廠郵寄送達履行保證責任通知,郵寄地址均為食品廠原注冊登記地址,收件人均為食品廠,公證處對催收情況進行了公證,該公證書載明
18、的事項表明,催收的內容詳實明確,應認定催收的法律效力。本案既沒有證據證明信用社知道食品廠更名的事實,其向食品廠寄送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應視為向材料廠主張權利。信用社作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并沒有怠于行使其權利的情況,不能以其沒有向更名后的保證人材料廠當面送達履行保證責任通知為由,而免除保證人的擔保責任,故判決材料廠承擔保證責任。鏈接3:2.向企業法人聯合體主張權利中斷時效及于所屬企業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企業法人的聯合體追討債務,應認定為其向該聯合體所有的所屬企業主張權利的行為。案情簡介:1995年和1997年,煤礦分別向銀行貸款400萬元、300萬元,冶金公司均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煤礦下屬
19、的化工廠與其他企業成立了化工集團,銀行一直向化工廠和化工集團主張債權。后來,化工集團在未通知債權人情況下分立變更成由化工廠和煤礦分別改制而成的化工公司和煤礦公司。2004年,銀行起訴時始知分立事宜,于是追加煤礦公司為被告。一審認為煤礦公司所欠銀行的700萬元貸款已過訴訟時效,但冶金公司應承擔300萬元的擔保債務未過訴訟時效,故判決冶金公司償還銀行借款300萬元及利息。一審判決后,冶金公司上訴,銀行及煤礦公司均未上訴。 法院認為:化工集團因其資產所有權不變,實行獨立核算,實質上屬于企業法人聯合體。從煤礦到煤礦公司以及從化工廠到化工公司的一系列變更,是企業改制、重組、分立的過程。銀行一直在向化工集
20、團追討債務,應認定為向化工集團所有的所屬企業主張權利的行為。銀行未直接向煤礦公司主張債權,直至2004年起訴了解真實情況后才將煤礦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該項事實表明,煤礦公司從化工集團分立的情況,化工集團未通知銀行,債權銀行亦未放棄對煤礦主張權利。銀行在化工公司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行為,亦并不表明其放棄對煤礦公司的債權。化工集團在企業分立過程中未履行法定通知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185條關于“公司分立時,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化工集團分立,其債務應由變更后的法人化工公司和煤礦公司共同承擔。因銀行未
21、提出上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5條規定,二審對煤礦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問題不予審查,冶金公司在承擔300萬元本息的擔保責任后,有權向煤礦公司追償。鏈接4:1.公司收發人員簽收郵件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公司行為對債務人公司發出的催款通知,僅由收發人員簽收郵件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該公司對所簽收文件內容的確認行為。案情簡介:1999年8月,化工廠因購銷合同形成對貿易公司的債權。2004年,化工廠據此起訴,并提交了期間化工廠向貿易公司發送催款通知書的證據,該通知書上有貿易公司收發人員簽字。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
22、的批復中所述的視為債務人對原債務重新確認的情形,系以債務人對催款通知單所載內容的確認為條件,即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加蓋公章。如無特別約定,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權代表公司作出相關意思表示的人簽字或者加蓋公章,方為有效。對公司僅由收發人員簽收郵件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該公司對所收文件內容的確認行為。實務要點:如無特別約定,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權代表公司作出相關意思表示的人簽字或者加蓋公章,方為有效。對公司僅由收發人員簽收郵件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該公司對所收文件內容的確認行為。鏈接5:2.債務人企業一般工作人員簽收催款通知的效力認定債務人企業一般工作人員之前的授權追認行為能構成表見代理的,其
23、后該工作人員的簽字確認行為亦應認定有效。專題:訴訟時效催收對象簽收效力一般工作人員表見代理案情簡介:1997年,銀行向科技公司發送逾期貸款催收通知,科技公司財務負責人余某簽字,事后科技公司向銀行出具情況說明認可收到該通知。2000年、2001年,銀行再次向科技公司發送催收通知,一直擔任財務負責人的余某簽收。嗣后,科技公司以貸款超過訴訟訴訟,余某無權簽收為由主張免責。法院認為:銀行1997年向科技公司財務負責人余某送達催收通知主張債權,科技公司認可收到該通知后,至2000年余某再次簽署催收通知時,已超過2年訴訟時效期間。但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的“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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