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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趙曉芳 借款合同,就是貸款方將貨幣交付借借款合同,就是貸款方將貨幣交付借款方使用,借款方應按期歸還同等數款方使用,借款方應按期歸還同等數額的貨幣,并給付利息的協議。額的貨幣,并給付利息的協議。在借款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貸款的數額、在借款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貸款的數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辦法和違約用途、期限、利率、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等條款。責任等條款。( 1 ( 1 )借款合同必須根據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借款合同必須根據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和有關的規定以書面形式簽訂。劃和有關的規定以書面形式簽訂。 ( 2 ( 2 )貸款方必須是人民銀行、專業銀行)貸款方必須是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和信用合
2、作社。 ( 3 ( 3 )借款合同的標的只限于人民幣。)借款合同的標的只限于人民幣。 ( 4 ( 4 )借款利率由國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借款利率由國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統一管理。 1 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特殊性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只能是金融機構或者自然人,一般企業之間不能相互借貸。金融機構應當具有國家允許經營信貸業務的許可證。自然人作為貸款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能夠獨立行使民事行為和享有民事權利。法律對借款人也有嚴格的限制。如:要有較強的償付能力和信譽,要為借款提供一定的擔保等。自然人作為貸款人時,不得為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和組織提供貸款。2 借款合同有較強的計劃性金融
3、機構訂立借款合同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金融政策。以保證國家的信貸平衡和資金管理。國家的政策決定著資金來源、資金的方向和數量。貸款人要根據國家下達的貸款計劃審核發放借款,借款人也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3 合同標的物是貨幣借款合同的標的物不同于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它轉移的是特殊的商品 貨幣。因此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在交付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現金方式支付,也可以采取支票、匯票等非現金方式支付。貨幣的利息一借貸的利率由國家統一規定。即使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其利率也不得超過國家的限定。貸款用途決定貸款種類,貸款種類反映貸款用途。由工貸款對象、用途與方法不同,貸款種類也不完全相同,正確的劃
4、分貸款種類,是合理發放貸款、加強貸款管理和研究貸款經濟效果的需要。種貸款只有既能反映用途又能反映能對象才有利于進行管理,根據基建貸款目的性質不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劃分貸款的種類。按貸款資金使用性質可劃分為六大類:基本建設貸款;更新改造措施貸款;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臨時周轉貸款;委托貸款;信托貸款。1 貸款對象貸款對象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貸款發放對象,是確定借款人的問題;二是指貸款的用途,是確定用到什么地方去的問題。貸款的對象決定著貸款運用結構,制約著貸款的用途,影響國民經濟結構的變化。因此,正確的規定貸款的對象,對于促進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國民經濟體制的改革,經
5、濟組織將會出現多種形式,為適應這種情況,對貸款對象的要求是借款單位與還款單位要盡可能一致。建設銀行對符合規定的貸款對象發放貸款時,應按有關規定對貸款項目進行嚴格的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貸款,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拒絕貸款。凡向建設銀行申請貸款的單位,需要有下列條件作為貸款的依據:l )申請投資性貸款必須納入國家計劃建設銀行總、分行應根據同級計劃部門的通知,參與編制中長期計劃和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據此確定貸款項目分配貸款指標大中型項日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區提出安排意見,經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后確定,并列入國家基建大中型項目計劃;小型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區確定。 2 )貸款項目必
6、須具有批準的計劃任務仔,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各級建設銀行應根據各級計劃部門關于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的通知,參與審查。國務院各部安排投資的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由分行指定經辦行參加。貸款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文件經有審批權的機關批準后,才能納入年度基建計劃。借款單位應將批準的年度基建計劃,設計概算及投資包干合同(協議)等提交貸款銀行,據以審定貸款建設銀行要參與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對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投資回收年限、償還能力進行評估。對于用國家信貸資金安排的小型項目(限于建成投產后有償還能力的建設項目),要會同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共同商定。1 )財政預算基建貸款指貸款資金來自財
7、政,包括中央財政預算基建貸款和地方財政預算基建貸款。 2 )地方機動財力基建貸款指用地方機動財力安排的基建貸款。 3 )提前完成基建計劃臨時貸款包括中央級和地方級,用來反映基建包干項目年度工程,加快進度需要增加用款經批準發放的貸款和重點項目臨時資金不足貸款。經辦銀行需要貸款資金,向上級請領。由于這類貸款是在計劃執行中發生的,因此編制計劃時不必考慮此項貸款的發放數。 4 )建設銀行基建貸款系指建設銀行根據國家計劃組織信貸資金和自有資金發放的基建資金,即原來的基建投資貸款加丘財政貼息貸款。財政貼息貸款,是指國家要求建設銀行貸款而貸款單位拿不出利息,由財政出利息(貼息)的貸款。 5 )基建儲備貸款指
8、中央、地方建設單位為以后年度工程儲備設備的國內儲備貸款。 1 )貸款的申請對于列入國家年度固定資金投資計劃和建設銀行年度貸款計劃的項目,建設銀行要根據借款單位提送經批準的 項目建議書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 設計任務書 以及有關生產、建設協作配套等協議和文件,進行貸前審查、查核原項目評估報告中有關的財務、經濟、技術條件是否發生了變化,建設前期工作是否落實,自籌資金是否落實并按規定交存建設銀行等。對已具備貸款條件的項目,建設銀行可批準單位的 借款申請書 。 2 )貸款合同的簽訂 借款申請書 審查批準后,經辦的建設銀行可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總合同或年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按照核定的項目貸款總額、
