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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的特征: 有價證券 設權證券 債權證券 金錢證券 無因證券 文義證券 要式證券二、票據種類和功能(一)票據法上的分類大陸法系和日內瓦公約:分離主義英美法系立法:包括主義我國:包括主義(二)票據法上的分類1、記載方式的不同 記名式、不記名式、指示式票據2、票據上記載的付款到期日的不同 即期票據 遠期票據 僅商業匯票為遠期票據。3、出票人是否為付款人 委托證券 自付證券 委托證券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于規定的時間無條件地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流通證券。 三個當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自付證券是允諾式的票據,它是由出票人允諾于規定時間無條件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
2、金額的流通證券。 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票據立法狀況:1988年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1988年銀行結算辦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年修訂)1997年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支付結算辦法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 干問題的規定 (一)票據行為的概念票據行為是指能引起票據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狹義之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等。廣義之票據行為,除上述五種外,尚有付款、更改、涂銷等行為。 基本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二)票據行為的特征1要式性- 書面 格式 簽章 2文義性- 外觀解釋3獨立性- 票據上有多個票據行為時,各行
3、為都各自獨立發生其效力,互不影響。4無因性 案例: 甲簽發一張面值為20萬元,到期日為2008年3月5日的匯票,交付給乙作為購買貨物的貨款。后因乙工廠失火,未能如期交貨,甲解除與乙的合同。甲要求乙返還其所簽發的匯票。乙以該匯票已經轉讓丙為由,拒絕返還。 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為由,對丙拒絕付款?(三)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1、實質要件 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第12條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票票據據行行為為的的要要件件票據能力票據能力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票據書面之作成與記載票據書面之作成與記載 交交 付付書面書
4、面記載記載事項事項簽章簽章簽章注意事項1、實施票據行為必須簽章。2、個人:票據上的簽章可以是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并與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的一致。3、單位簽章: “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簽章” 上述簽章應與銀行預留簽章一致記載事項(1)必須記載事項A 絕對必須記載事項 欠缺將導致票據無效B 相對必須記載事項 如果票據行為人不進行記載的,認定為依法律對該事項進行了記載。(2) 可以記載事項 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禁止背書”的記載(3)禁止記載事項 導致票據無效或記載無效 收到貨物后付款-票據無效 支票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記載無效 四、票據權利(
5、一)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承擔付款義務的人,即期匯票為付款人,遠期匯票為承兌人,本票為出票人,支票為付款人; 追索權-付款人以外的票據債務人,包括持票人的前手,在匯票與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內。 (二)票據權利取得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出票取得、善意取得2、繼受取得: 民法上的繼受取得 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轉讓)票據權利的取得的限制: 第一,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第二,以無償或者以不相當代價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超過
6、其前手的票據權利。 甲拾得某銀行簽發的金額為5000元的本票一張,并將該本票背書送給女友乙作生日禮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銀行付款。假設銀行知曉該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給乙,對于乙的付款請求,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根據票據無因性原則,銀行應當支付 B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得拒絕支付 C雖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銀行應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得拒絕支付答案答案 D(三)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1、票據權利的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行使2、票據權利的保全 提示承兌、提示付款五、票據的偽造、變造與更改(一)票據的偽造、變造 票據的偽造:假冒他人的名義而實施的
7、票據行為。 -簽章的偽造 票據的變造:無權變更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有關記載事項進行的變更行為。效力: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二)票據的更改 票據的更改,是指有合法更改權限的人,更改票據上記載事項的行為。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如果更改則票據無效。 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第二節 匯票一、匯票的概念及其種類匯票是出票人簽
8、發的,委托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 種類 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 遠期匯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 記名匯票 二二 出票出票(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基礎票據行為 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二)匯票的記載事項1、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7項 2、相對必須記載事項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9、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3、可以記載事項 “不得轉讓”字樣的記載 外幣支付的文句 代理付款人的文句 4、不得記載事項 部分背書;附條件的背書。 如果持票人將出票人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在匯票不獲承兌時,下列有關出票人票據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出票人不負任何票據責任 B、出票人仍須對善意持票人負償還票款的責任C、出票人與背書人對善意持票人負償還票款的連帶責任 D、出票人與背書人、持票人共同負責 A 下列各項中,可以導致匯票無效的情形有( )。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 B
