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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發行方:【】公司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版權所有: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010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簡稱承銷協議)的著作權屬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除非為本協議下有關業務或進行教學、研究的目的,未經著作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復制、復印、翻譯或分發承銷協議的紙質、電子或其他形式版本。協議各方可根據承銷協議的有關約定并經協商一致,對承銷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銷協議第二十一條),簽署相應補充協議。協議各方應及時將承銷協議、補充協議(及其修改)報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1第一條定義2第二條協議的構成與效力等級4第三條
2、對承銷方的委任5第四條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5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的承銷7第六條募集資金劃付8第七條費用及支付9第八條信息披露13第九條付息和本金兌付13第十條債務融資工具的后續管理14第十一條聲明、保證和承諾14第十二條先決條件15第十三條重大不利事件17第十四條違約事件及違約責任19第十五條不可抗力21第十六條保密22第十七條轉讓23第十八條不放棄權利23第十九條通知方式及其生效23第二十條協議的簽署和生效26第二十一條協議的修改26第二十二條協議的解除和終止27第二十三條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28第二十四條附則29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為規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行為,
3、明確發行方和主承銷方的權利義務,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甲方/發行方:【】公司乙方/主承銷方:【】丙方/主承銷方:【】第一條定義在本協議中,除非文中另有規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1.1 債務融資工具:指按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1.2 發行方:指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人/聯合發行人。1.3 主承銷商:指具備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資質,并已
4、在本協議中被發行人委任的承銷機構。1.4 主承銷方:指與發行方簽署本協議并接受發行方委任負責承銷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主承銷商和聯席主承銷商。1.5 簿記管理人:指根據本協議制定簿記建檔程序并負責簿記建檔操作的主承銷商。1.6 承銷團:指主承銷方為發行本協議項下某期債務融資工具而與其他承銷商組成的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隊。1.7 承銷團協議:指主承銷方為與其他承銷商共同承銷本協議項下某期債務融資工具而簽署的用于明確各方在承銷活動中的相關權利、義務、責任和工作安排等內容的書面協議。1.8 交易商協會: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1.9 注冊金額:指本協議項下的,經交易商協會注冊的債務融資工具金額,
5、該金額在交易商協會接受注冊通知書中確定。1.10 注冊有效期:指交易商協會接受注冊通知書中核定的債務融資工具注冊金額有效期。1.11 發行公告:指發行方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為發行本協議項下某期債務融資工具而制作的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公告。1.12 募集說明書:指發行方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為本協議項下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而制作,并在發行文件中披露的說明文件。1.13 簿記建檔:指在發行日記錄投資者認購債務融資工具利率/價格及數量意愿并進行配售的程序。1.14 余額包銷:指主承銷方在募
6、集說明書載明的繳款日,按發行利率/價格將本方包銷額度比例內未售出的債務融資工具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1.15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業銀行對公營業日。1.16 公告日:指刊登發行公告、募集說明書等文件之日。1.17 發行日:指募集說明書確定的發行日。1.18 繳款日:指募集說明書確定的繳款日。1.19 中國法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境內有效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權限或職能的機構依法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第二條協議的構成與效力等級2.1 本協議由以下部分構成:2.1.1 非金融企業債
7、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簡稱“承銷協議”);2.1.2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補充協議(簡稱“補充協議”,若有);2.2 上述文件構成協議各方之間單一和完整的協議。(簡稱“本協議”)。2.3 補充協議(若有)與承銷協議不一致的,補充協議有優先效力。第三條對承銷方的委任3.1 發行方委任乙方作為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主承銷商。發行方委任丙方作為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聯席主承銷商。主承銷方同意接受發行方委任,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協助發行方進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注冊/備案、銷售及后續管理等工作。3.2 發行方委任乙方作為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簿記管理人。乙方同意接受發行方委任,負責本協
