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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云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推進礦業開發管理制度改革,實現礦業經濟乂好乂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石油、炷類天然氣、煤成(層)氣、放射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第三條礦產資源的勘查、升發利用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政府規劃引導、公開公平公正、市場配置資源、和諧安全發展的總體要求,遵循有利于促進地方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有利于資源合理利用、有利于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有利于提高礦區群眾生產生活水平的原則,實行規劃
2、控制、計劃投放、市場配置、合同管理,達到生態開采、打造綠色礦業的目標。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規劃管理,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切實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的節約集約和合理利用,依法維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方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依法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出讓或者轉讓應當符
3、合規定的條件,并到礦業權交易機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方式進行公開交易,按照審批權限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手續。禁止非法出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第六條探礦權、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由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由省或者州(市)礦業權交易機構組織實施。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有償方式出讓探礦權、米礦權的,出讓底價以詢價、類比或者評估等方式確定。第七條探礦權、采礦權出讓金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納入省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省、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地質災害防治、礦產資源保護項目和管理性
4、支出以及扶持礦區群眾生產發展。探礦權、采礦權出讓金按照省30%州(市)30%縣(市、區)40%勺比例進行分流和返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向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收取其他費用,也不得對探礦權、采礦權設置其他條件。第八條對于國家規劃礦區、本省規劃重點礦區、重要成礦遠景區、中型以上探明礦產地,政府可以采取整合資源的方式,加強對礦產資源的調控。第九條對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流轉和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探礦權取得和流轉第十條政府設置的探礦權,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方式出讓。國有企事業單位
5、申請轉讓探礦權的,應當征得其主管部門同意,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轉讓。第十一條具備以下條件的探礦權申請人,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方式取得探礦權:(一)具備法人資格,但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探礦權申請人;(二)具備與申請勘查礦種及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三)注冊資金不得低于300萬元,提供的銀行資金證明不得低于申請項目實施方案安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資金;在1年內申請2個以上探礦權的,其提供的銀行資金證明不得低于探礦權申請項目安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資金總和。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一)省級以上政府投資開展的公益性戰略性地質找礦項目;(二)國家和省批
6、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家和省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勘查區;(三)因重點礦區、重點礦種資源整合需要擴大勘查范圍的毗鄰區域;(四)中型以上礦山企業利用原有生產系統在外圍及其深部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第十三條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辦理勘查許可證:(一)探礦權申請登記書;(二)探礦權出讓成交確認書和成交確認的勘查區塊范圍圖;(三)出讓合同;(四)勘查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五)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六)勘查設計及附件;(七)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八)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還應當提交該探礦權價款評估、確認及處置的有關證明材料;
7、(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探礦權首次設立,勘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第十四條未通過規劃審查或者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勘查區塊,不予出讓探礦權。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探礦權人,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有償方式在省礦業權交易機構轉讓探礦權:(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礦權屬無爭議;(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第十六條轉讓無償取得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轉讓人應當繳納經依法評估確認的探礦權價款。第十七條探礦權轉讓人、受讓人應當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8、辦理轉讓手續:(一)轉讓申請書;(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三)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四)礦產資源勘查情況的報告;(五)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勘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探礦權人申請延續登記,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已按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各類實物工作雖完成70%以上;(二)沒有無故停工6個月以上的情況;(三)無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非法承包、轉讓等違法行為;(四)已依法繳納有關規定的費用;(五)依法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第十九條探礦權人申請延續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延續申請登記書;(二)年檢報告
9、;(三)原頒發的勘查許可證。第二十條探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一)擴大或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二)探礦權經批準分立或者合并的;(三)經批準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四)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五)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同一礦體的探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按照擬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審批權限辦理。第二十一條探礦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二)原頒發的勘查許可證;(三)變更勘查區塊范圍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勘查區塊范圍圖,但擴大勘查區塊范圍的,按照新立探礦權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變更勘查工作對象的,
