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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鋼板筒倉設計規范1 總則 1.0.1 為在糧食鋼板筒倉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儲存糧食散料,平面形狀為圓形且中心裝、卸糧的鋼板筒倉設計。 注:糧食散料包括:小麥、玉米、稻谷、豆類以及物理特性參數與之相近的谷物散料。 1.0.3 本規范適用于焊接、螺旋卷邊鋼板及螺栓裝配波紋鋼板的圓形筒倉。 1.0.4 糧食鋼板筒倉的設計工作壽命不應少于25年。 1.0.5 糧食鋼板筒倉結構的安全等級為二級,抗震設防類別為丙類,耐火等級可按二級。 1.0.6 本規范結構設計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制定。糧食鋼板筒倉設計,除
2、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1 筒倉 silo 貯存糧食散料的直立容器。其平面為圓形、方形、矩形、多邊形或其他的幾何形。 2.1.2 倉頂 top of silo 封閉倉體頂面的結構。 2.1.3 倉上建筑物 building above top of silo 按工藝要求建在倉頂上的建筑。 2.1.4 倉壁 silo wall 與糧食散料直接接觸或直接承受糧食散料側壓力的倉體豎壁。 2.1.5 倉下支承結構 supporting structure of silo bottom 基礎以上、漏斗以下支承倉體的結構,包括筒壁、柱
3、、扶壁柱等。 2.1.6 筒壁 supporting wall 平面為圓形,支承倉體的立壁。 2.1.7 漏斗 hopper 筒倉下部卸出糧食散料的結構容器。 2.1.8 深倉 deep bin 淺倉 shallow bin 按筒倉儲糧計算高度與倉內徑之比,劃分為深倉和淺倉。 2.1.9 單倉 single silo 不與其他建、構筑物聯成整體的單體筒倉。 2.1.10 倉群 group silos 多個且成組布置的筒倉群。 2.1.11 星倉 interstice silo 三個及多于三個聯為整體的筒倉間形成的封閉空間。 2.1.12 填料 filler 倉底填坡的材料。 2.1.13 整體
4、流動 mass flow 卸糧過程中,倉內糧食散料的水平截面成平面向下的流動。 2.1.14 管狀流動 funnel flow 卸糧過程中,倉內糧食散料的表面成漏斗狀向下的流動。 2.1.15 中心卸糧 concentric discharge 卸糧過程中,倉內糧食散料沿倉體幾何中心對稱向下的流動。 2.1.16 偏心卸糧 eccentric discharge 卸糧過程中,倉內糧食散料沿倉體幾何中心不對稱向下的流動。 2.2 符號 2.2.1 幾何參數 h 地面至倉壁頂的高度 hn 儲糧的計算高度 S 計算深度,由倉頂或儲糧錐體重心至計算截面的距離 dn 筒倉內徑 R 筒倉半徑 t 筒倉壁厚
5、,鋼板厚度 筒倉水平凈截面水力半徑 e 自然對數的底 漏斗壁對水平面的夾角 2.2.2 計算系數 k 儲糧側壓力系數 kp 倉壁豎向受壓穩定系數 Ch 深倉儲糧動態水平壓力修正系數 Cv 深倉儲糧動態豎向壓力修正系數 Cf 深倉儲糧動態摩擦力修正系數 2.2.3 糧食散料的物理特性參數 重力密度 儲糧對倉壁的摩擦系數 儲糧的內摩擦角 2.2.4 鋼材性能及抗力 E 鋼材的彈性模量 f 鋼材抗拉、抗壓強度設計值 fwt 對接焊縫抗拉強度設計值 fwc 對接焊縫抗壓強度設計值 fwf 角焊縫抗拉、抗壓和抗剪強度設計值 cr 受壓構件臨界應力 2.2.5 作用和作用效應 Phk 儲糧作用于倉壁單位面
6、積上的水平壓力標準值 Pvk 儲糧作用于單位水平面上的豎向壓力標準值 Pfk 儲糧作用于倉壁單位面積上的豎向摩擦力標準值 Pnk 儲糧作用于漏斗斜面單位面積上的法向壓力標準值 Ptk 儲糧作用于漏斗斜面單位面積上的切向壓力標準值 M 彎矩設計值,有下標者,見應用處說明 N 軸向力設計值,有下標者,見應用處說明 V 剪力設計值,有下標者,見應用處說明 拉應力或壓應力,有下標者,見應用處說明 3 一般規定 3.1 布置原則 3.1.1 糧食鋼板筒倉的平面及豎向布置應根據工藝、地形、工程地質及施工條件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3.1.2 倉群宜選用單排或多排行列式平面布置(圖3.1.2)。筒倉凈距
7、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獨立基礎時,可按基礎設計確定;落地式平底倉,應根據清倉設備所需距離確定。 3.1.3 方案設計時,可按下式估算儲糧高度: 3.1.4 糧食鋼板倉群,不應利用星倉儲糧。 3.1.5 筒倉與筒倉、筒倉與工作塔之間的輸送設備地道應設置沉降縫。 3.1.6 筒倉與筒倉、筒倉與工作塔之間的棧橋設計,應考慮相鄰構筑物由于地基變形引起的相對位移。當滿足本規范第5.5.3條要求時,相對水平位移值可按下式確定: 3.1.7 糧食鋼板筒倉設計文件中,應對首次裝卸糧要求、沉降觀測及標志設置等予以說明,見本規范附錄A。 3.2 結構選型 3.2.1 鋼板筒倉結構可分為倉上建筑、倉頂、倉壁、倉
8、底、倉下支承結構及基礎六個基本部分(圖3.2.l)。 3.2.2 倉上設置的工藝輸送設備及操作檢修平臺宜采用敞開式鋼結構通道,當有特殊使用要求時,也可采用封閉式走廊。 3.2.3 鋼板筒倉倉頂應設計為帶上、下環梁的正截錐殼鋼板倉頂或正截錐空間桿系倉頂結構。 3.2.4 筒倉倉壁為波紋板、螺旋卷邊板時,應采用熱鍍鋅或合金鋼板。 3.2.5 鋼板筒倉可采用鋼或鋼筋混凝土倉底及倉下支承結構。直徑10m以下時,宜采用由柱或筒壁支承的架空式倉下支承結構及錐斗倉底;直徑12m以上時,宜采用落地式平底倉,地道式出料通道(圖3.2.5)。 4 荷載與荷載效應組合 4.1 基本規定 4.1.1 鋼板筒倉的結構設