9、有關規定和合同表式簽訂,必要時可辦理公證手續。借款合同必須按照 經濟合同法 的規定簽訂,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建設銀行利用儲貸資金發放的貸款在貸款項目經批準列入計劃后,建設銀行一經辦行就應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考慮有些大、中型項目的概算一時難以確定,有的需多次調整,因此借款總合同的簽訂有困難,但又不能沒有約束,故可先簽訂年度借款合同。為確保借貸資金不受損失,發放固定資產投資貸款應要求借款單位以產權屬己的財產設置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第三方保證人擔保,并辦理公正手續,建設銀行根據國務院辦 1985 年發行的 借款合同條例 的有關規定,于 1987 年制定了 建設銀行借款合同擔保法(試行)
10、 。 l )采用擔保方式建設銀行要對擔保單位的資格和擔保能力進行審查,由符合法定條件,具有償還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擔保,并簽訂不可撤銷貸款擔保協議,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兩個借款單位之間不能互為擔保。 2 )采用抵押方式建設銀行應與借款單位協商,選擇合法的物資和財產設置抵押,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單位為經建設銀行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或再抵押。貸款單位應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及在貸款指標額的限度內借用貸款。借款單位應將支用貸款的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以及年度用款計劃提交貸款銀行,建設銀行對貸款的支付要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設備貸款應控制在設計和概算范圍內;建筑安裝公司工程款,應執行
11、結算辦法;其他費用應執行有關定額標準。沒有貸款指標的,不得支付貸款,也不得超過貸款指標支付貸款。對于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的借款單位由于建設進度提前、年度投資貸款指標不足時可以向貸款銀行申請臨時周轉貸款。貸款項目全部竣工投產,不在需要用款時,應將多余的貸款指標退還原下達銀行。建設銀行應深入到借款單位調查研究。對貸款的使用、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及物資庫存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促進提高貸款的經濟效益。1 .貨款的對象與條件凡是列入國家計劃的大型技術改造項目,建筑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勘察設計單位和地質勘探單位的更新換代改造措施項目,以及小型技措、出口工業品生產、引進國外技術
12、設備國內配套、地方建筑材料等專項措施項目(包括中央直屬企業和地方企業)均可向建設銀行申請更新改造措施貸款。申請貸款的單位,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并有償還能力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私營企業的法人組織、借款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1 )要符合國家的投資政策和投資方向,并且具備經過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任務設計書),設計文件(或相當于設計文件的措施方案,實施方案)。 ( 2 )按照批準計劃所列的自有資金已經落實,并能按期存入貸款銀行。 ( 3 )建設所需設備、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能夠保證按期竣工投產。 ( 4 )生產工藝成熟,技術過關,所需材料、動力有可靠來源,“三廢
13、”治理環境已同時安排,項目竣工后能正常生產。( 5 )企業管理良好,守信用有按期還款付息的能力。 ( 6 )貸款銀行如認為必要時,可向借款單位提出需要擔保,擔保單位應是有償還能力的獨立核算單位。 借款單位申請貸款時,須向建設銀行提送借款申請書并交驗經主管部門、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設計文件和年度更新改造措施計劃。需由國家審定的大型技術改造項目,貸款銀行應對企業提送的項目建議書進行評估,提出能否貸款意見,在企業按規定程序上報國家有關部門的同時,逐級上報建設銀行、總行,以便商同有關部門列入國家更新改造措施計劃和信貸計劃。更新改造措施項目的貸款,貸款銀行應按貸款條件,逐項進行審查和評估,對符合貸
14、款條件的項目,按照國家關于更新改造投資計劃審批權限的規定,經有關建設銀行審查并納人國家或地方有關計劃后,即視同批準貸款。借款申請書經批準后,貸款銀行應及時通知借款單位,并按照規定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單位即可向貸款銀行辦理開戶用款手續。借款單位應提送年度分季用款計劃,并按季將貸款轉入存款戶。貸款銀行應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及時供應資金,對貸款的使用情況要進行檢查監督。借款單位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或任意擴大項目規模,以及因管理不善、損失浪費嚴重、致使項目在批準的期限內不能竣工投產,經制止無效的,建設銀行有權停止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并按合同規定加收利息。1 貨款的對象、種類和條件
15、1 )貸款對象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地位、并在建設銀行開立賬戶的企業單位,都可以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2 )貸款種類貸款種類包括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工程結算貸款、工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基建材料供銷企業貸款、其他流動資金貸款等。 3 )貸款條件 ( 1 )必須持有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 2 )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 ( 3 )必須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 ( 4 )貸款用途不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方針政策。 ( 5 )確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必要時應有經濟法人擔保。建筑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的需要,在挖掘企業資金潛力和加速資金周轉的基礎上,于年度開始前編造年度貸款汁劃,由建
16、設銀行核定年度計劃貸款額企業和開立賬戶的建設銀行要簽訂借款合同。在合同規定的貸款額內,企業叮以根據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將貸款轉入存款戶。企業資金有多余時,可以隨時辦理歸還貸款手續。建設銀行要協助企業單位建立健全流動資金管理責任制,幫助他們管好用好貸款資金。施工企業要按期向開放銀行提送財務計劃、會討一報表和有關統計資料。建設銀行要和企業單位密切協作,根據滿足企業單位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加強調查研究,發揮建設銀行信貸服務和監督作用。臨時周轉貸款是指對施工企業大修理貸款以及五萬元以下不計規模的小額貸款。生產企業引進技術貸款和對集體企業發放的投資性貸款等。信托貸款是指建設銀行利用吸收的信托存款和
