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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司法卷三-20-11. (總分:100.00,做題時間:90分鐘)一、B不定項選擇題/B(總題數:50,分數:100.00)根據公司法的原理,下列對公司制度(規則)的理解中正確的是: A.有限責任原則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B.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確立了濫用權利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C.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和司法解散制度均是為了保護股東免受不法侵害 D.設立時的分期繳納規則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分數:2.00)A.B. VC.D.解析:考點公司基本原理解析A選項錯誤,“有限責任原則”是指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不是指公司的責任。根據公司法第3條

2、第2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B選項正確,根據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知“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C選項錯誤,“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于起訴時,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制度。所以該制度是為了保護公司利益不受損害。“司法解散制度”,是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3、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以該項制度是為了保護股東利益。D選項錯誤,設立時的分期繳納規則,不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也適用于一人公司、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 我國公司法強調公司法人財產的獨立性,對“公司獨立人格”的下列理解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公司不能處分公司中的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國家 B.股東出資后,即喪失對出資額的所有權 C.公司的財產和股東個人的財產相分離 D.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由股東對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分數:2.00)A. VB.C.D.解析:考點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對法人獨立性的理解解析A選項錯

4、誤,我們強調“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所以公司完全可以處分公司資產,包括其中的國有資產。B、C選項,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其出資標的物的所有權即轉移至公司,構成公司的財產。公司的財產與股東個人的財產相分離。這是公司財產的一個重要特征,它是公司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進而取得法人資格的基礎,也是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依據,理論上稱為“分離原則”。所以B、C選項表述正確。D選項,雖然公司獨立承擔責任,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如果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或惡意利用有限責任制度而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這時要否認該股東的有限責任,而由股東承

5、擔無限責任。這在理論上稱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股東的直索責任”,是對公司獨立責任的補充。所以D選項表述正確。3. “有限責任原則”是指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以其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或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一般地,債權人不能直接向公司的股東求償,但在下列哪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A.債權人發現甲公司在分配2006年年度利潤時,先向股東分配利潤但沒有歸還到期債務 B.乙公司成立后,董事會一直拒絕召開股東會研究債務清償問題 C.某一人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丙不能證明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相互獨立 D.丁公司現已被宣告破產,有證據證明丁公司大部分資產被股東挪用導致其資不抵債(分數

6、:2.00)A.B.C. VV解析:考點有限責任原則、公司人格否認解析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出資(認購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公司的債務不負其他責任。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同時,為了解決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或惡意利用有限責任制度而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人格否認”,即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人格否認在公司正常經營過程中并不適用。所以A、B選項

7、均錯誤。李某與王某組建“錦繡中華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李某與王某各認繳出資10萬元。在李某和王某各出資5萬元后,錦繡中華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并聘請陳某擔任經理。則對“有限責任”的理解正確的是: A.“錦繡中華”公司以20萬注冊資本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 B.李某和王某各以實繳資本金5萬元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C.陳某對“錦繡中華”公司的債務負責 D.李某和王某各以認繳資本金10萬元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分數:2.00)A.B.C.V解析:考點有限責任原則的含義解析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出資(認購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公司的債務不負其他責任。根據公司法第3條:

8、“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所稱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并且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基礎是“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數額”。據此,本題D選項正確。4. 甲服裝廠和乙食品廠經過協商,決定各自出資50萬元設立丙制藥有限責任公司。請問甲、乙兩廠能否設立丙制藥公司? A.不能,因為丙公司的范圍超出了甲、乙兩廠的生產經營范圍 B.不能,因為三個公司的經營范圍均不相同 C.可以成立,新設公司的經營范圍可以不受出資人的生產

9、經營范圍的限制 D.可以成立,但是甲、乙兩廠要經過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變更自己的經營范圍(分數:2.00)A.B.C. VD.解析:考點公司的獨立性解析本題甲服裝廠和乙食品廠是出資人,二者投資設立的丙制藥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丙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而甲與乙兩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丙公司承擔責任。所以甲與乙投資設立新公司,新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受投資公司經營范圍的限制。因此本題C選項正確。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的時間為公司的成立時間。現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創立大會經過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公司章程,3個月后該公司領取營業執照。那么,就該

10、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時間效力,下列判斷錯誤的是: A.公司成立后,章程對沒有簽字的董事高管也發生約束力 B.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前,章程不能生效 C.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前,章程對簽字或蓋章的出資人有效 D.創立大會通過后,公司章程生效,但此時章程尚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分數:2.00)A.B. VC.D.解析:考點公司章程的生效時間解析A選項表述正確,根據公司法第11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所以即使是在章程上沒有簽字的董事高管,仍然要受到章程的約束。募集設立股份公司時,根據公司法第90條第2款:“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通過公司章

