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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第五講第五講 民事主體制度之合伙民事主體制度之合伙2第一節第一節 普通合伙普通合伙n一、普通合伙一、普通合伙n二普通合伙企業設立二普通合伙企業設立 n三、退伙問題3一、普通合伙的概念與特征一、普通合伙的概念與特征n普通合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自愿簽訂合同,共同出資、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聯合體。n普通合伙由合伙合同與合伙組織兩個不可分割的部分構成,前者是對合伙人有約束力的內部關系的體現,后者是全體合伙人作為整體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的外部形式。 4合伙主要具有以下特征:n1.1.合伙合同是普通合伙成立的基礎合伙合同是普通合伙成立的基礎n合
2、伙是合伙合同的產物,合伙人組成合伙必須訂立合伙合同。n合伙合同如同公司的章程,是合伙組織最重要的內部法律文件,是確定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 5n2.2.普通合伙是一種獨立的聯合組織,具有團體普通合伙是一種獨立的聯合組織,具有團體的屬性的屬性n這主要表現在合伙的人格、財產、利益和民事責任等方面均具有相對的獨立性。n這種獨立性沒有法人那么高,團體的屬性也沒有法人那么強。如果說法人是一種高級的組織形態,那么合伙則是一種低級的組織形式。n依我國民法通則和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才能成立。 6n3.3.普通合伙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普通合伙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
3、民事主體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體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n首先,合伙人須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n其次,合伙人成立合伙是為了經營共同事業。這種共同事業既可以是持續性的,也可以是臨時性的;既可以是營利事業,也可以是非營利事業。7如何判斷“共同事業”n判斷其有無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應依各合伙人就事業的成立在客觀上有無共同利害關系為準。至于行為人的主觀觀點,則在所不問。n如協議中雖注明為合伙,但有保底條款的,則應認為其并非合伙,而為借貸關系。 8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n四、關于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 (一)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
4、并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于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余,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9n(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
5、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三)金融信托投資機構作為聯營一方依法向聯營體投資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享固定利潤,但亦應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10“獅子合伙”明令禁止n合伙合同中規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不分享任何利潤或不承擔任何虧損的約定無效。 11n4 4普通合伙是一種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關系普通合伙是一種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關系n合伙人在共同出資的基礎上,為了共同的事業,共同從事合伙業務,并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在合伙業務的范圍內,各個合伙人互為代理人。每個合伙人既可以作為經營者對合伙事務進
6、行干預,也可以作為業務執行者親自參加日常的經營活動。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其法律后果。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實物,并約定參與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12n4 4普通合伙是一種共同分享收益、共擔風險普通合伙是一種共同分享收益、共擔風險的關系的關系n合伙以從事共同的事業為目的,那么合伙經營的收益,合伙人應當共享;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合伙人應當分擔。當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于只投資,或參與或不參與合伙經營,收取固定利
7、潤但不承擔風險的人,不是合伙人。 13二普通合伙企業設立二普通合伙企業設立n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n1. 有二個以上合伙人n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設立合伙企業,依法必須由兩人以上并且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必須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n合伙人人數只有下限的要求,而沒有上限的要求。14注意nA.無論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有何約定,各普通合伙人對外都必須是承擔無限責任者。nB.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2條的規定,合伙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而不僅僅是自然人,但是不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nC.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
8、體不可以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經營的人如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警察不能成為合伙人。15n法律依據:n公務員法第42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n公務員法第53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不得有下列行為:(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16n2. 有書面合伙協議; n3. 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n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n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
9、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n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7n4. 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n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n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稱不能作為合伙企業的名稱,同時,合伙企業的名稱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責任”字樣。 18三、合伙企業的出資n一、合伙人的出資一、合伙人的出資n出資是指合伙人為湊集合伙事業所需資本而實施的給付。
10、n合伙人的出資是合伙進行業務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自然人或法人成為合伙人的先決條件。 19n(一)出資的種類(一)出資的種類n依我國民法通則及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資金、實物、技術、勞務、信用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n實物、技術出資的標的既可以是所有權,也可以是使用權,這由合伙人通過合伙協議約定。n第16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n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n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
