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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品質文檔2022年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說明 第一條 為了貫徹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事業單位。依據財政部規定適用特別行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制度;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條 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主管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單位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
2、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向上級單位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以上三級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第五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第六條 事業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方法執行。有關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
3、理。 第七條 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未經財政部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第八條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發布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會計制度,凡與本制度不全都的,應停止執行。 第二章 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 第一條 會計科目表(略) 第二條 二、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消失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3.事業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賬”,
4、出納人員依據原始憑證逐筆挨次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并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單位,收款部門的收款員應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收據副聯編制“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部門的出納員核收;或者將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戶銀行后,將收款收據副聯、“現金收入日報表”和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一并交會計部門的會計員核收記賬。4.有外幣現金的事業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事業單位
5、應加強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開多頭開戶。2.事業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銀行存款數額。3.事業單位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以及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依據收付款憑證逐筆挨次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終時,單位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緣由進行處理。屬于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調整相符。4.有外幣存款的事業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按人民幣和
6、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事業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將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并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單位可按季或月結算),事業單位應將外幣賬戶余額根據期末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事業支出科目。 第105號科目 應收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從事經營活動銷售產品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2.事業單位收到應收票據,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有關科目。應
7、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應收票據未到期數額。單位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貼現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經營支出”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3.事業單位應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額等資料。 第106號科目 應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供應勞務、開展有償服務及銷售產品等業務應收取的款項。2.發生應收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科
8、目;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待結算應收賬款的累計數。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08號科目 預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根據購貨、勞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2.事業單位預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品或勞務結算時,依據發票賬單等所列的金額,借記“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補付的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貨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預付款項。預付款項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以將預付的賬款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的借方,不設本科目。3.本科目應按供應單
9、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10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借出款、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2.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應收款項。3.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第115號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庫存的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業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可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適用本科目。2.材料入賬價值的確認:(1)購入材料,應以購價、運雜費作為
10、材料入賬價格。單位購入的自用材料,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的,其購進材料應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其購進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稅價格計算。(2)材料出庫可以依據實際狀況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3.科目使用方法:(1)購入自用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2)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進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
11、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3)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根據選購材料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惜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選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按選購成本(不含稅)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4.事業單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發生盤盈、盤虧等狀況,屬于正常的溢出或損耗,根據實際成本,作增加或削減材料處理,其中屬于經營用材料同時相應沖減或增加“經營支出”,屬于事業用材料應沖減或增加“事業
12、支出”。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為事業單位材料的實際庫存數。6.本科目應根據材料的保管地點、材料的種類和規格設置明細賬,并依據材料的收、發憑證逐筆登記。 第116號科目 產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生產并已驗收入庫產品的實際成本。從事勞務活動的單位,其勞務成果可視同產成品核算。2.生產完成驗收入庫的產成品,借記本科目,貸記“成本費用”科目。產品出庫銷售時,按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實際成本,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產成品的實際成本。3.清查盤點消失產成品盤盈或盤虧,作增加或削減產成品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
13、;盤虧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4.本科目應按產成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模設置明細賬。 第117號科目 對外投資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2.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賬面原價,惜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
14、目,按材料賬面價值(不含增值稅),貸記“材料”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扣除材料賬面價值與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對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含稅)貸記“材料”科目。按合同協議確走的價值與材料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入的無形資產,按雙方確定的價值
15、,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3.事業單位轉讓債券以及到期兌付的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收金額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調整事業基金的明細科目。4.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和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第120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
16、原價。2.事業單位應依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結合本單位狀況,制定固定資產名目,作為核算依據。3.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的價值記賬。(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根據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2)自制的固定資產,按開支的工、料、費記賬。(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依據所供應的有關憑據記賬
