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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目錄第1章檢驗與發證.1 . .2 .3 .4 .5 .6適用范圍. 定義. 圖紙資料.2附加標志.4檢驗.4發證.9第2章吊桿裝置.122. 2.22.32.4計算工況與計算載荷.2擺動吊桿與雙桿系統.3吊貨桿.5桅與起重柱.7第3章起重機、升降機與跳板.193. 3.23.33.43.53.63.73.83.93. 0一般規定.9普通起重機.9近海用起重機.35潛水器吊放系統.37重型起重機.38起重機基座.38貨物與車輛升降機.39車輛跳板.47乘客與船員升降機.50起重機基座的支撐結構強度.55第4章機械、電氣與系統.604. 4.24.3一般規定.60乘客與船員升降機的與保安裝置.6
2、0裝卸貨物用的起重設備的與保安裝置.6 第5章零部件與繩索.645. 5.25.35.4一般規定.64固定零部件.64可卸零部件.65繩索.65第6章材料與焊接.676. 6.26.3一般規定.67軋制鋼.67鍛鋼件.69- -6.4鑄鋼件.706.5焊接.70第7章試驗.727. 7.27.37.47.5一般規定.72可卸零部件的試驗.72繩索的破斷試驗.73起重設備的試驗.73起重設備的重復試驗.75第8章標記.768.可卸零部件的標記.768.2起重設備的標記.76各種受壓縮構件的臨界壓應力cr78附錄1附錄2吊桿裝置固定零部件.84附錄3起重和起貨設備檢驗簿.97附錄4港口國接受ILO
3、32及ILO152號公約的情況.108-2-第1章檢驗與發證1.1適 用 范 圍 . . ( )(2)(3)(4)(5) . .2 . .3 . .4適用于船舶和海上設施用的下列起重設備:吊桿裝置,包括吊桿式起重機; 起重機;潛水器吊放系統;乘客與船員用升降機;貨物、車輛升降機(需要簽發起重設備 . . 中未述及的起重設備,可按時)與車輛跳板(需要簽發起重設備的原則考慮。時)。起重設備所用材料與焊接,應符合CCS材料與焊接規范的適用要求。CCS接受的有關標準,可作規范的等效標準使用,但應考慮到起重設備每種工況的運行方式所產生的力。 . .5 . .6 . .7CCS承認的有關零部件標準一般可作
4、為CCS的等效標準。可采用等效于要求的替代設施或零部件。新穎或具有特殊性能的起重設備送審時,需同時送審補充圖紙資料。1.2定義 .2. 的有關定義如下:( )起重設備:系指安裝于船上或海上設施上的吊桿裝置、吊桿式起重機、起重機以及升降機和跳板、用以吊運或載運貨物、設備、物品及等的設備。負荷等于和小于98kN的吊桿裝置和吊桿式起重機。負荷大于98kN的吊桿裝置和吊桿式起重機。(2)(3)(4)(5)輕型吊桿:系指重型吊桿:系指吊桿式起重機:系指具有雙千斤索的吊桿裝置,能在帶載情況下由 人即可進行回轉和變幅操作。可卸零部件:系指非性附連于起重設備上的零部件,如鏈條、三角眼板、吊鉤、滑車、卸索和松緊
5、螺旋扣等。吊梁、吊架、吊框與類似設備亦稱為可卸零部件。扣、轉環、鋼索索節、有節(6)固定零部件:系指連接于吊貨桿、桅或起重柱、甲板、上層和船舶其他結構件上的起重設備零部件,如眼板、吊貨桿叉頭、吊貨桿承座包括轉軸、箍環與嵌入滑輪等。負荷(SWL):起重設備的最大靜載荷。可卸零部件的(7)負荷:系指經正確安裝的起重設備在設計作業工況下證明能吊運的負荷:系指可卸零部件經設計和試驗證明能承受的最大載荷。此最大載荷應不小于起重設備在負荷下,可卸零部件會受到的最大負荷。第 頁(8)標準作業工況:系指起重設備在確定負荷時所處的作業工況,包括:起重設備工作時,船舶處于橫傾5、縱傾2;在港內作業;起重設備工作時
6、風速不超過20m/s,相應風壓不超過250Pa; 起重荷重的運動不受外力的制約;起重作業的性質,即作業的頻次與動載特性與本篇規定的因素載荷相一致。(9)特殊作業工況:系指起重設備設計時所考慮的作業工況超過標準作業工況,包括:船舶橫傾與/或縱傾大于標準作業工況規定;作業于無遮蔽的海域;起重設備工作時的風速超過20m/s,相應風壓超過250Pa;起重時,起重荷重不是處于靜止狀態;起重荷重的運動受到外力的制約;起重作業的性質,即作業的頻次和動載特性與本篇規定的因素載荷不相一致。( 0)因素載荷:系指設計起重設備時應考慮的載荷,但未包括風載荷,此載荷可用下式表示:因素載荷=起升載荷作業系數動載系數(