9、計,應考慮以下荷載: 1 永久荷載:結構自重、固定設備重等; 2 可變荷載:儲糧荷載、倉頂吊掛電纜荷載、倉頂及倉上建筑活荷載、雪荷載、風荷載等; 3 地震作用。 4.1.2 各種荷載的取值,除本規范規定者外,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的規定執行。 4.1.3 儲糧的物理特性參數,應由工藝專業通過試驗分析確定。當無試驗資料時,可參考本規范附錄B所列數據。 4.1.4 計算儲糧荷載時,應采用對結構產生最不利作用的儲糧品種的參斂。計算儲糧對波紋鋼板倉壁的摩擦作用時,應取儲糧的內摩擦角。 4.1.5 糧食鋼板筒倉按下列規定劃分為深倉與淺倉:筒倉內儲糧的計算高度hn與筒倉內徑dn的比值大于或等于
10、1.5時為深倉;小于1.5時為淺倉。 4.1.6 儲糧計算高度hn與水平凈截面水力半徑,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水力半徑按下式計算: 2 儲糧計算高度hn按下列規定確定: 上端:儲糧頂面為水平時,取至儲糧頂面;儲糧頂面為斜面時,取至儲糧錐體的重心。 下端:倉底為錐形漏斗時,取至漏斗頂面;倉底為平底時,取至倉底頂面;倉底為填料填成漏斗時,取至填料表面與倉壁內表面交線的最低點。 4.1.7 鋼板筒倉的風載體型系數可按下列規定取值:倉壁穩定計算:取1.0;筒倉整體計算:獨立筒倉取0.8,倉群取1.3。 4.2 糧食荷載 4.2.1 考慮糧食對筒倉的作用時,應包括以下四種力: 1 作用于筒倉倉壁的水平
11、壓力; 2 作用于筒倉倉壁的豎向摩擦力; 3 作用于筒倉倉底的豎向壓力; 4 作用于筒倉倉頂的吊掛電纜拉力。 4.2.2 深倉儲糧靜態壓力的標準值,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圖4.2.2): 1計算深度S處,儲糧作用于倉壁單位面積上的水平壓力標準值按下式計算: 2 計算深度S處,儲糧作用于單位水平面上的豎向壓力標準值按下式計算: 3 計算深度S處,儲糧作用于倉壁單位面積上的豎向摩擦力標準值按下式計算: 4 計算深度S處,儲糧作用于倉壁單位周長上的總摩擦力標準值按下式計算: 4.2.3 在深倉卸糧過程中,儲糧作用于筒倉倉壁的動態壓力標準值,應以其靜態壓力標準值乘以動態壓力修正系數。 深倉儲糧動態壓力修正
12、系數,應按表4.2.3 取值。 4.2.4 淺倉儲糧壓力的標準值,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圖4.2.4): 1 計算深度S處,作用于倉壁單位面積上的水平壓力標準值按下式計算: 2 若儲糧計算高度hn大于或等于15m,且筒倉內徑dn大于或等于10m時,儲糧水平壓力除按上式計算外,尚應按本規范(4.2.2-1)式計算,二者計算結果取大值;此外,還應按下式計算筒倉內壁單位面積上的豎向摩擦力標準值: 3 計算深度S處,作用于單位水平面上的豎向壓力標準值按下式計算: 4.2.5 作用于圓形漏斗壁上的儲糧壓力標準值可按下式計算: 1 漏斗壁單位面積上的法向壓力標準值為: 2 漏斗壁單位面積上的切向壓力標準值為:
13、 4.2.6 吊掛于倉頂的測溫電纜,計算其作用于倉頂結構的吊掛荷載時,應考慮電纜自重、糧食摩擦力及電纜突出物對儲糧阻滯而產生的拉力。 當電纜為圓截面,且直徑無變化,表面無突出物時,儲糧摩擦引起的電纜總拉力標準值,應按下式計算: 4.3 地震作用 4.3.1 糧食鋼板筒倉可按單倉計算地震作用,且: 1 可不考慮糧食對于倉壁的局部作用; 2 落地式平底鋼板筒倉可不考慮豎向地震作用。 4.3.2 在計算筒倉的水平地震作用時,取儲糧總重的90作為其重力荷載代表值,重心仍取儲糧總重的重心。 4.3.3 落地式平底鋼板筒倉的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也可采用下述簡化方法進行計算: 1 筒倉底部
14、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可按下式計算: 2 水平地震作用對筒倉底部產生的彎矩標準值可按下式計算: 3 沿筒倉高度第i質點分配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可按下式計算: 4 倉上建筑分配的水平地震作用應乘以增大系數3,但增大部分不向下傳于倉壁構件。 4.3.4 柱子支承或柱與筒壁共同支承的鋼板筒倉,水平地震作用可按單質點或多質點體系模型,采用底部剪力法計算。倉上建筑分配的水平地震作用應乘以增大系數3,但增大部分不向下傳于倉壁構件。 4.4 荷載效應組合 4.4.1 糧食鋼板筒倉結構設計應根據使用過程中在結構上可能同時出現的荷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分別進行荷載效應組合,并取各自的最不利組合進
15、計設計。 4.4.2 糧食鋼板筒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采用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荷載分項系數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 永久荷載分項系數:對結構不利時,取1.2;對結構有利時,一般取1.0;筒倉抗傾覆計算,取0.9。 2 可變荷載分項系數:儲糧菏載取1.3;其他可變荷載取1.4。 3 地震作用取1.3。 4.4.3 糧食鋼板筒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時,應采用荷載效應短期組合,荷載分項系數均取1.0。 4.4.4 糧食鋼板筒倉進行荷載組合時,可變荷載組合系數應按下列規定取用: 1 無風荷載參與組合時,取1.0。 2 有風荷載參與組合時,糧食荷載取1.0;其他可變荷載取0.6。 3 有地震作用
16、參與組合時,糧食荷載取0.9;地震作用取1.0;雪荷載取0.5;風荷載不計;樓面可變荷載:按實際考慮時取1.0,按等效均布荷載時取0.6。 5 結構設計 5.1 基本規定 5.1.1 鋼板筒倉結構,應分別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 5.1.2 鋼板筒倉結構,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進行設計時,應采用荷載設計值和材料強度設計值,計算內容包括: 1 所有結構構件及連接的強度、穩定性計算; 2 筒倉整體抗傾覆計算; 3 筒倉與基礎的錨固計算。 5.1.3 鋼板筒倉結構,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時,應采用荷載的標準值,對根據使用要求需控制變形的結構構件進行變形驗算。 5.1.4 鋼板筒
