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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教育法學復習資料一、名詞解釋(A卷)1、學校的法律地位答:學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學校在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及其他主體之間構成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內容與責任。2、教育法答:教育法就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有關教育活動的行為規范的綜合。3、法律意義上的學校答:從法學的視角看,學校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設立和登記注冊教育機構,是享有一定權利并承擔一定義務的社會組織。4、行政法律責任答: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簡稱為行政責任,進一步說,就是行為主體違反了屬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致使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利益受到損害時

2、,在行政上應承擔的法律后果。5、教育法的遵守答:指的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按照教育法律規定的要求行為具體說,守法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誰守法,即守法的主體是誰;二是守什么法,即守法的內容。(B卷)1.教育法的實施答:教育法律法規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應用和實現,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它要求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個人都要遵守教育法;二,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嚴格執行教育法,準確適用教育法,保證法律的實現。2 .教育法律救濟答:教育法律救濟是指當教育行政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在管理過程中侵犯了校對人的權益時,相對人可以通過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調節等方式獲得法律上的補救。3

3、.法律意義上的學生答:法律意義上的學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國家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機構規定條件具有或取得學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4 .教師聘任制度答:學校教師聘任制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的教師管理制度,是學校與教師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以合同形式確認教師的職務、職責以及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教師任用制度。5 .教育立法答:教育立法就是指由特定立法主體依照一定的法定權限和程序所從事的制定、修改或廢止教育法律法規的專門活動。(C卷)1.教育法律責任答:教育法律責任是指教育法律的主體違反了教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在法律上應當承擔的義務,是由于違反教育法規定的行為所產生的一種法律后果,它具有國家強制性、專權追究性

4、、規則的特定性。2 .法律上的教師答: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3 .教育法律規范答:教育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一般行為原則,這種規則體現了通知階級的意志,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的警察、軍隊、監獄等國家暴力機器作后盾的。4 .教師申訴制度答:教師法確立的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程序的制度,即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的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就是教師申訴制度。5 .依法治教答:依法治教是指依據法律來管理教育,即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基

5、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二、解答題(A卷)1.研究學校法律地位的意義。答:學校的法律地位決定學校法律關系的類別、性質;學校的法律地位決定學校法律關系的內容;學校的法律地位決定法律關系主體的責任形式。2.教育法律規范的涵義及其結構。答:涵義:教育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一般行為規則;結構:1、假定(假定是指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范圍)2 、處理(處理是指教育法律規范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3 、獎懲(獎懲是指人們作出或不作出某種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時,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3.學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與企業法人相比有什么特點?答:1、學校的設置目的不同于企業;2 、

6、學校的經費來源不同于企業;3 、對學校的調節手段不同于企業。4 .教育法的作用。答:(一)教育法的規范作用:指引作用;評價作用;教育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二)教育法的社會作用:確認和保障教育的性質和方向;規范教育權力運行;實現教育管理科學化;保障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深化教育改革,推進依法治教進程;促進和保障教育平等。(B卷)1.如何完善教師聘任制?答:從立法上講,對教育法中相關法律條款進行修改、并及時制定與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下位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從法律監督的角度講,加強對學校聘任權的監督是保證聘任過程公正、公平、公開的有效途徑;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明

7、確教師聘任的法律依據是化解聘任糾紛的有效途徑。2 .學校依法享有的權利。答:自主管理權;實施教學權;招收學生權;管理處分權;頒發證書權;聘任教師權;管使設經權;拒絕干涉權;法定其他權。3 .教育行政執法的概念?答:從法、主體、權力和客體四個要素理解教育行政執法的概念:教育行政執法是適用教育法律規范并產生法律效力的活動;教育行政執法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適用教育法律規范并產生法律效力的活動;教育行政執法是教育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的活動;教育行政執法是以特定的事項和特定的教育管理相對人為對象的適用教育法律規范的行為。4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的內涵與內容及其成為教育法律關系客體的條件答:(一)

8、內涵: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又稱權義客體,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力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二)內容:第一,物和物質財富。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第二,非物質財富。主要是指智力成果;第三,行為。行為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實現其權利和義務的作為與不作為。(三)條件:(1)必須是一種資源,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因而被認為具有價值;(2)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無代價地占有利用;(3)必須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5.學生傷害事故及其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答:(一)廣義的“學生傷害事故”包括在學校內發生的學生、教員、設施、設備的事故以及盜竊、火災等其

9、他災害的總稱;狹義的“學生傷害事故”是指與教育活動密切相關的生活場地中發生的學生受傷、疾病、死亡事故。(二)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元過錯原則和公平原則。(P346)(C卷)1.教育司法的要求。答:公正準確;合法合理;及時高效;司法平等;司法獨立。2.教育法的特點。答:1、教育法的規定具有公定力;2 、教育法的規定具有強制性;3 、教育法具有多變性的特定;4 、在教育法之上沒有統一的法典。3 .教育立法的意義和原則?答:(一)教育立法的意義:1、是先打教育普及化的要求;2、是現代教育公共化的要求;3、是現代教育法制化的要求;4、是現代教育民主化的要求:平等、開放、自由。(二)教育立法