11、程;”所以章程依創立大會通過生效,而不是以領取營業執照(也就是工商登記)時間為生效時間。故B選項表述錯誤,D選項表述正確。5. 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提出為其控股股東乙公司與丙銀行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就甲公司董事會提出的該項擔保議案,下列判斷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A.該議案可以經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B.該議案必須經甲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 C.表決時,乙公司不能參與表決* D.上述表決,由甲公司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分數:2.00)A.B. VC. V6. V解析:考點公司擔保的決議方式解析根據公司法第16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

12、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某有限責任公司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募集率為85%現在公司股東會準備再次發行債券籌集資金。該次股東會議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通過了公司發行債券的決議。則該項決議的效力為: A.表決程序違法故決議可撤銷 B.表決方式違法故決議可撤銷 C.有效的決議 D.無效的決議(分數:2.00)A.B.C.

13、V解析:考點決議的效力解析根據公司法第22條第1款:“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而本題某有限責任公司在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情況下再次發行債券,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即證券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所以本題答案為D。7. 甲、乙、丙、丁四人準備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設立時下列哪些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 A.股

14、東甲以其獲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許經營權出資 B.股東乙將設定了質押的自己的私人汽車出資 C.股東丙的姓名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100萬出資 D.股東丁將自己的房屋交由公司使用,但丁保留房屋的處分權(分數:2.00)A. VB. VC. VV解析:考點設立時股東出資規則解析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27條)根據2014年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

15、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所以A、B、C選項均錯誤。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1款:“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可知D選項中,丁應當以房屋所有權出資,故D選項錯誤。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萬元。甲、乙、丙出資的方式各不相同,并且出資額并非一次性繳清,在公司成立后關于公司的出資問題又出現了糾紛。對于種種情況,以下描述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A.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資額合計為25000元 B.甲以其享有的北方機電公司的股權出

16、資C.乙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并且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甲和丙承擔違約責任D.公司成立后,發現丙用以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應當由丙補足差額部分,甲與乙對此并無責任(分數:2.00)A. VB. VC. VD.8. 解析:考點設立時股東的出資規則解析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突破了傳統觀念上對“實收資本”的迷信。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由股東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具體而言:(1)取消貨幣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勺規定;(2)取消有限責任公司、發起設立的股

17、份公司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20%勺規定;(3)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10萬、500萬(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除外)的規定;(4)取消首次出資后,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的規定。基于上述修改,本題A選項“三人的首次出資額合計為25000元”是合法的,當選。B選項正確,以股權出資為法律允許,具體參見公司法解釋(三)第11條第1款:“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

18、價值評估。”C選項正確,參見公司法第28條第2款:“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D選項錯誤,應當由甲乙丙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參見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張三和李四籌劃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對于設立方案產生了不同意見,其中可行的有: A.張三贊成發起設立方式,并且主張再聯系白云公司共同作為發起人 B.李四贊成募集設立,兩人先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30%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C

19、.張三的設計方案里,3個發起人先繳納公司注冊資本15%勺首次出資,其余部分5年內繳足D.李四的設計方案里,要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因此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分數:2.00)A. VB.B. VV解析: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發起人、出資規則解析公司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A選項正確。公司法第84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故B選項的30%勺認購比例不符合本條的35%勺規定。2013年公司法修訂取消了股份公司發

20、起設立時股東首次出資比例的限制,現采取“認繳資本制”。即第80條第1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因此C選項的15勺首次出資額比例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第92條第2款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D選項正確。劉、關、張三人準備籌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其中,劉出資20萬元,關、張各出資90萬元。在他們擬訂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項條款是不合法的? A.公司不設董事會,也不設監事會 B.公司

21、稅后利潤在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并提取公積金后,由股東平均分配 C.任一股東在有生之年不得對外轉讓自己持有的股權 D.股東會表決時采取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分數:2.00)A.B.C. VD.解析:考點公司章程條款的內容解析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規定其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事務的基本法律文件。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因為其“入資兩合性”以及“封閉性”,所以股東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法律不作太多強制規定。但是章程條款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章