10、應當提交變更勘查工作對象的勘查設計;變更探礦權人名稱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國有企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供其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申請探礦權分立的,應當提交甲級勘查資質單位論證可行的分立方案;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應當提交轉讓審批機關的批準轉讓文件。第二十二條勘查項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繼續申請探礦權的,按照探礦權延續登記的規定辦理。探礦權在同一勘查階段第1次延續,有效期為2年,再次延續的有效期為1年。在同一勘查階段每延續1次,探礦權人應當自行提出核減不低于50%勺勘查區塊面積。第三章米礦權取得和流轉第二十三條屬于政府所有的礦產地采礦權出讓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采礦權轉讓,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
11、方式進行。探礦權人已探明礦產資源儲雖并且符合采礦權人申請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取得米礦權;不具備米礦權人申請條件的,應當通過礦業權交易機構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有償方式轉讓其探礦成果。國有企事業單位申請轉讓采礦權的,應當征得其主管部門同意,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轉讓。第二十四條米礦權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法人資格,但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不得作為采礦權申請人,自然人可以申請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小型礦山采礦權;(二)具備與開采礦種及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三)擬建規模為大中型礦山或者申請開采儲雖規模為中型以上礦產地的,注冊資金一般不少于5
12、000萬元或者前3年平均納稅額不低于500萬元,項目資本金不得低于礦山開發利用方案或者初步設計概算投資額的35%;(四)擬建規模為小型礦山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0萬元,項目資本金不得低于礦山開發利用方案或初步設計概算投資額的50%。自然人申請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小型礦山采礦權除外。第二十五條采礦權申請人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辦理采礦許可證:(一)采礦權申請登記書;(二)成交確認書;(三)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出讓合同;(四)劃定礦區范圍批復;(五)礦產資源儲雖評審備案證明;(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備案證明;(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八)資金、技
13、術、設備和納稅情況的證明材料;(九)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有批準權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十)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十一)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措施的備案證明;(十二)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采礦權的,還應當提交采礦權價款評估、確認及處置的有關證明材料;(十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讓采礦權:(一)未通過規劃審查的;(二)未劃定礦區范圍的;(二)應當規模開發的礦產地分割開采的;(三)開采規模與資源儲雖規模不相適應,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的;(四)采礦權有重疊交叉或者有權屬爭議的;(五)屬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的礦產地,未進行礦
14、業權價款評估和處置,申請人的繳款方案未經審批確認,或者申請人未繳納有關規定費用的;(六)在國家和省級規劃礦區和礦產勘查遠景區、中型以上礦產地內的零星礦業權;(七)共伴生礦產綜合開采、綜合利用方案未通過專家評審的。第二十七條米礦權人轉讓米礦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二)采礦權屬無爭議;(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廣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四)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八條轉讓無償取得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采礦權的,轉讓人必須繳納經依法評估確認的采礦權價款。第二十九條采礦權轉讓人、受讓人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辦理轉讓手續:(一)轉
15、讓申請書;(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三)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四)礦產資源開采情況的報告;(五)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第三十條米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米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一)變更礦區范圍的;(二)變更開采方式的;(三)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四)經批準變更開采規模的;(五)經批準轉讓采礦權的。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按照擬變更礦種審批權限辦理。第三十一條采礦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原頒發的采礦許可證;(三)變更礦區范圍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礦區范圍圖及其他材料;變更主要開采礦種及擴大礦區范
16、圍的,按照新立采礦權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變更開采方式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開發利用方案及其他材料;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國有企業和事業法人還應當提供其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應當提交轉讓審批機關的批準轉讓文件。第三十二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采礦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申請采礦權延續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延續申請登記書;(二)年度檢查報告;(三)礦產資源儲雖核實報告及評審備案證明或占用礦產資源儲雖登記證明;(四)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五)原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第四
17、章行政管理職責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編制和批準全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二)組織編制和批準探礦權、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三)部署全省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范工作;(四)批準本省重點礦區資源整合方案;(五)調整探礦權最低勘查投入標準;(六)調處跨州(市)礦區范圍爭議;(七)對省級相關部門和州(市)人民政府履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職責進行監督;(八)其他法定職責。第三十四條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二)維護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三)批準本級重點礦區資源整合方案;(四)對本行政區域礦業權設置提出意見;(