8、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簿記建檔工作。3.3 簿記建檔的配售結果及最終發行利率由主承銷方協商確定。第四條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4.1 發行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交易商協會申請注冊總額不超過人民幣【】億元的債務融資工具,并在交易商協會接受注冊通知書確定的注冊金額限額內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發行債務融資工具。4.2 發行方有權根據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自主決定向交易商協會申請注冊的債務融資工具金額。4.3 發行方有權在交易商協會接受注冊通知書確定的注冊金額限額內與主承銷方協商確定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期數以及每期發行的期限、金額、利率/價格區間等發行條款,并可書面簽署利率/價格區間確認函,最終發
9、行利率/價格根據第三條第3.3款確定。4.4 本協議生效后,發行方有權決定是否向交易商協會提交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申請,以及在取得交易商協會的發行注冊通知后是否實際發行債務融資工具。4.5 發行方有權要求主承銷方及時通報因其承擔本協議項下義務而先于發行方知道的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相關的信息。4.6 發行方有義務按本協議規定按時、足額支付承銷費及其他費用。4.7 發行方應配合主承銷方為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進行的盡職調查工作。4.8 發行方應及時向主承銷方提交與本協議相關的各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監管部門、交易商協會等相關機構對本次發行及交易流通相關發行文件及其修改或補充的批準、許可或注冊/備案通知、暫停債務
10、融資工具發行或暫停使用發行文件的通知、公司經營、財務、法律狀況及評級的文件、資料、數據,并保證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資料、數據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4.9 發行方應當按照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等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債務融資工具托管、流通、兌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項。4.10 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時候,如果發行方了解到任何將使其在本協議中作出的聲明、保證或承諾存在錯誤或者變得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情況,應立即通知主承銷方,并根據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按主承銷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補救或予以公布。4.11
11、發行方應在公告日前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登記托管機構簽訂相關協議,就委托登記托管機構辦理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托管、轉托管、債權管理、代理本息兌付業務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收費等事宜進行約定。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的承銷5.1 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為發行方在交易商協會注冊的、由主承銷方承銷的中期票據。5.2 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承銷采取余額包銷的方式進行。乙方、丙方包銷的額度比例為【】%:【】%。主承銷方之間不對對方的包銷額度承擔連帶責任,每一主承銷方對其承銷義務的違約不構成其他主承銷方的違約O5.3 主承銷方應根據有關要求對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進行盡職
12、調查,并有權要求發行方提供發行所需的各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經營、財務、法律狀況及評級的文件、資料和數據。5.4 主承銷方應當按本協議規定按時、足額向發行方劃付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5.5 主承銷方有義務組織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從事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承銷工作。5.6 主承銷方有義務在發行方提出要求時向發行方提供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建議或方案。5.7 主承銷方有義務對發行方所出具的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工作有關的文件提供咨詢建議,但就會計、法律、評級等事項發行方仍應依賴相關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并獨立做出決策和判斷。5.8 主承銷方負責組織承銷團,開展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承銷工作。5.9 主承
13、銷方負責承銷團成員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協助發行方共同協調會計、法律、評級等中介機構的工作。第六條募集資金劃付6.1 除非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募集資金采用以下第6.1.2種方式劃付:6.1.1 在繳款日,簿記管理人將債務融資工具的募集資金扣除承銷費后的余額全部劃入發行方指定賬戶;6.1.2 在繳款日,簿記管理人將債務融資工具的募集資金全部劃入發行方指定賬戶。6.2 若發生承銷團其他成員繳款違約或認購不足而導致主承銷方承擔余額包銷責任,未擔任簿記管理人的主承銷方應不遲于繳款日當日14:00將對應的募集款項劃至簿記管理人指定賬戶。6.3 發行方和主承銷方特此確認,在簿記管理人按照本第六條的約定足額向發行
14、方劃付了募集資金且發行方實際已收到了該等募集資金,主承銷方在本條下的承銷義務和責任即告終止,但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和責任并不因此而終止。6.4 簿記管理人向發行方履行劃款義務,以第十二條先決條件在繳款前持續得到滿足為前提。第七條費用及支付7.1基于主承銷方就本協議項下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為發行方提供的承銷服務,發行成功后,發行方按本協議規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主承銷方支付承銷費。承銷費計算方式如下:承銷費=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面值總額X發行年限X年承銷費率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年承銷費率為(請勾選): 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 中小企業集合票據:%; 其他請填寫,%。7.2 承銷費包