22、程條款無效。本題AB、D三個選項均可以由有限公司的章程對決議方式另行規定。但是C選項,章程要求“任一股東在有生之年不得對外轉讓自己持有的股權”,也就是禁止股東轉讓股權,違背了財產自由轉讓原則。所以章程中該項規定違法。9. 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在設立中出現的下列情況違反公司法的是: A.資本總額為人民幣200萬元 B.出資為人民幣20萬時即申請設立登記 C.發起人甲以自己的良好的信用等級出資 D.申請設立登記時,該公司尚沒有找到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分數:2.00)A.B.C. VD.解析:考點股份公司發起設立解析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突破了傳統觀念上對“實收資本”的迷信。公司實收資本

23、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由股東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此次修改,一是取消了“首次出資后,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的規定;二是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同時也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的規定;三是取消了“貨幣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的規定;四是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20%的規定。所以,根據上述修改,本題AB選項均正確。另根據公司法第76條第5項、第6項,設立公司應當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

24、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并不需要“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所以D選項不當選。10. 東方公司成立后,股東的下列哪些行為可構成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 A.股東甲對公司合并決議不滿,要求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 B.股東會決議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并進行分配 C.股東乙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D.股東丙利用公司總經理身份,與自己設立的一人公司簽訂設備購置合同,虛報貨款從公司實際轉賬支付(分數:2.00)A.B. VC. VV解析:考點抽逃出資的認定解析抽逃出資是指公司成立后股東的下列行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

25、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o本題A選項,股東甲對公司合并決議不滿,要求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這是股東的合法權利。參見公司法第7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東方有限責任公司成立3年后,股東甲認繳的出資有一半尚未到賬。股東會上,其他股東決議對甲的股東權利予以限制。可以限制的甲的股東權包括: A.新股優先認購權 B.利潤分配請求權 C.公司賬簿查閱請求權 D.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權(分數:2.00)A. VB. VC.D.解析:考點對出資瑕疵股東的限權解析根據公司法解釋(三

26、)第16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得出本題A、B選項當選。甲、乙、丙共同出資擬成立“味多佳”食品加工有限責任公司,在未領取營業執照之前,甲以“味多佳公司籌建處”的名義與“南山岳”辦公用品制造加工廠簽訂了2萬元的辦公用品購銷合同。后味多佳公司未能成立。南山岳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該合同的效力和訴訟當事人的判斷正確是: A.該合同無效,應以甲、乙、丙為共同被告* B.該合同有效,應以甲、乙、丙為共同被告

27、C.該合同無效,應以“味多佳”公司籌建處為被告 D.該合同有效,應以甲、乙、丙和“味多佳”公司籌建處為共同被告(分數:2.00)A.B. VC.D.解析:考點發起人責任與公司責任的區分解析首先,本題要明確合同效力。雖然該公司尚未成立,未取得法人資格,但“味多佳公司籌建處”屬于民事主體中的“非法人組織”,是可以獨立簽訂合同的。所以該購銷合同是有效合同。排除A、C選項。其次,本題要解決誰是被告。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4條第1款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題干中明確味多佳公司未能成立,也就是設立失敗,并且

28、該合同是以“籌建處”,也就是“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所以債權人可以要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當以甲、乙、丙為共同被告。B選項正確。11. 黑莓公司于2006年8月1日領取營業執照時,股東甲尚有50萬元出資未繳納。按照出資協議最晚應于2008年8月1日繳納。但至2012年8月1日,甲仍拖欠未繳納。2014年1月,黑莓公司因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申請破產,黑莓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乙(債權于2012年12月到期)均要求甲補繳出資。甲以自己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則下列哪些選項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 A.甲以黑莓公司的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法

29、院應當支持 B.甲以黑莓公司的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C.甲以乙的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法院應當支持 D.甲以乙的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辨,法院不予支持(分數:2.00)A.B. VC.V解析:考點出資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解析甲的出資雖然已經超過2年,但出資義務本為股東最主要的義務,所以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參見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公司債權人乙(債權于2012年1

30、2月到期)的債權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依據民法原理,乙無權再要求股東甲補足出資,但本題乙的債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參見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13條第2款、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劉某、張某和王某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王某以自己的房屋評估20萬元出資。公司成立后半年,李某加入公司。現查明王某在房產評估時采取賄賂手段,經過重新評估王某出資的房屋只值8萬元。

31、依我國公司法規定,以下處理正確的是: A.應當由王某向公司補交出資的差額 B.就上述對公司的補充出資,應當由劉、張承擔連帶補充責任 C.就上述對公司的補充出資,應由劉、張、李和王承擔連帶責任 D.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上述股東均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分數:2.00)A.B. VC.D.解析:考點出資責任解析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注意:此處“連帶責任”的主體是“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所以不包括李某,因為李某是公司成立后半年新加入公