10、、匯票上未記載出票日期 C、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 D、匯票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記載不一致BCD(三)出票的法律效力1、匯票出票對出票人的效力-擔保承兌和付款2、匯票出票對付款人的效力 是否承兌三三 背書背書(一)背書的概念和種類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背書-權利轉讓或者將授予他人行使。 粘單粘單粘單是票據的書面延伸,與票據本身具有同一效力。粘單采用統一的格式,粘單是票據的書面延伸,與票據本身具有同一效力。粘單采用統一的格式,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被背書人被背書人被背書人被背書人被背書人被背書人背書人簽章背書人簽章年年
11、 月月 日日背書人簽章背書人簽章年年 月月 日日背書人簽章背書人簽章年年 月月 日日背書分類:1、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 轉讓背書:背書的連續性 非轉讓背書:委任背書、設質背書 委任背書、設質背書應分別記載 “委托收款” 和“質押”字樣。2、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完全背書和不完全背書)背書的記載事項 必須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記載背書日期和被背書人名稱。 可以記載事項:不得轉讓的記載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不得記載事項: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部分或分別背書。 對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將產生的法
12、律后果是 A、該匯票無效 B、該背書轉讓無效 C、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D、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C背書的法律效力 票據權利的轉讓或授予他人行使。 以背書轉讓匯票后,背書人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權利證明的效力。 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四四 承兌承兌(一)承兌的概念1承兌的概念 匯票付款人明確表示于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票據行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擔票據義務的行為。2、特點(1)承兌是付款人愿意于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的意思表示;(2)承兌是單方法律行為;(3)承兌是
13、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4)承兌是要式行為。記載“承兌”字樣、承兌日期并簽章。(二)承兌的程序和方式1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承兌;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取。2承兌和拒絕承兌。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承兌必要記載事項:承兌文句、承兌日期和簽章。 法律效力: 一經承兌
14、,應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即成為匯票的第一債務人。 拒絕承兌: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 乙公司在與甲公司交易中獲金額為300萬元的匯票一張,付款人為丙公司。乙公司請求承兌時,丙公司在匯票上簽注:“承兌。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關于丙公司付款責任的表述哪個是正確的? A.丙公司已經承兌,應承擔付款責任 B.應視為丙公司拒絕承兌,丙公司不承擔付款責任 C.甲公司給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擔付款責任 D.按甲公司給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確定丙公司應承擔的付款責任 答案答案 B(三)承兌的法律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并將匯票交還給持票人后,承兌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持票人來講,匯票一經承兌,其票據權利便由承兌前的
15、期待權變為現實權,于到期日前,向承兌人請求付款。 對出票人和背書人而言,匯票經付款人承兌后,出票人和匯票上的所有背書人均免受追索。五、保證五、保證(一)保證的概念 匯票保證是指匯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為擔保特定匯票債務人債務的履行,而在匯票上作出的保證記載的票據行為。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二)保證的記載事項 表明“保證”的字樣 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被保證人的名稱 保證日期 保證人簽章被保證人和保證日期法律可以補缺。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三)保證的法律效力 被保證的匯票,保證
16、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六、付款六、付款(一)付款的概念 匯票付款是指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二)付款的程序付款在程序上分為兩大步驟:提示與付款。 1、付款的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現實地出示票據以請求其付款的行為。 -提示是付款的前提(1)提示的效力 對持票人來講,提示發生保全追索權的效果; 對于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來講,經提示后如不付款,即構成債務不履行
17、,應負遲延責任。(2)提示的期間 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提示地點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1條的規定,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4)提示的方式出示票據2實際付款。(1)付款期限:持票人依照規定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2)付款審查: 背書是否連續; 持票人合法的身份證明 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3)付款人的權利: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
18、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三)付款的法律效力 票據法第60條規定,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七 追索權(一)追索權的概念 匯票追索權,是指匯票持有人在法定期限內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遭拒絕,或有其他無法行使匯票權利的法定原因時,依法向其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請求支付匯票金額、利息及相關費用的一種票據上的權利。 匯票追索權是繼票據付款請求權后的第二次權利,是對付款請求權的補充。追索權的主體追索權人被追索人持票人因清償而取得票據的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 選擇追索權 變更追索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則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
19、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二)追索權行使的條件 如果持票人未按照票據法規定的期限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其對前手的追索權。 甲公司在與乙公司交易中獲匯票一張,出票人為丙公司,承兌人為丁公司,付款人為戊公司,匯票到期日為2003年11月30日。當下列哪些情況發生時,甲公司可以在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A乙公司申請注銷法人資格B丙公司被宣告破產C丁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D戊公司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答案 CD(三)追索的程序 1保全追索權 2通知拒絕事由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未按
20、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3債務人自動償還 4確定追索對象 5請求償還 6受領和交回匯票銀行匯票流程圖示商業承兌匯票流程圖示銀行承兌匯票流程圖示第三節 本票一、本票及其種類一、本票及其種類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我國的本票是記名本票, 即期本票,并且,我國只有銀行本票而沒有商業本票。 特征 1、本票是自付證券 2、
