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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貿易術語1.我國某出口公司與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條件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商品的數量為500箱,以信用證方式付款,5月份裝運。買方按照合同規定的開證時間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貨物順利裝運完畢后,賣方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辦好了議付手續并收回貨款。不久,賣方收到買方寄來的貨物在倫敦港的卸貨費和進口報關費的收據,要求我方按收據金額將款項支付給買方。 問:我方是否需要支付這筆費用?為什么?答:對于在倫敦港的卸貨費,應該由我方支付;但是進口報關費,不應由我方支付。因為我某出口公司與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條件成交,所以支付的運費應該包括卸至倫敦港碼頭的卸貨費。但是C

2、IF貿易術語項下的進口清關是買方的義務,因此,我方不需支付進口報關費。2. 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的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的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部分貨物有水漬,據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淋濕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 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答:無理。因為FCA項下,我進口方負責運輸,但我方未在合同約定的裝運期內派去運輸工具,導致賣方無法及時交貨,所以在運輸工具晚到的時間內發生的損失應該由我進口方承擔。3. 我方與荷蘭某客商以CIF條件成交一筆交易

3、,合同規定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賣方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手續,并制作好一整套結匯單據。在賣方準備到銀行辦理議付手續時,收到買方來電,得知載貨船只在航海運輸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貨物受損。據此,買方表示將等到具體貨損情況確定以后,才同意銀行向賣方支付貨款。問:1)賣方可否及時收回貨款,為什么?2)買方應該如何處理此事?答:(1)賣方可以及時收回貨款。首先,CIF術語成交屬于象征性交貨,其特點是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其次,CIF術語成交的條件下,賣方在辦理了裝運后,并制作好單據后,已完成了交貨義務且風險也已轉移給了買方。 (2)買方應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憑保險單及有關的

4、證據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4. 我方以CFR貿易術語與B國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時間為4月15日前。我方備妥貨物,并于4月8日裝船完畢。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業務員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手續,而貨物在4月8日晚因發生了火災被火燒毀。 問:貨物損失責任由誰承擔,為什么?答:貨物損失的責任由我方承擔。因為,在CFR術語成交的情況下,租船訂艙和辦理投保手續分別由賣方和買方辦理。因此,賣方在裝船完畢后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否則,由此而產生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本案中,因為我方未及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未

5、能將風險及時轉移給保險公司,因風險應由我方承擔。品質1、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則根據公約的規定,賣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噸貨物?多交部分如何作價?若雙方未約定多交部分如何作價,當市場價格上漲時,賣方應該多交還是少交?答:賣方最多交105公噸,最少交95公噸。如果沒有約定,那么根據聯合國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應該要按合同價格作價。貨物的市場價格上漲時,賣家應該少交。2、我國某出口公司對美國出口電冰箱4500臺,合同規定A、B和C型三種型號各1500臺,不得分批裝運,待我方發貨時,發現B型的電冰箱只有1450臺,

6、而其他兩種型號的電冰箱存貨充足,考慮到B型數量短缺不大,我方便以50臺A型代替B型裝運出口。問:我方這樣做是否合適?為什么?3、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客戶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規定大豆的具體規格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雜質1%。國外客戶收到貨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對方來電稱:我方的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相差較遠,具體規格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雜質4%,并要求我方給予合同金額40%的損害賠償。問:對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這一類商品的品質條款應如何規定為宜?答: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我方交貨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規定,理應給予對方一定金額的損害賠償,但是否為合同金額的40%,應

7、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合同中就這一類較難掌握交貨品質的出口商品的品質條款,應采用規定品質公差或品質機動幅度的方法,來避免因交貨品質難以掌握,給我方交貨帶來的困難。4、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與德國某貿易公司訂立了一份出口“龍口粉絲”的合同,憑樣品買賣,支付方式為貨到目的地驗收后付款。當到貨經買方驗收后發現貨物品質與樣品不符,德商即決定退貨并拒絕提貨。后來,貨物因保管不妥完全變質,且德國海關向我收取倉儲費及變質商品處理費共3萬馬克。問:我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答:我公司應與買方交涉,堅持僅就品質不符負責。對于海關要求,由買方處理。買方有責任提貨,并對貨物保全,因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應由買方負責。本案下,買方應

8、付貨款(確認質量問題后,部分折價;否則全額)、變質商品處理費;賣方可考慮承擔倉儲費。運輸案例分析:1、某貨輪在某港裝貨后,航行途中不慎發生觸礁事故,船舶擱淺,不能繼續航行。事后船方反復開倒船強行浮起,但船底劃破,致使海水滲入貨艙,造成船貨部分損失。為使貨輪能繼續航行,船長發出求救信號,船被拖至就近的港口的船塢修理,暫時卸下大部分貨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費5000美元,增加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員工工資)共3000美元。當船修復后繼續裝上原貨起航。次日,忽遇惡劣天氣,使船上裝載的某貨主的一部分貨物被海水浸濕。問:1) 從貨運保險義務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項損失,各屬于什么性質的損失?2)在投