32、司的股東。甲、乙、丙均系某公司職工,1999年公司增資時規定職工每人均可認購職工股1萬股。甲認為認購風險大且缺乏資金,決定放棄認購。乙、丙得知后經與甲協商,約定由乙、丙各出資5萬元,以甲的名義認購,股權收益等相關權利均由乙、丙享有。之后的2000年至2013年,乙、丙每年均領取紅利。2014年,乙、丙要求甲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但甲反悔。乙、丙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股東身份。現就該公司股東資格認定正確的是: A.乙、丙是實際出資人,公司應當變更股東名冊 B.乙、丙多年實際享有股權,公司應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C.若乙、丙起訴,應當以甲為被告,以公司為第三人 D.若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公司可以變

33、更股東名冊為乙、丙(分數:2.00)A.B.C.V解析:考點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關系解析C選項見公司法解釋(三)第21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A、B、D選項見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3款:“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實際出資人要想浮出水面,應當“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A、B選項均錯誤。某有限責任公司在重新任免董事會成員后,公司董事會一直拒絕依據章程規定的時間召集股

34、東會,使得該公司股東會形同虛設。則該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濟措施? A.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B.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 C.監事會不履行召集職責的,合格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D.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召集主持(分數:2.00)A.B. VC. VD.12. 解析:考點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解析股東會的召集強調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首次會議和其后的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不同,需要區別對待。A選項錯誤,見公司法第38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本題并非是首次會議。D選項錯誤,滿足法定程序時,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不需

35、要請求法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某有限責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四名股東,現甲欲向非股東戊轉讓其股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應當一次全部轉

36、讓其股權 B.需要得到乙、丙、丁中任意2人同意 C.甲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向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D.戊接受股權成為新股東后應經2/3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分數:2.00)A.B. VC.D.解析: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解析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可抽回出資或者股份,但是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退出公司。所以,股權(股份)轉讓是股東的退出機制之一。根據公司法第71條第2款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

37、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所以B項正確。C選項錯誤,應當是“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而不能是“口頭形式”。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這一點法律并無限制,A選項錯誤。D選項錯誤,參見公司法第73條:“依照本法第71條、第72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股東向公司出資或購買公司股份后,原則上只能轉讓,不得要求公司收購。但為了使股東可以更加便利地退出公司,法律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賦予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份(權)。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A.股

38、東對公司投資房地產項目持有異議 B.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并決議投反對票 C.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D.有限責任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盈利并有盈余的,對該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分數:2.00)A.B. VC.V解析:考點股權回購解析本題題干并沒有區分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所以兩種公司類型均需要考慮到。有限公司股權回購,規定于公司法第7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

39、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第74條第1項,本題D選項正確。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購,規定于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綜合上述兩個法條,只有“公司合并、分立”情形下,有限公司和

40、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回購。故B選項正確。13. 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判斷正確的有: A.一人公司的出資人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 B.一人公司的股東在訴訟中承擔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舉證責任 C.一個自然人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成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一 D.為防止一人公司濫設,規定一個投資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分數:2.00)A.B. VC. VD.解析:考點一人公司的具體制度解析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個股東,較易發生借股東有限責任從事損害債權人行為的風險,并且因為一人公司缺乏組織機構的內部制約與監督,在運行時

41、經營風險較大,所以我國公司法在承認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同時,也對其作出了特殊的限制。A選項錯誤,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一人公司注冊資本“實繳資本制”,所以股東無需一次繳納出資。C、D選項均是考查一人公司再投資的限制。見公司法第58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題C選項是“一人公司可以成為股東之一”,并非設立“新的一人公司”,所以C選項表述正確。但是對再投資的限制,僅僅限制了“一個自然人”的情況,并沒有限制“一個法人”作為出資人的情況,所以D選項以偏概全,是錯誤的.B選項正確,參見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

42、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股東承擔舉證責任。14. 國有獨資公司的下列事項中,不需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的是: A.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B.經理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負責人 C.經理的人選 D.合并、分立、解散與發行公司債券(分數:2.00)A.B.C. VD.解析:考點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解析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C選項,見公司法第68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49條規定行使職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