15、括支付給主承銷方的所有承銷費用,分為主承銷費和銷售傭金,銷售傭金的分配方式和比例由主承銷方與其他承銷團成員另行約定。7.3 除非補充協議另有約定,上述承銷費通過以下第7.3.2.1種方式支付:7.3.1 一次性支付:7.3.1.1 由簿記管理人在繳款日從募集資金中一次性扣收;7.3.1.2 由發行方在繳款日后_個工作日內另行向簿記管理人一次性支付。7.3.2 按年支付:7.3.2.1 由簿記管理人在繳款日從募集資金中扣收首年承銷費(含銷售傭金),剩余承銷費按年平均由發行方在當期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的繳款日在當年的對應日(到期還本付息日除外)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中首年承銷費為承銷費總額的_%;
16、7.3.2.2 由發行方在繳款日后5個工作日內向簿記管理人支付首年承銷費,剩余承銷費按年平均由發行方在當期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的繳款日在當年的對應日(到期還本付息日除外)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中首年承銷費為承銷費總額的_%;7.3.3 除非補充協議另有約定,主承銷費在乙方、丙方之間的分配比例與本協議第五條第5.2款約定的包銷額度分配比例相同,由簿記管理人向發行方足額收取應收承銷費。簿記管理人在收到應收承銷費后5個工作日內向未擔任簿記管理人的主承銷方足額支付當期應收承銷費。7.4 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所需之會計、法律、評級及與債務融資工具有關的托管、兌付等中介機構費用及其他因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產生的任
17、何費用由發行方承擔,并由發行方直接支付給相應機構。7.5 在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獲得交易商協會注冊后的有效期內,如果發行方放棄發行本次注冊債務融資工具全部額度或在兩年注冊有效期內沒有發行,發行方僅需向主承銷方支付發行顧問費。除非補充協議另有約定,發行顧問費金額為債務融資工具注冊額度的0.05%,并在其放棄全部額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或注冊有效期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主承銷方支付。在丙方存在時,除非補充協議另有約定,上述發行顧問費在乙方、丙方之間5.2款約定的包銷額度分配比例相同。7.6 本協議各方指定賬戶如下:甲方戶名:【】開戶行:【】賬號:【】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號:【】乙方戶名:【】開戶行:
18、【】賬號:【】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號:【】丙方戶名:【】開戶行:【】賬號:【】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號:第八條信息披露8.1 發行方應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按時進行公開信息披露。當主承銷方協助其制作有關信息披露文件時,發行方應保證其提供給主承銷方的有關文件、資料、數據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8.2 主承銷方有義務協助發行方披露發行文件,并督促發行方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如因發行方原因導致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信息,由發行方承擔相應責任。第九條付息和本金兌付9.1 債務融資工具在有關交易市場交易流通之后,債務融資工具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將通過中央國
19、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或相關登記托管機構進行。9.2 發行方應根據其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或相關登記托管機構簽訂的有關協議以及相關交易場所的有關規定將有關的本金或利息款項及時足額劃至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或相關登記托管機構指定的賬戶。9.3 主承銷方有義務告知發行方按時、足額劃撥債務融資工具利息和本金并履行其他義務,主承銷方無義務墊支任何還本付息款項。第十條債務融資工具的后續管理10.1 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主承銷方應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規定,持續對發行方開展跟蹤、監測、調查等后續管理工作,以及時準確地掌握發行方風險狀況及償債能力,持續督導發行方履行信
20、息披露、還本付息等義務。發行方應積極配合主承銷方的后續管理工作。10.2 除非補充協議另有約定,簿記管理人負責牽頭開展后續管理工作。第十一條聲明、保證和承諾11.1 各方是根據中國法律設立、有效存續并正常經營的企業法人。11.2 各方保證遵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開展注冊發行工作。11.3 各方已按其應適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辦理一切必要的手續,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記及批準,且在該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項下擁有必要的權利,以便簽署本協議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11.4 各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內部行為,使其獲得
21、授權簽訂并履行本協議,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代表已獲正當授權簽署本協議,并使各方受本協議約束。11.5 各方簽署本協議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不會違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該方的公司章程或內部規章、約束該方的任何合同或文件。11.6 各方沒有正在進行的或潛在的可能嚴重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協議能力的訴訟、仲裁、政府調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11.7 主承銷方保證不從事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人員行為守則等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就利率區間、利率水平、發行規模、注冊時間等不確定事項向發行方做出承諾;發行方保證不要求主承銷方從事此類行為。11.