7、)起升載荷:系指起重設備負荷與起重設備運動部件自重之和。這些部件與安全工作負荷直接相連,起重中,與負荷作相同的運動。( 2)作業系數:系指考慮起重設備作業頻次與載荷狀態所給的余度系數。( 3) 動載系數:系指在起重設備工作時,考慮所有動載效應的一個系數。此系數乘以起升載荷后,代表包括所有動載效應作用于系統上的載荷。( 4)自重載荷:系指不包括在起升載荷中的起重設備部件的質量。( 5)設計應力:系指起重設備在負荷作用下,本篇規定起重設備部件承受的最大應力。即應考慮起重設備在因素載荷作用下,同時受到側向載荷與風載荷。( 6)全面檢查:用目測檢查,必要時輔之以其他方法,并盡條件仔細地進行,以使對所檢
8、查的部件得出安全可靠的結論。為此目的,必要時應將部件或機件拆開檢查。( 7)外部檢查:用目測檢查、查明部件是否有變形和其他缺陷,如裂紋或過度磨損和銹蝕等。1.3圖 紙 資 料 .3.應將吊桿裝置的下列圖紙與資料提交批準:( )吊桿裝置(包括吊桿式起重機)布置圖,表明輕型吊桿、重型吊桿或雙桿系統的布置和各個可卸零部件的具置;(2)吊桿裝置的受力圖解以及在雙桿操作時的工作范圍與數據;(3)桅、起重柱和支索(如設有時)的結構圖;(4)吊桿結構圖,包括頭部、根部附件;第2頁(5)際標準與(6)(7)吊桿承座和轉軸、千斤滑車眼板、穩索眼板以及類似零部件;若采用認可的適合此用途的國標準, 可僅送交明細表,
9、并說明其材料、負荷與所采用的標準;上述(3)、(4)、(5)均應表明所使用的鋼材等級、焊接材料與焊縫規格;桅、起重柱和支索(如設有時)以及吊貨桿的強度與或穩定性計算。 .3.2應將吊桿裝置的下列圖紙與資料提交備查:( ) 滑車、鏈條、卸扣、吊鉤、轉環與其他可卸零部件的明細表,并說明其材料、驗證負荷與所應用的標準;負荷、(2) 所用鋼索、索的構造、涂層與破斷負荷明細表,鋼索應表明鋼絲的公稱拉力強度。 .3.3應將起重機的下列圖紙與資料提交批準:( )(2)(3)起重機布置總圖,包括主要工作參數說明; 起重機系統受力分析;起重機起升、變幅、回轉與行走機構布置圖,包括超負荷保護、超力矩保護與各限位器
10、的布置和功能說明;(4)主要部件強度計算,并應明確設計基礎、作業衡準、工作參數、起重機部件的質量和重心以及所應用的標準;(5)起重機的穩定性計算(如適用時)。(6)主部件的結構、鋼材等級以及焊接材料與焊縫規格,這些部件包括臂架、塔架、平臺、門架、輪架,回轉支承環、基座、欄桿與存放設施等; .3.4應將起重機的下列圖紙與資料提交備查:( )滑輪和軸、樞軸、鋼材等級;、橫撐梁、回轉支承環及其螺釘和類似項目的詳圖,并說明所使用的(2)滑車、吊鉤、轉環、吊梁、吊架與其他可卸零部件的詳圖,并說明其材料、驗證負荷與所采用的標準;負荷、(3)所使用鋼索的構造、涂層、破斷負荷與鋼絲的公稱拉力強度。 .3.5應
11、將升降機和跳板的下列圖紙與資料提交批準:( )(2)(3)(4)(5)(6)(7)(8)(9)( 0)設計說明書包括所使用的材料;所有主圖;滑輪與滑輪支承詳圖;表明額定能力、車輛載荷、車輪中心、輪胎印、工作范圍與角度以及部件的質量與重心的計算; 卷繞裝置圖;鋼索與鏈條的、構造、涂層與破斷負荷;布置總圖包括轎廂構造和導架詳圖(如適用時); 進出門圖(如適用時);升降道登乘門耐火試驗說明(如適用時);升降機通道布置圖和詳圖包括安全設施(如適用時)。 .3.6( )(2)(3)應將機械、電氣和系統的下列圖紙與資料提交批準:室或站布置圖;配電板布置圖與線路圖;電氣線路系統圖,并表明設備與電纜的規格、絕
12、緣等級、正常工作電流與各種電氣保護的型號、容量與制造廠;(4)主、輔配電板匯流排與變壓器輸出端的短路電流計算書;第3頁(5)(6)(7)線路、聯鎖與系統原理圖,包括液力、氣力與電力;安全設施詳圖, 包括固定與鎖緊裝置;油缸與工作系統詳圖(如設有時)。 .3.7應將機械、電氣和系統的下列圖紙與資料提交備查:( )(2)(3)使用與操作說明書;機房布置圖,包括動力機組及其說明;起升、變幅、回轉與行走機構布置圖及其設備與部件的技術說明書。 .3.8應將起重設備與船體結構連接處加強圖提交批準。1.4附 加 標 志 .4.驗船師按照了全部必需的試驗和檢驗的要求在滿意地完成了申請入級的起重設備的全部試驗和