21、本票以出票人為當然的主債務人 3、本票是無需承兌的票據 二、出票二、出票 作成票據和交付票據 本票的絕對必須記載事項: 表明“本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確定的金額 收款人名稱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三、付款三、付款 本票的持票人必須在本票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見票,否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本票的出票、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有關匯票的規定。銀行本票結算程序本票申請人本票申請人收款人(持票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請人開戶行申請人開戶行 (出票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收款人(持票人)開戶行開戶行3 3、持票結算、持票結算1 1、交款申請簽、交款申請
22、簽發本票發本票2 2、出票并、出票并收取手續費收取手續費5 5、代理付、代理付款入賬款入賬4 4、將匯票交銀、將匯票交銀行行6 6、銀行間清算、銀行間清算資金資金銀行本票流程 大致分為如下步驟:大致分為如下步驟: 1 1、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簽發本票;、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簽發本票; 2 2、申請人開戶銀行(出票人)出票;、申請人開戶銀行(出票人)出票; 3 3、申請人持銀行本票往收款人處結算;、申請人持銀行本票往收款人處結算; 4 4、收款人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收款人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 5 5、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書人)向其開戶銀行(代理、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書人)向其開戶銀行(代理付款
23、人)提示本票;付款人)提示本票; 6 6、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開戶銀行(代理付款、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開戶銀行(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入賬;人)代理付款入賬; 7 7、出票人(付款人)與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書人)、出票人(付款人)與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開戶銀行之間做資金清算。開戶銀行之間做資金清算。第四節支票一、支票及其種類一、支票及其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類型 1即期支票。 2記名支票、無記名支票。 我國允許簽發無記名支票,但是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在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
24、提示付款。 3現金支票、轉帳支票、普通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1、支票的出票 從形式上看與匯票的出票相同,包括作成票據和交付票據。 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2、支票的記載事項1.表明“支票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1.付款地2.出票地絕對應記載事項絕對應記載事項 無意記載有害記載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3、禁止簽發的支票 (1) 空頭支票 (2) 與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4
25、、出票的效力: 支票簽發后,出票人承擔保證該支票付款的責任,在支票得不到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支票金額和相關費用。三、付款三、付款1、有錢付,無錢不付 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2、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 如果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四、支票結算規則四、支票結算規則 流轉程序流轉程序支票結算程序(不在同一銀行開戶)付款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請人開戶行申請人開戶行收款人(持票人)收款人(持票人)
26、開戶行開戶行1、簽發支票6、定期對賬、定期對賬5、通知入、通知入賬賬2、將支票交、將支票交銀行進賬銀行進賬4、以不退票表、以不退票表示付款示付款3、交換支票清算資金、交換支票清算資金大致分為如下步驟:大致分為如下步驟:1 1、出票人簽發支票;、出票人簽發支票;2 2、支票收款人將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支票收款人將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3 3、支票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書人)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支票持票人(收款人或被背書人)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民銀行另
27、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擔票據責任;4 4、持票人將支票送交至其開戶銀行處;、持票人將支票送交至其開戶銀行處;5 5、持票人開戶行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查,無誤后,在二聯、持票人開戶行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查,無誤后,在二聯進帳單上按票據交換場次加蓋進帳單上按票據交換場次加蓋“收妥后入帳收妥后入帳”的戳記,的戳記,將第一聯加蓋轉訖章交給持票人。持票人開戶行按照票將第一聯加蓋轉訖章交給持票人。持票人開戶行按照票據交換的規定及時提出支票交換;據交換的規定及時提出支票交換;6 6、出票
28、人銀行審查支票記載事項與出票人在其處實有的存、出票人銀行審查支票記載事項與出票人在其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發現問題即予退票;款金額,發現問題即予退票;7 7、俟退票時間過后而未發生退票的,持票人銀行付款并將、俟退票時間過后而未發生退票的,持票人銀行付款并將第二聯進帳單作貸方憑證;第二聯進帳單作貸方憑證;8 8、出票人開戶行與持票人開戶行之間進行資金清算。、出票人開戶行與持票人開戶行之間進行資金清算。案例1 2006年1月11日,甲電器公司與乙商貿公司簽訂了份價值25萬元的微波爐購銷合同。由于乙商貿公司一時資金周轉困難,為付貨款,遂向吳某借款,并從A銀行中領到一張以吳某為戶名的20萬元現金匯票交付給
29、甲公司。甲公司持該匯票到B銀行要求兌現,但B銀行拒付票款,并出示了乙公司的電報。原來乙公司在銷售時發現微波爐質量有問題,還發現吳某所匯款項是挪用的公款,遂電告B銀行拒付票款,匯票作廢,退回A銀行。B銀行以此為由,拒付款項。 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B銀行無條件支付票款。法院經審理認為,甲電器公司與乙商貿公司簽訂的微波爐購銷合同合法有效。現金匯票的簽發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是一張有效的票據,甲公司合法取得該票據,是正當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銀行解付的權利。銀行對于有效的匯票,應無條件付款,不能以原經濟合同產生糾紛為由拒付票款。故判決B銀行支付甲電器公司人民幣20萬元。 請問:B銀行應否承擔付款責任?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參考答案與分析 正確。 在本案中,從銀行匯票的形式來看,出票人為A銀行,付款人為B銀行,收款人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據法的要求。匯票記載的內容及取得的途徑也合法。票據法第57條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只要付款行審查票據在形式上合乎要求,就完成了形式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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