11、合伙協議中載明。 ”20練習:n甲、乙、丙欲成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則下列關于其設立程序與條件的說法中,正確的是?nA甲、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nB三者必須簽訂書面合伙協議nC可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nD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1n(二)出資的數額(二)出資的數額n合伙人出資的數額,原則上應為所營事業需要,自由約定。各合伙人的出資數額,也無需均等。n對于非現金出資的,必須折合為現金,以使各合伙人出資的數額確定化,便于作為合伙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特別是損益分配的理算依據。22n(三)出資的時間(三)出資的時間n合
12、伙人交付其出資,其時間應依約定;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應在合伙合同成立時。 23n(四)出資義務的履行(四)出資義務的履行n合伙人應依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n請求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的權利,可以分為合伙出資請求權與他合伙人的出資請求權。 24n所謂合伙出資請求權,所謂合伙出資請求權,是指定有執行業務的合伙人(合伙負責人)時,該執行業務合伙人得請求其他合伙人向合伙履行出資的義務。此種權利為全體合伙人共有,故其為合伙人共有債權合伙人共有債權。 n此時,被請求出資義務的合伙人須向執行業務的合伙人履行其出資義務。25n所謂他合伙人的出資請求權,所謂他合伙人的出資請求權,是指不執行業務的合伙人得請求他合伙人
13、向合伙履行出資義務的權利,此種權利為合伙人個人債權。此種權此種權利為合伙人個人債權。利為合伙人個人債權。 n此時,被請求履行出資義務的合伙人,須向執行業務的合伙人或全體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 26遲延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n合伙人遲延履行出資義務的,應交納自協議規定的繳清之日起計算的法定利息,并賠償因其遲延出資給合伙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n合伙人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可以依法除名。 27n(五)出資的增加與補充(五)出資的增加與補充n合伙人于約定出資之外無增加出資的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時亦無補充出資的義務。但如合伙協議約定在一定情形下得追加出資的,或得以多數決的方式決定追加出資的,則應從其約定
14、。n當然,此增加出資應有一定的界限,不得任意經由多數決無限增加出資額;否則,合伙人得基于此不當增加出資的多數決,以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聲明退伙。 28四、合伙企業的財產四、合伙企業的財產n合伙財產是為經營合伙事務所集合的各種財產的總稱。合伙財產是為經營合伙事務所集合的各種財產的總稱。 n(一)合伙財產的構成n合伙財產由兩個部分構成:合伙人作為出資投入的財合伙人作為出資投入的財產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產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n前者不僅指各合伙人已履行的出資,還包括合伙人尚未履行的出資;后者包括因業務執行所生的財產(如獲得的利潤)及由合伙所滋生的財產(如合伙財產所生的孳息)。 2
15、9n(二)合伙財產的性質n第第20條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n合伙企業的財產是否一律為全體合伙人共有呢?合伙企業的財產是否一律為全體合伙人共有呢?n確定合伙財產的性質,不僅應考慮到合伙人之間的約定,而且還要考慮到合伙人投入財產的種類,以及法律對合伙人權利義務的規定等。n關于合伙人投入財產的性質,應具體分析。關于合伙人投入財產的性質,應具體分析。 30n(1)現金出資的,由于現金是一種特殊的種類物,其出資的行為實質上就是一種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因而合伙人
16、以現金形式投入的財產,應歸合伙人共有,至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所不問; 31n(2)實物出資的,如果合伙人約定以實物的所有權出資,出資實物直接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不再屬于出資者個人所有;n如果合伙人以實物的他物權出資的,其出資實物本身并不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該實物仍歸出資人個人所有; 32n(3)技術出資的,如果合伙人約定以技術的專有權出如果合伙人約定以技術的專有權出資的,資的,則該項技術為合伙人共有,各合伙人可以將該技術再投資、再轉讓,原出資人無權阻止;n如果出資的是技術的使用權,如果出資的是技術的使用權,并不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而由出資方保留專有權,在合法條件下,他仍可將此項技術再投資
17、或再轉讓,所獲得的收益為其個人財產。 33n(4)信用、勞務出資的,由于信用、勞務具有人身屬性,不可能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n(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雖然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不可流通性,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出讓或轉讓,因而其可能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 34n(三)合伙財產的保全(三)合伙財產的保全n合伙財產是實現合伙人共同經營事業的物質基礎。為了保證合伙人共同經濟目的實現,同時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專門規定來保全合伙財產。 35n(1)合伙財產分割之禁止n第21條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
18、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n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除依合伙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伙人協議同意之外,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其中包括不得請求返還出資,也不得請求分配其他財產中的應有份額。 36n(2)占有、使用權的限制。n合伙人對其出資的財產無權為合伙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占有或使用。 37n(3)份額轉讓的限制 n第22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n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不符合合伙協議約定的條件或不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
19、將出資的份額轉讓給第三人。合伙人退伙時,該合伙人的份額或自動轉移給其他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38n(4)債權人抵銷權、代位權行使的限制n第41條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n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就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就該合伙人對于合伙的權利行使抵銷權和代位權。該合伙人對于合伙的權利行使抵銷權和代位權。 39n(6)份額出質的限制 n 第25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
20、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0練習:n張某和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一合伙企業,他們共同出資20萬元,一年后獲得經營利潤2萬元,還獲贈一臺電腦。那么,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nA該20萬元出資和2萬元利潤屬于合伙企業的財產nB獲贈的電腦不屬于出資,也不屬于營業所得,但仍屬合伙企業財產nC張某欲向王某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一半財產份額,只需通知李某即可nD張某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而未取得李某的同意,但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故該出質行為有效 41五、合同企業的債務承擔n合伙債務,是指于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
21、債務 。n第38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n第39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n承擔合伙債務的主體是合伙,履行債務的擔保或承擔債務的財產應以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和各合伙人的個人財產為限。n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42六、合伙經營事務的決策、執行與監督六、合伙經營事務的決策、執行與監督n(一)合伙經營事務的決策(一)合伙經營事務的決策 n 第30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法對
