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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稅匯算清繳根據相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今年的匯算清繳期還剩下最后一周,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稅收政策,納稅人是否已經全部了然于胸?投資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區分投資所得的不同來源王某和朋友2013年初成立了一家從事投資的合伙企業,專門從事風險投資、股權投資等。由于他們的眼光比較獨特,因此所投資的項目大部分都有了較高的回報,很多項目在年底進行了分紅,那么這塊投資所得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所得一般有兩類:一類是投資存續期間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

2、得。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類是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對這類所得,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的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投資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時,一定要區分投資所得的不同來源,

3、分別按不同的應稅項目,計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對于自己的投資收入不清楚應該歸類于哪一種應稅項目,可以隨時撥打12366稅收服務熱線或者咨詢主管地稅部門,詳細了解。個人投資者的工資不得稅前扣除近日,雨花臺地稅局在檢查中發現,雨花臺區某新辦個人獨資公司,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在個人所得稅申報時,將支付給投資人的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并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在個人所得稅前給予了扣除。稅務人員告訴企業,投資者的工資,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不得從稅前扣除。納稅人表示不理解,為什么同樣的工資收入,其它人可以從稅前扣,而投資人的就不能從稅前

4、扣除呢?稅務人員解釋道,根據相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其企業任職并按月取得的工資所得,不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所得稅,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允許扣除投資者每年420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合伙企業稅后利潤分配無需繳

5、納個人所得稅讓我們再來看一個案例: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2013年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取得稅后利潤45萬元,該事務所四位合伙人對40%的稅后利潤按照約定合伙比例進行了分配。那么,合伙人取得的事務所分紅是否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指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得規定的通知(財稅200191號)的規定,個人獨資者和合伙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

6、得已經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了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取得分配的稅后利潤則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出資購置的個人財產需納稅在今年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匯算清繳期間,秦淮地稅局接到一家醫療器械公司負責人曾先生的咨詢,曾先生稱他所經營的公司屬于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前段時間公司出資購買了一輛汽車,登記在曾先生的名下,但由公司使用,他對于這種情況下自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是太清楚。秦淮地稅局稅務人員表示,近期該局接到不少個人獨資、合伙企業關于企業出資購置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汽車、房產如何繳稅的咨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個人所得稅

7、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的規定,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曾先生投資企業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因此,公司購車并登記在曾先生名下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曾先生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且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個人興

8、辦多個獨資企業應匯總繳納所得稅70后的趙先生在外打工十幾年,一直以來都夢想著能擁有屬于自己的企業。兩年前,他帶著數年來積累的資金和經驗回到家鄉,先后興辦了A、B兩家個人獨資企業。去年,趙先生兩家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萬元、8.5萬元,分別累計預繳個人所得稅2.5萬元、1.8萬元。今年年初,地稅部門向趙先生發出了所得稅匯算清繳通知,然而,趙先生感到疑惑的是:兩家企業經營項目不同,從業人員也不同,應該各自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還是合并計算呢?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國稅函200184號)的規定,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并且企業性質全部是獨資的,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款的計算按以下方法進行:匯總其投資興辦的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再根據每個企業的經營所得占所有企業經營所得的比例,分別計算出每個企業的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根據趙先生兩家企業的情況,匯總計算應納稅所得額=10+8.5=18.5(萬元),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18.5×35%-1.475=5(萬元)。其中,A企業應納稅額=A企業應納稅額×A企業經營所得÷兩企業經營所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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