17、自有資金,按照擇優貸款原則,自行發放符合國家投資方向,花錢少見效快的各種措施項目的貸款。委托貸款包括中央財政委托貸款,地方財政委托貸款和部門、企業委托貸款。貸款前兩種是指中央或地方財政拿錢交由建設銀行辦理的除基建“撥改貸”以外的各種貸款,后一種包括中臾部門、企業委托貸款和地方部門、企業委托信貸、各種委托貸款,必須控制在委托信貸款堪金之內。11 . 3 . 1 借款合同的訂立1 借款合同仃立的原則 ( l )貸款人應當根據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與借款人簽訂合同。 ( 2 )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
18、款另有約定的除外。訂立借款合同通常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方式。 l )要約:要約是借款人向貸款人提月合同的主要條款,期望貸款人接受并且與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的要約應當具備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并應提供下列資料:( 1 )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2 )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會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會報告。 ( 3 )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 4 )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貸款人)接受要約人(借款人)的訂約提議,同意與之訂立合同的意思
19、表示。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后,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營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對于信用等級高的借款人,貸款人可優先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發放貸款。貸款人經過對借款人審查和按照審貸分離、分組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進行貸款的審批后,認為符合貸款條件,就對借款人的要約予以承諾。貸款人的承諾標志,表現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土寫明,并簽名蓋章后,借款合同即成立。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并依法辦理登記后,借款合同成立。根據 合同法 、
20、 商業銀行法 、 借款合同條例 、 貸款通則 等的規定,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如下。 l )借款種類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的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與運用、貸款期限、有無擔保進行填寫,以便適用不同的信貸政策。 2 )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借款使用的范圍和內容。借款人必須按照借款用途合理使用,一般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如果確實需要改變借款用途,借款方必須征得貸款方的同意。合同中明確規定借款用途是為了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 3 )借款金額、幣種借款金額即借款的數量,它是根據借款人的需要,經貸款人核準的數量指標,并應說明貨幣幣種。依據借款合同中規定的借款金額,借款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一次提用,
21、也可以分期分批提用,但應以合同中規定的數額為限。4 )借款利率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借款人借款不僅要按期歸還本金,還要支付利息。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5 )還款期限還款期限是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后確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日期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延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延期。 6 )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運用何種結清方式將借款歸還貸款方。是一次結清還是分期,應說明具體時間,歸還數量等。是信匯,電匯,還是貸款方從借款方賬戶存款中直接扣劃,應當在合同中寫清楚。 7 )擔保條款貸款人可
22、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的規定,貸款人借據有擔保的借款合同,才能確保發放的貸款及時收回。 8 )違約責任 9 )爭議解決的方式 10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l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 2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但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利息。 ( 3 )對借款期限沒
23、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 4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 5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1 貨款人的義務 ( 1 )貸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的期限、數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 ( 2 )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方對貸款的使用情況。但是,貸款人不得濫用這些權利,不得將借款人的商業秘密泄露于第三人,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 借款人的義務 ( l
24、 )借款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不得進行違法活動。 ( 2 )借款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接受貸款人對借款的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 3 )借款人應按期歸還借款炸支付利息 3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借款人不按規定使用政策性借款時,應當加收罰 。( 2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支付預期利息。(助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1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