17、倉結構及連接材料的選用及設計指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J 17 和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J 18 的規定采用。 5.2 倉頂 5.2.1 正截錐殼鋼板倉頂,可按薄壁結構進行強度及穩定計算。 5.2.2 由斜梁、上下環梁及鋼板組成的正截錐殼倉頂(圖5.2.2),不計鋼板的蒙皮作用,應設置支撐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證倉頂結構的空間穩定性。倉頂構件內力可按空間桿系計算。 筒倉直徑小于20m,在對稱豎向荷載作用下,倉頂構件內力可按下述簡化方法計算: 1 斜梁按簡支計算,其支座反力分別由上下環梁承擔。上下環梁按本規范第5.2.3條計算; 2 作用于上環梁的豎向荷載由斜梁平均承擔; 3 作
18、用于斜梁的測溫電纜吊掛荷載,由直接吊掛電纜的斜梁承擔。 5.2.3 正截錐殼倉頂的上下環梁可按以下規定計算: 1 上環梁應按壓、彎、扭構件進行強度和穩定計算。在徑向水平推力作用下,上環梁穩定計算可參照本規范第5.4.4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2 下環梁應按拉、彎、扭構件進行強度計算; 3 下環梁計算不考慮與其相連的倉壁共同工作。 5.2.4 斜梁傳給下環梁的豎向力,由下環梁均勻傳給下部結構。 5.3 倉壁 5.3.1 深倉倉壁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考慮以下荷載組合: 1 作用于倉壁單位面積上的水平壓力的基本組合(設計值): 2 作用于倉壁單位周長的豎向壓力的基本組合(設計值): 無風荷載參與
19、組合時: 有風荷載參與組合時: 有地震作用參與組合時: 5.3.2 淺倉倉壁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荷載組合可參照本規范第5.3.1條規定執行。 5.3.3 鋼板筒倉倉壁無加勁肋時,可按薄膜理論計算其內力;有加勁肋時,可選擇下述方法之一進行計算: 1 按帶肋殼壁結構,采用有限元方法進行計算; 2 加勁肋間距不大于1.2m 時,采用折算厚度按薄膜理論進行計算; 3 按本規范第5.3.5條規定的簡化方法進行計算。 5.3.4 焊接鋼板筒倉與螺旋卷邊鋼板筒倉,不設加勁肋時,倉壁可按以下規定進行強度計算: 1 在儲糧水平壓力作用下,按軸心受拉構件進行計算: 2 在豎向壓力作用下,按軸心受壓構件進行計
20、算: 3 在水平壓力及豎向壓力共同作用下,按下式進行折算應力計算: 式中取拉應力(t )為正值,壓應力( c )為負值。 4 倉壁鋼板采用對接焊縫拼接時,對接焊縫應按下式進行計算: 5.3.5 鋼板筒倉設置加勁肋時,可按下述簡化方法進行強度計算: 1 倉壁應滿足水平方向抗拉強度要求,按本規范(5.3.4-1)式計算; 2 倉壁為波紋鋼板時,不考慮倉壁承擔豎向壓力,全部豎向壓力由加勁肋承擔;倉壁為焊接平鋼板或螺旋卷邊鋼板時,取寬為2be的倉壁與加勁肋構成組合構件(圖5.3.5),承擔豎向壓力。 3 加勁肋或加勁肋與倉壁構成的組合構件,按下式進行截面強度計算: 5.3.6 加勁肋與倉壁的連接,應按
21、以下規定進行強度計算: 1 單位高度倉壁傳給加勁肋的豎向力設計值按下式計算: 2 當采用角焊縫連接時,按下式計算: 3 當采用普通螺栓或高強螺栓連接時,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 5.3.7 鋼板筒倉在豎向荷載作用下,倉壁應按薄殼彈性穩定理論或下述方法進行穩定計算: 1 在豎向軸壓力作用下,按下式計算: 2 在豎向壓力及儲糧水平壓力共同作用下,按下式計算: 3 倉壁局部承受豎向集中力時,應在集中力作用處設置加勁肋,集中力的擴散角可取30(圖5.3.7)。并按下式驗算倉壁的局部穩定: 5.3.8 無加勁肋的倉壁或倉壁區段(圖5.3.8),在水平風荷載的作用下,可按下式驗算空
22、倉倉壁的穩定性: 5.3.9 無加勁肋的螺旋卷邊鋼板筒倉,倉壁彎卷處(圖5.3.9)可按下式進行抗彎強度計算: 5.4 倉底 5.4.1 圓錐漏斗倉底可按以下規定進行強度計算(圖5.4.1): 1 計算截面-處,漏斗壁單位周長的經向拉力設計值: 2 計算截面-處,漏斗壁單位寬度內的環向拉力設計值: 3 漏斗壁應按下式進行強度計算: 1)單向抗拉強度: 經向: 環向: 2)折算應力: 5.4.2 圓錐漏斗倉底與倉壁相交處,應設置環梁(圖5.4.2)。環梁與倉壁及漏斗壁的連接可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 當環梁與倉壁及漏斗壁采用螺栓連接時,環梁計算不考慮與之相連的倉壁及漏斗壁參與工作。 當環梁與倉壁及漏
23、斗壁采用焊接連接時,環梁計算可考慮與之相連的部分壁板參與工作,共同工作的壁板范圍按下列規定取值: 共同工作的倉壁范圍取 但不大于15tc; 共同工作的漏斗壁范圍取 但不大于15th。 其中 tc、rc倉壁與環梁相連處的厚度和曲率半徑; th、rh漏斗壁與環梁相連處的厚度和曲率半徑。 5.4.3 環梁的設計(圖5.4.3),應考慮以下荷載: 1 由倉壁傳來的豎向壓力qv及其偏心產生的扭矩qvev( qv按本規范第5.3.1條確定); 2 由漏斗壁傳來的經向拉力Nm及其偏心產生的扭矩Nmem(Nm按本規范第5.4.1條確定)。Nm可分解為水平分量Nmcos及垂直分量Nmsin(圖5.4.3b);
