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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案例(一)案情介紹某煤業集團有限公I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某機電公司(以下稱乙方)是I長期礦山機電產品供需協作單位。某年8月,甲乙雙方簽訂了一份機電|購銷合同,約定由乙方向|甲方供應20千瓦電機|10臺。合同未注明電機是直流電機還是交流電機,但根據價格和雙方以往的交易,甲方購買的電機應是直流電機。甲方強調因技術改造急需,該批電機必須在20天內交付,為此雙方約定逾期交|貨由乙方支付違約金6萬元。合同簽訂后,乙方|即四處尋找貨源,至第|19天時尚無著落。乙方經理王某為逃避支付違約金,便準備了20千瓦交流電機。在甲方開車提貨時,乙方將10臺20千瓦交流電機裝車讓甲方運走。因雙方系長期合作單位,裝車后甲

2、方也未細看。在卸車開箱時,甲方發現乙方所供電機不是自己所需的直流電機,于是指責乙方以假充真,要求支付6萬元違約金并交付10臺直流電機。雙方為此爭執一月之久。此時乙方已購進20千瓦直流電機,遂給甲方換了電機,但拒不承認逾期交貨,稱原合同并未注明電機系直流或交流,致使發貨人產生誤解,其損失應由甲方自行承擔。試分析:(1)乙方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的哪一項基本原則?(2)甲乙雙方的糾紛應如何解決?法理分析:首先要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清楚的了解。這就是教材第一章第三節的內容,基本原則是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它的效率貫穿于合同法始終。基本原則是整部法規的靈魂。它是貫穿合同法指導思想的基本

3、原則和準則。在案情介紹的字里行間尋找你回答問題的依據。首先看甲方雙方都規定了20天不交貨要付違約金,第19天乙方將交流電機當直流電機交付,甲方的依據是一直合作從未要過交流電機,而乙方應當明白。乙方的理由是你沒有直接標明,我們產生了誤解。先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然后一條條對照看違反的哪條。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保護公序良俗、合法。按照教材里講,平等原則意味著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教材中有具體闡述。自愿原則這里也不存在,他們是自愿簽訂合同的。公平原則就是體現公平,有一方把自己的意思強加對方,就顯失公平了,或對對方來說接受這合同有重大損失。保護公序良俗,涉及到保護公共秩序和習俗問題。

4、從合法原則來看,訂立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最后,我們看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在大陸法系,它常常被稱為是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帝王規則”,其含義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同時,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在合同訂立、履行的各個階段均有體現。本案中,雖然雙方所訂合同沒有明確是交流電機還是直流電機,但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可以明確買賣標的物應是直流電機。

5、在教材第八章合同的適用與解釋中也涉及到這個問題。遵照交易習慣對合同的解釋,有些合同內容可能是有缺陷,這時,如何處理呢?在合同法的61條、62條規定里有一些。其中就是一個按照交易的習慣來解決,雙方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做。乙方調換電機的行為也可以證實這一點。本案中,乙方對甲方所購貨物的用途應有所了解,且兩種電機的價格相差甚遠,乙方以不知合同中的標的系直流或交流電機為由,以交流電機頂替直流電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有明顯的過錯,應負違約責任。合同的乙方有違約責任。具體考試的回答與案例討論課的答案會有些區別,首先要分清該案例問了什么問題,即需要你解決什么,這在第二個大問題中再談。案例(二)案情介紹某木材公

6、司(以下稱甲方)庫存有5000立方米優質紅松。某年5月4日,甲方給某家具廠(以下稱乙方)發函詢問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立方米的價格購買一級紅松,并由甲方代辦托運,限在3天內答復。乙方當時正與數十家鄉鎮企業搞聯營,急需優質木材,在收函第2天即回電話愿意以750元/立方米的價格購法理分析(1)甲方雙方簽訂的木材訂購合同有效。按照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一但做岀,受要約方做岀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就可以成立了。合同的訂立過程是指合同當事人合意的過程。也就是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所作的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