25、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2 )貸款方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讀職造成貸款損失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至刑書責任。11 . 4 . 1 合同擔保的概念在現代民法中,擔保實際上是指債的擔保或稱債權擔保。依照 擔保法 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問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定擔保可見,合同的擔保,是指當事人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 1 合同擔保的作用 ( l )增強債務人履約的責任心,督促其嚴格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 。( 2 )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
26、,債權人則可請求對方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在損失已經發生,債務人有可能喪失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能力的情祝廠,擔保更有它的特殊作用。 ( 3 )從宏觀上,它對升嚴肅合同紀律,保障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有促進作用。l )附屬性附屬性亦稱從屬性。合同的擔保一經設定,即在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產生一種新的擔保法律關系。但這種擔保法律關系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法律關系,而是一種從屬于主合同的法律關系,它必須以有效的主合同存在為前提,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亦無效。 2 )預防性擔保一般是在簽訂合同的同時成立,既可以作為合同的條款之一,也可以另立擔保合同。設定擔保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違約和
27、在違約的情況下保障權利人不受經濟損失。因為擔保設定后,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就有權請求履行合同擔保義務或主動行使相應的權利,對違約有警戒作用,因而會產生預防違約受損的積極效果。3 )選擇性除留置這一擔保方式只適用于特定的合同和擔保金額的最大限度只能是合同的實際損失不能有當事人選擇之外,當事人對是否設立擔保,擔保的具體方式及金額,均可根據合同的性質有選擇的權利。傳統民法中擔保的種類有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根據我國 擔保法 的規定,合同的擔保方式有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l )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在不轉移對財產占有的情況下,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債權的
28、擔保。在抵押法律關系中,提供擔保財產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抵押人,它可以是被擔保之債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被擔保之債的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物。抵押權人享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抵押物作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清償的權利,稱為抵押權。抵押的目的不在于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而在于擔保合同債的實現,因此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 l )抵押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可以是獨立之物,也可以是具有獨立交換價值的物的一部分。但均只能以現存的財產作抵押,而不能以未來可以得到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凡是法律規定不得作為抵押物的,不得抵押。 ( 2 )抵押物必須
29、是抵押人合法所有,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沒有處分權,即使是抵押人所有,也不得設立抵押權。 ( 3 )抵押物一般是具有變賣價值和可以轉讓的物,沒有交換價值的物不能作抵押物。( 1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 ( 2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 ( 3 )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性權利作為抵押。如 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抵押。 ( 4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也可以
30、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 5 )共同抵押。有稱總括抵押,也稱連帶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可選其中一個財產行使,可全部行使。 ( 6 )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的客體而進行的抵押。現代大生產對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企業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為抵押,可以避免財產擔保能力的分散。因而,能為企業獲得巨額的資金融通。( 1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 2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3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屬或者使用權屬。 ( 4 )抵押擔保的范圍。 ( 5
31、)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 擔保法 第四十二條做了規定,它們是: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 擔保法 的有關規定,發布了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 。6 )抵押的效力抵押的效力是指抵押權人就一定范圍的債權從一定的抵押物中獲得優先受償的支配處分權及對與抵押物有關的其他財產權的影響力。 7 )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的實現是指
32、抵押權人依法行使抵押權,使其被擔保的債權優先得到滿足。l )質押的概念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某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在質押法律關系中,上述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憑證為質物。( 1 )動產質押。所謂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 2 )權利質押。所謂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權