13、檢驗,并頒發、起重和起貨設備檢驗簿后,向總部建議授予起貨設備入級附加標記:Lifting Appliance,并載入臨時船體入級。 .4.2使用檢驗報告(格式:CG)向總部報告檢驗情況,同時附上所發的全部和文件副本。 .4.3經CCS審核同意后,由CCS正式授予起重設備入級附加標記,并標記在船體入級相關的文件中。以及1.5檢驗1.5.1一般要求 .5. .起重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初次檢驗。起重設備投入使用后應進行定期試驗和檢驗。 .5. .2起重設備可卸零部件在首次使用前,以及在使用中更換或修理影響其強度的部件,應進行驗證試驗和全面檢查。 .5. .3當起重設備發生事故或發現缺陷,更換或修理
14、影響其強度的,船長或船東應及告CCS,以便對起重設備進行檢驗。 .5. .4本章所述的試驗、驗證試驗、檢驗和檢查,應按CCS規范或認可的等效規定進行。 .5. .5可卸零部件和鋼索在每次使用前,應由船上職能檢查者可例外。對發現有斷絲的鋼索,每月至少應檢查 次。 .5. .6起重設備的檢驗種類:進行檢查,但在最近3內通過( )(2)(3)(4)(5)初次檢驗年度檢驗換證檢驗(即:4年度全面檢驗) 損壞及修理檢驗展期檢驗 .5. .7上述各種檢驗應按 .5的規定進行。 .5. .8其他要求如下:第4頁( )若起重設備擱置或修理時間為 2以上時,在重新投入使用之前應進行一次檢查。試驗和檢驗的范圍根據
15、擱置和修理期間應進行的檢驗種類而定,如:換證檢驗和負荷試驗到期,則應按規定完成試驗和檢驗,并簽發,新的換證檢驗周期應從此次試驗和檢驗完成的日期開始。(2)對某些主管接受有資格和的進行檢驗如高級船員;建議在不延誤船期和使船方不便的情況下,應由CCS驗船師進行檢驗和簽發。(3)船東申請的其他檢驗要求,CCS將給予特別考慮,但申請方應提供檢驗要求的細節。(4)任何零件如固定在船體結構上并設計來支承起重設備的大桅或起重機基座,都必須作為入級船體的一部分并滿足相應的入級條件,即使這些設備本身并未在CCS入級或辦理。1.5.2初次檢驗 .5.2.初次檢驗應包括:( )申請應按 .3規定提供圖紙資料一式三份
16、供批準和備查(已經CCS批準的除外);(2)核查業經批準的起重設備設計圖紙、技術文件;(3)檢查起重設備的布置、構件、裝置、材料、焊接和制造工藝應符合認可的圖紙和資料;(4)逐個檢查起重設備的零件,并檢查證件,核對標記;(5)起重設備安裝過程中應進行全面檢查,安裝完畢后,應按第6章的要求進行試驗,確認整個設備有效地和安全地工作,任何停車、和類似裝置的功能應正確。試驗后,裝置及其支承結構均應經檢驗確信無變形或扭曲。起重機的出廠試驗不能代替船上安裝后的試驗。 .5.2.2初次檢驗后應簽發 .6規定的相應,尚應在“起重和起貨設備檢驗簿”上簽署。 .5.2.3現有船上起重設備的初次檢驗可按如下要求進行
17、:( )應向CCS提交設備的布置圖、構件圖、計算書和說明書以及相關的資料供核查;(2)檢查全部可卸零部件并核對證明文件,如果遺失,則零件應作驗證試驗,并重新打標記;(3)按照換證檢驗的要求對其設備和支承結構進行全面檢查;并按第6章的要求進行負荷試驗;(4)檢驗后,簽發 .6規定的相應,尚應在“起重和起貨設備檢驗簿”上簽署。 .5.2.4 對具有IACS成員船級船舶的起重設備申請轉入CCS船級時,起重設備的檢驗和發證原則如下:( )如時逢原船換證檢驗,則應按本章換證檢驗的規定進行試驗和檢驗,后簽發試驗和檢驗,并同時在新發的“起重和起貨設備檢驗簿”上做換證檢驗簽署。(2)如時逢原船年度檢驗,則應按
18、本章年度檢驗的規定進行試驗和檢驗,后換發“起重和起貨設備檢驗簿”并做年度簽署,原船的各類試驗和檢驗應附在新發的“起重和起貨設備檢驗簿”上。(3)對于原船持有的有關港口國要求的起重設備“檢驗簿”,如符合船旗國的規定,應船東申請,經檢驗,也可在原“檢驗簿”上簽署。第5頁 .5.2.5對非IACS成員船級船舶起重設備申請加入CCS船級時,其檢驗辦理一般應按 .5.2.3檢驗要求辦理。 .5.2.6申請入級的起重設備,經初次檢驗符合上述要求,CCS可以授予相應的船級附加標志Lifting Appliance。為保持船級船東應按 .5的規定申請CCS驗船師進行定期檢驗并簽發。1.5.3年度檢驗 .5.3
19、.在初次檢驗或換證檢驗后,應進行下列項目的年度檢驗,年度檢驗的時間間隔不超過 2:( )吊桿裝置的吊桿和附連于吊桿、桅或起重柱和甲板上的固定零部件應進行外部檢查,其檢查項目和內容詳見表 .5.3. -a;(2)可卸零部件應進行全面檢查,其檢查項目和內容詳見表 .5.3. -a;(3)鋼索應進行外部檢查,其檢查項目和內容詳見表 .5.3. -a;(4)絞車、起重機、貨物升降機、車輛跳板, 應進行全面檢查, 其檢查項目和內容詳見表 .5.3. -b。吊桿裝置的檢查項目和內容表1.5.3.1-a第6頁序號項目吊桿裝置 吊桿和桅上的零部件( ) 檢查吊桿和桅頭部的眼板等。(2) 檢查鵝頸軸和根部銷軸的