18、五)調處跨縣(市、區)礦區范圍爭議;(六)對本級相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職責進行監督。(七)其他法定職責。第三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二)對本行政區域礦業權設置提出意見;(三)負責維護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四)批準本級礦區資源整合方案;(五)調處本行政區域礦區范圍爭議;(六)負責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不具備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條件或者發生重大生產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礦山企業依法予以關閉;(七)對本級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職責進
19、行監督;(八)其他法定職責。第三十六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編制全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組織實施;(二)編制全省探礦權、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組織實施;(三)審批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方案;(四)組織實施全省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規范和礦產資源整合工作;(五)依權限審批劃定礦區范圍;(六)依權限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見附件二);(七)依權限審批探礦權、采礦權的轉讓、變更、延續和注銷;(八)組織對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進行年檢;(九)對違法或者不當的勘查、開采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調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爭議;(十一)制定行政管理合同范
20、本;(十二)對全省礦產資源儲雖進行動態監管;(十三)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職責進行監督;(十四)其他法定職責。第三十七條州(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二)編報探礦權、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建議;(三)編報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方案;(四)依權限審批劃定礦區范圍;(五)依權限頒發采礦許可證(見附件二);(六)依權限審批采礦權的轉讓、變更、延續和注銷;(七)對勘查許可證年檢提出復審意見、組織并實施采礦許可證的年檢;(八)對礦產資源儲雖進行動態監管;(九)依權限調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爭議;(十)對違法或者不當的勘查
21、、開采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十一)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職責進行監督;(十二)其他法定職責。第三十八條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二)編報探礦權、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建議;(三)編報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方案;(四)依權限審批劃定礦區范圍;(五)依權限頒發采礦許可證(見附件二);(六)依權限審批采礦權的轉讓、變更、延續和注銷;(七)對勘查許可證年檢提出初審意見、實施采礦許可證的年檢;(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活動及礦產資源儲雖進行動態監管;(九)依權限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爭議的調處對違法
22、或者不當的勘查、開采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十)其他法定職責。第三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探礦權、采礦權的申報條件、審批流程和審批結果,建立基礎性、公益性地質礦產信息和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情況公告和公開查詢制度。第四十條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礦業權人取得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后至勘查開工或者礦山開工建設前,應當采取與其簽訂行政管理合同的方式,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未簽訂行政管理合同的,不得開展勘查和開采活動。行政管理合同應當明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礦業權人雙方依法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與保護、維護礦區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23、并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者違約責任。第五章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權利義務第四十一條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信管線;(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四)根據工程需要依法臨時使用土地;(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八)其他法定權利。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
24、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二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并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三)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四)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五)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六)按照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及儲H成果檔案資料;(七)探礦權人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采礦權的,其資源儲雖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礦山建設最小開采規模,杜絕有礦必開、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八)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
25、環境保護的規定;(九)按時提交探礦權年檢報告;(十)履行與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行政管理合同;(十一)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十二)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侗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十三)其他法定義務。第四十三條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1萬元;15萬元;2萬元;1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一)第1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二)第2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三)第3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四)從第4個勘查年度起,每增加里增加1萬元。最低勘查投入依據地質勘查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直接費用進行核定。第四十四條探礦權申請人不具備地質勘查資質的