33、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票、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質押與抵押雖然都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因此而產生的質權與抵押權同是優先受償性的擔保物權和約定擔保物權,但兩者仍存有明顯差異。 ( l )兩者的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原則上限于不動產和某些動產,而質押的標的則為動產和法律規定的可質押的權利。 ( 2 )有關登記的規定不同。不動產和法律規定必須辦理登記的動產應在相應的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之日才生效。其他財產是否登記,由當事人自定;動產質押不
34、需要進行登記;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則需在管理部門登記,方發生法律效力。 ( 3 )占有要件不同。抵押不移轉占有權,抵押人負有保管責任,質押移轉占有權,質權人負有保管質物之義務。 ( 4 )受償順序不同,由于單個抵押物所構成多個抵押權,因此,存在清償的先后順序問題,由于出質人不能以同一質物構成多個債權,因此,不發生先后順序問題。l )保證的概念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擔任責任的行為。保證合同由保證人與被擔保合同的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是從合同,被擔保的合同是主合同。保證人是保證合同的債務人,主合同的
35、債務人同時也是保證合同的債權人。保證人是以自己的資產和名義作擔保的,因此,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是保證合同成立的根本條件。( 1 )保證人是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他是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主合同的履行,而不是主合同債務人的代理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要承擔代為履行或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 。( 2 )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保證債務為從債務,以主合同存在為前提。因此,主合同無效,則保證合同亦無效。 ( 3 )保證人的承擔責任范圍,應以主合同中義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為限,具體范圍依保證人同被保證合同的債權人的約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4 )保證人代被保證人履行合同后,即相應取得權利人的地位,
36、有權向主合同債務人請求補償。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內容:被保證人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限;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 2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其保證
37、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務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法律規定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有訴訟上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及不安抗辯權、抵消權等訴訟上的抗辯權指主債務因違法等原因無效時,債務人在訴訟上可主張債權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沒有對等給付前可以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應向對方先為給付,如果對方財產在訂立合同后明顯減少,有可能不能為對等給付時,在對方沒有對等給付或者提出擔保前,可以拒絕自己給付。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抵消權是指保證人可以以自己對于債權人的反對債權,與債務人抵消。但是在保證債務負有先訴或其
38、他抗辯期間,債權人對不可以主張抵消,主債人不能以保證人多債權人反對債券對于債權人抵消。1 )留置的概念:留置也是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它是指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法律規定可以置留的其他合同的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權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留置法律關系中,提供財產為對方占有的人是留置人,留置權利的人叫留置權人,提供的財產叫留置物。( l )留置權人必須按照合同合法占有對方的動產,留置人為實現合同所預期的經濟目的,依約定提交財產為對方占有,如保管方按照保管合同規定占有保管的貨物
39、,這是采取留置這種擔保方式的前提條件。 ( 2 )留置人負擔的債務和留置權人享有的債權都是由債權人取得占有財產的同一合同發生的。 ( 3 )留置權應有法律明文規定時才使用。留置是一種使用范圍有限的合同擔保形式,依照 擔保法 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僅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中采用 。( 4 )必須是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義務。法律對留置權的行使,規定了嚴格的時間性。比如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承運人對其承運的貨物,加工人對其加工的產品,保管人對其保管的財物,在對方不按期或不如數付給運輸費、加工費或保管費時,有權留置其財產。 擔保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與債
40、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3 )留置擔保的范圍留置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財產的價款超過留置權人應得費的部分,應還給留置人;留置財產價款不足補償的,留置人應補償不足部分。( 1 )抵押行為是抵押人的自愿行為;而留置行為則是留置人被強制的行為。 ( 2 )抵押物的所有人可能是合同當事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 3 )抵押物并非債權人債務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客體,而是主債關系客體之外的物;而留置物則是引起主債關系之物。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合同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預先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 2 )定金的作用 ( l )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給付和接受定金,可視為該合同成立的依據。( 2 )定金具有預先給付的資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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