24、3 在環梁高度范圍內作用的儲糧水平壓力Ph可忽略不計。 5.4.4 環梁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進行以下計算: 1 在水平荷載Nmcos作用下環梁的穩定計算: 2 環梁截面的抗彎、抗扭及抗剪強度計算。 3 環梁與倉壁及漏斗壁的連接強度計算。 5.5 支承結構與基礎 5.5.1 倉下支承結構為鋼柱時,柱與環梁應按空間框架進行分析。 5.5.2 倉壁必須錨固在下部構件上。采用錨栓錨固時,間距可取12m,錨栓的拉力應按下式計算: 5.5.3 筒倉基礎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倉群下的整體基礎,應考慮空倉、滿倉的最不利組合; 2 基礎邊緣處的地基應力不應出現拉應力; 3 基礎傾斜率不應大于0.00
25、2,平均沉降量不應大于200mm。 6 構造 6.1 倉頂 6.1.1 倉上建筑的支點宜在倉壁處,不得在斜梁上。若荷載對稱,支點也可在倉頂圓錐臺上。較重的倉上建筑或重型設備,宜采用落地支架。 6.1.2 倉頂坡度宜為1512,不應小于110;倉頂四周應設圍欄,設備廊道、操作平臺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00mm。 6.1.3 測溫電纜不得直接吊掛于倉頂板上。 6.1.4 倉頂出檐不得小于100mm,且應設垂直滴水,其高度不應小于50mm。倉檐處應設密封條。有臺風影響地區,應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倒灌。倉頂板與檁條不得采用外露螺栓連接。 6.2 倉壁 6.2.1 波紋鋼板、焊接鋼板倉壁,相鄰上下兩層壁板的豎
26、向接縫應錯開布置。焊接鋼板錯開距離不應小于250mm。 6.2.2 波紋鋼板倉壁的搭接縫及連接螺栓孔,均應設密封條、密封圈。 6.2.3 筒倉倉壁在滿足結構計算要求的基礎上,尚應考慮外部環境對鋼板的腐蝕及儲糧對倉壁的磨損,并采取相應措施。 6.2.4 豎向加勁肋接頭應采用等強度連接。相鄰兩加勁肋的接頭不宜在同一水平高度上。通至倉頂的加勁肋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25。 6.2.5 豎向加勁肋與倉壁的連接: 波紋鋼板倉宜采用鍍鋅螺栓連接; 螺旋卷邊倉宜采用高頻焊接螺栓連接; 螺栓直徑與數量應經計算確定,直徑不宜小于8mm,間距不宜大于200mm; 當采用焊接連接時,焊縫高度取被焊倉壁較薄鋼板的厚度;螺
27、旋卷邊倉咬口上下焊縫長度均不應小于50mm。施焊倉壁外表面的焊痕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6.2.6 豎向加勁肋宜放在倉壁內側。倉壁內不應設水平支撐、爬梯等附壁裝置。 6.2.7 倉壁下部開設入孔時,洞口尺寸宜取600mm600mm。其邊框應做成整體式,截面應計算確定。入孔門應設內、外兩層,分別向倉內、外開啟。門框與倉壁、門扇與門框的連接,均應采取密封措施。 6.3 倉底 6.3.1 圓錐漏斗倉底由環梁和斗壁組成(圖6.3.1)。 6.3.2 斗壁可由經向劃分的梯形板塊組成,每塊板在漏斗上口處的長度宜為1.0m。 6.3.3 斗口宜設計為焊接整體結構,其上口直徑不宜大于2.0mm 下口尺寸應滿足工藝
28、要求。 6.3.4 倉底在裝配后內表面應光滑,不得滯留儲糧。 6.3.5 當采用流化倉底出糧或選用平底倉時,其倉底應按工藝要求設計。 6.4 支承結構及洞口 6.4.1 倉下鋼支柱截面及間距應由計算確定,支柱與筒壁宜采用綴板連接(圖6.3.1);綴板間距不宜大于1.0m。 6.4.2 鋼支柱應設柱間支撐,每個筒倉下不宜少于兩道。當柱間支撐上下兩段設置時,宜設柱間水平系桿。 6.4.3 筒壁與基礎頂面接觸處應設泛水坡,防止雨水進入倉下空間。 7 工藝設計 7.1 一般規定 7.1.1 工藝設計應根據鋼板筒倉總倉容、使用功能、作業要求、進出糧方式等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1.2 工藝設計
29、內容應包括:工藝流程、設備選用、除塵系統、機械通風及噪聲控制、蟲害防治等。 7.1.3 鋼板筒倉數量較多且作業復雜時,應設置工作塔。鋼板筒倉數量少且作業簡單時,可不設置工作塔,采用提升機塔架,經分配盤或溜管直接入倉。 7.1.4 工藝設備布置應滿足設備吊裝、操作及維修空間要求。 7.1.5 直徑10m以下鋼板筒倉宜采用自流式出糧方式,倉底坡度應滿足下列要求:小麥、大豆、玉米:40;稻谷: 45。 7.1.6 平底鋼板筒倉可選用清倉機、流化出糧或其他出糧設施。 7.1.7 工藝設計應提出各種工藝作業的運行順序。 7.2 設備選用 7.2.1 選擇的設備應具備安全可靠、高效低耗、操作方便、體積小、
30、噪音低、密閉性能好、對糧食無污染、破碎率低等性能。 7.2.2 應根據作業要求選擇配置下列主要設備:水平及垂直輸送、清理、計量、除塵、機械通風等;有特殊要求時還應配置烘干、熏蒸、冷卻等設備。 7.2.3 設備的生產能力應根據倉容量及運輸工具、接卸設施的作業時間計算確定。 7.2.4 間歇作業設備前后銜接部位應配置緩沖倉,其容量應根據系統作業能力計算確定。 7.2.5 溜管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溜管材料宜采用34mm 鋼板,磨損較大的溜管內壁應設可拆換的耐磨襯板。每節溜管長度不宜超過2m,溜管直段長度超過4m 時應設緩沖裝置。 溜管的有效截面尺寸,應根據流量計算確定。溜管傾角1可按下列要求選取:小
31、麥、大豆、玉米:136;稻谷、高水分糧:145;雜質、灰塵:160。 7.2.6 對震動、噪聲較大的設備,應采取減震、隔音、消聲措施。 7.3 除塵系統 7.3.1 鋼板筒倉除塵設計,應包括除塵風網布置、除塵設備選擇等。 7.3.2 除塵風網設計應按下列參數選用:吸風口風速宜控制在24m/s;水平風管風速宜控制在1418m/s;垂直風管風速宜控制在1416m/s;風管彎頭的曲率半徑取風管直徑的12 倍;大管徑取小值,小管徑取大值。 7.3.3 集塵設備宜露天布置。若設在室內,應相對集中,并設泄壓管通往室外,泄壓管長度不宜超過3m。 7.3.4 風網中各吸風口應設蝶閥;水平管未端應設補風門;管道