7、達成的。我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這就是說要約和承諾作為合同訂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缺少了其中一個,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明確;(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我國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木材廠的要約是特定發給了家具廠,不是發的廣告,是特定的對象,詢問的內容非常具體,標的一級紅松,價款一750元/立方米,提貨方式有了。內容符合合同法的第14條的規定。我們認為這個要約是成立的。乙方在規定時間之內發回去了它

8、的承諾,同意價格,同時要買2000立方米,唯獨在提貨方式上雙方也是通過協商,把送貨改為自提,雙方同意,而后約好自行提貨。所以,我們認為甲乙雙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岀的要約、承諾等一系列行為均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家具廠承諾木材廠的要約,我們認為這個承諾就是成立的,按照法律規定,我們很明顯就能夠判斷岀雙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于是答案是肯定的成立。(2)因為合同成立,很明顯甲方違約,甲方應承擔合同違約的全部責任,即應履行合同規定的以750元/立方米的價格供應一級紅松2000立方米,并賠償乙方租賃專列的等待提貨延遲發車多支付的費用。法理分析(1) 這個案例

9、屬于合同變更類型中的一種,即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一一協議變更。合同變更是在一般情況下,在它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前提是合同依法成立,還沒有開始履行或履行了但沒有履行完畢,假如合同完全履行也就是不存變更了,沒有實際意義了。由當事人達人協議,這句是說不是一方變更,這樣在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和補修,而不是全部否定。所以合同變更僅僅是涉及到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條款的一些調整。協議變更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變更有協議變更、情勢變更,情勢變更是在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作為合同成立的事由,發生了一些當時都沒有預料到的情況或變化,如果還要堅持原來的合同

10、,必然會產生顯失公平的機會,有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的結果,對原來的合同作岀相應的變更。還有法院依照職權裁決合同進行變更。還有一種就是給予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合同變更后原來的法人繼續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從教材上敘述,我們現在講的是協議變更,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不存在一些情況而使合同無法行使,就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對于變更這一條里在我國合同法第77條和78條有規定,就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同。第78條有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約定不明的可以推定為沒有變更。當時1998年借款到期日某公司要求還款,化工廠無力償還,請求暫緩,公司沒有表示,以后公司沒有任何表示。這句話非常重要,可以認為是雙方對暫緩還款

11、日期不明確,所以把它推定為屬于合同的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結論推定為合同未變更。意味著還款日期還是在1998年4月1日。2000年4月20日某公司要求償還,法律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時效期限,過了這個時效期限正當權益就很難得到保護。由此可見,按照合同法第129條的規定,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變更,訴訟時效仍按照原合同計算,其訴訟時效的最后期限是2000年4月1日。因此,某化工廠可以以訴訟時效已過而拒絕還款。(2) 依我國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雖可提起訴訟,

12、但只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其所主張的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還款的請求有可能因訴訟時效已過而得不到實現。案例1: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口頭協議,由乙企業在半年之內供應甲企業50噸鋼材。三個月后,乙企業以原定鋼材價格過低為由要求加價,并提出,如果甲企業表示同意,雙方立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乙企業將不能按期供貨。甲企業表示反對,并聲稱,如乙企業到期不履行協議,將向法院起訴。試分析:(1) 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無法律效力?(2)為什么?參考答案:(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2)依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

13、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在合同法上屬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生效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案例2:2000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萬元,約定2001年1月1日還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銀行利率計算)。半年后,甲財產狀況嚴重惡化,遂將其貴重財產無償低價轉讓給其友丙。債務到期后,乙要求甲償還債務,甲還不上,申請強制執行甲的財產狀況時,發現甲的財產已經所剩無幾,無奈之下,乙只好訴請法院保

14、護其權利。試分析:乙可以行使什么權禾U?行使該權利需滿足那些條件?參考答案: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權。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具備的條件有:(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4)債務人已經陷于履行遲延。(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案例3:2000年4月13日,平安機械廠與光明鋼鐵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光明公司從平安廠購買應用于M設備的部件三套,每套單價1000元。因為平安機械廠生產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設備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平安廠同意,并在合同中注