20、變形、磨損、刻痕或其他缺陷。(3) 檢查吊桿根部滑車的系牢情況。2甲板上的零件檢查甲板上的眼板,鋼絲繩制止器等。3吊桿和桅( ) 檢查腐蝕情況(懷疑,必要時可清除油漆),特別應注意吊桿和撐架接觸的部分,必要時可要求測厚。(2) 檢查刻痕或凹陷和吊桿是否彎曲(有懷疑時拆下測量)。(3) 吊桿頭部和根部的附件應保證處于良好工作狀態。當認為必要時吊桿應在所有工作位置進行操作檢查。4滑車(包括穩索滑車)( ) 檢查滑車,特別應注意滑輪的轉動、有效的潤滑和有無嚴重的磨損。必要時可拆下檢查。(2) 檢查滑車的安裝位置、繩索穿法及其負荷。5卸扣(包括穩索卸扣)、鏈環、環、吊鉤、三角板( ) 各種零件應清除油
21、漆、油污、污垢后, 檢查磨損、變形或其他缺陷。(2) 核查零件的安裝位置和負荷。6鋼索檢查鋼索,注意端頭連接以及斷絲和內部腐蝕。7千斤鏈條鏈條應清除油漆、油污,并應拆下,檢查變形、磨損或其他缺陷。8試驗( )修理或新換的零件若沒有試驗證明,吊桿裝置應作試驗。(2)吊桿裝置進行了影響強度的修理,應作負荷試驗。起重機、升降機和跳板的檢查項目和內容表1.5.3.1-b第7頁序號項目起重機、升降機和跳板 布置按照起貨設備布置圖和制造手冊檢查鋼索布置和各類滑車的裝配。2固定的滑輪、滑車、軸銷和罩殼( )檢查有無裂紋,必要時應拆去有礙檢查的部件。(2)檢查索槽的磨損情況。 (3)檢查全部滑油裝置處于工作狀
22、態。 (4)檢查軸銷的固定情況。(5) 檢查在軸銷上的轉動情況。(6) 檢查軸銷和襯套的磨損,必要時拆開檢查。(7)檢查罩殼和板內的狀況。3起重臂根部軸銷、跳板的鉸鏈檢查潤滑和確認無磨損。4轉盤( )檢查潤滑和螺栓的緊密性、確保無磨損和過渡移動。(2)注意內圈和外圈過渡寬松和軌道過渡的磨損。(3)當起重機或轉盤制造者有特別要求時,應按要求進行。5鋼索( )沿鋼索的全長作檢查。(2)檢查斷絲、扭曲和腐蝕,若斷絲、扭曲和腐蝕的鋼絲超過表2.5.2限制應更換。 (3)檢查末端固定和插接,應注意在連接過渡處的斷絲,任何插接處的附件檢查時應移去。(4)鋼索重新裝配前應全面潤滑。6結構( )檢查全部螺栓緊
23、固情況,被更換的螺栓其形式和材質以及固定應同前一樣。(2)檢查螺栓基座腐蝕情況。(3)檢查焊縫情況。 (4)檢查結構的腐蝕,必要時除去油污作錘擊檢查。(5)檢查起重臂、塔架、基座和門式起重架、跳板、升降機導軌等的局部缺陷或變形。7卸扣、環、吊鉤等( )檢查有無裂紋、變形、磨損或其他缺陷。檢查時應將油污、油漆和銹皮等應清除。(2)若卸扣變形應校正、熱處理并重新試驗。(3)若卸扣銷子換新,該卸扣應重新試驗。8鏈( )清除油漆、油污等,檢查變形、磨損或其他缺陷。(2)換新的鏈環應與原鏈材料和強度相當,并作熱處理和重新試驗。9鋼索、滾筒( )確認在全部操作位置上鋼索在滾筒上至少留有2圈。(2)檢查全部
24、鋼索的固定是有效的。 (3)檢查滾筒有無裂紋和損害鋼索的缺陷。(4)檢查排纜裝置工作的有效性(時)。 0缸、絞車等及其附件( )檢查管路狀況。 (2)檢查活塞、樞軸銷和軸承等的過量磨損和變形。(3)檢查座架及其肘板的變形和損壞情況。 主樞軸、回轉軸承等( )檢查主樞軸和軸承的工作狀況,應無過分的自由竄動,確認樞軸銷沒有超量磨損或變形。(2)確認潤滑裝置工作正常。 2試驗( )修理或換新的零件若沒有試驗證明,則吊桿裝置應做試驗。(2)若裝置進行了影響強度的修理,則應做負荷試驗。(3)檢查時應操作機械裝置,驗證其工作安全、有效、并校核升降、旋轉、變幅和行走運動,以及在超限時升降、旋轉、變幅和行走時
25、限位開關的工作狀態。 .5.3.2養狀態。 .5.3.3 .5.3.4檢查起重機械、絞車等裝置的使用、保養和修理,以確認其裝置處于正常的維修保對與潛水器吊放系統的組成部件可參照 .5.3中適用的要求進行檢驗。年度檢驗后應在“起重和起貨設備檢驗簿”上簽署。1.5.4換證檢驗 .5.4.在初次檢驗或換證檢驗后,每隔4,應進行下列項目的換證檢驗:( )吊桿裝置的吊貨桿和附連吊貨桿、桅或起重柱和甲板上的固定零部件應進行全面檢查,檢查項目和內容詳見表 .5.4. 。吊桿裝置應按第6章的要求進行負荷試驗。吊桿裝置的檢查項目和內容表1.5.4.1第8頁序號項目吊桿裝置 吊桿和桅桿上的零部件( )檢查吊桿和桅