22、8 本協議各方在此向其他簽署方承諾,其將不會因其與其他簽署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而影響本協議的執行。第十二條先決條件12.1 主承銷方所承擔的每期債務融資工具銷售義務,以下列各項條件已于發行日前得到全部滿足為先決條件:12.1.1 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符合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規定,已經依法獲得監管部門、交易商協會等相關機構的批準、許可或注冊/備案;12.1.2 發行方已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等法律和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及時、準確、完整地公開披露了與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有關的各類信息
23、;12.1.3 發行方和主承銷方已經就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規模、期限、利率/價格區間等達成一致,并可書面簽署利率區間確認函;發行方和主承銷方在簿記建檔的基礎上,就本期債券的票面年利率及最終發行規模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簽署發行條款確認書;12.1.4 發行方未違反其在本協議和發行文件中的任何實質性義務及任何聲明、保證和承諾,未發生本協議第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不利事件、違約事件、不可抗力等情況;12.1.5 發行方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托管機構簽訂了相關登記、托管及兌付協議。12.1.6 發行方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持續合法有效且未
24、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化;12.1.7 信用增進協議或相關文件(若有)持續合法有效且信用增進方案未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化。12.1.8 各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條件(若有)。12.2 在上述先決條件全部滿足之前,主承銷方已經作出的任何決定和采取的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其承擔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銷售義務。12.3 主承銷方有權放棄上述一項或多項先決條件對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的適用;多方擔任主承銷方的,上述放棄先決條件的行為應經主承銷方各方協商一致。第十三條重大不利事件13.1 如果在簿記建檔結束前發生國家貨幣管理當局調整貨幣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準利率調整、法定準備金率調整或匯率制度變更等情況,對債務融資工
25、具發行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或障礙,發行方和主承銷方均有權暫緩債務融資工具發行。13.2 如果主承銷方發生下列情況,且足以對順利承銷債務融資工具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應立即通知發行方。發行方有權暫停或停止發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文件的約定采取措施:13.2.1 主承銷方的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13.2.2 主承銷方的承銷資質發生變化;13.2.3 主承銷方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13.2.4 主承銷方做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士定;13.2.5 主承銷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13.2.6 主承銷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26、人員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訴訟,或已就重大經濟事件接受有關部門調查;13.2.7 其他足以對主承銷方順利承銷債務融資工具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13.3 如果發行方發生下列情況,足以對發行或償還債務融資工具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應立即通知主承銷方。主承銷方有權暫緩或停止發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相關文件的約定采取措施:13.3.1 發行方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13.3.2 發行方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13.3.3 發行方涉及可能對其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大合同;13.3.4 發行方占同類資產總額20%以上資產的抵押、質押、
27、出售、轉讓或報廢;13.3.5 發行方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13.3.6 發行方發生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13.3.7 發行方做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13.3.8 發行方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場傳聞;13.3.9 發行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13.3.10 發行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訴訟,或已就重大經濟事件接受有關部門調查;13.3.11 其他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第十四條違約事件及違約責任14.1 發行方的違約事件及違約責任:14.1.1 如果發行方未能根據本協議約定向主承銷方支付應付款項,發行方應就
28、應付未付款項向主承銷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違約之日起,按應付未付款金額的日萬分之五計算,直至實際付清之日止。14.1.2 如果發行方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義務,應賠償由此給主承銷方造成的實際損失。14.1.3 如果發行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聲明、保證和承諾,或沒有履行上述第14.1.1款、第14.1.2款所涉及義務以外的其他義務而導致主承銷方遭受損失,發行方應賠償主承銷方的實際損失。14.1.4 如果發行方發生上述第14.1.1款、第14.1.2款或第14.1.5 款違約事件,主承銷方有權暫緩履行或解除其在本
29、協議項下尚未完成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的部分或全部承銷義務。14.2 主承銷方的違約事件及違約責任:14.2.1 如果主承銷方未能根據本協議約定向發行方支付募集資金,主承銷方應就應付未付款項向發行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自違約之日起,按應付未付款金額的日萬分之五計算,直至實際付款之日止。14.2.2 如果主承銷方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的規定,主承銷方應賠償由此給發行方造成的實際損失。14.2.3 如果主承銷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聲明、保證和承諾,或沒有履行上述第14.2.1、14.2.2之外的其他義務而導致發行方由此遭受損失,則主承銷方應賠償發