9、保了平安險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那些賠償要求?為什么?答:(1)船底劃破,致使海水滲入貨倉,造成的船貨的部分損失,以及遇到惡天氣,導致的某貨主的部分損失屬于單獨海損;因修理船只花費的修理費和各項費用開支屬于共同海損。(2)根據1981年1月1日 生效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對平安險的規定:對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了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 上遭受惡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因此,被保險人有權就上述所有損失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的要求。2、一份CIF合同,出口大米50公噸,賣方在裝船前投保了一切險加戰爭險

10、,自南美內陸倉庫起,直至英國倫敦的買方倉庫為止。貨物從賣方倉庫運往碼頭裝運途中,發生了承包范圍內的貨物損失。當賣方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以貨物未裝運,貨物損失不在承包范圍內為由,拒絕給予賠償。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有無權利向保險公司索賠,為什么?答:根據本案的案情,賣方是有權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因為,本案中,保險公司在貨物裝船前已按“倉至倉”條款承保了買賣雙方成交的貨物,所以,保險公司對貨物從賣方倉庫運往碼頭裝運途中發生的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應給予賠償3、某筆業務的A方向B方以CFR條件出口散裝貨物共2000公噸,A方同時也以相同條件向C方出口同種貨物1500公噸,貨物出運時

11、,A方將B、C兩方的貨物裝運在同一艘船只上,并與船公司聯系好,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有船公司負責分撥,A方在貨物裝船后及時向B、C兩方發出了裝運通知。不巧,受載船舶在運輸途中遇到風險,使該批貨物當中的1500公噸貨物全部滅失。事件發生后,A方致電C方,告知其所進口的1500公噸貨物,已在運輸途中全部滅失,且風險在CFR條件下有C方承擔。問:在上述情況下,A方對這1500公噸的貨物有無交貨責任,為什么?答:根據本案的案情,A方對1500公噸貨物的滅失有補交貨的責任。案中,A方將發運給B、C兩方的貨物共3500公噸一并裝在同一艘貨運船只上,并沒有劃分哪2000公噸屬于B公司,哪1500公噸屬于C公司

12、。因為貨物的不確定性,不能確定損失的1500公噸即為C公司購進的貨物,因此,A方不可免除補交貨的責任。4、我國某出口企業與外商按CIF迪拜港、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證均規定不準轉運。我方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將貨物裝上了直達目的港的班輪,并以直達提單辦理了議付手續。國外開證行也憑議付行提交的直運提單付了款。承運船只駛離我國途經某港口時,船公司為接載其他貨物,擅自將我方托運的貨物卸下,換裝其他船舶繼續運往目的港,在換裝的過程中造成部分貨物損失。由于中途耽擱,加上換裝的船舶設備陳舊,使抵達目的港的時間比正常直達船的抵達時間晚了兩個多月,影響了買方對該批貨物的使用。為此,買方向我

13、出口企業提出索賠,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運提單,而實際是轉船運輸,是弄虛作假的行為。我方有關業務員認為,合同用的是CIF價格,船舶的倉位是我方租訂的,船方擅自轉船的風險理應由我方承擔,因此,遂按對方要求進行賠償。問:我方這樣做是否正確,為什么?答:不正確。因為以CIF條件成交屬于象征性交貨,買賣雙方風險的劃分以船舷為界,只要賣方在裝船后,向買方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本案中,風險已于貨物越過船舷時轉移至買方,因而,船方擅自轉運貨物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5、我某進出口公司以CIF條件進口貨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險條款規定:“由賣方按發票金額的130%投保一切險。

14、”賣方在貨物裝運完畢后,已憑結匯單據向買方收取了貨款,而貨物在運輸途中遇險導致全部滅失。當買方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時,賣方卻提出,超出發票金額20%的賠付部分,應該是買賣雙方各得一半。問:賣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賣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由賣方按發票金額的130%投保一切險”。但并沒有 “貨物發生損失時,超出發票金額20%的賠付部分,雙方各得一半”的規定,因而,買方可以獨享保險公司賠償的全部賠償金額。6、某遠洋運輸公司的“東風”號貨輪在6月28日滿載貨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風浪過大偏離航線而觸礁,船底劃破長2米的裂縫,海水不斷滲入。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船