26、桿頭部的眼板。(2)鵝頸、轉動樞軸銷等連帶其橫軸拔出,作全面檢查。 (3)拔出所有其余的銷軸和對桅頂千斤轉動件,轉動舌頭等作全面檢查。(4)檢查銷軸的變形、磨損、刻痕或其他缺陷。 (5)檢查根部滑車的系牢情況。2甲板上的零件檢查甲板上的眼板,系索枕,鋼絲繩固定器等。3吊桿和桅( )檢查腐蝕情況(懷疑,必要時可清除油漆),特別應注意吊桿與撐架接觸處。(2)吊桿以錘擊檢查,必要時可要求測厚。(3)檢查碰跡和凹陷和檢查吊桿是否彎曲(懷疑時拆下測量撓度)。4滑車(包括穩索滑車)檢查時應將滑輪和銷軸拆出。所有受力部分包括頭部附件應作全面清潔(必要時清除油漆)并作全面檢查。桿件或頭部轉動件的螺母和凸環應檢
27、查以保證可靠的系固和無可見的缺陷。桿件應轉動靈活,并不應過渡磨損。必要時應將桿件拆出。檢查頰板和夾板以確保無翹曲、無邊緣磨損。5卸扣(包括穩索卸扣)、鏈環、環、吊鉤、三甲板( )每個零件應清除油漆、油污、污垢等,檢查裂紋、變形、磨損或其他缺陷。(2)卸扣變形,應進行校正,校正后卸扣應作熱處理。 (3)卸扣銷子更新,則整個卸扣應重新試驗和簽發試驗。 (4)檢查零件安裝位置和負荷。6鋼索( )沿全長作檢查,必要時進行清潔。(2)檢查斷絲和腐蝕。 (3)檢查所有插接處。 (4)新裝鋼索,應全面擦油。7千斤鏈( )在清除油漆、油污、污垢等后,作全面檢查。(2)檢查變形、磨損或其他缺陷,若鏈環需換新,鏈
28、環應作熱處理和重新試驗(所換鏈環的材料和強度應與原鏈相當)。8試驗吊桿裝置在各次4年度全面檢驗時重作負荷試驗。(2)起重機、升降機、車輛跳板及可卸零部件應進行全面檢查,其檢查項目和內容應按 .5.3的相關要求進行。起重機、升降機、車輛跳板應按第6章的要求做負荷試驗,確認在試驗負荷下操作狀況是滿意的,超負荷和負荷指示器及限位開關工作有效。 .5.4.2 換證檢驗后應簽發起重設備檢驗與試驗或雙桿檢驗與試驗(如適用時。)并應在“起重和起貨設備檢驗簿”上作相應的簽署。1.5.5損壞和修理檢驗 .5.5. 起重設備的損壞和修理,應及時通知CCS進行檢驗,其檢驗范圍應為驗船師能查明損壞程度和所必需的范圍。
29、 .5.5.2起重設備檢驗時,發現顯著磨損或銹蝕超過下述規定時,應立即予以更換或修理:( ) 起重設備的金屬結構件與固定零部件的最大蝕耗在原 0%以上或有裂紋、顯著殘余變形者;(2)可卸零部件的耳環、鏈環、環栓、拉板與吊鉤等的最大蝕耗在原 0%以上,銷軸的最大蝕耗在原直徑的6%以上,或有裂紋、顯著殘余變形者,以及滑輪輪緣有裂紋或折斷者;(3) 鋼索有過度磨損、嚴重腐蝕或鋼索在 0倍直徑長度范圍內有5%的鋼絲折斷者;(4) 起重設備的制動器襯墊有顯著磨損,在摩擦面上露出固定襯墊的鉚釘者;(5) 傳動齒輪牙齒損壞或輪緣、輪輻與輪殼上有裂紋者。 .5.5.3修理中更換的零件應附有試驗證明,更換的構件
30、材料應與原構件材料相當。 .5.5.4修理完成后應按規定進行負荷試驗,后簽發起重設備試驗和檢驗,并在“起重與起貨設備簿”上簽署。對尚未完成修理的設備應簽注,該設備直到完成滿意地修理和試驗前不能使用。 .5.5.5損壞和修理檢驗完成后,可簽發檢驗情況報告,其內容應清楚地闡明如下方面:( )(2)(3)(4)(5)出席損壞檢驗;說明損壞;(附船方海事報告)發現的損壞程度和特征;進行過修理的范圍和性質以及是否修復; 試驗負荷。1.5.6展期檢驗 .5.6. 驗應是船旗國 .5.6.2常工作狀態。 .5.6.3應船東申請,換證檢驗可推遲進行,但兩次換證檢驗的間隔期不超過5年。這類展期檢同意并CCS進行
31、。展期檢驗范圍應不少于 .5.3規定的年度檢驗范圍,以確認其適合于預定用途并處于正展期檢驗后應在“起重和起貨設備檢驗簿”上作相應的簽署。1.6發證1.6.1 .6. . 礎制定的,其CCS簽發的起重設備格式系以國際勞工組織(ILO)認可的國際標準格式為基在規定范圍內使用時,為國際上公認的。其主要格式如下: 參見ISO4309起重設備鋼索檢驗與報廢標準。第9頁起重和起貨設備檢驗簿(以下簡稱“檢驗簿”),格式:RLA2; 起重設備試驗和檢驗 ,格式:CLA2;雙桿試驗和檢驗 ,格式:CUD2;可卸零部件試驗和檢驗 ,格式:CLG2; 鐵制可卸零部件熱處理 ,格式:CHT2; 鋼索試驗和檢驗 ,格式