30、行方的實際損失。14.2.4 如果主承銷方發生上述第14.2.1款、第14.2.2款或第14.2.5 款約定的違約事件,發行方有權解除本協議項下尚未完成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對主承銷方的委任。14.2.6 每一主承銷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各自獨立,任一主承銷方對于因其他主承銷方的違約行為、采取的行動或提出的意見而造成的任何實際損失,均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第十五條不可抗力15.1 本協議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對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協議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戰爭、中國法律發生重大變化等事件。15.2 上述不可抗力情形的發生并不當然的構成本協議項下
31、的免責事由。當事人遲延履行本協議項下約定的義務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15.3 宣稱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本協議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及持續的充分證據。15.4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可以暫緩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直至該等影響消除之日,但應及時采取措施努力防止該影響造成的損失繼續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對其他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15.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持續超過60天,且雙方尚未通過協商就解決辦法達成一致,則任何一方有權向其他方發送書面通知(“終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適用。第十六條保密16
32、.1 任何一方因發行承銷工作獲得其他方有關業務、財務狀況及其他非公開信息的資料(包括書面資料和非書面資料,以下簡稱“保密資料”),除相關協議另有約定外,接受上述保密資料的一方應當對該資料予以保密,除對履行其工作職責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資料的本方雇員外,不向任何人或機構透露上述保密資料。16.2 上述第16.1款的規定不適用于下述保密資料:16.2.1 有書面記錄能夠證明發行承銷工作之前已為接受方所知的資料。16.2.2 非因接受方違反本協議而已公開的資料。16.2.3 接受方從對保密資料不承擔任何保密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資料。16.3 每一方均應確保其本身及其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有關的關聯方的董事、監
33、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有關的雇員同樣遵守本條所述的保密義務。16.4 接受方有權為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目的把保密資料披露給其關聯方、承銷團成員、中介機構及各方的雇員和顧問;但在這種情況下,只應向有合理業務需要的人或機構披露該等資料,并要求上述各方遵守本保密條款。16.5 一方有權根據法律和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及有權23機構的要求把資料披露給相關政府部門或有關機構。 但是,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的前提下,被要求做出上述披露的一方應在上述披露前把該要求通知其他方。16.6 本條的任何規定不應妨礙一方按其誠信判斷做出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
34、的公布或披露。16.7 本條規定不適用于在本協議各方事先給予書面同意之情形下所做出的披露。第十七條轉讓17.1未經各方事先書面同意,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中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第十八條不放棄權利18.1未行使、延遲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權利。第十九條通知方式及其生效19.1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任何一方向本協議其他方發出本協議規定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做出,以中文書寫,并以專人遞送或速遞服務、掛號郵寄、傳真、電子信息系統等形式發往本協議列明的有關地址。2519.1.1 采用專人遞送或速遞服務的,于送達回執的簽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對收件方行使破
35、產管理人權限的人士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收的,發件方可采用公證送達的方式,或可根據協議各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的公告送達或留置送達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經公證送達、公告送達或留置送達而生效的通知應被視為在一切方面具有與根據原送達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19.1.2 采用掛號郵寄方式發送的,于簽收日生效。19.1.3 采用傳真發送的,于收件方確認收到字跡清楚的傳真當日生效。19.1.4 采用電子信息系統發送的,于通知進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電子信息的系統之日生效。19.1.5 采用其他方式的,于協議各方另行約定的時間生效。19.2 若以上日期并非工作日,或通知是在某個工作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后送達、收到或進入
36、相關系統的,則該通知應被視為在該日之后的下一個工作日生效。19.3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更,該方應立即按本協議約定的方法通知對方。變更后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自對方收到變更通知時生效。19.4 本協議各方的聯系方式如下:甲方郵寄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郵編:【】電子郵箱:【】乙方郵寄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郵編:【】電子郵箱:【】丙方郵寄地址:【】聯系人:【】【】傳真:【】郵編:【】電子郵箱:【】第二十條協議的簽署和生效20.1 本協議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后生效。協議各方之間可根據需要簽署補充協議。此前各
37、方就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達成的任何承諾、諒解、安排或約定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20.2 協議各方在簽署承銷協議和補充協議之后應自覺遵守本協議。20.3 主承銷方應根據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范文件的要求及時將承銷協議和補充協議(及其修改)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備案。第二十一條協議的修改21.1 在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前提下,協議各方可在補充協議中對承銷協議有關條款進行特別約定或對承銷協議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承銷協議的下述內容:21.1.1 第一條第1.19款對“中國法律/法律”的定義;21.1.2 第二條“協議的構成與效力等級”;21.1.3 第十一條“聲明、保證和承諾”;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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