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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 導言判斷題一,國際稅收分配涉及的課稅主體的定義 凡有來源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所得;或者雖然只有來源于一個國家的所得,但卻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同時負有重復交叉納稅義務的跨國自然人或法人,都是國際稅收分配涉及的課稅主體。納稅人的國籍并非是識別國際稅收分配涉及的課稅主體的標志。國際稅收涉及的課稅客體:跨國受益、所得和跨國一般財產價值(進出口商品流轉額)問答題:一國際稅收的概念和本質1.具備稅收的基本特征2.概念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在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各自的征稅權力而形成的征納關系中,所發生的國家之間對稅收的分配關系。(葛惟熹 國際稅收是各國課征稅收的國際影響和各國間的稅收協調,體現了國家
2、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以及各國對其管轄權下跨國流動的人員、資本和貨物的征稅關系。(朱青) 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由于對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納稅人行使稅收管轄權而引起的一系列稅收活動,它體現了主權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程永昌)國際稅收的本質n 國際稅收的本質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在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各自的征稅權力而形成的征納關系中,所發生的國家之間對稅收的分配關系。 (葛惟熹)n 國際稅收問題作為開放經濟條件下的種種稅收現象,其背后隱含著的是國與國之間的稅收關系。這種國家之間的稅收關系是國際稅收的本質所在。(朱青)n 國際稅收活動體現的是涉及主權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收分配
3、關系。(程永昌)n 國家之間的稅收關系主要表現在:1.國與國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涉及對同一對象由哪國征稅或各征多少稅的稅收權益劃分問題。2.國與國之間的稅收協調關系 (1)合作性協調-稅收協定(2)非合作性協調-稅收的國際競爭二,國際稅收的發展趨勢 1.商品課稅領域 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國際協調將逐步取代關稅的國際協調成為商品課稅國際協調的核心內容。 2.所得課稅領域n 國與國之間的稅收競爭將更為激烈n “財政降格” (fiscal degradation)n “一降到底” (race to bottom)n 國際社會的協調3區域性的國際稅收協調 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離不開區域范圍內的稅收國際協調
4、。4稅收征管的國際合作 應對跨國納稅人的國際避稅和偷稅行為。三,國際稅收與國家稅收的聯系與區別n 聯系:國際稅收不能脫離國家稅收而獨立存在; 國家稅收受國際稅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響。n 區別:(1)國家稅收是以政治權力為依托的強制課征形式,而國際稅收是在國家稅收的基礎上產生的種種稅收問題和稅收關系;(2)國家稅收體現的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而國際稅收體現的是國與國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稅收協調關系;(3)國家稅收按課稅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不同的稅種,而國際稅收沒有自己單獨的稅種。第二章 主體與客體問答題一,1. 地域管轄權:來源地管轄權,一國要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2. 居民管
5、轄權:一國要對本國稅法中規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權。3. 屬人原則:一國可以對本國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權利4. 屬地原則: 在本國區域內的領土和空間行使政治權利屬地原則:對于選擇地域概念作為一國行使其政治權力的指導思想原則的。一國政府可以在本國區域內的領土和空間行使政治權力;一國有權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一切所得征稅。 屬人原則:對于選擇人員概念作為一國行使其政治權力的指導思想原則的。一國可以對本國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權力 ;一國有權對本國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稅二,所得稅的立法思想確定跨國所得的兩種立法思想 凈資產增加說 iNATI 所得源泉說三,跨國收益所得分類
6、跨國受益或所得的四種類型 跨國一般經常所得 跨國超額所得(標準基期法、標準投資利潤率法) 跨國資本利得 跨國其他受益或所得四,優缺點:(1) 標準基期法:即以納稅人在某一標準基期(正常獲利年度)所實現的所得作為跨國一般經常性所得,凡超過這一實際所得部分,就為跨國超額所得(2) 標準投資利潤率法:即由有關國家政府規定一個統一適用于各行各業,或分別適用于不同行業的投資利潤率,納稅人獲得的超過按該投資利潤率計算的那部分利潤額就視為超額所得。“標準基期法”缺點:由于選擇正常獲利年度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因此跨國納稅人被核定的標準基期,有可能是所得較少的年份,也有可能是所得較多的年份;跨國納稅人的實際投資
7、額是逐年變化的,而準許扣除的標準基期跨國一般所得卻始終固定不變,這也不盡合理。第三章 國際重復征稅的發生和擴大問答一,什么是重復征稅同一課稅權主體或不同課稅權主體,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或稅源所進行的重復征稅。不同性質的重復征稅稅制性重復征稅(復稅制造成的)法律性重復征稅(不同征稅權力原則造成的)經濟性重復征稅(同一經濟淵源)二,原因和擴大3.3.2 有關國家實行不同種類的稅收管轄權,有可 能引起國際重復征稅3.3.3 有關國家實行不同內涵的稅收管轄權,有可能 引起國際重復征稅3.3.4 一國實行屬人管轄權,其他有關國家實行屬地 管轄權可能引起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重復征稅的外延擴大
8、n 有關國家都同時實行兩種管轄權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范圍的擴大 n 有關國家都同時實行三種管轄權會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國際重復征稅的內涵擴大n 屬地管轄權內涵的擴大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范圍的擴大。n 居民管轄權內涵的擴大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范圍的擴大n 公民管轄權內涵的擴大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范圍的擴大第四章一,常設機構: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s)一般類型的確定規則n 有一個從事營業活動的場所,諸如房屋、場地或機器設備等設施。n 這個營業活動場所不是臨時的,而是有相對的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設的。n