43、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所以,經理的人選是由董事會聘任,并不需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本題C選項當選。A、B選項,均是考查兼任問題。上述第68條第2款明確:“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同法第69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所以在兼任問題上,均需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D選項,考查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的職權。根據公司法第66條第1款:“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

44、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所以D選項應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董事會入選時,有下列四人的任職資格受到股東質疑。其中哪些不屬于法律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 A.甲5年前因對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負有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B.乙兩年前被任命為一家國有企業的廠長,上任僅3個月,該企業被宣告破產 C.丙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1年前該廠因無力清償大額債

45、務而倒閉,債權人至今仍在追討 D.丁為某市政府經濟研究所主任(分數:2.00)A. VB. VC.D.解析:考點董事高管的任職資格解析A選項,甲因為重大工程事故罪被判處刑罰,不屬于經濟犯罪,所以甲可擔任公司董事。B選項,乙上任僅3個月,該企業被宣告破產,難以說明乙對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所以乙可以擔任公司董事。C選項,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最終仍要由投資人承擔,所以丙屬于“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故不得擔任。本題法律依據參見公司法第146條第1款: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

46、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下列哪些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必須要有職工代表? A.國有獨資公司 B.國有企業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C.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D.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分數:2.00)

47、A. VB.C.V解析:考點董事會組成規則解析本題涉及法條較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對董事會中是否必須要有職工代表,二者規定不同:(1)有限公司,參見公司法第44條第2款:(有限責任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2)國有獨資公司,參見公司法第67條第1款: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46條、第66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3

48、)股份公司,參見公司法第108條第2款:(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綜上所述,A、D選項正確,B、C選項均是股份公司,法律只要求“可以”有職工代表,并非強制規定。16. 就公司董事任期,下列表述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A.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B.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每屆任期為3年 C.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D.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履行董事職務(分數:2.00)A. VB.C.V解析:考點董事的任

49、期解析A選項正確,參見公司法第45條第1款:“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B選項錯誤,第67條第1款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46條、第66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17. 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C選項錯誤,第37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所以,董事的任免由股東會決定,法律并無“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董事、監事職務”的規定。D選項正確。股份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則和有限公司相同,即公司法第45條第2款:“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

50、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有董事9名o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下列情況哪些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A.會議記錄記載的出席董事為5人,實際到會4人(其中一人提交了另一名因故不能到會的董事出示的代為行使表決權的委托書) B.會議通過了公司適當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C.會議通過了解聘公司現任經理的決議,并由副董事長和記錄員在記錄上簽名 D.會議的所有決議事項均載入會議記錄,由董事長和記錄員在記錄上簽名(分數:2.00)A.B. VC. VV解析:考點董事會的議事規則解析A選項考

51、查董事會會議召集舉行程序。見公司法第112條第1款:“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第111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所以A選項書面委托合法,并且董事人數(含書面委托的董事)已經過半數.因此該會議召集舉行程序合法。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其中包括公司法第37條規定的“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因此B選項并非董事會決議范圍。公司法第112條第2款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因此C、D選項不合法。18. 甲股份公

52、司經批準向社會發行了股票,依據法律規定,該公司出于什么目的才可收購本公司的股 A.股東不滿股東大會作出的將銷售業務剝離另成立銷售公司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B.要求現有持股員工辭職或者退休時應當向公司按照市場價格出售股份 C.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D.刺激證券市場甲公司股票的價格(分數:2.00)A. VB.B. VD.解析:考點(股份公司)股份的轉讓規則解析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原因在于對外發行股份的目的是籌措資金,如果公司收購已經發行的本公司股份,就形成了以公司的資金換取了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不到“圈錢”的目的。但該項原則有例外,即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公司不得

53、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1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不

54、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根據上述規定,本題A選項為公司分立,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C選項為公司合并,也是股權回購的法定理由。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適格的股東可以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需要滿足下列哪一條件? A.只要是公司股東,都有資格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B.股東一旦發現公司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C.股東需要先書面請求董事會或監事會提起訴訟 D.股東代表訴訟以股東和公司作為共同原告(分數:2.00)A.B.C. VD

55、.解析:考點股東代表訴訟解析本題要注意題干沒有區分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因此兩種公司類型均需要考慮。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于起訴時,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制度。它賦予了(U)股東為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訴的權利/U。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見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149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O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149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

56、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1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A選項錯誤,沒有考慮股份公司的情況,在股份公司中,要滿足“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9,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資格提起股東代表訴訟。B選項錯誤,忽視了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即“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D選項錯誤,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是股東,即“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下列關于公司的分立與合并,說法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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