32、上應設觀察、清掃孔;排風口處應設風帽。 7.3.5 除塵系統設計時,應說明系統的開啟順序及操作要求。 7.4 機械通風 7.4.1 鋼板筒倉應設機械通風系統。倉頂設軸流風機和自然通風口,倉底設風道并配置風機。 7.4.2 通風機應根據每小時總通風量和總阻力選用。主要參數可按下列要求確定: 1 總通風量按下式計算: 2 風道風速按下式計算: 3 總阻力按下式計算: 4 通風途徑比,不大于1.3。 7.4.3 鋼板筒倉需設谷物冷卻系統時,可按專業要求配置。 7.5 蟲害防治 7.5.1 鋼板筒倉根據保糧要求可設環流熏蒸系統或采取其他蟲害防治措施。 7.5.2 環流熏蒸系統宜利用通風系統的管路。其設
33、計內容應包括:環流、施藥及藥物濃度檢測等。 鋼板筒倉環流熏蒸管道接口應采取密閉措施。 8 電氣與配套設施 8.1 一般規定 8.1.1 鋼板筒倉倉群的電力負荷等級宜為三級。 8.1.2 鋼板筒倉倉群及工作塔屬粉塵爆炸危險區域。其危險區域等級劃分、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配電線路防護要求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440 的規定。 8.1.3 鋼板筒倉及工作塔必須設置防雷系統。電氣設備、配電線路均應采取防塵、防鼠害及安全防護等措施。 8.2 配電線路 8.2.1 配電線路應選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其額定電壓不應低于線路的工作電壓,且不應低于500V。 8.2.
34、2 配電線路允許載流量不得小于線路計算電流,并留有余量。 8.2.3 室內導線及電纜的最小截面:動力、照明線路1.5mm2;控制線路1.0mm2。 8.2.4 室內配電線路可采用下列敷設方式: 1 絕緣導線應穿金屬管明敷或暗敷,暗敷鋼管的覆蓋層不得小于40mm; 2 塑料護套電纜宜采用電纜橋架敷設。 8.2.5 動力線路和控制線路宜分開敷設;當動力、控制線路電壓相同時可共管敷設。 8.2.6 電氣管線穿越墻及樓板的孔洞,應用非燃材料堵塞密閉。配線鋼管應采用螺紋連接且不小于5扣。所有配電線路中間不得有接頭。 8.3 照明系統 8.3.1 糧食鋼板筒倉倉群的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照明設
35、計標準GB 50034 的有關規定。 8.3.2 糧食鋼板筒倉倉群及輔助設施的照度推薦值見本規范附錄E。 8.3.3 照明與動力宜分開配電、單獨計量,當照明線路電流大于30A 時,應采用三相供電,其中性線截面積應按最大一相電流選擇。照明系統應有保護措施。 8.3.4 工作塔各層、倉上建筑、倉下通廊照明宜分別采用集中控制方式。每一單相照明回路中,電流不宜超過15A;燈具數量不宜超過25 盞。 8.3.5 工作塔、倉上建筑、倉下通廊應選用高效、節能的照明燈具,嚴禁采用高溫燈具;控制室宜選用日光燈;輔助設施宜選用白熾燈或日光燈等。 8.3.6 樓梯間、倉上建筑、倉下通廊、變配電室、控制室等重要場所,
36、應設應急照明燈。 8.4 自動控制系統 8.4.1 糧食鋼板筒倉倉群可根據需要設自動控制系統。 8.4.2 自動控制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1 滿足工藝要求; 2 對用電設備提供安全保護; 3 用電設備及生產作業線的聯鎖; 4 緊急停止操作和故障報警; 5 現場手動操作; 6 顯示工藝流程狀況、設備運行狀態及運行參數。 8.4.3 設備多且工藝流程復雜時,宜采用集中控制系統,由可編程序控制器及計算機組成;當設備少、工藝流程簡單時宜采用分散手動控制。 8.4.4 糧食鋼板筒倉應設料位傳感器;重要設備宜設安全檢測傳感器件。必要時可設監視裝置。 8.4.5 現場應設粉塵防爆檢修電源箱。 8.5 糧情測
37、控系統 8.5.1 糧食鋼板筒倉可根據儲糧需要設糧情測控系統。 8.5.2 糧情測控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1 測溫范圍:-4060;測溫精度:1; 2 自動巡回檢測、手動定倉定點檢測、超限報警等,且能自動控制通風機; 3 防霉、防磷化氫等腐蝕; 4 防雷擊。 8.5.3 測溫電纜宜對稱布置,測溫電纜水平間距不宜大于5.0m;測溫點宜垂直方向等距布置,間距宜為1.53.0m。測溫電纜與倉壁間距不宜大于0.3m。 8.5.4 倉內吊裝的電纜應能承受出倉時糧食流動所產生的拉力。 8.6 防雷接地系統 8.6.1 糧食鋼板筒倉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中第二類防雷建筑
38、物的防雷要求。 8.6.2 工作塔應在屋頂設置避雷網(帶)、針或利用金屬構件作為接閃器。屋頂避雷網網格尺寸不應大于10ml0m、12m8m。 當斗式提升機高出工作塔屋頂時,應設避雷針保護,避雷針應與操作平臺焊接并距斗式提升機3m,保護范圍應高出斗式提升機頂端2m以上。 避雷網(帶)、針、金屬構件及操作平臺均應與引下線牢固連接,引下線可按下列方式設置: 1 工作塔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時,利用其結構通長主鋼筋,每處不應少于2 根,主鋼筋必須焊接連接。 2 工作塔或斗式提升機塔架為金屬焊接結構時,利用其自身。 8.6.3 糧食鋼板筒倉防雷設計應利用倉頂圍欄與倉上通廊作接閃器。倉上通廊與倉頂圍欄應焊接相連
39、。引下線可用鍍鋅扁鋼,鍍鋅扁鋼截面不應小于48mm2,厚度不應小于4mm。 8.6.4 工作塔及每個糧食鋼板筒倉引下線數目均不應少于2處,間距不應大于18m,且應對稱布置。 8.6.5 接地裝置可利用基礎鋼筋,縱橫鋼筋應焊接相連,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當倉群基礎不相連及基礎留有變形縫時,應采用扁鋼或圓鋼焊接相連,并留充分的變形量。扁鋼截面不應小于100mm2,厚度不應小于4mm;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2mm。 8.6.6 工藝設備的構架、金屬管道應做防靜電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保護接地裝置宜合并設置,接地電阻應滿足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8.6.7 低壓線路宜全線采