26、,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編制勘查設計并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國家出資勘查的項目,由項目主管機關組織對勘查設計進行審查。探礦權人在勘查過程中,對勘查設計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四十五條勘查單位從事勘查活動應當符合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的規定,并具備與承擔的勘查項目數雖相適應的勘查從業能力,不得對勘查項目進行轉包。第四十六條采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二)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三)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四)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五)法
27、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采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四十七條采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二)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三)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四)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五)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雖表、礦山企業年度生產報表和提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六)按時提交采礦權年檢報告;(七)履行與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行政管理合同;(八)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九
28、)其他法定義務。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對持勘查許可證采礦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無證開采予以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勘查許可證廢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注銷:(一)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探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二)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登記管理機關不同意延續的;(三)普查項目經自行核減后勘查區塊面積已不足1個基本區塊的。第四十九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采礦權人逾期不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或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登記管理機關不同意延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注銷。第五十條對非法轉讓探礦權
29、、采礦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采予以處罰。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一)取得勘查許可證后不按期進行施工或者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二)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三)超越批準礦區范圍開采的;(四)未按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者礦山設計進行開采的;(五)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達不到設計要求、浪費破壞礦產資源的。第五十二條探礦權人違法被吊銷勘查許可證,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
30、請探礦權,也不得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人違法被吊銷采礦許可證,自采礦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采礦權,也不得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方式取得采礦權。第五十三條礦山生產企業不具備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經停業整頓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發生重大生產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礦山予以關閉,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證照,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該礦山按照礦業權滅失礦產地進行處置。第五十四條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行政問責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31、;構成違紀的,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探礦權、采礦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章附則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辦理延續、變更登記手續或者申請轉讓時,按本辦法執行。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0日起施行。2006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云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云政發2006102號)停止執行。附件:1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2礦產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分類表附件1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第一類地熱(火成巖、變質巖區構造裂隙型);鎰、銘、機、鈦、銅、鉛、
32、鋅、鋁土礦、鐐、鉆、鴇、錫、鉉'、鉗、汞、銳、鎂;車白、車巴、釘、餓、鉉、佬;金、銀;祝、鑰、皴、鋰、字告、勰、釧、錮;鐮I、鋪、錯、釵、錚、銷、車乙、包、鈦、鋪、欽、鉗、卷、鏡、錯;銃、錯、鐐、錮、車它、飴、竦、鎘、硒、礎;金剛石、自然硫、硫鐵礦、鉀鹽、藍晶石、石棉、藍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螢石、寶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巖、變質巖區構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氮氣、氮氣。第二類煤炭、石煤、油頁巖、油砂、天然瀝青、地熱(沉積地層型);鐵;石墨、磷、硼、水晶、剛玉、硅線石、紅柱石、硅灰石、鈉硝石、滑石、云母、長石、葉臘石、透輝石、透閃石、明磯石、芒硝
33、(含鈣芒硝)、石膏(含碩石膏)、毒重石、天然堿、菱鎂礦、黃玉、電氣石、瑪瑙、顏料礦物、石灰巖(其他)、泥灰巖、白堊、含鉀巖石、白云巖、石英巖、砂巖(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脈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鉀砂頁巖、硅藻土、頁巖(其他)、高嶺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凸凹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潤土、鐵磯土、其他粘土、橄欖巖、蛇紋巖、玄武巖、輝綠巖、安山巖、閃長巖、花崗巖、麥飯石、珍珠巖、黑曜巖、松脂巖、浮石、粗面巖、霞石正長巖、凝灰巖、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巖、板巖、片麻巖、角閃巖、泥炭、礦鹽(湖鹽、巖鹽、天然鹵水)、鎂鹽、碘、漠、神;地下水(沉積地層型)、礦泉水。第三類石灰
34、巖(建筑石料用)、砂巖(磚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磚瓦用)、粘土(磚瓦用)、頁巖(磚瓦用)。附件2礦產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分類表類另U發證權限發證礦種規模勘查許可證省級(國土資源部授權)發證煤炭勘查區塊面積小于30km2鴇、錫、拂、稀土礦產勘查投資小于500萬兀人民幣或區塊面積小于15km油頁巖、金、銀、鉗、鎰銘、鉆、鐵、銅、鉛、鋅、鋁、鐐、鑰、磷、鉀、鍬筮礦產®查投資小于500萬兀人民幣二氧化碳氣、地熱、硫、金剛石、石棉、礦泉水礦產勘查省級發證除國家發證權限和上列國家授權以外其它礦種的勘查米礦許可證省級(國土資源部授權)發證煤井田(焦煤井田)切田儲量于1億噸(焦煤井田儲量小于5000萬噸)油頁巖儲量規模為中型(含)以下鴇、錫、鐐、礦儲量規模為小型金、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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