32、:CWR2;起重設備檢驗報告,格式:CG;起重設備入級附加標志:Lifting Appliace。( )(2)(3)(4)(5)(6)(7)(8) .6. .2當主管要求使用他的格式,應船東的請求,CCS被時,CCS可以安排使用這種格式的并與CCS一起使用。1.6.2的簽發和簽署 .6.2.起重和起貨設備檢驗簿起重設備經初次檢驗發證的全部要求都滿意地完成,應簽發“檢驗簿”和起重設備試驗和檢驗及相應的主管格式的(如適用時)。各類可卸零部件、繩索和設備的試驗應附在“檢驗簿”上。( ) “檢驗簿”第一部分(PART I)適用于吊桿裝置的換證檢驗(即4年度全面檢驗)和年度檢驗完成后的簽署。其中,第(3
33、)欄:備注。一般為換證檢驗展期時使用。第(4)欄:備注。錄固定部件的損壞、修理、重新試驗和檢驗的情況。于記(2)“檢驗簿”第二部分(PART II)適用于吊桿裝置的絞車和起重機的年度全面檢驗完成后的簽署。其中,第(3)欄:備注。于起重機、絞車及其附屬設備的損壞、修理及重新試驗和檢驗的情況。起重機每隔4年 次的負荷試驗展期時也在此欄簽署。(3)“檢驗簿”第三部分(PART III)適用于鋼制可卸零部件的年度全面檢驗完成后的簽署。鐵制零部件不適用這一部分。其中,第(3)欄:備注。試驗和檢驗的情況。于鋼制可卸零部件的損壞、修理、重新(4) “檢驗簿”第四部分(PART IV)適用于鐵制可卸零部件的熱
34、處理完成后的簽署。現在多不采用鐵制可卸活動零部件,此欄多不填寫。(5) 由船東申請停止起重設備使用時,應在“檢驗簿”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備注欄內說明停用的設備的位置和編號,并作簽署。(6)在檢驗中,如發現某些結構、設備和布置影響起重設備分的備注欄內簡要寫出建議和要求、并作簽署。 .6.2.2起重設備試驗和檢驗時,應在“檢驗簿”相應部本適用于所有的起重設備,包括吊桿裝置、起重機、升降機和跳板等,經檢驗和負荷試驗完成后簽發。一般為每4年度一次的負荷試驗完成后簽發,但對經損壞、修理、改造和恢復使用的試驗和檢驗完成后也應簽發本。 .6.2.3雙桿試驗和檢驗本適用于雙桿操作的吊桿裝置,按規定經檢驗和雙桿試
35、驗完成后簽發。并應與起重設備試驗和檢驗一起保存和使用。本背面的雙桿操作的各雙桿眼板固置的H、X、Y值應按設計填寫。 .6.2.4可卸零部件試驗和檢驗本適用于所有起重設備的可卸零部件,經檢驗和驗證試驗完成后簽發,其技術參數可參照認可的制造者試驗;若所有的可卸零部件均由普通鋼制成,則不需定期熱處理,并在“零部件名稱和規格”欄內做備注。第 0頁 .6.2.5鐵制可卸零部件熱處理本適用于所有起重設備由熟鐵制成的可卸零部件,定期進行熱處理后簽發。建議用鋼制零部件更換此類部件。 .6.2.6鋼索試驗和檢驗本適用于起重設備的鋼索,經試驗和檢驗后簽發,其技術參數可參照認可的制造者試驗。 .6.2.7索試驗和檢
36、驗本適用于所有起重設備的驗。 .6.2.8起重設備檢驗報告索,經試驗和檢驗后簽發。其技術參數可參照認可的制造者試用于在起重設備檢驗中,CCS驗船師通告總部的報告,報告時同時附上本次檢驗所發的全部的副本。 .6.2.9其他更換任何可卸零部件或繩索都應附有認可的制造廠的試驗,經核查或驗證試驗簽發“可卸零部件試驗和檢驗”或“鋼索試驗和檢驗”。第 頁第2章吊 桿 裝 置2.1計算工況與計算載荷2.1.1適用范圍本章要求適用于擺動吊桿、雙桿系統與吊桿式起重機,對特殊設計的吊桿裝置可在本章要求的基礎上予以考慮。2.1.2吊桿仰角2. .2. 確定吊桿裝置受力時,所取吊桿與水平的仰角,對輕型吊桿為 5,對重
37、型吊桿為25,如吊桿不可能在此仰角下工作時,則吊桿仰角可取為實際工作的最小仰角。但任何情況下,對輕型吊桿不得超過30,對重型吊桿不得超過45。2. .2.2 確定起貨滑車與嵌入滑輪(如設有時)受力時, 吊桿仰角應取實際工作中的最大仰角, 一般不小于70。2.1.3船舶傾斜( )(2)(3)船舶橫傾5與縱傾2為假定吊桿裝置工作時的船舶基本狀態;輕型擺動吊桿與雙桿系統可忽略上述( )所述船舶傾斜狀態的影響;重型吊桿和吊桿式起重機應計及上述( )所述船舶傾斜狀態的影響。如實際工作產生的船舶傾斜大于橫傾5或縱傾2時,則應計及實際傾斜角度產生的影響。2.1.4吊桿裝置的基本載荷2. .4.計算擺動吊桿與