17、。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平安價值入賬。(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量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4.本科目使用方法:(1)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民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2)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
18、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4)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5)因報廢、毀損及盤虧等緣由削減的固定資產,按削減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購基金。(6)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民同時按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7)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5.事業單位應按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124號科目 無形資產 1.本科
19、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2.事業單位購入或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賃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3.各種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應一次記入“事業支出”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于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4.單位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的全部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
20、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外投資轉出無形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5.本科目的期末余額為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6.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明細賬。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 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入款余額。4.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2號科目 應付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對外發生債務時所開出、
21、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2.單位開出、承兌匯票或以匯票抵付貸款時,借記“材料”、“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借記有關支出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銀行支付本息通知時,借記本科目和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3.各單位應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具體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具體資料。應付票據到期付清時,應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第203號科目 應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買材料、物資或接受勞務供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本科目適用于實行內部成本核算
22、的事業單位。2.單位購入材料、物資等已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時,應依據有關憑證,借記“材料”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單位接受其他單位供應的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應依據供應單位供應的發票賬單,借記有關支出(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3.單位償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單位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抵沖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4.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設明細賬。 第204號科目 預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根據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預收的款項。2.單位預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貨物銷售實現(勞務兌現)時,借記本科目,
23、貸記有關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3.預收賬款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將預收的賬款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4.本科目應按購買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7號科目 其他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個人交存的住房金等。2.單位發生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3.本科目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設置明細賬。 第208號科目 應繳預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
24、收入。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2.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4.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9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范圍按財政部規定辦理。2.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實行
25、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方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無余額。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10號科目 應交稅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各單位應按所交納的稅金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其中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其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等專欄。2.單位一般在月份終了,計算出應交納的稅金(除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時,借記“銷售稅金”、“結余安排”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有關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詳
26、見“材料”科目說明。有關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核算,詳見“經營收入”科目說明。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為多交的稅金,貸方余額為應交未交的稅金。 (三)凈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 事業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余資金等。本科目應按核算的業務內容下設“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滾存結余資金;“投資基金”用以核算對外投資部分的基金。2.年終,單位應將當期末安排結余轉入本科目,借記“結余安排”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對于項目已經完成的撥入專款結余,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轉入本科目核算,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27、)。3.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基金);同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4.用材料、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302號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入、自制、調入、融資租入(有全部權的)、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2.新建、購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28、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出售,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第303號科目 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設置的有特地用途的資金的收入、支出及結存狀況。2.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種類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修購基金、住房基金等。3.提取醫療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經營支出社會保障費”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醫療基金”科目。提取修購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或“經營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清理報
29、廢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轉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清理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終,事業單位按規定比例從當年結余計提職工福利基金時,借記“結余安排職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事業單位收到各項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對于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狀況,單位應設置幫助賬進行登記并核算其繳納、使用及余存狀況。4.使用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5.期末,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單位專用基金結存數。6.本科目應按專用基金種類設明細賬。 第306號科目 事業
30、結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肯定期間除經營收支外各項收支相抵后的余額(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方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2.期末,計算結余時,應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
31、科目。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當期實現的結余。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當年實現的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安排”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307號科目 經營結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肯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2.期末計算經營結余時,應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科目。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實現的經營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則為經營虧損。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實現的經營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安排”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如為虧損則不結轉。 第308號科目 結余安排