40、用電纜直埋地敷設;架空線路應在入戶處轉接鎧裝電纜直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并應在轉接處裝設避雷器。電纜的金屬外皮、避雷器及絕緣子鐵腳應與防雷接地裝置相連或單獨接地。 8.7 消防給水 8.7.1 工作塔各層均應設消火栓。消防給水宜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室內消防用水量可按10L/s 計。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合理配置滅火器。 8.7.2 除本規范規定外,糧食鋼板筒倉的消防與給水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 有關規定。 8.7.2 除本規范規定外,糧食鋼板筒倉的消防與給水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 有關規定。 1.0.1
41、 為在糧食鋼板筒倉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1.0.6 本規范結構設計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制定。糧食鋼板筒倉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3.1.1 糧食鋼板筒倉的平面及豎向布置應根據工藝、地形、工程地質及施工條件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3.1.2 倉群宜選用單排或多排行列式平面布置(圖3.1.2)。筒倉凈距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獨立基礎時,可按基礎設計確定;落地式平底倉,應根據清倉設備所需距離確定。 3.1.6 筒倉與筒倉、筒倉與工作塔之間的棧橋設計,應考慮相鄰構筑物由于地基變形
42、引起的相對位移。當滿足本規范第5.5.3條要求時,相對水平位移值可按下式確定: 3.1.7 糧食鋼板筒倉設計文件中,應對首次裝卸糧要求、沉降觀測及標志設置等予以說明,見本規范附錄A。 3.2.1 鋼板筒倉結構可分為倉上建筑、倉頂、倉壁、倉底、倉下支承結構及基礎六個基本部分(圖3.2.l)。 3.2.2 倉上設置的工藝輸送設備及操作檢修平臺宜采用敞開式鋼結構通道,當有特殊使用要求時,也可采用封閉式走廊。 3.2.5 鋼板筒倉可采用鋼或鋼筋混凝土倉底及倉下支承結構。直徑10m以下時,宜采用由柱或筒壁支承的架空式倉下支承結構及錐斗倉底;直徑12m以上時,宜采用落地式平底倉,地道式出料通道(圖3.2.
43、5)。 4.1.2 各種荷載的取值,除本規范規定者外,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的規定執行。 4.1.3 儲糧的物理特性參數,應由工藝專業通過試驗分析確定。當無試驗資料時,可參考本規范附錄B所列數據。 4.1.4 計算儲糧荷載時,應采用對結構產生最不利作用的儲糧品種的參斂。計算儲糧對波紋鋼板倉壁的摩擦作用時,應取儲糧的內摩擦角。 4.1.5 糧食鋼板筒倉按下列規定劃分為深倉與淺倉:筒倉內儲糧的計算高度hn與筒倉內徑dn的比值大于或等于1.5時為深倉;小于1.5時為淺倉。 下端:倉底為錐形漏斗時,取至漏斗頂面;倉底為平底時,取至倉底頂面;倉底為填料填成漏斗時,取至填料表面與倉壁內表面交線
44、的最低點。 4.1.7 鋼板筒倉的風載體型系數可按下列規定取值:倉壁穩定計算:取1.0;筒倉整體計算:獨立筒倉取0.8,倉群取1.3。 4.2.3 在深倉卸糧過程中,儲糧作用于筒倉倉壁的動態壓力標準值,應以其靜態壓力標準值乘以動態壓力修正系數。 2 若儲糧計算高度hn大于或等于15m,且筒倉內徑dn大于或等于10m時,儲糧水平壓力除按上式計算外,尚應按本規范(4.2.2-1)式計算,二者計算結果取大值;此外,還應按下式計算筒倉內壁單位面積上的豎向摩擦力標準值: 4.2.6 吊掛于倉頂的測溫電纜,計算其作用于倉頂結構的吊掛荷載時,應考慮電纜自重、糧食摩擦力及電纜突出物對儲糧阻滯而產生的拉力。 當
45、電纜為圓截面,且直徑無變化,表面無突出物時,儲糧摩擦引起的電纜總拉力標準值,應按下式計算: 4.3.2 在計算筒倉的水平地震作用時,取儲糧總重的90作為其重力荷載代表值,重心仍取儲糧總重的重心。 4.3.3 落地式平底鋼板筒倉的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也可采用下述簡化方法進行計算: 4.3.4 柱子支承或柱與筒壁共同支承的鋼板筒倉,水平地震作用可按單質點或多質點體系模型,采用底部剪力法計算。倉上建筑分配的水平地震作用應乘以增大系數3,但增大部分不向下傳于倉壁構件。 4.4.1 糧食鋼板筒倉結構設計應根據使用過程中在結構上可能同時出現的荷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分別
46、進行荷載效應組合,并取各自的最不利組合進計設計。 4.4.2 糧食鋼板筒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采用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荷載分項系數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 永久荷載分項系數:對結構不利時,取1.2;對結構有利時,一般取1.0;筒倉抗傾覆計算,取0.9。 4.4.3 糧食鋼板筒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時,應采用荷載效應短期組合,荷載分項系數均取1.0。 3 有地震作用參與組合時,糧食荷載取0.9;地震作用取1.0;雪荷載取0.5;風荷載不計;樓面可變荷載:按實際考慮時取1.0,按等效均布荷載時取0.6。 5.1.2 鋼板筒倉結構,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進行設計時,應采用荷載設計值和材料強度設計