9、常設機構具有實體性、有形性。應稅跨國營業所得的范圍:歸屬原則:一國只對非居民公司通過本國常設機構實際取得的經營所得征稅,對其通過本國常設機構以外的途徑和方式取得的經營所得不征稅。引力原則:如果一家非居民公司在本國設有常設機構,這時即使它在本國從事的一些經營活動沒有通過這個常設機構但只要這些經營活動與這個常設機構所從事的業務活動相同或類似,那么這些沒有通過該常設機構取得的經營所得也要被歸并到常設機構的總所得中,在當地一并納稅。二,約束居民(公民)管轄權的規范 跨國自然人:(1)法律標準:是以法律規定為衡量依據。把適用于跨國自然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內涵,明確為有關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個人
10、。 (2)戶籍標準:是以居住狀況為衡量依據。把適用于跨國自然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內涵,明確為住所或居所所在國的居民個人。 跨國法人:(1)法律標準:把適用于跨國法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內涵,明確為依照有關國家法律注冊設立的法人企業(社團)。要求各主權國家只限于對按照本國的法律注冊設立的法人企業(社團)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而不論這個法人企業(社團)的管理機構是否設在本國。但不能擴大到對按照別國的法律注冊設立的法人企業(社團)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即使該法人企業的管理機構設在本國。 (2)戶籍標準:把適用于跨國法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內涵,明確為管理機構所在國
11、的法人企業(團體)。要求各主權國家對跨國法人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只限于管理機構設在本國的法人企業(社團)的范圍以內,而不按這個法人企業(社團)是否按本國法律規定注冊設立。但不能擴大到對管理機構設在別國的法人企業(社團)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即使這個法人企業(社團)是按本國法律規定注冊設立特殊情況下的跨國自然人和法人:P67 (1)同時成為兩個國家居民個人的跨國自然人(雙重居民個人) 順序選擇: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住所、國籍國、協商 (2)同時成為
12、兩個國家公民個人的跨國自然人( 雙重公民個人) 協商 (3)同時成為兩個國家居民企業的跨國法人(雙重居民企業) 實際有效管理機構 (4)被兩種標準同時認定為居民(公民)管轄權行使對象的跨國法人 (居民公民企業)
13、60; 協商 (5)從事國際海運而將管理機構設在船上的跨國法人 船舶的母港所在國,船舶經營者的居住所在國 另一種答案:(1)跨國自然人n 法律標準:是以法律規定為衡量依據。把適用于跨國自然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內涵,明確為有關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個人。國籍n 戶籍標準:是以居住狀況為衡量依據。把適用于跨國自然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內涵,明確為住所或居所所在國的居民個人。(2)跨國
14、法人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n 注冊地標準(又稱法律標準、公司組建地標準)(美國)n 戶籍標準(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中英日,絕大多數國家三, 跨國權益所得(投資所得)跨國權益所得通常包括跨國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在內。 一般國際慣例:按照毛收入征稅;不規定受益人在來源國出場。 發生重復征稅時要讓來源國先征,居住國后征。 協調各國對跨國權益所得征稅的國際規范 國際許多稅收協定文本中都是采取的由居住國與非居住國雙方分享征稅權力的方法。即約束非居住國對這些所得行使地域管轄權征稅,其稅率應比本國的國內法規定的稅率為低,以保證居住國行使居民管轄權
15、;也能征得一部分稅款。為了約束非居住國不得擴大對這一類所得行使地域管轄權,有關國際稅收條約范本和雙邊稅收協定范本還分別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的概念作了明確的解釋投資所得是指因擁有一定的產權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租金所得等。n 各種投資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1.股息» 一般是依據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國為股息所得的來源國。»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
16、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地。2.利息» 一般規則:(1)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貸資金的使用地為標準;(2)以用于支付債務利息的所得之來源地為標準» 我國采用前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取得的利息,無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利息所得的來源地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3.特許權使用費» 主要判定標準(1)以特許權的使用地為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地;(2)以特許權所有者的居住地為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地;(3)以特許權
17、使用費支付者的居住地為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地。»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來源地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4.租金所得» 租金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與特許權使用費基本相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租金所得的來源地為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四,1)對跨國獨立勞務所得征稅必須要
18、求納稅人在來源國出場 l 固定基地 l 停留時間(超過183天) l 實際支付標準(或負擔),并且在一個年度內超過一定金額限度的 (2)對跨國獨立勞務所得行使地域管轄權的約束 l 對在本國設有固定基地的跨國獨立勞務者,應只限于就歸屬于他的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稅。 l 對在本國沒有設立固定基地而停留已超過183天以上的跨國獨立勞務者,則應限于就其在這一期間內活動所取得的那部分所得征稅。 跨國非獨立勞務所得(兩大范本第15條)P73 l 實際支付標準(或常設機構負擔) l 停留時間標準1.對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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