15、長下令拋掉A艙的所有鋼材并及時組織人員堵塞裂縫,但無效果。為使船舶能繼續航行,船長請來拯救隊施救,共支出5萬美元施救費。船的裂縫補好后繼續航行,不久,又遇惡劣天氣,入侵海水使B艙的底層貨物棉花部分受損,放在甲板上同一批貨物的五個集裝箱,其中一個集裝箱共2000箱貨物也被風浪卷入海里。問:以上損失各屬于什么性質的損失?投保了平安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給予賠償?為什么?答: 1. 拋掉A艙的所有鋼材并及時組織人員堵塞裂縫(共同海損) 請來拯救隊施救,共支出5萬美元施救費(費用:施救費) 遇惡劣氣候,入侵海水使B艙底層貨物嚴重受損(推定全損)甲板上的2000箱貨物也被風浪卷入海里(實際全損) 2.

16、在投保平安險時,保險公司即予以賠償,因為平安險承保共同海損,以及意外事故導致的部分損失。支付1、我國某絲綢進出口公司向中東某夠出口絲綢制品一批,合同規定:出口數量為2100箱,價格為2500美元/箱CIF中東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裝運,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買方應在裝運月份前30天將信用證開抵賣方。合同簽訂后,買方按合同的規定按時將信用證開抵賣方,其中匯票條款載有“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字樣。我方在收到信用證后未留意該條款,即組織裝運,待制作好結匯單據后到付款銀行結匯時,付款銀行以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為由拒絕付款。問:1)付款銀行的做法有無道理?為什么?2)我方的失誤在哪里?答:銀

17、行做法有理。本案中,信用證條款了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信用證下的第一付款人為行和或開證申請人,只要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開證行就可以此為由拒絕付款 。我方失誤在于收到信用證后,未對其進行認真審核,導致未發現該條款,使我方喪失了修改信用證的機會 。 2、我國某輕工進出口公司向國外客戶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規定以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為付款方式,信用證的到期地點規定在我國。為保證款項的收回,應議付行的要求,我商請香港某銀行對中東某行(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加以保兌。在合同規定的開證時間內,我方收到通知行(即付款行)轉來的一張即期不可撤銷保兌信用證。我出口公司在貨物裝運后,將有關單據交議付銀行

18、議付。不久后接保兌行通知:“由于開證行已經破產,我行將不承擔該信用證的付款責任。”問:1)保兌行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2)對此情況,我方應如何處理?答:(1)該保兌行的意見是錯誤的。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八條b款規定:“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可見,保兌行不能以開證行的狀況作為自己不對所保兌的信用證承擔責任的理由。(2)鑒于此,我方應陳述國際商會的上述意見,堅持要求保兌行履行其保兌責任。3、我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與國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簽訂了一份出口精紡棉織品的合同,合同中規定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付款,裝運期為10月份。由于雙方的

19、疏忽,合同中未對信用證的種類予以規定。我方收到國外客戶開來的信用證后,發現該證也未規定信用證的種類。問:1)該證是否要經過修改才可使用?2)UCP500對此是如何規定的?答: 該證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為,根據UCP500的規定,若信用證中無標明“不可撤銷”或“可撤銷”字樣的,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而在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我們應力爭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銷信用證。因此,該證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4、我國某貿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貨物。4月20日有日本東京銀行開來一份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金額為50000美元,裝船月份為5月份,證中還規定議付行為紐約銀行業中信譽較好的A銀行。

20、我中國銀行收到信用證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該公司獲悉進口方因資金問題瀕臨倒閉。問:在此情況下我方應如何處理?答:由于信用證支付方式是銀行信用,開證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信用證項下的付款是一種單據買賣,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就應履行付款義務。本案中,我方憑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與日本客商簽約出口貨物,盡管我方出運前獲悉進口方因資金問題瀕臨倒閉,但因有開證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證,且開證行是一家資信較好的銀行,所以,我方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裝運出口,及時制作一整套結匯單據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到議付行辦理議付手續。當然,我方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將貨物出售給第三者。5、我國

21、某貿易公司向國外某客商出口貨物一批,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簽訂后,我方及時裝運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結匯單據及開出以買方為付款人的60天遠期匯票委托銀行托收貨款。單據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辦理承兌手續時,貨物已經到達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為及時提貨銷售取得資金周轉,買方經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銀行出具信托收據借取貨運單據提前提貨。不巧,在銷售的過程中,因保管不善導致貨物被火焚毀,付款人又遇到其他債務關系倒閉,無力付款。問: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么?答:責任應由代收行和買家承擔.因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憑買方付款后才能交出托收單據,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給買方便利,在未收到買方貨款的前提下放單,違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擔最大的責任.6、某筆進出口業務,約定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第一批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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