47、值,計算內容包括: 5.1.3 鋼板筒倉結構,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時,應采用荷載的標準值,對根據使用要求需控制變形的結構構件進行變形驗算。 5.1.4 鋼板筒倉結構及連接材料的選用及設計指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J 17 和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J 18 的規定采用。 5.2.2 由斜梁、上下環梁及鋼板組成的正截錐殼倉頂(圖5.2.2),不計鋼板的蒙皮作用,應設置支撐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證倉頂結構的空間穩定性。倉頂構件內力可按空間桿系計算。 1 上環梁應按壓、彎、扭構件進行強度和穩定計算。在徑向水平推力作用下,上環梁穩定計算可參照本規范第5.4.4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5
48、.3.3 鋼板筒倉倉壁無加勁肋時,可按薄膜理論計算其內力;有加勁肋時,可選擇下述方法之一進行計算: 2 倉壁為波紋鋼板時,不考慮倉壁承擔豎向壓力,全部豎向壓力由加勁肋承擔;倉壁為焊接平鋼板或螺旋卷邊鋼板時,取寬為2be的倉壁與加勁肋構成組合構件(圖5.3.5),承擔豎向壓力。 3 當采用普通螺栓或高強螺栓連接時,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 3 倉壁局部承受豎向集中力時,應在集中力作用處設置加勁肋,集中力的擴散角可取30(圖5.3.7)。并按下式驗算倉壁的局部穩定: 5.3.8 無加勁肋的倉壁或倉壁區段(圖5.3.8),在水平風荷載的作用下,可按下式驗算空倉倉壁的穩定性:
49、5.4.2 圓錐漏斗倉底與倉壁相交處,應設置環梁(圖5.4.2)。環梁與倉壁及漏斗壁的連接可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 當環梁與倉壁及漏斗壁采用焊接連接時,環梁計算可考慮與之相連的部分壁板參與工作,共同工作的壁板范圍按下列規定取值: 2 由漏斗壁傳來的經向拉力Nm及其偏心產生的扭矩Nmem(Nm按本規范第5.4.1條確定)。Nm可分解為水平分量Nmcos及垂直分量Nmsin(圖5.4.3b); 5.5.2 倉壁必須錨固在下部構件上。采用錨栓錨固時,間距可取12m,錨栓的拉力應按下式計算: 6.1.1 倉上建筑的支點宜在倉壁處,不得在斜梁上。若荷載對稱,支點也可在倉頂圓錐臺上。較重的倉上建筑或重型設備
50、,宜采用落地支架。 6.1.2 倉頂坡度宜為1512,不應小于110;倉頂四周應設圍欄,設備廊道、操作平臺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00mm。 6.1.4 倉頂出檐不得小于100mm,且應設垂直滴水,其高度不應小于50mm。倉檐處應設密封條。有臺風影響地區,應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倒灌。倉頂板與檁條不得采用外露螺栓連接。 6.2.1 波紋鋼板、焊接鋼板倉壁,相鄰上下兩層壁板的豎向接縫應錯開布置。焊接鋼板錯開距離不應小于250mm。 6.2.3 筒倉倉壁在滿足結構計算要求的基礎上,尚應考慮外部環境對鋼板的腐蝕及儲糧對倉壁的磨損,并采取相應措施。 6.2.4 豎向加勁肋接頭應采用等強度連接。相鄰兩加勁肋的接頭
51、不宜在同一水平高度上。通至倉頂的加勁肋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25。 當采用焊接連接時,焊縫高度取被焊倉壁較薄鋼板的厚度;螺旋卷邊倉咬口上下焊縫長度均不應小于50mm。施焊倉壁外表面的焊痕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6.2.7 倉壁下部開設入孔時,洞口尺寸宜取600mm600mm。其邊框應做成整體式,截面應計算確定。入孔門應設內、外兩層,分別向倉內、外開啟。門框與倉壁、門扇與門框的連接,均應采取密封措施。 6.4.1 倉下鋼支柱截面及間距應由計算確定,支柱與筒壁宜采用綴板連接(圖6.3.1);綴板間距不宜大于1.0m。 6.4.2 鋼支柱應設柱間支撐,每個筒倉下不宜少于兩道。當柱間支撐上下兩段設置時,宜設柱
52、間水平系桿。 7.1.1 工藝設計應根據鋼板筒倉總倉容、使用功能、作業要求、進出糧方式等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1.2 工藝設計內容應包括:工藝流程、設備選用、除塵系統、機械通風及噪聲控制、蟲害防治等。 7.1.3 鋼板筒倉數量較多且作業復雜時,應設置工作塔。鋼板筒倉數量少且作業簡單時,可不設置工作塔,采用提升機塔架,經分配盤或溜管直接入倉。 7.1.5 直徑10m以下鋼板筒倉宜采用自流式出糧方式,倉底坡度應滿足下列要求:小麥、大豆、玉米:40;稻谷: 45。 7.2.1 選擇的設備應具備安全可靠、高效低耗、操作方便、體積小、噪音低、密閉性能好、對糧食無污染、破碎率低等性能。 7.2
53、.2 應根據作業要求選擇配置下列主要設備:水平及垂直輸送、清理、計量、除塵、機械通風等;有特殊要求時還應配置烘干、熏蒸、冷卻等設備。 7.2.5 溜管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溜管材料宜采用34mm 鋼板,磨損較大的溜管內壁應設可拆換的耐磨襯板。每節溜管長度不宜超過2m,溜管直段長度超過4m 時應設緩沖裝置。 溜管的有效截面尺寸,應根據流量計算確定。溜管傾角1可按下列要求選取:小麥、大豆、玉米:136;稻谷、高水分糧:145;雜質、灰塵:160。 7.3.2 除塵風網設計應按下列參數選用:吸風口風速宜控制在24m/s;水平風管風速宜控制在1418m/s;垂直風管風速宜控制在1416m/s;風管彎頭的