10、的原則:較高的概括性、較強的操作性、相對的穩定性。(1)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尊重教育的客觀實際、要深入實際全面調查教育實踐、要根據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要求;(2)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原則:核心是體現教育公平一一義務教育的機會、內容與過程的平等;高等教育的機會平等;(3)系統性的原則:按照層級來建設,要協調一致;(4)穩定性與發展性原則:穩定性是其內在屬性,體現的是權威性和嚴肅性;發展性就是與時俱進。4 .教師申訴制度的特征。答: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法定申訴制度;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門性的權利救濟制度;教師申訴制度是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腎虛制度;從對教育申訴的處理看,教育主管部門、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

11、部門對教育申訴的處理活動,是行使其職權的行為,并且其處理結果能夠直接對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產生法律后果,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要求。5 .學校行使學生紀律處分的原則。答:處分行使的原則之一:比例原則;處分行使的原則之二:法律保留原則;處分行使的原則之三:正當程序原則;處分行使的原則之四:平等原則。6 .推進我國依法治教的具體措施。答:(一)提高教育法律意識,轉化教育管理觀念;(二)依法治教的重要條件是有法可依;(三)運動法律手段,推動、促進、深化教育改革;(四)初步建立新的運行體制,不斷提高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能力與水平;(五)繼續推進教育法律的實施與監督工作。6.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答:(一)堅持教

12、育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二)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四)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五)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六)終身性原則。5 .教師懲戒權的內涵及其懲戒與體罰的不同?答:(一)內涵:是教師依法對學生的不合范行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發生,以促進其合范行為的產生和鞏固的一種教育權力。(二)與體罰的不同:從目的上看,懲戒是為了幫助學生真正認識錯誤,悔過自新,從而“不愿”犯錯,體罰則側重于使學生懼怕皮肉之苦,從而“不敢”犯錯;從程度上看,懲戒是不以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原則的一種教育方式,是教師職業權利之一;而體罰不僅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種違法

13、行為;從手段上看,雖然二者都是通過施罰使學生身心感到痛苦來達到最終的目的,但痛苦的內涵不同,懲戒中的“痛苦”是學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內發的;體罰中的“痛苦”更多地是教師施加給學生的,多是外銀的;從效果上看,懲戒能使學生最終心悅誠服地改掉錯誤,且能增進師生感情;而體罰雖然也能使學生改正錯誤,但學生完全是被動的,學生往往還會對教師產生抵觸情緒,甚至導致更加嚴重的違規行為。6 .依法治教的意義。答:(一)依法治教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黨的領導在教育領域的直接體現和必然要求;(二)依法治教會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進一步改革與發展的客觀需要;(三)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門改變領導方式,依法

14、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與水平的必然選擇;(四)依法治教是培養跨世紀一代新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有力保證;(五)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和教育管理參與權的需要;(六)依法治教是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改革的法律保障;(七)依法治教是有效解決教育糾紛的法律手段。1、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并重點闡述教育法律關系內容中權利與義務的表現形式及其二者的關系。答:(一)內容:教育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有關教育活動的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二)表現形式:權利的表現形式一般為:行為權、要求權、請求權三種;義務的表現形式一般為:作為、不作為、接受國家強制三種。(三)關系: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為:結構相關、

15、功能互補、數量相當、價值主從(權利本位)。2、如何完善學校教師聘任制以及教師聘任制的未來走向?答:(一)完善:從立法上講,對教育法中相關法律條款進行修改、并及時制定與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下位法規是時分必要的;從法律監督的視角講,加強對學校聘任權的監督是保證聘任過程公正、公平、公開的有效途徑;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明確教師聘任的法律依據是化解聘任糾紛的有效途徑。3、我國教育法的體系結構依法治校為什么是學校管理的必由之路,并解釋依法治校的內涵以及實現依法治校的基本途徑?答:(一)當前,學校管理活動的自主性、復雜性、權利義務關系的多樣性顯著增強,法律問題、管理漏洞與矛盾糾紛日漸突出,給學校管理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與挑戰。學校必須通過依法治校,實現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必須在管理總重視對自身法定義務的遵守,依法實現與公民、社會其他組織的對話與合作,獲得人民群眾的認可和支持。(二)內涵:依法治校是指政府依法管理學校,學校依法辦學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三)基本途徑:1、切實轉變對學校的行政管理方式;2 、建立健全依法治校工作機制;3 、建立健全依法治校考核評價機制;4 、深入開展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活動。4、什么是教育執法?結合實際論述我國教育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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