38、吊桿式起重機的基本載荷為具的自重。負荷及吊貨桿與吊鉤及以上有關屬2. .4.2雙桿系統的基本載荷為負荷。2.1.5摩擦系數2. .5.鋼索通過滑車或滑輪,應考慮滑輪的摩擦系數和鋼索的僵性損失:此數值對滑動軸承取5%, 對滾動軸承取2%。此要求也適用于其他所有起重設備。2.1.6繩索安全系數2. .6.相對于鋼索和索破斷負荷的安全系數n,應不小于表2.6的規定。安全系數n表2.1.6.1注:SWL為吊桿裝置的負荷(kN)。第 2頁繩索種類與用途安全系數n鋼 索動索:吊貨索、千斤索、擺動穩索104n =0.9 SWL + 1910但不大于5 也不小于3靜索: 桅支索保險穩索與動索同, 但不必大于3
39、 . 5 4索82.2擺動吊桿與雙桿系統2.2. 計算或圖解吊桿裝置受力時的計算工況與計算載荷應符合2. 的規定。2.2.2 重型吊桿的千斤索與起貨索出現平行布置時,千斤索上的張力為千斤索總力減去起貨索張力,并按起貨索處于下降狀態算得。2.2.3 擺動穩索的工作負荷按表2.2.3算得,擺動穩索不能由保險穩索替代。擺動穩索工作負荷表2.2.3注:SWL為588735kN之間時,擺動穩索工作負荷按線性內插法求得。2.2.4對雙桿操作,舷內、外吊貨桿處于同一實際工作中的最小仰角下,吊貨桿的工作范圍與長度應滿足如下要求(見圖2.2.4):AA 圖2.2.4雙桿操作位置吊桿仰角,雙桿相等;L貨艙口長度(
40、m);B貨艙口寬度(m);C舷外跨距(m);S 吊貨桿頭水平投影距離(m);b吊貨桿承座至甲板的高度(m);l見2.2.4.2;h見2.2.4.3。第 3頁hCH = h + 0.35B1.5m 1.5mSLl吊桿負荷( k N)擺動穩索工作負荷( k N)SWL 49 49 SWL 47 47 SWL 588 SWL 7350 . 5 SWL+ 4 . 90 . SWL+ 24 . 50 . 25 SWL0 . 2 SWL2.2.4.舷外吊貨桿的舷外跨距C應不小于中部船寬舷外3.5m,或船舶所有人要求的舷外跨距。2.2.4.2舷內吊貨桿頭部在貨艙口內的投影位置應位于:( )貨艙口配有 對吊桿
41、時,離貨艙口對邊距離l不大于L/5(L 貨艙口長度見圖2.2.4;(2) 貨艙口配有2對吊桿時,離貨艙口對邊距離l不大于L/3;(3) 離貨艙口邊的距離為 .5m。2.2.4.3在起貨索夾角為 20時,其連接點(三角眼板)距舷墻或貨艙口圍板上緣的高度h應不少于:5m, 當SWL 9.6kN時;6m, 當SWL 9.6kN時;式中: SWL雙桿負荷,kN。在某些情況下,如上述高度h尚不能適應使用情況時應作適當增加。2.2.5 吊桿裝置雙桿操作的受力計算,應根據實際工作范圍中,使吊貨桿和保險穩索計算所得的力為最大的位置下進行計算(包括圖解計算)。一般情況下,可按圖2.2.5(a)所示的吊桿工作位置
42、進行計算, 此時,起貨索間的夾角取 20,連接兩吊貨索的三角眼板位于最低位置,見圖2.2.5(b)所示。1.5m301.5mCB SWL2.2.5(符號L、l、B、C同圖2.4說明)吊桿裝置雙桿操作位置;(b) 起貨索與三角眼板圖(a)2.2.6雙桿操作的吊桿,應使吊貨桿在任何工作位置不發生傾翻情況,為滿足此要求,一般應使千斤索上受力的減輕量fh(起貨索和保險穩索水平分力的合力)乘以tg(吊桿仰角)所得之值不大于起貨索和保險穩索垂直分力之和fr(見圖2.2.6)。第 4頁Ll 1 4 Lfh圖2.2.6吊貨桿、起貨索與保險穩索受力2.2.7雙桿系統中連接兩根吊貨桿頭部的內牽索工作負荷,應取為雙
43、桿系統負荷的20%,但不小于9.8kN。2.3吊貨桿2.3.吊貨桿的構造:( )吊貨桿可為在全長范圍內直徑與厚度保持不變的圓筒形等截面桿件,或中段的直徑與厚度保持一定長度不變,而中段到兩端直徑逐漸減小的變截面桿件;(2)(3)(4)(5)的板厚。變截面吊貨桿的中段直徑應至少保持 /3吊貨桿長度不變,而后向兩端逐漸減小至中段直徑的70%; 鋼質吊貨桿的壁厚應不小于吊貨桿中段外徑的 /50亦不必大于 /30,但任何情況下不得小于4mm; 吊貨桿的長細比(吊貨桿長度/吊貨桿的有效回轉半徑)一般應不大于 50;吊貨桿頭部在千斤索眼板、起貨滑車眼板、保險穩索眼板等部位應作適當加強,或增加該處2.3.2吊
44、貨桿及其附件的材料應符合表2.3.2的規定或符合CCS認為適合于此用途的標準。吊貨桿及其附件的鋼材等級表2.3.22.3.3吊貨桿相對于軸向歐拉臨界的穩定性安全系數n,應不小于表2.3.3(a)規定,其軸向壓力p按下式算得:第 5頁fr 厚度(mm)t2020t2525t40t40鋼材等級A32,A36A32,A36D32,D36E32,E36mEJ 0 0-5nL2p =kN式中:m 系數,按表2.3.3(b)選取,中間值用線性內插法求得;E 鋼材彈性模量,2.06 05 MPa;L 吊貨桿長度,m;量自起貨滑車眼板中心至吊貨桿根部銷孔中心止;J0吊貨桿中部剖面慣性矩,cm4;n 穩定性安全
