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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農村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使用權,維護土地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用于農業生產的耕地、果園、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權;土地承包以農戶家庭承包為主,同時允許個人承包、
2、聯合承包、專業承包。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堅持公開、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監督管理工作,林業、水利、畜牧、水產等有關部門負責與本行業有關的農村土地承包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二)指導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三)監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四)依法查處違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五)培訓土地承包管理人員;(六)法律、法規賦予
3、的其他職責。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規定的職責外,并負責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鑒證、檔案管理和糾紛調解。第二章發包與承包第七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第八條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一)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合理開發和使用土地,制止損毀土地資源、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閑置、荒蕪土地
4、的行為;(三)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向承包方收取村提留鄉統籌費或者承包金,組織承包方依法納稅、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四)依法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得隨意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五)保障承包方的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不得隨意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六)依照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條件和服務;(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一)對所承包的土地依法
5、享有使用權、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二)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保證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并有權依法獲得補償;(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土地;(四)土地承包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對原承包的土地享有優先承包權;(五)根據合同約定,在承包期內對土地進行重大改造,使生產能力顯著提高,承包期滿后不再繼續承包的,可以依法獲得補償;(六)遵守基本農田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得損毀、破壞承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或者閑置、荒蕪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七)依法繳納稅金、村提留鄉統籌費或者承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
6、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十一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擬定土地承包方案;(二)土地承包方案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三)發包方根據批準的土地承包方案實施土地發包;(四)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第十二條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營造林地和進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適當延長。實行專業承包和招標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
7、同意,并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由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且面積較大的,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可以適當調整土地。第十三條村提留鄉統籌費的繳納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實行專業承包和聯合承包的,土地承包金的繳納標準采取招標的方式確定。第十四條實施土地發包時,一般不留機動地。在本條例實施前已經留有機動地的,必須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以內。第十五條實施土地發包或者進行土地調整時,由于婚姻等原因遷移戶口的,在戶籍所在地享有土地承包權。第三章土地承包合同第十六條實施土地發包時,發包方、承包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
8、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七條土地承包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下列條款:(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承包土地的面積、位置、界址;(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四)承包期限,起止日期;(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六)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條件;(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糾紛的方法;(九)發包方、承包方簽名、蓋章;(十)當事人雙方認為必須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八條發包方與承包方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可以到鄉級人民政府申請鑒證或者到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第十九條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發包方、承包方、鄉級人民政府各執一份。第二十條有下列情
9、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土地承包合同:(一)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二)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生重大調整,使承包土地面積、位置發生變化的;(四)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部分承包土地嚴重破壞且不能恢復的;(五)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土地調整的。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一)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二)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三)承包方成員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遷徙并落戶外地的;(四)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五)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
10、用或者批準占用的;(六)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七)承包的耕地閑置、荒蕪二年以上的;(八)承包人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土地承包合同被解除后,由發包方收回該土地,并另行發包。第二十二條變更或者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過鑒證或者公證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協議,應當報合同的鑒證機關或者公證機關備案。第二十三條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發包方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解;也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向縣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四條當事人雙
11、方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經鄉級人民政府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出具調解書;經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仲裁機構應當制作裁決書第四章土地使用權流轉第二十五條在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依法轉讓、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入股。轉讓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讓渡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同發包方確立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轉包、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轉給第三方經營,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確立的承包關系不變?;Q是指承包者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而對承包土地進行的串換,原承包關系不變。入股是指承包方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折股
12、加入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農業企業經營。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平等協商;(二)自愿互利;(三)經發包方同意;(四)土地所有權不變;(五)原承包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不變。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優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也可以跨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流轉期限不得超討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有效期限第二十九條承包方以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報發包方備案。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
13、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罷免主要責任人的職務。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一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依法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履行。第三十二條發包方不按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條件和服務,或者隨意干預承包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三十三條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所承包的土地,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四條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
14、拆除、破壞所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三十五條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合同約定,閑置、荒蕪承包土地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方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連續二年閑置、荒蕪的,發包方應當依法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第三十六條承包方不按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村提留鄉統籌費或者承包金、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三十七條承包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經營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脅迫承包方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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