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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1 - / 31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征求意見第七稿 )第一條 為了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 法規范行政行為和拆遷秩序,切實維護被拆遷單位和個人(下 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 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 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 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的,經批準使用國有 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鄉(鎮)企業 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適用本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
2、,因建 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未經征收程序,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 置的,適用本辦法。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 礎設施建設征收土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 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下稱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城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組織和協 調。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 組織和實施。- 2 - / 31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轄區內的集體 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征地拆遷事務所(下稱征拆機 構)負責辦理房屋拆遷
3、補償安置工作的具體事務。各區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 一審核;縣(市)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各縣(市)國土資源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但應當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 除外。發展和改革、 勞動和社會保障、 規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物價、財政、公安、監察、建設、民政、農業等部門依照各自 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 從事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人員, 必須經市國土資源部門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征 地拆遷工作。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應當遵循統一拆遷、統一 標準、合理安置、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城市規劃區內,應在實施拆遷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選址 和安置建房
4、詳細規劃報批工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在實施 拆遷前,應按規定存入國土資源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專戶,實行 專款專用。未完成安置用地選址或安置建房詳細規劃報批的,拆遷補 償安置資金未按規定到位的,不得實施征地拆遷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領導,有 關部門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支持、配合國土資 源部門做好征地拆遷工作。對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 3 - / 31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自擬征地告知之日起, 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 理下列手續:(一)新批宅基地等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的
5、建設,辦理房屋或土地出讓、轉讓,核發房屋和土地權證;(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 人、大中專院校學生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 的人員除外);(四)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五)改變房屋或土地用途等;(六)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發布時通知相關部門停 止辦理本條規定的有關事宜。 征地拆遷實施完畢后, 市、縣(市) 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恢復辦理有關事宜。暫停辦理有關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 1212 個月,如逾期上述停辦事項自行解除。暫停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大中專
6、院校學生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人員及土地承 包經營流轉合同到期的,相關部分辦理其手續時,應征求國土 資源部門的意見。第九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 地補償、 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 組內以書 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 件之日起 1010- 4 - / 31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進行征收土 地公告。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 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45 日內 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
7、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后,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第十條 被拆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 持其集體土地 使用證、建房批準文件等合法證明的原件,到公告指定的 地點如實申報,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相關登記手續。被拆遷人拒不配合丈量登記的,征拆機構可根據其房屋原 始批準建房檔案和做好被拆遷建(構)筑物的勘察記錄,申請 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 作。對堅持無理要求,拒不接受拆遷補償合法條件的,由市、 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
8、逾期 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的房屋被依法拆遷補償后,被拆遷人 應當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拒不辦理的, 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公告注銷。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實行書面通知制度。征拆機構根 據對被拆遷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 準計價并經審核后,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有關補償內容、復 核復查時間、辦理領取補償費- 5 - / 31手續和拒不接受補償的法律后果 等權利和義務。房屋拆遷補償通知主要內容:(一) 征地項目名稱、 批準文件、 征地和補償安置公告等;(二)被拆遷人的房屋結構、面積及各項補償、補助費金 額等,并附計價補償清
9、冊;(三)被拆遷人對房屋結構、面積、用途、補償結果有異 議的,申請復核復查的相關規定;(四)領取房屋拆遷補償費時間;(五)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接受拆遷補償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一律采取貨 幣補償和公寓樓安置的方式,由征地單位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按 規劃統一建設公寓樓安置房,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購 買公寓樓安置房。公寓樓安置房價格按實際建設成本由建設、物價部門核定。城市規劃區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農村村 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鼓 勵城市規劃區外的被拆遷戶在小城鎮和中心村購買或按規劃 建設住宅。有集中安置條件的鼓勵集中安置;不
10、具備集中安置 條件可以實行分散自拆自建。安置宅基地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并按程序報批。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土地登記的用途為準, 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的,以建房批準手續載明的用途為 準。- 6 - / 31未辦理土地登記或建房批準手續的, 其合法性由同級國土 資源和城鄉規劃部門確定。具體規定另行制定。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補償安置:(一)違法、違章建(構)筑物。(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雖經有權 機關批準,但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 時建(構) 筑物;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三)
11、建房批準手續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等。 第十六條 房屋裝(修)飾補償,一律按房屋不同的結構 類別,根據其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積,按本辦法的規定補償(見 附表 1 1 )。房屋架空層( 2.22.2米以下) 和隔熱層是房屋主體的組 成部分, 不計算建筑面積, 其室內的裝 (修)飾一律不予補償。室內外一切附屬設施、入戶水電路和花、木、盆景等,按 合法批準建筑占地面積 260260 元/ / 平方米予以計算補償,其補償 費不足 2000020000 元的按 2000020000 元給予補償,但其補償費最高不超 過 5500055000 元。補償后的花、木和盆景由被拆遷人自行處理。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安
12、置工作應當做到 “三公開 ”,即:公開 原批準建房用地面積和實際丈量房屋面積,被拆遷戶家庭人口 和拆遷補償等情況;公開住房安置方案;公開安置房源情況, 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合同順序,安置選房等情況。公寓樓安置實行先搬遷,先選房、先安置。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購公寓樓安置房:- 7 - / 31(一)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有承包地并履行義務、參加 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且在被拆遷住房常住的農業人口。(二)原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國家征地已 農轉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現仍在被拆遷住房常住的。(三)原常住戶口在被拆遷住房中,現正在部隊服兵役的 士兵、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正在服刑或勞教的人
13、員。第十九條 實行貨幣補償不申請購買公寓樓安置房的,另 給予住房補助。住房補助按被拆遷住房底層合法批準建筑占地 面積計算,補助標準為 10001000 元/ / 平方米。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持有獨立的土地使用證或批準用地手 續等其他合法證明(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 低于最小戶型公寓樓安置房( 7070 平方米)購房總價款的,按照 7070 平方米的戶型購房總價款對被拆遷人進行差額補助。第二十一條 實行自拆自建的,安置宅基地按“補一不補 二”的原則給予補助, 其補助按批準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積計算, 標準為 400400 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費用)。自拆自建安置宅基地由被拆遷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三通一平 ”配套的,其補助費支付給實施單位(個人) 。 第二十二條 拆遷個人有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批準書的 住房兼營業用房,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手續、正在經營及拆 遷前三個月納稅證明的,其實際營業面積部分按所屬房屋主體 類別的標準 (見附表 1 1),增加 30%30%的補償,增加補償后不再歸 還經營場地或作其他安置。上述三項必備手續每缺少- 8 -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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