22、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3n 第31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n(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n(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n(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n(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n(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n(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4(二)合伙經營事務的執行(二)合伙經營事務的執行n第26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n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n 作為合伙人的
23、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45(三)合伙經營事務的監督n第27條 依照本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n第28條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n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46n第29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
24、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n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47練習:n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個合伙企業,約定委托甲和乙負責執行合伙事務,那么下列說法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n A丙、丁、戊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有權監督甲和乙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n B甲和乙應當定期向丙、丁、戊報告合伙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產狀況n C所有合伙人都有權查閱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n D當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協議
25、執行合伙事務的,丙、丁、戊可以決定撤銷委托 48七、入伙與退伙n(一)入伙n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業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n 第43條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n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49入伙的法律后果:n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n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入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論入伙人與原合伙人就此問題是否有其他約定,那么其約定都不得對
26、抗合伙企業的債權人。n只有在入伙人履行償債的義務后才能按照與原合伙人的約定去處理他們內部的關系。50(二)退伙(二)退伙n退伙是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并使其合退伙是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并使其合伙人資格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伙人資格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包括以下四種情形:退伙包括以下四種情形:n1. 協議退伙: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協議退伙: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n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
27、事由出現; n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n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n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51n2. 單方通知退伙:聲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而退伙。n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n合伙人違反上述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52n3.當然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當然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2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n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n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個人喪失償債能力;n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n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格而喪失該資格;n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制執行。53n4. 除名退伙:即開除。合伙人有下列情形
29、之一的,經除名退伙:即開除。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n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履行出資義務; n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n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例如:競業。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例如:競業。 n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n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
30、接到除名通知之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4n(三)退伙的后果(三)退伙的后果n1.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55n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
31、產份額: n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n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n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56n3.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n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57n5.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
32、,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n6.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58n7.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n8.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n第33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59第二節第二節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n 一、定義(合伙企業法第55條-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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