45、系數,按表2.3.3(a)選取,中間值按線性內插法求得。吊桿穩定性安全系數n表2.3.3(a)注:應用表內安全系數時,吊貨桿長細比應小于 45。J1J1J0a L系數m表2.3.3(b)注: a為吊貨桿中部一段的長度; J 為吊貨桿端部斷面的慣性矩。2.3.4 吊貨桿軸向作用。吊貨桿承受軸向內插法求得。亦可按彈性穩定理論計算。計算時應計及吊貨桿的自重彎矩與頭部彎矩的進行穩定性校核時,穩定性安全系數n應不小于表2.3.4規定。中間值用線性吊桿軸向穩定性安全系數n表2.3.42.3.5鋼材的屈服強度s大于抗拉強度b的70%時,屈服強度s應除以系數進行修正,系數按表2.3.5選取,中間值用線性內插法
46、求得:第 6頁吊貨桿負荷(kN)98588穩定性安全系數n2.52a/LJ /J000.20.40.60.8系數m0.0 2.553.655.427.999.630. 5.0 6.327.849. 49.770.26. 47.3 8.499.399.8 0.47.528.389. 09.629.840.68.509.029.469.749.850.89.239.509.699.8 9.86吊桿負荷(kN)98294588穩定性安全系數n54.54系數表2.3.5注:屈強比超過0.9時,按0.9計算。2.3.6傳統式吊桿裝置的吊貨桿頭部彎矩,系指由千斤索張力與起貨滑車受力相應作用于其眼板時,在吊
47、貨桿頭部軸線上所產生的垂向彎矩代數和,擺動穩索或保險穩索產生的水平向頭部彎矩可以忽略不計。2.3.7吊桿式起重機的吊貨桿頭部由兩根千斤索連接,當吊貨桿不在船中縱剖面位置時,兩根千斤索上的張力出現不相等。為此,此類吊貨桿在按2.3.4計算穩定性時,尚應計及吊貨桿頭部產生的扭矩。2.4桅與起重柱2.4. 桅與起重柱應至少有兩層甲板作為支點,并與船體主結構作有效連接,甲板室如具有足夠強度可考慮作為 個支點。連接處的船體結構或甲板室甲板應作加強。其他支持桅或起重柱的有效方法,將予以特別考慮。2.4.2 桅或起重柱上受集中載荷的部位,如吊貨桿承座、千斤索滑車眼板和桅支索眼板等部位, 均應作適當加強。肘板
48、的趾端和附件的角偶均不應位于未作加強的板上。加強方法應采用板的加厚方法。2.4.3 結構應有連續性,應避免任何截面的突然變化。人孔與減輕孔等均應避免開設在集中載荷的部位與剪切力大的部位。2.4.4 桅或起重柱的外徑D應不大于按下式計算所得的值:當t 5mm時, D = 1000tmm;25-t當t 5mm時,D = 100tmm;式中:t 桅或起重柱的壁厚,mm。桅或起重柱的最小壁厚應不小于6mm;如桅或起重柱兼作通風筒時,應不小于7mm。2.4.5 桅或起重柱在千斤索眼板處的外徑,建議不小于其根部外徑的85%。2.4.6 由起貨索、千斤索和吊貨桿承座等作用于桅或起重柱上的力均應按2.2有關規
49、定由計算求得(包括圖解計算), 由這些力計算桅或起重柱各個截面的復合應力。2.4.7 計算桅或起重柱強度時,尚應考慮由吊貨桿所產生的最不利的載荷組合如下: ( )裝有 根吊貨桿的桅或起重柱:將吊貨桿以最小仰角懸吊于 個貨艙口上;將吊貨桿回轉至舷外最大工作位置。(2)裝有2根或2根以上吊貨桿的桅或起重柱:將2根吊貨桿以最小仰角懸吊于 個貨艙口上;將2根吊貨桿( 根位于前貨艙, 根位于后貨艙),回轉至同一舷的舷外最大工作位置。第 7頁屈強比s /b0.70.750.800.850.90系數 .0 .045 .084 . 20 . 55(3) 同一桅或起重柱上裝有重型或輕型吊桿時,一般不考慮兩者同時工作的載荷組合。(4) 吊桿在其他工作位置如能使桅或起重柱(包括支索桅)產生大于上述受力的計算工況。2.4.8桅或起重柱在某一截面上的復合應力t按下式算得:s t = (s b + s c )2 + 3t 2MPa式中:b 彎曲應力,MPa; c壓縮應力,MPa;桅或起重柱本身的重量載荷可以忽略不計; 由扭矩引起的剪應力,MPa。2.4.9 桅與起重柱包括桅肩和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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