15、明這一點。2000年6月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裝配件之前進行測試發現配件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配件廠來人處理。經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裝發現M設備遠遠達不到技術要求,原因是平安廠的配件沒有完全按某鋼提供的圖紙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問題,致使M設備無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來。試分析:(1) 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的不同對案件的結果有否影響?(2) 本案應該怎么處參考答案:(1)本案屬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別在于: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

16、據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須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于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于買賣合同履行后,但是岀賣人根據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格。本案中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資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重要的意義。(2) 本案中承攬人平安廠沒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案例4:某個體戶趙某在前景倉庫寄存彩電一批100臺,價值共計100萬元。雙方商定:倉庫自1999年1月

17、15日至2月15日期間保管,趙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趙某取走最后一批彩電時,支付保管費2000元。2月15日,趙某前來取最后一批彩電時,雙方為保管費的多少發生爭議。趙某認為自己的彩電實際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倉庫,應當少付保管費250元。前景倉庫拒絕減少保管費,理由是倉庫早已為趙某的彩電的到來準備了地方,至于趙某是不是準時進庫是趙某自己的事情,與倉庫無關。趙某認為前景倉庫位于江邊碼頭,自己又通知了彩電到站的準確時間,前景倉庫不可能空著貨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費。前景倉庫于是拒絕趙某提取所剩下的彩電。試分析:(1)趙某要求減少保管費是否合理?為什么?(2)前景倉庫在趙某拒絕足額支付保

18、管費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拒絕其提取貨物?說明理由。參考答案:(1)不合理。本案當事人簽訂的是倉儲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就意味著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諾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簽訂后,因存貨人原因貨物不能按約定入庫,依然要交付倉儲費。(2)可以拒絕。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倉儲合同沒有規定時,適用法律對保管合同的規定。合同法第380條規定: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雖為倉儲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

19、付倉儲費,而雙方對留置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保管人可以留置倉儲物,拒絕其提取倉儲物。(3) 但本案保管人前景倉庫明顯過多留置了趙某的貨物,是不妥的。因為在倉儲物是可分物時,保管人在留置時僅可留置價值相當于倉儲費部分的倉儲物。而本案的倉儲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倉庫沒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電,而只能留置相當于250元的貨物。某村委會與村民張某簽訂了荒山樹承包合同,合同規定,村委會負責給張某提供果樹苗2000株和運輸用車,張某每年向村委會上交承包費1千元,但村委會只提供了500株樹苗,而且未提供運輸用車,張某為了能趕上在當年植樹節將樹苗全部種下,只好自己購買高價樹苗和租用其他車輛,比原計劃多支付2千元

20、。張某要求村委會賠償因其不嚴格履行合同而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并繼續提供運輸用車。村委會拒絕賠償,張某訴至法院。問:1、張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2、此案應如何處理?答:1、張某的訴訟請有法律依據。因為,張某與村委會簽訂了合同,而張某的請求則是應由村委會來負擔的,而村委會并未按合同來履行,因此,張某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2、此案中,村委會應按合同的約定書刊,賠償張某的損失,并繼續提供運輸用車。原因:本案屬于單方違約的一種合同糾紛案件,村委會屬于部分履行合同,部分違約,實際上是村委會逾期違約,因按雙方的約定,村應該向張某提供2000株樹苗并且有運輸車輛,但由于村的違約造成張某損失,因此,法院應

2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損失。某個體戶趙某在前景倉庫寄存彩電批100臺,價值共計100萬元。雙方奠定,倉庫自1999年1月15日期間保管趙某分三批取走前景倉庫于是拒絕真某提取所剩下的彩電。問:1、趙某要求減少保管費是否合理?為什2、前景倉庫在趙某拒絕足額支付保管費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拒絕其提取貨物?并說明理由?答:i、不合理。本案當事人簽訂的是倉儲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生效。,就意昧著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而諾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成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成立后,因存貨人原因貨物不能按約定入庫,銥然要交付倉付費。2、可以拒絕。根據我國合同法