54、曲率半徑取風管直徑的12 倍;大管徑取小值,小管徑取大值。 7.3.3 集塵設備宜露天布置。若設在室內,應相對集中,并設泄壓管通往室外,泄壓管長度不宜超過3m。 7.3.4 風網中各吸風口應設蝶閥;水平管未端應設補風門;管道上應設觀察、清掃孔;排風口處應設風帽。 7.5.2 環流熏蒸系統宜利用通風系統的管路。其設計內容應包括:環流、施藥及藥物濃度檢測等。 8.1.2 鋼板筒倉倉群及工作塔屬粉塵爆炸危險區域。其危險區域等級劃分、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配電線路防護要求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440 的規定。 8.1.3 鋼板筒倉及工作塔必須設置防雷系統。電氣設
55、備、配電線路均應采取防塵、防鼠害及安全防護等措施。 8.2.1 配電線路應選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其額定電壓不應低于線路的工作電壓,且不應低于500V。 8.2.6 電氣管線穿越墻及樓板的孔洞,應用非燃材料堵塞密閉。配線鋼管應采用螺紋連接且不小于5扣。所有配電線路中間不得有接頭。 8.3.1 糧食鋼板筒倉倉群的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的有關規定。 8.3.3 照明與動力宜分開配電、單獨計量,當照明線路電流大于30A 時,應采用三相供電,其中性線截面積應按最大一相電流選擇。照明系統應有保護措施。 8.3.4 工作塔各層、倉上建筑、倉下通廊照明宜分別采用
56、集中控制方式。每一單相照明回路中,電流不宜超過15A;燈具數量不宜超過25 盞。 8.3.5 工作塔、倉上建筑、倉下通廊應選用高效、節能的照明燈具,嚴禁采用高溫燈具;控制室宜選用日光燈;輔助設施宜選用白熾燈或日光燈等。 8.4.3 設備多且工藝流程復雜時,宜采用集中控制系統,由可編程序控制器及計算機組成;當設備少、工藝流程簡單時宜采用分散手動控制。 8.4.4 糧食鋼板筒倉應設料位傳感器;重要設備宜設安全檢測傳感器件。必要時可設監視裝置。 8.5.3 測溫電纜宜對稱布置,測溫電纜水平間距不宜大于5.0m;測溫點宜垂直方向等距布置,間距宜為1.53.0m。測溫電纜與倉壁間距不宜大于0.3m。 8
57、.6.1 糧食鋼板筒倉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中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8.6.2 工作塔應在屋頂設置避雷網(帶)、針或利用金屬構件作為接閃器。屋頂避雷網網格尺寸不應大于10ml0m、12m8m。 當斗式提升機高出工作塔屋頂時,應設避雷針保護,避雷針應與操作平臺焊接并距斗式提升機3m,保護范圍應高出斗式提升機頂端2m以上。 1 工作塔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時,利用其結構通長主鋼筋,每處不應少于2 根,主鋼筋必須焊接連接。 8.6.3 糧食鋼板筒倉防雷設計應利用倉頂圍欄與倉上通廊作接閃器。倉上通廊與倉頂圍欄應焊接相連。引下線可用鍍鋅扁鋼,鍍鋅扁鋼截面不應小于4
58、8mm2,厚度不應小于4mm。 8.6.4 工作塔及每個糧食鋼板筒倉引下線數目均不應少于2處,間距不應大于18m,且應對稱布置。 8.6.5 接地裝置可利用基礎鋼筋,縱橫鋼筋應焊接相連,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當倉群基礎不相連及基礎留有變形縫時,應采用扁鋼或圓鋼焊接相連,并留充分的變形量。扁鋼截面不應小于100mm2,厚度不應小于4mm;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2mm。 8.6.6 工藝設備的構架、金屬管道應做防靜電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保護接地裝置宜合并設置,接地電阻應滿足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8.6.7 低壓線路宜全線采用電纜直埋地敷設;架空線路應在入戶處轉接鎧裝
59、電纜直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并應在轉接處裝設避雷器。電纜的金屬外皮、避雷器及絕緣子鐵腳應與防雷接地裝置相連或單獨接地。 8.7.1 工作塔各層均應設消火栓。消防給水宜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室內消防用水量可按10L/s 計。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合理配置滅火器。 8.7.2 除本規范規定外,糧食鋼板筒倉的消防與給水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 有關規定。 8.7.2 除本規范規定外,糧食鋼板筒倉的消防與給水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 有關規定。 3.2.5 鋼板筒倉可采用鋼或鋼筋混凝土倉底及倉下支承結構。直徑10m以
60、下時,宜采用由柱或筒壁支承的架空式倉下支承結構及錐斗倉底;直徑12m以上時,宜采用落地式平底倉,地道式出料通道(圖3.2.5)。 2 若儲糧計算高度hn大于或等于15m,且筒倉內徑dn大于或等于10m時,儲糧水平壓力除按上式計算外,尚應按本規范(4.2.2-1)式計算,二者計算結果取大值;此外,還應按下式計算筒倉內壁單位面積上的豎向摩擦力標準值: 4.3.4 柱子支承或柱與筒壁共同支承的鋼板筒倉,水平地震作用可按單質點或多質點體系模型,采用底部剪力法計算。倉上建筑分配的水平地震作用應乘以增大系數3,但增大部分不向下傳于倉壁構件。 6.2.7 倉壁下部開設入孔時,洞口尺寸宜取600mm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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