32、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余安排的狀況和結果。 2.本科目一般應設置“應交所得稅”、“提取專用基金”等明細科目。有所得稅繳納業務的單位計算出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科目。單位計算出應提取的專用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專用基金),貸記“專用基金”科目。3.年終,應將當年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全數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4.本科目貸方余額,為未安排結余。5.安排后,單位應將當年未安排結余,全數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6.單位年終結賬后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
33、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余的,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核算,并在會計報表上加以注明。 (四)收人類 第401號科目 財政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根據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各類事業經費。為加強預算資金的核算管理,主管會計單位應編報季度分月用款方案。在申請當期財政補助時,應分“款”。“項”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報同級財政部門。事業單位在使用財政補助時,應按方案掌握用款,不得隨便轉變資金用途。“款”、“項”用途如需調整,應填寫“科目流用申請書”,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2.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
34、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常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4.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5.本科目應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的“款”級科目設明細賬。 第403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2.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3.年終將本科目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4.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404號科目 撥入專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
35、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序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常,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撥入專款累計數。3.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將本科目與“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其余額按撥款單位規定辦理。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405號科目 事業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幫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單位收到的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
36、主管部門要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2.收到款項或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經財政部門核準,預算外資金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方法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應按核定的比例分別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和本科目,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方法的單位,平常取得收入時,先全額通過本科目反映,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余時,再將應上繳財政專戶部分扣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3.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
37、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4.事業單位應依據事業收入種類或來源,設置明細賬。 第409號科目 經營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幫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2.取得(或確認)經營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貸記本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發生銷貨退回,不論是否屬于本年度銷售的,都應沖減本期的經營收入,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
38、單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單位,按不含稅價格借記本科目,按銷售時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貨記“銀行存款”科目。單位為取得經營收入而發生的折讓和折扣,應當相應沖減經營收入。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5.單位可依據收入種類設置明細科目,也可以并設若干總賬科目。 第412號科目 附屬單位繳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2.單位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繳款退回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3.年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
39、借記本科比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4.本科目應按繳款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413號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單位實際收到數額予以確認。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退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3.年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4.本科目應按收入種類,如“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捐贈收入”等設置明細賬。 (五)支出類 第50
40、1號科目 撥出經費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2.事業單位撥出經費時,借記本科比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撥出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3.年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4.對附屬單位撥付的非財政性補助資金或專項資金不通過本科目核算。5.本科目應按所屬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502號科目 撥出專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所屬單位的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2.撥出專項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3.所屬單位報銷專款支出時,應
41、區分狀況處理。(1)專項資金如系上級單位撥入的,則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2)屬于本單位用自有資金設置對所屬單位的專項撥款,按資金渠道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4.本科目借方余額為所屬單位尚未報銷數。5.本科目按所屬單位的名稱或項目設置明細賬。 第503號科目 專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財政部門、上級單位和其他單位撥入的指定項目或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的實際支出數。2.專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課題經費、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指定項目或用途的支出。3.事業單位按指定的項目或用途開支工、料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項目完工向有關部門單獨列報時,借記“撥入
42、專款”科民貸記本科目。4.本科目按專款的項目設明細賬。 第504號科目 事業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開展各項專業業務活動及其幫助活動發生的實際支出。有財政補助收入的事業單位,其財政補助資金必需按擬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轉變資金用途。2.事業支出應按以下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3.事業支出的報銷口徑規定如下:(1)對于發給個人的工資、津貼、補貼和撫恤救濟費等,應依據實有人數和實發金額,取得本人簽收的憑證后列報支出。(2)購入辦公用品可直接列報支出。購入其他各種材料可在領用時列報支出。(3)引
43、社會保障費、職工福利費和管理部門支付的工會經費,根據規定標準和實有人數每月計算提取,直接列報支出。(4)固定資產修購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報支出。(5)購入固定資產,閱歷收后列報支出,同時記入“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6)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數列報支出。4.發生事業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當年支出收回時作沖減事業支出處理。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業務成果或產品成本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5.有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應正確劃分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界限。對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歸集,對于不能分清的,應按肯定標準進行安排
44、,不得將應列入經營支出的項目列入事業支出,也不得將應列入事業支出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6.年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 第505號科目 經營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幫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以及實行內部成本核算單位已銷產品實際成本。2.經營支出一般應按以下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經營業務種類較多的單位,應按經營業務的主要類別進行二級明細核算。3.事業單位發生各項經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有關科目。實行內部成本核
45、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經營性勞務成果或產品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全部轉入“經營結余”科目,借記“經營結余”,貸記本科目。5.本科目應按單位經營業務的主要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509號科目 成本費用 1.本科目核算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應列入勞務(產品、商品)成本的各項費用。2.業務活動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產品驗收入庫時,借記“產成品”科目,貸記本科目。3.本科目應按經營類別或產品品種設置明細賬。4.對于成本核算業務較簡單的單位,可依據需要自行設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號科目 銷售稅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供應勞務或銷售產品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訓練費附加等。2.月末,事業單位根據規定計算出應負擔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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