22、在規定對倉儲合同沒有規定時,可以適用法律對保管的規定。所以倉儲合同也適用合同法第380條規定,即寄存人款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雖為倉儲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倉儲費而雙方對留置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保管人可以留置倉儲物,拒絕其提取倉儲物。但本案保管人明顯過多留置寄存人貨物,是不妥的,因為,在倉儲物是可分物時,保管人在留置時僅可留置價值相當于倉儲費部分的倉儲物,而本案的倉儲物恰恰是可分物。甲公司與乙公司口頭協議,由乙公司在半年之內供應甲公司50噸鋼村,三個月后如乙公司到期不履行協議,將向法院提起訴訟。問:1、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的口頭

23、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2、乙公司的行為有無法律依據?答:1、有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第10條規定,合同的形式可以采取書面,口頭等多種形式。本案中甲、乙雙方已經達成的口頭協議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及數量,屬于用口頭形式發出要約,而即時承諾的合同。2、乙公司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因為甲、乙兩公司達成的買賣鋼材的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甲、乙雙方都應積極的去履行該合同,如果在履行過程中或者是履行前雙方通過平等、協商可以進行合同的變更,而本案中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合同內容,也就是說合同未成到變更仍應按甲、乙雙方原先口頭達成的協議去履行原合同的內容,即乙公司應在半年內供應甲公司50噸鋼

24、材,并且鋼材價格不應加價。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秘密從境外買賣免稅香煙并運至國內銷售的合同。甲公司依雙方約定,按期將香煙運至境內,但乙公司提走貨款后,以目前帳上無錢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3個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貨款,甲公司多次索要無果,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并支付違約金。試分析:(1)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么?(2)應如何處理?答:1、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

25、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故為無效合同。2、由于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自始、絕對、確定、永久沒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律應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損害了國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沒收雙方用于交易的財產。2、某制衣廠(以下簡稱甲方)為生產高檔毛衣向某機械廠(以下簡稱乙方)訂購一套機織設備。雙方本應簽訂書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說沒關系,表示肯定能夠在兩個月內送貨上門,并安裝調試至順利生產,故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兩個月后,乙方準時將設備送到甲方,并進行了安裝調試。在安裝完畢之后的試生產

26、過程中,機器岀現故障,甲方請乙方的專業人員進行了兩次調試,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為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并退貨。試分析:(1) 甲方的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有無法律依據?(2)為什么?(3) 此案應如何處理?答:(1)甲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2) 在此案中,雙方沒有按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合同當事人乙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36條)因此雙方達成的協議應當有效。(3)至于機器沒有調試成功,乙方應當繼續調試,如果多次調試均不成功,設備的確存在質量問題,可以認為乙方沒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請求換貨;如果乙方的確不可能提

27、供合同產品,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請求認定合同無效。3、1998年3月10日某市食品廠與某市商場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規定,食品廠供給商場總歡迎您下載我們的文檔,后面內容直接刪除就行資料可以編輯修改使用資料可以編輯修改使用價款5萬元的食品,交貨期為同年4月14日至20日,合同的終止期限為同年5月10日。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了供需雙方的違約責任。其中,供方的違約責任為:如果不能交貨,慶按需方總價款的5%支付違約金。至同年5月底,商場始終未見貨到,遂即給食品廠發函催其發貨。食品廠回函稱:“合同已經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購銷已經解除。”商場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要求食品廠履行合同。試分析:(1) 試

28、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了嗎?(2) 商場享有哪些權利。答:(1)該合同權利義務已終止。因合同約定終止期限已到。(2)食品廠遲延交貨,商場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商場也有權要求食品廠繼續履行合同,現商場要求食品廠繼續履行合同,食品廠有義務繼續履行合同。并且商場有權要求食品廠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木材合同,合同約定買方甲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后15日內向賣方乙公司支付40%的預付款,乙公司收到預付款后3日內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驗收后即結清余款。乙公司到甲公司的40%預付事的2日即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后經驗收發現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及時通知乙公司并拒絕支付余款。試分析:(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 甲公司的行為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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